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解读
央行发布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管新规

央行发布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管新规作者:来源:《时代金融》2021年第16期4月16日,人民银行修订2014年《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印发《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1〕第3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人民银行称,《办法》的发布实施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反洗钱监管体制机制,提升我国反洗钱工作水平,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重要举措。
《办法》遵循风险为本监管原则,进一步完善反洗钱监管措施,提升监管效率;强调基于对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情况,采取不同的反洗钱监管措施。
《办法》进一步明确了金融机构反洗钱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要求。
参照国际通行规则,要求金融机构应当开展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自评估,并根据风险状况和经营规模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和相应的风险管理政策,进一步明确金融机构反洗钱组织机构、人力资源保障、反洗钱信息系统、反洗钱审计机制等要求。
为防范境外分支机构反洗钱监管风险,明确金融机构对境外分支机构的管理要求。
《办法》根据我国金融行业发展现状,结合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的要求,完善了反洗钱义务主体范围,将反洗钱有关规范性文件已明确的非银行支付机构纳入适用范围,增加网络小额贷款公司、银行理财子公司等反洗钱义务主体。
洗钱手段不断翻新,需扩大监管对象范围业内人士分析称,目前来看,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类犯罪与洗钱活动相互交织渗透,洗钱犯罪充当为虎作伥的角色,洗钱手段方式不断翻新,涉案金额持续攀升。
各类洗钱犯罪活动给社会稳定、金融安全造成严重威胁。
据金融律师康家昕解读,《办法》主要是应对以下内容:首先是明确人民银行职责范围。
包括明确人民银行应当对金融机构开展风险评估,及时、准确地了解金融机构风险状况。
明确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以风险评估结果为依据,实施分类监管;其次是增加金融机构反洗钱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工作要求。
据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介绍,《办法》要求金融机构开展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自评估,根据经营规模和风险状况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政策。
金融机构反洗钱管理要点

附件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反洗钱监督管理工作,督促金融机构有效履行反洗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1号发布)等法律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一)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四)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五)中国人民银行明确须履行有关反洗钱义务的其他金融机构。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明确和调整反洗钱监管分工,制定金融机构反洗钱信息报告制度及反洗钱监管档案管理办法,规范反洗钱监管方法、措施和程序,指导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开展反洗钱监管工作。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遵循风险为本和法人监管原则,结合实际,合理运用各类监管方法,实现对不同类型金融机构的有效监管。
第五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报送反洗钱工作信息,积极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反洗钱监管工作。
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监管人员违反规定程序或者超越规定职权的,金融机构有权拒绝监管或者提出异议。
金融机构对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提出的违法违规问题有权提出申辩,有合理理由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采纳。
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对反洗钱监督管理中获取的反洗钱信息采取妥善的保管和保密措施,不得违反规定对外提供。
第二章监管分工第八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全国性法人金融机构总部的监督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辖区内地方性法人金融机构总部以及非法人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授权法人金融机构所在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全国性法人金融机构总部代行监管职责。
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反洗钱监督管理工作,督促金融机构有效履行反洗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1号发布)等法律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一)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四)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五)中国人民银行明确须履行有关反洗钱义务的其他金融机构。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明确和调整反洗钱监管分工,制定金融机构反洗钱信息报告制度及反洗钱监管档案管理办法,规范反洗钱监管方法、措施和程序,指导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开展反洗钱监管工作。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遵循风险为本和法人监管原则,结合实际,合理运用各类监管方法,实现对不同类型金融机构的有效监管。
第五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报送反洗钱工作信息,积极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反洗钱监管工作。
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监管人员违反规定程序或者超越规定职权的,金融机构有权拒绝监管或者提出异议。
金融机构对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提出的违法违规问题有权提出申辩,有合理理由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采纳。
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对反洗钱监督管理中获取的反洗钱信息采取妥善的保管和保密措施,不得违反规定对外提供。
第二章监管分工第八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全国性法人金融机构总部的监督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辖区内地方性法人金融机构总部以及非法人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授权法人金融机构所在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全国性法人金融机构总部代行监管职责。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4.11.15•【文号】银发〔2014〕344号•【施行日期】2014.11.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其他金融机构监管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发〔2014〕344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加强反洗钱监督管理,督促金融机构有效履行反洗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1号发布)等法律和规章,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有关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
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
附件: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中国人民银行2014年11月15日附件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反洗钱监督管理工作,督促金融机构有效履行反洗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1号发布)等法律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一)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四)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五)中国人民银行明确须履行有关反洗钱义务的其他金融机构。
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

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做好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配合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履行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职责。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负责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
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参照本办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应当遵循驻在国家(地区)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方面的法律规定,协助配合驻在国家(地区)监管机构的工作,同时在驻在国家(地区)法律规定允许的范围内,执行本办法的有关要求。
驻在国家(地区)不允许执行本办法的有关要求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采取适当的额外措施应对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并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第二章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第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体系,全面识别和评估自身面临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采取与风险相适应的政策和程序。
第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将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将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要求嵌入合规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确保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体系能够全面覆盖各项产品及服务。
第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建立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制度,并对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的执行情况进行管理。
反洗钱名单监控管理办法

反洗钱名单监控管理办法反洗钱(Anti-Money Laundering, AML)是针对洗钱行为制定的一系列法规和措施,旨在防止非法资金流入合法经济体系。
针对全球范围的反洗钱行动,很多国家和地区都制定了相应的反洗钱法律和监管措施,其中之一就是建立反洗钱名单和监控管理办法。
本文将探讨反洗钱名单监控管理办法的重要性以及如何有效实施。
一、反洗钱名单的作用和内容反洗钱名单是指一份被有关监管机构认可和公布的个人、组织或国家,其涉嫌从事或曾经参与恐怖融资、洗钱等非法活动。
这些名单的目的在于方便金融机构和其他受监管机构识别并避免与名单上的实体开展业务合作,从而有效打击洗钱活动和金融犯罪。
反洗钱名单通常分为两类:一类是国际反洗钱名单,由国际组织、多边机构或国家制定,例如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制裁名单、全球恐怖分子名单;另一类是国内反洗钱名单,由各国政府或相关监管机构制定,例如中央银行黑名单、金融监管部门恐怖分子资金名单。
二、反洗钱名单监控的必要性与意义2.1 防止合法渠道被滥用反洗钱名单监控可帮助金融机构识别并排除与恐怖分子、犯罪组织或受制裁国家等不法实体开展业务合作的风险。
这种监控能够确保金融系统的稳定运行,防止恶意资金通过合法渠道进入市场。
2.2 加强金融机构的合规性通过遵守反洗钱名单监控管理办法,金融机构能够更好地满足监管机构的要求,降低自身违规的风险和罚款。
合规的经营有助于增强金融机构的信誉度,提高客户对其的信任,从而带来更多业务机会和可持续发展。
2.3 全球反洗钱合作与信任各国之间的反洗钱合作需要建立在互相信任的基础上,而有效的反洗钱名单监控管理办法是构建这种信任的关键。
只有通过共享溯源信息、加强合作和及时更新名单信息,国际间的反洗钱工作才能更加高效且具备实时性。
三、反洗钱名单监控管理的要点和方法3.1 精确的数据收集和整合金融机构应确保及时准确地收集和整合反洗钱名单信息,并将其整合入内部反洗钱系统,以便在业务交易中自动和动态地识别和预警与名单相关的风险。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
融资管理办法》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9.02.21
•【分类】法规、规章解读
正文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
理办法》
为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做好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监管体制机制的意见》,银保监会发布《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从内部控制角度,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出了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要求。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风险为本的原则,将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立完善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及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有效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以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等各项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
《办法》为银保监会做好银行业反洗钱监管工作奠定了制度基础,构建了银保监会银行业反洗钱监管工作的整体框架。
银保监会将逐步在银行业监管规则中嵌入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管要求,加强日常合规监管,督促和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建
立健全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控合规制度。
《办法》从机构、业务、人员的角度,系统梳理总结了银行业反洗钱市场准入工作要求,加强对机构的投资入股资金、股东背景等的审查,防止不法分子通过设立金融机构进行洗钱活动。
下一步,银保监会将根据工作需要制定细则,配套修改行政许可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同时做好宣传培训及政策解读工作,便于各级监管机构及银行业金融机构贯彻落实。
金融机构反洗钱管理要点.doc

附件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反洗钱监督管理工作,督促金融机构有效履行反洗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 〕第 1 号发布)等法律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一)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四)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五)中国人民银行明确须履行有关反洗钱义务的其他金融机构。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明确和调整反洗钱监管分—3—工,制定金融机构反洗钱信息报告制度及反洗钱监管档案管理办法,规范反洗钱监管方法、措施和程序,指导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开展反洗钱监管工作。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遵循风险为本和法人监管原则,结合实际,合理运用各类监管方法,实现对不同类型金融机构的有效监管。
第五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报送反洗钱工作信息,积极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反洗钱监管工作。
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监管人员违反规定程序或者超越规定职权的,金融机构有权拒绝监管或者提出异议。
金融机构对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提出的违法违规问题有权提出申辩,有合理理由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采纳。
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对反洗钱监督管理中获取的反洗钱信息采取妥善的保管和保密措施,不得违反规定对外提供。
第二章监管分工第八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全国性法人金融机构总部的监督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辖区内地方性法人金融机构总部以及非法人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
中国人民银—4—行可以授权法人金融机构所在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全国性法人金融机构总部代行监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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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监管档案 人民银行根据监管分工,及时建立监管档案,实施动态管理: 金融机构报送的信息 人民银行实施反洗钱监管过程中产生的信息 其他渠道获取的重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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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考核评级
以反洗钱监管档案为依托,结合现场检查、约见谈话等情况,参考日常监管 中获得的其他信息,选择关键、显明、客观的评价指标,按年度对金融机构 反洗钱工作的合规性与有效性进行考核评级 考核评级期间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分行业排列名次,确定考评等级 总行制定和调整考核指标内容和权重,分支机构可以根据当地情况对指标内 容进行细化 人民银行可以根据考核结果,对金融机构实施分类监管 存在突出问题的,应当及时发出《反洗钱监管意见书》,进行风险提示,要 求其采取必要的整改措施 发现金融机构涉嫌违反反洗钱规定且情节严重的,应当及时开展现场检查
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解 读
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 2015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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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背景及意义 主要内容 几点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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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及意义
国内外反洗钱形势变化,对人民银行和金融机构反洗 钱履职提出更高要求 通过制度性规定将风险为本方法引入反洗钱领域 进一步推进法人监管理念 推动金融机构洗钱风险评估,加强金融机构自律管理 重新梳理和完善反洗钱监管手段定位 《反洗钱现场检查管理办法(试行)》(银发 [2007]175号)和《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办法(试行)》 (银发[2007]254号)不能完全适应实际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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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现场检查 严格立项管理,遵循《中国人民银行执法检查程序规定》、《中国人民 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监管重点 涉及洗钱案件的机构 风险因素较多的机构 工作情况不明的机构 反洗钱工作有效性偏低的机构 其他应重点监管的机构 检查基本原则:对法人、非法人机构检查侧重点不同 法人机构:侧重于反洗钱制度建设、组织架构与岗位设置、系统设计与 开发、反洗钱机制有效性,注重发现和解决风险较高的制度性、系统性、 执行性问题,从总体上把握和推动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合规性与有效 性 非法人机构:侧重于反洗钱制度落实与执行情况、反洗钱措施的有效性、 可疑交易报告质量、配合人民银行反洗钱工作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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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非现场监管 反洗钱定期报告制度(年度,含总部和境内外所有分支机构)
反洗钱工作的整体情况及机构概况 反洗钱工作机制建立情况 反洗钱法定义务履行情况; 反洗钱工作配合与成效情况; 其他反洗钱工作情况、问题及建议
反洗钱即时报告制度(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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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质询
电话质询和书面质询 对法定监管事项存在疑问需要进一步确认 《反洗钱监管审批表》、《反洗钱监管通知书》 金融机构应当自被告知或者收到《反洗钱监管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答复 《反洗钱监管记录》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约见谈话
根据履行反洗钱职责的需要 约见金融机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针对重要问题进行警示谈话,或者要求其就金 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 《反洗钱监管审批表》、《反洗钱监管通知书》,并经单位负责人批准 《反洗钱监管通知书》应当提前2个工作日送达被谈话机构 应当由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的分管领导或者反洗钱管理部门负责人主持,并 至少有2名以上反洗钱监管人员参与 《反洗钱监管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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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监管分工 以法人属地管理为基本原则 总行负责全国性法人金融机构总部的监督管理(全国性法人金融 机构总部名单由总行确定、调整) 分支机构负责辖区内地方性法人金融机构总部以及非法人金融机 构的监督管理 总行可以授权法人金融机构所在地人民银行对全国性法人金融机 构代行监管职责 全国性法人金融机构总部名单之外的全国性法人金融机构总部, 中国人民银行授权该机构所在地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 构及以上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代行监管职责 分支机构应当明确辖区内金融机构的反洗钱监管分工,避免监管 真空和重复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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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重点工作
着力推动金融机构重点可疑交易报送工作,提高可疑交易报送质量; 落实人总行《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强化反洗钱监管措施运用; 发挥反洗钱协调机制作用,密切公安、法院、检察院等部门配合,推动辖区洗钱 案件宣判; 加强涉恐人员资金监测,指导相关金融机构做好渉恐融资风险防范工作; 加强新设机构反洗钱管理,规范新设机构反洗钱反洗钱操作流程; 开展反洗钱执法检查,提高反洗钱监管有效性; 开展反洗钱行政调查,积极促成线索向案件转化; 着力推动金融机构洗钱风险自评估,以及人民银行开展风险评估工作; 结合当地洗钱上游犯罪特征,做好辖区洗钱类型分析研究,并将研究成果转化实 际运用,开展风险提示; 注重反洗钱调研,新形势下加强对新情况的调研和适应型的监管方式探索; 建立六安市非法集资、非法传销等洗钱监管模型,选择部分机融机构实施监测, 并继续推广毒品模型应用范围; 根据《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要求,探索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反洗钱 履职有效性评估; 加强大额现金业务监测,关注大额现金使用情况;
主要反洗钱内控制度修订 反洗钱工作机构和岗位人员调整、联系方式变更 涉及本机构反洗钱工作的重大风险事项 洗钱风险自评估报告或其他相关风险分析材料 其他由中国人民银行明确要求立即报告的涉及反洗钱事项
反洗钱报告机构:人民银行监管辖区内承担反洗钱法定义务的金 融机构最高层级的管辖或者牵头机构,包括法人机构和部分非法 人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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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试行)》(银发 【2014】344号,2014年11月15日) 共45条,分六章 总则(7条) 监管分工(2条) 非现场监管(17条) 现场检查(6条) 其他监管措施(8条) 附则(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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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总则 根据目前金融机构类型,适当调整适用范围 增加村镇银行、农村合作银行 删除城市信用社、邮政储汇机构 将信托投资公司改为信托公司,将财务公司改为企业集团财务公 司 支付机构、银行卡组织、资金清算中心、从事汇兑业务和基金销 售业务的机构适用本办法 风险为本原则 法人监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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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点工作要求
反洗钱报告机构应建立反洗钱年度报告的配套工作制度,确定反洗钱年 度报告工作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及时报告我中心支行; 反洗钱报告机构应按规定模板撰写年度报告、填写附表,不得随意改动 电子文档的项目位置及数据格式; 金融机构要重视年度考核评级工作,配合人民银行按照新办法、新标准 做好年度考核评级; 各金融机构要组织做好本系统洗钱风险自评估工作,并于2015年5月底, 将自评估结果和相关资料报送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我中心支行根 据金融机构自评估结果,选择部分机构开展风险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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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监管权限争议和跨级、跨区域现场检查的监管权限 分支机构之间对监管权有争议的,应当报请同一上级机构确定 总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授权下级机构检查由上级机构负责监管的 金融机构 下级分支机构认为其负责监管的金融机构执行反洗钱规定的情况 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可以请求上级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分支机构认为确有必要涉及跨辖区实施现场检查的,可以建议上 级机构统一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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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风险评估 法人金融机构洗钱风险自评估,定期开展并报告 人民银行根据金融机构自评估结果,选择性开展评估 《反洗钱监管审批表》、《反洗钱监管通知书》,并经单位负责人批 准 《反洗钱监管通知书》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送达 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要求提供必要的资料数据,也可以现场采 集满足评估需要的必要信息 开展现场评估,人民银行反洗钱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 人民银行可以根据监管需要确定评估的具体范围和内容,针对法人金 融机构特点,探索建立合理有效的风险评估指标体系 《反洗钱监管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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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其他监管措施 监管走访 针对反洗钱法定监管事项中的突出问题,或者为核实和了解某个方 面的重点情况 《反洗钱监管审批表》、《反洗钱监管通知书》,分级审批 《反洗钱监管通知书》应当提前2个工作日送达 监管走访时,反洗钱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 《反洗钱监管记录》、《反洗钱监管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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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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