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网络传视听节目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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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申请条件材料及操作流程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申请条件材料及操作流程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申请条件材料及操作流程一、申请条件1.申请人必须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包括企业、单位或个人。

2.申请人应当具备一定的设备和技术条件,能够开展网络视听节目服务。

3.申请人在同一平台上申请经营多个节目频道时,应当满足相关的要求,并提供相应的技术保障和管理措施。

4.申请人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传播违法信息、淫秽色情、暴力恐怖等有害内容。

二、申请材料1.申请表:填写详细的申请信息,包括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经营范围、技术支持等。

2.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3.技术保障及管理措施:提供技术规划方案、技术人员的资质证明、设备清单等。

4.内容审核及安全保障措施:提供内容审核机制、安全保障措施、版权保护措施等。

5.法律责任保证承诺书:承诺不传播违法信息,保证内容合法合规。

三、操作流程1.准备申请材料:根据要求准备好所有相关材料,确保完整和准确。

2.申请表填写:根据要求填写申请表,包括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经营范围、技术支持等信息。

3.递交申请材料:将准备好的申请材料递交给相关部门,可以是国家广播电视局或其授权的地方广播电视管理部门。

4.审核审核材料:相关部门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包括申请人的主体资格、技术保障、内容审核及安全保障措施等。

5.检查设备和技术条件:相关部门会对申请人提供的设备和技术条件进行检查,确保能够开展网络视听节目服务。

6.审查结果通知:相关部门根据审核结果,向申请人发出审核结果通知,通知中可能包括需要补充的材料或要求,申请人需要按要求进行补充和调整。

7.颁发证书: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会被颁发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作为开展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的合法凭证。

8.监管和检查:相关部门会定期对持有许可证的企业进行监管和检查,确保其依法经营。

以上是关于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申请条件、材料及操作流程的详细介绍。

申请人在申请过程中需要准备完整和准确的申请材料,并按要求进行补充和调整,以确保能够顺利获得许可证。

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15号

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15号

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正文:----------------------------------------------------------------------------------------------------------------------------------------------------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15号)《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经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二OO三年二月十日起施行。

局长:徐光春二OO三年一月七日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秩序,加强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监督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中开办各种视听节目栏目,播放(含点播)影视作品和视音频新闻,转播、直播广播电视节目及以视听节目形式转播、直播体育比赛、文艺演出等各类活动。

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在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中开办广播电视频道播放广播电视节目的,由《广播电视管理条例》规范,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信息网络,是指通过无线或有线链路相联接,采用卫星、微波、光纤、同轴电缆、双绞线等具体物理形态,架构在互联网或其它软件平台基础上,用于信息传输的传播系统。

本办法所称的视听节目,是指在表现形式上类同于广播电视节目或电影片,由可连续运动的图像或可连续收听的声音组成的节目。

本办法所称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是指通过包括互联网在内的各种信息网络,将视听节目登载在网络上或者通过网络发送到用户端,供公众在线收看或下载收看的活动,包括流媒体播放、互联网组播、数据广播、IP广播和点播等。

本办法所称的视听节目的网络传播者,是指组织、编排视听节目并将其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的信息网络经营者,是指提供信息网络硬软件平台及其它技术支持的机构。

第四条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是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发展规划,确定视听节目网络传播者的总量、布局和结构。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审查工作细则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审查工作细则
三、监督检查要求
1.根据《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要求,广播电影电视、电信等主管部门不履行规定的职责,或滥用职权的,要依法给予有关责任人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材料审核过程中,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查阅对持证机构网站的日常监看记录。
4.根据监看和检查情况,在换证申请表上填写意见。
5.提出是否准予许可建议,报处长审核。
审查方式
1.组织实地核查;
2.查审书面材料;如检验报告、现场考核报告等。
3.其他规定的方式。
审查程序
签收申请材料---进行现场考核---审查考核报告---提出审查意见及理由---逐级上报审核。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审查工作细则
一、项目信息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核发。
二、审查过程
(一)审查流程
(二)行政审批经办人审查表
审查经办
要求
环节名称
审查处(室)经办人审查
审查司(局)
网络视听节目管理司
责任人
审核登记管理处×××
职责和权限
1.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初审申请材料;
审查结论确定
1.考核报告材料完整、形式符合规范,且现场核查结论合格的,提出符合本许可条件的审查意见;
2.现场核查结论不合格,提出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审查意见;
3.提交的考核材料内容不完整,或形式不符合规范的,将材料退回省级新闻出版广电管理部门,由省级新闻出版广电管理部门对材料进行补正后,再次进行审查。
审查期限
2.提出补充材料的建议;
3.提出是否准予许可建议,必要时给予说明;
4.起草审批办件签报等。
审查内容
审查要点:
1.对持证机构网站目前的节目播出情况进行查看,检查会否符合管理要求。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加强网络视听节目直播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加强网络视听节目直播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加强网络视听节目直播服务管理
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电视
【发文字号】新广电发[2016]172号
【发布部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发布日期】2016.09.02
【实施日期】2016.09.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加强网络视听节目直播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广电发〔2016〕1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局,中央直属单位《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持证机构:
为保障网络视听节目直播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广电总局关于发布〈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业务分类目录(试行)〉的通告》,现就网络视听节目直播服务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持有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颁发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且许可项目为第一类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第五项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机构,方可通过互联网对重大政治、军事、经济、社会、文化、体育等活动、事件的实
况进行视音频直播。

持有《许可证》且许可项目为第二类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第七项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机构,方可通过互联网对一般社会团体文化活动、体育赛事等组织活动的实况进行视音频直播。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机构及个人,包括开设互联网直播间以个人网络演艺形式开展直播业务但不持有。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秩序,加强监督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互联网协议(IP)作为主要技术形态,以计算机、电视机、手机等各类电子设备为接收终端,通过移动通信网、固定通信网、微波通信网、有线电视网、卫星或其他城域网、广域网、局域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开办、播放(含点播、转播、直播)、集成、传输、下载视听节目服务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视听节目(包括影视类音像制品),是指利用摄影机、摄像机、录音机和其它视音频摄制设备拍摄、录制的,由可连续运动的图像或可连续收听的声音组成的视音频节目。

第三条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全国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以下简称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对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实行许可制度。

第五条国家鼓励地(市)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通过国际互联网传播视听节目。

第二章业务许可第六条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应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由广电总局按照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业务类别、接收终端、传输网络等项目分类核发。

业务类别分为播放自办节目、转播节目和提供节目集成运营服务等。

接收终端分为计算机、电视机、手机及其它各类电子设备。

传输网络分为移动通信网、固定通信网、微波通信网、有线电视网、卫星或其他城域网、广域网、局域网等。

第七条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机构,不得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

经广电总局批准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或依法享有互联网新闻发布资格的网站可以申请开办信息网络传播新闻类视听节目业务,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办信息网络传播新闻类视听节目业务。

经广电总局批准设立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省会市、计划单列市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影视集团(总台),可以申请自行或设立机构从事以电视机作为接收终端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集成运营服务。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申请条件、材料及操作流程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申请条件、材料及操作流程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申请条件、材料及操作流程关于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为规范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秩序,国家制定了《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要求:提供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企业,需办理《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业务类别、接收终端、传输网络、传播范围等许可事项见附页I有效期自2023年02月16日至?025年52月16日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一、需要办理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企业:提供互联网、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企业,需办理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01、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是指制作、编辑、集成并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视音频节目,以及为他人提供上载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活动。

02、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是指以电视机、各类手持电子设备等为接收终端,通过局域网络及利用互联网架设虚拟专网或者以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为定向传输通道,向公众定向提供广播电视节目等视听节目服务活动,包括以交互式网络电视(IPTV)、专网手机电视、互联网电视等形式从事内容提供、集成播控、传输分发等活动。

例如:制作或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视频及音频节目的各种APP,如微博、微信、酷狗音乐、直播APP、自媒体平台等;从事广播电台、电视台形态服务和时政类视听新闻服务等节目;运用摄像机、录音机等设备拍摄或录制等视音频节目;从事主持、访谈、报道类视听服务的视听节目等。

二、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有效期: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有效期一般为3年,有效期届满前30天办理续期。

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办理条件:O1具备法人资格,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单位,且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02、有健全的节目内容编审、安全传播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03、有与其业务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视听节目资源;04、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技术能力、经营场所和网络资源;05、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专业人员数量应在20人以上,并具备相应的从业经验或专业背景,且申办单位的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06、技术方案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07、符合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确定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总体规划、布局和业务指导目录;08、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政策解读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政策解读
• 因此,该规定第一条就指出, 为维护国家利益和 公共利益,保护公众和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 合法权益,规范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秩序,促进健 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法规要点
• 1、适用范围:
• 在中国境内向公众提供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视 听节目服务活动,适用本规定。
• 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作为互联网视听节目 服务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 实施监督管理,统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产业发 展、行业管理、内容建设和安全监管。
• 我国的传播媒介特别是广播电视具有准入性, 一般来说没有许可不可向公众传播影像和声 音。
• 有人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把电视台的节目 进行重新包装和整合,变成一个新的频道通 过互联网播放。
• 2019年3月16日,一家拥有自己的网络主持 人、网络记者并自办节目的网络电视台被广 电总局查封。 这家名为“中国国际中文电 视台”的网站,是2019年以来第八个被查封 的视频网站。
息。 • 具体可以表现为淫秽、色情、恐怖、暴力、邪教、
赌博、反动、迷信、诽谤、谎言、谩骂等。这类 信息对于还没有建立完善的人生观、价值观,评 判能力还有所欠缺的未成年人来说,影响最大。
(1)、恶搞与诋毁
• 恶搞视频在网络泛滥: 《一个馒头引发的血 案》、《中国队获得 世界杯》、《闪闪的 红星之潘冬子参赛 记》 。
• 艾瑞近期报告预测,2019年中国网络视频市场规 模将突破15亿元。据《2019中国网络视频研究报 告》预计,2019年中国网络视频市场整体收益将 会达到34亿元人民币。
• 目前有400多家视频网站,其中优酷网、我乐网、 土豆网、酷6网在内的视频网站基本瓜分了国内的 视频分享市场。
• 主要盈利模式是流量和收费,虽然模式有差异,但 是广告、增值服务、出让优质内容版权、收费观看 无一例外地被大多数视频网站当做盈利突破点。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分类目录(最新版)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分类目录(最新版)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分类目录(最新版)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业务分类目录(试行)(2017年)第一部分目录利用公共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向计算机、手机用户提供视听节目服务(不含交互式网络电视(IPTV)、互联网电视、专网手机电视业务),业务分类如下:一、第一类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广播电台、电视台形态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一)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首发服务(二)时政和社会类视听节目的主持、访谈、评论服务(三)自办新闻、综合视听节目频道服务(四)自办专业视听节目频道服务(五)重大政治、军事、经济、社会、文化、体育等活动、事件的实况视音频直播服务二、第二类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一)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转载服务(二)文艺、娱乐、科技、财经、体育、教育等专业类视听节目的主持、访谈、报道、评论服务(三)文艺、娱乐、科技、财经、体育、教育等专业类视听节目的制作(不含采访)、播出服务(四)网络剧(片)的制作、播出服务(五)电影、电视剧、动画片类视听节目的汇集、播出服务(六)文艺、娱乐、科技、财经、体育、教育等专业类视听节目的汇集、播出服务(七)一般社会团体文化活动、体育赛事等组织活动的实况视音频直播服务三、第三类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一)聚合网上视听节目的服务(二)转发网民上传视听节目的服务四、第四类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互联网视听节目转播类服务)(一)转播广播电视节目频道的服务(二)转播互联网视听节目频道的服务(三)转播网上实况直播的视听节目的服务注:交互式网络电视(IPTV)、专网手机电视、互联网电视的集成播控服务、内容提供服务属于广播电台、电视台形态的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系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

交互式网络电视(IPTV)、专网手机电视、互联网电视的集成播控服务、内容提供服务和传输分发服务的业务分类目录另行制定。

第二部分业务界定一、第一类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广播电台、电视台形态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一)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首发服务指采访、制作或定制时政新闻、社会新闻类视听节目,首先供公众在网上点播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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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审查工作细则
一、项目信息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核发。

二、审查过程
(一)审查流程 对于不符合申领许
可证条件的单位不
予受理
总局网络司根据《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
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对申请材料逐级进
行审核。

对于基本符合许可证
申领条件的单位,逐
级上报总局领导审批
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不予受理的决定和
理由
定期向社会通告发证情况
向申请单位颁发许可证申请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
1、申请报告。

应包含单位情况总体介绍、对拟开展业务的描述等方面内容。

2、《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申请表。

3、申请单位相关资质证明。

(1)法人注册证书;(2)申请单位是公司的,需提供公司章程、验资报告,及股份构成
情况说明;(3)网站域名注册证明;(4)申请单位获得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广播电
视播出机构、节目制作机构、ICP 等与申请有关的许可或备案证明。

4、具体视听节目播出内容安排。

应包含节目种类、栏目版块设置、播出周期等内容。

5、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技术方案。

应包含网络接入方案以及节目播出技术平台的结
构、功能、承载容量等内容。

并提供网络宽带租用协议,以及现有技术设备清单。

6、申请单位现有的节目内容审查制度和流程,安全播出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

7、编辑、技术等专业人员的数量、专业背景或从业经验情况。

8、节目购买合同、意向书等节目来源证明材料。

9、办公场所产权或租用证明。

10、其他有助于说明申请单位符合开办条件的材料。

中央直属单位直接向广电总局提交申请材料地方申请单位将申请材料报所在地省级广电主管部门
省级广电主管部
门初审后报广电
总局审批省级广电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天内提出初审意见
广电总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或者初审意见之日起4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其中
专家评审时间为20日。

《许可证》应当载明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播出标识、名称、服务类别等事项
(二)审查环节与经办要求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行政审批经办人审查表审查经办要求
环节名称审查处(室)经办人审查
审查司(局)网络视听节目管理司
责任人审核登记管理处×××
职责和权限1.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初审申请材料;
2.提出补充材料的建议;
3.提出是否准予许可建议,必要时给予说明;
4.起草审批办件签报等。

审查内容审查要点:
1.对持证机构网站目前的节目播出情况进行查看,检查会否符合管理要求。

2.对持证机构实地进行检查(防止个别持证机构向管理部门隐瞒真实情况,搞空壳公司),调查持证机构目前的人员、主题、运营管理的实际情况。

对于受交通条件等客观因素限制不便于实地检查的持证机构,可委托当地新闻出版广电管理部门检查。

管理部门对情况较为掌握的机构,可省略此项检查。

3.查阅对持证机构网站的日常监看记录。

4.根据监看和检查情况,在换证申请表上填写意见。

5.提出是否准予许可建议,报处长审核。

审查方式1.组织实地核查;
2.查审书面材料;如检验报告、现场考核报告等。

3.其他规定的方式。

审查程序签收申请材料---进行现场考核---审查考核报告---提出审查意见及理由---逐级上报审核。

审查结论确
定1.考核报告材料完整、形式符合规范,且现场核查结论合格的,提出符合本许可条件的审查意见;
2.现场核查结论不合格,提出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审查意见;
3.提交的考核材料内容不完整,或形式不符合规范的,将材料退
回省级新闻出版广电管理部门,由省级新闻出版广电管理部门对
材料进行补正后,再次进行审查。

审查期限40工作日内(业务处室审核20工作日,专家评审20工作日)
相关文书1.《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2.批复
3.《关于退回××××申请的函》
备注注意事项:
1.建立记录档案,记录部门内部人员过问审批事项办理情况;
2.需在规定时限内完成;
(三)审查方式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签发审查环节主要采用书面审查考核方式,处(室)审查经办人对申请单位提交的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是否准予许可建议。

再按程序逐级报处长、相关司局负责人、部门分管负责人等审核并作出审批决定。

三、监督检查要求
1. 根据《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要求,广播电影电视、电信等主管部门不履行规定的职责,或滥用职权的,要依法给予有关责任人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材料审核过程中,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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