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刑法之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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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剥夺政治权利的名称与内容

论剥夺政治权利的名称与内容

论剥夺政治权利的名称与内容作者:王成祥来源:《新西部下半月》2009年第05期[摘要]“剥夺政治权利”的规定存有瑕疵。

用辩证唯物主义否定观,我们无需更改其名称,只需对其内容予以改革。

主要是要明确相关概念的内涵与外延。

[关键词]剥夺政治权利;名称;内容我国1997年《刑法》第54条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为完善剥夺政治权利,学者提出了许多建议。

具有代表性构想的有:一是将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剥夺一定的权利”,其具体内容包括:(一)剥夺从事特定职业的权利;(二)剥夺担任特定职务的权利;(三)剥夺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四)剥夺公民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基本权利。

[1]二是删除刑法中“剥夺政治权利”这一政治性很强的称谓,将其科学地进行分类与组合,并适当增减,称为“剥夺资格刑”,其内容为:(一)剥夺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剥夺担任特定职务的资格;(三)剥夺从事特定职业的资格。

[2]三是取消剥夺政治权利这一刑种,将其内容分解为剥夺选举和被选举权,禁止担任公职两个刑种。

[3]四是把剥夺政治权利改造为限制公权。

具体内容包括剥夺选举和被选举权与剥夺担任国家公务员的权利。

[4]五是剥夺政治权利改称为剥夺公权,其内容为:(一)剥夺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剥夺担任公职的权利。

[5]以上几种有代表性的完善剥夺政治权利改造建议和方案,学者们都不主张保留“剥夺政治权利”这一政治性很强的称谓,代之以“剥夺一定的权利”、“剥夺资格刑”、“剥夺选举和被选举权与禁止担任公职”和“限制公权”等称谓。

虽然学者们不主张保留“剥夺政治权利”这一政治性很强的称谓,但是这些理论构想的具体内容基本上包括了刑法第54条规定的内容。

究其原因,这与我国剥夺政治权利的历史有重要的关系。

剥夺政治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关于国家安全的犯罪;死缓、死刑必须附加剥夺政治权利若死缓与无期减刑,他的剥夺政治权利也改成3-10年)可以附加:严重犯罪(法官自由裁量权)(根据总则)刑期独立适用1-5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同时计算)拘役;有期徒刑(同时计算,执行完毕之日,假释之日起算(不是期满)执行期间都是剥夺政治权利的没收财产没收的是合法的财产(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违法所得不是这个的范围非法所得要收缴罚金与没收财产只能用一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兜底”(1)破坏矿井通风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

(2)私拉电网,危害公共安全的。

(3)在火灾现场破坏消防设施或者器材,危害公共安全的。

(4)故意传播突发性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

(5)邪教组织人员以自焚、自爆或者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

(6)酒后或者醉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的。

(7)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逆向高速行驶的。

2、如果能够用其他的罪名解决的问题,尽量不用此罪名(1)在公共场所故意开枪射击杀人的,成立故意杀人罪。

(2)劫持火车、电车,危害公共安全的,成立破坏交通工具罪。

(3)盗窃公路井盖等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成立破坏交通设施罪。

(4)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危害公共安全的,成立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1、恐怖组织,指组建恐怖组织;(参加恐怖组织)2、犯本罪并且实施杀人、绑架、强奸等犯罪的,应数罪并罚。

劫持航空器罪“使用中”劫持船只、汽车的行为,成立劫持船只、汽车罪;劫持火车、电车的,应当认定为破坏交通工具罪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1、即在“黑吃黑”的情况下,也可以构成此罪。

此罪属于抽象危险犯,只要行为人完成了盗窃、抢夺行为,上述物质发生占有的转移,此罪便既遂。

2、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3、骗取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的,成立诈骗罪和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公共基础知识刑法复习

公共基础知识刑法复习

公共基础知识刑法复习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极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那么你对刑法了解多少呢?以下是由店铺整理关于公共基础知识刑法复习的内容,提供给大家参考和了解,希望大家喜欢!公共基础知识刑法复习一、刑罚(一)刑罚的概念与种类1.刑罚的概念刑罚是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分子所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强制性法律制裁的方法。

2.刑罚的种类(1)主刑。

主刑是对犯罪分子独立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

主刑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一个罪行只能适用一个主刑,不能同时适用两个或两个以上主刑,也不能在附加刑独立适用时附加适用主刑。

这里分别介绍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5种主刑。

(2)附加刑。

附加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

附加刑既可以附加于主刑适用,又可以独立适用。

在附加适用时,可以同时适用两个以上附加刑。

根据《刑法》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五条的规定,附加刑有四种: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二)主刑的种类1.管制管制是指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交由公安机关管束和人民群众监督,限制其一定自由的刑罚方法。

(1)管制的适用对象。

管制是我国主刑中最轻的一种刑罚方法,适用于罪行较轻、人身危险性较小,不需要关押的犯罪分子。

(2)管制的期限。

管制作为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刑罚,其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之所以规定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是因为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属于剥夺自由,而管制只是限制自由。

(3)管制的执行。

《刑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执行。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应立即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并且发给本人解除管制通知书。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同时宣布恢复政治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

经审理查明,……(详写法院认定的事实、情节和证据。 如果控、辩双方对事实、情节、证据有异议,应予分析 否定。在这里,不仅要列举证据,而且要通过对主要证 据的分析论证,来说明本判决认定的事实是正确无误的。 必须坚决改变用空洞的“证据确凿”几个字来代替认定 犯罪事实的具体证据的公式化的写法)。 本院认为,……〔根据查证属实的事实、情节和法 律规定,论证被告人是否犯罪,犯什么罪(一案多人的 还应分清各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和刑事责任),应否从 宽或从严处理。对于控、辩双方关于适用法律方面的意 见和理由,应当有分析地表示采纳或予以批驳〕。依 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 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分三种情况:
1.小明哪些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哪些属于犯罪行为? 2.他受到的刑罚是什么?其中主刑和附加刑分别是什么?
一天小聪和小明听妈妈说年仅17岁的表哥李某因为多次 参与赌博而欠下赌债五百多元,为了偿还赌债,他多次手持三 棱刀,强抢9名小学生的财物,得赃款四百多元, 被公安机关抓 获.最后人民法院认定李某犯了抢劫罪,依据刑法判处有期徒 刑5年,罚金2000元.
2、小文持刀抢劫案。14岁
小文要负刑事责任。虽然数额不大,但已经 涉嫌抢劫罪。按照我国的刑事年龄规定:已 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 放火、贩卖毒品、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 刑事责任.
案例一:李某,1983年7月26日出生,自小父 母双亡,由祖母抚养。多次盗窃,屡教不改, 1999年7月26日又纠集多人,将停在某商场 前的运货车上的一箱手机盗走,价值30万元, 李某负不负刑事责任? 16周岁以下犯盗窃罪不负刑事责任,李某到 1999年7月26日的次日零时起才满16周岁.
无期徒刑,是指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强制 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它是仅次于死刑的一种严 厉刑罚,所以,只适用于严重的犯罪。但是,被 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只要积极劳动,努力改造, 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在刑罚执行一定期限后, 可以获得减轻或假释,所以,并未失去重新做人 的机会。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限的认定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限的认定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限的认定今天我们来复习一下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小编为大家提供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限的认定,一起来复习一下吧!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限的认定剥夺政治权利是我国刑罚中的附加刑,是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剥夺犯罪分子从事特定行业或特定工作的一种惩戒方式,既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附加适用。

在我国刑法中明确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犯罪分子下列四项权利:1.选举权与被选举权;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也就是说,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了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活动和政治活动的资格,但是剥夺政治权利并未剥夺犯罪分子的民事权利,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仍然可以通过自己的劳动能力获得相应的回报和社会尊重。

同时,剥夺政治权利虽然剥夺了犯罪分子出版的自由,但并未剥夺犯罪分子自主创作的权利,服刑期间犯罪分子仍然可以创作出属于自己的智慧结晶。

剥夺政治权利在考试当中有两种考法会让学生容易出现错误,一种就是考核学生一个犯罪分子被剥夺政治权利可以从事或是不能从事何种工作,另一种就是考核学生如何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期限。

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期限从主刑执行完毕或者假释之日起开始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适用于主刑期间。

所以,考生需要建立在明确理解到法条规定的情况下才能将正确率提升。

【例题】陈某45岁,因绑架罪被判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 陈某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时间总共为5年B. 陈某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期限从被关押在监狱时开始计算C. 陈某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时间总共为16年D. 陈某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期限从申请假释之日起计算【答案】C。

解析:刑法中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期限从主刑执行完毕或者假释之日起开始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适用于主刑期间。

公共基础知识总结

公共基础知识总结

1.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2.法的特征: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国家强制性、普遍性、程序性、可诉性、权利义务性。

3.法的作用可分为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

规范作用包括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和强制作用。

社会作用一方面,法的社会作用体现在维护阶级统治;另一方面,体现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执行社会公共事务方面。

4.法律关系构成三要素:主体、内容、客体。

5.法的效力层次: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

6.法律制裁以惩罚为主要形式,主要包括:(1)民事制裁。

(2)行政制裁。

(3)刑事制裁。

(4)违宪制裁。

7.宪法集中体现统治阶级建立民主国家的意志和利益,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调整国家根本社会关系,确认和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国家根本法。

8.宪法的特征: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母法),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9.宪法的基本原则: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法治原则,权力制约原则。

10.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的国家权力机关,也是最高的国家立法机关。

11.人大作用: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制,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战争与和平问题。

12.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经常行使最高国家权力的机关,也是国家立法机关。

13.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也是我国的政体和根本政治制度。

14.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普遍性原则、平等原则、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原则、秘密投票原则。

15.特区立法会制定的法律只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国人大常委会认为特区立法会制定的法律有问题,可以发回,但不能撤销。

被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回的法律自发回之日起立即失效,一般不具有溯及力。

16.特别行政区具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司法权和终审权、处理对外事务的权力,但是没有防务权和外交权。

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刑法知识复习题(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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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甲是间歇性精神病人。

某日,某甲喝醉了酒,把某酒店老板打成重伤,在群众抓捕他时,某甲因惊恐而精神病发作。

则某甲( )。

A.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减轻处罚
B.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处罚
C.不负刑事责任,因其是精神病人
D.应当负刑事责任
2.我国刑法对共同犯罪的犯罪分子分为( )。

A.主犯、胁从犯、预备犯、教唆犯
B.首犯、胁从犯、未遂犯、帮助犯
C.主犯、实行犯、帮助犯、从犯
D.主犯、从犯、胁从犯、同时还规定了教唆犯
3.吴某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3年。

则他实际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时间应为多少年?( )。

A.3年
B.10年
C.13年
D.7年
4.某甲在公共汽车上窃取某乙人民币3000元,下车时被某乙发现,要将其扭送派出所途中,甲猛地将乙打倒在地,窜入一死胡同,被群众抓获,某甲的行为应认定为( )。

A.构成抢劫罪
B.构成盗窃罪
C.构成抢夺罪
D.尚未构成犯罪
5.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占有公共财物的,构成( )。

A.挪用公款罪
B.贪污罪
C.挪用资金罪
D.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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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国考经常考的题型:法律常识考点(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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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国考经常考的题型:法律常识考点(二)4.主刑(1)管制管制是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的自由的刑罚方法。

对于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适用管制,可以少关押一些人,避免监狱关押可能带来的交叉感染。

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

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违反前文所述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40条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应即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

”《刑法》第41条规定:“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

”(2)拘役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的刑罚方法。

拘役与拘留是不同的。

拘役是刑罚方法。

治安拘留属于治安行政处罚,对违反治安管理但尚未达到犯罪程度的行为人适用。

刑事拘留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种强制措施。

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

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情发给报酬。

《刑法》第44条规定:“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

”(3)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实行强制劳动和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

有期徒刑的期限一般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

只犯一个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时,其最长刑期只能是15年。

在数罪并罚时,有期徒刑可以超过15年,但最长不能超过25年。

《刑法》第47条规定:“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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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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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剥夺政治权利的概念
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人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

根据我国刑法第54条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犯罪分子下列4项权利: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二)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对象
从刑法分则的规定看,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方式和对象都比较广泛。

在适用方式上,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

在适用对象上,既包括严重的刑事犯罪,也包括一些较轻的犯罪。

1.剥夺政治权利附加适用的对象。

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是作为一种比较严厉的刑罚方法适用于重罪犯。

根据刑法总则第56条和第57条的规定,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对象,主要是以下三种犯罪分子:(1)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

(2)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

所谓“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是个概括性的规定,是指出于故意而实施了相当于上列各罪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其他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12月23日的批复指出:对故意伤害、盗窃等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犯罪分子主观恶性较深、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也可以依法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3)被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刑法规定对该类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剥夺政治权利独立适用的对象。

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是作为一种不剥夺罪犯人身自由的轻刑,适用于罪行较轻、不需要判处主刑的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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