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ECD公司治理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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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合组织公司治理原则

经合组织公司治理原则

经合组织公司治理原则公司治理是指在企业内部对公司运营和管理进行监督和控制的一套制度和规范。

经合组织(OECD)是一个由34个成员国组成的国际经济组织,其制定的公司治理原则被广泛应用于全球范围内的企业。

本文将以经合组织公司治理原则为主题,介绍其重要性和主要内容。

一、经合组织公司治理原则的重要性良好的公司治理对于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和稳定经营具有重要意义。

经合组织公司治理原则的制定旨在提高企业的透明度、责任和效率,促进投资者信心和经济增长。

良好的公司治理有助于优化资源配置、提高企业管理效能、增强公司竞争力和抵御风险等。

二、经合组织公司治理原则的主要内容1. 股东权益保护:经合组织公司治理原则强调保护股东权益,确保股东能够行使其权利,并获得合理的回报。

这包括通过信息披露、投票权、股东参与等方式增加股东对公司的监督和决策权。

2. 公司董事会的角色和责任:经合组织公司治理原则要求董事会在公司治理中发挥核心作用。

董事会应制定和实施公司战略、监督高级管理层、确保公司遵守法律法规和道德标准,并维护公司长期利益和股东权益。

3. 透明度和信息披露:经合组织公司治理原则强调公司应及时、准确、全面地披露与投资者有关的信息。

这有助于提高投资者对企业的了解和信任,促进市场有效运作。

4. 责任和风险管理:经合组织公司治理原则要求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机制,确保公司管理层对公司风险有清晰的认识,并采取适当的措施加以管理和控制。

5. 薪酬和激励机制:经合组织公司治理原则要求公司建立合理的薪酬和激励机制,以激励和保留优秀的管理人员,同时确保薪酬与公司绩效和股东利益相一致。

6. 股东参与和治理结构:经合组织公司治理原则强调股东在公司治理中的积极参与。

公司应设立有效的股东参与机制,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选举等,以增强股东对公司的监督和决策权。

7. 企业社会责任:经合组织公司治理原则倡导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关注环境、员工权益、社区发展等方面的问题。

OECD公司治理准则

OECD公司治理准则

OECD公司治理准则OECD公司治理准则《OECD公司治理原则实施评价方法》是2008年出版的图书,作者是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

今天,小编给就给大家分享OECD公司治理准则,欢迎大家阅读。

OECD公司治理准则1. 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所要确保的基础公司治理结构将促进市场的透明化和高效率,并对法律的规范,以及监管权、制定规则权和执行权各自责任的明确界定之间进行协调。

(1) 公司治理结构随着这样一个观念而发展:它的影响波及整个经济的成效和市场的完善,促进市场参与者提高市场的透明度和效率。

(2) 在一定的范围内影响到公司治理结构实践的法律和规章要求,应当在法律规定、透明度、可操作性上协调一致。

(3) 在一定范围内划分不同职权的责任,应该是明确无误的、并确保公众利益的实现。

(4) 监管的、制定规则的、实施操作的职权,应当具有各自的权威、完整性和资源,以便用专业化和客观的方式来完成他们各自的职责。

而且它们之间的划分应该是及时的、透明的和有充分说明的。

股东的权利和所有权作用的关键公司治理结构应当保护和促进股东权利的行使(5) 基本的股东权利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所有权注册的安全方法;②转让和交易股票;③及时、定期地从企业得到相关和真实的信息资料;④参加股东大会和参与投票表决;⑤选举和撤换董事会成员;⑥分享企业利润。

(6) 股东应该具有参与权、充分告知权、有关企业重大改变的决策权。

这些重大改变包括:①修改法规、公司章程、其他类似的公司管理文件;②授权增发股份;③特别交易,包括转让全部或大部分资产、而这将造成公司被出售的结果。

(7) 股东应具备有效的参与机会、能够在股东大会上投票、应当被告知投票规则包括投票程序,这将决定股东大会的正常举行。

i. 股东应当及时收到关于股东大会举行的日期、地点、议程等充分的信息,也包括关于会议决定的事项的充分及时的信息。

ii. 股东应当有机会对董事会提出问题,包括对于年度审计报告、在股东大会议程中增加项目、对提议的决议案、对于适当的限制条件等问题。

OECD公司治理准则

OECD公司治理准则

OECD公司治理准则OECD(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是一个由35个成员国组成的国际组织,致力于促进国家间的经济合作和发展。

该组织的目标是通过制定政策、提供经济和社会政策的分析和建议,帮助成员国实现可持续发展和提高生活质量。

在2004年,OECD发布了一套名为《企业公司治理准则》的文件,旨在为企业提供一套指导原则,以促进高效、负责任的公司治理。

该准则包含五个方面:股东权益、股东的角色、公司领导、董事会的职责和投资者关系。

首先,股东权益是公司治理的核心要素之一、准则强调了保护股东权益的重要性,提倡透明度和公司信息的披露。

股东可以通过投票行使其权益,并参与公司治理决策。

准则还鼓励公司建立有效的分享利润机制,以鼓励股东对公司的长期利益。

其次,准则还强调了股东的角色和责任。

股东应当积极参与公司治理,行使其权益,并履行相应的义务和责任。

股东应当对公司的运营和决策提供透明、公正的监督。

准则建议加强投资者教育,提高股东的认知水平和投资决策能力。

公司领导被认为是公司治理的一个重要方面。

准则鼓励建立一个有效的领导团队,确保公司高效和有序的运营。

领导者应当拥有适当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并具备适应变化和创新的能力。

准则还鼓励建立公司内部的监督机制,确保领导层的行为符合公司利益和社会责任。

董事会在公司治理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准则指出,董事会应当由独立的董事组成,并制定相关的治理政策和流程。

董事会应当监督公司的运营和决策,确保公司符合法律和道德要求。

同时,准则还鼓励董事会建立独立的审计和薪酬委员会,加强公司的内部监督和审查机制。

最后,投资者关系是保护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利益的重要方式之一、准则强调了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建立良好关系的重要性。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有关公司治理和运营的信息,并回应投资者的关切。

准则还鼓励加强投资者教育和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总体上,OECD的公司治理准则提供了一套全面的指导原则,旨在促进公司的透明度、合规性和责任感。

OECD公司治理原则--各地区治理模式

OECD公司治理原则--各地区治理模式

《OECD公司治理原则》全球公司治理运动最具有代表性的就是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于1999年推出的"OECD公司治理原则"。

该原则包括五个部分:①公司治理框架应保护股东权利;②应平等对待所有股东,包括中小股东和外国股东。

当权利受到侵害时,所有股东应有机会得到赔偿;③应确认公司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利,鼓励公司与他们开展积极的合作;④应确保及时、准确地披露所有与公司有关的实质性事项的信息,包括财务状况、经营状况、所有者结构,以及公司治理状况;⑤董事会应确保对公司的战略指导,对管理层的有效控制;董事会应对公司和股东负责。

2004年1月,OECD针对近几年公司治理领域的新情况、新发展,特别是针对接连出现的一些骇人听闻的大公司丑闻事件,根据其成员国政府的要求,公布了最新的《公司治理原则》修订版的征求意见稿。

在世界各地的公司治理中,主要有以下几种模式。

英美模式:英美模式最大特点就是所有权较为分散,主要依靠外部力量对管理层实施控制。

在这一模式下由于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使用权分散的股东不能有效地监控管理层的行为,即所谓"弱股东,强管理层"现象,由此产生代理问题。

而解决这一问题的办法,一是发展机构投资者,使分散的股权得以相对集中,二是依靠活跃、有效的公司控制权市场,通过收购兼并对管理层进行外部约束;三是依靠外部非执行董事对董事会和管理层进行监督;四是依靠健全的监管体制和完善的法律体系,如公司法、破产法、投资者保障法等法律对公司管理层进行约束和监管;五是对管理层实行期权期股等激励制度,使经营者的利益和公司的长远利益紧密联系在一起。

德国模式:德国公司治理结构的一个重要特点是"两会制",即监事会和董事会。

德国模式是"内部控制"型模式。

两会中包括股东、银行及员工的代表,对管理层实行监控。

其中,职工代表在两会中扮演重要角色。

在德国,最大的股东是公司,创业家族、银行等,所有权集中程度比较高。

OECD公司治理原则

OECD公司治理原则

(封面)OECD公司治理原则2004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著张政军译张春霖校OEGD «.(封底)OECD公司治理原则自从1999年发布以来,《OECD公司治理原则》已经在世界范围被公认为良好公司治理的国际基准。

在OECD和非OECD国家,政府、监管机构、投资者、公司和利益相关者大量运用《原则》,金融稳定论坛已经将《原则》列为金融系统健康与否的12个关键标准之一。

《原则》的目的是协助评估和改善影响公司治理的法律、制度和监管框架。

《原则》也为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公司和其他在推进良好公司治理中发挥作用的机构提供了指引。

《原则》应当被视为一份不断完善的文件。

本修改版考虑了1999年以来的进展和数次重要的修改。

审议获益丁大量的公开咨询活动。

《原则》的本修改版已丁2004年4月22日获得OECD成员国的一致认可。

如果您对《OECD公司治理原则》有任何意见、问题或建议,请联系OECD 公司事务部,corporate.affairs@ 如您想了解关丁OECD 在公司治理领域和OECD原则方面工作的更多信息,请登陆我们的网站:/daf/corporate/principles.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遵照1960年12月14日在巴黎签订的公约(1961年9月30日起生效)的第一条规定,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将促进以下政策的制定:-实现成员国持续的最佳经济增长、就业以及生活水平的提高,同时保持财政稳定,从而为世界经济发展做出贡献;-促进成员国及非成员国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实现健康的经济扩展;-促进世界贸易按照国际义务在多边、非歧视基础上扩展。

OECD的初始成员国是奥地利、比利时、加拿大、丹麦、法国、德国、希腊、冰岛、爱尔兰、意大利、卢森堡、荷兰、挪威、葡萄牙、西班牙、瑞典、瑞士、土耳其、英国和美国。

下述国家依次在相应日期加入并成为成员国:日本(1964年4月28日)、芬兰(1969年1月28日)、澳大利业(1971年6月7日)、新西兰(1973 年5月29日)、墨西哥(1994年5月18日)、捷克(1995年12月21日)、匈牙利(1996年5月7日)、波兰(1996年11月22日)、韩国(1996年12 月12日)、斯洛伐克(2000年12月14日)。

公司治理原则oecd

公司治理原则oecd

公司治理原则oecd
OECD(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公司治理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确保有效的公司治理框架:公司治理框架应促进市场的透明度和高效率,并在法律规范和监管权、制定规则权、执行权之间明确责任划分。

股东的权利和所有权作用的关键:公司治理框架应当保护和促进股东权利的行使。

平等对待全体股东:公司治理框架应当保证所有股东的公平待遇,包括少数股东和外国股东。

所有的股东都应该在他们的权利受损时有获得有效补偿的机会。

利益相关者的作用:公司治理框架应承认法律法规的利益相关者在公司治理中的权利,并鼓励公司与利益相关者在创造财富和工作岗位以及促进企业财务的持续稳健性等方面开展积极合作。

信息披露和透明度:公司治理框架应确保及时、准确地披露公司所有重大事件的信息,包括财务状况、业绩、所有权及公司的治理情况。

董事会的责任:公司治理结构应确保董事会对公司的战略指导和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确保董事会对公司和股东的责任和忠诚。

董事会应能够在公司事务中做出客观独立的判断。

同时,为了更好地履行其职责,董事会成员应能够及时、准确地获取有关信息。

这些原则是全球范围内最具影响力的一个国际性基准,旨在为公司提供一套完善的治理标准和指导方针。

OECD《公司治理准则》_

OECD《公司治理准则》_

OECD《公司治理准则》_什么是OECD以及OECD《跨国公司⾏为准则》、《OECD公司治理原则》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简称经合组织(OECD),是由30个OECD成员国(市场经济国家)和9个观察员国组成的政府间国际经济组织,旨在共同应对全球化带来的经济、社会和政府治理等⽅⾯的挑战,并把握全球化带来的机遇。

制定与发展1976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制订《跨国公司⾏为准则》(Guidelines for Multinational Enterprises),34个国家政府签署了这⼀⾏为准则使其逐渐在全球推⼴。

该准则对于上世纪70年代全球范围开展的企业准则运动做出了重要贡献。

2000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对这⼀准则进⾏了修订,将其重点放在了可持续发展上,并包含了国际劳⼯组织所有的核⼼劳⼯协议,这表明新修订的准则更突出对企业在履⾏社会责任⽅⾯的指导。

主要内容准则的内容具有综合性特点,涵盖⼀般政策、信息公布、劳资关系、环境、打击⾏贿、消费者利益、科学技术、竞争、税收等⽅⾯。

适⽤原则OECD《跨国公司⾏为准则》遵循以下适⽤原则:(1)企业遵守本准则是⾃愿并且⾮法律强制性的;(2)加⼊本准则的各国政府须⿎励在其领⼟上经营的企业遵守本准则;(3)不论企业所有权性质如何(私有、国有或公私混合所有)都适⽤参照本准则;(4)本准则适⽤于与跨国企业内部所有实体(母公司和(或)⼦公司);(5)本准则对任何相关的跨国企业和国内企业同等适⽤;(6)本准则加⼊国政府应推⼴企业实施本准则。

影响此准则是通过OECD成员国的国家联络点推⼴试⾏的,通过这些联络点不断地宣传此准则,提供咨询服务,并解决共同⾯临的问题,这些措施促进了⾏为准则的推⾏与遵守。

但是,与国际劳⼯协议⼀样,这些⾏为准则都是针对政府的,这就难以保证企业会承担相关的责任,因此这使得准则在促进企业履⾏社会责任⽅⾯的作⽤是有限的。

经过三⼗年的推⼴应⽤,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跨国公司⾏为准则》取得了巨⼤的进展。

OECD《公司治理原则》《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指引》对完善央企董事会治理机制的启示

OECD《公司治理原则》《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指引》对完善央企董事会治理机制的启示

63遵循市场经济规律、深化市场化机制改革是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关键一招,也是中央企业成为独立市场主体的必然选择。

去年岁末,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对新一轮国企改革深化提升行动作出了“完善中国特色国有企业现代公司治理,真正按市场化机制运营”的重大部署。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以下简称“经合组织”“OECD”)发布的《公司治理原则》和《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指引》总结了各国公司治理,特别是董事会建设的经验做法,为完善中央企业董事会市场化机制、提高中央企业董事会决策科学化水平提供了有益借鉴。

OECD《公司治理原则》《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指引》对完善央企董事会治理机制的启示文/陈占夺OECD《公司治理原则》二十国集团/经合组织《公司治理原则》(G20/OECD Principles of Corporate Governance,以下简称“《原则》”)于1999年首次发布,2004年和2015年分别进行两次修订。

《原则》主要适用于公众公司,也适用于大型非公众公司,但不具有强制性,而是为各国完善公司治理政策提供参考。

《原则》中与董事会市场化机制相关的主要是第六章《董事会责任》,主要条款包括:关于董事会功能。

公司治理框架应确保董事会对公司的战略指导和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确保董事会对公司和股东的问责制。

国企改革Reform截至目前,无论是公司法及新公司法(第三次征求意见稿),还是《中央企业董事会工作规则(试行)》,或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都没有明确“董事会应该对企业经营业绩负有责任”。

应该修改相关文件,明确中央企业董事会对经营业绩负有责任,特别是远期业绩,同时增加董事会评价中企业经营业绩的权重关于董事决策价值准则。

董事会成员应最大限度地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当董事会决策可能对不同股东团体造成不同影响时,董事会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董事会应当考虑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关于董事会职责。

董事会应当履行特定的关键职责,包括战略管理、风险管理、年度预算、绩效管理、高管选任与薪酬、监督高管履职行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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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ECD公司治理准则:推广普适,兼顾特色——专访OECD公司治理工作组主席Veronique价值中国推荐 2007-05-10 15:17:10 《当代金融家》文/韩松但在我看来,尽管各国间存在各种不同的现状、不同的体系和不同的模式,但我们都在试图得到相同的结果,即透明度、有效的问责机制、平等保护各利益相关方的合理利益诉求,亦即普适性的公司治理准则,从而在世界范围内构建公正有效的市场经济,促进各国人民的福祉。

《当代金融家》:在未来,OECD同中国在公司治理方面还会有哪些合作?Veronique Ingram:OECD同中国的合作正在持续进行中。

除了2002年、2005年和2007年3次公司治理政策对话会,我们相信,OECD同中国在公司治理方面还有很多待发掘的合作机会。

其中一个可能的合作机遇,是涉及民营资本在公司治理中的角色。

在当前的中国,民营资本正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即便在众多大型国有企业中,也存在很多私人股东。

除了如何提升透明度、更好保护中小私人股东和投资大众的利益,我们也在关注如何因势利导,让民营资本在提升公司治理方面扮演更重要的角色。

同中国的合作对OECD来说,也同样是一个难得的学习经历,因为中国是全球范围内观察国有企业公司治理和转型经济公司治理最理想的样板。

在同中国同仁的合作中,我们可以更好地修正关于国企公司治理的原则与最佳实践,并向其他国家推广。

OECD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指引{page} 第一章确保国有企业具备一个有效的法律监管框架按照OECD《公司治理准则》,国有企业法律监管框架的建立旨在为国有企业和与其在同一领域里竞争的私有部门提供公平的环境,以及提高公司治理水准。

A、应该明确分离所有权职能和国家其他可能对国有企业行为产生影响的角色,尤其是在市场监管方面。

B、政府应该努力使法律形式简化、有效,使之更符合国有企业运作的现实状况。

这些法律应当允许债权人行使其权力,启动破产程序。

C、在公共服务义务和超越通常公认标准的特定责任要求方面,任何要求国有企业必须承担的特定义务,应该通过法律和法规明确规定。

这些义务和责任也应该向普通公众披露,同时要以透明的方式确定相关成本。

D、国有企业不能不受一般法律和法规的约束。

相关利益者、包括竞争者在认为它们的权利受到侵害时,都应该获得有效的补偿和公平对待。

E、法律和监管结构应该具备足够的灵活性,以便国有企业为达成目标的需要而进行资本结构调整。

F、国有企业在进入金融领域时应当面对竞争。

国有企业和国有银行、国有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国有企业的关系,应当建立在纯粹的商业合作基础上。

第二章国家充当所有者角色国家应该扮演一个知情的和积极的所有者角色,并建立一套清晰、协调的所有权政策,确保在保持必要程度的专业化和有效率的基础上,以一种透明、问责的方式对国有企业实施治理。

A、政府应该形成并颁布所有权政策,规定国家所有权的总体目标、政府在国有企业公司治理中的作用和它该如何行使所有权政策。

B、政府不应该参与国有企业的日常管理事务,应该放手让国有企业自主经营,以达到它们所设定的目标。

C、国家应该促使国有企业董事会承担起自己的职责,并且尊重其独立性。

D、所有者权力的行使应在政府行政监管部门内得到明确界定。

这可以通过设立一个协调机构,或者更恰当地通过一个单独的机构来集中行使所有权职能。

E、这一行使协调或集中行使所有权职能的机构,应向议会或类似的代表机构负责并且明确界定与其他相关公共机构之间的关系,包括国家最高级别的审计机构。

F、国家充当一个积极的所有者,并且应该根据每一个企业的法定框架行使自己的所有者权力。

这些主要职责包括:1、参与普通股东大会并代表国家股投票;2、在全资或者拥有多数股权的国有企业中构建良好且透明的董事任命程序,并且积极参与国有企业董事会的各项提名;3、建立提供定期监督和评估国有企业经营业绩的报告系统;4、在法律系统和国家一级所有者的许可下,保持同外部审计机构和特别的国家控制机构的连续对话;5、保证国有企业董事会成员的薪酬机制能够激励其追求公司的长远利益,并吸引和挽留合格的专业人才。

第三章股东的公平待遇国家和国有企业应该承认所有股东的权利,并确保他们得到公平待遇和具有同等的渠道得到公司信息。

在这方面,可参照OECD《公司治理准则》。

A、行使协调所有权职能的机构和国有企业,应确保所有股东都得到公平对待。

B、国有企业应对所有股东保持高度透明性。

{page} C、国有企业应该形成一套积极的政策,来与所有股东沟通和磋商。

D、少数股东在股东大会上的参与程度应该提升,以便允许他们参与企业的基本决策,比如董事会的选举。

第四章与利益相关者的关系国家所有权政策应该充分认可国有企业对所有利益相关者的责任,并要求国有企业对所有利益相关者事务做出充分报告。

A、政府、行使协调或者集中行使所有权职能的机构和国有企业自身,应该认可并尊重由法律或契约所规定的利益相关者的权利,并参照OECD《公司治理准则》在这方面的内容。

B、不仅是履行重要公共政策责任或目标的国有企业,而且包括上市或大型的国有企业,都应该对利益相关者的关系进行报告。

C。

应该要求国有企业董事会努力建立、推广并实施与内部道德规范相关的合规程序。

这些道德规范应该建立在国家标准上,与国际承诺相一致,并适用于国有企业和它们的子公司。

第五章透明度和信息披露国有企业应该遵守与OECD《公司治理准则》要求一致的有关透明度的高标准。

A、政府行使协调或集中行使所有权职能的机构,应该推动国有企业制作前后一致的合并报告,并公布其年度合并报告。

B、国有企业应该建立有效的内部审计程序和功能,在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的直接监控下,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C、国有企业、尤其是大型国有企业,应该接受基于国际标准的年度独立外部审计。

已经存在的政府特殊控制程序不能替代独立的外部审计。

D、国有企业应该和上市公司一样,遵守高质量的财务会计审计标准。

大型或者上市的国有企业,应该按照国际认可的最好标准披露财务与非财务信息。

E、国有企业应该披露OECD《公司治理准则》中所描述的所有问题的实质信息,并且还要关注与作为所有者的国家和一般公众相关的重要领域。

这样的信息包括:1、向公众提供一个有关公司目标的清晰陈述,以及公司实现这些目标的报告;2、国有企业的所有权以及投票结构;3、实质风险因素以及为控制风险采取的措施;4、所有的财政补贴,包括来自于国家的担保以及国家代国有企业所承担的义务;5、任何与关联方的实质性交易。

第六章国有企业董事会职责国有企业董事会应该具备足够的权威、必要的能力和充分的客观性,去承担战略指导和监督管理职能。

董事会应该正直行事并为自身行为负责。

A、国有企业董事会应该被赋予对国有企业经营绩效的明确要求和最终责任。

它应该对所有者负完全责任,为公司的利益最大化行事,公正对待所有股东。

B、国有企业董事会应该在服从于政府和行使所有权职能机构制定的目标的前提下,实施监督管理和战略指导的作用。

它应该有权力任命和解雇CEO。

C、国有企业董事会的组成,应该使它能够实现目标并行使独立的判断。

良好的实践经验表明,董事会主席最好与CEO相分离。

D、如果企业员工代表被委任为董事会成员,应该产生相应机制来确保这一权力的有效实施,从而增强董事会的技能、信息和独立性。

E、在必要时,国有企业董事会应该设立特别委员会,来支持全体董事会成员履行他们的职责,特别值得设立的是审计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和薪酬委员会。

F、国有企业董事会应该进行年度评估来评价它的业绩。

但在我看来,尽管各国间存在各种不同的现状、不同的体系和不同的模式,但我们都在试图得到相同的结果,即透明度、有效的问责机制、平等保护各利益相关方的合理利益诉求,亦即普适性的公司治理准则,从而在世界范围内构建公正有效的市场经济,促进各国人民的福祉。

《当代金融家》:在未来,OECD同中国在公司治理方面还会有哪些合作?V eronique Ingram:OECD同中国的合作正在持续进行中。

除了2002年、2005年和2007年3次公司治理政策对话会,我们相信,OECD同中国在公司治理方面还有很多待发掘的合作机会。

其中一个可能的合作机遇,是涉及民营资本在公司治理中的角色。

在当前的中国,民营资本正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即便在众多大型国有企业中,也存在很多私人股东。

除了如何提升透明度、更好保护中小私人股东和投资大众的利益,我们也在关注如何因势利导,让民营资本在提升公司治理方面扮演更重要的角色。

同中国的合作对OECD来说,也同样是一个难得的学习经历,因为中国是全球范围内观察国有企业公司治理和转型经济公司治理最理想的样板。

在同中国同仁的合作中,我们可以更好地修正关于国企公司治理的原则与最佳实践,并向其他国家推广。

OECD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指引{page}第一章确保国有企业具备一个有效的法律监管框架按照OECD《公司治理准则》,国有企业法律监管框架的建立旨在为国有企业和与其在同一领域里竞争的私有部门提供公平的环境,以及提高公司治理水准。

A、应该明确分离所有权职能和国家其他可能对国有企业行为产生影响的角色,尤其是在市场监管方面。

B、政府应该努力使法律形式简化、有效,使之更符合国有企业运作的现实状况。

这些法律应当允许债权人行使其权力,启动破产程序。

C、在公共服务义务和超越通常公认标准的特定责任要求方面,任何要求国有企业必须承担的特定义务,应该通过法律和法规明确规定。

这些义务和责任也应该向普通公众披露,同时要以透明的方式确定相关成本。

D、国有企业不能不受一般法律和法规的约束。

相关利益者、包括竞争者在认为它们的权利受到侵害时,都应该获得有效的补偿和公平对待。

E、法律和监管结构应该具备足够的灵活性,以便国有企业为达成目标的需要而进行资本结构调整。

F、国有企业在进入金融领域时应当面对竞争。

国有企业和国有银行、国有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国有企业的关系,应当建立在纯粹的商业合作基础上。

第二章国家充当所有者角色国家应该扮演一个知情的和积极的所有者角色,并建立一套清晰、协调的所有权政策,确保在保持必要程度的专业化和有效率的基础上,以一种透明、问责的方式对国有企业实施治理。

A、政府应该形成并颁布所有权政策,规定国家所有权的总体目标、政府在国有企业公司治理中的作用和它该如何行使所有权政策。

B、政府不应该参与国有企业的日常管理事务,应该放手让国有企业自主经营,以达到它们所设定的目标。

C、国家应该促使国有企业董事会承担起自己的职责,并且尊重其独立性。

D、所有者权力的行使应在政府行政监管部门内得到明确界定。

这可以通过设立一个协调机构,或者更恰当地通过一个单独的机构来集中行使所有权职能。

E、这一行使协调或集中行使所有权职能的机构,应向议会或类似的代表机构负责并且明确界定与其他相关公共机构之间的关系,包括国家最高级别的审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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