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赔时效争议案》案例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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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合同索赔案例及解决方案

经典合同索赔案例及解决方案

经典合同索赔案例及解决方案一、案例背景。

甲建筑公司和乙开发商签订了一份建造写字楼的合同。

合同规定,写字楼必须在18个月内完工,总造价为5000万。

甲公司按照计划开始施工,但是在施工过程中遇到了不少问题。

二、遇到的问题及索赔情况。

1. 地下文物发现。

在基础挖掘阶段,施工人员发现了地下有古代墓葬群。

当地文物保护部门立即介入,要求暂停施工进行考古发掘。

这一停就是3个月。

甲公司的索赔:甲公司认为这是不可预见的情况,导致他们的工期延误和额外成本增加。

他们向乙开发商提出索赔,要求延长工期3个月,并且补偿这3个月内工人闲置、设备租赁闲置等额外费用,共计300万。

乙开发商的态度:乙开发商觉得这是甲公司施工时的意外情况,不应该由他们全部承担。

他们认为甲公司在施工前应该做更详细的地质勘探。

解决方案:经过双方协商,找来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机构进行调解。

仲裁机构查看了双方的合同条款,发现合同中有关于“不可预见的地下文物发现”的条款,规定这种情况下工期应顺延,并且由开发商承担一定比例(80%)的额外费用。

最后乙开发商同意给甲公司延长工期3个月,并且补偿240万的额外费用。

2. 设计变更。

在施工到一半的时候,乙开发商突然要求更改写字楼的外立面设计,由原来的玻璃幕墙改为石材幕墙。

这需要甲公司重新采购材料,调整施工工艺,并且会导致工期延误。

甲公司的索赔:甲公司计算后,要求乙开发商补偿材料差价100万(因为石材比玻璃幕墙材料贵),并且延长工期2个月,同时要求补偿这2个月内的管理费用50万。

乙开发商的态度:乙开发商认为甲公司报价过高,他们觉得工期只需要延长1个月就够了,而且材料差价没有那么多。

解决方案:双方重新找了专业的造价咨询公司和工程顾问对变更部分进行评估。

根据评估结果,材料差价为80万,工期确实需要延长1.5个月,管理费用为40万。

最后乙开发商按照这个结果对甲公司进行了补偿。

3. 恶劣天气影响。

在施工期间,遇到了百年一遇的暴雨天气,持续了1个月。

工期索赔案例法律分析(3篇)

工期索赔案例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建设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对于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工程实践中,由于各种原因,工期延误现象时有发生,给施工单位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工期索赔案例为切入点,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分析,以期对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参考。

二、案例背景某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与某建筑施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施工方”)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施工方承建一座住宅小区。

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工程开工日期、竣工日期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然而,在施工过程中,由于设计变更、材料供应不及时、天气原因等因素,导致工程进度严重滞后。

施工方遂向开发商提出工期索赔,要求赔偿因其延误造成的经济损失。

三、法律分析1. 工期延误的原因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施工方主张工期延误是由于设计变更、材料供应不及时、天气原因等因素导致的,而开发商则认为施工方自身管理不善是延误的主要原因。

首先,关于设计变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设计单位应当及时向施工单位提供设计文件、技术资料。

如果设计变更导致工期延误,责任应由建设单位或者设计单位承担。

在本案中,若设计变更确实存在,且未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完成,则开发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其次,关于材料供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若材料供应不及时是由于开发商的原因,如未及时提供材料或者未按照约定支付材料款,则开发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再次,关于天气原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若工期延误是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如自然灾害、战争等,则施工方可以免除违约责任。

建设工程相关案例(工期延误、工程质量缺陷、保修、索赔时效)

建设工程相关案例(工期延误、工程质量缺陷、保修、索赔时效)

工期延误责任案例1 最高院(2017)最高法民申2815号争议焦点:由设计变更及工程量增加是否必然导致工期延误?法院观点:首先,依据广东装饰四川分公司在原审中举示的证据证明,案涉工程存在增加工程及设计变更的情形,但工程量增加及设计变更并不必然导致工期延长,广东装饰四川分公司也未在施工期间据此提出顺延工期的请求,应视为其同意按原约定工期执行。

其次,广东装饰四川分公司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表只能证明其要求支付工程款的请求,但不能证明其符合双方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也不能证明在符合付款条件的情况下,佳艺美庭公司拒绝支付工程款导致工期延误。

(工期延误的责任由承包方承担,承包方主张迟延交付工程款导致工期延误应举证证明承包方已经符合支付工程款条件,且迟延支付工程款与工期迟延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案例2 最高院(2019)最高法民终589号争议焦点: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的欠款下,工期延误损失应如何认定?(合同中约定的工期延误违约金无效)法院观点:按照合同约定,工期延误违约金应计算为3288339.5元(31317519元×0.5‰/天×210天)。

因《桩基工程施工合同》无效,该违约金不能当然被采纳。

但因苏南公司施工质量存在问题,导致案涉工程工期延误并造成损失,苏南公司应向新城公司支付适当的工期延误损失。

由于新城公司在苏南公司开始施工时未取得施工许可证,对案涉工程肢解发包,存在过错,本院参照工期延误违约金的数额,酌定苏南公司、新城公司各承担百分之五十的工期延误损失责任,故,苏南公司应向新城公司支付工期延误损失1644169.7元。

(工期延误损失依照双方的过错进行认定)案例3 最高院 (2018)最高法民终1250号争议焦点:承包人是否应当赔偿发包人因延期交房所造成的损失?法院观点: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合同条款第12.4.1条约定,开工二个月内,嘉宇公司预付天晟公司2000万元工程款,但嘉宇公司并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建设工程预付款。

合同纠纷中诉讼时效争议典型案例选

合同纠纷中诉讼时效争议典型案例选

合同纠纷中诉讼时效争议典型案例选(上)【高杉按语】诉讼时效, 又称消灭时效, 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的法律制度。

因为我国民事立法采用了两年的短时效[1]制度, 所以诉讼时效争议在我国民事诉讼中最为常见, 且争点极为细密。

诉讼时效常见的争议点有: 债权人工作人员催款证言的证明力、催款录音的证明力、长期供货多笔货款之间的时效关系、履行期限约定不明的债务的时效起算点及宽限期的认定、未能按约付款出具欠条后时效起算点的认定、时效届满日系节假日是否顺延、催收函件被退回能否中断时效、普通违约金和逾期违约金的时效起算点、交房请求权是否适用时效、合同无效之诉是否适用时效制度, 等等。

就诉讼时效的上述争议点, 本文特筛选出若干案件的裁判要旨如下, 供大家参考。

【本文目录】(1)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一般情形(2)邮寄催款通知、债务清收通知等债权主张文件对时效中断的效力(3)调解、起诉、报案等行为对诉讼时效认定的影响(4)持续、多次交易中诉讼时效问题的认定(5)履行期限约定不明债务的诉讼时效问题的认定(6)买卖合同中欠条、收条、对账单对诉讼时效认定的影响(7)房地产买卖中诉讼时效的认定(8)诉讼时效中断事由的证明与程序限制(9)诉讼时效的其他问题: 超过时效后部分偿还、主张合同无效的“时效”[2]【裁判要旨】(1)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一般情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青民二商终字第340号青岛昌发家具有限公司与高庆铜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关于第三个争议焦点, 本院认为, 虽然李国光在收到条中写明2008年6月底之前付款。

但上诉人于2009年春节前向被上诉人付款20000元, 即上诉人在二审中提交宋程前出具的收款条时间2009年1月15日为最后一次付款时间, 诉讼时效中断, 因此本案被上诉人的起诉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对于上诉人该项抗辩主张, 本院不予支持。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南民一终字第92号刘长兴与刘明选等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本院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之规定,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

保险理赔十大争议案例详解

保险理赔十大争议案例详解

保险理赔十大争议案例详解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风险意识的增强,保险作为一种重要的风险管理工具,被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和参与。

然而,保险理赔时常存在争议,特别是在理赔案件中。

本文将从十大保险理赔争议案例入手,系统详解这些案例的背景、纠纷原因以及争议解决方式,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保险理赔中常见的问题和解决方法。

案例一:车辆保险理赔纠纷背景:甲购买车辆保险,某日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受损。

纠纷原因:保险公司认为甲的车辆保险并未覆盖该交通事故。

争议解决:甲提供交通事故证明和保险合同,保险公司重新审查后确认赔付。

案例二:意外险理赔纠纷背景:甲购买了意外险,后在旅行过程中发生事故,导致伤病。

纠纷原因:保险公司认为甲的受伤不属于合同约定的意外范畴。

争议解决:甲提供意外发生证明和医院诊断证明,保险公司重新鉴定后确认赔付。

案例三:寿险理赔纠纷背景:甲与乙共同投保了寿险,乙在保险期间去世。

纠纷原因:保险公司认为乙的去世与已经存在的疾病有关,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争议解决:甲提供乙去世的医学鉴定报告和保险合同,保险公司重新调查后确认赔付。

案例四:健康险理赔纠纷背景:甲购买了健康险,后在超过保险合同规定的等待期后突然患病。

纠纷原因:保险公司认为甲在等待期内就已经存在该疾病,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争议解决:甲提供疾病的医学证明和保险合同,保险公司重新鉴定后确认赔付。

案例五:财产险理赔纠纷背景:甲购买了财产险,其房屋在一次火灾中受损。

纠纷原因:保险公司认为火灾是由保险合同所排除的原因导致。

争议解决:甲提供火灾事故报告和保险合同,保险公司重新审查后确认赔付。

案例六:商业险理赔纠纷背景:甲购买了商业险,遭受了经济损失。

纠纷原因:保险公司认为甲的经济损失不属于合同约定的险种范围。

争议解决:甲提供相关经济损失的证明和保险合同,保险公司重新鉴定后确认赔付。

案例七:旅行险理赔纠纷背景:甲购买了旅行险,在旅行中遭受了意外伤害。

纠纷原因:保险公司认为甲在保险合同约定的旅行范围之外受伤。

保险理赔十大争议案例

保险理赔十大争议案例

07
案例七:投保人/被保险 人欺诈行为
故意制造保险事故骗取理赔金
总结词
故意制造虚假事故或扩大事故损失,以骗取保险金。
详细描述
某些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为了获取高额保险金,可能会 故意制造虚假的事故或夸大事故损失,通过伪造证明 、篡改现场等方式骗取保险金。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 保险公司的利益和其他诚实投保人的权益。
争议焦点
保险公司认为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因此拒绝全额理赔;投保人则认为 保险合同存在欺诈行为,要求保险公司履行合同义务。
03
专家观点
保险公司应严格按照保险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理赔,对于不在保障
范围内的疾病,应在合同中明确说明,避免产生纠纷。投保人也应认真
阅读保险合同,了解保险保障范围和限制条件。
保险公司扣除免赔额过高
保险公司应明确告知客户理赔决定的时间,并尽力缩短处 理时间。同时,客户也可以主动与保险公司沟通,了解理 赔进度并催促尽快做出理赔决定。如果保险公司长时间未 给出理赔决定,客户可以向监管部门或律师寻求帮助。
05
案例五:代位追偿争议
保险公司无权代位追偿
保险公司无权代位追偿的情况包括: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 务、被保险人未提供必要的文件、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支付 保险费等。在这些情况下,保险公司无权代位追偿,除非被 保险人已经履行了相关义务。
04
案例四:理赔时效争议
理赔时间过长
案例描述
某客户购买了一份医疗保险,但在申请理赔时发现,保险公司的理赔时间过长,导致客户无法及时获得医疗费用赔偿 ,从而影响治疗。
案例分析
理赔时间过长可能是由于保险公司内部处理流程繁琐、审核严格等原因所致。对于客户而言,及时获得理赔是至关重 要的,因此,保险公司应优化内部流程,提高理赔效率。

工程施工合同索赔案例分析(5篇)

工程施工合同索赔案例分析(5篇)

【案例一】埃及建设部项目工期延误及其费用索赔。

中建公司承建的埃及住宅十月六日城3000套工程,萨拉特城4000套工程和萨达特城2000套工程,萨达特城二区工程3000套和玛利娜旅游村工程等,总建筑面积100余万m2,总工程合同价为124898640埃磅。

在实施合同过程中,由于业主拖欠工程进度款,这是因为按合同规定对钢筋、水泥、木材、玻璃应由业主负责供应的指标迟迟不到位、工程变更频繁、地基承载力需作土质处理、砂暴等恶劣自然气候及非公司的过失等其他各种因素,造成合同工期在幅度延误和巨大的成本外额外开支,使公司蒙受重大经济损失。

据此,中建公司邀请英国高级律师于1992年元月向埃及建设部提出索赔报告。

1.工期延误一览表(见表4)表42.索赔项目和费用构成(见表5)3.索赔费用计算⑴人员往来机票费。

因工期延误,为完成工程余额,5个项目共新来人员总数341人。

北京至开罗往返机票为8030埃磅,该项索赔总金额为2738230埃磅。

其计算公式为:人数×往返机票费=机票费索赔金额。

⑵保函延期费。

包括履约保函保证金利息损失、履约保函和机械保函的延期损失和机械保函延期上交税收费用损失。

履约保函为合同额的5%,中建公司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供履约保函额度的25%无息抵押金,利息为18%,下面分别进行计算:①履约保函保证金利息损失计算式为:履约保函额×无息抵押金(%)×年息(%)×延期(年)=履约保函保证金损失索赔金额②履约保函和机械保函延期费用损失计算式为:已发生的实际费用(埃磅)部分+(美元)部分+预计将发生的部分③机械设备保函延期时上交的海关税损失计算式为:机械设备保函费×海关税率(%)×延期次数(次/年)⑶劳动证、居住证办理延期费用。

埃及政府规定,新办理劳动证、居住证的费用标准为:①劳动证:新办费用为209埃磅,延期费用为106埃磅。

②居住证:新办费用为42埃磅,延期费用为42埃磅。

法律的时效性案例(3篇)

法律的时效性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与李某于2010年5月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李某将位于某市某区的一套房屋出租给张某,租赁期限为5年,自2010年6月1日起至2015年5月31日止。

合同签订后,张某支付了首期租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缴纳了租金。

然而,在2015年6月1日,李某突然通知张某,要求张某立即搬离房屋,理由是张某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

张某对此表示异议,认为自己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租金,李某无权要求其搬离。

双方因此发生纠纷,张某遂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因其擅自解除合同而造成的损失。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张某是否已超过诉讼时效,即张某是否在法定时效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法院审理过程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本案,并依法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李某提出张某已超过诉讼时效,法院不应受理本案。

张某则认为,其于2015年6月1日得知李某要求其搬离房屋,于是立即向法院提起诉讼,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一)不可抗力;(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在本案中,张某于2015年6月1日得知李某要求其搬离房屋,应当视为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

法院进一步分析,张某于2015年6月1日得知李某要求其搬离房屋,至2015年10月10日向法院提起诉讼,共计4个月,未超过三年的诉讼时效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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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赔时效争议案》案例背景
中国烟台某葡萄酒公司与澳大利亚公司于某年1月24日订购一批澳大利亚产酒花。

合同规定货物包装使用皮囊,皮囊要置于集装箱内。

合同还规定“货到目的港后15天内索赔有效”。

货物运至目的港后,港务代理通知收货人查验货物,收货人认为对方是多年的供货伙伴,没有发生过产品质量问题,因此没有必要查验,于是电话通知港方可以签发清洁的货物收据。

货物运至港口7天后收货人到港口提货,发现有一集装箱内皮囊是空的,里面并没有酒花。

经当地商品检验局查验,皮囊上有许多细小的针孔。

收货人认为是承运人在运输中没有很好地照管货物,否则应该发现酒花泄漏,如果立即采取措施,酒花损失可以大大减少。

因此向该批货物的承运人提出索赔,但遭到承运人的拒绝。

问:
承运人是否应该赔偿收货人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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