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建工程项目安全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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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建工程项目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条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配备专职安全员,并持证上岗。

第二条施工单位必须组织员工进行安全培训及考试,考试合格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方可上岗。

第三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XX集团、XX集团、XXX煤矿相关要求建立健全安全设施,为员工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第四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一工程,一规程,一变化,一措施”的原则组织编制、审批施工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并报监理单位审批,报建设单位备案。作业规程(措施)经批准后,施工单位应组织员工学习、考试,并定期组织复训,员工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五条施工单位必须组织员工对XXX煤矿规定的安全培训内容进行学习、考试,员工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六条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报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审核、备案。

第七条施工现场应按规定设置各类安全标志牌。

第八条施工单位安全管理还应遵守神华集团、宁煤集团、XXX 煤矿其他相关规定。

第九条施工单位对本单位的安全施工及管理工作负责。监理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要求施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完毕,并进行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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