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2018年4月10日起实施
控股股东股权质押压力会影响公司ESG_表现吗?

2023年第8期(总第529期)金融理论与实践摘要:基于2013—2020年沪深A 股上市公司的数据探讨了控股股东股权质押压力和公司ESG表现的关系,并研究了信息披露质量、盈余管理在其中的作用机制。
实证发现控股股东股权质押压力会降低公司的ESG 表现,而且将ESG 表现细分来看,控股股东股权质押压力主要降低公司在社会责任(S )、治理水平(G )方面的表现,对环境建设(E )方面的影响并不显著。
研究其作用机制,发现控股股东股权质押压力会通过降低公司的信息披露质量、提高盈余管理水平,进而降低ESG 表现。
进一步分析发现,当公司存在较强的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时,都能够降低控股股东股权质押压力对公司ESG 表现的负面影响。
基于此,就严格管控控股股东的市值管理行为以及完善公司的ESG 建设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控股股东股权质押压力;ESG 表现;信息披露质量;盈余管理;监督作用文章编号:1003-4625(2023)08-0097-13中图分类号:F832.5文献标识码:A Abstract Abstract::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controlling shareholders ’equity pledging pressure and ESG per⁃formance of companies is explored through the data of A-share listed companies from 2013to 2020,and the role of information disclosure quality and earnings management in the mechanism is investi⁃gated.The empirical evidence finds that the pressure of controlling shareholders ’equity pledges re⁃duces the ESG performance of companies,and the ESG performance shows that the pressure of con⁃trolling shareholders ’equity pledges mainly reduces the performance of companies in the areas of social responsibility (S)and governance (G),and does not have a significant impact on environmental construction (E).Examining the mechanism,it was found that pressure from controlling sharehold⁃ers ’equity pledges reduces the quality of information disclosure and increases the level of earnings management,which reduces ESG performance in turn.In further analysis,it is found that both strong internal supervisory and external supervisory can reduce the negative impact of controlling share⁃holder equity pledging pressure on a company ’s ESG performance.Based on this,recommendations are made to strictly control the market value management behaviour of controlling shareholders and to improve the ESG construction of companies.words Key words::pledge pessure;ESG performance;disclosure quality;earnings management;superviso⁃ry role洪瑞,席爱华(中国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北京100083)控股股东股权质押压力会影响公司ESG 表现吗?一、引言随着我国证券市场不断发展,加之股权质押易流通、易估值且不影响控股股东的地位等优势,股权质押作为一种标的物被各类金融机构等质权人所接受,越来越多的控股股东通过将股权质押给质权人来获得资金,以缓解自身资金困境,这也使得我国的股权质押业务迅速发展。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5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5号)
佚名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年(卷),期】2018(0)15
【摘要】《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2月7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4月10日起实施。
副主席陈文辉2018年3月2日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保险公司股权监管,规范保险公司股东行为,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总页数】12页(P62-73)
【关键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保险市场秩序;股权管理;主席办公会;股权监管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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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人民银行令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第2号-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J], 无
2.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07年第4号 [J],
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4年第3号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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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4号)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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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5号——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5号——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8.03.02•【文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5号•【施行日期】2018.04.1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5号《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2月7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4月10日起实施。
副主席陈文辉2018年3月2日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保险公司股权监管,规范保险公司股东行为,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险公司股权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资质优良,关系清晰;(二)结构合理,行为规范;(三)公开透明,流转有序。
第三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依法对保险公司股权实施穿透式监管和分类监管。
股权监管贯穿于以下环节:(一)投资设立保险公司;(二)变更保险公司注册资本;(三)变更保险公司股权;(四)保险公司上市;(五)保险公司合并、分立;(六)保险公司治理;(七)保险公司风险处置或者破产清算。
第四条根据持股比例、资质条件和对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影响,保险公司股东分为以下四类:(一)财务Ⅰ类股东。
是指持有保险公司股权不足百分之五的股东。
(二)财务Ⅱ类股东。
是指持有保险公司股权百分之五以上,但不足百分之十五的股东。
(三)战略类股东。
是指持有保险公司股权百分之十五以上,但不足三分之一的股东,或者其出资额、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保险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四)控制类股东。
是指持有保险公司股权三分之一以上,或者其出资额、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保险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控制性影响的股东。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优化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优化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9.30•【文号】银保监发〔2020〕45号•【施行日期】2020.09.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优化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45号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持续推进简政放权,进一步深化保险资金运用市场化改革,根据《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1号)及相关规定,现就优化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统称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监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投资管理能力是保险机构开展债券、股票、股权、不动产等投资管理业务的前提和基础。
保险机构自行或受托开展各类投资管理业务,应具备相应的投资管理能力。
二、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包括以下七类:(1)信用风险管理能力;(2)股票投资管理能力;(3)股权投资管理能力;(4)不动产投资管理能力;(5)衍生品运用管理能力;(6)债权投资计划产品管理能力;(7)股权投资计划产品管理能力。
其中,(1)至(5)项适用于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和保险公司,(1)、(2)、(5)、(6)、(7)项适用于保险资产管理机构。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具备债权投资计划产品管理能力的,可以提供不动产投资咨询服务和技术支持;具备股权投资计划产品管理能力的,可以提供股权投资咨询服务和技术支持。
保险机构购置自用性不动产、投资保险类企业股权、设立从事专项资产管理业务的子公司,应当按照有关监管规定履行相应程序,不作投资管理能力要求。
三、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的管理监督,以公司自评估、信息披露和持续监管相结合的方式实施。
四、保险机构开展相关投资管理业务前,应当对照本通知规定的投资管理能力标准,做好调研论证、自评估和信息披露工作,确保人员资质、制度建设、系统建设等符合能力标准。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1号——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1号——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8.01.24•【文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1号•【施行日期】2018.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1号《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1月10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第5次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8年4月1日起实施。
副主席陈文辉2018年1月24日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资金运用行为,防范保险资金运用风险,保护保险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从事保险资金运用活动适用本办法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险资金,是指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以本外币计价的资本金、公积金、未分配利润、各项准备金以及其他资金。
第四条保险资金运用必须以服务保险业为主要目标,坚持稳健审慎和安全性原则,符合偿付能力监管要求,根据保险资金性质实行资产负债管理和全面风险管理,实现集约化、专业化、规范化和市场化。
保险资金运用应当坚持独立运作。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的股东不得违法违规干预保险资金运用工作。
第五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资金运用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资金运用形式第一节资金运用范围第六条保险资金运用限于下列形式:(一)银行存款;(二)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三)投资不动产;(四)投资股权;(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保险资金从事境外投资的,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保险资金办理银行存款的,应当选择符合下列条件的商业银行作为存款银行:(一)资本充足率、净资产和拨备覆盖率等符合监管要求;(二)治理结构规范、内控体系健全、经营业绩良好;(三)最近三年未发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四)信用等级达到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标准。
2023年资产评估相关知识测试卷及答案

资产评估相关知识测试卷(总分100分,考试时长90分钟)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2 分,共 100分)1、下列情形中,属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国有资产交易行为的是()。
A、金融类国家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交易B、文化类国家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交易C、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重大资产转让行为D、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转让【答案】C【解析】为了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2016年6月24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联合发布了《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对除金融、文化类国家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交易和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转让以外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的监督管理做出了规定。
2、根据消费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消费税应税项目的是()。
A、粮食白酒B、调味料酒C、实木地板D、电池【答案】B【解析】选项B调味料酒不征消费税。
3、某企业本期应交房产税3万元,应交土地使用税2万元,印花税2万元,耕地占用税5万元,契税3万元,车辆购置税1万元,则本期影响应交税费科目的金额是()万元。
A、5B、4C、16D、10【答案】A【解析】影响应交税费科目的金额=3+2=5(万元)。
房产税、土地使用税通过应交税费科目核算,其他的不通过该科目核算。
4、已知甲乙两个方案投资收益率的期望值分别为8%和12%,标准差分别为5%和6%,在比较甲乙两方案风险大小时应使用的指标是()。
A、变异系数B、标准差C、协方差D、方差【答案】A【解析】在两个方案投资收益率的期望值不相同的情况下,应该用变异系数来比较两个方案的风险。
5、(2018年真题)企业在溢价发行债券,每年年末付息,到期还本的情况下,在债券存续期内,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债券溢价时,债券的账面价值和利息费用的变化趋势为()。
A、逐期增加B、先增加再减少C、逐期减少D、先减少再增加【答案】C【解析】溢价发行债券,每年的账面价值和利息费用呈下降态势。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纪要的理解与适用

2.违反《储蓄管理条例》第23条“储蓄机构不得擅自变动存款利率” 办理存款
*广东梅州中院(2009)梅中法民二终字第75号梅州市梅 江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江南信用社诉罗苑玲储蓄合同纠纷案 (八年期存款)。
3.违反《公务员法》第59条第16项“公务员不得从事营利活动”经商
(一)对法人发生拘束力 1.非法定代表人之董事长兼股东私刻公章(表见代理)
*最高法院(2016)民申第733号游斌琼与福建省万翔房 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翁炎金等民间借贷纠纷案。
2.外人私刻公章,伪造保单,员工在营业场所销售(职务代理)
*《最高法院公报》2012年第3期刘雷诉汪维剑、朱开荣、 天安保险盐城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最高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3637号康风江民间借贷纠 纷案。
4.违反《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7条第2款“特许人2店1年”特许
*最高法院2010民三他字第18号《关于不具备“拥有至 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的特许人所签订的特许 经营合同是否有效的复函》。
5.违反通常经营范围、交易时间(商店关门)、交易数量(超越信贷 规模)
*公共安全:违反《建筑法》,无施工资质承揽工程(《建设工程施 工合同解释(一)》第1条第1项、第4条);违反《危险化学物品安全管 理条例》,无危化证经营。
违法移转特许资质:出借建筑资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一)》 第1条第2项);出租危化证。
3.缔约方式
*违反《招标投标法》第3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 (一)》第1条第3项)。
(五) 违反规章+背俗无效(31)
*裁判依据为《合同法》第52条第5项和《民法总则》第153条第2款。
2021年4月全国证券从业资格考试《金融市场基础知识》真题及答案详解【超级完整版】

2021年4月全国证券从业资格考试《金融市场基础知识》真题及详细答案解释第1题选择题(每题1分,共39题,共39分)下列每小题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项是最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1、使用市盈率倍数估值需要关注使用盈利数据,对于该盈利数据,( )所指的财务区间最不常用A、最近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的历史数据B、预测年度的盈利数据C、最近三个完整会计年度的历史数据平均值D、最近12个月的数据答案:C解析:使用市盈率倍数法估值时,一个需要注意的问题是,使用哪一时期的盈利数据。
对于盈利数据,通常我们会面临三种选择:一是最近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的历史数据:二是最近12个月的数据:三是预测年度的盈利数据。
2、下列关于国际资金流动方式的说法,正确的是()A、保值性资金的流动属于国际长期资金流动B、国际信贷属于国际短期资金流动C、国际间接投资属于国际短期资金流动D、套利性资金的流动属于国际短期资金流动答案:D解析:国际短期资金流动主要包括贸易资金的流动、套利性资金的流动、保值性资金的流动以及投机性资金的流动四种类型。
3、我国的证券登记结算制度不包括()A、结算证券和资金的专用性制度B、分级结算制度和结算参与人制度C、无负债结算制度D、证券实名制答案:C解析:证券登记结算制度:1.证券实名制2.货银对付的交收制度3.分级结算制度和结算参与人制度4.净额结算制度5.结算证券和资金的专用性制度4、关于场外交易市场的特征,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信息披露要求较低B、监管较为宽松C、只能采用做市商模式D、挂牌标准相对较低答案:C解析:场外交易市场的特征:(1)挂牌标准相对较低,通常不对企业规模和盈利情况等进行要求。
(2)信息披露要求较低,监管较为宽松。
(3)交易制度通常采用做市商制度。
5、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主要业务之一是持股行权,是指其持有沪深交易所上市公司()股股票,行使质询建议、表决、诉讼等股东权利,通过发挥示范作用,引领中小投资者主动行权、依法维权,规范上市公司治理.A、1B、1000C、10000D、100答案:D解析:持股行权,是指投服中心持有沪深交易所每家上市公司一手股票,行使质询、建议、表决、诉讼等股东权利,通过发挥示范作用,引领中小投资者主动行权、依法维权,规范上市公司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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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令〔2018〕5号
《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2月7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4月10日起实施。
副主席陈文辉
2018年3月2日
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保险公司股权监管,规范保险公司股东行为,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险公司股权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资质优良,关系清晰;
(二)结构合理,行为规范;
(三)公开透明,流转有序。
第三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依法对保险公司股权实施穿透式监管和分类监管。
股权监管贯穿于以下环节:
(一)投资设立保险公司;
(二)变更保险公司注册资本;
(三)变更保险公司股权;
(四)保险公司上市;
(五)保险公司合并、分立;
(六)保险公司治理;
(七)保险公司风险处置或者破产清算。
第四条根据持股比例、资质条件和对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影响,保险公司股东分为以下四类:
(一)财务Ⅰ类股东。
是指持有保险公司股权不足百分之五的股东。
(二)财务Ⅱ类股东。
是指持有保险公司股权百分之五以上,但不足百分之十五的股东。
(三)战略类股东。
是指持有保险公司股权百分之十五以上,但不足三分之一的股东,或者其出资额、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保险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四)控制类股东。
是指持有保险公司股权三分之一以上,或者其出资额、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保险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控制性影响的股东。
第五条中国保监会鼓励具备风险管理、科技创新、健康管理、养老服务等专业能力的投资人投资保险业,促进保险公司转型升级和优化服务。
第二章股东资质
第六条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以下投资人,可以成为保险公司股东:
(一)境内企业法人;
(二)境内有限合伙企业;
(三)境内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四)境外金融机构。
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只能成为保险公司财务Ⅰ类股东,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自然人只能通过购买上市保险公司股票成为保险公司财务Ⅰ类股东。
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资产管理计划、信托产品可以通过购买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投资上市保险公司。
单一资产管理计划或者信托产品持有上市保险公司股票的比例不得超过该保险公司股本总额的百分之五。
具有关联关系、委托同一或者关联机构投资保险公司的,投资比例合并计算。
第八条财务Ⅰ类股东,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营状况良好,有合理水平的营业收入;
(二)财务状况良好,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盈利;
(三)纳税记录良好,最近三年内无偷漏税记录;
(四)诚信记录良好,最近三年内无重大失信行为记录;
(五)合规状况良好,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财务Ⅱ类股东,除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外,还应当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