滦南公共资源交易各方交易主体管理制度教学文稿
交易活动场地管理办法(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管理制度)

交易活动场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xx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分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场地使用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使用人按照相关规定,在进行工程建设招投标、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拍挂、矿业权出让转让、国有产权转让、政府采购等相关交易活动时,应当按相关交易流程和本办法的要求办理手续,预约和使用交易活动场地。
第三条交易活动场地由交易中心统筹安排和管理,使用人应服从中心对交易活动场地的安排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使用人,是指参加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矿业权出让转让、国有产权转让、政府采购等交易活动中,使用交易中心交易活动场地的交易当事人和其他参与人。
本办法所称交易活动场地是指交易中心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服务所设立的开标室、评标室等以及相关的配套区域和设备、设施。
第四条使用人按照交易流程,完善相关手续后,信息技术科根据使用人的申请和交易项目的具体情况,负责安排交易场地。
第五条由于使用人的原因,对已确定的交易时间和场地变更时,应在原确定进场交易时间三个工作日前,与信息技术科联系,调整项目交易时间和场地。
因使用人自身原因未能及时调整项目交易时间和场地,造成交易失败及其他后果的,其责任由使用人自行承担。
第六条相关工作人员应在交易活动开始前30分钟到场,做好各项服务准备工作。
第七条参加交易活动的各方人员应自觉遵守交易场所秩序,不得大声喧哗、吵闹,并遵守交易中心制定的纪律、卫生、消防、安保、文明等方面的规定。
第八条参加交易活动的各方人员应自觉爱护交易中心内的公共财物及设备设施。
如造成损坏,由责任人照价赔偿。
第九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和与评标有关的工作人员需佩戴中心统一发放的工作证件进入评标室。
有关人员进入评标室后,应当遵守评标室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监督人员在交易中心监督室通过音视频对评标过程实施监督,确因需要进入评标室的应当遵守评标室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开、评标室、监控室等主要活动场所内设监控设备,对交易活动实施全程监控。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简版范文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1. 引言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公共资源交易的行为,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提高交易效率而制定的管理办法。
本文档将介绍公共资源交易的范围、交易流程、交易方式以及违规处理等相关内容。
2. 公共资源交易范围公共资源交易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土地、矿产资源、能源资源、水资源、环境资源以及其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共资源。
其中,土地交易范围涵盖城市土地、农村土地、工业用地等不同类型的土地资源。
3. 公共资源交易流程3.1 准备阶段在进行公共资源交易之前,参与交易的各方需进行准备工作,包括:获取相关资格证书、编制交易方案、确定资金来源等。
准备阶段的重点是确保参与交易各方的合法性和交易方案的合理性。
3.2 公告发布公告发布是公共资源交易的重要环节,它通过向公众发布资源交易信息,提醒潜在的交易主体参与交易。
公告内容应包括资源基本情况、交易方式、交易条件等。
3.3 投标报名交易主体需要向交易机构提交投标报名文件,并缴纳相应的保证金。
投标报名文件应包括交易主体的基本信息、资质证明文件以及交易方案等。
交易机构在规定时间内接受投标报名,并对报名文件进行资格审核。
3.4 开标评标开标评标是公共资源交易的关键环节,它包括开标和评标两个过程。
在开标过程中,交易机构公开拆开投标文件,确认投标主体的资格和报价内容。
在评标过程中,交易机构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分,并根据评分结果确定最终的中标人。
3.5 签订合同中标人与交易机构签订交易合同,约定交易的具体细节和履行要求。
合同内容应包括交易价格、交付期限、交付方式等。
双方在签订合同前需进行合同谈判,确保各方的权益得到保障。
3.6 履约管理在履约阶段,交易各方需要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交易机构对交易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及时处理可能出现的纠纷和违约情况。
4. 公共资源交易方式公共资源交易可以采用拍卖、竞标、协商等方式进行。
交易方式的选择应根据资源的特点、市场需求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确定。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施方案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施方案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施方案一、背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公共资源的供给和需求都在不断增加。
为了更加有效、公平地进行公共资源的交易,市场上需要一个专门的机构来管理和组织资源的交易。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运而生。
二、建设目标1.建立一个高效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方便各方参与者进行资源交换。
2.提供公共资源的信息发布和管理服务,确保信息的准确、透明。
3.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行为的监管,保障交易的公正、合法。
4.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三、实施措施1.建立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组织架构,包括市场监管部门、信息发布部门、交易处理部门等,以及必要的职能部门和支持部门。
2.制定公共资源交易的相关规则和操作细则,包括资源的交易方式、参与条件、交易流程等,确保交易的透明、公正。
3.建立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平台,实现信息的集中管理和统一发布,方便各方获取和查询资源信息。
4.建立资源交易注册和认证制度,对参与者进行资质审核和身份认证,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5.加强对交易过程的监管,包括交易资金的监管、交易合同的监管等,防范市场风险和交易纠纷。
6.建立交易评价机制,对交易双方进行评价和信用评级,提高交易诚信度。
7.推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利用,鼓励各方积极参与资源交易,提高交易量和交易效率。
8.建立资源交易统计和分析体系,定期发布交易数据和分析报告,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四、实施效果评估1.交易效率提高:通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建设,资源交易的流程和环节得到优化,交易效率有望提高。
2.资源利用率提升:通过资源交易的整合和配置,资源的利用效率有望得到提升,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3.信息透明度提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供的信息发布和管理服务可以使交易信息更加准确、透明,有利于各方参与者的决策和评估。
4.交易风险控制: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监管机制和评价机制可以对交易过程进行有效的监管和控制,减少交易风险和纠纷的发生。
滦南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服务规范

滦南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服务规范本规范适用于滦南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并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监督执行。
一、上岗准备1、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规定时间到岗,做好迎接当事人前来办事的各项准备工作。
2、上班前要清理好本办公室卫生,做到办公岗位整洁有序。
二、仪容仪表1、服饰整洁,朴素大方,仪表端庄。
2、全体工作人员都要按规定佩证上岗。
3、坐姿端正,站姿挺立,行走稳重。
4、禁止异色染发,不得整理梳留与身份不符的发型。
5、男同志不准蓄胡须、戴墨镜。
6、女同志化妆与佩饰要大方得体,禁止涂带色指甲油。
三、文明用语1、要做到用语温和、谦恭,全面推行使用普通话。
2、接待当事人或服务对象时,应先说“您好”。
3、办理业务时,应说“请稍等”、“请填写”、“请缴费”、“请听我详细解释一下好吗”、“您的手续已办好”、“请保管好您的资料卡”等等。
4、服务对象办妥业务离开时,应说“请慢走”或“再见”,还未办妥业务的,应说“对不起,请补全手续再来办理”。
5、对不属本窗口的业务,应说:“请您到××窗口”,并指明具体位置。
6、接听电话时,电话铃响三声以内要迅速接听,并说“您好,我这里是邯郸市岔共资源交易中心××号窗口,您需要办理什么事项”,中止或挂断电话时,应先征得对方同意。
7、接待服务对象或接听电话时,禁止使用“我不知道,你去问××”、“有牌子,自己看”、“快到点,我要下班了”、“已经告诉你一遍了,还不懂”、“没看我正忙着吗”等不文明用语。
四、举止行为l、行为举止要和善、得体,禁止仰靠或趴桌似睡。
2、在服务对象面前禁止化妆、掏耳垢、挖鼻孔、剔牙齿、剪指甲等不文明行为举动。
3、工作时间禁止大声喧哗、聊天、嬉闹。
4、工作时间禁止利用微机上网和玩游戏,或翻看书报杂志。
5、禁止在窗口和办件大厅吸烟,吸烟应到指定位置。
6、不得随地吐痰、乱扔杂物。
7、办公桌案头文件、物品要摆放规整有序。
公共资源工作制度

公共资源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行为,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保障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自治区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组织者和参与者。
第三条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政府的引导调控作用。
第四条自治区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系,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推进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化、标准化、规范化建设。
第五条自治区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依法依规进行。
第六条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组织者和参与者应当依法诚信履行各自职责,遵守公共资源交易的相关法律法规和纪律要求,共同维护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秩序。
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第七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具备以下功能:(一)提供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发布、查询、检索等服务;(二)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场所和设施;(三)实现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电子化、网络化、智能化;(四)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五)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其他必要的服务和支持。
第八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现全流程电子化、无纸化,减少公共资源交易成本,提高公共资源交易效率。
第九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免费向公众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费用。
第十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建设、运行和管理费用,应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组织第十一条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组织者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组织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第十二条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组织者应当依法制定公共资源交易文件,明确交易项目的名称、性质、规模、用途、条件、标准、要求等内容。
第十三条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组织者应当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等合法方式,选择交易项目的参与者。
公共交易活动规章制度范本

公共交易活动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公共交易活动的正常秩序,保障交易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参与公共交易活动的交易方、交易服务方以及相关机构。
第三条公共交易活动指在公共场所举办的交易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市集、义卖会、集市等。
第四条所有参与公共交易活动的交易方、交易服务方应当遵守本规章制度的规定,并接受相关管理机构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交易行为规范第五条交易方在参与公共交易活动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自觉维护公共交易活动的秩序,不得有意干扰或破坏交易活动的正常进行;(二)诚实守信,不得利用虚假信息或欺诈手段进行交易;(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活动或兜售违禁品;(四)尊重他人,不得进行人身攻击、恶意抹黑等行为;(五)保持交易场所清洁整洁,不得乱扔垃圾或破坏环境。
第六条交易服务方在提供服务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尊重交易方的合法权益,提供真实有效的服务信息;(二)保护交易方的个人信息安全,不得泄露相关信息;(三)提供优质的服务,确保交易方的权益得到保障;(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交易方收取额外费用,应当公开透明收费标准。
第七条交易方、交易服务方发生争议时,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无法协商解决,可以向相关管理机构投诉,由管理机构进行调解处理。
第三章管理机构职责第八条管理机构负责对公共交易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具体职责包括:(一)制定公共交易活动的相关规章制度,明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二)组织实施对公共交易活动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三)推动公共交易活动的规范化发展,提高交易方、交易服务方的素质水平;(四)加强对交易方、交易服务方的培训和指导,提升从业人员的服务水平。
第九条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接受交易方、交易服务方的投诉,并及时进行处理,保障交易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公共交易活动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教训,改进提升工作水平,确保公共交易活动的顺利进行。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规定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规定为切实加强对全县工程建设、政府采购、产权交易等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监管,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强化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提高工作效率,作出如下规定:一、坚持公共资源交易统一进场依法应当招标的下列项目,必须统一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交易: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含勘察、设计、监理)。
包括各类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工程和配套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园林、城市绿化、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等。
2.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包括防洪、排涝、灌溉、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节约用水工程等。
3.公路工程项目。
包括公路、公路桥梁等主要工程及与公路建设配套的附属设施、公路绿化工程等。
4.政府采购项目。
包括使用财政性资金、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含药品、医疗设备和卫生材料采购)、工程和服务项目(包括房屋拆迁工程;规划、设计;工程造价咨询、评估、审计等中介服务等)。
5.土地整理、农业资源开发、国有和集体林权流转、土地集体经营权流转等交易项目。
6.产权交易项目。
包括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整体或部分产权、股权出售或转让;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出租、出售;出租车、城市公交线路营运权、市政设施经营权、户外广告经营权、城市基础设施养护服务竞标交易;其他涉及公共资源配置、罚没资产处置等交易项目。
二、进一步完善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制度1.完善标前申报制度。
凡是达到规定标准的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在具备项目立项审批手续、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证明、施工图审查初步意见、已经财政投资评审的前提下,由招标人填写《县国有(公有)资金项目招标申报表》后,报请县政府常务副县长批准同意。
未经批准同意的项目,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一律不得受理招标。
2.实行捆绑式招标制度。
所有工程建设、采购类项目,所有分步分项实施的项目都必须统一纳入招标监管,建设类项目应先进行勘察、设计招标,工程监理可先行招标或者与施工工程同步进行招标。
交易中心管理制度范文

交易中心管理制度范文交易中心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交易中心的管理,维护交易市场的公平、公正、公开,促进交易活动的有序进行,保护交易参与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交易中心的全体工作人员和交易参与者。
第三条交易中心应当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维护正常交易秩序,保障交易安全、交易所金融秩序、网络秩序和信息秩序。
第二章交易中心的监管职责和权利第四条交易中心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实施,依法履行以下监管职责和权利:(一)监督和管理交易所的日常运行,确保交易市场的正常运行;(二)制定相关业务规则和管理办法,明确市场准入条件和标准,对违规者进行处罚;(三)对交易员进行管理和监督,确保其遵守交易规则和职业道德;(四)监管交易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防范和打击交易中心内部和外部的违法违规活动;(五)收集、整理、分析有关市场和交易的相关信息,定期发布市场动态和风险提示信息;(六)配合有关监管机构的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支持。
第三章交易参与者的权利和义务第五条交易参与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依法参与交易活动,遵守交易规则和管理办法;(二)按照规定办理市场准入手续,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交易信息和资料;(三)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进行欺诈行为;(四)保护自己的交易账户和密码,不得擅自转让或者向他人泄露;(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活动;(六)配合交易中心的监管工作,积极配合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
第六条交易参与者享有以下权利:(一)依法参与交易活动,平等参与交易,公平获取交易资源;(二)获得真实、完整、透明的交易信息,了解市场动态和风险提示;(三)享受交易中心提供的服务和支持,有权要求交易中心提供必要的技术和咨询支持;(四)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申请投诉和举报,有权要求交易中心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四章交易规则和交易纪律第七条交易中心应当制定完善的交易规则和交易纪律,明确交易的标准和规范,建立公平、公正、公开的交易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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滦南县公共资源交易各方交易主体管理制度(一)入场交易资格l、招标人的招标资格凡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且符合下列条件者,即可自行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招标事宜:(1)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从事同类工程招标的经验,并熟悉和掌握有关工程招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及招标程序的有关人员。
(3)有专门的招标组织机构并有与工程规模、复杂程度相适应(满足建设部令第79号第8、9条第二款规定)的工程技术、概预算(专业应配套)、财务以及工程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合聘请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应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专业技术人员的名单、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及工作经历证明)。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不具备上述条件者,招标人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2、投标人的投标资格(1)具备相应的企业资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项目负责人执业资格,并在工程业绩、技术能力、工程质量保证、技术装备、安全生产、财务状况等方面能满足资格预审或招标公告的潜在投标人有权申请投标。
(2)跨地区企业应取得当地建设、水利、交通公路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登记。
(3)投标期间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等。
(4)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1)具备相应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受招标人自愿委托,可在资质许可和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按有关规定从事招标代理业务。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招标人委托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2)任何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也不得以任何理由强行代理。
(3)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应向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出具招标人的委托合同及授权协议书。
4、按规定必须进场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在场外进行招标的,一律视为无效。
(二)评标委员会组建及评标l、评标委员会依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令第12号)、《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令第30号)、《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令第2号)、《房屋建筑和县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的有关规定组建。
2、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推举产生或由招标人确定。
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与委员会的其他成员有同等的表决权。
3、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4、评标期间除评标委员会成员、监督人员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见证务人员外,任何人不得擅自进入评标工作室。
为了减少干扰,监督人员可通过监控设施监督。
5、评标期间监督人员、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及评标委员会成员均不得对评标工作有诱导、启发、干预等行为。
评标出现异议或投标文件出现差错等,均由评标委员会独立形成书面评审意见,并对形成的书面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6、评标委员会成员评标期间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
(三)进场交易程序1、招标人应持立项等批文(在立项下达后的一个月内)向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
2、招标人持报建登记表向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索取交易登记表,填写完毕后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交易登记。
3、按规定必须进行设计招标的工程,进入设计招标流程;非设计招标工程,招标人向进驻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有关部门办理施工图审查手续。
4、招标公告应在指定的信息发布媒介和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上同时发布;招标公告发布时间至报名截止时间最低期限为五个工作日。
5、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应向驻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招投标监管部门备案;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应包括评标方法、资格预审方法。
6、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通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安排招标活动日程。
7、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售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潜在投标人按招标公告要求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获取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供见证服务。
8、进行资格预审的项目,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向资格预审合格的特定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供见证服务并跟踪管理。
9、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组织不特定的投标人或资格预审合格后的特定投标人踏勘现场,并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方式解答,同时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投标人。
但在上述活动中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开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供见证服务并跟踪管理。
10、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需设标底的工程,标底由招标人自行编制或委托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具有编制工程标底资格和能力的中介咨询服务机构代理编制。
11、投标人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按招标文件约定的时间、地点递送投标文件,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予以签收,并出具表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供见证服务并跟踪管理。
12、招标人或授权的招标代理机构通过计算机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供的评标专家名册中随机抽取评标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供见证服务并跟踪管理。
13、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主持开标会议,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开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供监督和见证服务。
其开标程序如下:(1)会议由招标人主持并宣布会场纪律。
①场内严禁吸烟:②凡与开标无关人员退场;③参加会议的所有人员应关闭寻呼机、手机等,开标期间不得高声喧哗;④投标人员有疑问应举手发言,参加会议人员未经主持人同意不得在场内随意走动。
(2)主持人介绍参加会议的有关单位和代表。
(3)领导讲话(招标人如果有此项安排的)。
(4)主持人宣布开标人、唱标人、监标人、记录人。
(5)主持人或工作人员宣布评标方法。
(6)需要进行评标指标复合的,随机抽取复合比例等。
(7)招标人和投标人推荐的代表共同检查投标书的密封情况,认为投标书密封符合要求后签字确认。
(8)按投标书送达时间逆顺序开标、唱标(宣布投标书的主要内容:如投标报价、最终报价、工期、质量标准、主要材料用量及调价信、承诺书等)。
(9)投标人澄清开标内容并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10)需要公布标底的公布标底。
(11)开标会议结束。
14、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方法评标,并产生评标报告,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供见证服务并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评标委员会同时将评标报告(复印件)送招投标监管部门。
评标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1)投标文件送达签收情况的记录;(2)评标委员会组成及评标专家抽取记录:(3)参加开标会议的代表签到情况:(4)投标文件检查及确认情况;(5)开标记录及投标人确认开标记录情况:(6)评标委员会签到记录;(7)投标文件初审(符合性检查)一览表;采用资格后审方式时的资格审查情况:(8)废标情况的说明:(9)详评或终评一览表及排序情况;(10)澄清、补正及说明、签定合同时应注意事项纪要等;(11)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情况;(12)评标标准、评标方法:(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15、依据评标委员会提交的评标报告,招标人按有关规定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16、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通过信息网公示中标候选人(三个工作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供见证服务。
17、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按《招标投标法》及有关规定向招投标监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书面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1)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如工程概况、招标过程等;(2)招标方式和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3)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技术规范、评标方法和标准、合同主要条款等内容;(4)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报告及附件;(5)中标结果;(6)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18、招投标监管部门对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交的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备案。
19、招标人、中标人缴纳相关费用。
20、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统一格式打印中标(交易成交)或未中标通知书,招标人向中标人签发中标(交易成交)通知书,并将未中标通知送达未中标的投标人。
21、涉及专业分包、劳务分包、材料、设备采购招标的,转入分包或专业县场按规定程序发包。
l22、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将全部交易资料原件或复印件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备案一份。
(四)进场交易各方主体应当遵守的场内守则1、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交易规则和程序,维护正常交易秩序。
2、服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统一管理。
3、遵循自愿、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认的交易道德;遵守建设程序,按规定办理各项工程建设手续。
4、不互相串通搞不正当竞争,不用虚假宣传抬高自己,贬低他人。
5、自觉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6、驻场各部门做到政务公开,按规定时限办理手续,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廉洁高效、优质服务,切实履行社会承诺,接受各方监督。
7、在履行工作职责期间,遇到与本人或直系亲属有利害关系的情形应当回避。
8、在交易活动中廉洁奉公,严禁行贿、受贿、索贿。
9、爱护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内各种设备、设施,损坏物品,照价赔偿。
10、讲究文明礼貌,不大声喧哗、吵闹,保持场内卫生。
11、公众场合,禁止吸烟。
(五)监督管理进驻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各部门负责自己业务范围内的监督工作,应按计算机设定的交易流程办理业务,每道程序均由办事人员确认后方可通过下道程序。
每道程序在手续符合条件时,一般情况下当日完成,特殊情况不超过2个工作曰。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交易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
交易双方发生纠纷,可向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反映,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调解或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进驻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各部门,接受驻场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