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相邻关系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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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建立和谐邻里关系的法律框架

民法典建立和谐邻里关系的法律框架

民法典建立和谐邻里关系的法律框架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城市化的发展,邻里之间的关系变得越来越重要。

和谐的邻里关系对于社会的稳定与发展至关重要。

因此,建立一个有利于促进和谐邻里关系的法律框架变得尤为重要。

为此,我国近日颁布了新的《民法典》,该法典为解决邻里间的纠纷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并且旨在促进和谐社区及邻里互助。

一、邻里之间的共同利益保护民法典鼓励对邻里之间的共同利益进行保护。

在新的法律框架下,邻里间的共同利益是得到重视的。

为此,法律规定了邻里的义务和责任,例如共同管理使用的道路、绿化带、垃圾处理等。

此外,邻里间的协商和合作也是鼓励和倡导的,例如共同维护小区的安全和环境等。

这些规定旨在平衡邻里间的权益,促进邻里之间的和谐与合作。

二、积极促进邻里和解机制民法典鼓励邻里间的和解机制。

在新的法律框架下,邻里纠纷的解决采取了更为灵活的方式。

法律规定了邻里间的调解、协商以及仲裁等方式,以避免通过诉讼等传统方式解决纠纷导致的不必要的矛盾和争端。

这一举措的目的在于改善邻里关系,并促进邻里之间的和谐与互助。

三、完善的法律保护机制民法典为邻里关系提供了完善的法律保护机制。

无论是邻里间的财产权利保护还是人身权利保护,新的法律框架都明确规定了法律责任和救济措施。

邻里纠纷可以通过法律诉讼得到解决,同时,法律也鼓励邻里间的调解和协商。

通过这些措施的实施,可以保护邻里之间的权益,并维护社区和谐稳定。

四、公益性组织的参与民法典鼓励公益性组织的参与,促进和谐邻里关系的建立。

公益组织在社区建设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法律规定了公益组织的地位和职责,鼓励其参与邻里事务的解决与调解,并提供必要的法律支持。

公益组织的参与有助于加强社区意识,促进邻里间的信任与合作,进一步建立和发展和谐的邻里关系。

总结民法典的颁布为建立和谐邻里关系的法律框架提供了重要的法律基础。

通过对邻里间的共同利益保护、和解机制、法律保护机制和公益性组织的参与等方面的规定,该法律框架有助于改善邻里之间的关系,促进社区的和谐稳定。

浅谈我国《物权法》中的相邻关系

浅谈我国《物权法》中的相邻关系

果; 8 第 9条规定建筑物相邻 关系。 此条规 定了相邻建筑物的通风、 采 光和 目照权 , 但是对于妨害后的处理措施并没有规定 。物权法》 《 也没 有对利用人 的权利义务加以规定, 已经 形成了法律漏洞 , 势必会对将
来 的 司 法 实践 形成 巨大 的 障 碍 。
系的不动产权利人在什么样的情 况下可 以利用相邻不动产 , 为解 决现
实 生 活 中关 于 建 造 房 屋 、 安设 管 道 线路 等 产 生 的纠 纷 提 供 了依 据 。物 《
权法》 8 第 9条对相邻建筑物的通风、 采光和 日照作 出明确规定, 为公
民维 护 合法 权 益 提 供 了 法律 依 据 , 也将 涉 及 日常 生活 的 方方 面 面 的诸 多 扰 邻 问题 从 道 德 层 面 上 升 到 了 法制 层 面 。 《 权 法 》 9 物 第 0条规 定 , 不 动 产 权 利 人 不 得 违 反 国 家 规 定 弃 置 固 体废 物 , 放 大 气 污 染物 、 排 水 污染物 、 噪声 、 、 光 电磁 波 辐 射 等 有 害 物 质 。 即不 可 量 物 侵 入 制 度 , 这
对 原 则 、 象 的 内容做 了更 为具体 、 抽 细致和 系统 的规 定 , 当程度 上 弥补 了以往法律 规 定的 不足 , 一 步完善 了相邻 关 系制 相 进
度。
Hale Waihona Puke 关键 词 相 邻 关 系 物 权 法 中图 分类 号 : 2 . D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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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献标识 码 : A 文章编 号 :090 9(0 90 - 20 10—5220 )23 —1 4
盾 。 是大 多 数 学 者 认 为 相 邻 关 系 与人 民生 活 密 切 相 关 , 定 纷 止 争 但 从

论相邻环境纠纷法律规制之完善

论相邻环境纠纷法律规制之完善

论相邻环境纠纷法律规制之完善 朱晓勤 (厦门大学法学院 厦门市361005) 相邻环境纠纷是指因不动产(土地或建筑物)的相邻关系而引发的关于公民环境权益的纠纷。

在这类纠纷中,受害者往往是处于相对弱者地位的公民一方。

在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这类环境纠纷发生越来越频繁,实践中也出现了不少问题亟待立法和司法加以解决。

 一、案件和问题 《中国环境报》2001年3月的一篇题为《简单污染案为何变复杂》的报道颇能引人深思。

1988年,北京市某煤炭公司在甲村设运销站,进行出口煤炭筛选加工及运输业务。

1991年运销站扩建,其扩建的站区离旁边的居民住宅只有五六米的距离。

该站在无任何防治污染设备及措施的情况下,筛选设备经常昼夜工作,每日早、中、晚3次运煤。

常年如此,对周围的住户造成噪声、粉尘污染。

当地空气中煤尘污染严重,居民平日不能开窗,衣服无法外晾,严重影响了当地居民的正常生活和身心健康。

近年来,当地居民的身体免疫力下降,呼吸道疾病增加,癌症患者发病率远高于其他地方。

几年来,甲村居民多次找环保部门要求解决,均无结果。

2000年初,甲村27户居民愤而将煤炭公司告上法庭。

但诉讼过程却一波三折。

先是一审法院在立案时不允许原告以集团名义提起诉讼,最终作为27个案件受理。

后一审法院又以本案未经环境主管机关处理就提起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为由,裁定驳回这27个起诉。

原告不服该裁定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裁定撤消一审法院原裁定,指令一审法院重新审理。

2001年3月,一审法院重新审理了此案。

但对原告很不利的是环保部门对被告的煤尘监测结果显示不超标(原告对此结果表示异议)。

原告方律师所持的理由之一是原告的住房与被告的作业场所系相邻的两个不动产,双方作为各自不动产的使用者,有权使用自己的不动产,但不能影响他方对其不动产的正常使用。

被告在使用不动产时,完全不顾原告方的权利,其生产场地产生大量的煤尘和噪声,导致原告根本无法在其住房进行正常的居住。

该案结果尚不得而知。

论环境相邻关系及其制度完善

论环境相邻关系及其制度完善

论环境相邻关系及其制度完善环境相邻关系指的是不同区域之间在环境资源利用、保护、治理等方面的直接或间接互动关系。

由于环境资源的国界特性,往往需要跨越国界进行合作,故环境相邻关系对于保护环境、促进区域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然而,当前环境相邻关系的实践中,存在许多难题和挑战,需要通过制度完善加以解决。

环境相邻关系的难题和挑战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难以明确相邻关系由于环境相邻关系的“复杂性”和“模糊性”,很难明确各国之间的相邻关系,以及各国之间在环境上的法律和制度安排。

这种现象可能导致相邻国家之间的协调不足,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等问题更加突出。

二、相邻关系影响本国利益环境污染的一大特点是涉及面广泛、界限不分。

同时,环境污染具有不可恢复性和传递性,即使环境污染发生在相邻国家,对于另一国家也可能产生直接或间接影响。

如果环境和资源的使用、保护和治理没有合理的协调与规划,相邻国家之间会因相互影响而产生利益冲突,从而降低整个区域范围内的可持续发展水平。

三、缺乏合作机制和协调机制在保护环境、治理环境污染和资源利用方面,区域内相邻国家之间应展开合作和协调,“伙伴关系”形成。

然而,目前实践中缺乏有效的、具有约束力的合作机制和协调机制,导致区域内的环境问题得不到及时解决,区域内各国受到的环境影响也没有得到逐步改善。

针对这些难题和挑战,应当从制度完善的方向出发,推动环境相邻关系的协调和推进。

一、建立环境相邻关系的协调机制和制度安排为促进区域内相邻国家之间的合作、协调和沟通,应建立环境相邻关系的协调机制和制度安排,以确保区域内的环境保护、资源利用、污染治理等工作的有序进行,并促进区域范围内的可持续发展。

二、加强区域内相邻国家之间的合作和协调在环境和资源利用问题上,区域内相邻国家之间需要加强交流、协作,推动全区域环境治理的共同目标。

同时,应建立常态化的环境合作交流机制,通过环境监测、数据共享、案例研究等方式来强化区域内相邻国家之间的合作和协调。

浅析我国的相邻关系制度

浅析我国的相邻关系制度

浅析我国的相邻关系制度作者:翁鹏张鑫鹏刘阳来源:《科教导刊·电子版》2017年第08期摘要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法制化水平的提升,社会对法规制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相邻关系最早起源于古代的罗马法,目的在于调节相互临近的不动产所有人之间的纠纷。

当前,我国的相邻关系制度对调节相应的社会关系和法律关系存在着明显的不足。

本文主要针对我国相邻关系制度的缺陷,思考对其完善的建议措施。

关键词相邻关系缺陷完善1对相邻关系定义的思考1.1相邻关系的内涵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邻各方应当给予便利或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即是以相邻不动产为媒介而发生的社会关系和法律关系。

而相邻权,则是法定相邻关系的内容要素之一。

1.2相邻关系的本质由于相邻关系是发生在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一般认为相邻关系是一种双方法律关系。

法律进行平衡和调和的手段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限制不动产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的权利行使,使其权利行使负有一定的作为或者不作为的义务,从而使所有权具有了相对性;而另一方面则是允许不动产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在行使权利时,使其有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从而使所有权的权利内容得到了增加。

因此相邻关系的实质是对不动产所有权的限制或延伸,其内容是在不影响他人的生活下而提供的必要便利或需要的利益。

2我国相邻关系制度存在的缺陷(1)在立法指导思想方面,我国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模糊。

我国处理相邻关系的基本原则继承了《民法通则》83条的立场,即“有利生存、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

这一基本原则在实际司法运用中有许多不足。

例如“有利生产”与“方便生活”难以把握好范围。

以采光权的实际纠纷为例——开发商在进行商务楼的建设过程中阻挡了一小区楼宇的采光,小区住户提起诉讼,要求排除妨碍。

在这一案例中,开发商主张“有利生产”,而住户主张“方便生活”,这两者相互抵触,法官只能以“团结互助”的原则,凭借自身的自由裁量原则标准,绕过物权法条文带来的确权问题,通过“公平合理”这一原则来弥补在这过程中造成的损失。

论中国相邻关系制度的完善

论中国相邻关系制度的完善


相邻 关 系的基 础理 论

需要的利益。 二、 中国相邻 关 系制度 存在 的缺 陷
( 一) 立 法 指 导 思 想 上
( 一) 相邻关 系的内涵 相邻关 系的概念 。相邻关系起源于古代罗马法。但是在
罗马法 中, 对相邻各 方在使用各 自的相邻不动产时产生 的影 响“ 表现为一种否 定性 的制 度 , 一种在许 多不 同方 面对各个 自由的保护 , 对各 个所有 主权的准 主权的保护 , 而不 是表现 为一种承认 土地 间相互影 响和役用 的肯定性制度” 【 1 _ 。 德 国法 系民法将相邻 关系界 定为因不 动产相邻 而产生 的所 有权 的
直接关系到人们生产生活的最 切身利益 , 所 以在处理因相邻
合理” 的尺度 , 同时也不好把握 “ 限制” 和“ 扩张” 的度 , 这样给
限制或扩张 , 例如《 德 国民法典》 的物权 编中第三章“ 所有权 ”
设 立第 一节“ 所有权 的内容” , 该节除了规定所有权 的权能 以 外, 其余为不动产相邻关 系的内容 。德国民法这一规范方式 为大陆法 系大多数 国家 的认可 。
收稿 日期 : 2 0 1 3 — 1 0 — 2 1
作者简介 张一静( 1 9 8 9 一 ) , 女, 山西长治人 , 硕士研 究生, 从 事竞争法研 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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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05 ・ - — —
( 二) 具体制度上 1 . 相邻妨害的责任形式过于简单。中国物权法 中对于造 成妨 害的加害方应承担什 么相应的责任规定过于简单 。 这种
2 0 1 3 年第 3 6期
经济研究导刊
EC 0N0MI C RES E AR CH GUI DE
No . 3 6, 2 01 3

不断发展我国同周边国家的睦邻友好关系的原因

不断发展我国同周边国家的睦邻友好关系的原因

不断发展我国同周边国家的睦邻友好关系的原因我国对于发展与周边国家的睦邻友好关系一直以来都给予了高度重视,这种友好关系的不断发展有以下几个原因。

首先,地缘政治因素。

我国与周边国家相互之间地理位置密切,并且有相似的历史文化背景,这为互利合作提供了便利的条件。

这种地缘政治因素使得我们更加关注周边国家的发展情况,主动加强与周边国家的交流与合作,实现互利共赢。

其次,经济互补性。

我国与周边国家在经济上有着互补性。

我国的经济发展需要海外市场和资源,而周边国家则需要中国的投资和市场。

因此,通过发展与周边国家的经济合作,我国可以实现资源、市场和技术的互补,促进共同发展。

第三,安全稳定因素。

周边国家与我国共同面临着一系列的安全挑战,如跨境犯罪、恐怖主义、非传统安全威胁等。

因此,通过加强与周边国家的合作,我们可以共同应对这些挑战,维护地区和平与安全稳定。

同时,通过友好交往,我们可以增进彼此的互信,减少误解和猜疑,从而形成良好的安全环境。

第四,文化交流因素。

我国与周边国家在文化上有着相似的传统和习俗,这为文化交流提供了良好的基础。

通过文化交流,我们可以增进相互了解与认同,促进民心相通,进一步加强双方的友好关系。

第五,地区合作机制。

亚洲地区有很多地区性合作机制,如东亚峰会、上合组织、亚信等,这些机制提供了平台和机会,促进了我国与周边国家的合作与发展。

通过参与这些机制,我们可以建立更加紧密的合作关系,推动地区一体化进程。

第六,和平发展理念。

我国一直秉持和平发展的理念,致力于通过对话与合作解决地区争议与矛盾。

在处理与周边国家的关系中,我们以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为指导,坚持和平解决争端,推动共同发展,这种持之以恒的努力逐渐赢得了周边国家的认同和支持。

总之,我国不断发展与周边国家的睦邻友好关系是基于地缘政治、经济互补性、安全稳定、文化交流、地区合作机制和和平发展理念等多重因素的综合结果。

这种友好关系的发展对于实现地区稳定、繁荣和共同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同时也进一步促进了我国在国际舞台上的影响力与地位的提升。

相邻关系研究

相邻关系研究

相邻关系研究相邻关系在我国最新颁布的《物权法》中单列一章,地位清晰,但看似清晰的相邻权制度并不一般:它在渊源上可以追溯到很远的时代;在性质上有很多种争议;与现存的用益物权——地役权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

依次从这几个方面展开对相邻关系制度的分析,希望能够通过自己的分析澄清部分问题,使人们在现实生活中遇到有关相邻关系的困惑时,在解决时有所帮助。

标签:相邻关系;性质;地役权1 相邻关系的性质“相邻关系,是指依据法律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驶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邻各方应当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这是关于相邻关系的概念,相邻关系和相邻权这两个概念比较容易引起疑惑,其实它们是从一个问题的两个角度来讲的:“相邻权”着眼于民法之权利本位这一法律观念,而且仅从权利得扩张一方观察,而“相邻关系”着眼于不动产相邻各方利益平衡之调和。

所以相邻关系从权利的角度去讲又称为相邻权。

各国立法关于相邻权的规定主要有两种模式:以《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模式和以《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模式,前者将相邻权归属于地役权,使之成为地役权的组成部分,即有地役权吸收相邻权;后者区分了相邻权和地役权,认为相邻关系不是独立的用益物权,而只是对所有权的限制。

我国《物权法》的规定遵从了后一种模式和观点,将相邻关系和地役权分别规定在第二编所有权编和第三编用益物权编中。

但是相邻关系的这种位置归属,也容易引起误会,即认为相邻权是所有权的附属,在处理具体案件的时候,也容易基于当事人是否具有不动产的所有权而判定其是否拥有相邻权,把所有权作为相邻权的前提和基础。

司法实践中也有失误的可能,从下面的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这一点。

甲和乙是邻居,因为相邻空间、通风和采光发生纠纷。

甲告乙建雨棚覆盖其房屋,开窗通其厕所、澡堂。

乙承认此情况,但辩称他的建造物并未超出其所有权的范围。

经法院调查,发现甲被覆盖的房屋有几十厘米宽的范围缺乏合法依据,属于他在六十年代初自行连檐成屋的,在土地使用权证上仅记载为水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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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相邻关系制度的完善
作者:张一静
来源:《经济研究导刊》2013年第36期
摘要:相邻关系是一种古老的民法法律制度,其目的在于调解相互临近的不动产所有人之间的纠纷。

在不动产相邻关系的调整下,私法规范和公法规范经常需要共同运作,才能更有效地处理好相邻关系各方之间的纠纷。

但目前现行的处理相邻关系原则模糊,不利于司法实践操作,责任形式过于简单,难以达到弥补受害人的目的。

应该在利益衡量原则的指导下,给予当事人一定的意思自治空间,增加相邻妨害的责任形式,明确受害方的容忍限度以及相邻妨害的免责事由。

关键词:相邻关系;相邻妨害;法律调整
中图分类号:F1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36-0205-02
一、相邻关系的基础理论
(一)相邻关系的内涵
相邻关系的概念。

相邻关系起源于古代罗马法。

但是在罗马法中,对相邻各方在使用各自的相邻不动产时产生的影响“表现为一种否定性的制度,一种在许多不同方面对各个自由的保护,对各个所有主权的准主权的保护,而不是表现为一种承认土地间相互影响和役用的肯定性制度”[1]。

德国法系民法将相邻关系界定为因不动产相邻而产生的所有权的限制或扩张,例如《德国民法典》的物权编中第三章“所有权”设立第一节“所有权的内容”,该节除了规定所有权的权能以外,其余为不动产相邻关系的内容。

德国民法这一规范方式为大陆法系大多数国家的认可。

现代民法上,相邻关系又称为不动产相邻关系,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利用人之间,一方所有人或利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时,享有要求另一方给予便利或者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2]。

中国法律中第86条到92条则详细规定了各种类型的相邻关系纠纷及处理方法,这些都为处理相邻关系纠纷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根据。

(二)相邻关系的本质
中国学界通说相邻关系的本质是所有权权能的必要限制或者合理扩张。

因为相邻关系是发生在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以相邻关系是一种双方法律关系。

相邻关系是为了调整相邻不动产的利用,为实现当事人双方利益关系的平衡,在对一方的权利延伸进行保护的同时,对另一方主体的权利加以必要限制的结果,它的内容是在不影响他人的生活下而提供的必要便利或需要的利益。

二、中国相邻关系制度存在的缺陷
(一)立法指导思想上
1.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模糊。

《物权法》第84条规定了处理不动产相邻关系的一般原则,即“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物权法》的这个框架式的规定,使得相邻关系各方无法把握“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尺度,同时也不好把握“限制”和“扩张”的度,这样给司法实践造成了一定的困难[3]。

因为在法官行使自由裁量的时候,没有相应的确定的参照标准,这使得裁判结果难以得到相邻关系各方的心服口服,不利于达到化解矛盾,平息纠纷的目的。

这样的立法方式缺点是缺乏开放性、灵活性,每逢新的相邻关系内容出现,则缺乏相应的处理原则。

2.处理相邻关系的规则过于裁判性。

纵观中国《物权法》中关于相邻关系的规定不难发现该规范中大量使用了“应当”和“不得”等典型的强行性用语。

如第90条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从法条表述中可以看出相邻关系规则是典型的强行性规范。

当事人并无自由协商的余地,这导致了法律在现实中实施的困难和被规避。

从总体上讲,相邻关系规则应属于裁判性规则,但也存在少数的法律禁止性规范,当事人不得以意思自治为由进行更改。

但公民在日常生活中并不以民法作为自己的行为规范,他们行为的选择与做出是按照社会生活中的行为模式进行的,民间的民事习惯与道德往往是维持当事人和睦相处的基本强制力量,法律规则的作用往往是微不足道的[4]。

(二)具体制度上
1.相邻妨害的责任形式过于简单。

中国物权法中对于造成妨害的加害方应承担什么相应的责任规定过于简单。

这种简单规定的责任形式,导致在复杂的司法实践中很难适用。

在中国物权法中中,可以看出仅仅在第92条中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这样规定不仅没有明确其他相邻关系纠纷应承担的责任形式,以及受害方有哪些救济的权利,而仅仅有赔偿损失这一种形式,则过于简单化了,而且这种赔偿损失没有相应的赔偿标准和条件。

2.免责事由不明确。

免责事由是指被告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而提出的证明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成立或不完全成立的事实,有利于从侧面弥补中国相邻妨害制度中缺乏损害事实标准的不足[5]。

在相邻关系侵权行为中,有些侵权行为具有价值正当性,如具有行政合法性或公益性的行为,如果不确定加害方的免责事由,则使得具有正当性质行为的加害方在应诉时找不到免责的法律依据,就有可能承担了不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而且发生相邻关系妨害结果涉及多种相关因素,如妨害的地域性、时间性、个人的敏感性等众多因素,在相关法律中明确相邻妨害的免责事由,有利于弥补中国相邻妨害制度中缺乏损害事实标准的不足。

三、中国相邻关系制度的完善
(一)立法指导思想上的完善
1.应当考虑利益衡量原则。

利益衡量原则是指在相互冲突的权利和利益之间进行调和,以达到利益的平衡,实现公平正义。

在中国相邻关系有关规定模糊或存在漏洞的情况下,法官在处理相邻关系纠纷时,应当根据相邻关系的价值正确平衡好相邻各方的利益关系,在相邻关系各方之间寻找到利益平衡点[6]。

这是因为,其一在处理相邻关系时应当兼顾社会长远的共同利益和个人的现实利益,而每个社会成员对社会公益都应当负有牺牲部分私益的义务,是各国的通例。

其二,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日渐繁荣,人们对资源的利用方式越来越多,导致相邻关系的类型也日渐繁杂,相关法律虽然也有类型化规定,但也不可能面面俱到,所以,各种类型的相邻权利的行使具有一定程度的不确定性,因此,在处理相邻关系时应当综合考虑利益衡量原则。

2.应赋予当事人一定的意思自治空间。

相邻关系利益是直接关系到人们生产生活的最切身利益,所以在处理因相邻关系而发生的纠纷时,同时也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

相邻关系规范虽涉及公益,多属于间接,应该容留当事人私法自治空间,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赋予当事人一定的意思自治空间,因为相邻关系当事人比较清楚相邻关系纠纷因何而起,同时也比较清楚相邻关系纠纷的经过,这也符合民法的基本原则。

因此,相邻关系当事人在因为行使不动产权利而发生争议的情况下,可以本着互谅互让、有利团结的精神,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共同协商解决。

这样有利于节省社会诉讼成本,尽量减少了不必要的损失,有效地促进了物尽其用以及权利产权的优化配置,也有利于相邻关系当事人长远的融洽相处。

(二)具体制度上的完善
1.应增加相邻妨害的责任形式。

物权法应从多方面救济相邻妨害中受害人的利益。

中国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形式有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停止侵害、消除危险这几种责任形式。

此外,法律对于那些具有反复性、持续性、复杂性这种特点的严重相邻关系妨害行为,应该对受害者建立持续赔偿金制度,以达到能更长远地弥补受害人的目的,能更好地维护受害人的利益。

而对于那些恶意的严重相邻关系妨害行为,还可以对加害方实行惩罚性赔偿金。

法律增加相邻妨害的责任形式,可以有效地减少和防止相邻关系纠纷,更能有效地解决群体性相邻关系纠纷。

2.明确相邻妨害的免责事由。

第一,习惯和约定。

随着社会生产生活的发展,人们在日常生活中会逐渐形成一些约定俗成的习惯,这些习惯得到大部分人的认同并遵守,在生活中大部分人会自觉遵守这些习惯,因此,可以赋予一些约定俗成的习惯成为抗辩的事由。

在中国,为保持法律规范适用的连续性和可操作性,相邻关系的处理必须吸收、尊重民事习惯,并在法律中对此原则明文化、具体化。

相邻关系当事人在相互交往中,双方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签订协议约定一些双方都认可的事项,这些约定也可以成为双方发生纠纷的抗辩事由。

第二,时间的先后性。

相邻关系不动产的建筑时间先后问题也影响到相邻妨害加害方的法律责任问
题。

时间事由也是应当予以重视的免责事由之一,因为在实践和学说中都存在这样的一种认识,即“先住者权利在先”[7]。

假如加害方的建筑物是在受害方建筑物之后建造的,并发生了侵害后果,那么受害方建筑物就有权要求加害方赔偿损失。

反之,如果加害方的建筑物是在受害方建筑物之前就建造的,那么加害方就不用承担赔偿责任。

参考文献:
[1] 彼得罗·彭梵得.罗马法教科书[M].莫风,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235.
[2] 董钟元.相邻关系研究[J].现代商贸,2010,(6).
[3] 莫永成.中国相邻关系制度的缺陷及完善设想[J].法制与经济,2011,(1).
[4] 彭大为.论相邻关系规则的法律规范属性[J].赤峰学院学报,2011,(2).
[5] 马慧.论中国民法典中的相邻关系立法[J].消费导刊,2008,(5).
[6] 水中石.不动产相邻关系的研究[D].成都: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6.
[7] 范立仁,余向阳,朱玲.相邻关系诉讼实务问题新探[J].理论观点,2008,(11).
[责任编辑王玉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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