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业务必读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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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行业务员的法律责任(3篇)

典当行业务员的法律责任(3篇)

第1篇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典当行业作为一种传统的金融服务方式,逐渐在市场中占据了重要地位。

典当业务员作为典当行的核心人员,其职责不仅是为客户提供服务,还涉及到大量的法律风险。

本文将详细探讨典当行业务员的法律责任,以期为相关从业人员提供法律指导。

一、典当行业务员的职责典当行业务员的主要职责包括:1. 接待客户,了解客户需求,为客户提供专业的典当服务;2. 对客户提供的抵押物进行评估,确定典当金额;3. 协助客户办理典当手续,确保手续的合法、合规;4. 对典当物进行保管,确保其安全;5. 定期对典当物进行查验,防止损坏或丢失;6. 在典当期满后,根据客户意愿办理赎当或续当手续。

二、典当行业务员的法律责任1. 依法履行职责的责任典当行业务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办事。

若因违反法律法规导致客户利益受损,业务员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虚假陈述的责任典当行业务员在为客户提供服务时,应如实告知客户相关法律法规、典当业务流程、风险等信息。

若业务员故意隐瞒或虚假陈述,导致客户受损,业务员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保管责任典当行业务员在保管典当物过程中,应尽到妥善保管义务,确保典当物的安全。

若因保管不善导致典当物损坏或丢失,业务员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违法经营的责任典当行业务员在经营过程中,不得参与非法典当活动,如:非法集资、洗钱等。

若业务员参与违法经营,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 侵犯客户隐私的责任典当行业务员在为客户提供服务过程中,应严格保护客户隐私。

若业务员泄露客户个人信息,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 违规操作的责任典当行业务员在办理典当手续时,应严格按照规定操作。

若因违规操作导致客户利益受损,业务员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 责任追究方式(1)民事责任:业务员因违法行为导致客户受损,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2)行政责任:业务员违法行为情节严重,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如:罚款、吊销从业资格证书等。

韩淑金、天津市盛福轩典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韩淑金、天津市盛福轩典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韩淑金、天津市盛福轩典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21【案件字号】(2020)津01民终430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孔娟尹春海姚鹏【审理法官】孔娟尹春海姚鹏【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韩淑金;天津市盛福轩典当有限公司;李雪森;张爱国【当事人】韩淑金天津市盛福轩典当有限公司李雪森张爱国【当事人-个人】韩淑金李雪森张爱国【当事人-公司】天津市盛福轩典当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李克东北京隆安(天津)律师事务所;庞鹤天津法政牛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克东北京隆安(天津)律师事务所庞鹤天津法政牛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克东庞鹤【代理律所】北京隆安(天津)律师事务所天津法政牛津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韩淑金;李雪森;张爱国【被告】天津市盛福轩典当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为确认合同效力纠纷,韩淑金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其与盛福轩典当公司之间的借款合同,其应当提供证据证明案涉合同具有可撤销的情形,且在法律规定的除斥期间之内行使撤销权。

【权责关键词】证明合同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合同约定发回重审撤销重大误解欺诈诉讼时效鉴定意见物证第三人【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为确认合同效力纠纷,韩淑金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其与盛福轩典当公司之间的借款合同,其应当提供证据证明案涉合同具有可撤销的情形,且在法律规定的除斥期间之内行使撤销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本案中,依据两审查明的事实,韩淑金在2018年6月签订了案涉借款合同和房产抵押合同,6月26日韩淑金到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现场办理了抵押登记,次日签署了收款确认单。

白银泰安典当有限公司、郭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白银泰安典当有限公司、郭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白银泰安典当有限公司、郭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1.29【案件字号】(2021)甘04民终81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高政庆于燕魏茹【审理法官】高政庆于燕魏茹【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白银泰安典当有限公司;郭某;陈某【当事人】白银泰安典当有限公司郭某陈某【当事人-个人】郭某陈某【当事人-公司】白银泰安典当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孙某甘肃赤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孙某甘肃赤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孙某【代理律所】甘肃赤辉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白银泰安典当有限公司【本院观点】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代理不当得利违约金合同约定第三人书证自认财产保全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查明的其他案件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

依据双方当事人的上诉意见及答辩意见,本案的上诉争议焦点问题为:1.原审被告应否继续偿还20万元借款的剩余利息18500元;2原审被告应否偿还5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

首先,本案一审查明泰安公司承认20万元那笔借款原审被告已将本金还清,泰安公司亦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在收到20万本金之后对利息另行向借款人主张过,故一审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二十一条规定认定原审原告诉请被告偿还(车借字第0922号)合同的借款金额200000元为基数的利息18500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第二,原审原告提交的甘肃银行账户交易明细以及宋嗣暖个人承诺书证实2017年5月25日泰安典当公司出纳宋嗣暖从个人账户向郭某转账支付50000元,这些证据与原审原、被告签订的典当(抵押)借款合同[房借字第(0527)号],当票、承诺书、收条等证据相互印证,证实原审被告郭某于借款当日收到借款50000元事实,原审被告虽对借款不认可,但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对以上证据予以推翻,故原审被告应当继续偿还5万元借款及相应的利息。

质权典型案例

质权典型案例

质权典型案例哇塞,今天咱们就来讲讲质权典型案例那些事儿。

比如说啊,小张因为生意上资金周转不开,着急得不行,这时候他就去找朋友小李帮忙。

小李就说:“嘿,那我把我的金项链借给你拿去质押贷款吧!”于是小张就拿着这条金项链去了典当行。

这就像你在沙漠里口渴难耐,突然有人给了你一瓶救命水一样。

然后呢,小张顺利地拿到了贷款,度过了难关。

可是等他要去赎回项链的时候,出问题了。

典当行非说小张没按时还钱,要把项链给卖了!小张急得跳脚,大喊:“这怎么能行!”这就好比你正满心欢喜地准备去拿属于你的宝贝,却被告知被人抢走啦!能不气愤吗?难道就这样眼睁睁地看着项链没了?这时候小张想到了找律师帮忙,律师告诉他,他有权利维护自己的权益。

这就像是黑暗中突然出现了一盏明灯,给了小张希望啊。

律师和典当行经过一番交涉、争论,最终,小张成功拿回了自己的项链。

再来讲一个例子,王大爷把自己的古董花瓶质押给了一家艺术馆,却没想到艺术馆经营不善要倒闭了。

王大爷那叫一个着急啊,“我的花瓶啊,那可是祖上传下来的宝贝!”就好像有人要抢走他最珍贵的东西一样。

艺术馆却认为他们有权处理这个花瓶来弥补损失。

这像不像你信任的人突然背叛了你?但是王大爷可不干,他四处奔走,想办法证明那是他的东西。

最后通过法律途径,成功地保住了自己的花瓶。

就好像一场惊心动魄的战斗,最终王大爷胜利了。

从这些案例可以看出,质权可不是一件简单的事儿啊!它涉及到很多人的利益和权益。

所以我们在涉及质权问题的时候,一定要谨慎再谨慎,要清楚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不然可能就会像小张和王大爷那样陷入麻烦之中。

可不能马虎大意,让自己的宝贝受到损失呀!。

玉器被诈骗去典当行的案例

玉器被诈骗去典当行的案例

玉器被诈骗去典当行的案例我给您说个事儿。

我有个朋友,就叫他大张吧。

大张这人对玉器那是痴迷得很,家里收藏了不少好玉件。

有一天呢,大张在一个古玩交流会上认识了个所谓的“行家”。

这行家看起来那是相当有派头,穿着唐装,手里还盘着个核桃,说起玉器那是头头是道。

他跟大张聊了没几句,就开始夸大张手里的一块和田玉籽料挂件,说这挂件质地绝佳,要是再稍微雕琢一下,那价值能翻好几番。

大张一听就来劲了,就跟这行家热聊起来。

这行家呢,就开始给大张出主意,说他认识一家典当行,那家典当行的老板特别喜欢这种未经雕琢的璞玉,要是把这挂件拿到那儿去,能当不少钱,然后再用这些钱去找个大师雕琢,这一转手就能赚大发了。

大张本来还有点犹豫呢,可架不住这行家一通忽悠。

这行家还自告奋勇地说要陪着大张去典当行,大张心想,这人看起来这么靠谱,那就去呗。

到了典当行,典当行的工作人员看了看玉,就开始和那个行家小声嘀咕起来。

大张在旁边也听不太清楚,就感觉他们神神秘秘的。

过了一会儿,工作人员就给大张出了个价。

大张一听,这价格比他心里预期的低不少啊。

可这时候,那行家就在旁边一个劲儿地劝大张,说这价格虽然低了点,但是考虑到是要快速拿到钱去雕琢,也算合理,而且还说他可以帮忙联系大师,到时候玉雕出来的成品可以通过他的渠道高价卖出。

大张脑子一热,就稀里糊涂地把玉当了。

结果呢,等他拿着钱回家,再想找那个行家联系大师的时候,发现这行家的电话打不通了,微信也被拉黑了。

大张这才回过味儿来,自己可能是被骗了。

他赶紧回到典当行,想把玉赎回来。

可是典当行说,这当票上写得清清楚楚,现在赎回得按照规定的高价才行。

大张这才意识到,自己是掉进了一个精心设计的骗局里,那真是悔得肠子都青了。

你说这事儿闹的,就因为一时的贪心和轻信,好好的一块玉器就这么不明不白地被坑到典当行去了,还得花大价钱才能赎回来。

这大张啊,从此之后对那些所谓的“行家”可是敬而远之了。

典当行业会计制度(3篇)

典当行业会计制度(3篇)

第1篇一、概述典当行业作为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为中小企业和个人提供融资服务的特殊角色。

为了保证典当行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市场秩序,规范会计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典当行业的特点,特制定本会计制度。

二、会计制度的基本原则1. 合法性原则:典当行业的会计核算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2. 真实性原则:会计信息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如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3. 一致性原则:会计政策和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4. 可比性原则:会计信息应当具有可比性,便于不同企业之间的比较分析。

5. 及时性原则:会计信息的提供应当及时,确保会计信息的使用者能够及时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

6. 谨慎性原则: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应当保持谨慎,对可能发生的风险和损失进行合理的预计。

三、会计科目及核算方法1. 资产类科目:- 库存商品:核算典当企业库存的各类商品。

- 固定资产:核算典当企业的房屋、设备等固定资产。

- 无形资产:核算典当企业的专利、商标等无形资产。

- 投资性房地产:核算典当企业用于出租的房产。

- 应收账款:核算典当企业因典当业务而产生的应收款项。

- 其他应收款:核算典当企业除应收账款外的其他应收款项。

2. 负债类科目:- 短期借款:核算典当企业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取得的短期借款。

- 长期借款:核算典当企业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取得的长期借款。

- 应付账款:核算典当企业因购买商品、接受劳务等产生的应付款项。

- 其他应付款:核算典当企业除应付账款外的其他应付款项。

3. 所有者权益类科目:- 实收资本:核算典当企业的注册资本。

- 资本公积:核算典当企业因资本溢价、股本溢价等形成的资本公积。

- 盈余公积:核算典当企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

- 未分配利润:核算典当企业尚未分配的利润。

4. 损益类科目:- 主营业务收入:核算典当企业因典当业务取得的收入。

典当物品法律规定(3篇)

典当物品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典当作为一种古老的融资方式,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金融市场的不断完善,典当行业在我国得到了迅速发展。

然而,由于典当行业的特殊性,涉及的法律问题也较为复杂。

本文旨在对典当物品法律规定进行深入研究,以期为我国典当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二、典当物品的定义与范围1. 典当物品的定义典当物品,是指典当行与当户之间,以实物作为担保,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借贷的物品。

当户将物品交付典当行,典当行支付一定的典当费用,当户在约定期限内偿还本金及利息后,有权赎回原物。

2. 典当物品的范围根据《典当管理办法》的规定,典当物品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动产:包括金银首饰、珠宝玉石、古董艺术品、手表、电脑、手机、家电等。

(2)不动产:包括房屋、土地等。

(3)权利:包括股权、债权、知识产权等。

(4)其他具有价值的物品:如机动车、船舶、航空器等。

三、典当物品的法律规定1. 典当物品的合法性(1)法律法规的明确要求:根据《典当管理办法》的规定,典当物品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涉及非法物品。

(2)物品来源的合法性:当户提供的典当物品必须来源合法,不得涉及盗窃、抢劫等犯罪行为。

2. 典当物品的鉴定与评估(1)鉴定:典当行在接收典当物品时,应当对物品进行鉴定,确保物品的真实性、合法性。

(2)评估:典当行应根据物品的种类、品质、市场价值等因素,对物品进行评估,确定典当金额。

3. 典当物品的保管与处置(1)保管:典当行应当妥善保管典当物品,确保物品的安全。

(2)处置:当户在约定期限内未偿还本金及利息的,典当行有权处置典当物品,以抵偿债务。

4. 典当物品的赎回(1)赎回条件:当户在约定期限内偿还本金及利息,可随时赎回典当物品。

(2)赎回程序:当户向典当行提出赎回申请,典当行核实无误后,办理赎回手续。

5. 典当物品的法律责任(1)当户责任:当户提供的典当物品存在虚假、伪造等情况,当户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典当行责任:典当行在保管、处置典当物品过程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物品损失的,典当行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资产典当融资的优缺点以及相关案例分析

资产典当融资的优缺点以及相关案例分析

资产典当融资的优缺点以及相关案例分析资产典当融资是指,资金需求者用可作为典当的资产,用抵押或者质押的方式从典当行获得的贷款。

资产典当融资优点1、审核流程简单,融资速度快;2、融资门槛不高,条件相比银行不算苛刻;3、融资起点低,最低千元、百元都可典当;4、融资用途广,所获得的资金几乎可用作所有的用途。

资产典当融资缺点资产典当融资最大缺点就在于,费用较高。

目前,一般进行典当融资,除了需要缴纳贷款的月利息外,还需缴纳高额的综合费用。

相对银行而言,其费用往往会高许多。

中小企业融资又有新方向,资产典当也能融到资01案例:想要方便的短期小规模融资但资金问题让他犯了难,虽然说这两年也小有盈利,但要担起筹办新业务的所有开销还是有困难,怎么办?找熟人借钱——开办第一家厂的时候就已经找过了,很多人的钱还是刚不久才还完,怎么好意思再去借一次;找银行贷款——银行审核条件严苛,而且小企业没有优势,以现在这种盈利水平恐怕还是不保险。

他将自己的苦恼告诉了另一个朋友,正好这位朋友认识金牌顾问的融资顾问李经理,他让李经理帮王总出出主意。

李经理认为,像王总这样小规模,又要求形式方便的融资,不妨找典当行做资产典当。

一来典当行可以做动产与不动产的抵押,对客户的信用要求几乎为零;而且典当物品的起点低,典当行其实更注重对个人客户和中小企业服务;此外,典当手续大多立取可等,手续也十分简便;最后典当行也不过问贷款的用途,钱使用起来更为自由。

但李经理也提醒,除贷款月利率外,典当贷款还需要缴纳较高的综合费用,包括保管费、保险费、典当交易的成本支出等,困此融资成本会高于银行贷款。

另外,典当行的良莠不齐现象很严重,需要找靠谱的才行。

王总稍加权衡后认为资产典当倒是个不错的选择,家里还有两块闲置的名表,现在正好派上用场。

02如何操作:资产典当怎么进行融资贷款?1.审当这个环节主要工作是验明当物的归属权。

当户必须提供当品合法有效的归属证件,以证明物品归当户所有,其次提交当户身份证明证件(企业提交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等)进行审核建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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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九江市十里大道319号。

法定代表人梅木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崔健,江西擎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九江市国土资源局。

地址:九江市南湖支路5号。

法定代表人邓太火,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钱钧,江西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九江浔阳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九江市甘棠北路48号。

法定代表人刘晓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健,该公司主办会计。

委托代理人黄国平,九江市再生资源总公司经理。

第三人九江金川实业有限公司。

地址:九江市庐山区威家镇。

法定代表人丁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衍兵,江西支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西九江力得(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得集团)不服被告九江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市国土局)的派出机构九江市国土资源局庐山区分局(原庐山区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国土局)1997年11月27日对座落于九江市庐山区威家镇威家村八组的一宗土地所作出的行政变更登记行为,以区国土局为被告,于2005年6月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于2005年6月3日受理后,于2005年6月7日向区国土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

因九江浔阳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九江市典当行)及九江市金川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川公司)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院依法通知上述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7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通过庭审和庭后调取的相关证据,合议庭认为区国土局作为被告,其主体不适格。

2005年7月15日,本院依法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并于同日向市国土局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

2005年7月29日,本院再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力得集团的法定代表人梅木生及其委托代理人崔健,被告市国土局委托代理人钱钧,第三人九江市典当行委托代理人冯健、黄国平,第三人金川公司委托代理人周衍兵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市国土局的派出机构区国土局依第三人金川公司的申请,于1997年11月27日对座落于九江市庐山区威家镇威家村八组的一宗土地作出土地权属变更登记。

区国土局审查认为,这宗土地因抵押贷款终止,由九江市典当行处理决定转让给金川公司,可以进行变更登记。

被告市国土局于2005年7月25日向本院提供了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1、浔当字(97)第0403号实物典当合同书;2、(1997)第018号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货款申请审批表;3、国地(1997)押证字第018号庐山区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证明书;4、有力得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梅春生(已故)签名和原告力得集团盖章的委托书;5、力得房地产法定代表人梅春生的承诺书;6、九江市典当行关于力得集团在我行抵押土地的处理决定;7、第三人九江市典当行与第三人金川公司的土地转让协议;8、江西省庐山区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9、(1997)浔庐证字第434号土地转让协议公证书;10、江西省九江市庐山区房地产转让申请书;11、变更土地登记申请审批表;12、编号0071的土地登记审批表。

上述1—12号证据是证明被告作出土地权属变更登记的行政行为,其中第12号证据证明该诉争土地原使用权人为汽车维修中心。

13、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暂行条列》、《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庐府发(1994)第15号《庐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赣府厅发(1993)16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有关实施细则的通知》。

原告力得集团诉称:2003年6月3日,我公司向被告的派出机构原庐山区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国土局)了解自己位于九江市庐山区威家镇威家村八组土地抵押登记事宜时,发现区国土局擅自将我公司已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这宗土地批准同意转让并变更给了第三人金川公司。

区国土局的这一具体行政行为严重损害了我公司的合法权益。

因此,请求法院依法撤消,并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原告力得集团对被告提供证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

认为被告提供的1号证据实际上是一份抵押贷款合同,被告依据此合同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是错误的。

2、3号证据充分证实本案所争议的土地是已经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

4、5号证据不能证明原告同意将该宗土地转让。

6号证据原告没有收到。

7—9号证据只能证明转让是在两个第三人之间进行的,原告并未参与。

10、11号证据说明被告在审查方面疏忽,原告并未同意转让和变更,对被告提供的12号证据的证据目的有异议,不能证明原告主体不适格。

对13号证据无异议。

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供了以下证据:1、江西省九江市庐山区房地产转让申请书(与被告提供的10号证据相同);2、变更土地登记申请审批表(与被告提供的11号证据相同);上述两项证据证明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

3、土地登记审批表(与被告提供的12号证据相同),以证明土地来源合法。

4、九江市对外经济贸易局的九外经贸外资字(1995)050号关于合资经营九江力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章程的批复;5、九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函告。

上述两项证据证明原告力得集团是力得房地产公司的中方投资人。

6、1995年1月16日力得集团致九江市工商局的报告;7、公司设立登记审核表。

上述两项证据证明原九江市进口汽车维修服务中心的名称变更为“力得(集团)九江进口汽车维修中心”,股东是:九江力得(集团)有限公司、梅银山和谢思真。

8、2000年3月15日力得(集团)九江进口汽车维修中心临时股东会决议;9、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上述两项证据证明力得(集团)九江进口汽车维修中心的企业名称变更为“力得(集团)九江中田进口汽车维修中心”。

10、九江市工商局市场主体资料查询结果,以证明力得(集团)九江中田进口汽车维修中心因两年未年检,已于2004年9月10日被吊销营业执照。

上述4—10号证据综合起来,还证明了原土地使用权人和抵押人的债权债务都由原告承担,原告有诉讼主体资格。

11、庐国用(籍)字第009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以证明位于九江市庐山区威家镇威家村八组的那宗土地使用者是九江市进口汽车维修服务中心。

12、2003年6月3日九江市庐山区行政服务中心开具的一张收费票据,以证明原告在此时才知道被告批准转让并变更土地权属的具体行政行为。

被告市国土局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

对原告提供的1—3号证据无异议。

认为4—11号证据均不能证明自1997年11月27日以后的土地权属问题,被告不同意其证明内容。

认为原告提供12号证据不能证明此时才知道土地权属变更了。

第三人九江市典当行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同意被告市国土局的质证意见。

第三人金川公司也同意被告市国土局的质证意见,认为原告提供的4、5号证据说明原告主体资格有瑕疵,漏了外方股东,该诉权归哪位股东尚不明确。

认为原告提供的12号证据仅是在这时去查询而已,不能证明此时才知晓权益受侵害。

被告市国土局辩称:一,原告力得集团不具有提起本次行政诉讼的主体资格。

本案所争议的土地,即九江市庐山区威家镇威家村八组的土地使用权益同原告之间并没有关系。

该土地使用权归属于汽车维修中心,该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并未注销,有权提起诉讼的应是汽车维修中心。

二,本案的提出业已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

汽车维修中心的土地权属变更时间在1997年底,而且在办理完变更手续后,第三人金川公司还对该宗土地进行了大规模的投入和利用,长达8年的时间,作为土地使用权利人,不可能不闻不问,因此,对于这宗土地的权属变更,汽车维修中心是认可的。

八年后的今天,无论谁再对办理土地权属变更手续的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都缺乏正当的理由。

请求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人九江市典当行在庭审中述称,我行与原告力得集团签订得典当合同是依法而行的。

原告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

对被告市国土局所举证据无异议。

第三人九江市典当行共向法院提供15份证据,其中1—11号证据与被告市国土局提供的1—11号证据相同,用以证明典当行与力得集团签订合同是依法进行的,在区国土局是按规定办理转让、变更手续的。

12、民事起诉状一份,以证明2003年6月9日原告力得集团向九江市浔阳区法院起诉第三人九江市典当行和第三人金川公司。

13、法庭笔录一份,以证明“九江市典当行关于力得集团在我行抵押土地的处理决定”已经送达给了原告力得集团,双方是经过协商的,14、谈话笔录一份,证明力得集团起诉典当行和金川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纠纷一案在九江市浔阳区法院中止诉讼。

15、九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05年6月28日市场主体资料查询结果2份,以证明第三人企业名称的变更,现名称为“九江市浔阳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原名称是“九江市典当行”。

被告市国土局对第三人九江市典当行提供的证据无异议。

原告力得集团对第三人九江市典当行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

对上述1—11号证据的质证意见同于前面对被告市国土局所提供的1—11号证据的质证意见。

认为13号证据不能证明原告已经收到处理决定。

对12、14号、15号证据不持异议。

第三人金川公司对第三人九江市典当行所举证据无异议。

第三人金川公司在庭审中述称:一、我公司与第三人九江市典当行所签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二、原告力得集团主体不适格,其诉请也已超过诉讼时效;三、被告市国土局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合法的。

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请。

对被告市国土局所举证据无异议。

第三人金川公司提供的证据前1—14号同于第三人九江典当行所提供的证据,证明目的在第14号稍有不同。

14号证据证明原告力得集团在做笔录的2005年1月20日,就应知道权利受到侵害。

现在起诉已超过时效。

15、九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05年7月6日市场主体资料查询结果,以证明第三人九江金川实业有限公司原名称为“九江金川特种养殖实业有限公司”;16、中华人民共和国庐国用(1997)字第0080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以证明该案土地现使用权人是九江金川特种养殖实业有限公司,即第三人金川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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