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学位授予实施细则是指导高等教育机构在学位授予过程中遵循的一系列规定和程序。
该细则旨在确保学位授予的公正性、规范性和科学性,保证学位的质量和信誉。
二、学位授予的基本要求1. 学位授予的对象:拥有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学生。
2. 学位授予的条件:学生必须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业要求,并通过相应的学位评审。
3. 学位授予的学科范围:根据学校设立的学科门类和专业设置,学位授予应涵盖各个学科领域。
4. 学位授予的等级:根据学生的学业成绩和研究水平,学位可以分为优秀、良好、合格等等级。
三、学位授予的程序1. 学位申请:学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学校提交学位申请,申请材料包括个人简历、学术成果清单等。
2. 学位评审:学校设立学位评审委员会,由专家学者组成,负责对学生的学术成果进行评审和审核。
3. 学位答辩:学生需要参加学位答辩,向评审委员会展示自己的研究成果,并回答委员会提出的问题。
4. 学位授予:经过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和学位答辩的通过,学校将授予学生相应的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四、学位授予的质量保障1. 学位评审的公正性:学校应确保学位评审委员会成员的专业素质和学术声誉,避免利益冲突。
2. 学位评审的透明性:学校应公开学位评审的程序和标准,确保评审过程的透明和公开。
3. 学位答辩的科学性:学校应确保学位答辩的环节科学、公正,评审委员会应根据学生的研究成果和答辩表现做出客观评价。
4. 学位授予的信誉保障:学校应建立健全的学位授予管理制度,保证学位的质量和信誉。
五、学位授予的后续管理1. 学位证书的管理:学校应妥善保存学位证书的原件和副本,并及时更新学位证书的信息。
2. 学位信息的公示:学校应定期公示学位授予的名单和相关信息,确保学位信息的真实性和可查询性。
3. 学位授予的监督检查:教育主管部门可以对学位授予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学位授予的合规性和规范性。
六、学位授予的追溯和撤销1. 学位授予的追溯:学校可以对已经授予的学位进行追溯,如果发现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学位评审存在严重失误,可以对学位进行追溯并做出相应处理。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一、引言学位授予实施细则是为了规范学位授予的程序和标准,确保学位授予的公正性、权威性和科学性。
本文将详细阐述学位授予的各项规定和要求。
二、学位授予的基本原则1. 公正原则:学位授予必须公正、公平、公开进行,不得偏袒任何个体或团体。
2. 权威原则:学位授予必须依据法律、法规和学术规范,确保学位的权威性和可信度。
3. 科学原则:学位授予必须基于科学研究和学术成果,评估学位申请人的学术水平和研究能力。
三、学位授予的程序1. 学位申请:学位申请人应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和程序提交学位申请材料,包括个人简历、学术论文、成绩单等。
2. 学位评审:学校将组织专家对学位申请人的材料进行评审,并进行学术论文的评阅和答辩。
3. 学位决定:学校根据学位评审结果和学术论文答辩情况,决定是否授予学位,并将决定结果通知学位申请人。
4. 学位授予:学校将在学位授予仪式上正式授予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四、学位授予的标准1. 硕士学位授予标准:硕士学位申请人应具备扎实的学术基础和研究能力,学术论文应具有一定的创新性和学术价值。
2. 博士学位授予标准:博士学位申请人应在相关领域做出重要的学术成果,学术论文应具有较高的创新性和学术影响力。
五、学位授予的监督和评估1. 学位评估委员会:学校应设立学位评估委员会,负责对学位授予的程序和结果进行监督和评估。
2. 学位授予的监督:学校应加强对学位授予过程的监督,确保程序的公正性和规范性。
3. 学位授予的评估:学校应定期对学位授予的质量进行评估,不断提高学位授予的水平和质量。
六、学位授予的其他规定1. 学位证书:学位证书是学位授予的正式证明,学校应确保学位证书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2. 学位授予仪式:学校应组织庄重而庄重的学位授予仪式,彰显学位授予的重要性和庄严性。
3. 学位授予的公告:学校应在适当的媒体上发布学位授予的公告,向社会公众宣布学位授予的结果。
七、结论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障学位授予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具有重要意义。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根据《学位条例》、《学位条例实施办法》和《江苏省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具体情况,特制定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第一条全日制应届本科毕业生,具备以下条件者,可以申请授予学士学位:1、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执行的方针政策,拥护改开放,遵守法律、遵守社会公德、遵守校规校纪,品行端正,立志为祖国建设事业服务。
2、较好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
在学期间完成本科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考核合格准予毕业。
3、英语成绩达到学校划定的非英语专业英语等级四级(CET-4)考试分数[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学生须达到学校划定的非英语专业英语等级六级(CET-6)考试分数;英语专业学生须参加英语专业英语等级考试八级(TEM-8)考试,成绩须达到50分以上(含50分)]。
4、非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的学生计算机通过江苏省普通高校非计算机专业计算机二级或三级考试。
5、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它实践环节)达到学校规定要求,经考核成绩合格。
第二条全日制应届本科毕业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授予学士学位:1、结业的学生。
2、在校学习期间有违背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经教育仍不悔改者。
3、在校期间违反校纪校规受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4、重修课程在5门以上(含5门),且该5门以上(含5门)重修课程考核成绩平均在75分(不含75分)以下者。
5、在校学习期间有考试作弊或协同作弊行为者。
6、在校学习期间英语成绩未达学校划定分数者。
7、非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的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未通过江苏省普通高校非计算机专业计算机二级或三级考试者。
8、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它实践环节)未达到学校规定要求者。
第三条学士学位的申请和授予的程序:l、学校设学位评定委员会,各院(系)组成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2、本校各专业应届本科毕业生,凡符合规定条件者,填写《评定学士学位学生登记表》,向所属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申请。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一、引言学位授予实施细则是为了规范学位授予的程序和要求,确保学位授予的公平性和权威性而制定的。
本文将详细介绍学位授予的相关要求和流程。
二、学位授予的条件1. 学术要求:学位授予的基本条件是学术成果符合学位授予的要求,包括学术论文的质量和学术水平等。
2. 学习要求:学位授予的学习要求包括修满规定的学分和通过必要的考试等。
3. 课程要求:学位授予的课程要求包括修满规定的课程和完成必要的实习等。
三、学位授予的程序1. 申请阶段:(1)学位申请:学生在完成学业后,需向学校提交学位申请,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学术成果和学习情况等。
(2)申请审核:学校将对学位申请进行审核,包括学术成果的评估和学习情况的核实等。
(3)申请结果:学校将根据审核结果通知学生申请是否通过,并告知学位授予的时间和方式等。
2. 学位授予阶段:(1)学位答辩:学生申请通过后,需要进行学位答辩,包括学术论文的口头答辩和学术问题的回答等。
(2)评审委员会:学位答辩后,学校将组织评审委员会对学位申请进行终审,评审委员会由相关专家和教授组成。
(3)学位授予:评审委员会通过后,学校将正式授予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四、学位授予的管理1. 学位授予的管理机构:学位授予的管理机构是学校的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学位授予的组织和管理等。
2. 学位授予的监督:学位授予的监督由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术界共同参与,确保学位授予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3. 学位授予的记录:学校将对学位授予的相关信息进行记录和存档,确保学位授予的真实性和可追溯性。
五、学位授予的其他要求1. 学位授予的公告:学校将对学位授予的结果进行公告,包括学位授予的名单和授予的学位等。
2. 学位授予的权威性:学位授予的权威性由学校的声誉和学术水平等决定,确保学位的价值和认可度。
3. 学位授予的追溯性:学位授予的结果将被记录并可供查询,确保学位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六、结论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障学位授予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具有重要意义。
江苏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江苏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我校有权授予学士、硕士、博士三级学位。
相应各级学位的授予学科、专业,已经上级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
第三条我校学位的授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确定的学位标准、条件和程序,遵循公正、公平和公开(保密专业除外)的原则。
第四条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学术道德规范,达到学校规定的学术水平标准者,均可按本细则有关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
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二章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五条学校成立江苏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位委员会)。
校学位委员会领导全校的学位工作,负责全校的学科建设工作,在国家授权范围内负责全校学士、硕士、博士三级学位的评定和授予工作,负责全校学位授予质量的评估工作。
第六条校学位委员会设学校、学院(含中心、研究院、所,下同)两级,并根据任期和人员变动情况及时进行换届、调整工作。
第七条校学位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和委员若干人。
校学位委员会成员由校领导、相关学院和职能部门负责人及教师代表组成,其中教学、研究人员应为三分之二以上,成员人数为单数,任期一般为三年。
第八条校学位委员会主席由校长担任。
校学位委员会的组成人选由研究生院提出建议名单(其中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应占三分之二以上),经学校审批,报江苏省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九条校学位委员会下设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学位办),负责校学位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未经校学位委员会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江苏大学的名义从事学位活动。
第十条校学位委员会职责:(一)学位授予学科专业的审定、上报和评估。
(二)审议校学科建设和学位申请、授予工作的规章制度,审定各学科专业的研究生培养方案。
(三)受理有关人员对相应学位的申请,审查并作出授予学位或者不授予学位的决定。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一、授予对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
二、学位授予条件1. 获得学分:学生应按照学校要求修满规定学分,且各门课程成绩均及格。
2. 综合素质评价合格:学生应通过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达到学校规定的合格标准。
3. 论文或设计论文合格:专业学位的学生应完成论文或设计论文,并由指导教师指导、评审合格。
4. 具有毕业资格:学生应在预定的规定学习年限内完成规定的学业,并按时提交毕业申请。
三、学位授予程序1. 申请毕业和评定学位学生应在学年期末的规定时间向系(专业)办公室提交毕业申请,并按要求提交论文、设计论文等材料。
学生在提交毕业申请时,应缴纳技术服务费。
2. 学习档案审核系(专业)负责审核学生学习档案,对学生的学业记录、成绩单、考试情况等进行核实,并对学生是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进行评定。
3. 论文评审学生所提交的论文、设计论文等材料,应经过论文评审委员会评审合格。
4. 学位评定学生的评定工作由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
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毕业生的成绩、论文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决定学生是否符合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
如审定结果为不授予学位,则应书面通知毕业生,并对不合格的原因进行解释。
5. 学位授予学位授予工作由学校领导进行,根据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评定结果,决定对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
学位授予采用学校正式盖章的毕业证书,授予学位的日期应为学校规定的学位授予日期。
四、特殊情况的处理1. 学生中途离校学生如在学习期间中途离校,若离校时尚未达到学位授予条件,应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延期毕业或者转入其他学校接受相关培训。
2. 学生换专业如学生在读专业与本人兴趣、能力等方面不符,在征得所在专业领导和新专业领导同意下,可转换专业,但转换成绩应从原专业所获得的学分重新开始计算。
3. 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对于学生在学术方面出现不端行为的情况,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如有必要,取消该生的学士学位授予资格。
五、附则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学校所有。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学位授予是高等教育中的重要环节,它标志着学生经过一定的学习和研究,达到了一定的学术水平和专业能力。
为了确保学位授予的公正、规范和有效,学位授予实施细则被制定出来,以明确授予学位的条件、程序和要求。
二、学位授予的条件1. 学业要求:学生必须完成规定的学分要求,并通过相应的考试和评定。
2. 学术要求:学生必须具备一定的学术水平,包括对所学专业的理论和实践知识的掌握。
3. 研究要求:对于研究型学位,学生必须完成一定的研究工作,并提交一篇符合学术规范的学位论文。
4. 诚信要求:学生必须具备诚信的品质,不得有严重的学术不端行为。
三、学位授予的程序1. 申请:学生在完成学业要求后,可以向学校提交学位授予申请。
申请材料包括个人简历、学术成果和推荐信等。
2. 审核:学校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包括学生的学业成绩、学术表现和研究成果等方面。
3. 答辩:对于研究型学位,学生需要参加学位论文的答辩。
答辩委员会由相关专家组成,对学生的研究工作进行评审。
4. 决定:学校根据审核和答辩结果,决定是否授予学位。
学位授予决定应当公示,并向学生发出正式的学位证书。
四、学位授予的要求1. 学位证书:学位证书是学位授予的正式文件,学生必须按时领取学位证书,并妥善保管。
2. 学位名称:学位授予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学位名称进行,不得随意更改或使用其他学位称号。
3. 学位证明:学位授予后,学生可以向学校申请学位证明,用于求职、升学或其他需要。
五、学位授予的监督和管理1. 审核机构:学校应当设立学位授予审核机构,负责对学位授予的审核和管理工作。
2. 监督机构: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对学位授予实施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学位授予的公正和规范。
3. 申诉渠道:学生对学位授予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学校或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诉,要求重新审核或调查。
六、学位授予的效力和认可1. 学位授予的效力:学位授予是学生获得学位的法律依据,具有法律效力。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一、前言学位授予是高等教育的重要环节,为了规范学位授予的过程,确保学位的公正与权威性,制定本《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二、学位授予的基本原则1. 公正性原则:学位授予必须公平、公正、公开,不得有任何歧视。
2. 权威性原则:学位授予必须以法律法规为依据,由相关教育部门或者机构授权进行。
3. 学术水平原则:学位授予必须基于学术水平和研究成果,不得以其他因素作为评判标准。
4. 严肃性原则:学位授予必须严肃认真,不得随意授予或者滥用学位授予权。
三、学位授予的程序与要求1. 学位申请:学位申请者需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提交申请材料,并缴纳相应的申请费用。
2. 学位评审:学位评审委员会将对申请者的学术水平、研究成果等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决定是否授予学位。
3. 学位授予:学位授予仪式应庄重隆重,由相关教育部门或者机构负责组织和举行。
授予学位的方式可以是颁发学位证书或者举行学位授予典礼。
4. 学位证书:学位证书应包括学位授予的学校或者机构的名称、学位授予的专业和级别、学位授予的日期等信息,并由相关教育部门或者机构签发。
四、学位授予的管理与监督1. 教育部门或者机构应建立学位授予的管理制度,明确学位授予的程序、要求和标准。
2. 学位评审委员会应由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确保评审的专业性和公正性。
3. 学位授予过程中应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对学位授予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学位授予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4. 对于违反学位授予规定的行为,应依法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撤销学位、追究相关责任等。
五、学位授予的国际交流与认可1. 学位授予应与国际接轨,吸收国际先进的学位授予经验和标准。
2. 学位授予的结果应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可和承认,提高我国学位的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
六、学位授予的改革与创新1. 学位授予制度应与时俱进,根据教育发展和社会需求的变化进行改革和创新。
2. 学位授予的标准和要求应不断提高,以适应高等教育的发展和人材培养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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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我校有权授予学士、硕士、博士三级学位。
相应各级学位的授予学科、专业,已经上级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
第三条我校学位的授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确定的学位标准、条件和程序,遵循公正、公平和公开(保密专业除外)的原则。
第四条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学术道德规范,达到学校规定的学术水平标准者,均可按本细则有关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
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二章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五条学校成立江苏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位委员会)。
校学位委员会领导全校的学位工作,负责全校的学科建设工作,在国家授权范围内负责全校学士、硕士、博士三级学位的评定和授予工作,负责全校学位授予质量的评估工作。
第六条校学位委员会设学校、学院(含中心、研究院、所,下同)两级,并根据任期和人员变动情况及时进行换届、调整工作。
第七条校学位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和委员若干人。
校学位委员会成员由校领导、相关学院和职能部门负责人及教师代表组成,其中教学、研究人员应为三分之二以上,成员人数为单数,任期一般为三年。
第八条校学位委员会主席由校长担任。
校学位委员会的组成人选由研究生院提出建议名单(其中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应占三分之二以上),经学校审批,报江苏省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九条校学位委员会下设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学位办),负责校学位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未经校学位委员会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江苏大学的名义从事学位活动。
第十条校学位委员会职责:(一)学位授予学科专业的审定、上报和评估。
(二)审议校学科建设和学位申请、授予工作的规章制度,审定各学科专业的研究生培养方案。
(三)受理有关人员对相应学位的申请,审查并作出授予学位或者不授予学位的决定。
(四)作出撤消已授或错授学位的决定。
(五)审议学位授予中有争议的问题,处理与学位有关的其他问题。
(六)审定研究生指导教师的遴选标准,负责新增研究生指导教师的资格评审和研究生导师的上岗选聘工作。
(七)评选校优秀研究生工作者、优秀研究生课程、优秀研究生学位论文等,推荐江苏省优秀研究生工作者、优秀研究生课程、优秀研究生学位论文和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等。
(八) 校学位委员会主席可根据需要召集部分委员组成临时专门委员会,审议紧急问题,并在校学位委员会召开时向全体委员报告。
第十一条校学位委员会按一级学科及各学院行政机构设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以下简称学位分委员会)。
学位分委员会协助校学位委员会工作。
第十二条学位分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和委员若干人。
分委员会主席必须为校学位委员会委员(须具备教授或相当职称)。
学位分委员会成员由相关学院与研究生院协商后提出建议名单(人数为单数,不得少于五人,任期与校学位委员会委员一致),报校学位委员会审批,并留存学位办备案。
第十三条学位分委员会设秘书一名,负责学位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四条学位分委员会职责:(一)相关学位授予学科专业的申报、审核和评估。
(二)制定相关学科建设和学位申请、授予工作规章制度及研究生培养方案,并报校学位委员会审批。
(三)审查相关学科人员对相应学位的申请,作出是否同意建议授予相应学位的决定,报校学位委员会审批。
(四)作出撤消因违反规定授予或错授学位的建议,报校学位委员会审批。
(五)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中有争议的问题及其他有关问题,报校学位委员会审议。
(六)审议推荐相关学位授权学科新增研究生指导教师名单及研究生导师上岗选聘名单,并向校学位委员会报送有关材料。
(七)评选推荐相关学科校优秀研究生工作者、优秀研究生课程、优秀研究生学位论文等,并报送校学位委员会。
第十五条校、院两级学位委员会的有效工作对确保学校的学位授予质量至关重要。
凡拟出国一年以上以及无力承担校学位委员会或学位分委员会工作的成员应及时进行调整,调整程序按产生的程序进行。
第十六条校、院两级学位委员会举行会议,均须有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出席为有效。
会议决定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
校学位委员会将决定授予学位人员名单上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三章学士学位第十七条符合本细则第四条要求,同时完成本科学业达到下述水平的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一)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
(二) 达到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学习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外语水平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和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了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三)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十八条本校本科毕业生,符合本细则第十七条规定,经学位分委员会审核后报校学位委员会通过,授予学士学位。
学士学位授予具体实施办法参见《江苏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教务处受校学位委员会委托负责处理与学士学位审核和授予有关的日常工作。
第四章硕士学位第二十条攻读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或者经认定具有申请硕士学位资格的人员,符合本细则第四条要求,同时修满规定学分,完成要求培养环节,通过学位论文答辩,成绩合格,符合《江苏大学关于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要求,在学术水平方面达到下述要求者,可授予硕士学位:(一)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二)掌握本门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三)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四)学位论文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的见解或解决重大实际工程问题。
(五)比较熟练地运用一种外国语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及撰写论文摘要。
第二十一条硕士学位课程考试科目应符合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规定要求。
第二十二条硕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一)论文应具有系统性、完整性。
论文的基本论点、结论和建议应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或对经济、文化、社会发展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实际价值。
(二)对所研究的课题,在某一方面有新的见解,取得一定科研成果,表明作者在本门学科上已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三)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由硕士研究生本人独立完成。
学位论文题目确定后,用于论文工作的时间应不少于一年。
(四)学位论文工作必须符合学术道德规范要求。
(五)学位论文原则上应用汉语撰写。
留学生可用英语或用事先经学位分委员会和研究生院同意的其他语种撰写学位论文。
非汉语撰写的学位论文必须附加详细汉语摘要。
(六)学位论文格式应符合《江苏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撰写格式要求》规定。
第二十三条硕士学位论文送审、评阅和答辩:(一)学位论文的送审学位论文经导师审核同意后,最迟应在答辩前三十五天提交送审申请。
(二)学位论文的评阅学位论文评阅实行100%“盲审”制度。
论文的“盲审”工作由相关学院负责实施。
论文评阅人为两名教授、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
两名论文评阅人中,原则上以校外专家为主,校内专家至多一名。
评阅意见的处理及其他相关规定详见《江苏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盲审”工作暂行办法》。
(三)学位论文的答辩1.论文答辩审批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及组成的审批由学位分委员会负责。
2.论文答辩委员会论文答辩委员会由教授、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五人(导师可作为答辩委员,但不担任主席)或三人(导师不得作为答辩委员)组成,一半以上委员应为相应学科的研究生指导教师。
答辩委员会设主席一人,秘书一人。
主席由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担任,秘书一般由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教研室教师或硕士毕业生担任。
各类别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及组成的具体要求如下:1、学术型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中高校的专家不得少于三人;2、高教硕士/同等学力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中必须至少一人为我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同等学力硕士的导师不能被聘为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
3、专业学位硕士①工程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中必须至少有一人为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来自工矿企业或工程建设部门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
②MBA: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中必须至少有一人为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来自工商企业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
③临床医学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中必须至少有一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临床在职专家。
④会计硕士/应用统计硕士/资产评估硕士/农业推广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中必须至少有一位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务的行业在职专家。
3.论文答辩论文答辩最迟应在论文提交送审后半年内进行完毕,答辩工作由学院负责。
学位论文应在答辩前六日由答辩委员会秘书送达答辩委员会委员。
答辩委员会必须本着“坚持标准、实事求是、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的方针进行答辩工作,每位委员应预先了解论文内容,做好提问准备。
论文答辩要坚持学术民主的原则,以公开方式进行(保密论文答辩除外)。
保密论文答辩,应预先申请,经保密委员会审定报学位办备案。
论文答辩的组织接待工作应由答辩委员会秘书负责,答辩人不得参与,更不得探询与答辩有关的问题。
答辩委员在答辩会上提出的问题,答辩之前应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给答辩人,否则答辩无效。
学位论文答辩程序如下:(1)答辩委员会主席介绍答辩委员会委员并宣布答辩规则。
(2)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答辩会。
(3)答辩人报告:陈述本人学位论文的主要内容、观点、新见解及价值等(一般不超过四十分钟)。
(4)答辩委员提问,答辩人回答问题。
(5)回答问题结束后答辩会休会,答辩委员会举行内部会议。
指导教师或答辩委员会秘书介绍答辩人的政治表现、学位课程考试成绩、身体健康情况、论文工作情况和指导教师及论文评阅人评阅意见等。
答辩委员会进行评议,并就是否建议授予学位或修改论文后重新答辩等方面作出决议。
决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不含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能通过(表决票由学位办统一印制,盖章有效)。
(6)答辩会复会,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决议(答辩人在场)。
答辩时秘书应做好记录,记录稿纸用研究生院统一印制的论文答辩记录用纸。
答辩结束后两日内由答辩委员会秘书将论文答辩有关材料整理立卷,送相关学位分委员会。
答辩不合格者,经答辩委员会同意,学位论文可在一年内修改后重新答辩一次。
但可重新答辩一次的决议必须由全体委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过半数通过才能生效。
如果答辩委员会未当场作出修改论文后重新答辩一次的决议,任何委员事后无权同意。
经答辩委员会同意申请人修改论文后重新答辩一次的有关材料,由相关学位分委员会保存,留作以后答辩时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