黑龙江省审计系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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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

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

人事部审计署人发[2002]58号关于印发《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厅(局)、审计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现将《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在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工作中试行。

试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映给我们,以便修订完善。

人事部审计署二○○二年六月六日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审计专业队伍建设,提高审计人员的整体素质,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审计专业人员的学识水平和业务能力,健全和完善审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国家关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审计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高级审计师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办法。

考试和评审是评价工作的两个环节,凡要求参加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的人员,须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考试并在同一次考试中取得双科合格成绩后,方可申请参加评审。

第四条按照本办法取得高级审计师资格的人员,表明其已具备担任高级审计师专业技术职务的水平和能力。

第五条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工作在人事部、审计署的统一领导下进行。

审计署、人事部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下简称"全国审计考办")负责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审计师资格考试的考务管理和评审工作由各地人事、审计部门共同负责实施。

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地协商确定。

第二章考试第六条考试采取闭卷笔答方式。

考试科目为《经济理论与宏观经济政策》和《审计理论与审计案例分析》。

第七条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分两个半天进行。

各科目的考试时间均为3个小时。

第八条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报名参加考试:(一)获得博士学位,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审计工作满2年;(二)获得硕士学位,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审计工作满4年;(三)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审计工作满5年;(四)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审计工作满6年;(五)对虽不具备上述条件规定的学历、任职资格或从事审计工作年限,但审计工作业绩突出的人员,其破格报名条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人事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并报审计署、人事部备案。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0年度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0年度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0年度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11.13•【字号】黑财会〔2020〕36号•【施行日期】2020.1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0年度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黑财会〔2020〕36号各市(地)财政局,中、省直有关单位,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龙江森林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根据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0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人社发〔2020〕29号)要求,现将2020年度全省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政策依据(一)评审政策和规定按照《关于做好2020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人社发〔2020〕29号)及有关文件要求执行。

(二)评审标准按照《黑龙江省会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黑人保发〔2010〕111号)执行。

(三)同级改职人员应在会计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一年及以上,具备《黑龙江省会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中所规定的评审条件。

(四)评审费用按照《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收费标准的批复》(黑价联〔2017〕30号)规定的每人300元标准收取。

二、申报要求(一)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必须是本专业被聘在岗满一年及以上人员。

(二)申报人员必须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资格考试,并达到合格标准。

(三)各市(地)财政局,中、省直有关单位,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龙江森林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依据《黑龙江省会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黑人保发〔2010〕111号)、黑人社规〔2020〕29号等文件要求,对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参评人员的资格和条件进行初审,并按照规定程序报送相关资料。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黑人社发[2016]88号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黑人社发[2016]88号

⿊龙江省⼈⼒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龙江省卫⽣和计划⽣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龙江省卫⽣系列⾼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的通知各市(地)、绥芬河市、抚远市⼈⼒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和计划⽣育委员会,省农垦总局、省森⼯总局⼈⼒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事局)、卫⽣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龙江省卫⽣系列⾼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做好宣传⼯作。

本评审标准从印发之⽇起开始执⾏,原《⿊龙江省⼈⼒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龙江省卫⽣和计划⽣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龙江省卫⽣系列⾼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的通知》(⿊⼈社发﹝2014﹞30号)同时废⽌。

⾼级卫⽣职称考试频道为⼤家推出【2017年⾼级卫⽣职称考试课程!】考⽣可点击以下⼊⼝进⼊免费试听页⾯!⾜不出户就可以边听课边学习,为⼤家的通过资格评审梦助⼒! 卫⽣系列法医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参照《⼈事部公安部关于在全国公安机关刑事科学技术、技术侦察队伍试⾏专业技术职位任职制度的通知》(国⼈部发〔2004〕67号)“附件5:公安机关刑事科学技术、技术侦察队伍专业技术职位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办法”中相关规定执⾏。

卫⽣系列医疗机构外药学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仍按《⿊龙江省⼈⼒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龙江省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的通知》(⿊⼈保发〔2010〕111号)中相关规定执⾏。

⿊龙江省⼈⼒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龙江省卫⽣和计划⽣育委员会2016年12⽉21⽇ ⿊龙江省卫⽣系列⾼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通⽤ 第⼀章总则 第⼀条为客观公正地评价卫⽣专业技术⼈员的能⼒与⽔平,依据《专业技术职务试⾏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龙江省卫⽣专业技术⼈员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评审标准。

第⼆条专业划分 在本评审标准中,卫⽣系列划分为临床医学、中医学、预防医学与卫⽣学、药学、护理学五个专业。

第三条适⽤范围 ⼀、临床医学专业适⽤于在医疗卫⽣机构中从事西医临床和医学辅助技术⼯作的专业技术⼈员。

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附件9: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正常晋升条件申报审核对照表
济宁市人事局制
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正常晋升条件申报审核对照表
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正常晋升条件申报审核对照表
济宁市人事局制
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破格晋升条件申报审核对照表
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破格晋升条件申报审核对照表
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破格晋升条件申报审核对照表
一11一
一12一
正常晋升或确定初级职称人员条件对照审核表
一13一
济宁市人事局制一14一。

【精品】黑龙江省工程系列工程技术专业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

【精品】黑龙江省工程系列工程技术专业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

黑龙江省工程系列工程技术专业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客观公正地评价工程技术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的水平,鼓励多出成果,多出人才,促进科技进步和生产力发展,结合工程技术系列各类专业的特点,制定本评审标准。

第二条工程技术系列各专业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名称为:工程师、高级工程师。

第三条适用范围在本评审条件中,工程技术系列划为12类专业:机械工程、建材工程、煤炭工程、纺织工程、轻工工程、商业工程、冶金工程、石油化工工程、畜产品工程、安全工程、地方铁路工程、地震工程。

一、机械工程专业的评审标准适用于从事机械设计、电力拖动、自动控制、机电一体化,机械加工、铸造、锻压、焊接、热处理,自动化仪表与系统、光学与光电仪器、精密仪器、电工测量,设备管理、设备维修、动力设备运行、管理与维修等专业的科研开发、设计、制造、监督、检验、销售、服务及技术管理等岗位的工程技术人员。

二、建材工程专业的评审标准适用于从事水泥、玻璃、陶瓷、无机非金属材料及制品、新型建筑材料、墙体材料,建材机械的制造加工、工程设汁.非金属建材地质探矿、测试及相应的配套专业的设计、施工、科学研究、推广及技术管理岗位的工程技术人员。

三、煤炭工程专业的评审标准适用于从事采矿、矿建、地测、通风、选煤、机电、机械、运输等专业的工程生产、建设、设计、科研和技术管理等岗位的工程技术人员。

四、纺织工程专业的评审标准适用于从事麻、棉、毛、丝、针织、染整、机电等纺织工程科学研究、设计、生产技术管理、产品开发、销售等相应配套专业岗位的工程技术人员。

五、轻工工程专业的评审标准适用于从事食品、日化、造纸、动力、塑料、轻工机械、印刷、皮革毛皮、家用电器、木材制品、衡器、装饰装璜等专业从事科学研究、工程设计、生产制造、技术管理、开发、销售等岗位的工程技术人员。

六、商业工程专业的评审标准适用于从事食品加工、食品冷藏、商品养护、商品检验、商品机械及相应配套专业生产、设计、科学研究、技术培训及技术管理等技术岗位的工程技术人员。

论黑龙江省审计系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

论黑龙江省审计系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

论黑龙江省审计系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摘要本文旨在探讨黑龙江省审计系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评审标准。

通过分析现有的法规和政策文件,以及对黑龙江省审计系列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实际需求进行调研分析,提出了一套科学、合理的评审标准,旨在保证黑龙江省审计系列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选拔和任用具有公正、公平、透明、高效的原则。

引言黑龙江省审计系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是黑龙江省审计系统中的重要职位,担负着重要的管理和决策职责。

为了保证黑龙江省审计系统中人才的素质,提高审计工作的水平和效果,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任职资格评审标准势在必行。

目标与原则任职资格评审标准的主要目标是选拔和任用具备优秀专业技术能力和管理素质的人才,确保审计工作的正常开展。

制定评审标准需遵循以下原则:1.公正公平原则:评审过程进行公正公平,不偏袒任何个人或组织。

2.透明原则:评审标准和程序要透明,确保申请人和评审委员了解评审要求和流程。

3.程序合规原则:评审程序要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要求,确保评审结果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4.目标导向原则:评审标准需与岗位要求和工作内容相匹配,确保选聘的人员能胜任工作。

评审标准内容1. 学历要求申请人应具备相应的学历背景,一般要求本科及以上学历,并且与审计相关专业。

2. 工作经验要求申请人应具备一定的工作经验,要求在审计相关领域有一定的实践经验,并具备主持过一定规模项目的能力。

3. 专业知识和技能要求申请人应具备扎实的专业基础知识,了解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掌握审计工作的基本理论和方法。

此外,申请人还应具备较强的沟通能力、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4. 综合素质要求申请人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具备良好的团队合作精神和领导能力。

此外,申请人还应具备较强的应变能力和抗压能力。

5. 业绩和贡献要求申请人应具备一定的业绩和贡献,包括参与过的重要项目和取得的突出成果。

申请人的业绩和贡献可以通过项目经验、论文发表、获奖情况等来证明。

黑龙江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

黑龙江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

黑龙江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1. 评审背景黑龙江省为了进一步加强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提升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水平和能力,制定了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以确保评审的公平、公正和科学性。

2. 评审标准内容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2.1. 个人基本条件评审者必须满足黑龙江省相关规定的个人基本条件,包括具有中国国籍、拥有合法身份证明、健康状况符合相关要求等。

2.2. 学历和学位要求评审者必须具备相关的学历和学位,并且符合相关学位要求。

2.3. 从事专业技术工作要求评审者必须具备一定时间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经历,且在相关领域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术能力。

2.4. 业务能力及业绩要求评审者必须具备一定的业务能力和业绩,并且在相关领域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2.5. 职务要求评审者必须符合相关职务的要求,例如中级职务要求评审者具备一定的管理和组织能力,高级职务要求评审者具备较强的决策能力和组织能力等。

3. 评审程序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程序分为以下几个步骤:3.1. 填写申请表评审者需要填写申请表,提供个人的基本情况、学历学位、工作经历、业绩等信息。

3.2. 资格初审评审机构对评审者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资格初审,对申请者的基本条件、学历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经历等进行审核。

3.3. 业务能力及业绩评审评审机构对通过资格初审的评审者进行业务能力及业绩评审,对评审者的业务能力、业绩、项目成果等进行评估。

3.4. 面试评审机构对通过前两个环节的评审者进行面试,通过面试进一步了解评审者的能力和水平。

3.5. 综合评价评审机构根据申请者的申请材料、初审结果、业务能力及业绩评审、面试结果等综合评价评审者的资格。

3.6. 结果公示评审机构公示评审结果,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审者提出意见和建议。

4. 评审结果的有效期评审结果的有效期根据评审级别不同而有所不同,评审机构将在评审结果中明确评审结果的有效期。

正高级审计师评审条件-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正高级审计师评审条件-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正高级审计师评审条件-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1.1 概述正高级审计师评审条件是指确定一个审计师是否具备成为正高级审计师的资格和能力的标准和要求。

正高级审计师在审计领域拥有极高的地位和权威,其评审条件的严苛性直接关系到整个审计行业的规范和发展。

因此,对正高级审计师评审条件的认识和理解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正高级审计师的定义、评审条件以及评审流程等方面展开讨论,力图深入探讨正高级审计师评审条件的重要性,并对未来的发展做出展望。

通过对正高级审计师评审条件的全面分析,希望能够为审计师们在职业发展上提供一定的借鉴和参考。

1.2 文章结构文章结构部分主要是介绍本文的组织结构和内容安排,帮助读者了解全文的布局和主要内容。

本文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论三部分。

引言部分包括概述、文章结构和目的三个小节。

在概述部分,介绍了正高级审计师评审条件这一主题的背景和重要性。

文章结构部分即本节,详细介绍了本文的组织结构和主要内容安排。

目的部分说明了本文旨在通过介绍正高级审计师评审条件,强调其重要性并展望未来发展方向。

正文部分分为正高级审计师的定义、正高级审计师评审条件和正高级审计师评审流程三小节。

在正高级审计师的定义部分,会对正高级审计师进行具体的界定和描述;在正高级审计师评审条件部分,详细介绍正高级审计师所需具备的条件和标准;在正高级审计师评审流程部分,则会详细介绍评审过程和流程。

结论部分包括总结正高级审计师评审条件的重要性、未来发展展望和结论三小节。

总结正高级审计师评审条件的重要性部分将强调评审条件对于提升审计行业质量和水平的重要性;未来发展展望部分将展望正高级审计师评审条件的未来发展方向;结论部分将对全文内容进行总结,强调评审条件对于审计师个人和行业发展的重要性。

1.3 目的本文的目的是探讨正高级审计师评审条件的重要性。

通过分析正高级审计师的定义、评审条件和评审流程,我们可以深入了解正高级审计师这一职业的特点和要求。

同时,我们也可以明确正高级审计师符合哪些条件才能获得资格并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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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审计系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完善审计系列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能力与水平评价机制,推动高素质审计人才队伍建设,结合黑龙江省审计系列专业技术人员实际情况,制定本评审标准。

第二条专业划分
审计。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评审标准适用于在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中专职或主要从事审计工作并具有高级审计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在职人员。

第四条资格名称
审计系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为研究员级高级审计师。

第二章申报资格
第五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六条晋升研究员级高级审计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必须是本专业被聘在岗人员,且任现职内综合考核结果达到合格。

第七条学历、学位与资历要求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研究员级高级审计师任职资格:
一、具有博士学位,从事审计类或相关专业工作7年以上,受聘高级审计师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

二、具有硕士学位,从事审计类或相关专业工作12年以上,受聘高级审计师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

三、具有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审计类或相关专业工作15年以上,受聘高级审计师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

四、不具备上述学位学历,从事审计类或相关专业工作28年以上,受聘高级审计师专业技术职务7年以上。

第八条获取及处理信息能力
一、外语要求
除符合免试条件的人员外,外语成绩必须达到规定标准。

二、计算机要求
除符合免试条件的人员外,计算机成绩必须达到规定标准。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不允许申报:
一、弄虚作假,或窃取他人学术成果的;
二、经有关部门鉴定,发生责任事故的;
三、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未满处分期的;
四、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其他情形不能申报的。

第三章评审条件
第十条研究员级高级审计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
(一)具有较高的审计专业领域政策理论水平,掌握现代审计学方法,熟悉与审计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并具有较强的审计实务操作技能,在省内同行中有一定的知名度。

(二)熟悉国内外审计工作动态,具有综合分析和处理解决审计及会计工作中重大疑难问题的能力。

(三)熟悉并掌握国内外审计及相关专业的前沿理论,对审计专业技术理论具有独创性的研究。

(四)有较强的理论研究和创新能力,能够担任学术带头人或主持开展重大审计理论科研活动。

二、工作经历与能力
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担任大中型审计项目主审7次;
(二)担任省委、省政府交办的专案审计项目的主审4次,或担任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及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专案审计项目的主审5次;
(三)主持实施省级行业审计或审计调查5项,或市(地)级行业审计或审计调查6项,或县级行业审计或审计调查7项;
(四)主持或承担由省委、省政府或省审计厅下达的审计科研课题、政策研究课题、调查研究课题3项,或由市(地)级人民政府或审计机关下达的上述课题4项;
(五)参加制定本部门、单位的审计业务、审计管理方面的规范、规定、办法4个;
(六)在县级以上审计专业培训班或应聘在成人教育财经类专业培训班上编撰3门审计专业课教材,累计讲授100学时。

三、工作业绩与学术成果
(一)工作业绩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担任主审的审计项目中,有3项在省级审计项目评选中被评为优秀审计项目,或有5项在市(地)级审计项目评选中被评为优秀审计项目;
2、在承担的审计或审计调查工作中,所反映的问题具有典型性或预见性,所提出的建议、意见对工作有指导意义,其中有2项被国务院采用,或有4项被审计署或国务院其它
有关部门、省政府采用,或有5项被省审计厅或省政府其它有关部门、市(地)级人民政府采用,或有6项得到被审计单位或委托单位采用,并取得显著成效;
3、承担有关部门交办的专案审计工作,其审计结果成为司法机关、纪检部门案件审理的重要依据;
4、在主持3个审计项目工作期间,有过审计方法创新或先进经验总结,被市(地)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可,且相应的审计机关已决定予以推广或有材料表明已被其他单位正式采用;
5、作为主要执笔人制定过县级以上行业或3个大中型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审计操作规程、审计工作制度或审计发展规划,并经主管部门批准实施;
6、主持或主要承担的审计科研课题、政策研究课题、调查研究课题(如果仅参与课题研究,其排名须在前2位),有独到见解或理论创新,对审计或相关工作具有指导意义,其成果经同行专家鉴定,被认为在省内具有较高水平;
7、审计业务审理复核、审计工作管理、审计成果利用、审计专业培训成效显著,做法、经验对审计工作具有指导意义,其成果经同行专家鉴定,被认为在省内处于前沿水平。

(二)学术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第一作者,在有CN或ISSN统一刊号,且公开出版发行的科技类或社科类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5篇,每
篇字数1500字以上;
2、作为作者,正式出版有ISBN统一书号的本专业著作或译著一部,或为大中专院校采用的本专业教材一部,字数8万字以上。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评审标准中所规定的申报资格、评审条件等必须同时具备。

第十二条本评审标准中涉及的年限均按整年计算。

第十三条本评审标准中涉及的各级任职资格均指本专业的。

第十四条本评审标准中涉及的工作业绩、学术成果均为本专业的,且为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后取得的。

第十五条本评审标准中涉及的“以上”均含本级。

第十六条本评审标准中规定的高级任职资格的取得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考试或评审年限要求。

第十七条本评审标准由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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