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同若干法律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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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法律问题研究

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法律问题研究

买房花 费 是一 笔较大 的投 资 , 系到 买受人 的切 身利 益 , 关 为
了防止开发 商实施欺 诈而 损害购 房者 的利益 , 国家对 商 品房预售
动 产 买卖合 同 。 品房预 售合 同是 房地 产买卖 行为 的一种 类型 , 商
进行 一定干 预 , 种干预主 要表现 在法 律法规 以及 司法解 释 中规 这
这立 买卖合 同 定 了许 多关 于预售 行 为的 强行 性的 规范 , 以此排 除 当事人 的 约 这 时标 的物 并不存 在 , 同标 的物 尚未形成 完整 的财产 形态 。 品 定 。 比如 , 城市 商 品房预售 管 理办法 》 l 对实 行预售 商 品 合 商 《 第 O条 房预售人 此 时对在建 的商 品房并 不享有 完全意 义上 的所有权 , 预 房 合同登记 备案制 度的规 定 ,城 市房地 产开 发管 理暂行 办法》 《 第 购 人 也只 是基 于 商品房 预售 合 同享有 的对 其 的期待 权 。所 以从 2 5条对 实行 预售商 品房 权属 登记制 度 的规 定等等 。
L g l y t m n o it e a s e A dS c y S e
2 1 0 0年 1月 ( )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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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 品房预售合 同的法律 问题 研究
万灵娟
摘 要


商品房预售制度对于推动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发挥 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商品房预售所具有 的不同于一般现
备 的“ 偿” “ 有 、 双务” “ 成” 、诺 等构 成要件 , 以及 “ 转移 标 的物 所有
法 律 的角度看 , 品房 预售 合 同与一般 意义 的买卖 合 同是有 区别 商
的 , 法律许 可 的一 种准 房屋 的买卖 形式 。 是 在签 订 合 同时买卖 合

试论商品房预售中的有关法律问题

试论商品房预售中的有关法律问题

财产 。而在商品房按揭期间 , 品房实 商 际上并不存 在 ,按揭人无法取 得商 品 房 的所有 权 ,他 向银行提供 的担保物 是在将 来某一时间取得 的物权 ,是一 种期待性 的利益。因此 , 商品房按揭 的 出现 将期待性 的利益 引入抵押物 的范 畴 ,丰富 了我 国传统抵 押标的理论 的 内容 。预售商 品房 按揭具有以下法 律
2 商 品 房 预 售 合 同 的形 式 必 须 符 、 也 就 不 可 能 产 生 商 品 房 的 物 权 变 更 登 记 。 但 预 购 方 可 以 根 据 法 律 规 定 的 请
求权 , 在商品房建成后 , 要求 预售方交 付房屋并 办理物权 的变更登记。因此 , 尽管预售合 同登记 所产生 的仅是 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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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商品房预售中的有关法律问题
圜 俞建兵
预售 商品房又称期房 买卖 ,是 指
房地产开 发经营企业将 尚未建造或 正 在建 设 中的房 屋 预先 出售给 预购 人 , 证 明的 , 属于无效合 同 ; 但预售 方在起 诉 前取得商 品房预售许可证 的 ,可 以 认 定合 同有效 。
者称 其为 准 物 权 。 二 、 预 售 商 品房 按 揭 的 有 关 法 律
问题
其形式有 比较严 格的要求 。根据 法律 规 定 ,商 品房 预售合 同必须采取 书面 形 式 , 般是预售 方提 供的格式合 同 , 一 主要包括 : 双方 当事人 的情况 , 的物 标 的基本情况 ( 品房的坐落 、 商 土地使用 证号 、 建设工程规 划许 可证号 、 商品房 预售许可证 号 、房屋结构 和建筑面积 等) ,预售商 品房 的价格及支付方法 、 期限 , 交付使用 的 日期 , 违约责任及免 责条件 , 纠纷解决 的方式等 。

对商品房预售的探讨和建议

对商品房预售的探讨和建议

对 商品房 的预售条件 、 市场准入等予以事 缩水或者偷工减料使工程 质量 不合格 , 甚 这对于一座高楼大厦来说简直不足为道” , 前 调整 及规 范。另外 , 城 市房 地产管理 至 出现豆腐渣工程 , 给房屋安全 问题埋下 当商品房预售登记对一个合同的效 力问题 法 第四十 四条第二款规定 , 商品房预售 巨大隐患; “ 人应 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 并不产生任何影响的时候 , 它就显得没有
5 .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预 售房 屋时做 与 那么重要 了 ,很 自然地会被忽略或 忘记。 售后抵押就不为人所知 了。这样 , 承购人
商品 房的一房 多售 、 抵押后预售 、 预 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 实际建设情况不符的虚假广告 , 欺骗 购房 于是 , 部 门登记备案” 《 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 者 ,引发诉讼纠纷; 。城 法 第十条规定 , 商 品房预售 , “ 开发企业 6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期将完工的商 的合法权益遭受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不法侵 . 2 对于 如何 保证 监 督商 品房 预售款 . 项 使用 的问题 ,由于 目前 尚无 明确法律
( )相关法律的漏洞 二 我国 《 :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及 《 城
规定
为了保 护广大购房者 的权益 , 国家对 备案” 。该法第三十三条还规定 ,“ 预售商
商 品房 的预售有着较 为严格 的法律 限制 , 品房的购买人应当 自商 品房交付使用 之 日 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等法律 ,都 特 别是对房 地产开 发企业 在预 售商 品房 起9 0日内 , 办理 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 屋所 对房地产开发及商 品房预售作了一系列的 时 ,硬性条件非常鲜明。根据 城 市房地 有权登记手续” 。 产管理法》 四十四条第一款 、 城市房地 第 《 定 ,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 售商品房 , “ 应当符 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 ( 产 开发 经营管理 条例》 第二十 三条之规 较为突 出的 问题及立法上 的一些漏 洞 ( )存在的问题 一 规定 , 但这 些规 定中一些条款 只是停 留在 机制中对购房者保障力度的薄弱 , 房地产 开发企业与购房者 之间权利义务极不平等 二 现阶段 商品房预售 中存在的几个 表面上无法得到完全遵守 , 且商品房预售

对商品房预售认购书法律效力的探讨

对商品房预售认购书法律效力的探讨
要 签 约 的购 房 合 同 的 主要 内容 要 有 约
签 约 行 为 要 有 签 约 意 图 的 约 束 ,而 不
是 对将 来 要签 约 的 内容 进 行先 期肯 定 。 因此 , 笔 者 认 为 ,认 购 书 其 实 是 一份
预 售 人 向 买 受 人 发 出 的 订 立 本 合 同 的 预 约 ,属 于 债 权 合 同 ,适 用 一 般 合 同
Di c。 er 探 索 s v y
对商品房预售认购书法律效 力的探讨
@ 莱 芜房 管 局 古 宪军
莱 芜市 环 卫 处 王 艳
楼 市 中 购 房 定 金 纠 纷 一 直 高 居 众 多投 诉 之榜 首 ,而该 纠纷 产 生 的最 主 要 原 因就 是 在 签 约 购 房 合 同之 前要 签
书 的 预 约 合 同 是 经 常 化 的 ,如 签 订 广 告合 同 时 需要 预 约 广 告 版 面 、 想 投 资 证券 业务 的则 需要 预 约 开户 、 读 者预 约借 阅热 门 图 书 、 预 约 专 家 看病 、 商
第 一 ,笔 者 以 为认 购 书是 一 种 双
方 在 平 等 自愿 的 基 础 上 签 约 的 预 约 合
预 售 人 在 楼 盘 项 圈 未取 得 商 品 房 预 售许 可 证 前 就 开 始 进 行 认 购 , 并 与 客 户 签 订 认 购 书 ,这 种 做 法被 称 为 内 部 认 购 。 在 这 种 情 况 下 订 立 的认 购 书
认 购 书 必 须 内容 清 晰 、 明 确 且 对 将 来
法的规则。
份 认购 书并交纳 数额不 菲的定金 ,
如 买受 人 不 能 在 出售 人 限 制 的期 限 内
与 其 签 约 购 房 合 同 , 则 出售 人 有权 没 收 定 金 。笔 者 就 该 认 购 书 的法 律 效 力 及 其 存 在 意 义 在 此 作 一 番探 讨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若干问题研究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若干问题研究

二、 商 品房 预售 的过 程及容 易产 生纠 纷的环 节 ( 一) 商品房预 售 的大致过程
首 先 , 开发 商 获得 《 商 品房 预 售许 可 证 》 等 五 证
两 书 。 然 后 开 发 商 将 其 经 批 准 可 以 预 售 的房 屋 进 行 宣传 ( 有 的 在 办 理 预 售 许 可 证 的 时 候 就 已 开 始 宣
定 暂 测 面 积 为 1 5 1 . 0 1平 方 米 , 套 内 建 筑 面 积 为 ] 2 6 . 9 6平 方 米 , 公用 分摊建 筑面 积 2 4 . 0 5平 方 米 。 房 屋单 价为 1 1 ] 2 5 . 0 9元 每 平 方 米 , 总 价 为 ] 6 8万 元 。 2 0 0 7年 交 房 时 , 房 屋 实 测 面 积 为 1 5 9 . 0 6平 方 米 , 其
订《 商 品房预售 合 同》 之前 , 容易产 生一 些 纠纷 , 比如
开 发商 隐瞒 相关 政策 致 使 预购 方 造 成经 济 损 失 , 预
购 方 没 有 能 力 支 付 全 款 又 不 能 办 理 按 揭 的 纠 纷 等
等 。
4 . 签订 《 商 品房 预 售 合 同 》 之后 , 容 易 产 生 纠 纷
方 米 闭。 开 发 商 以 建 筑 面 积 增 加 为 由 要 求 刘 小 姐 , 朱
先生等 四人 补交购 房款 5 . 0 4万 元 。两 次 所 付 给 开 发
商 的钱 合 起 来 为 1 7 3 . 0 4万 元 , 也 就 是 刘 小 姐 、 朱 先 生等人 买此套 房子 共花 了 1 7 3 . 0 4万 元 。 后 来 买 受 人 觉得开 发商 不应 该这 样 , 从 而 出现 了纠纷 , 由 于 协 商 不 出结 果 . 买 受人 最终提起 诉讼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全文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全文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全文解读为正确、及时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释义】本条说明了此司法解释的法律依据,我们可以看到依据的都是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性规范文件,没有一部是行政机构制定的法规或者规章,这说明此解释的制作者对部分行政机构制定的法规及规章的稳定性并不认同,为了保证此解释的合法性,作者只引用了相对来说级别比较高的法律。

另外,本人在此做一点常识性解释,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我国的规范性文件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几种,象建设部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就是部门规章。

当然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布的这个司法解释不在此列,它是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在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进行解释”,由于目前的纠纷多是由人民法院审理,所以可能这个司法解释要比其他文件更为有效,所谓“县官不如现管”啊。

第一条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释义】本条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概念进行了定义,“商品房”大概只有在中国才有,它的作为房屋的一种,是相对于“公房”和“二手房”来说;不仅如此,我们还给它赋予了新的内容,就是那些还没有完工不具备使用功能的房屋。

中国的土地制度大概是历史上最复杂的制度,中国的房屋制度可能是当代世界范围内最为复杂的制度,而中国的房屋预售制度则为至今为止人类历史上空前绝后最为复杂的制度,这项制度复杂到一个政府无法对它的运行规律进行有效的调整,无法将土地、房屋、预售纳入到一项有效的法律体系中进行综合的考虑,只能是出一个问题讨论一个问题,它无法使立法者参考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立法内容,无法对现有的市场行为进行预测;有了商品房、有了预售,中国的房地产诉讼就永远没有消亡;可以说“预售不废,国难不已”。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若干问题的规定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若干问题的规定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若干问题的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作为房地产市场中最常见的法律文书之一,其涉及的纠纷类型多样,处理方式复杂。

本文旨在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的若干问题进行规定性说明,以期为相关当事人提供参考和指导。

一、合同效力确认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首先需要确认的是合同的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合同双方应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且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若合同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合同无效或撤销。

二、违约责任认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常因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而产生。

违约方需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

违约责任的大小应根据实际损失、合同条款及双方过错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

三、房屋质量争议购房者对商品房的质量有异议时,可要求开发商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进行修复或更换。

如开发商拒绝履行或无法履行,购房者可依法要求减少价款、解除合同并索赔损失。

在此过程中,专业机构的房屋质量鉴定报告是重要证据之一。

四、交房时间延迟对于开发商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交房的情况,购房者有权要求开发商按日支付违约金,并可在一定条件下解除合同。

违约金的计算应基于合同中的约定,如无明确约定,则参照当地相关规定执行。

五、预售许可与规划变更开发商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销售房屋,或者房屋交付后与原规划设计存在重大差异,均构成违约。

购房者可要求解除合同并索赔,或要求开发商按照原规划设计重新建设。

六、产权登记问题商品房交付使用后,开发商应在法定期限内协助购房者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如因开发商原因导致产权登记延迟,购房者可要求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七、解决途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可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建议双方首选协商和调解解决争议,如协商不成,可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提交仲裁机构,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总之,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处理需遵循法律法规,结合合同具体条款,公平合理地确定各方权利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全文解读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全文解读资料

全文解读为正确、及时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释义】本条说明了此司法解释的法律依据,我们可以看到依据的都是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性规范文件,没有一部是行政机构制定的法规或者规章,这说明此解释的制作者对部分行政机构制定的法规及规章的稳定性并不认同,为了保证此解释的合法性,作者只引用了相对来说级别比较高的法律。

另外,本人在此做一点常识性解释,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我国的规范性文件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几种,象建设部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就是部门规章。

当然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布的这个司法解释不在此列,它是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在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进行解释”,由于目前的纠纷多是由人民法院审理,所以可能这个司法解释要比其他文件更为有效,所谓“县官不如现管”啊。

第一条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释义】本条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概念进行了定义,“商品房”大概只有在中国才有,它的作为房屋的一种,是相对于“公房”和“二手房”来说;不仅如此,我们还给它赋予了新的内容,就是那些还没有完工不具备使用功能的房屋。

中国的土地制度大概是历史上最复杂的制度,中国的房屋制度可能是当代世界范围内最为复杂的制度,而中国的房屋预售制度则为至今为止人类历史上空前绝后最为复杂的制度,这项制度复杂到一个政府无法对它的运行规律进行有效的调整,无法将土地、房屋、预售纳入到一项有效的法律体系中进行综合的考虑,只能是出一个问题讨论一个问题,它无法使立法者参考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立法内容,无法对现有的市场行为进行预测;有了商品房、有了预售,中国的房地产诉讼就永远没有消亡;可以说“预售不废,国难不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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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合同若干法律问题探讨[摘要]商品房预售合同就其性质而言是一种特殊形式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本约。

对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的优惠广告应定性为附条件的单方承诺行为,这有利于保护购房者的利益。

商品房预售合同有四个生效要件,登记备案不是它的生效要件,而是它的对抗要件。

由于目前商品房预售合同在本质上只能保障购房者的债权,不能保障购房者的物权,不能从根本上帮助购房者降低相关风险,建议将预售合同登记改造为预告登记制度,赋予其准物权的效力,使合同效力由保护债权变为保障物权,这样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法律效力可视为债权物权化的结果。

[关键词] 商品房预售,优惠广告,生效要件,预售备案,预告登记商品房预售是我国房地产市场近年出现的新事物,由于它能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筹集资金,缓解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资金的不足,因而成为众多房地产开发企业竞相采用的售房模式。

由于商品房预售在我国刚出现不久,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导致实践中出现不少问题。

本文拟就商品房预售合同的若干法律问题作一初步探讨。

一、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法律性质和特征商品房预售合同是由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方)与购房者(预购方)签订,由预购方先支付定金或预付款,预售方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将建成的商品房所有权转移给预购方的书面协议。

笔者认为,商品房预售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行为的本质仍是买卖行为,预购人支付价款是为了取得房屋所有权,开发商接受价款负有交付房屋的义务。

商品房预售合同是一种特殊的房地产买卖合同。

除其特殊性外,具有买卖合同的一般性质。

商品房预售合同有关付款、标的物交付、权利瑕疵担保和违约责任等条款内容与一般买卖合同基本相同。

因此,在实践中遇到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缺乏专门的法律规定时,应按买卖合同一般规定来处理。

合同有预约与本约之分,两者的性质及效力不同。

笔者认为,商品房预售合同是属于本约。

商品房预售合同虽名为预售,但不是买卖预约,而是本约,是买卖合同,只是房屋交付期在约定的将来的某一时间。

商品房预售合同,因买卖的房屋在合同成立之时,并未开工或正在施工,即是将要建设或正在建设的房屋,甚至是尚在图纸设计过程中的楼宇,所以带有预售字样。

但双方关于房屋面积、价金、付款方式、交房期限、违约责任等问题均明确约定,无须将来另行订立买卖合同,即可直接依约履行并办理房屋产权过户,达到双方交易目的。

XX市《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房产经营管理实施细则》第19条规定:“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后按《房屋预售合同》办理房屋交付手续,房屋交付后,购房人应凭《房屋预售合同》及房屋交付凭证办理房产登记、过户手续。

”就此类规定而言,商品房预售合同属于本约是明确的、肯定的。

因此,若当事人一方违反预售合同,守约一方可以依约定内容请求对方履行。

商品房预售合同是一种特殊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它具备房地产买卖合同的一般法律特征之外,还具有如下特征:(1)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标的物在签约时尚不存在。

一般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现成的物,而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标的物是正在建造的、在未来约定的时期内竣工的商品房。

(2)商品房预售人在未来约定的时间交付商品房,而商品房预购人则预付商品房价金。

(3)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二、购房优惠广告的性质和效力在现实生活中,购房优惠是商业常事,这种广告屡见不鲜。

它与通常的广告有所不同,表现在其吸引顾客的手段不是通常的物美或价廉,而是优惠打折。

优惠广告兑现与否直接关系到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并对社会信用产生影响。

因此,探讨优惠广告的性质与效力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法律对事实的规X归根到底是对利益关系的规X,利益关系分析由此是法理分析的基础,其对制度创立、总体把握之下的定性尤有直接意义。

从利益分析,预售方做优惠广告旨在吸引和促进更多的不特定人与其订立商品房预购合同,以让利与双赢策略获得自身利益。

由于现代商业快速发展下房地产开发企业竞争的激烈和购房者的众多,优惠广告最终是服务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身的利益,这应成为法律调整的立足点。

从一般法理上讲,优惠广告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否则显然不利于规X商业信用和保护广大购房者的利益。

试想,如优惠广告因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无约束力而满天飞,作为社会秩序的广大购房者的利益亦无从保护,最终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利益也将受损。

在笔者看来,优惠广告应是附条件的单方承诺行为。

[1]简言之,即以相对方订立合同为条件而给予相对方一定的优惠,该承诺直接约束发布广告的商家。

单方法律行为也叫单独行为,其特点是不需要他人同意即能发生法律效力。

[2]优惠广告从形式即表现为一种承诺,将优惠广告定位于单方行为便于直接而非间接确认其对于广告主的效力,避免逻辑上的复杂化和基于逻辑中间环节在实际处理中所产生的诸多问题。

而这里所附条件即相对方对其订立合同。

从利益关系上看,正是在相对方与其订立合同并由此给其带来商业利益的情况下,广告主才能让渡部分利益,此前这种利益仅是作为诱引处于假设或虚拟状态。

以订立合同作为兑现让渡利益的方式,符合优惠广告下当事人双方的实际。

从学理上,从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考虑,把优惠广告作为单方行为可以强化对广告人的拘束,扩大享有报酬请求权的X围,减轻相对人在求偿时的举证责任。

优惠广告与要约邀请相似,但优惠广告不是要约邀请。

所谓要约邀请,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邀请有三个特点:(1)它是指一方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2)它不是一种意思表示,而是事实行为,是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3)它对要约邀请人原则上无约束力,要约邀请人撤回要约,只要没有给要约善意相对人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要约邀请人不承担法律责任。

[3]一般而言,商业广告即属要约邀请,《合同法》第15条对此有明确规定。

一般商业广告作为要约邀请,在内容上并不提出拟订立合同的主要条款。

同时,商业广告发出后,因根本无法知道有多少人看到了广告,亦不知道多少人将作出意向,因此不能使任何人接受广告的条件便使合同成立,否则广告人将要承担不可预见的违约责任。

[4]可见,一般商业广告的内容与其效力是一致的。

反之,如果广告在内容上符合要约的规定,则应视为要约,《合同法》第15条对此亦有规定。

据此,优惠广告应不同于一般商业广告,两者内容并不一致。

优惠广告通常即涉及合同价金,而合同价金显然不能说不是合同的主要条款。

因此,优惠广告虽同一般商业广告一样,有推销某种商品或服务的作用,但并不等于一般商业广告。

换言之,优惠广告虽有要约邀请的作用,但并非要约邀请。

优惠广告作为附条件单方承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产生约束力,在双方订立合同时生效,在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履行其单方承诺的义务时,应承担相应责任。

由此,优惠广告虽非双方的合同条款,但直接决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换言之,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者的法律关系实际上是广告和优惠广告的结合。

在双方发生争议时,如兼涉及合同和优惠广告,应作为一个法律关系对待。

当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广告中承诺给与其订立合同的购房者法律上所认可和保护的利益的,此种广告均属于以订立合同为条件的单方承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

三、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生效要件1、预售方主体资格条件预售方主体分为两种情况:(1)开发企业自行销售;(2)开发企业委托中介机构销售。

自行销售的开发企业必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对于委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进行商品房预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对中介服务机构的销售行为承担责任。

受委托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必须取得相应的资格。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预售商品房或进行商品房预售宣传时,要出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委托书,委托书必须载明委托单位的权限。

此外商品房预售的开发企业还必须满足我国1995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XX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法》)对预售商品房主体资格所作的严格限定:(1)预售方必须是经土地管理部门核准,已全部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了商品房开发项目的土地使用权;(2)商品房屋的开发项目已经当地计划管理部门立项,已申领了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3)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4)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峻工交付日期;(5)预售方已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

2、商品房预售合同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一致由于合同双方对于预售商品房的真实情况的信息的知情不对称,承购方往往处于弱势地位。

因此预售方应按照预售合同所规定的有关内容向承购方真实、完整地披露有关承购方所要购买的商品房的真实情况。

由于是预售,承购方不可能真实地感受到商品房的客观存在,也不可能对商品房作任何的评价,所以这就更要要求预售方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自己的告知义务,以保护承购人的合法权益。

也只有如此,承购人才能在知情的基础上作出自己真实的意思表示。

任何一方尤其是开发企业都不得采取胁迫、欺诈、乘人之危等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否则此合同为无效合同,并不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

3、商品房预售合同内容的合法性预售合同必须遵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4、商品房预售合同形式的合法性商品房预售合同属不动产买卖合同,涉及金额较大,履行期限较长,且内容比较复杂。

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我国法律法规规定,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履行登记备案手续。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商品房销售,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后,“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建设部1994年11月15日发布的《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也明确规定:“商品房预售,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应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

预售人应当在签约之日起30日内持商品房预售合同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四、建立商品房预售合同的预告登记制度(一)登记备案的行政法意义上文中提到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要件的第四个生效要件,是我国对于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登记备案制度。

从实践来看,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只具有行政意义。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13条规定:“开发企业在预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处以罚款。

……[3]未按规定办理备案和登记手续的……”由此可见,合同备案与否导致的是行政责任,不办理合同备案只是让开发企业承担一定的行政责任,并没有承担合同无效的民事责任。

从行政立法与民事立法的分工来看,应当将违反行政性规定的行为后果与违反民事法律规定的行为后果分开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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