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盗窃罪定罪量刑标准指引(2020年最新最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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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237条的内容是什么

刑法237条的内容是什么

刑法237条的内容是什么刑法237条规定了偷盗罪的内容。

偷盗罪是刑法中一种常见的犯罪行为,涉及侵犯他人财产权益的问题。

本文将就刑法237条的内容进行详细解读。

一、刑法237条的详细内容刑法237条的正文内容如下:“盗窃财物,数额较大、情节恶劣或者多次盗窃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从刑法237条的内容可以看出,要构成偷盗罪,主要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1. 盗窃他人财物:首先,犯罪人必须实施盗窃行为,即非法拿走他人的财物。

这里的财物可以包括现金、贵重物品、文物等。

2. 财物数额较大或情节恶劣:其次,盗窃的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情节恶劣的情况下,将会被认定为刑法237条所规定的犯罪行为。

这主要是考虑到财产数额的价值和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

3. 多次盗窃行为:若一个人多次实施盗窃行为,即使每次盗窃的财物数额较小或情节较轻,也会被认定为刑法237条所规定的犯罪行为。

4. 数额巨大或其他严重情节:盗窃行为的数额巨大或者存在其他严重情节,将会面临更为严厉的刑罚。

这些情节可能包括盗窃行为对被害人造成的严重损失、破坏公共秩序等。

根据刑法237条的规定,犯罪人在被判有期徒刑的同时,还可能被处以罚金的刑罚。

这是为了在法律上综合考虑财产损失和社会惩罚的需要。

二、刑法237条的适用范围刑法237条所规定的偷盗罪适用于盗窃他人财物的行为。

无论是以盗窃为主要罪名,还是作为附加罪名,该条款都可以适用。

此外,在实践中,刑法237条还与其他相关条款一起适用。

例如,当在盗窃行为中存在暴力、胁迫、威胁或者偷窃被害人身体财产,将会受到其他相关刑法条款的制裁。

三、刑法237条的司法解释和实践应用在司法实践中,刑法237条的具体适用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解释和应用。

一般来说,对于首次犯罪或者数额相对较小的偷盗行为,可酌情从轻或者减轻刑罚;而对于多次盗窃、财物数额巨大、情节恶劣等情况,将会面临更为严厉的刑罚。

盗窃罪量刑标准2020

盗窃罪量刑标准2020

盗窃罪量刑标准2020一、最新盗窃罪立案标准: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⑴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000元至3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⑵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⑶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二、盗窃罪量刑幅度1.构成盗窃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两年内三次盗窃的,入户盗窃的,携带凶器盗窃的,或者扒窃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盗窃数额、次数、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多次盗窃,数额达到较大以上的,以盗窃数额确定量刑起点,盗窃次数可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数额未达到较大的,以盗窃次数确定量刑起点,超过三次的次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

盗窃罪量刑标准2020

盗窃罪量刑标准2020

(一)对象要素该罪行的对象是公共和私有财产的所有权。

侵权的对象是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产,通常是指动产,但不动产的附属物可以与不动产分开,例如,田野上的农作物,山上的树木,门上的窗户建筑物等,也可能是这种犯罪的对象。

此外,诸如电力和天然气之类的能源也可能是这种犯罪的对象。

盗窃的对象是公共财产和私有财产的所有权。

所有权包括拥有,使用,收入,处置和其他权力。

这里的所有权通常是指合法所有权,但有时也有例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中法律具体适用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凡盗窃违禁品,不论其数额如何,均应视为偷窃。

根据案情轻重判刑。

犯罪分子非法拥有的违禁品或盗窃财产也构成盗窃。

”盗窃的对象是公共财产和私有财产,其特征是:(1)可以被人控制和拥有。

人们可以控制和拥有的财产必须是能够根据五种感官的功能来识别的有形事物。

控制和占有实际上是支配地位。

这种支配不仅是纯粹的物理和有形支配。

有时,占有可以说是一种社会概念,有必要考虑事物的性质,事物所处的时间和空间等,并根据一般概念来决定是否占有某物。

社会上。

有时,即使无法实现实际的或实际的控制,从社会的角度来看也可以将其视为拥有。

例如,在自己的住所范围内暂时找不到的手表和戒指仍然没有丢失。

即使不离开所有者的住所,不习惯返回所有者住所和所有者一方的牲畜仍属于所有者。

地震灾难发生时,财产移出并放在路边临时避难所仍归所有者所有。

农场里养的鱼和珍珠壳归农民所有。

这里提到的手表,戒指,牲畜和鱼类仍然可能是盗窃的目标。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人们可以控制无形的物体,它们可以成为盗窃的目标,例如电力,天然气,手机代码等。

阳光,风,空气,无线电波,磁力等不能由人控制的不能成为盗窃的目标。

(2)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是客观的,可以用货币等有价证券计量。

具有主观价值(例如纪念字母)且价值很小的事物。

在我们国家,这不可能是盗窃的对象。

如果小偷窃取了这些毫无价值的财产,并通过出售或交换获得了有价值的财产(相当于被盗物品的金额),而且金额很大,则应判盗窃罪。

盗窃罪量刑标准2020

盗窃罪量刑标准2020

盗窃罪量刑标准2020"团伙盗窃罪量刑标准团伙盗窃罪的量刑,首先基于盗窃罪的量刑标准,在结合共同犯罪的处罚规则进行判刑。

以下是相关介绍:根据法律规定,盗窃罪有4个量刑幅度,即:1、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所谓“数额较大”,根据《解释》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百元至2千元以上。

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其数额较大的起点为25份。

另外,根据《解释》第9条第1款规定,盗窃国家三级文物的,亦应依本幅度量刑即处3年以下有朔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判处罚金,根据《解释》第7条规定,应当在1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2倍以下判处罚金;对于依法应当判处罚金刑,但没有盗窃数额或者无法计算盗窃数额的犯罚分子,应当在1千元以上10万元以下判处罚金(下同)。

2、犯本罪,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判处罚金。

所谓情节严重,是指数额巨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

所谓数额巨大,根据《解释》,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千元至2万元以上。

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其数额巨大的起点为250份。

其他严重情节,是指除数额巨大以外的其他严重情节。

根据《解释》第6条第3项之规定,盗窃数额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1)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2)盗窃金融机构的;(3)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4)累犯;(5)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6)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7)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8)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

另外,根据《解释》第9条第l款之规定,盗窃国家二级文物的,亦应依本幅度最刑即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犯本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是指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被盗财物价格认定规则(2020年)

被盗财物价格认定规则(2020年)

被盗财物价格认定规则(2020年)第一条为规范被盗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统一操作方法和标准,保证价格认定结论客观、公正、合理,保障司法活动的顺利进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各级价格认定机构对被盗财物进行价格认定,适用本规则。

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被盗财物价格认定,是指价格认定机构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提出机关”)办理的涉嫌盗窃罪案件中无被盗财物有效价格证明或者根据价格证明认定盗窃数额明显不合理时,进行价格确认的行为。

第四条价格认定机构应当要求提出机关提供必要、完整、准确的价格认定委托书、协助书和价格认定必需的相关材料。

提出机关对上述文书、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价格认定委托书、协助书上应当载明价格认定机构名称,价格认定目的,被盗财物名称、数量、规格型号、真伪质量检测证明,价格内涵(被盗财物所处不同环节、区域及其他特定情况的价格限定),价格认定基准日,提出机关名称、联系人、联系方式,提供材料名称和份数,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等内容。

如,农产品的价格内涵包括生长周期(芽、花、果等)、生命周期(种、芽、苗、初果、盛果、衰老、死亡等)、流通环节(产品收购、储运、批发、零售等)等环节的价格;工业品的价格内涵包括生产过程(在产品、产成品等)、流通过程(出厂、储运、总经销、分销、批发、零售)、回收过程等环节的价格。

第五条被盗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灭失状况进行价格认定:(一)实物因挥霍、丢弃、隐匿、毁坏、发回等原因导致提出机关无法提供的;(二)查验日或者勘验日实物状况和基准日相比发生重大变化,无法确定基准日实物状况的;(三)无法确定基准日实物状况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被盗财物灭失的,除本规则第四条的规定外,还应当要求提出机关在价格认定委托书、协助书中明确被盗财物具体购置时间(启用时间)、购置价格;在基准日的实物状况,包括新旧程度、使用情况(使用强度、使用环境、是否正常使用)、维护保养情况、鲜活程度等;成分、含量、保质期限、质量等级、是否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等影响价格的因素并提供相关材料。

北京市盗窃罪量刑标准

北京市盗窃罪量刑标准

北京市盗窃罪量刑标准盗窃罪是刑法中的一种犯罪行为,严重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益,给社会治安和秩序造成了严重的危害。

为了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打击盗窃犯罪行为,北京市对盗窃罪的量刑标准做出了明确规定。

首先,根据盗窃罪的情节和数额大小,北京市对盗窃罪的量刑标准进行了细致的划分。

一般情况下,盗窃罪的刑期在3年以下,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刑期在3年以上10年以下。

如果盗窃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的,刑期可在10年以上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其次,北京市对盗窃罪的量刑标准还考虑了犯罪嫌疑人的情节和态度。

如果犯罪嫌疑人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而如果犯罪嫌疑人拒不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或者在侦查、审判中作出虚假陈述,情节严重的,将被加重处罚。

此外,北京市对盗窃罪的量刑标准还考虑了犯罪嫌疑人的前科情况。

如果犯罪嫌疑人有过多次盗窃犯罪前科,或者是累犯,将被加重处罚。

而对于初犯的犯罪嫌疑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最后,北京市对盗窃罪的量刑标准还考虑了犯罪嫌疑人的悔罪表现。

如果犯罪嫌疑人能够自动投案,并且有自愿赔偿被害人损失的行为,可以从轻处罚。

而如果犯罪嫌疑人态度恶劣,拒不悔罪,将被加重处罚。

综上所述,北京市对盗窃罪的量刑标准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充分考虑了犯罪嫌疑人的情节、态度和悔罪表现。

这些规定的出台,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打击盗窃犯罪行为,保护人民群众的财产权益,维护社会的安定和谐。

希望广大市民能够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不参与盗窃犯罪行为,共同营造一个安全、和谐的社会环境。

盗窃罪最新司法解释

盗窃罪最新司法解释

盗窃罪最新司法解释根据题目要求,以下是关于盗窃罪最新司法解释以及2024盗窃罪量刑标准的详细解释,共计1200字以上。

2024年的盗窃罪量刑标准主要是根据最新的司法解释而制定的。

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对法律条文中存在解释问题而做出的解释性文件,对于法律的实施和适用具有重要指导作用。

首先,根据盗窃罪最新司法解释,对于盗窃罪的界定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通过这一界定,可以确立辨别盗窃罪的基本要素和要件,有助于更加准确地适用盗窃罪的量刑标准。

对于盗窃罪的量刑标准,2024年的司法解释提出了更加细化和精确的方案。

在决定量刑的时候,需要综合考虑以下几个因素:首先,是盗窃行为的情节。

对于盗窃行为的情节,划分为严重情节、一般情节和轻微情节三种。

严重情节包括:盗窃罪犯多次作案,或者盗窃数额特别巨大的财物;一般情节包括:盗窃罪犯多次作案,或者盗窃数额较大的财物;轻微情节包括:盗窃数额较小的财物或者其他情节较轻的盗窃行为。

其次,是盗窃所得的数额。

对于盗窃罪犯所得财物的数额,也是判决量刑的重要参考依据。

根据盗窃所得数额的大小,可以划分为数额巨大、数额较大、数额较小和数额微小四种情况。

第三,是盗窃罪犯的主观恶性。

主观恶性包括盗窃罪犯的主观故意和犯罪动机。

如果盗窃罪犯有重大恶性动机,例如为了获得高额经济利益或者故意扰乱社会秩序等,那么其量刑应当较重。

最后,是盗窃罪犯的辅助手段和手法。

如果盗窃罪犯利用暴力、恐吓等危害他人财产安全的手法进行盗窃,那么其量刑也应当更加严厉。

根据以上的量刑因素,2024年的盗窃罪量刑标准共划定了六个等级,分别为特别严重、严重、较重、一般、较轻和轻微六个等级。

具体的刑罚范围和标准可以参考以下表格:等级刑罚范围解释特别严重7年以上15年以下盗窃罪犯具有特别严重的情节,如多次作案造成严重社会危害行为。

严重5年以上7年以下盗窃罪犯具有较为严重的情节,如多次作案或盗窃数额较大。

《最新盗窃罪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最新盗窃罪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文/胡云腾、周加海、周海洋(均为最高人民法院)文章来源于人民司法2014第15期。

与之前网传的版本,主要在“多次盗窃”行政处罚前科能否再累计到刑事犯罪中有删节。

为依法惩治盗窃犯罪,保护公私财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解释》于2013年3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1次会议、2013年3月1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12届检察委员会第1次会议讨论通过,自2013年4月4日施行。

现对《解释》的出台背景及主要内容介绍如下。

一、《解释》的出台背景及制定过程盗窃罪是最为常见多发的一类犯罪。

历年来,在人民法院审理的各类刑事案件中,数量一直居首位。

1997年刑法修改后,为准确适用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及时制定了《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4号,以下简称《98年解释》),明确了盗窃犯罪的具体定罪量刑标准,对盗窃案件审理中的疑难、复杂、争议问题作了相应规定,对于规范法律适用,依法惩治盗窃犯罪,发挥了重要作用。

《98年解释》施行至今的十余年间,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迅速,盗窃犯罪案件的办理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鉴此,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着手研究起草新的盗窃罪司法解释。

后因在解释制定过程中,《刑法修正案(八)》对盗窃罪的规定作了重大修改,将入罪条件由原来规定的“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修改为“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而各方面对有关问题的认识存在较大分歧,为充分把握实践情况,解释制定工作暂时停止。

经过一段时间司法实践经验的积累,今年一月初,“两高”决定联合起草新的盗窃罪司法解释,并很快形成了征求意见稿。

其后,经召开专家论证会讨论,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公安部、司法部等部门,“两高”各有关业务庭、厅、室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意见,对解释稿作了多次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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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盗窃罪定罪量刑标准指引(2020年最新最全)一、什么是盗窃?盗窃罪(刑法第264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二、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一般是指动产而言,但不动产上之附着物,可与不动产分离的,例如,田地上的农作物,山上的树木、建筑物上之门窗等,也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

另外,能源如电力、煤气也可成为本罪的对象。

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能。

这里的所有权一般指合法的所有权,但有时也有例外情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规定:“盗窃违禁品,按盗窃罪处理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盗窃违禁品或犯罪分子不法占有的财物也构成盗窃罪。

”盗窃罪侵犯的对象是公私财物,这种公私财物的特征是:(1)能够被人们所控制和占有。

能够被人们所控制和占有的财物必须是依据五官的功能可以认识的有形的东西。

控制和占有是事实上的支配。

这种支配不仅仅是单纯的物理的有形的支配。

有时占有可以说是一种社会观念,必须考虑到物的性质,物所处的时空等,要按照社会上的一般观念来决定某物有没有被占有。

有时即使在物理的或有形的支配达不到的场合,从社会观念上也可以认为是占有。

例如,在自已住宅的范围内一时找不到的手表、戒指,仍没有失去占有。

如没有回到主人住所和主人身边习惯的牲畜即使离开了主人的住所,仍属主人占有。

震灾发生时,为了暂时避难而搬出去放置在路边的财物,仍归主人由有。

放养在养殖场的鱼和珍珠贝归养殖人出有。

这里所说的手表、戒指、牲畜、鱼等仍可成为盗窃罪侵犯的对象。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无形物也能够被人们所控制,也就能够成为盗窃罪侵犯的对象,如电力、煤气、大哥大码号等。

不能被人们控制的阳光、风力、空气、电波、磁力等就不能成为盗窃罪侵犯的对象。

(2)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这种经济价值是客观的,可以用货币来衡量的,如有价证券等。

具有主观价值(如有纪念意义的信件)及几乎无价值的东西。

就不能成为我国盗窃罪侵犯的对象。

盗窃行为人如果将这些无价值的财物偷出去后,通过出售或交换,获得了有价值的财物(相当于销赃数额),且数额较大,则应定盗窃罪。

(3)能够被移动。

所有的动产和不动产上的附着物都可能成为盗窃罪侵犯的对象。

如开采出来的石头,从自然状态下运回的放在一定范围内的砂子,放在盐厂的海水,地上的树等。

不动产不能成为盗窃罪侵犯的对象,盗卖不动产,是非所有人处理所有权,买卖关系无效,属于民事上的房地产纠纷,不能按盗窃罪处理。

(4)他人的财物。

盗窃犯不可能盗窃自己的财物,他所盗窃的对象是“他人的财物”。

虽然是自己的财物,但由他人合法占有或使用,亦视为“他人的财物”。

如寄售、托运、租借的物品。

但有时也有这种情况,由自己合法所有、使用、处分的财物,也应视为:“他人的财物”。

如在主人的店里出售物品的雇员在现实中监视、控制、出售的物品,仓库管理员领取的库存品,旅客借用旅馆的电视等。

遗忘物是遗忘人丢失但知其所在的财物,大多处于遗忘人支配力所及的范围内,其所有权或占有权仍属于遗忘人,亦视为“他人的财物”,遗失物是失主丢失而又不知其所在的财物。

行为人拾得遗失物,应按《民法通则》处理,一般不构成犯罪,无主物是被所有人抛弃的财物、无人继承的遗产等。

占有无主物,不构成犯罪。

被人抛弃的财物归先占者所有。

占有无人继承的遗产应退还给国家或集体。

埋藏物、隐藏物不是无主物。

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

”盗掘墓葬,盗取财物数额较大,以盗窃罪论处。

《文物保护法》规定:“私自挖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以盗窃论处。

”(5)一些特殊的财物尽管具备上述四个特征,仍不能成为盗窃对象。

如枪支、弹药,正在使用的变压器等。

不同的财物或同一财物处于不同的位置、状态,它所表现的社会关系不同,作为犯罪对象时,它所代表的犯罪客体也不同。

如盗窃通讯线路上的电线构成破坏通讯设施罪,盗窃仓库中的电线则构成盗窃罪。

因为前者的直接客体是通讯方面的公共安全,而后者的直接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盗窃枪支、弹药则构成盗窃枪支、弹药罪,不构成盗窃罪。

因为它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6)盗窃自己家里或近亲属的财物,根据《解释》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

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在处理时也应同在社会上作案有所区别。

近亲属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盗窃近亲属的财物应包括盗窃分居生活的近亲属的财物,盗窃自己家里的财物,即包括共同生活的近亲属的财物,也包括盗窃共同生活的其他非近亲属的财物。

家庭成员勾结外人盗窃自己家里的或近亲属的财物,属于共同盗窃行为。

构成盗窃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种情况对家庭成员也要与社会上其他同案犯区别对待。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所谓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取自认为不为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经手者发觉的方法,暗中将财物取走的行为。

其具有以下特征:(1)秘密窃取是指在取得财物的过程中没有被发现,是在暗中进行的。

如果正在取财的过程中,就被他人发现阻止,而仍强行拿走的,则不是秘密窃取,构成犯罪,应以抢夺罪或抢劫罪论处,如果取财时没有发觉,但财物窃到手后即被发觉,尔后公开携带财物逃跑的,仍属于秘密窃取,要以盗窃论处;如果施用骗术,转移被害人注意力,然后在其不知不觉的情况下取走财物的仍构成秘密窃取;如果事先乘人不备,潜入某一场所,在无人发现的过程中秘密取财的,也为秘密窃取。

(2)秘密窃取是针对财物所有人、保管人、经手人而言的,即为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经手人没有发觉。

在窃取财物的过程中,只要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经手人没有发觉,即使被其他人发现的,也应是本罪的秘密窃取。

(3)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自认为没有被财物所有人、保管人经手人发觉。

如果在取财过程中,事实上已为被害人发觉,但被害人由于种种原因未加阻止,行为人对此也不知道被发觉,把财物取走的,仍为秘密窃取。

如果行为人已明知被他人发觉即使被害人未阻止而仍取走的,行为带有公然性,这时就不再属于秘密窃取,构成犯罪的也而据其行为的性质以抢夺罪或抢劫罪论处,至于其方式则多种多样,有的是采取撬锁破门、打洞跳窗、冒充找人等人室盗窃;有的是在公共场所割包掏兜、顺手牵羊进行盗窃;等等。

但不论其形式如何,只要其本质上属于秘密窃取,就可构成本罪的盗窃行为。

秘密窃取的公私财物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或者虽然没有达到数额较大但实行了多次盗窃的,才能认定为犯罪。

如果没有达到数额较大且盗窃次数亦没有达到多次,则不能构成本罪。

数额较大一般是指实际窃取了数额较大的财物。

行为人没有实际取得财物,即盗窃未遂,一般情况下不应以犯罪处理。

但如果以盗窃巨款、珍费文物等贵重物品为目标,潜人银行、博物馆等盗窃未遂的,仍应认为构成本罪未遂而追究其刑事责任。

所谓数额较大,根据《解释》之规定,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百元至2千元以上。

所谓多次,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即1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3次以上。

根据本条规定,构成盗窃犯罪要以盗窃数额达到较大或者次数达到多次,否则就不构成犯罪。

但根据《解释》第6条第1项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接近"数额较大"的起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仍可以追究刑事责任:(1)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2)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3)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这实为扩大解释,应注意把握。

(三)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能构成。

对主体的修改是对本罪修改的重要内容。

依原刑法,已满l4岁不满16岁的少年犯惯窃罪、重大盗窃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本法取消了此规定。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盗窃罪故意的内容包括:(1)行为人明确地意识到其盗窃行为的对象是他人所有或占有的财物。

行为人只要依据一般的认识能力和社会常识,推知该物为他人所有或占有即可。

至于财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人是谁,并不要求行为人有明确、具体的预见或认识。

如放在宿舍外的自行车,河中一群暂时无人看管的鸭子,客车行李架上的行李等。

如果行为人过失地将他人的财物误认为是自己的财物取走,在发现之后予以返还的,由于缺少故意的内容和非法占有的意图,不成立盗窃罪;(2)对盗窃后果的预见。

如进人银行偷保险柜,就意图盗窃数额巨大或特别巨大的财物。

进入博物馆就意图偷文物。

这样的犯意,表明了盗窃犯意图给社会造成危害的大小,也就表明了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解释》规定:“盗窃未遂,情节严重的,如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府当定罪处罚。

”非法占有不仅包括自己占有,也包括为第三者或集体占有。

对非法窃取并占为己有的财物,随后又将其毁弃、赠予他人或者又被他人非法占有的,系案犯对财物的处理问题,改变不了其非法侵犯财产所有权的性质,不影响盗窃罪的成立。

如果对某种财物未经物主同意,暂时挪用或借用,无非法占有的目的,用后准备归还的,不能构成盗窃罪。

构成其他犯罪的,可以将这一情况作为情节考虑。

有一些偷汽车的案件即属此种情况。

三、刑法条文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四、北京市盗窃罪量刑标准数额较大:2000元;数额巨大:6万元;数额特别巨大:40万元。

五、北京具体规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条文内容如下: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盗窃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二千元,或者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或者在两年内盗窃三次的,在三个月拘役至九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盗窃罪定罪,在三个月拘役至九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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