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汕头法院:潮阳人民医院骗保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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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医疗事故精神赔偿案例

广东医疗事故精神赔偿案例

广东医疗事故精神赔偿案例乔女士于20xx年xx月xx日因胃病到青岛大学附属医院(以下简称青大附院)住院治疗,根据医生建议两天后进行了胃切除手术。

术后第二天出现腹疼、烦躁、高热、胸闷等症状并引起呼吸困难,后转入重症监护室治疗,不见好转。

后经家属强烈要求,于20xx年xx月xx日转院救治,诊断为肠瘘并腹腔重度感染,后经救治无效于20xx年xx月xx日死亡。

因为赔偿金额未能协商一致,医患双方遂诉至法庭。

此后的司法鉴定意见为:青大附院在对患者乔女士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医疗过错与乔女士死亡后果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原因力程度从技术鉴定立场分析建议为同等程度范围。

医患双方对司法鉴定意见无异议。

法院审理后认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青大附院在对患者乔女士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医疗过错与乔女士死亡后果存在一定因果关系。

鉴定机构综合各种因素确定原因力程度从技术鉴定立场分析建议为同等程度范围。

结合本案查明的事实,法院判定青大附院承担本案百分之五十的过错责任。

患者家属主张的赔偿金额为五十八万余元,其中包含死亡赔偿金八万余元、精神损害赔偿金五万元等。

青大附院则认为赔偿金额过高,并提出质疑意见。

经过综合各方证据,法院认为患者家属主张的死亡赔偿金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按照责任比例计算为四万余元,予以支持。

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五万元,法院认为明显过高。

法院认为,本案中青大附院的医疗行为虽然存在过错,但属于过失,不是故意,故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宜过高,酌情支持其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

最终,法院判令青大附院赔偿患者家属五十七万余元,其中包含死亡赔偿金四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两万元。

违规案例违反18项“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典型案例

违规案例违反18项“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典型案例

违规案例违反18项“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典型案例根据《医疗质量管理办法》(2016年)、《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社区医院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试行)》,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严格遵守的相关制度,共有18项。

是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实施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的基本要求。

医疗质量管理是医疗管理的核心,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是医疗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主体,应当全面加强医疗质量管理,持续改进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

为加强医疗质量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保障医疗安全,本文汇总了违反18项“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典型案例:一、首诊负责制度◆ 判例︱不当用药致无法手术患者死亡医院被判担责25%◆ 判例︱诊疗科目登记为西医内科村医实施清洁、包扎伤口等治疗构成超范围执业◆ 吉林:男童急诊被推诿达6次,伤口8个小时无人处置!医院:院长等6人被严肃追责!涉事医生被辞退二、三级查房制度◆ 判例︱观察不仔细、记录不全面!新生儿出生9小时后死于“肺透明膜病”医院赔偿30多万三、会诊制度◆ 判例︱27天34次会诊大部分不规范这家三甲医院赔了60多万◆ 黑龙江:这家医院因违规收取“院外专家会诊手术费”被通报批评◆ 四川:抢救时索要会诊费后产妇死亡?医院:与死亡无关四、分级护理制度◆ 判例︱承诺自愿承担风险不能免除精神病医院的特殊注意义务◆ 判例︱胸椎骨折再发脊髓损伤、下肢瘫痪医院未履行“绝对卧床”告知义务须担责◆ 案例︱分级护理、用药不规范,造成一级乙等医疗事故,负主要责任◆ 说法︱免费诊疗时老人受伤谁来担责◆ 内蒙古:“缺陷”病床问题多患者坠落致骨折◆ 武汉:打针病人上厕所摔断左腿医院因此赔了8万多◆ 陕西:29岁精神分裂症患者被病友打死涉事医院注册资金仅90元五、值班和交接班制度◆ 判例︱护士交接班时少说一句话这家省立医院赔了18万◆南京:老人住院中求助5小时等不来医生后死亡?医院:涉事医生暂停执业六、疑难病例讨论制度◆ 判例︱未组织“疑难病例讨论”延误病情患者2米小肠被切除七、急危重患者抢救制度◆ 判例︱985大学生变成植物人!术后转运无医护人员护送,这家医院赔了270万◆ 判例︱患者病危时离医院仅几十米,医务人员未到现场抢救,对死亡承担30%责任◆ 案例︱幼儿误吸玉米粒后未及时取出而死亡,医方承担90%责任赔偿88万余元◆ 案例︱产妇、新生儿均死亡!构成2起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完全责任◆海南:万宁一医院将转院患者丢弃路边院方:3名涉事人已停职◆ 湖北:老人心梗死在转院救护车上随车医生来自肛肠医院八、术前讨论制度◆ 判例︱右眼黑影术后视力障碍医院承担90%责任赔偿18万◆ 判例︱保乳or保命?医院违背患者意愿实施手术并挽救生命,患者有权请求精神赔偿◆ 判例︱违反诊疗原则对“脑出血”患者行溶栓治疗!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承担主要责任◆ 判例︱未开展术前讨论直接对患者行四级手术,医院对患者死亡承担40%责任九、死亡病例讨论制度◆ 判例︱医院不履行配合尸检的义务错过最佳鉴定时间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判例︱医院未尸检导致无法鉴定被判承担60%赔偿责任◆ 判例︱适用“推定过错责任原则” 医院未履行尸检告知义务承担80%赔偿责任十、查对制度◆ 判例︱清开灵和利巴韦林混合滴注致患者过敏死亡医生犯医疗事故罪被判刑◆ 案例︱一起因写错患者血型造成的医疗事故,医方承担完全责任◆ 山西:太原一医院护士给患者输错液体医院:轻微护理差错◆ 广西:乌龙!南宁一医院给女患者输错男患者药水院方:当班护士除名、责任人免职◆四川:3月女婴被错输2天药物,卫健委:确为医院责任◆ 哈尔滨:女子做CT诊断为股骨头坏死竟是医生给错了片子◆ 广东:19年看病竟然打了18年的检验单医生照单开药生病孩子吃到…◆河南:郑大一附院CT检查闹“乌龙” 16天花6万治疗无病右脑◆ 江苏:“甘露醇”错输成“甲硝唑” 5岁脑炎患儿输错药后死亡◆ 江苏:5岁脑炎患儿输错药后死亡官方:辞退2名当班护士◆ 江西:事发南昌市第三医院!大叔输液到一半发现药竟是别人的?医院回应…◆ 西安:孕妇输液药过期3个月院长停职、分管副院长免职◆ 江西:47岁孕妇连吃6天避孕药后出血,院长:发错药了◆ 四川:3岁幼儿输液5分钟,家长竟发现输液管中有虫!医院道歉,涉事输液袋已封存十一、手术安全核查制度◆ 判例︱患者脑血管介入术后死亡,尸检检出导丝存留,医方承担40%的赔偿责任◆河南:女子做吸脂手术后体内遗留引流管洛阳这家医院上“黑榜”停业整顿一周◆四川:西昌一剖腹产女子经常腹痛5年后手术发现腹内遗留纱布◆ 四川: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攀枝花市卫计委关于攀枝花宏实医院医疗事故调查处理情况的通报◆ 河南:一级甲等医疗事故!28岁女护士整形死亡鉴定结果出炉◆ 广西:做右肾取石手术,创口却在左腰部,医生弄错手术部位被降职十二、手术分级管理制度◆ 判例︱产妇分娩主治医生不在场致男婴产瘫法院终审认定医院全责◆ 判例︱违反“手术分级管理”制度“越级手术”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判例︱无资质超范围手术,医院承担完全责任◆ 判例︱手术无资质、病历未给患者,推定承担全部责任◆ 判例︱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实施二级以上手术,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全责◆ 警示︱设备突发故障又需立即手术,应转至同等条件的医院十三、新技术和新项目准入制度◆ 判例︱未经准入开展“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 这家大学附属医院赔了15万并被行政处罚◆ 判例︱隆胸失败失去哺乳功能,美容门诊部无证经营赔偿3倍损失◆北京:6岁白血病男童花400万治病后离世,疑被医院当“小白鼠”十四、危急值报告制度◆ 判例︱迟2小时=赔4万!未及时处理“高钾血症” 急诊医生被担责◆ 判例︱心电图提示“心肌梗死” 医生未执行危急值报告制度对患者死亡应担责◆ 判例︱患者服用华法林后出血死亡医院未及时停药承担65%责任十五、病历管理制度◆ 判例︱医院擅自启封病历被判赔偿◆ 判例︱补记心电图诊断=病历造假!医院被判承担70%责任◆ 判例︱观察不仔细、记录不全面!新生儿出生9小时后死于“肺透明膜病”医院赔偿30多万◆ 判例︱病程记录与护理记录不一致,这家医院承担40%的赔偿责任◆ 判例︱医生“代签名”致无法鉴定对患者死亡承担全责◆ 判例︱一审赔20万,二审赔71万!只因门诊病历被“重写”◆ 判例︱医院病历字迹潦草推定有过错,患方未及时尸检亦负相应责任◆ 说法︱病历中有这些问题,医院要承担全责!◆ 案例︱一起因写错患者血型造成的医疗事故,医方承担完全责任◆ 案例︱患者家属复印病历,医院一个“操作”被判完全责任◆ 判例︱手术无资质、病历未给患者,推定承担全部责任◆ 判例︱急诊和住院病历不一致,患者死亡医院承担70%责任◆ 判例︱鉴定为主责,法院却判全责!病历中的这些错误千万不要再犯!◆成都:带娃看结膜炎竟被开36支眼药水医院:医生手滑开错◆ 河南:一天输液46小时,胆囊已切却查出胆囊炎?郑大一附院却称“没有乱收费”◆江西:保胎药开成打胎药涉事医生称“是笔误”!◆ 河北:秦皇岛一医院给男人开妇科化验单涉事医生被扣千元工资◆ 江苏:《手术知情同意书》患者未签字医生被处罚:警告、罚款1万◆ 江苏:伪造病历资料!苏州这家医院被罚6万多元◆山西: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晋中五洲医院被罚10000元◆ 四川:大爷出院诊断书惊现子宫肌瘤!医院:病历书写错误◆ 广东:八旬老人术后变植物人离世,院方被判无过错后,因病历缺陷补偿家属32万元!◆ 南昌:3岁男童烫伤送医不治,病历多处被涂改,耗时14年历经一审、二审、重审后医院被判赔偿70万余元十六、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 判例︱村医开具“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被停止执业6个月、赔偿9万元◆ 判例︱患者输液后变“植物人”,助理医师因违规使用“头孢”赔偿28万余元十七、临床用血审核制度◆ 判例︱输血感染丙肝等疾病医疗纠纷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判例︱感染艾滋病原因不明案件应适用公平责任原则◆ 案例︱一起因写错患者血型造成的医疗事故,医方承担完全责任十八、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判例︱护士非法泄露婴儿家长信息,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判刑◆ 甘肃:护士发烧伤病人隐私照片引争议医院:将严肃处理◆ 江苏:又一起泄漏患者隐私事件,涉事医务人员被停职◆ 江苏:11人被停职半年以上!“林俊杰就医信息泄露事件”官方处理来了资料来源:福建省卫健委官网、福建卫生报、基层医声公社.在此致谢!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所有内容仅供专业人士交流分享,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彭文雄、彭文杰与汕头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彭文雄、彭文杰与汕头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彭文雄、彭文杰与汕头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28【案件字号】(2020)粤05民终23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丹华陈瑛瑾林思浩【审理法官】张丹华陈瑛瑾林思浩【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彭文雄;彭文杰;汕头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当事人】彭文雄彭文杰汕头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当事人-个人】彭文雄彭文杰【当事人-公司】汕头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代理律师/律所】肖滇广东腾翔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肖滇广东腾翔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肖滇【代理律所】广东腾翔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彭文雄;彭文杰【被告】汕头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本院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二审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

【权责关键词】代理过错诉讼请求不予受理维持原判撤销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谁主张、谁举证证明力赔礼道歉【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与本案的证据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二审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

综合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和上诉事实与理由,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汕大附一医院是否存在治疗行为有过错以及篡改伪造病历的问题。

本案彭文雄、彭文杰上诉认为,汕大附一医院在彭某某住院治疗过程中使用地西泮、丙戊酸钠治疗错误、用药超剂量以及篡改伪造病历,但其在一审所提交2015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临床用药须知》的文献资料不足以证明汕大附一医院在对彭某某治疗过程中用药不规范及剂量超标的情况,并且直至二审审理期间,彭文雄、彭文杰仍明确不申请对汕大附一医院是否在治疗彭某某过程中存在过错进行司法鉴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萝卜坑事件指什么

萝卜坑事件指什么

萝卜坑事件指什么萝卜坑事件指什么?广州萝卜坑是哪里?据说,这是中国历史上最臭名昭著的腐败窝案之一。

也许,你对它一无所知,但这并不重要,因为我们只需把目光放在主角身上即可:广东省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朱明国和其情妇何丽娟、秘书黄文胜等人因贪污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被判处死刑。

记者在现场看到,白色的尸体倒伏于泥水当中,双手被反剪背向身后。

法医解剖时证实,两具尸体均为男性,系窒息死亡。

由于此案牵涉面广,影响恶劣,引起社会强烈关注。

随着公诉机关追查的深入,案件很快被披露出来:自1998年以来,原广东省高级法院副院长、省公安厅副厅长兼广东警官学院党委书记王华元先后收受11人钱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80余万元;汕头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张旋龙在任潮阳市(县)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他人非法侵吞公款20多万元;广州市人大代表马善祥则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与其妻子林某合伙收受他人巨额财物。

其他相关涉案人员也各有问题暴露出来。

一个月后的某天下午,风雨交加。

汕头市金平区东墩工业园内一片狼藉,拆迁办在清理现场时发现一条用胶带包扎好的手臂,打开胶带,发现是一截已经被火烧焦的手臂,正是前几天清理东墩工业园违章建筑垃圾时发现的那具男尸,后经警方确认,该尸就是广东警官学院副院长、政法委书记王华元。

然而一个星期过去了,警察依旧没找到凶手,尽管多次更换破案线索,但还是毫无进展,也许这种不公平会持续,也许杀手永远都不会落网。

今年7月22日晚,他被检察机关正式批捕,10月23日零时许,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罪犯王华元执行死刑。

昨日傍晚5点半左右,犯罪嫌疑人————广州市人大代表马善祥在其家属陪同下回到汕头,交接尸体。

至此,广东省特大命案侦破终于划上圆满句号!“不可能吧,怎么会有这样的事?”在广州市萝岗区中国科学院软件学院门口,等候多时的大量群众难掩心中震惊,纷纷围观讨论,他们之中有马善祥的亲友,还有马善祥父母请来帮忙运送尸体的同村老乡。

人民法院依法惩处医保骗保犯罪典型案例

人民法院依法惩处医保骗保犯罪典型案例

人民法院依法惩处医保骗保犯罪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10.28•【分类】其他正文人民法院依法惩处医保骗保犯罪典型案例编者按:医保基金是人民群众的“看病钱”“救命钱”,事关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医疗保障制度健康持续发展,事关国家长治久安。

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医保骗保犯罪审判工作,切实贯彻中央部署要求,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惩治医保骗保犯罪,促进平安中国建设。

各级人民法院切实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法审判了一批医保骗保犯罪案件,惩处了一批医保骗保犯罪分子,取得了良好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近期,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严惩医保骗保犯罪的通知》,要求全国法院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依法惩治医保骗保犯罪的重要意义,依法加大惩处医保骗保犯罪力度,为维护国家医疗保障制度健康持续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收集编写了7件2017年以来人民法院审结的医保骗保犯罪典型案例,现予公布。

这些案例从多个角度反映了医保骗保犯罪的行为手段及其社会危害性,表明了人民法院依法惩处医保骗保犯罪的态度和立场,体现了人民法院以实际行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利益、推进平安中国建设的责任和担当。

医保骗保犯罪典型案例目录1.曾望清诈骗案——依法严惩医保骗保幕后组织者、职业骗保人2.靳利娟、罗安君等诈骗案——社区定点医保机构以虚开药品的方式骗取医保基金,数额特别巨大3.马良、郭万灵诈骗案——以“挂空床”的方式虚构医药费用,骗取医疗保障基金4.金叶、张川、高峰、陶玉铨、顾翠霞诈骗案——医疗机构以开具“大小处方”的方式虚增药品金额,套取药品差额5.王韬贪污案——医疗保险局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采取虚报冒领等手段,套现国家医保资金6.赵德胜诈骗案——参保人员以超量购买药品后转卖的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7.刘治普诈骗案——参保人员重复报销医疗费用,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案例1曾望清诈骗案——依法严惩医保骗保幕后组织者、职业骗保人(一)基本案情被告人曾望清,男,汉族,1953年7月15日出生。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中心支公司与余某、周某、陈某、陈某1等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中心支公司与余某、周某、陈某、陈某1等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中心支公司与余某、周某、陈某、陈某1等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案由】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05【案件字号】(2020)粤05民终25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黄权林艺枝吴伟峰【审理法官】黄权林艺枝吴伟峰【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中心支公司;余梓博;周卓思;周为标(基本情况同上);黄利玲(基本情况同上);陈丹纯;陈钦武(基本情况同上);陈美卿(基本情况同上);陈梓亮;陈国鑫(基本情况同上);周婉敏(基本情况同上);汕头市华新小学【当事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中心支公司余梓博周卓思周为标(基本情况同上)黄利玲(基本情况同上)陈丹纯陈钦武(基本情况同上)陈美卿(基本情况同上)陈梓亮陈国鑫(基本情况同上)周婉敏(基本情况同上)汕头市华新小学【当事人-个人】余梓博周卓思陈丹纯陈梓亮【当事人-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中心支公司周为标(基本情况同上)黄利玲(基本情况同上)陈钦武(基本情况同上)陈美卿(基本情况同上)陈国鑫(基本情况同上)周婉敏(基本情况同上)汕头市华新小学【代理律师/律所】黄某某通广东遵道律师事务所;林烁广东遵道律师事务所;阳琳广东潮联律师事务所;谢雄武广东潮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黄某某通广东遵道律师事务所林烁广东遵道律师事务所阳琳广东潮联律师事务所谢雄武广东潮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黄某某通林烁阳琳谢雄武【代理律所】广东遵道律师事务所广东潮联律师事务所广东潮星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中心支公司【被告】余梓博;周卓思;周为标(基本情况同上);黄利玲(基本情况同上);陈丹纯;陈钦武(基本情况同上);陈美【本院观点】本案系校园伤害引起的健康权纠纷。

骗取保险金,判你没商量

54INSURANCE 保险| 2021 MARCH 骗取保险金,判你没商量南阳邓州市一市民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被法院以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文/边 珂提到骗保,你会想到什么?或许之前听过社保骗保的新闻,当然,骗保不仅局限社保骗保,还有商业保险骗保。

市民骗保未成,被判刑两年近日,南阳邓州市市民李某因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行为,经过邓州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判决李某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1.5万元。

据了解,李某在2017年12月分3次在保险公司投保了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生效日期均为2018年1月1日。

2018年7月31日,李某因头疼到邓州市人民医院就医,在排队做CT 检查时,为骗取保险金,李某临时起意,以300元的价格雇用一名有中风迹象的男子以李某的名字做了CT检查。

后李某将该CT 报告单拿到医生处,被诊断为脑梗死,住院治疗6天后出院。

出院后李某携带病历等手续到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发现其中存在疑点不予赔付。

后李某将保险公司起诉至邓州市人民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支付其保险金59800元。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保险公司向邓州市人民法院申请对李某病情重新复检,并对两次结果是否同一人进行鉴定。

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两次诊断影片并非同一人。

案发后,李某自动投案。

在法庭上,李某认罪认罚态度良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因李某骗取保险金未得逞,系犯罪未遂,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法院给予其从轻处罚。

李某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为什么会构成保险诈骗罪?律师郝振杰解释说,保险诈骗罪,是指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违反保险法规,采用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198条的规定,犯保险诈骗罪的,处骗保边 珂2012年进入河南省保险行业协会,2018年2月至今任省保协宣传教育办公室副主任,负责党务、宣传、扶贫、教育工作。

深圳骗保利益链条伪造病历-医院开药-倒卖骗保

深圳骗保利益链条:伪造病历-医院开药-倒卖骗保2012年09月21日08:12新快报深圳CID成功侦破多宗诈骗医保基金案,发现这类犯罪已形成非法利益链条新快报讯记者黄学民通讯员石济铭朱勇报道医疗保险基金是参保人的“救命钱”,但有不法分子冒用他人社保卡、到医院大量“代配药”以骗取医保基金。

自去年以来,深圳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局(深圳CID)接社保部门提供的线索,成功侦破多宗诈骗医保基金的案件。

该行为对医保制度的实施及药品安全的监管带来了重大危害,虽然几宗案件的涉案金额只有几万元,但其情节严重已构成诈骗罪。

侦查期间,专案组分析这类犯罪行为已形成“伪造病历资料—医疗机构内部人员协助拿药—药贩子倒卖获利”的非法利益链条。

案例一虚构或夸大亲属病情代为取药犯罪嫌疑人赖某在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11月10日期间虚构或夸大其父亲的病患信息,持其父社保卡,在深圳市十余家医院多次违规刷卡取药,将药品卖给药贩子。

其中超出合理使用范围的药品及以虚构患病信息违规开药金额达数万元。

专案组发现该类犯罪有内外勾结行为。

犯罪嫌疑人张某利用在深圳市某医院工作的便利,虚构与赖某父亲的亲属关系以及患病情况,伙同犯罪嫌疑人赖某多次使用其父的社保卡大量违规超额开药换药。

张某还多次使用赖某父亲的社保卡违规开药供自己和亲属使用,并多次开药转卖给他人非法牟利。

案例二冒用雇主社保卡开药倒卖犯罪嫌疑人马某从2007年开始被陈某(男,已病故)雇请为保姆,自2010年3月份开始,马某受陈某委托,经常以代理人身份持陈某的社保卡到深圳市多家医院门诊开药。

马某还趁机多次私自开药,并按药费单50%的价格将药品转卖给专门收购医保药品的药贩子“小王”。

2010年6月25日,参保人陈某病故,此后至2010年11月,马某仍冒用陈某的社保卡开药并转卖。

专案组查明,犯罪嫌疑人马某利用做保姆的机会,擅自使用雇主的社保卡在深圳市各医院门诊开药,转卖获利。

自2011年3月,马某还擅自多次持另一雇主钟某的社保卡开药并转卖。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分公司与马少和、李丽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分公司与马少和、李丽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01【案件字号】(2020)粤05民终8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翁汉光陈瑛瑾林思浩【审理法官】翁汉光陈瑛瑾林思浩【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分公司;李丽华;马少和【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分公司李丽华马少和【当事人-个人】李丽华马少和【当事人-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分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林钦成广东思迪律师事务所;董辉广东思迪律师事务所;方思敏广东凌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林钦成广东思迪律师事务所董辉广东思迪律师事务所方思敏广东凌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林钦成董辉方思敏【代理律所】广东思迪律师事务所广东凌信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分公司【被告】李丽华;马少和【本院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侵权书证鉴定意见合法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审理查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与本案的证据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

根据保险公司的上诉主张以及李丽华、马少和的答辩意见,本案二审的主要争议问题为:原审判决认定李丽华的误工费以及误工期是否于法有据的问题。

关于误工费的问题。

经查,李丽华于1964年6月14日出生,事故发生之日2018年12月25日,李丽华未满五十五周岁,未达法定退休年龄,且李丽华为城镇户口,其主张发生事故时月平均工资3000元并未超出城镇居民月平均收入,发生交通事故存在误工符合常理。

潮州市中心医院、冯某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潮州市中心医院、冯某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28【案件字号】(2020)粤51民终43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江海朱萍李照雄【审理法官】江海朱萍李照雄【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潮州市中心医院;冯金河【当事人】潮州市中心医院冯金河【当事人-个人】冯金河【当事人-公司】潮州市中心医院【代理律师/律所】赵子涌广东潮之涌律师事务所;郭培钿广东潮之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赵子涌广东潮之涌律师事务所郭培钿广东潮之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赵子涌郭培钿【代理律所】广东潮之涌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潮州市中心医院【被告】冯金河【本院观点】本案系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社会公共利益显失公平撤销代理合同过错鉴定意见证据不足重新鉴定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另查明,冯金河户籍所在地系潮州市湘桥区××路××巷××号,其户口性质为非农业家庭户口。

冯金河主张其受伤前从事房产中介工作,对此提供登记经营者为王璇的营业执照一份、顺通房产中介名片一张及标注为2015年潮州市第一届中介交流会合影的相片一张,主张月收入不确定,无法提供相关纳税及收入情况证明。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

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本案二审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为:1.潮州市中心医院对冯金河实施电针的治疗过程中是否构成对冯金河的医疗损害?2.双方在本案审理之前已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书》是否可作为本案的审理依据及一审的判决结果是否正确?关于焦点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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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汕头法院:潮阳人民医院骗保案(2013)汕阳法刑二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书贪污罪之一发布日期:2013/8/5 点击率:1463刑事判决书(2013)汕阳法刑二初字第18号公诉机关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邱某某(又名邱坚明),男,1978年6月8日出生于广东省汕头市,身份证号码44058219780xxxxxxx,汉族,大专文化,2004年9月至2008年8月任汕头市潮阳区人民医院医保办工作人员,2008年9月至案发前任汕头市潮阳区人民医院医保办副主任(负责全面工作),现户籍地汕头市潮南区两英镇两英新民路101号,住汕头市潮阳区文光街道。

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1年3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被逮捕,同年5月13日被取保候审,2012年5月12日被监视居住,同年12月22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汕头市潮阳区看守所。

辩护人周泽鹏,系广东广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汕潮阳检刑诉字[2012]第7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邱某某犯贪污罪,于2012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俊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邱某某及其辩护人周泽鹏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10月至2007年12月间,被告人邱某某白担任潮阳区人民医院医保办工作人员,该办负责人郭克顺(另案处理)利用收费处对住院病人的出院结算管理上存在漏洞,指使被告人邱某某吩咐收费处人员,在接到普通职工医保病人办理出院要求时,将押金和收费收据交给郭克顺或被告人邱某某,由他们直接与病人结算。

随后,被告人邱某某打印出药品清单,由同案人郭克顺按规定计算病人自负部分和报销所得,将病人押金与自负部分相抵,多余部分付还病人,不足部分就补收,并制作《住院病人费用结算表》,由病人结算押金后在表中“领款人”处签名。

随后,同案人郭克顺将该表呈报医院领导审批,再由被告人邱某某或同案人郭克顺持该表向医院财务股报销,领取病人住院费用实报金额,加上之前已结算的自负部分,住院病人的整笔费用全额被郭克顺取得,并伙同被告人邱某某将款私分。

在此期间,被告人邱某某及同案人郭克顺共作案114宗合计725358.98元,同案人郭克顺分得人民币约36万元,被告人邱某某分得人民币约11万元,赃款被被告人邱某某用于日常生活开支,案发后已退清。

检察机关对指控的事实向法庭宣读出示了证人洪文松、郑咏娥、郑丽卿等多人的证言,同案人郭克顺的供述,被告人邱某某原在检察机关的供述,费用资料,被告人邱某某的户籍及任职情况,潮阳区人民医院核查情况汇报,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潮阳区机构编制委员会文件,汕头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书,潮区劳16号文件,人民医院2006年至2007年付医保人员医疗费用有关明细账,汕头经济特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管理暂行办法,人民医院关于职工医保清查情况反映,司法会计鉴定,刑事判决书等证据。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邱某某的行为构成贪污罪,数额巨大,系从犯,且有自首情节,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和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判处。

被告人邱某某对被指控的事实作了供认。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邱某某有法定减轻处罚及酌情从轻处罚情节,即属从犯,有自首情节,案后退清赃款,当庭能自愿认罪,属初犯,被告人邱某某及同案人不是直接管理财物过程进行贪污,而是利用单位管理上的漏洞进行贪污,对其行为处理上应有所区别,并建议对被告人邱某某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等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2006年10月至2007年12月间,时任潮阳区人民医院医保办负责人的同案人郭克顺(已判刑)利用收费处对住院病人的出院结算管理上存在漏洞之机,伙同时任该医保办工作人员的被告人邱某某通过交代收费处人员在接到普通职工医保病人办理出院手续时,将入院时交纳押金的收据和收费收据交给同案人郭克顺或被告人邱某某,由其二人直接与办理出院的病人一方进行结算,同时通知窗口收费员将“普通”结算方式转为“公费”记账。

随后,由被告人邱某某打印出病人用药清单,由同案人郭克顺按规定计算病人自负部分和报销所得,将病人押金与自负部分相抵,多余部分付还病人,不足部分向病人补收,并制作《住院病人费用结算表》,由病人结算押金后在表中“领款人”处签名,从而将住院病人应缴医院的自负部分款项先行占有。

随后,同案人郭克顺将该表呈报医院领导审批,再由同案人郭克顺或被告人邱某某持该表向医院财务股报销,领取病人住院医保款,加上之前已结算的自负部分,住院病人住院发生的全部医疗费用全额被同案人郭克顺取得,并伙同被告人邱某某将款私分。

在此期间,同案人郭克顺及被告人邱某某共作案114宗合计725358.98元,同案人郭克顺分得约36万元,被告人邱某某分得约11万元。

案后,被告人邱某某退还赃款11万元。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的下列证据证明:1、证人洪文松(时任潮阳区人民医院现金出纳员)的证言,证明2006年底至2007年底,医保办郭克顺、邱某某二人来他处报销的结算表、手续都是完善的。

他按结算表中的实报金额如数支付款项。

在此期间,邱某某来报销领取现金的次数较多,约每3、4天一次,由其领取共80多次,郭克顺领取30多笔,72万多元职工医保费是郭克顺、邱某某二人所领的。

按规定,本应由参保病人或亲属直接向他报销领款。

但他认为郭克顺、邱某某二人是受病家委托或是病人的朋友才被领款的。

2、证人郑咏娥(潮阳区人民医院收费员)的证言,证明公费记账与普通记账两种住院病人的入院、出院有关办理流程及手续有区别。

2006年12月至2007年12月期间,医保办郭克顺或邱某某有打电话给她要求将住院患者的结算方式普通改为公费记账结算方式,她就在电脑中更改。

大部分是邱某某到收费窗口办理有关注销手续,郭克顺也有来办理。

对出示的林汉波等11人出院结算手续11笔发票金额共61973.96元,押金总额22000元辨认,表中除了林相国的押金2000元是郭克顺领取的外,其余押金20000元是邱某某领取的。

3、证人郑丽卿(潮阳区人民医院收费员)的证言,证明公费记账与普通记账两种住院病人的入院、出院有关办理流程及手续有区别。

2006年11月至2007年10月期间,医保办郭克顺或邱某某有打电话到收费室要求将患者的结算方式“普通”改为“公费登记”。

她就在收费的电脑上更改。

公费登记的病人要出院时,她就打电话通知医保办,一般都是邱某某与患者或家属到收费室交还押金单据,她将押金交给邱某某。

大部分是邱某某来办理的,郭克顺极少来办理。

经她辨认,庄华君的押金1500元系郭克顺领取,其余陈焕雄、肖增达等6人的押金16200元都是邱某某领取。

4、证人郑楚吟、庄云丽、李棉霞、林勇、曾宝珠、陈小燕、李宋卿、姚庆璇(潮阳区人民医院收费员)的证言印证郑丽卿、郑咏娥的证言,同时郑楚吟对所办理出院结算确认表辨认,确认表中11人11笔发票金额101054.03元,押金共34100元,一笔9400元被郭克顺领取外,余被邱某某领取;庄云丽对所办理出院结算确认表辨认,确认表中10人10笔发票金额75504.83元,押金共24000元,二笔(共7000元)被郭克顺领取外,余被邱某某领取;李棉霞对所办理出院结算确认表辨认,确认表中25人25笔发票金额163273.5元,押金共64500元,五笔(共9000元)被郭克顺领取,余被邱某某领取;林勇对所办理出院结算确认表辨认,确认表中10人10笔发票金额65431.12元,押金共24100元,一笔(2000元)被郭克顺领取外,余被邱某某领取;曾宝珠对所办理出院结算辨认,确认表中13人13笔发票金额58007.19元,押金共31800元,二笔(共4000)被郭克顺领取外,余被邱某某领取;陈小燕对所办理出院结算确认表辨认,确认表中6人6笔发票金额72062.25元,押金共29000元,一笔(2000元)被郭克顺领取,余被邱某某领取;李宋卿对所办理出院结算确认表辨认,确认表中5人5笔发票金额18893.56元,押金共11000元,一笔(3500元)被郭克顺领取,余被邱某某领取;姚庆璇对所办理出院结算确认表辨认,确认表中16人16笔发票金额71637.07元,押金共39000元,四笔(共7500元)被郭克顺领取,余被邱某某领取。

5、证人郑远航(时任潮阳区人民医院副院长,分管财务)的证言,证明2010年5月财政局准备拨还该院离休干部的医疗费用,当时社保局的欠数为500多万元,而该院提供的数字是700多万元,缺额200多万元,经查数,发现郭克顺和邱某某造假侵吞公款共140笔计82万多元。

该140笔单据是郭克顺交给他审批的,他见单据有关签名齐全,就审批同意付款并签名。

6、证人郑楚吟(时任潮阳区人民医院住院部收费组长)的证言,证明2006年11月至2007年12月,郭克顺和邱某某有直接找她退押金共11笔,他们还同时找其他收费员退病人已缴交的押金。

她当时没有觉察到郭克顺及邱某某抵收住院病人自负住院费用,他们收后也没有缴交财务股,案发后才觉察到这种情况。

这些病人是不应该退还押金的,应该在收费窗口结算住院费用,住院病人原缴交的押金是不应该被郭克顺、邱某某领去的。

7、证人翁少明(时任潮阳区人民医院信息科负责人)的证言,证明1999年医院设立电脑收费登记,2009年7月起,住院职工医保病人医疗费同汕头市社保局实行联网结算。

住院部收费处电脑结算有两种,分为普通和公费登记,如果要将普通登记转为公费登记必须是人工操作才能形成。

电脑没有办法自动生成。

8、证人朱泽(时任潮阳区人民医院财务科科长)的证言,证明他于2006年2月到医院工作时,医保办有主任郭克顺,办事员邱某某等,2008年郭克顺退休,医保办由邱某某负责。

2010年上半年对区医疗单位从2004年至2009年离休干部住院费用进行清理,区医院上报医疗费用是510多万元,比社保局要多出70多万元。

后经财务科清理,发现2006年10月至2008年1月期间,住院病人(职工医保)114人次被医保办采取以离休干部办理入院,出院时按离休干部方式进行结算,再以职工医保结算方式被虚报冒领70多万元。

其中被虚报领取52万多元,应由住院病人自费没有收回的资金19多万元,共71万元。

9、证人冯鹤涛(时任潮阳区人民医院副院长,分管医保)的证言,证明2006年10月至2007年12月期间,他分管医保工作,郭克顺和邱某某造假报销114笔共725358.98元是由他审批的。

10、证人江少荣(住院病人)的证言,证明他于2007年7月中旬因病到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同年7月底出院。

他本人不是离休干部,但有职工医疗保险。

手续是他母亲黄庆香办理。

11、证人黄庆香(江少荣之母)的证言及住院材料,证明她儿子江少荣于2007年7月中旬因病到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同年7月底出院,手续是她办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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