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防火规范
高层住宅防火规范

高层住宅防火规范高层住宅是指建筑高度超过一定程度的住宅建筑,通常在建筑高度超过24米或者7层以上,被认定为高层住宅楼。
高层住宅的防火安全是一项重要的工作,涉及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下面是高层住宅防火规范的相关内容。
第一、加强建筑结构的防火能力高层住宅的建筑结构是其防火安全的首要保障。
需要确保高层住宅的结构完整,抗火性能良好。
建筑的外墙、屋顶、楼梯等关键部位应采用耐火材料或阻燃材料进行施工,以增加其抗火能力。
第二、合理布局与通道设置高层住宅的布局应合理,避免狭小的空间和堆积物品,造成火灾蔓延和疏散困难。
同时,需要设置合理的疏散通道,确保居民在火灾发生时能够快速疏散。
疏散通道应宽敞明亮,楼梯应采用防滑措施,通道应保持畅通。
第三、完善的消防设施高层住宅的每层楼都应配备灭火器、消防栓等消防设施,以便居民在发生火灾时能够及时采取措施进行灭火。
楼层的公共区域还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并定期进行检查与维护。
第四、居民的防火安全意识居民的防火安全意识是高层住宅防火工作的重要环节。
需要定期组织居民开展消防演练,提高居民的应急能力和灭火技能。
同时,要加强宣传教育,让居民了解火灾的危害性,掌握正确的防火常识和预防措施。
第五、制定应急预案高层住宅需要制定防火演练和应急预案,明确各种火灾情况下的应对措施和疏散路径。
同时,要配备专职或兼职的消防队员,能够在火灾发生时及时组织疏散和灭火救援工作。
第六、增加灭火器材和火灾报警器的配置高层住宅每层楼和公共区域应配备灭火器材和火灾报警器。
灭火器材可以为居民提供及时的灭火工具,火灾报警器能够检测到火灾的发生,及时发出警报,通知居民进行疏散。
总之,高层住宅防火规范是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措施。
除了以上提到的规范,还需要根据不同的地理环境和建筑结构特点,制定相应的防火措施。
通过加强预防、加强宣传教育、加强设备设施的建设,能够最大限度地提高高层住宅的防火安全水平。
高层住宅防火规范

高层住宅防火规范高层住宅防火规范为了保障居民安全和财产安全,高层住宅防火规范对高层住宅的建筑设计、施工、设备配置和平时使用提出了一系列要求。
以下是高层住宅防火规范的一些主要内容。
1.建筑设计要求(1)高层住宅应符合消防法规定的建筑消防技术要求,并依法获得建筑消防验收合格证明。
(2)高层住宅的建筑结构应满足抗火等级的要求,防火隔离墙、防火门等防火构件应按照相关标准进行设计和施工。
(3)高层住宅应设置合适的疏散通道和疏散楼梯,疏散通道和楼梯宽度应满足人员疏散的需要,且通道和楼梯的材料应具备一定的防火性能。
2.施工要求(1)高层住宅的施工过程应按照相关规范进行,严禁在违反消防法规定的情况下进行施工。
(2)高层住宅建筑材料的选用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材料及施工工艺要具备一定的防火性能。
(3)施工现场应配备相应的消防设备,并定期检测其使用效果,确保施工过程中的消防安全。
3.设备配置要求(1)高层住宅应配备火灾自动报警设备和消防应急广播设备,及时发现火灾并向住户发出警报。
(2)高层住宅应配置稳定可靠的防火门和防火门窗,以隔离烟雾和火焰的传播。
(3)高层住宅应配备消防水系统,包括消防水源、消防水箱、消防水泵和消防栓等设备,以及消防水带和灭火器等消防工具。
(4)高层住宅应配备灭火器材和疏散逃生设备,如灭火器、灭火器箱、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灯等。
(5)高层住宅应配备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独立式烟感报警器,以迅速控制火灾扩散并提醒住户疏散。
4.平时使用要求(1)高层住宅内不得私拉乱接电线电缆,不得擅自改变消防设备和疏散通道的用途。
(2)高层住宅内不得堆放易燃物品,不得随意堆放杂物,保持疏散通道和楼梯畅通。
(3)高层住宅内不得在阳台、楼道和公共区域设置私人烧烤用具或自制火器。
(4)高层住宅内应建立健全的应急预案,定期进行演练,提升居民的自救互救能力。
总之,高层住宅防火规范的出台,提高了高层住宅的防火安全性能,保障了居民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民用建筑防火规范简明版

民用建造防火规范简明版1. 民用建造种类繁多,在此仅涉及防火规范中界定的居住建造和公共建造。
2. 普通而言,防火规范按层数分类居住建造、按高度分类公共建造。
3. 当住宅≤9F 或者公建<24m 时,执行《建造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22;当住宅≥10F 或者公建>24m 时,执行《高层民用建造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 (2005 年版)。
4. 当地下室为车库时,还应执行《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97;当地下室设人防时,还应执行《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098-98 (2001 年版)。
5. 当项目为住宅建造时,还应执行《住宅建造规范》GB 50368-2005中:9 防火与疏散;当项目为办公建造时,还应执行《办公建造设计规范》JGJ67-2022 中:5 防火设计。
6. 当项目所在地为深圳时,还应执行《深圳市公安局消防局关于明确消防车道及登高面操作面设计参数的通知》。
1. 防火规范按层数和高度将民用建造分类为单层、多层、高层和超高层,高层又再分为一类高层和二类高层。
2. 单层建造——1F 的建造(包括>24m 的1F 建造)多层建造——≤9F 的住宅(≥7F 时楼梯应通出屋面)<24m 的公建(≥5F 时楼梯应通出屋面)二类高层建造——10~18F 的住宅(≥12F 时应设消防电梯)24~50m 的公建(>32m 时应设消防电梯)一类高层建造——≥19F 的住宅>50m 的公建以及>24m 以上部份的每层面积>1000 ㎡的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电信楼、财贸金融楼;>24m 以上部份的每层面积>1500 ㎡的商住楼;高级住宅与重要公建。
超高层建造——>100m 的所有建造1. 建造物的耐火等级按其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可分为四级,重点掌握一、二级。
2. 一类高层建造、地下室:耐火等级为一级,其余均可为二级。
1. 高层建造均应设环形消防车道。
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Code for fire protection design of tall buildingsGB 50045—95(2001年修订版)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5年11月1日注:有*符号的部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9年3月8日第20号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局部修订公告修订的部分。
红色字体部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1年4月24日第28号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局部修订公告修订的部分。
第一章总则1.0。
1为了防止和减少高层民用建筑(以下简称高层建筑)火灾的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
1。
0.2高层建筑的防火设计,必须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针对高层建筑发生火灾的特点,立足自防自救,采用可靠的防火措施,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
0。
3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高层建筑及其裙房:1.0.3。
1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1.0.3。
2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公共建筑。
1.0.4本规范不适用于单层主体建筑高度超过24m的体育馆、会堂、剧院等公共建筑以及高层建筑中的人民防空地下室.1.0.5 当高层建筑的建筑高度超过250m时,建筑设计采取的特殊的防火措施,应提交国家消防主管部门组织专题研究、论证。
1。
0。
6高层建筑的防火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术语2。
0。
1裙房 skirt building与高层建筑相连的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附属建筑。
2.0。
2 建筑高度 building altitude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其檐口或屋面面层的高度,屋顶上的水箱间、电梯机房、排烟机房和楼梯出口小间等不计入建筑高度。
2.0。
3 耐火极限 duration of fire resistance建筑构件按时间-温度标准曲线进行耐火试验,从受到火的作用时起,到失去支持能力或完整性被破坏或失去隔火作用时止的这段时间,用小时表示。
普通和高层住宅居民消防安全守则范文

普通和高层住宅居民消防安全守则范文1. 灭火器和灭火器的使用(1) 每个住宅单位应当配备合适数量的灭火器,并且定期检查其有效性。
(2) 在家庭日常生活中,居民应该了解灭火器的使用方法,并且定期进行操作演练。
(3) 大型高层住宅楼应设立灭火器使用指示标志,并明确指示消防器材的位置和使用方法。
2. 防止火源和火灾的扩散(1) 居民应当遵守燃气、电力及其他火源设备的使用规定,注意避免火源触发火灾。
(2) 家庭中不得擅自改动电线、插头等电线插座及电器设施,以免发生电火灾。
(3) 家中不能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如酒精、油漆、煤气罐等,以免发生火灾事故。
(4) 高层住宅楼内应避免堆放废纸、破旧物品等易燃杂物,以防火灾扩散。
3. 安全用电(1) 家庭中应合理使用电器设备,不得超载使用电源插座。
(2) 离开家庭或不使用电器时,应及时关闭电源开关,避免发生电火灾事故。
(3) 家庭中不得乱拉乱接电线,严禁私拉乱接电缆线路,以免触电事故。
(4) 家庭中不得使用隐患电器,如线路老化、电器散热不良等损坏设备。
4. 疏散逃生(1) 家庭中应摆放好家具和其他物品,确保通道畅通,以便在火灾时顺利疏散。
(2) 灯光和应急照明设备应保持正常工作,以确保火灾时能顺利疏散。
(3) 高层住宅楼内应设置疏散标志,明确指示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
(4) 家庭成员应定期进行火灾逃生演练,并了解各种逃生方式和应对措施。
5. 烟雾探测报警器(1) 家庭中应安装烟雾探测报警器,并定期检查其工作状态和电池电量。
(2) 家人应了解烟雾探测报警器的报警信号,发现报警时要立即采取应急措施。
(3) 禁止私自拆卸、损坏或更换烟雾探测报警器,以确保其正常运行。
(4) 烟雾探测报警器应安装在厨房、卧室等易发生火灾的地方。
6. 定期维护和检查(1) 居民应定期检查家庭的消防设备,确保其正常工作。
(2) 高层住宅楼应定期组织维修和检查疏散通道、防火设施等消防设备。
(3) 每年应对高层居住楼进行一次全面维修,确保各种设施的安全可靠。
上海市住宅设计防火规范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日常管理、防火检查、应急处置等方面的规定。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的开展
定期培训
定期组织员工参加消防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技能。
宣传资料
制作和发放消防安全宣传资料,包括海报、手册、视频等,普及消防安全知识。
用等。
人性化设计
住宅建筑的设计越来越注重人性化, 以满足不同家庭成员的需求,如无 障碍设计、适老化改造等。
智能化
随着科技的发展,住宅建筑的智能 化程度越来越高,如智能家居、智 能安防等。
02
防火设计规范
防火设计的基本原则
01
02
03
预防为主
防火设计应以预防火灾为 主,采取有效的措施来减 少火灾发生的可能性。
安全第一
在火灾发生时,应确保居 民的生命安全,减少财产 损失。
科学合理
防火设计应科学合理,符 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 同时也要考虑实际情况和 可行性。
防火设计的标准与要求
建筑材料选择
应选择不燃或难燃的建筑材料,并确保其符 合国家相关标准。
消防设施配备
住宅区内应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如灭火器、 消火栓等,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加强与外部救援力量的联动
加强与当地消防、医疗等外部救援力量的联系与合作,建立联动机制, 提高整体应对火灾的能力。
火灾应急处置流程的优化
优化报警和响应流程
建立快速有效的报警和响应机制,确 保火灾发生时能够迅速启动应急预案, 组织救援行动。
优化救援处置流程
明确火灾救援处置程序,优化人员、 物资、资源的调配方案,提高救援效 率。
防火间距
高层居民住宅楼防火管理规则范本

高层居民住宅楼防火管理规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高层居民住宅楼的安全,遵循科学、综合、预防、维护的原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高层居民住宅楼,旨在确保住户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三条高层居民住宅楼业主、居民及相关管理人员应共同遵守本规则。
第四条本规则的执行机构为高层居民住宅楼业主委员会。
第五条本规则的具体实施时,应同时遵守国家关于消防安全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第六条本规则的修订,应经高层居民住宅楼业主委员会通过。
第七条本规则的解释权归高层居民住宅楼业主委员会所有。
第二章:消防设施与设备的管理第一条高层居民住宅楼应配备并保持消防设施的完好性,包括消防水源、消防水泵、消防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
第二条管理人员应确保消防设备定期检查、保养,并及时清除设备周围的杂物和障碍物。
第三条消防设备的使用说明书和操作方法应妥善保管,操作人员应熟悉并掌握正确使用方法。
第四条管理人员应制定消防设备维护、检查和使用的计划,确保设备的有效性和可靠性。
第五条每层楼的消防设备和防火器材应明确标识和标牌,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第六条高层居民住宅楼应定期组织消防演练,提高住户和工作人员的火灾防护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三章:火灾隐患排查与整治第一条高层居民住宅楼业主委员会应成立安全隐患排查小组,定期检查住户单位的火灾隐患。
第二条火灾隐患排查包括电器设备的使用、电线电缆的布线、防火门和消防通道的封闭情况等。
第三条对于发现的火灾隐患,应立即通知住户进行整改,需整改的火灾隐患应有相关记录,整改情况应及时跟进。
第四条高层住宅楼应严禁在过道、楼梯间堆放易燃材料,消防通道应保持畅通。
第五条禁止未经许可在高层住宅楼内使用明火,严禁乱拉乱接电线电缆。
第六条高层住宅楼业主委员会应定期对住户单位进行火灾隐患排查和整治的工作汇报。
第四章:应急预案与应急演练第一条高层居民住宅楼应制定完善的应急预案,确保在火灾发生时能够迅速、有序地组织疏散和灭火。
住宅小区消防规定

住宅小区消防规定随着城市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住宅小区的规模和数量不断增加。
然而,火灾事故的威胁也随之而来。
为了保障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小区的稳定和谐,制定并遵守住宅小区消防规定至关重要。
一、消防安全责任1、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应承担起小区消防安全管理的主要责任,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消防安全职责。
2、业主和住户应遵守消防法规,自觉维护小区的消防安全,不得损坏、挪用消防设施和器材,不得占用、堵塞消防通道和疏散楼梯。
二、消防设施和器材1、小区内应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如消火栓、灭火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等,并定期进行检验和维护,确保其完好有效。
2、消防设施和器材的设置应符合消防技术规范的要求,位置明显,易于取用。
3、物业管理公司应建立消防设施和器材的档案,记录其型号、数量、购置时间、维修保养情况等。
三、消防通道和疏散楼梯1、小区内的消防通道应保持畅通无阻,宽度和高度应符合消防技术规范的要求,不得堆放杂物、停放车辆或设置障碍物。
2、疏散楼梯应保持畅通,不得堆放杂物,楼梯间的门应保持常闭状态,但不得锁闭。
3、物业管理公司应在消防通道和疏散楼梯的明显位置设置警示标志,提醒居民不得占用、堵塞。
四、电气防火1、小区内的电气线路应符合安全要求,不得私拉乱接电线,不得使用大功率电器或超过线路负荷的电器。
2、物业管理公司应定期对小区的电气线路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业主和住户应养成良好的用电习惯,离开家时应关闭电器电源。
五、易燃易爆物品管理1、小区内禁止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如汽油、酒精、烟花爆竹等。
2、业主和住户使用易燃易爆物品时应严格遵守安全规定,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六、消防宣传和培训1、物业管理公司应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活动,通过宣传栏、标语、讲座等形式向居民宣传消防知识,提高居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2、物业管理公司应组织居民进行消防演练,让居民熟悉火灾发生时的疏散路线和逃生方法,提高居民的自防自救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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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3.2条 九层及九层以下,建筑面积不超过500m2的塔式 住宅,可设一个楼梯。九层及九层以下的每层建筑面积 不超过300m2、且每层人数不超过30人的单元式宿舍,可 设一个楼梯。
第5.3.3条 超过六层的组合式单元住宅和宿舍,各单元的 楼梯间均应通至平屋顶,如户门采用乙级防火门时,可 不通至屋顶。
第5.3.6条 地下、半地下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 数目不应少于2个。但面积不超过50m2,且人数不超过10 人时可设1个。
当地下、半地下建筑内有2个或2个以上防火分区相邻布 置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利用防火墙上一个通向相邻分区 的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每个防火分区必须有1个 直通室总面积的比例
(绿地率)应当符合表三规定的要求。
第十一条 居住区内应设置集中公共绿地,包括居住区中心 绿地、小区中心绿地、组团中心绿地等,其最小规模应符合
表四的规定。公共绿地的总指标,应根据人口规模分别达到: 组团级应不小于0.5平方米/小区级(含组团级公共绿地)应 不小于1平方米/人;居住区级(含小区、组团级公共绿地) 应不小于1.5平方米/人。上述指标在旧城改造地段可酌情降 低 ,但不得低于相应指标的50%,公共绿地内绿地面积(含 水面)不宜小于总绿地面积的70%。
二、房间的门至最近的非封闭楼梯间的距离,如房间位 于两个楼梯间之间时,应按表5.3.8减少5.00m;如 房间位于袋形走道或尽端时,应按表5.3.8减少 2.00m。楼梯间的首层应设置直接对外的出口,当层 数不超过四层时,可将对外出口设置在离楼梯间不 超过15m处。
三、不论采用何种形式的楼梯间,房间内最远一点到房 门的距离,不应超过表5.3.8中规定的袋形走道两侧 或尽端的房间从房门到外部出口或楼梯间的最大距 离。
第十二条 城区范围内三江六岸沿岸每侧应保证宽度不
小于30米的绿化带。沿市区内河两岸改建、新建低层、
多层建筑或中高层住宅时必须保证每侧宽度不小于8米的
绿化带,当内河宽度为二十米以上时,绿化带宽度每侧
不小于15米。建筑物为高层时,沿河绿化带最小宽度应
相应增加。当河流宽度小于20米时,则沿河绿化带宽度
每侧应不小于12米;当河流宽度大于或等于20米时,则
沿河绿化带宽度应不小于18米。
改建、新建时,河
岸宜保持自然曲线。
第五章 建筑间距
(一)根据日照、通风等基本要求和本市用地的实际情 况,多层居住建筑的间距一般规定为: 1、平行布置的条式(长度超过30米)多层居住建筑的间 距(L),朝向为南北向的,其间距在旧城改造地段内不 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1倍;在新区不小于1.25倍;在旧 城改造地段确有困难时,其相应间距最小不得小于1.0倍。 当建筑方位偏东或偏西时,则应采用表五规定的不同方 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
2、居住建筑一般不宜采用东西向(方位角大于450的建 筑)布置,确实无法避免时,其间距为东侧建筑高度的 0.9倍。
3、多层点式建筑长度超过30米的,其正向间距按条式建 筑控制。当长度小于、等于30米时,其正向间距在旧城 改造地段内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0倍;在新区不小于 1.1倍。
(二)多层居住建筑底层为商店或其他非居住建筑的, 其间距计算应包括底层高度,但在旧城改造地段内可调 整为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9倍,在新区不小于1.0倍; 当两侧或一侧有裙房时,裙房与裙房或裙房与多蹭住宅 之间的净距离在旧城改造地段内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 的0.8倍,在新区不小于1.0倍。并同时保证北侧建筑住 宅部分的间距在旧城改造地段内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 (扣除北侧建筑裙房等高度后)的1.1倍,新区不小于 1.25倍。同一裙房之上的居住建筑,其间距计算可扣除 裙房高度。 (三)砖混结构住宅底层均布置有层高2.4米以下或框架 结构住宅底层均不知有层高2.5米以下的车库等附属设施 的,以及北侧住宅底层布置有车库等附属设施的,其间
第5.3.13条 疏散走道和楼梯的最小宽度不应小于1.1m, 不超过六层的单元式住宅中一边设有栏杆的疏散楼梯,其
最小宽度可不小于1m。
第二部分
宁波市城市规划管理 技术规定
第三章 建筑容量
第七条 新建、扩建建筑工程项目的建筑密度、建筑容积率、 建筑高度以及建筑性质、应根据批准的详细规划确定;尚未 编制详细规划的,应按表一规定的内容确定。 第八条 在满足自身的规划要求下,能为社会公众提供广场、 绿地、通道、停车场等公共使用空间,又符合消防、卫生、 交通、空域等有关规定的,可在原详细规划或控制指标的基 础上酌情增加建筑面积,并按表二的规定换算。但增加的建 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原核定建筑面积的百分之十五。
第5.3.8条 民用建筑的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直接通向公共走道的房间门至最近的外部出口或封 闭楼梯间的距离,应符合表5.3.8的要求。
注:①敞开式外廊建筑的房间门至外部出口或楼梯间的 最大距离可按本表增加5.00m。
②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物,其安全疏散距 离可按本表规定增加25%。
距计算可扣除车库的高度,反之则不能扣除。
(四)高层建筑(含中高层住宅,下同)与居住建筑之
间的间距按下列规定确定: 1、居住建筑的朝向为南北向的,面宽大于30米的高层建 筑与其北侧的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得小于高层建筑高度的 1.0倍,并且其最小间距应大于24米。 2、面宽小于和等于30米的高层建筑与其北侧居住建筑之 间的间距不应小于高层建筑高度的0.6倍,并且其最小间 距应大于24米。 (五)在符合本条(一)至(四)项间距规定的前提下, 低层建筑与其北侧多层居住建筑的最小间距不得小于8米; 多、低层建筑与北侧高层建筑、中高层住宅的最小间距 不得小于13米。
防火规范 建筑间距 (红线退让)
第一部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一、耐火等级、层数、长度和面积
二、防火间距
三、民用建筑的安全疏散
第5.3.1条 公共建筑和通廊式居住建筑安全出口的数目不应 少于两个,但符合下列要求的可设一个: 一、一个房间的面积不超过60m2,且人数不超过50人时,可设 一个门;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托儿所、幼儿园除外)内由最 远一点到房门口的直线距离不超过14m,且人数不超过80人 时,也可设一个向外开启的门,但门的净宽不应小于1.40m。 二、二、三层的建筑(医院、疗养院、托儿所、幼儿园除外) 符合表5.3.1的要求时,可设一个疏散楼梯。 三、单层公共建筑(托儿所、幼儿园除外)如面积不超过 200m2,且人数不超过50人时可设一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