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盈余分配制度
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

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2010-12-29 09:27:36| 分类:法规| 标签:农合|字号大中小订阅第一章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运行态势概述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组织,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认真搞好成本核算,如实反映合作社的财务状况。
但由于合作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不够健全,基层农经管理部门在对专业合作社的财务管理指导时无章可循。
小农意识是指在小农经济背景下产生的和适应于小农经济的认知方式和思维模式。
其本身并不应作褒贬,因为它是时代给每一位社会人的烙印,具有普遍性和顽固性。
小农意识支配下的贫困山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却很难有突破性发展。
如果要快速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引导农民摒弃小农意识,学会用市场化、规模化、专业化、现代化的头脑去思考问题是关键。
那么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加强财务管理,用财务核算提供的数据去分析合作社营运过程的问题、指导经营是非常重要的。
第一节管理现状1.没有专业的财会人员,没有制定专门的财务管理制度。
目前,我乡两家专业合作社,其中一家明确了专门的会计人员和出纳入员。
会计员由社员集体推荐,出纳员由理事长任命,都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证,没有发放聘书,也没有向农经部门报告。
另一家没有确定专门的财务人员,年终报表时临时花钱聘请,出纳员由理事亲自兼任。
两家均没有财务管理制度,合作社成立章程中对财务管理也没有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票据一般使用自制收据,有时根据需要在税务部门领用收款收据,记账程序和财务手续混乱不清。
2.财务活动频繁,资金流量较大。
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活动主要具体表现为物资运动和资金运动两个方面。
其中合作社资金运动包括资金的筹集、使用、耗费和收入分配四个方面。
筹集资金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活动的前提条件。
合作社可以吸引社员投资,向银行和信用社借款等筹集资金,这表现为合作社资金的来源,它是合作社资金运动的起点。
合作社筹资的目的是把资金运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以取得盈利。
合作社把筹集到的资金投资于合作社内部用于购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便形成合作组织对内投资。
农民专业合作社盈余分配的实证分析——以湖北省24家专业合作社为例

文 章编 号 : 4 9 8 1 ( 0 2 1 — 1 8 0 0 3 — 14 2 1 )0 2 4 — 3
Ana y i n iu to f Far e s Co p r tv s l ss o S t a i n o m r o e a i e Dit i uto o ur us sr r t e i b i P o i c s Ta e s Ex m p e 4 F r r o e a i s n Hu e r v n e wa k n a a v l
ZHANG u J 1DENG u - o g J n rn 2
( _C l g f A t a d S i c ,Y n t nv ri ,J gh u 4 4 2 . u e , hn 1 o e e o r n ce e a g e U ies y l s n z t i z o 3 0 0 H b iC ia n
2C nr f R rlDeeo m n n H b iP o ic ,Jn z o 3 0 5 Hu e , hn ) .e t o u a e v lp e ti u e rv e ig h u 4 4 2 , b iC ia n
张 菊 . 邓军蓉
( . 江大 学 文 理 学 院 , 北 荆 州 1长 湖 4 4 2 ;. 北 省 农 村 发展 研 究 中心 , 北 荆 州 30 0 2湖 湖 442 ) 3 0 5
摘要 : 湖北省 2 以 4家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为例 ,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在 现 有 制 度 背 景 下 的 盈 余 分 配 中存 在 的 对 问题及 原 因进 行 了分 析 。 结 果表 明 , 作 社 盈 余 分 配 的 问题 主要 有 : 积金 提 取 比例 随意 性 强 . 合 公 没有 依 法
盈余分配合作社规章制度

盈余分配合作社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合作社的盈余分配行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合作社的盈余分配活动,包括盈余的计算、分配原则、分配程序和分配办法等。
第三条合作社的盈余分配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成员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第二章盈余计算第四条合作社的盈余是指合作社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的经营收入减去经营支出、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税金等后的余额。
第五条合作社的盈余计算应当准确、真实、完整,不得虚构、隐瞒或者虚报盈余。
第六条合作社的盈余计算应当遵循会计准则,按照规定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进行。
第三章分配原则第七条合作社的盈余分配应当遵循盈余分配原则,包括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公益金等。
第八条合作社的盈余分配应当优先弥补亏损,其次提取公积金,最后进行成员盈余分配。
第九条合作社的盈余分配应当根据成员的交易量(额)比例进行,确保成员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第四章分配程序第十条合作社的盈余分配程序应当包括盈余计算、盈余审计、盈余分配方案制定、盈余分配方案表决等环节。
第十一条合作社的盈余计算完成后,应当进行盈余审计,确保盈余计算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第十二条合作社的盈余分配方案应当根据盈余计算和审计结果制定,包括分配原则、分配比例、分配金额等。
第十三条合作社的盈余分配方案应当提交成员大会表决,成员大会应当有不少于三分之二的成员出席,且出席成员表决同意率达到三分之二以上才能通过。
第五章分配办法第十四条合作社的盈余分配办法包括按成员交易量(额)比例返还和按成员账户中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分配。
第十五条合作社应当按照成员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盈余,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
第十六条合作社在按成员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盈余后,剩余的盈余应当按照成员账户中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进行分配。
第十七条合作社的盈余分配应当采用货币形式,确保成员能够及时、准确地收到分配的盈余。
农民专业合作社盈余分配的实证分析——以湖北省为例

心, 受多方面 因素 的影响。 目前合 作社 的盈余分 配不规 范现 象非 常普遍 , 分配不公 已经成 为制约合 作社发展 的重要瓶颈 。 近 年来 ,湖北 省农民专业 合作社 发展迅速 ,截至 2 1 年 4 0 1 月 中旬 , 民专 业合作 社达 到 1 0 农 500家 , 社农 户数 量达 到 3 入 O
配制度不规 范的现 象 ,主要表现在 对收益分配 中的股金 分红 、 股
息、 利润 返还 的比例 制定不 合理 , 不 出制定 比例 的依据 和合理 给
的理 由。 民专 业合作社 的盈余分配关 系到农 民眼前 利益与长远 农
利益 , 合作 社正确 处理 国家 、 是 组织 以及农 民之 间利益 关系 的核
一
《 合作社法》 合作社财 务会 计制度( 和《 试行 ) 》 虽然对合 作社的
公积金 和盈余返还的程序 等做 了相 关规定 , 但把公积金提取 比例的 决定权完全 留给了合作社本身。这样 , 方面给各合作社更多的自 一 主权和自我发展空间 , 充分尊重了农 民的 自我创造 : 另一方面却使 农民专业合作社盈余分配机制制定的随意性增加。调查结 果显示 : 在2 4家被调查 的合作社 中 。 1 有 3家合作社 虽然有盈余 , 没有依 但 据《 合作社法》 提取盈余公积 。 而是直接把全部盈余进行了分配 ; 其中 按照盈余 的 1%、0 3 %、0 0 2 %、0 4%提取 公积金的合作社 一共有 1 O 家; 另外有 1 家合作社 因为无盈余而没有提取公积金( 详情见表 1。 )
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盈余分配规范问题的思考

2021.04 总第143期《中国农民合作社》65研究农民专业合作社(简称合作社)的盈余分配,就是把当年已经确定的盈余余额加上上一年度的未分配盈余,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合理分配。
围绕合作社盈余分配的法律规定,本文进一步探讨了合作社盈余分配的重要意义、现实表现,对规范合作社盈余分配提出了相关建议。
合作社盈余分配的重要意义盈余分配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合作社提出的基本要求,相关法律条款涉及合作社成立的章程、成员账户管理、票据使用、账务处理流程、会计核算、收益分配管理等诸多内容,直接关系到合作社成员各方面的利益,对合作社规范、可持续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是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
合作社盈余的产生,离不开合作社与成员之间的交易,合作社有了成员的合作支持,才能取得规模采购、规模销售的优势,从而节省交易成本,提高市场议价能力,这是全体合作社成员合作的结果。
规范盈余分配,就是将合作社在节省交易成本和提高市场议价等方面形成的盈余,通过盈余分配的形式再分配给成员,增加成员收益,调动成员参与合作社的积极性,切实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
二是体现合作社的本质特征。
合作社可分配盈余可以按照章程规定或者经全体成员同意的其他办法返还或分配给本社成员,不能自行分配,坚决杜绝虚提盈余以及不及时、不足额甚至不向成员返还现象的发生。
盈余分配原则充分体现了合作社“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基本属性和本质特征。
三是彰显法律制度的刚性。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的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
合作社建立盈余分配机制,将提取的盈余及时返还支付给成员,并且必须依法按照规定的比例进行盈余分配,这是对合作社法律底线的坚守。
四是促进合作社持续健康发展。
合作社本年盈余和盈余分配的会计账务处理

合作社本年盈余和盈余分配的会计账务处理盈余分配是农民合作社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各方面的切身利益,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必须重视并做好合作社本年盈余核算及盈余分配。
一、本年盈余的形成本年盈余是指农民专业合作社本年度经营所产生的盈余。
【业务1】利民水稻合作社2022年度经营收入账面累计数为1034000元,投资收益账面累计数为24000元,其他收入账面累计数为700元,经营支出账面累计数为833000元,管理费用账面累计数为21500元,其他支出账面累计数为18450元,计算合作社的本年盈余数额。
本年盈余=经营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经营支出-管理费用-其他支出=1034000+24000+700-833000-21500-18450=185750元二、本年盈余的核算(一)期末结转各项收入的账务处理会计期末结转各项收入时,将“经营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盈余”科目的贷方,借记“经营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科目,贷记“本年盈余”科目。
【业务2】承业务1,2022年末,利民水稻合作社将各项收入转入“本年盈余”科目。
根据以上会计资料账务处理如下:借:经营收入 1 034 000投资收益24 000其他收入700贷:本年盈余 1 058 700(二)期末结转各项支出的账务处理会计期末结转费用或支出时,将“经营支出”“管理费用”“其他支出”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盈余”科目的借方,借记“本年盈余”科目,贷记“经营支出”“管理费用”“其他支出”科目。
【业务3】承业务1,2022年末,利民水稻合作社将各项费用或支出转入“本年盈余”科目。
根据以上会计资料账务处理如下:借:本年盈余872 950贷:经营支出833 000管理费用21 500其他支出18 450(三)期末结转本年盈余年度终了,应将本年收入和支出相抵后结出的本年实现的净盈余,转入“盈余分配”科目,借记“本年盈余”科目,贷记“盈余分配—未分配盈余”科目;如为净亏损,做相反会计分录,结转后“本年盈余”科目应无余额。
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盈余分配制度兼评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相关规定

3、盈余分配监督机制
3、盈余分配监督机制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要求合作社建立健全的财务和会计制度,并接受政府 部门的监督检查。同时,合作社应定期向社员公开财务状况,接受社员监督。这 些规定有助于保障盈余分配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三、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盈余分 配制度的建议
1、强化政府监管力度
1、强化政府监管力度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盈余分配制度及其法规评价
农民专业合作社盈余分配制度的核心是成员与合作社之间的利益关系。盈余 分配的结构和规则直接关系到合作社成员的权益和合作社的稳定性。一般情况下, 合作社盈余分配顺序如下:首先,弥补上年亏损;其次,提取公积金;最后,剩 余部分进行分配。在分配比例方面,应坚持成员与非成员有别的原则,同时也要 考虑到成员之间的利益平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盈余分配制度及其法规评价
然而,为了更好地完善盈余分配制度,我们仍需做出一些改进。首先,法案 应明确盈余分配的顺序和比例,以避免收入分配不均现象;其次,加大宣传力度, 让成员了解合作社的运营情况和盈余分配政策,以提高其参与度和满意度;最后, 强化监管机制,确保合作社盈余分配的合法性和透明度。
1、盈余分配原则
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合作社应按照“惠顾额返还为主,股金分 红为辅”的原则进行盈余分配。这一原则旨在保障合作社的公益性,防止资本侵 蚀,确保合作社的可持续发展。
2、盈余分配程序
2、盈余分配程序
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合作社应先提取一定比例的公积金和公益金, 用于扩大生产经营、弥补亏损和改善集体福利。剩余盈余部分按照惠顾额比例进 行分配。股金分红仅在盈余部分进行,且比例不得高于可分配盈余的40%。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盈余分配制度及其法规评价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合作社盈余分配存在一些问题和改进空间。比如收入 分配不均现象,有些成员的收入可能远低于平均水平;再如利益分配机制不完善, 无法有效激励成员参与合作社的积极性。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们可以采取以下 措施:第一,加强收入分配监管,确保收入分配的公平性;第二,完善利益分配 机制,如实施股份制,让成员分享合作社的发展成果。
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

部财务管理职责,控制财务风险。
第七条 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决策制度,依法明确决策规则、程序、权限和责任等。
合作社应当加强运营资金管理,强化预算管理和财务分析。
第八条 合作社应当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户,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到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接受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该成员的份额、该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本社对该成员的盈余返还和剩余盈余分配等内容。
联合社以入社合作社为成员,建立成员账户进行核算。
第九条 合作社的财务工作应当接受农业农村(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合作社应当依法按时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及时向登记机关、农业农村(农村经营管理)等部门报送有关财务信息。
第二章 资金筹集及使用管理第十条 合作社资金筹集是指合作社筹措、集聚其自身建设和生产经营所需要的资金,包括权益资金筹集和债务资金筹集。
合作社应当拟订资金筹集方案,确定筹资规模,履行内部决策程序,控制筹资成本。
第十一条 权益资金筹集是指合作社依法接受成员投入的股金、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专项基金等。
第十二条 合作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经营权、林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以及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作价出资。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合作社成员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合作社章程规定,确认出资额,计入成员账户,按照享有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的份额确定股金,差额作为资本公积管理。
第十三条 合作社成员不得以对本社或者其他成员的债权,充抵出资;不得以缴纳的出资,抵销对本社或者其他成员的债务;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第十四条 合作社成员增加、减少或转让出资时,应当按照章程规定进行调整,并及时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五条 合作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作为专项基金处理,并依法平均量化到每个成员,计入成员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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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盈余分配
制度
The latest revision on November 22, 2020
农民专业合作社盈余分配制度
一、为了保护社员的合法权益,体现合作社的本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永寿县瑞丰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试行)和《永寿县瑞丰种养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核算办法(试行)》,特制定本制度。
二、参加盈余分配的人员为持有本社《社员证》的社员。
三、合作社在进行年终盈余分配工作以前,要做好财产清查,准确核算全年的收入、成本、费用和盈余;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
合作社的盈余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分配:
1、提取盈余公积。
盈余公积按不低于10%的比例提取。
用于发展生产,可转增资本和弥补亏损。
2、提取风险基金。
按照章程或成员大会决议规定的比例提取。
用于以丰补欠。
3、向社员分配盈余。
合作社的盈余经过上述分配后的余额,按照交易量(额)向社员返还,返还比例不低于60%;按照出资额、成员应享有公积金份额、国家财政扶持资金及接受捐赠份额向社员返还,返还比例不超过40%。
入社不满一年的社员,根据社员实际出资、入社时间,按比例按时间段进行分配。
四、农民专业合作社盈余分配方案要经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五、按交易量(额)比例返还金额及平均量化到社员的资金份额要记载到《社员证》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