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与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合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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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已撤销)•【公布日期】2020.12.04•【文号】供销财字〔2020〕38号•【施行日期】2020.12.04•【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其他正文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供销财字〔2020〕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供销社,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各部局、中国供销集团及其成员企业、各直属事业单位、各主管社团:为加强和规范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总社)修订了《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经总社七届理事会第6次主任办公会议和2020年第32次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2020年12月4日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确保社有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增强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能力,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及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供销合作社是党领导下的为农服务的综合性合作经济组织,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重要论述和供销合作社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为农服务根本宗旨,坚持社有资产为农服务属性,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推动社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社有资产流失。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有资产,是指供销合作社依法拥有或实际占有的各种形式的资产和权益,包括供销合作社本级社属资产,供销合作社对企业、事业单位、农民合作社等组织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其他依法认定为供销合作社所有的资产和权益。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与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合作协议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与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合作协议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与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合作协议附件1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合作协议中国·北京二〇一四年九月—1—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合作协议甲方: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45 号乙方: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清华西路28 号—2—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充分协商,为建立长期、稳定、良好的合作关系,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保险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本着自愿、平等、互利、守信的原则,以共同发展和长期合作为目标,签订本协议。

一、合作总则(一)甲方视乙方为重要的长期战略合作伙伴,优先推荐乙方作为其重点优势产业客户的业务合作伙伴及选择乙方提供的各类保险金融服务。

乙方视甲方为重要客户之一,并根据甲方发展规划,在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充分利用乙方的服务资源,优先为甲方提供全方位、便捷优惠的保险金融服务,全力支持其发展。

(二)本协议框架下涉及的具体业务,均需由甲方系统和乙方系统另行签订业务协议,并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且符合双方的业务审批条件和办理程序的前提下进行。

甲方系统包括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及其本级企事业单位和各级供销合作社及其下属单位,乙方系统包括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

二、合作内容(一)“三农”服务合作甲、乙双方充分利用各自优势和经验,互相支持对方拓展服务领域和内容,共同打造“三农”服务综合平台。

甲方利用其流通网络优势,积极支持乙方为农民提供全方位、多样化的保险金融服务。

乙方发挥其专业优势,积极支持甲方探索开展农村互助保险业务。

乙方下属公司在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涉农商业保险时,积极推介甲方系统的产品和服务。

甲、乙双方—3—积极争取国家相关部门对保险金融创新的政策支持,积极开发推广符合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农业产业化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特点的保险金融产品。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整理和报送有关供销合作社改革文件的通知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整理和报送有关供销合作社改革文件的通知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整理和报送有关供销合作社改革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2.14•【文号】供销厅合字[2007]8号•【施行日期】2007.02.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其他规定正文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整理和报送有关供销合作社改革文件的通知(供销厅合字[2007]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供销合作社:为了总结供销合作社改革和发展经验,推动供销合作社立法工作,经研究,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总社)拟编辑出版《供销合作社改革文件汇编》(暂定名)(以下简称《汇编》)。

《汇编》的主要内容为1995年总社恢复成立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和国家相关部门以及地方(省级)党委政府出台的关于供销合作社改革方面的文件、有关领导的重要指示、批示、报告和其他资料。

现将地方文件资料的整理和报送工作通知如下:一、整理和报送文件范围:各省(区、市)党委、政府2000年以来出台的关于供销合作社改革的文件。

1995年、1999年间出台的特别重要的文件也可报送。

二、报送方式:各地报送文件以书面原件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同时提供。

无法提供书面原件的,需提供加盖本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提供电子文本应包括文件正文及发文单位、发文时间、文号。

三、报送时间: 2007年3月10日前报送总社合作指导部法制工作处。

《汇编》的编辑出版工作是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中的一件大事,各地要予以高度重视。

为做好这项工作,请各地供销合作社推荐一名同志担任《汇编》的编委会成员,并将姓名和联系方式告知总社合作指导部法制工作处。

其他有关事宜请与总社合作指导部法制工作处联系。

联系人:梁雪冰韩疆联系电话:(010)66050495传真:(010)66050570电子邮箱:*********************.com2007年2月14日。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化双方战略合作的通知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化双方战略合作的通知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化双方战略合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已撤销),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公布日期】2015•【文号】供销经联字﹝2015﹞2号•【施行日期】2015•【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其他规定正文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化双方战略合作的通知供销经联字﹝2015﹞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供销合作社,中国供销集团及其成员企业,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总行直属分行,苏州分行:2011年,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总社”)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建设银行”)签署了《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经过3年实践,双方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取得了初步合作成果。

为进一步落实《协议》内容,经研究,拟重点围绕共同推进农产品市场建设和拓展县域金融服务两项工作,深化双方战略合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共同推进农产品市场建设农产品市场作为农产品流通体系的关键环节,是连接农产品生产与消费的重要桥梁和纽带,在引导农业结构调整、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保障城乡居民“菜篮子”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产品市场建设,2014年中央1号文件明确提出要大力支持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

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共有各类农产品批发市场969家,占全国农产品批发市场总数的20%。

供销合作社作为农产品市场建设的重要力量,在全国农产品主要产销区和重要物流节点城市已布局、开工或拟改造一批辐射带动能力强,具有引领示范作用的规模化、现代化农产品市场。

为响应中央文件精神,充分发挥供销社合作系统和中国建设银行支持服务“三农”的社会责任,经总社和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商定,拟在《协议》确定的意向性提供300亿元的信贷总额内,预留安排150亿元专项用于支持供销合作社系统农产品市场建设,并为市场后期的运营管理提供综合性金融服务(农产品市场建设项目支持方案详见附件1)。

全国供销社系统与国家农信担保体系携手合作

全国供销社系统与国家农信担保体系携手合作

全国供销社系统与国家农信担保体系携手合作来源:中国供销合作网索引号: 发布时间:2019-01-18 09:39:20[ 打印]全国供销社系统与国家农信担保体系携手合作双方战略合作协议在京签署王勇摄随着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金融服务部负责人和国家农业信贷担保联盟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代表双方在合作文件上落笔签字,一份标志着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与国家农业信贷担保体系战略合作的框架协议正式启动实施。

这是双方为破解“三农”发展“融资难、融资贵”问题而采取的一项有力措施。

双方此举力图通过供销合作社系统与农业信贷担保体系战略合作、优势互补,共同促进农村金融要素融合,打通农村金融服务“最后一公里”,做好普惠金融支农惠农、服务乡村振兴战略这篇大文章。

协议签署前,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党组成员、理事会副主任邹天敬与国家农业信贷担保联盟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张洪武一行进行了会谈。

总社办公厅、金融服务部以及国家农担公司综合办公室、战略研究院、业务发展部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共同出席了签约仪式。

供销合作社是为农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

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按照中央决策部署,深入推进综合改革,经济实力、服务能力不断提升,形成了覆盖全国95%乡镇、74%行政村的经营服务网络,发展了20万家农民专业合作社,40多万个农村综合服务社,努力成为服务农民生产生活的生力军和综合平台。

国家农业信贷担保联盟有限责任公司是经国务院批准同意,由财政部牵头组建的政策性担保机构,通过将财政直接补贴方式调整为给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融资担保服务,放大财政资金使用效果,引导撬动金融资本下乡。

目前,全国3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已成立省级农担公司,并设立了1393个市县级分支机构。

据了解,双方此次合作,主要是将供销合作社基层网点众多、组织体系完备、产业链条健全和全国农担体系信用等级高、对财政及金融资源的协调能力强、农业金融服务专业的优势有机结合,由供销合作社按相关准入标准筛选优质客户,向各省级农担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推荐,并提供借款人资产负债和经营状况等方面的数据和信息;各省级农担公司为借款人提供担保,协调合作银行提供优惠的贷款服务。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农民专业合作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农民专业合作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农民专业合作社良好农业规范认证试点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农产品购销合作经济组织【发文字号】供销厅科字[2007]64号【发布部门】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发布日期】2007.09.05【实施日期】2007.09.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农民专业合作社良好农业规范认证试点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供销厅科字[2007]64号)为加强对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农民专业合作社良好农业规范试点基地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农民专业合作社良好农业规范试点项目(以下简称试点项目)的立项、审批、监督检查与验收工作程序,切实保证项目运行质量,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经研究,制定《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农民专业合作社良好农业规范试点基地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请及时将有关情况反馈总社科技教育部。

附件: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农民专业合作社良好农业规范试点基地管理办法(暂行)二OO七年九月五日附件: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农民专业合作社良好农业规范试点基地管理暂行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全国供销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良好农业规范试点基地项目的管理,推进全国供销合作社各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积极采用和贯彻良好农业规范(以下简称GAP)系列国家标准(GB/T20014)和实施GAP认证,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产品生产的质量安全水平,促进供销合作社系统农产品生产、加工和贸易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GAP试点基地项目重点支持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内由农民专业合作社自办或领办,自愿采用和贯彻实施GAP系列国家标准,并申请GAP认证,以提升基地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为目标的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本办法指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指由供销合作社牵头发起成立或者已经加入县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县联社)或已加入由县联社成立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产品协会等。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印发关于促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印发关于促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已撤销)•【公布日期】2021.05.20•【文号】供销经字〔2021〕15号•【施行日期】2021.05.20•【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印发关于促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供销经字〔2021〕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供销合作社,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各部局、中国供销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成员企业、各直属事业单位、各主管社团:《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促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已经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七届理事会第17次主任办公会议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2021年5月20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促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中发〔2020〕30号)精神,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行业特点和系统优势,促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现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增强做好促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脱贫攻坚摆在治国理政的突出位置,把脱贫攻坚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底线任务,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全面打响脱贫攻坚战,困扰中华民族几千年的绝对贫困问题历史性地得到解决,脱贫攻坚成果举世瞩目。

脱贫攻坚伟大成就充分彰显了中国共产党领导和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政治优势,脱贫攻坚伟大实践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提供了宝贵经验。

脱贫摘帽不是终点,而是新生活、新奋斗的起点。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的通知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已撤销)•【公布日期】2020.10.23•【文号】供销法字〔2020〕31号•【施行日期】2020.10.23•【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的通知供销法字〔2020〕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供销合作社,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各部局、各直属单位、各主管社团、中国供销集团各成员企业:《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已于2020年9月25日经中华全国供销合作社第七次代表大会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做好宣传工作。

附件:1.中华全国供销合作社第七次代表大会关于《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修订草案)》的决议2.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3.关于《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修订草案)》的说明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2020年10月23日附件1中华全国供销合作社第七次代表大会关于《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修订草案)》的决议(2020年9月25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社第七次代表大会通过)中华全国供销合作社第七次代表大会经过认真审议《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修订草案)》,决定予以通过。

新修订的《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自即日起施行。

附件2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1995年5月15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社第二次代表大会通过,2000年9月7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社第三次代表大会修订,2005年1月30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社第四次代表大会第二次修订,2010年3月22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社第五次代表大会第三次修订,2015年7月22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社第六次代表大会第四次修订,2020年9月25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社第七次代表大会第五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中国供销合作社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为农服务的以农民社员为主体的集体所有制的综合性合作经济组织,是党和政府密切联系农民群众的桥梁纽带和做好农业、农村、农民工作的重要载体,是推动我国农业农村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成员社章程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成
员社章程备案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供销合作
【发文字号】供销法字[2013]1号
【发布部门】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发布日期】2013.01.10
【实施日期】2013.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成员社章程备案办法》的通知
(供销法字〔201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供销合作社: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成员社章程备案办法》(以下简称《备案办法》)已于2013年1月6日经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五届理事会第72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制定《备案办法》,是加强对成员社章程的监督和指导,促进供销合作社制度化、规范化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

各成员社要高度重视,明确工作部门和人员,按照要求做好章程报备工作。

尚未制定章程的成员社,要抓紧研究制定章程,切实加强制度建设。

附件:成员社章程备案格式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2013年1月10日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成员社章程备案办法
第一条为了促进供销合作社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加强对成员社章程的监督和指导,根据《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成员社章程,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举办供销社战略发展与管理能力提升轮训班的通知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举办供销社战略发展与管理能力提升轮训班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05.08•【文号】供销培字[2013]12号•【施行日期】2013.05.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其他规定正文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举办供销社战略发展与管理能力提升轮训班的通知(供销培字〔2013〕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供销社,中国供销集团:为了贯彻落实总社《“十二五”人才发展规划》与《百千万人才培训工程实施方案》,根据总社供销厅人字〔2013〕9号培训计划,决定从2013年开始实施“供销社中层干部管理能力提升研修班”和“供销社战略发展高层研修班”,对总社机关、省级供销社及企业干部进行轮训。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供销社中层干部管理能力提升研修班1.培训内容(具体课程安排见附件1)2.研修对象总社机关各部局处级以下干部(含处级);省级供销社各部门处级干部;供销社企业部门经理、分公司经理及业务骨干(具体调训计划见附件3)。

3.教材《供销社机关中层干部管理能力提升研修班教程》、《公司法》培训教材、《非财务人员的财务管理》、《管理能力测试手册》。

4.时间与地点第一期2013年6月22日-7月2日(6月22日报到)第二期2013年8月20日-8月30日(8月20日报到)第三期2013年10月21日-10月31日(10月21日报到)培训地点在北京商业管理干部学院星河楼宾馆。

5.费用:4800元/人(含培训费、资料费、食宿费)二、供销社战略发展高层研修班1.培训内容(具体课程安排见附件2)2.研修对象总社机关各部局部长、副部长;省级供销社主任、副主任;供销社企业董事长、总经理(具体调训计划见附件3)。

3.教材《供销社战略发展高层研修班教程》、《博弈论与管理》、《企业发展的财务战略》、《领导进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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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协议框架下涉及的具体业务,均需由甲方系统和 乙方系统另行签订业务协议,并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且符合双 方的业务审批条件和办理程序的前提下进行。甲方系统包括中 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及其本级企事业单位和各级供销合作社及 其下属单位,乙方系统包括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有限公司及 其下属公司。
二、合作内容
(二)财产保险合作
甲方系统在选择各类公务用车、自有资产、建筑、安装工 程项目以及责任、信用、仓储、货物运输保险等保险保障服务 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乙方下属公司作为承保人。乙方 及其下属公司根据甲方系统的个性需求,积极提供专属的保障 方案和优惠的保险条件。
一、合作总则
(一)甲方视乙方为重要的长期战略合作伙伴,优先推荐 乙方作为其重点优势产业客户的业务合作伙伴及选择乙方提供 的各类保险金融服务。乙方视甲方为重要客户之一,并根据甲 方发展规划,在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充分利用乙 方的服务资源,优先为甲方提供全方位、便捷优惠的保险金融 服务,全力支持其发展。
附件1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北京
二0—四年九月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甲方: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45号 乙方: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清华西路28号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经充分协商,为建立长期、稳定、良好的合作关系,根据国家 法律、法规以及保险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本着自愿、 平等、互利、守信的原则,以共同发展和长期合作为目标,签 订本协议。
(一)“三农”服务合作
甲、乙双方充分利用各自优势和经验,互相支持对方拓展 服务领域和内容,共同打造“三农”服务综合平台。甲方利用 其流通网络优势,积极支持乙方为农民提供全方位、多样化的 保险金融服务。乙方发挥其专业优势,积极支持甲方探索开展 农村互助保险业务。乙方下属公司在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涉 农商业保险时,积极推介甲方系统的产品和服务。甲、乙双方 积极争取国家相关部门对保险金融创新的政策支持,积极开发 推广符合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农业产业化企业 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特点的保险金融产品。双方共同努力,按 照监管要求积极推动农产品质量、食品安全等责任保险和小额 信贷保险,服务平安社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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