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信用等级评价方法
四川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指标及计分方法(2019年版)

四川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指标及计分方法(2019年版)
基础项+扣分项+加分项
备注:
(一)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得分等级。
得分在100分以上(不含)的为“环保诚信企业”;得分在80分(含)—100(含)分为“环保良好企业”;得分在60分(含)—80分为“环保警示企业”;得分在60分以下(不含)为“环保不良企业”。
(二)企业环境信用等级情形认定。
在被评价年度,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评定为“环保不良企业”:
1.因环境违法行为被生态环境部门吊销许可证的;2.发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3.以暴力、威胁等方式违法在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生态保护红线区域、重要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脆弱区开展项目建设或活动的;4.以暴力、威胁等方式拒绝、阻挠环保现场执法检查的;5.企业因环境违法行为,企业相关人员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或企业、企业相关人员构成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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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同一环境行为造成不同项指标同时扣分的,以扣分最多的一项进行评价;2.企业不涉及基础项指标的,需提供相应支撑材料,经审核属
实的,该项以满分计;3.各信息录入责任单位按“谁产生、谁归集、谁负责”的原则,及时完成信息录入。
参评企业无正当理由不采集上传
环境行为信息的,纳入环境信用异常名录,向社会公告并将其作为重点监管对象;4.依据属地化管理原则,各市(州)生态环境部门依照职能职责,对评价指标进行审核,省生态环境厅负责抽查指导,并定期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考核评估;5. 在评价结果发布前发生严
重环境违法行为并造成严重影响的,不得被评为环保诚信企业。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4-01-08 浏览次数: 5 来源:作者: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建立环境保护“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机制,督促企业持续改进环境行为,自觉履行环境保护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并引导公众参与环境监督,促进有关部门协同配合,推进环境信用体系建设,根据《环境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 号)关于建立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制度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的信息收集、信用等级评定、评价结果公开与应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是指环保部门根据企业环境行为信息,按照规定的指标、方法和程序,对企业环境行为进行信用评价,确定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开,供公众监督和有关部门、机构及组织应用的环境管理手段。
本办法所称企业环境行为,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遵守环保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环境标准和履行环保社会责任等方面的表现。
企业通过合同等方式委托其他机构或者组织实施的具有环境影响的行为,视为该企业的环境行为。
第三条污染物排放总量大、环境风险高、生态环境影响大的企业,应当纳入环境信用评价范围。
下列企业应当纳入环境信用评价范围:(一)环境保护部公布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二)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保部门公布的重点监控企业;(三)重污染行业内的企业,重污染行业包括:火电、钢铁、水泥、电解铝、煤炭、冶金、化工、石化、建材、造纸、酿造、制药、发酵、纺织、制革和采矿业16 类行业,以及国家确定的其他污染严重的行业;(四)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内的企业;(五)从事能源、自然资源开发、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其他开发建设活动,可能对生态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企业;(六)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企业,或者超过经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七)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的企业,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八)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九)上一年度被处以5 万元以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挂牌督办的企业;(十)省级以上环保部门确定的应当纳入环境信用评价范围的其他企业。
重庆市环境信用评价办法及指标课件

重庆市环境信用评价办法及指标
重庆市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
第六章 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第十九条【环保诚信激励】对环保诚信企业,采取以下激励性措施: (一)优先安排环保专项资金或者其他资金补助; (二)优先安排环保科技项目立项; (三)环保部门在组织有关评优评奖活动中,优先授予其有关荣誉称号; (四)银行业金融机构予以积极的信贷支持; (五)保险机构予以优惠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费率; (六)建议有关单位在其组织的评优评奖活动中,优先授予环保诚信企业及其负责人有关荣誉称号; (七)将环保诚信企业纳入重庆市企业环境信用“红名单”; (八)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其他激励性措施。
重庆市环境信用评价办法及指标
重庆市环境信用评价办法及指标
重庆市环境信用评价办法及指标 重庆市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指标
重庆市环境信用评价办法及指标
重庆市环境信用评价办法及指标 评价程序介绍
重庆市环境信用评价办法及指标
重庆市环境信用评价办法及指标
重庆市环境信用评价办法及指标
重庆市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
第五章 评价结果公开与共享
第十六条【结果公布】市环境保护局通过政府网站、报纸、微信公众号等媒体或者新闻发布会等方式, 于评价结果确定后 5 个工作日内统一公开发布全市评价结果,内容包括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环保专员、 信用等级、信用报告等相关信息。
重庆市环境信用评价办法及指标
重庆市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
(七)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向无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经营许可证范围的单位或个人提 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
河南省生态环境服务机构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河南省生态环境服务机构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我省生态环境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规范生态环境服务机构服务行为,提升生态环境服务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关于进一步深化生态环境监管服务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环综合〔2019〕74号)《河南省企业事业单位环保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豫环文〔2018〕217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区域内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第三方生态环境监(检)测、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维护、机动车排放检验等生态环境服务,能够独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生态环境服务机构环境信用评价,是指生态环境部门根据生态环境服务机构内部管理信息、生态环境行政管理信息和环境信用激励信息,按照环境信用评价标准和程序,对其环境信用进行评价定级,并向社会公开环境信用评价结果的管理手段。
第四条生态环境服务机构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省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制定全省统一的生态环境服务机构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建设省环境信用评价管理系统,指导监督省辖市生态环境部门开展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发布环境信用评价结果。
省辖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注册地、办事处所在地在本区域的生态环境服务机构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工作,省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注册地、办事处所在地不在本省区域的生态环境服务机构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录入在本区域内从事生态环境服务的机构的行政管理信息。
第五条开展生态环境服务机构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应当公平、公正、公开,采用初次评价与动态调整相结合的模式。
第二章评价指标和等级第六条生态环境服务机构环境信用评价指标包括机构内部管理、生态环境行政管理、环境信用激励三个方面,具体见生态环境服务机构环境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实行)

省级环保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的
环境信用评价工作。
—5—
其他参评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的管理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 市环保部门规定。
第五条 环保部门应当明确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企业环境 信用评价工作。
第六条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应当公开、透明,实行强制与自 愿相结合的原则。
列入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范围内的企业,应当参加环境信用评价。 鼓励未纳入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范围内的企业,自愿申请参加环 境信用评价。 参加环境信用评价的企业,以下简称“参评企业”。 第七条 环保部门和发展改革、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管机构及 其他有关部门,密切合作,共同构建环境保护“守信激励、失信惩 戒”机制。 第八条 环保部门应当记录企业的环境行为信息,建设企业环 境行为信息管理系统,对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实施信息化管理。 第九条 环保部门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不得向参评企业收 取任何费用。 第十条 环保部门工作人员在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中,滥用 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环保诚信企业、环保良好企业或者环保警示企业出现第十五条 所列“一票否决”情形的,环保部门应当将其信用等级直接降为环 保不良企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九条 在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公布后,环保警示企业 或者环保不良企业主动改善环境行为、实施有效整改的,可向环保 部门提交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要求在其环境行为信息记录中,补 充其整改信息。
— 10 —
第二十二条 环保部门应当于每年2月底前,根据规定的评价指 标及评分方法,对企业环境行为进行信用评价,就企业的环境信用 等级,提出初评意见。
初评意见应当及时反馈参评企业,并通过政府网站进行公示, 公示期不得少于15天。
第二十三条 有关企业对初评意见有异议的,应当在初评意见 公示期满前,向发布公示的环保部门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资料或 证据;逾期未反馈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环保信用评价

环保信用评价
环保信用评价如何开展?近期,上海浦东为全国做出探索,具有积极借鉴意义,相关经验如下:
《浦东新区生态环境信用评价办法》(以下简称《办法》)9月1日即将施行,该办法的施行意味着浦东生态环境信用体系建设迈上新台阶。
《办法》规定,新区行政区域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企事业单位、其他纳入评价年度上海市重点排污单位管理名录的新区企事业单位,都应当纳入生态环境信用评价范围。
新区生态环境局、保税区管理局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生态环境信用评价。
生态环境信用评价指标包括生态环境执法信息、生态环境司法信息、环境管理信息和社会责任信息等四类,前三项用于信用减分,最后一项用于信用加分。
评价初始分值为70分,得分90分及以上为A 级,60-89分为B级,40-59分为C级,39分及以下为D级。
失信企事业单位纠正其失信行为后,可以申请信用修复。
信用评价结果将通过新区人民政府网站和信用中国(上海浦东)等渠道向社会公布,并实现评价结果共享。
新区生态管理局、新区城管执法局和保税区管理局等部门和单位对不同信用等级的企业实施分类监管,A级单位减少抽查频次,B级抽查频次不变,C级增加抽查频次,D级将启动提示约谈或警示约谈程序。
评价结果还将用于联合奖惩,新区相关部门和单位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政府采购、财政投资公共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财政
性资金项目安排、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过程中,依法运用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等级信息。
北京市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标准及评价方法(草案)

北京市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标准及评价方法(草案)备注:1、分值范围为0-100分,基准分为80分,设置减分项和加分项(守法指标、管理指标为扣分项,鼓励指标和信用累积指标为加分项);有“一票否决”情形的直接计为0分,有“-55分”情形的属于严重违法行为;发生严重违法行为和“一票否决”情形的,不得使用加分项。
2、环境信用等级分为环保诚信企业、环保良好企业、环保警示企业和环保不良企业四个等级,依次以绿牌、蓝牌、黄牌、红牌表示。
其中:得分在80分(含)以上的,评定为环保诚信企业;得分在60分(含)-80分的,评定为环保良好企业;得分在30分(含)-60分的,评定为环保警示企业;得分在30分以下的,评定为环保不良企业。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直接评定为环保不良企业:(一)因为环境违法构成环境犯罪的;(二)被环保部门挂牌督办,整改逾期未完成;(三)被环保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四)以暴力、威胁等方式拒绝、阻挠环保部门工作人员现场检查;(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六)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水污染物,或者通过私设旁路排放大气污染物;(七)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或向无经营许可证或超出经营许可范围的单位或个人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八)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按规定通过审批,擅自开工建设;(九)建设项目环保设施未建成、环保措施未落实、未通过竣工环保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十)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重新报批但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十一)环境违法行为造成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环境违法行为对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风景名胜区、居住功能区、基本农田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十三)违法从事自然资源开发、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其他开发建设活动,造成严重生态破坏;(十四)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发生辐射事故;(十五)市政府橙色预警指令发布后超过24小时,或者红色预警指令超过12小时,拒不执行市人民政府责令停产、限产决定的。
佛山市环境保护局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2015年发布)

【法规标题】佛山市环境保护局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2015年发布)【发布部门】佛山市环境保护【发文字号】佛环[2015]210号【适用区域】佛山市局【发布时间】2015-11-25【生效时间】2016-01-01【关键词】其它环境管理【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局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佛山市环境保护佛山市环境保护局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佛环[2015]210号禅城区、南海区、高明区及三水区环境保护局:为规范公开企业环境信用信息行为,督促企业持续改进环境行为,自觉履行环境保护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推进环境信用体系建设,我局制定了《佛山市环境保护局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附件:佛山市环境保护局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佛山市环境环保局2015年11月25日佛山市环境保护局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开企业环境信用信息行为,督促企业持续改进环境行为,自觉履行环境保护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并引导公众参与环境监督,促进有关部门协同配合,推进环境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转发环境保护部等四部委关于印发<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粤环〔2014〕4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佛山市内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的信息收集、信用等级评定、评价结果公布与应用,适用本办法。
顺德区内企业按照该区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称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是指环保部门根据企业环境行为信息,按照规定的指标、方法和程序,对企业环境行为进行信用评价,确定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开,供公众监督和有关部门、机构及组织应用的环境管理手段。
本办法所称企业环境行为,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遵守环保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环境标准和履行环保社会责任等方面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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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控科
-0
10
环境管理质量体系认证
完成环境管理质量体系认证
+2分
污控科
+2
11
社会影响类指标
行政处罚
因环境违法受到行政处罚
-10分/次
法制科
-10
12
民事、刑事处罚
因环境违法被追究民事、刑事责任
-40分/次
法制科
-0
13
重要环境失信情况
超标排放、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不正常
-10分/次
环境监察局(分局)
+5分
法制科
+0
20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参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5分
法制科
+5
21
环境表彰
受市级环保部门表彰
+2分/次
法制科
+0
受省级环保部门表彰
+3分/次
法制科
+0
受国家级环保部门表彰
+5分/次
法制科
+0
22
企业自评(打分)总分
95
责任部门(打分)总分
注:企业环保信用评价采用统一的评价标准。以100分为基准分,不达标准即扣分,鼓励性指标为加分项。
6
排污申报情况
未按时完成年度排污申报工作
-5分
环境监察局(分局)
-0
无排污许可证或不落实排污许可证要求
-20分
总量办
-0
7
环境统计填报
未按期、如实填报环境统计信息
-5分
总量办
-0
8
缴纳排污费情况
迟缴或不足额缴纳排污费
-15分
环境监察局(分局)
-0
拒绝缴纳排污费
-30分
9
清洁生产
没有按照国家环保部(环发〔2010〕54号)文件要求做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
企业环保信用评价标准及评价方法(第三版)
企业名称(盖章):
序号
评价指标(内容)
评价标准和办法
责任部门
企业自评打分
责任部门打分
1
污染防治类指标
建设项目环保审批及验收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有审批权限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开工建设
-36分
环境监察局(分局)
-0
未通过环保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而投入生产
-36分
-0
未执行限产、停产决定
-20分/次
环境监察局(分局)
-0
被环保部挂牌督办未按时完成整改的
-60分
环境监察局(分局)
-0
被省环保厅挂牌督办未按时完成整改的
-40分
环境监察局(分局)
-0
被省辖市环保局挂牌督办未按时完成整改的
-20分
环境监察局(分局)
-0
14
重要环境违法案件
因环境违法被各级环保部门通报未按时完成整改的
环境监察局(分局)
-0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2
总量控制
企业主要污染物总量排放超过控制指标
-36分
总量办
-0
3
总量减排监测体系
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超标1次
-5分/次
监测站
-0
污染源自动监控日数据超标1次
分/次
监控中心
-0
企业自行监测结果公布率低于80%
-10分
监测站
-0
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数据传输有效率小于75%
-15分
监控中心
-0
5
环境管理类指标
环保机构、人员、制度
没有专管或兼管的环保人员或机构,没有满足企业环境管理需要的相应制度,如环保岗位责任制度、环保设施运行管理制度、环保信用报告公示制度、环保档案管理制度等
-2分/项
环境监察局(分局)
-0
未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按规定备案、未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5分/项
应急办
-0
-0
监测、监控数据弄虚作假
-15分
监测站、监控中心
-0
4
危险废物安全利用处置
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物,或者向无经营许可或者超出经营许可范围的单位或个人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
-36分
固废科
-0
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考核不达标
-20
固废科
-0
危险废物未按规定进行网上动态申报
-5
固废科
-36分
环境监察局(分局)
-0
15
突发环境事件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0分
应急办
-0
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20分
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40分
特大突发环境事件
-60分
16
环境信访投诉
经环保部门查实,确因企业环境污染或企业环保问题造成群众信访投诉(来访投诉、来信投诉、电话投诉、网络投诉)
-2分/次
信访办
-2
17
新闻媒体曝光
因环境问题被主流媒体曝光,产生较大影响
-2分/次
宣教科
-0
18
“四群双评”万人评企业评议结果
被评为差评,并经环保部门现场核查属实
-3分
监察室(纪委)
19
企业环境信用报告
编制并分级向社会公示和环保主管部门备案的企业环境信用报告,且环境信用报告的编制机构应符合《关于印发<江苏省信用服务机构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苏信用办〔2008〕19号)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