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有哪些权利
民法债权

• 1、概念 • 留臵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 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 的,债权人有权依法留臵该动产,并以该动产 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 权利。
• 2、留臵权的取得 • (1)须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动产(直接、合 法占有); • (2)须债权已届清偿期。 • (3)须债权的发生与该动产有牵连关系。
• 6、甲在盖房挖地基时,发现一个瓦罐,内有100 个银锭及一块棉布,上面写着“为防日寇搜查, 特埋此。乙,l938年7月5日。”乙为丙的爷爷, l938年7月8日被日寇杀害。该100个银锭的所有权 归属,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 A.应归甲所有,适用先占原则 B.应归丙所有 C.应由甲与丙平分D.属无主财产,应上缴国家
• (5)有名合同,无名合同
• 有名合同又称为典型合同,指法律为其确 定了特定的名称和规则的合同。 • 无名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指法律没有确 定一定的名称和相应的具体规则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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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同的订立 (一)要约 1、概念: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 要约人、受要约人或承诺人
• 2、适用范围:我国《合同法》规定:本法所 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 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的协议。 •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 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 • • •
3、合同关系的相对性 (1)主体的相对性 (2)内容的相对性 (3)责任的相对性
• 二、合同的分类 • (1)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 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 合同 ,如买卖、租赁合同 ; • 单务合同,是指仅有一方负担给付义务的合同, 如借用合同。
• 9、甲乙(均为某村村民)订立借款合同一 份,作如下约定:甲借给乙10万元,乙 交付甲一件黄金饰品作担保,3年后乙归 还本金,甲归还该饰品,如乙无力还款, 则该饰品归甲所有。 • 对此,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单 ):
民法专升本简答题

民法专升本简答题民法专升本简答题一、什么是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因民事目的而采取的意思表示或者其他行为。
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民事目的包括财产性和非财产性。
二、合同的基本要素有哪些?合同的基本要素包括“合同当事人、合同标的、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限和方式、合同违约责任等”。
其中,合同标的指的是合同的目的和内容,合同条款指的是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三、什么是债权人权利和义务?债权人是指在债权关系中享有债权的个体或组织。
债权人的权利主要包括收取债务人的债务、享有债务利息、请求返还债务的物品等。
债权人的义务主要包括维护合法的债权、妥善保管借款凭证等。
四、什么是侵权行为?侵权行为是指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侵权行为包括侵害人身权益、财产权益和其他合法权益。
侵权行为的形式通常包括侵犯、损害、剥夺、限制等。
五、什么是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纠纷上通过司法机关解决分歧的一种方式。
民事诉讼是指主张权益的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应当遵守法律程序、维护法律权益、执行判决等义务。
总结: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因民事目的而采取的意思表示或者其他行为。
合同的基本要素包括合同当事人、合同标的、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限和方式、合同违约责任等。
债权人的权利主要包括收取债务、享有债务利息等,义务主要包括维护合法的债权、妥善保管借款凭证等。
侵权行为是指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民事诉讼是民事主体在民事纠纷上通过司法机关解决分歧的一种方式。
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债权⼈代位权的构成要件有哪些债权⼈代位权制度是指当债务⼈怠于⾏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造成损害的,债权⼈为保全其债权,可以⾃⼰的名义代位⾏使债务⼈对第三⼈的债权的权利。
店铺⼩编将在下⽂为您解答债权⼈代位权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欢迎阅读!债权⼈代位权的构成要件有哪些1.债权⼈对债务⼈的债权必须合法、确定。
2.债务⼈须迟延履⾏到期债务且怠于⾏使其到期债权。
《解释》依照《合同法》第七⼗三条对代位权的⾏使要件作了规定。
现分述如下:(⼀)、债权⼈对债务⼈的债权必须合法、确定。
由于债权⼈的代位权是基于债权⼈债权的保全权能⽽产⽣的⼀项从权利,所以债权的合法、有效存在是债权⼈⾏使代位权的前提和基础。
如果债权⼈与债务⼈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存在、债权被撤销或⾮法债权⼈均不存在代位权。
这⾥的“合法”是显⽽易见的合法,是⼈民法院受理起诉时的判断,⽽不是经过严格的审判程序之后的最终定性。
这⾥规定的“债权⼈对债务⼈的债权合法”,其含义还应当包括债务⼈对次债务⼈的债权也必须是合法的。
否则,即使债权⼈对债务⼈的债权合法存在,因债务⼈对他⼈没有合法存在的权利,债权⼈的代位权也就没有⾏使的对象。
同时,债务⼈对次债务⼈的债权还必须是没有⾏使处分权的。
如次债务⼈已将所⽋之债清偿,则不存在⾏使代位权问题。
债务⼈处分对次债务⼈的债权如侵犯了债权⼈的利益,债权⼈可以⾏使撤销权,但不能再⾏使代位权。
(⼆)、债务⼈须迟延履⾏到期债务且怠于⾏使其到期债权。
《合同法解释》第⼗三条此要件作了详尽的规定:“合同法第73条规定的债务⼈怠于⾏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不履⾏其对债权⼈的到期债务,⼜不以诉讼⽅式或者仲裁⽅式向次债务⼈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
”1、债务⼈须迟延履⾏债务且怠于⾏使到期债权。
债权⼈对债务⼈享有债权必须到期,债权⼈才能向次债务⼈⾏使代位权。
同时,债务⼈对次债务⼈享有的债权也必须到期,债权⼈才能向次债务⼈⾏使代位权。
论债权人的代位权5

论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论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林智明[提要] 《合同法》及其解释(一)规定了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对促进我国企业体制改革和社会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结合审判实践,就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若干的司法务实问题作了探讨,并在与传统民法上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作比较的基础上,就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进行了总体的评析。
全文共6300字。
[关键词] 债权人代位权,企业体制改革,三角债,《合同法》解释(一)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是我国《合同法》规定的一项崭新的法律制度。
它的确立使我国民法债的保全体系在理论上进一步完善,填补了法律漏洞,为保护债权人利益提供了更周密更细致的法律依据,对解决企业“三角债”优化民商交易环境具有积极的作用。
本文拟结合审判实践,就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谈些看法。
一、债权人代位权概念分析代位权在民法上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它包括继承人代位权和求偿代位权,而后者又包括债权人代位权和债务人代位权。
可见,债权人代位权系民法上代位权的种概念。
其在债法领域正式确立于法国。
《法国民法典》第1166条规定:“债权人得行使债务人的一切权利及诉讼,但权利和诉讼权专属于债务人的,不在此限。
”此后,《西班牙民法典》第111条,《意大利民法典》第1234条、《日本民法典》第423条以及我国台湾民法典第242条亦有类似规定。
我国债权人代位权的雏形最先见于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其第300条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
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但其仅适用于诉讼终结并已进入强制执行的情形,从而不具备普遍的意义。
为此,《合同法》第73条作了更综合普遍的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民法典债权是什么权利

民法典债权是什么权利在现实⽣活中债权产⽣的原因是⽐较多的,债权可以因签订合同、⽆因管理、侵权⾏为等原因产⽣。
⽽合法的债权才受法律的保护,债权⼈可以实现债权,那么民法典债权是哪些权利?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民法典债权是什么权利民法典规定,债权是属于民事权利,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并且债权受法律保护。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百⼀⼗⼋条【债权的定义】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为、⽆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请求特定义务⼈为或者不为⼀定⾏为的权利。
第⼀百⼆⼗条【债权责任的承担】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有权请求侵权⼈承担侵权责任。
⼆、债权⼈撤销权构成要件撤销权,是指债务⼈、第三⼈有损害债权的⾏为,债权⼈享有撤销该⾏为的权利。
债权⼈撤销权的成⽴要件包括客观和主观两⼤⽅⾯,具体表现如下:客观⽅⾯是指债务⼈做出侵害债权的⾏为,主要包括以下三部分内容:1、存在债务⼈处分财产的⾏为依合同法的规定,债务⼈的⾏为包括放弃其到期债权,⽆偿转让财产和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为。
但是注意的是,如果债务⼈毁损、抛弃财产,导致财产不存在了,债权⼈就没有⾏使撤销权的可能。
2、债务⼈的⾏为必须以财产为标的3、债务⼈的⾏为须有害于债权主观⽅⾯是指债务⼈和第三⼈进⾏处分财产的⾏为时明知该⾏为会损害债权⼈债权⽽故意为之。
⼀般情况下,对于撤销权的主观要件,依债务⼈所为的⾏为是有偿或⽆偿⽽有所不同。
若为有偿⾏为,则须债务⼈为恶意,债权⼈的撤销权才成⽴,受益⼈为恶意时,债权⼈才得⾏使撤销权。
⽽对于⽆偿⾏为,则不以债务⼈和第三⼈的恶意为要件。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债权是因合同、侵权⾏为、⽆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请求特定义务⼈为或者不为⼀定⾏为的权利,债权是属于民事权利的⼀种。
如果需要法律⽅⾯的帮助,读者可以到店铺进⾏咨询。
关于债权的名词解释有哪些

关于债权的名词解释有哪些债权,作为经济活动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是现代社会中广泛存在的一种法律关系。
债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要求其履行债务的权利。
在日常的经济交往中,我们常常会涉及到与债权相关的法律条款和概念。
本文将对债权相关的名词进行解释,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这些概念。
首先,我们来介绍债权的基本概念——债务。
债务是指债务人对债权人应偿还的金钱或者实物。
当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建立了债权关系后,债务人就具有了履行债务的义务。
例如,当我们向银行借款购买车辆或房屋时,我们作为债务人需要按期还款,而银行则成为了债权人。
在债权关系中,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权益需要通过债权凭证来表达和保护。
债权凭证,是指法律文书或其他书面材料,用于证明债务人欠债权人债务的凭据。
常见的债权凭证有债券、票据等。
债券是一种证券形式的债权凭证,债券持有人可以凭借其持有的债券向债权人要求偿还债务。
票据则是另一种常见的债权凭证,它可以是支票、汇票、本票等形式,用于合法记录债权关系。
除了债权凭证,还存在着一些特殊的债权形式。
首先是抵押权。
抵押权是债权人以债务人的财产作为担保,当债务人未能按时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依法取得抵押财产进行清偿。
抵押权的设立需要通过抵押合同来确认双方的权益。
其次是留置权。
留置权是指债务人将其财产交由债权人保管,直到债务人偿付完债务或满足债权人的其他权益要求为止。
留置权在一些特殊的交易中经常出现,如物品维修、租赁等。
在债权关系中,还存在着债权的转让。
债权的转让是指债权人将其的债权权益转让给第三方。
债权转让可以通过债权转让合同来完成,现代金融市场中,债权的转让常常出现在债务人不得不向其他机构或个人借贷的情况下。
债权的转让可以实现债权人之间的风险分散和效益最大化。
最后,我们需要了解的是债权的保护和实现方式。
债权的保护和实现方式包括诉讼和非诉讼两种形式。
诉讼是指在法院或仲裁机构提起诉讼,通过司法程序来保护和实现债权。
非诉讼方式包括调解、仲裁和其他和解方式,债权人和债务人可以通过协商达成一致,避免长时间的诉讼纠纷。
物权与债权的区别与联系

物权与债权的区别与联系1、债权是请求权,是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物权是支配权,其可以直接支配自己的物,并排除他人的非法干涉。
2、债权是对人权,而物权是对世权。
3、债权是相对权,权利人只能对特定的相对人主张权利。
物权是绝对权,其权利人是特定的,义务人是不特定的,即物权人以外的所有其他人都负有尊重物权人直接支配物并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的义务。
4、债权具有相容性,例如一物二卖,两个合同都有效,但是物权具有排他性,一个物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对于另一个人,其合同有效,但不能取得所有权,只能请求债务人承担赔偿责任。
5、债权是通过合同设定的,合同就是最典型的债权,所以具有任意性,契约自由、意思自治。
物权法定,物权具有法定性。
6、债权的物权化,物权的债权化。
农村承包经营权要解决的是农民对集体经济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问题,是物权问题。
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合同是典型的物权债权化,既然其是债权,那么对其的保护就不如对物权这种绝对权、支配权的保护,所以又把债权用益物权化,这就是债权的物权化。
7、物权与债权反映不同的财产关系,体现不同的经济利益物权反映静态的财产支配关系,其体现的经济利益,是通过对作为物权标的物的物质资料的支配(使用、收益、处分),或者满足物权人生产、生活的需要(所有权和用益物权),或者实现物权人的债权(担保物权)。
债权反映动态的财产流转关系,其体现的经济利益,是债权人通过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取得债务人给付的财产,或者获得债务人提供的劳务。
8、物权与债权的主体、客体不同物权反映的财产关系是物质资料占有人与社会一般人之间的关系,故物权为对世权,以不特定的任何人为义务主体,任何人都依法负有不侵害他人物权标的物,不干涉、妨碍他人行使物权的不作为义务。
债权反映的财产关系是特定当事人间的财产流转关系,故债权为对人权,以特定的债务人(财产转让方或劳务提供方)为义务主体,特定的债务人依债的内容对债权人负担给付财产或提供劳务等作为的义务。
什么是普通债权人 债权人

什么是普通债权人债权人债权人是什么意思法律常识:债权人是指在债的关系中有权利要求另一方也就是债务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当事人。
债权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是银行等金融机构借贷人和供应商,他们或者给予了公司贷款,或者为公司提供了存货物资和设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债权人和债务人分别指的是什么一、债权人和债务人分别指的是什么债权人和债务人分别指的是:1.债权人主要是指预付款者,债权人是指有权请求对方当事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人。
在债的关系中,债权人和债务人都须是特定的。
债权人既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
二、债权人的代位权怎么行使债权人的代位权应当由债权人到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行使。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三、债权人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1.债权人的权利:(1)债权人代位权。
(2)免除债务权。
(3)债权转让权。
(4)撤销权。
(5)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2.债权人的义务:债权人及时收取货款,质量担保,通告、协助、保密等随附义务,这个要根据合同性质或合同约定来具体看债权人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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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债权债务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债权人有哪些权利一般来讲,债权人就是债主,是与债务人相对应的法律术语。
债权人的权利一般有三种,即代位权、撤销权、免除权等权利。
下面是赢了网网的小编为您详细阐述的这三种权利的主要内容,希望能够为您提供帮助。
债权人债权人俗称债主,是与债务人相对应的法律术语。
如果甲方(可以是自然人、企业法人或政府等)有权要求乙方主张特定的服务或财产,则称甲方为“债权人”,称乙方为“债务人”。
一般情况下,债权人会基于债务人将向其偿付等价值的服务或财产的假定下而向乙方提供一定价值的财产或服务,而该假定一般是由合同支持的。
比如甲方向乙方支付了货款购买乙方的产品,在乙方收到资金但尚未将产品交付甲方时,甲方为乙方的“债权人”,乙方为甲方的“债务人”。
一、代位权债权人代位权是债的保权制度的一种。
保全债权是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基本价值取向.我国合同法规定的代位权,是以传统的代位权理论为基础,针对近年来我国严重存在的三角债以及债务人逃债废债现象而确立的新的债的保全制度.代位权的效力及于债权人、债务人和次债务人。
债权人代位权是合同法中又一种新确立的重要制度,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的权利,而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危害时,债权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权,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代位权的行使一般需要具备以下五个法律要件: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要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存在;2、债务人要享有对第三人的到期的债权,且必须是非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3、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即债务人到期能够并且应当行使自己的权利而不行使;4、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的行为使其债权人到期的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5、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范围不能超过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
行使主体代位权的行使主体是债权人。
债务人的各个债权人在符合法定的条件下都有权行使代位权,但是如果其中一个债权人已经就某项债权行使了代位权,并且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已被行使完毕,则其他债权人就不能就该项权利再对债务人的债务人行使代位权。
二、免除债务权债权人免除债务,指债权人放弃自己的债权,从而消灭合同关系及其他债的关系。
关于免除的性质有不同的学说,一种学说认为,免除是契约。
理由是:1、债的关系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特定的法律关系,不能仅依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成立。
2、债权人免除债务人的债务是一种恩惠,而恩惠不能滥施于人。
3、债权人免除债务可能有其他动机和目的,为防止债权人滥用免除权损害债务人利益,免除应经债务人同意。
另一种学说认为,免除是债权人抛弃债权的单方行为。
理由是:1、免除使债务人享受利益,因此没有必要征得同意。
2、如果免除一定要债务人同意,债务人不同意的,等于限制了债权对权利的处分。
合同法规定:“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
”从这条规定看,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免除是单方的法律行为。
但合同法也并不排除债权人与债务人订立免除协议,免除债务人的义务。
债权人免除债务具有以下特征1、免除是无因行为。
债权人免除债务不论是为了赠与、和解,还是别的什么原因,这些原因是否成立,都不影响免除的效力。
2、免除为无偿行为。
免除债务表明债权人放弃债权,不再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因此,债务人不必对免除为相应的对价。
3、免除不需要特定的形式。
免除债务不必有特定形式,口头、书面,明示、默示都无不可。
比如,债权人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通知债务人不必再履行债务,是以明示方式免除债务。
而债权人不对债务人主张债权,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也产生债务免除的效果。
三、撤销权债权人撤销权,又称撤销诉权或废罢诉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有害及债权的行为,得申请法院撤销的权利。
我国合同法第74条、75条明确确立了债权人撤销权制度。
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的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亦可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由于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往往会妨碍交易安全,影响第三人的权益,因而法律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必须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作出撤销债务人行为的判决才能发生撤销的法律效果。
在此意义上,债权人撤销权又被称之为撤销诉权或废罢诉权。
债权人撤销权,与债权人代位权同为对于债权人保护债务担保力所设的制度,二者皆为对于债权的相对性的突破。
法律在一定条件下,于债务人有积极减损其财产的行为时,准许债权人撤销其行为,以回复债务人的资力;于债务人消极的不行使其权利时,准许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以维持债务人的资力。
前者重在回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后者重在维持债务人的责任财产。
我国合同法虽然设立了债权人撤销权制度,为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但由于没有具体的规定,理论与实践中仍有若干问题有待研究,其中撤销权的性质、效力及撤销之诉的被告为撤销权制度中的难题。
由此可见,债权人享有这三种权利是有法律依据的。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解答的关于债权人权利内容的问题,希望对您目前面临的问题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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