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全文(20210126134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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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范本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范本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范本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机构和个人的现金管理,保障资金安全,提高资金利用效益,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所有具有现金管理需求的机构和个人。

第三条现金管理应遵循合法、公正、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现金管理应实行有计划、有组织、有纪律、有监督的要求。

第五条现金管理应科学、规范、透明、规避风险的原则。

第六条现金管理应合理配置资金,提高投资收益。

第七条现金管理应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现金管理效率。

第八条现金管理应加强风险控制,防范现金管理风险。

第二章现金管理的基本原则第九条现金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风险第一、效益第一的原则。

第十条现金管理应遵循合规经营、持续经营、稳健经营的原则。

第十一条现金管理应遵循分级管理、专项管理、个人自主的原则。

第十二条现金管理应遵循信息共享、协同配合、信息安全的原则。

第三章现金管理的主要内容第十三条现金管理应包括现金收付、现金存储、现金监管、现金投资、现金结算等内容。

第十四条现金管理应明确责任分工,实行层级管理。

第十五条现金管理应建立相应的信息系统,保障信息安全。

第十六条现金管理应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请专人负责执行。

第十七条现金管理应加强对现金流动的监控和分析。

第十八条现金管理应加强对现金存储和使用的安全保障。

第十九条现金管理应加强对现金投资的风险评估和控制。

第四章现金管理的监督与考核第二十条现金管理应加强内部监督,建立健全相应的内控制度。

第二十一条现金管理应加强外部监督,接受监管部门的检查和指导。

第二十二条现金管理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考核指标。

第二十三条对现金管理不合规的机构和个人,应当依法进行处理。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条例的解释权归主管部门所有。

第二十五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本条例的相关制度和规范应在本条例发布之日起一年内制定并实施。

实施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机构和个人的现金管理,提高现金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2024年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2篇)

2024年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2篇)

2024年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____年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现金管理,维护金融秩序,保障金融安全,促进金融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金融机构、企事业单位、个人以及其他从事与现金管理相关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现金管理包括现金流动性管理、现金收付管理、现金监督管理、反假币管理、假币处理等方面的活动。

第四条现金管理应当遵循合法、规范、安全、高效的原则,依法开展相关活动。

第五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现金管理制度,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确保现金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行。

第六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现金管理制度,明确现金管理的责任和权限,加强内部控制,防范现金管理风险。

第七条个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依法进行现金管理活动,不得从事非法、违规的现金活动。

第二章现金流动性管理第八条现金流动性管理是指金融机构、企事业单位等进行现金准备、现金存储、现金清算等活动。

第九条金融机构应当根据自身业务特点和风险管理需求,合理确定现金准备金水平,确保业务运营的正常开展。

第十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合理进行现金存储,避免现金过多或过少导致的浪费或不便。

第十一条金融机构应当确保现金清算工作的及时进行,避免可能产生的清算风险。

第十二条现金清算应当依法开展,保障交易的安全、可靠。

第三章现金收付管理第十三条现金收付管理是指金融机构、企事业单位等进行现金收付的活动。

第十四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现金收付制度,确保现金收付的安全、高效。

第十五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现金收付制度,加强现金收付环节的内部控制,防范现金窃盗和失误的风险。

第十六条个人和其他组织在进行现金收付活动时,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确保交易的正常进行。

第四章现金监督管理第十七条现金监督管理是指金融机构、企事业单位等对现金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活动。

第十八条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对现金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确保现金管理制度的执行和运行。

现金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范文

现金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范文

现金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企事业单位的现金管理,保障资金的安全、高效运转,维护财务秩序,提高资金利用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财政经济政策,结合企事业单位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各类企事业单位的现金管理活动。

第三条现金管理是指企事业单位对现金的收付、保管、使用和监督管理的一系列行为。

第四条现金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依法合规、安全高效的原则,注重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第五条现金管理工作应坚持正确的财务纪律和会计准则,确保会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企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现金管理制度,明确现金管理的责任分工,确保现金管理规范有序进行。

第二章现金收付管理第七条企事业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建立现金收付中心,集中管理现金收付活动。

第八条现金收付中心负责对企事业单位的现金收付进行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

具体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制定现金收付计划,合理安排现金使用和拨款;(二)接收各部门和单位的现金存款及应收款项,核实金额和真实性;(三)支付各项经费支出,确保支付及时、准确;(四)对现金收付过程进行记录、核对和分析,做好现金监管和风险控制工作;(五)收到现金存款的单位应核实金额和真实性,并及时记录入账。

第九条现金收付中心应定期进行现金结存工作,确保现金结余和盈余的安全和合理运用。

第十条企事业单位应规范现金管理流程,确保现金收付的安全和高效。

具体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建立完善的收款和付款流程,严格按照程序操作,不得越级或代替他人办理现金收付业务;(二)对现金收付环节进行严格的财务和制度审核,确保凭证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三)应建立现金保管制度,明确保管人员的职责和权限,确保现金的安全和完整。

第三章现金保管管理第十一条企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现金保管制度,明确现金保管的责任分工,确保现金的安全和完整。

第十二条现金保管应遵循货币货物管理的法律法规,确保货币的稳定和价值的不受损害。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范文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范文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财政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加强和规范现金管理,维护国家财政秩序和金融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和其他依法收取、支付现金并享有财政支出管理权限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

第三条现金是指人民币、外币以及其他支付手段支付的等价物。

第四条现金管理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负责承担单位现金管理任务的机构。

第五条本条例所称现金管理包括现金收付、现金储备、现金管理人员管理和现金流量控制等内容。

第二章现金管理主体及职责第六条单位是现金管理的主体,应当建立现金管理制度,明确现金收付的流程和责任。

第七条单位应当设立现金管理部门或负责人,依法履行现金管理职责。

现金管理部门或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接受相关培训。

第八条现金管理部门或负责人应当全面负责单位的现金管理工作,包括现金收付的登记和核算、现金储备的管理、现金管理人员的管理和现金流量的控制等。

第九条单位应当落实现金收款机构和现金付款机构的职责,确保现金收付的安全和准确。

第十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和实施现金管理制度,对现金进行登记、核算和监督,确保现金管理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第三章现金收付管理第十一条现金收付管理应当遵循真实、安全、准确的原则,确保现金收付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第十二条单位应当建立现金收付登记制度,对所有现金收付行为进行登记。

登记内容包括资金来源、用途、金额等。

第十三条现金收付应当依法采用票据等方式进行,不得擅自以现金值列支或解决业务往来。

第十四条现金收付的相关票据和凭证应当合法、真实、准确,经过核实和认证。

第十五条单位应当建立现金入库制度和现金出库制度,对现金收入和支出进行登记和核算。

第十六条现金入库时,单位应当按要求填写相关登记表格,核实现金的来源和数目,并及时存入指定的银行账户。

第十七条现金出库时,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填写相关登记表格,核实现金的用途和数目,并由专人负责监督。

现金管实施细则

现金管实施细则

现金管实施细则现金管理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现金管理是企业财务管理中的重要环节,对于保障企业资金安全、提高资金利用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现金管理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以确保现金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现金管理流程1. 现金收款流程(1)收款人员接收客户现金,并核对现金的真实性和金额的准确性。

(2)在收款凭证上记录客户信息、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并将现金存入专用的收款箱。

(3)定期将收款箱中的现金清点并记录清点结果。

(4)将清点结果与实际收款金额进行对比,确保无误后,将现金存入银行账户。

2. 现金支付流程(1)根据企业支付需求,编制支付计划。

(2)支付人员核对支付计划,确认支付金额和收款方信息。

(3)从银行账户中划拨相应金额至收款方账户。

(4)记录支付信息,并及时更新企业账户余额。

3. 现金存储与保管(1)设立专用的现金库房,确保现金的安全。

(2)将现金按照面额和币种分类存放,并定期进行清点。

(3)设立保管人员,负责现金的保管和安全监控。

(4)定期对现金库房进行检查,确保安全措施的有效性。

4. 现金流量预测与分析(1)根据历史数据和市场情况,编制现金流量预测表。

(2)对现金流量预测进行分析,及时调整企业资金筹措和运用计划。

(3)制定现金流量分析报告,为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5. 现金管理制度与内控(1)制定现金管理制度,明确各项管理规定和责任。

(2)建立现金管理内控制度,确保现金管理过程的规范性和合规性。

(3)加强现金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其工作技能和风险意识。

(4)定期进行内部审计,发现问题并及时改进。

三、现金管理的目标和意义1. 目标(1)确保企业现金安全,防范现金流失和盗窃。

(2)提高现金利用效率,减少现金闲置。

(3)优化现金流动性,保障企业正常运营。

(4)提高企业的资金筹措能力,降低融资成本。

2. 意义(1)保障企业资金安全,减少经济损失。

(2)提高企业资金利用效率,增加收益。

(3)提升企业形象和信誉度。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全文范文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全文范文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全文范文现金管理是每个企业都需要面对的问题,也是企业经营的重要方面之一。

于是,在中国财政部颁布了《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后,在企业经营管理中,更具体、规范和科学的现金管理制度、规则和标准也应运而生。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全文共分为12章60条,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绪论该章主要介绍了实施细则适用范围、目的、原则和主管部门等。

第二章管理机构、岗位及职责该章主要介绍了现金管理机构、现金岗位及职责、职责的分工和制定现金管理规章制度等。

第三章现金管理流程该章主要介绍了企业现金管理流程的分析、设计和实施等。

第四章现金收付该章主要介绍了收付款的管理和实施,如相关业务流程、管理措施、授权付款、签章和记录等。

第五章现金借支该章主要介绍了面向企业内部的经费借支管理,具体包括借支流程、审批程序、管理措施、风险防范、记录等。

第六章现金储备该章主要介绍了企业对固定储备金的筹备,按规定存放和管理的一般原则和办法等。

第七章现金保险该章主要介绍了对现金进行保险保障的管理原则和办法等(仅限于现金的物理保管)。

第八章现金领用该章主要介绍了企业内部对现金领用的管理原则和办法等。

第九章现金盘点、清点该章主要介绍了现金盘点、清点的管理和实施。

第十章现金随机检查该章主要介绍了对企业现金进行随机检查的管理原则和办法等。

第十一章企业现金统计与分析该章主要介绍了对企业现金收支情况以及重点物品资产进行统计和分析的管理原则和办法等。

第十二章后勤保障该章主要介绍了对企业现金后勤保障的管理原则和办法等。

以上内容都是《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全文的主要内容,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实施细则使得企业的现金管理变得更加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

企业只需要按照规章制度,采取相应措施和方法,就可以大大减小管理风险,确保企业现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综上所述,《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全文范文是对现金管理规范和流程的详细说明和细化,企业在实际操作中应根据实施细则的规定,完善自身的内部规章制度和管理,合理安排和使用企业现金,促进企业的经济效益的提升。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法》(以下简称《现金管理法》)及实施条例,规范金融机构现金管理业务,促进金融市场健康发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金融机构应当依据《现金管理法》及实施条例之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获得经营的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等。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所管理的现金,是指法定货币、外汇现钞和外币现钞,以及可以充当支付工具的其他有价证券。

第二章现金验收第五条金融机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入库的现金真实、合法和完好无损,并在验收后及时录入现金清册,同时进行防伪鉴别和计数。

第六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现金验收制度,包括验收人员岗位责任、验收现场的布置、检验方法和验收质量评定标准等。

第七条鉴别现钞应当参照《人民币真假鉴别技术操作规范》等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外币现钞应根据相关规定进行鉴别。

第八条计数应当采用硬币计数机、钞票计数机等计数设备进行,计数结果应当与现金清册进行核对。

第九条验收不合格的现金应当予以退回,并填写退换金记录。

现金退还人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同时填写领取现金记录。

第三章现金保管第十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安全、有效的现金保管制度和安全管理体系,防止现金的遗失、损毁和盗窃等风险。

第十一条现金保管室应当位于保密、防盗、防火、防潮、防尘的环境中,应当具备强有力的安全防护设备和技术保障手段。

第十二条金融机构现金保管室应当设立不同级别的保险柜和保险箱,应当采取分层控制、交叉管理的方式加强对现金的保障。

第十三条现金保管室应当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包括进入保管室的人员身份识别、现金进出监控、保管工具的使用和保养等。

第四章现金清分第十四条金融机构应当采用专业的现金清分机进行现金清分,以提高现金清分效率和准确度。

第十五条现金清分应当实行凭证审核、计数、分类、封装和注明相关信息的流程,以确保现金清分的准确、及时和完整。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现金管理行为,保障企业现金资产安全、提高现金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所有企业的现金管理活动。

第三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现金管理制度,加强现金管理工作,确保现金资产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四条现金管理应当遵守诚信、规范、高效、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企业应当依法实施现金管理,经济合理、科学有效地使用现金资产。

第六条企业应当加强对现金管理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并建立健全现金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章现金管理的基本要求第七条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现金管理制度,明确现金管理的职责、权限和程序,确保现金管理规范化、标准化和管理化。

第八条企业应当制定现金管理计划,根据经营需要和财务状况,设置合理的现金收付预算,控制现金投资和融资风险。

第九条企业应当加强现金缴存和支付管理,建立完善的现金收付流程和管理程序,确保现金缴存安全、准确和及时,支付流程规范、安全、快捷、准确,杜绝现金流失。

第十条企业应当加强现金保管管理,建立安全的现金保管制度,保障现金资产安全,防止现金损失和盗窃。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现金监督管理制度,实行现金监督、检查和审计制度,对现金管理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及时发现问题,加强现金管理,防范现金流失和跑冒滴漏现象。

第三章现金收付管理第十二条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收款制度,规范收款流程,确保收款准确、及时和真实。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付款制度,规范付款流程和审批程序,杜绝挪用公款和贪污现象的发生。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现金余额监控和预警制度,及时发现现金结余过多或短缺的情况,制定合理的处理方案,确保现金余额合理、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十五条企业应当建立现金银行往来制度,规范处理与银行的现金业务,确保银行账户余额准确、清晰,杜绝现金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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笫一条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务院1988年发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开立帐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开户单位),必须执行本细则,接受开户银行的监督。

开户银行包括:各专业银行,国内金融机构,经批准在中国境内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资、中外合资银行和金融机构。

企业包括:国营企业、城乡集体企业(包括村办企业)、联营企业、私营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中外合资和合作经营企业原则上执行本细则,具体管理办法山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部队、公安系统所属的保密单位和其他保密单位的现金管理,原则上执行本细则。

具体管理办法和其他单位可以有所区别(见第四条笫二款)。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是现金管理的主管部门。

各级人民银行要严格履行金融主管机关的职责,负责对开户银行的现金管理进行监督和稽核。

开户银行负责现金管理的具体执行,对开户单位的现金收支、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一个单位在儿家银行开户的,只能在一家银行开设现金结算户,支取现金,并山该家银行负责核定现金库存限额和进行现金管理检查。

当地人民银行要协同各开户银行,认真清理现金结算帐户,负责将开户单位的现金结算户落实到一家开户银行。

笫四条各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都要核定限额。

库存现金限额应山开户单位提出计划,报开户银行审批。

经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开户单位必须严格遵守。

部队、公安系统的保密单位和其他保密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的核定和现金管理工作检查事宜,山其主管部门负责,并山主管部门将确定的库存现金限额和检查情况报开户银行。

各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由于生产或业务变化,需要增加或减少时,应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再行调整。

第五条开户银行根据实际需要,原则上以开户单位三至五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需核定库存现金限额,可以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十五天的日常零星开支。

对没有在银行单独开立帐户的附属单位也要实行现金管理,必须保留的现金,也要核定限额,其限额包括在开户单位的库存限额之内。

商业和服务行业的找零备用现金也要根据营业额核定定额,但不包括在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之内。

第六条开户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必须通过银行进行转帐结算。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开户单位只可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职工工资、津贴;(二)个人劳务报酬;(三)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四)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五)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六)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七)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八)确实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见第十一条第四项)。

第七条结算起点为一千元,需要增加时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确定后,报国务院备案。

第八条除本条例第六条第(五)、(六)项外,开户单位支付给个人的款项中, 支付现金每人一次不得超过一千元,超过限额部分,根据提款人的要求在指定的银行转为储蓄存款或以支票、银行本票支付。

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应经开户银行审查后予以支付。

第九条转帐结算凭证在经济往来中具有同现金相同的支付能力。

开户单位在购销活动中,不得对现金结算给予比转帐结算优惠的待遇;不得只收现金拒收支票、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其他转帐结算凭证。

第十条开户单位购置国家规定的社会集团专项控制商品,必须采取转帐方式,不得使用现金,商业单位也不得收取现金。

第十一条开户单位现金收支按下列规定办理:(-)户单位现金收入应当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

当日送存确有困难的,由开户银行确定送存时间;(二)开户单位支付现金,可以从本单位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者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

需要坐支现金的,应当事先报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由开户银行核定坐支范围和限额。

坐支单位必须在现金帐上如实反映坐支金额,并按月向开户银行报送坐支金额和使用情况。

(三)开户单位根据本条例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从开户银行提取现金,应当如实写明用途,III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经开户银行审核批准,予以支付。

(四)因采购地点不固定、交通不便、抢险救灾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办理转帐结算不够方便,必须使用现金的开户单位,要向开户银行提出书面申请,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经开户银行审核批准后,予以支付现金。

第十二条开户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帐逐笔记载现金支付。

帐日应当日清月结,做到帐款相符。

不准用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不准单位之间相互借用现金;不准谎报用途套取现金;不准利用银行帐户代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不准将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储蓄;不准保留帐外公款(即小金库);禁止发行变相货币,不准以任何票券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

笫十三条对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发放的贷款,应以转帐方式支付。

对于确需在集市使用现金购买物资的,由承贷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开户银行审核批准后,可以在贷款金额内支付现金。

第十四条在开户银行开户的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异地采购的货款, 应当通过银行以转帐方式进行结算。

因釆购地点不固定,交通不便必须携带现金的,由客户提出申请,开户银行根据实际需要予以支付现金。

未在银行开户的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异地采购,可以通过银行以汇兑方式支付。

凡加盖“现金”字样结算凭证,汇入银行必须保证支付现金。

笫十五条具备条件的银行应当积极开展代发工资,转存储蓄业务。

笫十六条为保证开户单位的现金收入及时送存银行,开户银行必须按照规定做好现金收款工作,不得随意缩短收款时间,大中城市和商业比较集中的地区, 应当建立非营业时间收款制度。

笫十七条开户银行应当加强柜台审查,定期和不定期地检查开户单位执行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本细则的情况,并按规定向其上级单位和当地人民银行报告现金管理情况。

各级人民银行要定期不定期地对同级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包括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资、中外合资银行和金融机构)的现金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及时解决有关现金管理中的问题。

各开户单位要向银行派出的检查人员提供有关资料,如实反映情况。

第十八条各开户单位的主管部门要定期和不定期地检查所属单位执行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本细则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将检查情况书面通知开户银行。

第十九条各级银行要支持敢于坚持原则、严格执行现金管理的财会人员,对模范遵守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本细则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条开户单位如违犯《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开户银行有权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罚款。

(一)超出规定范围和限额使用现金的,按超过额的10-30%处罚;(二)超出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留存现金的,按超出额的10-30%处罚;(三)用不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的,按凭证额10-30%处罚;(四)未经批准坐支或者未按开户银行核定坐支额度和使用范围坐支现金的,按坐支金额的10-30%处罚;(五)单位之间互相借用现金的,按借用金额10-15%处罚。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律处以罚款:(六)保留帐外公款的,按保留金额10-30%处罚;(七)对现金结算给予比转帐结算优惠待遇的,按交易额10-50%处罚;(八)只收现金拒收支票、银行汇票、本票的,按交易额10-50%处罚;(九)开户单位不采取转帐结算方式购置国家规定的专项控制商品的,按购买金额50%至全额对买卖双方处罚;(十)用转帐凭证套取现金的,按套取金额30-50%处罚;(十一)编造用途套取现金的,按套取金额30-50%处罚;(十二)利用帐户替其他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的,按套取金额30-50%处罚;(十三)将单位的现金收入以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的,按存入金额30-50% 处罚;(十四)发行变相货币和以票券代替人民币在市场流通的,按发行额或流通额30-50%处罚。

第二十一条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根据本细则第二十条的原则和当地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处罚办法,所得的罚没款项一律上缴国库。

第二十二条开户单位对开户银行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必须首先按照处罚决定执行,然后在10内向当地人民银行申请复议。

各级人民银行应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开户单位对复议决定不服,应自收到复议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三条开户银行不执行或违犯《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本细则,由当地人民银行查处;当地人民银行根据其情节轻重,可给予警告、追究行政领导责任直至停止其办理现金结算业务等处罚。

银行工作人员违反《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本细则,绚私舞弊、贪污受贿、玩忽职守纵容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笫二十四条各开户银行要建立健全现金管理制度,配备专职人员,改进工作作风,改善服务设施,方便开户单位。

现金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应当在各开户银行业务费中解决。

笫二十五条现金管理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级银行要加强调查研究, 根据实际情况,实事求是地解决各种问题,及时满足单位正常的、合理的现金需要。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本细则自1988年10月1日起施行,过去发布的各项规定同时废除,一律以《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本细则为准。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是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特制定的细则。

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执行本细则,接受开户银行的监督。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是现金管理的主管部门。

各级人民银行要严格履行金融主管机关的职责,负责对开户银行的现金管理进行监督和稽核。

各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都要核定限额。

库存现金限额应曲开户单位提出计划,报开户银行审批。

经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开户单位必须严格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善现金管理,促进商品生产和流通,加强对社会经济活动的监督,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开立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以下简称开户单位),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收支和使用现金,接受开户银行的监督。

国家鼓励开户单位和个人在经济活动中,采取转账方式进行结算,减少使用现金。

第三条开户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除按本条例规定的范围可以使用现金外, 应当通过开户银行进行转账结算。

第四条各级人民银行应当严格履行金融主管机关的职责,负责对开户银行的现金管理进行监督和稽核。

开户银行依照本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负责现金管理的具体实施,对开户单位收支、使用现金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现金管理和监督笫五条开户单位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一)职工工资、津贴;(二)个人劳务报酬;(三)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四)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五)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六)岀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七)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八)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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