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公办幼儿园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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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学前教育条例(2022年最新版)

深圳经济特区学前教育条例(2022年最新版)

深圳经济特区学前教育条例(2022年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适龄学前儿童接受学前教育的权利,高标准办好优质均衡的学前教育,实现幼有善育,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深圳经济特区内实施的学前教育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学前教育,是指由幼儿园等学前教育机构对三周岁至就读小学前的学前儿童实施的保育和教育。

以开设托班形式招收两周岁至三周岁的幼儿实施保育和教育的,参照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学前教育是学校教育制度的起始阶段,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

发展学前教育应当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市、区人民政府通过举办公办幼儿园、支持民办幼儿园,为学前儿童提供高质量的普惠性学前教育,形成普惠、优质、多样化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

第四条学前教育应当坚持儿童优先、儿童平等发展的原则,保障儿童权益最大化,遵循学前儿童身心发展规律,促进学前儿童健康快乐成长。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全市学前教育发展。

区人民政府履行学前教育发展主体责任,合理配置资源,促进本辖区内各类学前教育机构协调发展,提升区域学前教育发展水平。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政府分管负责人为召集人,相关部门为成员,统筹协调解决学前教育发展的问题。

第六条市教育部门主管全市学前教育,统筹管理、协调指导各区学前教育工作。

区教育部门主管本辖区内学前教育。

机构编制、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保障、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建设、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城管和综合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学前教育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学前儿童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抚养和教育儿童的责任,营造良好家庭环境,科学开展家庭教育。

第八条全社会应当依法履行学前教育共育职责,为学前儿童接受学前教育、健康成长营造友好的社会环境。

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群团组织按照各自职责支持学前教育相关工作。

深圳市幼儿园设立标准规定

深圳市幼儿园设立标准规定

深圳市幼儿园设立标准规定一、引言深圳市幼儿园是为满足市民对幼儿教育需求而设立的一种普惠性公办教育机构。

为了确保幼儿园能够提供优质的教育服务,并保障幼儿的健康和安全,深圳市政府制定了一系列幼儿园设立标准规定,以规范幼儿园的设立和运行。

二、幼儿园设立资质要求1. 办园主体资质要求主体资质要求是评估幼儿园设立的基本条件之一。

主体资质要求如下:•具备合法的办学资质,包括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核实幼儿园负责人和管理人员的教育背景和从业经验,确保他们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教育管理经验;•具备适当的经济实力和办学经验,能够确保幼儿园的正常运营和可持续发展。

2. 场所和设施要求幼儿园场所和设施的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场地:幼儿园应有足够的场地,包括教室、外场和活动区等,确保每个幼儿的活动空间;•设施:幼儿园应配备适宜的教学设施,包括幼儿家具、玩具、教具等,供幼儿开展各类活动;•卫生条件:幼儿园应提供清洁、整洁、安全的卫生环境,包括洗手间、餐厅、儿童卧室等。

3. 师资要求幼儿园师资的要求对于教育质量至关重要。

师资要求如下:•幼儿园应聘请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的教师,确保教师人数和幼儿比例适宜;•幼儿园应提供教师培训和专业发展机会,提升教师的教育教学能力;•幼儿园应聘请专业人员对教师进行定期考核和评估,以确保其教育质量。

4. 教育计划和课程要求幼儿园的教育计划和课程要求对于幼儿的全面发展至关重要。

要求如下:•幼儿园应制定科学合理的教育计划,结合幼儿的年龄特点和发展需求,提供多样化的教育活动;•幼儿园应实施符合教育部门要求的幼儿园课程,确保教学内容的全面性和专业性;•幼儿园应关注幼儿的个体差异,制定个别化的教育计划,满足不同幼儿的特殊需求。

三、幼儿园设立程序幼儿园设立程序主要包括以下步骤:1.申请:申请者应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递交申请,提交相关资料,包括办园主体资质、场所和设施情况、师资情况等;2.审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现场考察,确认申请者是否满足设立标准规定;3.公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将申请者的基本信息进行公示,接受公众监督和意见反馈;4.批复: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申请者的情况,做出批复决定,并颁发办学许可证;5.设立:申请者依据批复决定,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幼儿园的场所和设施建设,并招聘教师,准备开展教育活动;6.监督: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幼儿园进行定期监督检查,确保其按照设立标准规定开展办学。

深圳公立幼儿园入园条件

深圳公立幼儿园入园条件

深圳公立幼儿园入园条件
深圳市公立幼儿园的入园条件很多,既要求有身份证明,又要求有足够的住房条件,还要求健康。

下面我们将具体了解一下深圳公立幼儿园的入园条件:
首先是身份证明,家长需要准备户口本、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新生儿出生证明原件或复印件等,以便提交给学校。

其次是住房条件,家长应当提供能够证明家庭住房条件的有效资料,如本市住房证明或租赁合同,以确保存在足够的住房条件。

另外,家长还需要准备与孩子们身体健康有关的资料,比如状况良好的健康检查报告、手术史、慢性病史等,以确保孩子们的健康。

此外,家长还需要携带孩子们在门诊就诊时的收费收据,以便在入园时出示。

最后,深圳市公立幼儿园要求家长需要向招生机关准备复印件、填写《申请入园表》等,以便报名参加入园考试。

总之,深圳公立幼儿园的入园条件虽然繁杂,但要想让孩子们尽快入园,家长们还是要做好一切的准备工作,使孩子们尽早地就读该园。

深圳市公办幼儿园教职工薪酬指引 幼儿园人事管理

深圳市公办幼儿园教职工薪酬指引 幼儿园人事管理

深圳市公办幼儿园教职工薪酬指引一、引言1.1 背景介绍深圳市公办幼儿园一直以来都是社会关注的焦点,教职工的薪酬问题一直备受争议。

为了规范幼儿园教职工的薪酬水平,深圳市出台了相关的薪酬指引,以保障幼儿园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1.2 文章目的本文旨在对深圳市公办幼儿园教职工薪酬指引进行全面介绍,以便教职工及其家长对其薪酬水平有个明确的了解,并且规范幼儿园人事管理,进一步提升幼儿园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敬业精神。

二、深圳市公办幼儿园教职工薪酬指引2.1 薪酬结构深圳市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的薪酬主要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津贴和奖金四部分组成。

其中,基本工资是教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绩效工资是根据教职工的绩效表现进行考核和发放,津贴是根据特殊岗位或工作条件给予的额外补贴,奖金则是根据教职工的工作表现和成绩给予的奖励。

2.2 薪酬标准将根据教职工的学历、工作年限、职称等因素确定合理的薪酬标准,以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深圳市公办幼儿园薪酬标准将按照市场情况和教育行业的发展水平进行不断调整,以确保教职工的薪酬水平能够与时俱进。

三、幼儿园人事管理3.1 专业素质深圳市公办幼儿园对教职工的专业素质要求十分严格,要求教职工具备相关的教育背景和专业知识,同时具有一定的教育教学技能和实践经验。

只有具备相关专业素质的教职工才能够胜任幼儿园的教学工作,确保幼儿园教育质量。

3.2 岗位聘任幼儿园人事管理将严格按照岗位聘任的程序和规定进行,确保教职工的选拔程序公平、公正。

幼儿园将根据教职工的实际表现和工作需求,不断完善岗位聘任的机制,使之更加科学合理。

四、结语深圳市公办幼儿园教职工薪酬指引的出台,为幼儿园教职工的薪酬水平和人事管理带来了明确的指引,为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

幼儿园将继续不断完善人事管理机制和薪酬体系,以进一步提升幼儿园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工作品质。

五、教职工培训与发展5.1 岗前培训为了提高教职工的综合素质和教育教学能力,深圳市公办幼儿园将加强对新教职工的岗前培训。

深圳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

深圳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

深圳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
收费项目:
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深圳市全日制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深圳发改委2018年11月21日公开数据)
省一级1008元/人·月;
市一级966元/人·月;
区一级924元/人·月;
未评级840元/人·月。

备注:
上述标准是最高标准,各区对应等级公办园不能超过这个标准,具体由区教育局等部门制定的。

按5个月一学期算的,也就是说保教费=每月保教费*5
公办幼儿园在寒暑假、周六、周日及国家规定的公众假期继续对在园幼儿提供保育教育的,保教费可在平时收费标准基础上上浮不超过50%。

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服务性收费包括伙食费(含营养餐点)、校车费、托管费;
代收费包括体检费、生活用品费、外出活动费。

这个没有统一规定规定,但应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保教费一并统一收取。

深圳公立幼儿园入学条件

深圳公立幼儿园入学条件

深圳公立幼儿园入学条件在深圳,公立幼儿园一直备受家长们的关注。

为了让孩子能够顺利入读心仪的公立幼儿园,了解其入学条件是至关重要的。

首先,年龄是一个关键的条件。

通常来说,孩子需要在入园当年的8 月 31 日之前年满 3 周岁。

这是因为公立幼儿园的教育体系和资源配置,主要是针对这个年龄段及以上的儿童进行规划和安排的。

户籍方面,一般来说,具有深圳市户籍的儿童在入学申请中会具有一定的优势。

但这并不意味着非深户籍的儿童就没有机会。

在实际招生中,不少公立幼儿园也会为符合条件的非深户籍儿童提供一定的学位。

对于深户儿童,需要提供有效的户籍证明,如户口本等。

而对于非深户籍儿童,通常需要提供父母或监护人在深圳的居住证、社保缴纳证明等相关材料,以证明其在深圳的居住和工作稳定性。

房产情况也会对入学产生影响。

如果家长在幼儿园所在学区内拥有房产,这无疑会增加孩子的入学机会。

但即使没有房产,符合相关租赁政策和规定,并能提供有效的租赁合同等证明材料,孩子同样有机会申请入学。

除了上述基本条件外,健康状况也是不可忽视的。

孩子需要通过入园前的体检,确保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不适宜集体生活的疾病。

体检通常包括身高、体重、视力、听力、血常规等常规项目。

家长还需要准备好孩子的相关证件照片,如一寸或两寸免冠照片,用于入园申请表格和相关资料的填写。

在申请流程方面,家长需要密切关注当地教育部门和幼儿园发布的招生通知。

一般来说,招生通知会在每年的春季发布,明确报名时间、方式和所需材料等具体信息。

报名方式通常分为线上和线下两种。

线上报名需要家长在指定的网站或平台上填写相关信息,并上传所需的证明材料扫描件;线下报名则需要家长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幼儿园提交纸质申请材料。

在提交申请材料后,幼儿园会进行审核。

审核过程中,可能会对部分家长和孩子进行面谈或家访,以进一步了解孩子的家庭环境和教育需求。

录取结果通常会在审核结束后的一段时间内公布。

家长可以通过幼儿园的官方网站、公告栏或电话通知等方式获取录取信息。

深圳幼儿园建设规范

深圳幼儿园建设规范

深圳幼儿园建设规范1. 建设背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和人口的增加,深圳市逐渐亟需更多的幼儿园来满足居民对幼儿教育的需求。

为了确保深圳的幼儿园能够提供优质的教育环境和教育资源,深圳市教育部门制定了幼儿园建设规范,以指导和规范幼儿园的建设。

2. 建设要求2.1 建筑和环境幼儿园的建筑和环境应符合以下要求:•建筑面积:幼儿园建筑面积应根据拟招生规模确定,每个学生的室内活动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

•房间布局:教室、功能室、操场、卫生间等设置应合理,满足儿童活动和教学需要,并且要保证儿童的安全和健康。

•空气质量:幼儿园的空气质量应符合相关标准,建筑应具备良好的通风和换气系统。

•火灾安全:幼儿园应配备消防设施,并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和演练。

•温湿度控制:幼儿园内的温度和湿度应保持在适宜的范围,以确保儿童的舒适和健康。

2.2 师资队伍幼儿园的教师队伍应符合以下要求:•资质要求:幼儿园教师应持有相关专业的学士及以上学位,并取得教师资格证书。

•培训要求:幼儿园教师需要定期参加教育培训,更新教育理念和教育技能。

•人员配备:幼儿园教师的数量应满足教学和管理的需要,每个班级不得少于2名教师。

2.3 教育设备和资源幼儿园的教育设备和资源应符合以下要求:•教学设备:幼儿园应配备足够的教学设备,包括多媒体设备、玩具、图书等。

•教育资源:幼儿园应提供丰富的教育资源,包括教材、教具、音视频资料等,以满足幼儿的学习需求。

•安全设施:幼儿园应配备安全设施,如防护栏、防摔垫、安全门等,以保障幼儿的安全。

3. 建设流程3.1 立项阶段•调研评估:对需求进行调研评估,包括拟建设幼儿园的地点、规模以及人员配备等。

•立项报告:编制幼儿园建设的立项报告,明确建设目标和计划,并提出建设方案。

3.2 设计阶段•设计方案:根据建设要求制定幼儿园的设计方案,包括建筑设计、室内布局和环境设计等。

•设计审批:将设计方案提交有关部门审批,确保设计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

深圳市幼儿园设置标准

深圳市幼儿园设置标准

深圳市幼儿园设置标准一、引言深圳市是中国改革开放的重要窗口城市之一,近年来,幼儿园教育的重要性逐渐被人们所认识和重视。

为了确保幼儿园的教育质量和安全管理,深圳市需要建立统一的幼儿园设置标准,以规范各幼儿园的办学行为和教育水平。

本文将从硬件设施、师资力量、教学管理等方面探讨深圳市幼儿园设置标准。

二、硬件设施标准2.1 幼儿园场地面积根据《深圳市幼儿园管理办法》,幼儿园场地面积要求如下:•市区幼儿园:不得少于8000平方米;•郊区幼儿园:不得少于5000平方米;•农村幼儿园:不得少于3000平方米。

2.2 幼儿园建筑面积幼儿园建筑面积要求应满足以下标准:•教室:每个班级不得少于60平方米;•儿童活动室:不得少于100平方米;•图书室:面积应满足每个孩子至少0.3平方米的需求;•室外活动场地:不得少于600平方米。

2.3 安全设施为确保儿童的安全,幼儿园需要配备以下安全设施:•护栏:用于围住幼儿园的场地,防止儿童走失或外来人员进入;•消防设施:满足消防安全的要求,如灭火器、消防栓等;•紧急疏散通道:保证儿童在紧急情况下的安全撤离。

三、师资力量标准3.1 师资配备幼儿园的师资力量是保证教育质量的关键。

以下是幼儿园师资力量的标准要求:•每个班级至少配备一名专职教师;•每名教师应具备幼儿教育相关专业的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3.2 师德师风要求幼儿园教师应具备良好的师德师风,包括以下要求:•热爱儿童教育事业,关心孩子的成长;•严格遵守教育行为准则,讲究职业道德;•热情友善,善于与孩子沟通交流;•不得有虐待、体罚、恐吓等行为。

四、教学管理标准4.1 教学计划和教材幼儿园需要制定科学合理的教学计划和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教材,确保幼儿的教育质量。

4.2 教育活动和评估幼儿园应定期组织丰富多彩的教育活动,包括游戏、手工制作和户外探索等,以促进幼儿的全面发展。

同时,对幼儿进行定期的评估,了解他们的学习进展和个性发展情况。

4.3 安全管理为了确保幼儿园的安全管理,需要采取以下措施:•每天进行健康检查,确保儿童健康状况;•加强食品卫生管理,保证幼儿的饮食安全;•建立幼儿园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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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公办幼儿园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保障和促进深圳市公办幼儿园健康发展,规范公办幼儿园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办幼儿园是指本市行政辖区内经市、区政府(含新区管委会)批准成立,利用国有资产、集体资产和财政性教育经费举办,实行“以事定费管理”,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提供普惠性学前教育服务的幼儿园。

第三条公办幼儿园实行市级统筹、以区为主的管理体制。

教育行政部门是公办幼儿园的主管部门,其他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履行相关保障、监管责任。

第四条公办幼儿园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依章程自主办学,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

公办幼儿园依法行使法定权利、履行法定义务,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条公办幼儿园依法使用和管理下列法人财产:(一)幼儿园的土地房屋及固定附属设施、与办学相关的设备设施;(二)包括保教费在内的政府规定项目的合法收入;(三)包括财政资助在内的各类资助和捐赠收入;(四)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

第六条公办幼儿园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建立健全党的基层组织,发挥共产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七条公办幼儿园应当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促进幼儿身心和谐健康发展为宗旨,以实施保育教育为核心任务,在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师德师风及队伍建设、保教工作、课程教学研究、家园共育等方面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第八条公办幼儿园的园舍条件、玩教具、幼儿图书和师资配备应符合国家相关要求。

公办幼儿园应当合理安排幼儿一日生活,为幼儿提供均衡营养,保证充足睡眠和适宜的锻炼;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创设激发幼儿探究兴趣、强健体魄、自主游戏的教育环境;保护幼儿的好奇心和学习兴趣,尊重个体差异,建立良好师幼关系,引导家长树立科学育儿理念,促进幼儿快乐健康成长。

第九条公办幼儿园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程序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幼儿园章程。

章程内容包括幼儿园办学宗旨,基本任务,保育教育体系,管理方式,内设机构,岗位设置,人员聘用及管理,规章制度,法定权利、义务及组织纪律,经费筹集渠道,成立及终止程序等。

公办幼儿园章程的示范文本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条公办幼儿园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举办:(一)本市教育行政部门(或与其他组织合作)、事业单位和群团组织利用政府所有或政府租赁的资产举办;(二)本市其他组织利用自有的国有(或集体所有)的资产与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合作举办;(三)区教育行政部门利用财政性教育经费与本市其他组织合作举办。

第十一条合作举办的公办幼儿园应当通过协议方式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和职责分工,通过理事会组织实施。

理事会由办学各方代表、园长、教职工代表等组成。

主要职责如下:(一)审议幼儿园章程及章程修改草案;(二)审议幼儿园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报告草案;(三)审议幼儿园财务预算和决算报告草案;(四)审议幼儿园重要岗位人事任免、资产处置等事项;(五)履行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理事会形成的决议由园长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利用政府资产或者政府租赁资产举办的公办幼儿园原则上由举办单位直接管理。

由民办幼儿园转型成立的公办幼儿园,举办单位可以根据原办学方的办学情况决定通过协议方式委托其进行管理。

公办幼儿园实行委托管理的,委托方承担监管责任,由受委托方代表出任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受委托方负责幼儿园日常管理,承担委托期间与幼儿园日常管理相关的法律责任,具体办法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公办幼儿园实行园长负责制,其中合作举办的公办幼儿园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园长负责制。

园长是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及幼儿园章程规定的职责,全面主持幼儿园各项管理工作,通过园务委员会组织实施。

园务委员会由园长、副园长、各部门负责人及教职工代表组成。

第十四条公办幼儿园应当每学年召开不少于1次教职工大会或者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参与幼儿园章程的制定及修改;(二)参与研制幼儿园发展规划并参与实施过程;(三)听取幼儿园年度工作计划及年度工作报告;(四)听取幼儿园财务预算和决算报告;(五)履行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对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当经教职工大会或教代会讨论通过。

第十五条公办幼儿园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合理设置保教工作管理、课程教学研究、行政后勤服务等内设机构,健全管理制度。

内设机构的设置方案应当经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公办幼儿园教职工实行合同制管理。

公办幼儿园应当与教职工按照聘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公办幼儿园园长由所属教育行政部门聘任,副园长、财务人员人选由所属区教育行政部门决定,由幼儿园聘任;其他教职工由幼儿园聘任。

实行委托管理的公办幼儿园园长和副园长由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受委托方聘任,财务人员人选由所属区教育行政部门决定,由幼儿园聘任。

第十七条公办幼儿园教职工应当符合下列任职条件:(一)园长、副园长须取得大专及以上学历,取得相应任职资格;(二)专任教师须取得大专及以上学历,取得相应教师资格证书,具有学前教育及相关专业的优先;(三)保健人员取得卫生部门规定的学历和从业资格;(四)其他人员取得相应岗位从业资格;(五)身体健康,从业年龄参照本市中小学校长、教师的相关规定执行;(六)无犯罪记录或者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从事学前教育的情形。

第十八条公办幼儿园应当加强保教队伍师德师风建设,提升教师专业素养。

教职工名册及相关材料应当定期报送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及时报告变动情况,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公办幼儿园应当按需设岗,以岗定薪,按照本市公办幼儿园聘用制教职工薪酬体系,建立内部统一、科学规范的幼儿园薪酬分配办法,合理晋升。

公办幼儿园应当建立绩效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教职工续聘、解聘、晋升以及奖惩的依据。

公办幼儿园聘用制教职工薪酬体系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公办幼儿园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市有关规定,为聘用的教职工购买基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建立年金制度。

第二十一条公办幼儿园教师在资格认定、职称评聘、评优评先等方面,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符合本市保障性住房和人才住房分配、高层次人才认定和引进等政策相关条件的园长和专任教师,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公办幼儿园园长实行任期制管理,每届任期4年,但实行委托管理的公办幼儿园园长除外。

任期届满考核合格者视工作需要可以连任,合理流动;届满考核不合格的,应予免职,免职后不得再任公办幼儿园园长。

第二十三条公办幼儿园遵循免试就近入学原则,面向社会招生,科学合理制定招生方案,规范招生工作管理。

第二十四条公办幼儿园实行安全管理一岗双责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配备安全人员,健全园内外安全监控系统,定期消除安全隐患,杜绝安全责任事故,保护师生安全。

第二十五条公办幼儿园应当规范执行教育部《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和《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的相关规定,明确正确培养目标,坚持正确教育理念,以国家及本地课程为主体,重视园本课程建设,创设丰富的教育环境,以游戏为基本活动,构建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融合地方特点、与本园幼儿发展需要相适应的课程实施方案。

第二十六条公办幼儿园应当按规定招收符合随班就读条件的残疾幼儿,并根据招收的残疾幼儿数配备特殊教育师资及资源教室,加强特殊教育师资配备和培训,结合实际科学开展融合教育,促进残疾幼儿健康发展。

第二十七条公办幼儿园可以根据自身办学需要,与国内外幼儿园和相关研究机构开展教育教学研究交流与合作,但不得参与任何商业性活动。

涉外交流合作情况应当事前报告所属教育行政部门。

第二十八条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标准实行政府定价管理,保教费收入按照教育收费纳入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退费执行省市相关规定。

公办幼儿园的收入按规定纳入预算管理。

第二十九条公办幼儿园的日常运行经费实行以事定费管理,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给予保障;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由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按照成本合理分担原则另行制定;开办经费、新改扩建与大型维修修缮费用由同级财政、发改部门按照本市相关政策给予支持。

第三十条公办幼儿园可以依法接受捐赠,捐赠项目应当经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

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捐赠经费,捐赠不得与学位分配挂钩。

以公办幼儿园名义筹措的其他资金及其收益,应当全部用于办学相关活动。

第三十一条公办幼儿园应当建立科学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完善经费使用内部稽核和内部控制制度,建立财务预警机制,防范财务风险。

第三十二条公办幼儿园应当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建立健全专项设备设施、办公用品、膳食材料等自行采购项目采购制度。

公办幼儿园应当建立固定资产和其他资产管理制度,按照本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执行,规范设备设施使用管理。

第三十三条健全公办幼儿园经费预决算制度,将公办幼儿园纳入同级财务集中核算系统,独立核算,并根据隶属关系由同级教育行政和审计部门负责审计。

第三十四条公办幼儿园应当将经教职工大会审议通过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提交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开办学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五条公办幼儿园教职工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由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聘用合同的约定追究责任。

教职工存在违法违纪行为,被公办幼儿园辞退的,本市公办幼儿园不再聘用。

第三十六条各区(新区)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区公办幼儿园管理实施细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实施前已设立的公办幼儿园原在编人员继续执行事业单位薪酬和社保政策、职称评聘制度和住房保障制度。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2019年12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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