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2015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大纲《经济法》第一章
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考试大纲之第一章 总论

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考试大纲第一章总论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与代理一、法律行为(一)法律行为的特征1.法律行为是以达到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
2.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3.法律行为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法行为。
(二)法律行为的分类1.单方法律行为和多方法律行为。
2.有偿法律行为和无偿法律行为。
3.要式法律行为和非要式法律行为。
4.主法律行为和从法律行为。
(三)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1.法律行为的形式有效要件。
2.法律行为的实质有效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不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四)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1.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2.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五)无效的民事行为1.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
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2.无效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六)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1.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特征。
2.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种类。
3.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
二、代理(一)代理的特征1.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
2.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地向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
3.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二)代理的适用范围代理适用于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权利义务的法律行为。
依照法律规定或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三)代理的种类1.委托代理。
2.法定代理。
3.指定代理。
(四)代理权的行使1.代理权行使的一般要求。
2.滥用代理权的禁止。
(五)无权代理(六)代理关系的终止第四节经济仲裁与诉讼一、仲裁(一)仲裁的基本原则1.自愿原则。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原则。
3.仲裁组织依法独立行使仲裁权原则。
4.一裁终局原则。
(二)《仲裁法》的适用范围根据《仲裁法》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可以仲裁。
2015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第一章基础学习

无效
效力 在撤销前已经生效
当然无效
主张 由撤销权人行使,法院、仲裁机关不告不理
者
法院仲裁机关可 主动
路径 选择权:可撤销,可变更,也可继续有效。
(二)经济法体系
经济组织法 如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独资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等 经济管理法 如计划和产业政策、财税法、金融法、外汇、价格、市场和特定行业管理法等 经济活动法 如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
仲裁协议
1.形式:书面方式(NOT 口头)
2.效力: (1)对于仲裁组织来说,仲裁协议具有排除诉讼管辖权的作用; 【链接】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 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 法院受理该起诉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提仲裁的时间为首次开庭前 (2)仲裁协议具有独立性,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诉讼管辖
1.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原告就被告原则 ①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②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③对被劳改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及对被监禁的人提起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 【注意 1】特殊地域管辖中都包括被告住所地,即适用一般地域管辖。 【注意 2】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2.级别管辖 3.协议管辖 适用于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如因物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产生的民事纠纷)。
第一章节 总论-总结: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知识图谱

2015年全国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内部资料经济法基础第一章 总论知识点:总结: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知识图谱● 详细描述:(1)知识点结构(2)仲裁(3)民事诉讼(4)行政复议(5)行政诉讼例题:1.下列选项中,不适用于解决平等民事主体当事人之间纠纷的有()A.仲裁B.民事诉讼C.行政复议D.行政诉讼正确答案:C,D解析:本题考核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适用于解决行政机关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因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争议,是对纵向关系经济纠纷的解决方式。
2.根据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规定,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一定期间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该期间是( )。
A.5日B.10日C.15日D.30日正确答案:C解析:当事人不服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3.根据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对始终不知道自己权利受侵害的当事人,其最长诉讼时效期间是( )。
A.2年B.5年C.20年D.30年正确答案:C解析:诉讼时效期间,均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法院不予保护。
4.关于民事诉讼与仲裁法律制度相关内容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民事经济纠纷实行或裁或审制度B.民事诉讼与仲裁均实行回避制度C.民事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度,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D.民事诉讼实行公开审判制度,仲裁不公开进行正确答案:A,B,C,D解析:四选项均正确5.王某租赁张某一套住房,租赁期间为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约定2009年6月30日之前支付房租,但王某一直未付房租,张某也未催要。
根据民事诉讼法律制度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张某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间是()。
A.2010年6月30日之前B.2010年12月31日之前C.2011年6月30日之前D.2011年12月31日之前正确答案:A解析:延付或者拒付租金适用1年的诉讼时效期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在本题中,租金到期日为2009年6月30日,王某一直未房租,张某也未催要(无中断事由),诉讼时效期间为自2009年6月30日至2010年6月30日。
2015会计考试新大纲

2015会计考试新大纲2015会计考试新大纲第一章总论【基本要求】1.了解会计的概念2.了解会计对象3.了解会计目标4.了解会计准则体系5.了解会计的核算方法6.了解收付实现制7.熟悉会计的基本特征8.熟悉会计的基本职能9.掌握会计基本假设10.掌握权责发生制11.掌握会计信息质量要求【考试内容】第一节会计的概念与目标一、会计的概念与特征(一)会计的概念会计是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运用专门的方法,核算和监督一个单位经济活动的一种经济管理工作。
单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统称。
未特别说明时,本大纲主要以《企业会计准则》为依据介绍企业经济业务的会计处理。
会计已经成为现代企业一项重要的管理工作。
企业的会计工作主要是通过一系列会计程序,对企业的经济活动和财务收支进行核算和监督,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为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决策有用的信息,并积极参与经营管理决策,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
(二)会计的基本特征会计的基本特征有:(1)会计是一种经济管理活动;(2)会计是一个经济信息系统;(3)会计以货币作为主要计量单位;(4)会计具有核算和监督的基本职能;(5)会计采用一系列专门的方法。
(三)会计的发展历程会计是随着人类社会生产的发展和经济管理的需要而产生、发展并不断得到完善。
其中,会计的发展可划分为古代会计、近代会计和现代会计三个阶段。
二、会计的对象与目标(一)会计对象会计对象是指会计核算和监督的内容,具体是指社会再生产过程中能以货币表现的经济活动,即资金运动或价值运动。
(二)会计目标会计目标也称会计目的,是要求会计工作完成的任务或达到的标准,即向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作出经济决策。
第二节会计的职能与方法一、会计的职能会计的职能是指会计在经济管理过程中所具有的功能,会计具有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两项基本职能和预测经济前景、参与经济决策、评价经营业绩等拓展职能。
中级会计经济法考试大纲

中级会计《经济法》考试大纲本科目各章考试内容中,掌握的内容,要求应试人员对相关知识点能够全面、系统掌握,并能够分析、判断和处理实务中相关的问题;熟悉的内容,要求应试人员对相关知识点能够准确理解,并能够解决和处理实务中相关的问题;了解的内容,要求应试人员对相关知识点能够一般性理解。
第一章总论1.法律行为制度。
2.代理制度。
3.仲裁法律制度的规定。
4.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规定。
5.行政复议法律制度的规定。
6.行政诉讼法律制度的规定。
1.法律体系的概念和构成。
2.法律部门的概念和构成。
3.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1.经济纠纷的概念。
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1.公司法人财产权制度。
2.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组织机构、股权转让的规定。
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4.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组织机构的规定。
5.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1.公司的概念和种类。
2.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3.股东诉讼的规定。
4.公司股票和公司债券的发行和转让的规定。
5.公司的利润分配的规定。
6.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的规定。
1.公司法的概念与性质。
2.公司登记管辖、登记事项、备案事项、登记规范、监督管理的规定。
3.公司债券的规定。
4.公司财务、会计的作用和基本要求。
第三章合伙企业法律制度1.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事务执行的规定。
2.普通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的规定。
3.普通合伙企业的入伙与退伙的规定。
4.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执行的特殊规定。
5.有限合伙企业入伙与退伙的特殊规定。
1.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和财产的规定。
2.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规定。
3.有限合伙人财产出质与转让的特殊规定。
4.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的规定。
1.合伙企业概念及分类。
2.合伙企业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3.有限合伙企业的概念及法律适用。
4.有限合伙企业设立的特殊规定。
5.有限合伙人债务清偿的特殊规定。
6.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性质转变的特殊规定。
2015年安徽中级会计经济法讲义

考证、职称、实操、就业五星级一站式服务 11第一章 总论 本章考情分析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本章的平均分值为7分,2014年的分值为8分,题型/全部为客观题。
本章考点较多,大多数考点需要准确理解,复习难度较大。
在2015年的考试中,本章分值估计在8分左右,考生应适当关注综合题中仲裁协议与买卖合同的结合。
最近3年题型题量统计表2012年 2013年 2014年 单选题 2题2分4题4分 3题3分 多选题 2题4分 2题4分 判断题 1题1分 1题1分 1题1分 合计3题3分7题9分6题8分2015年教材的主要变化2013年教材对本章内容进行了重大调整,其主要变化是:(1)将2012年教材中80%以上的内容删除,只保留了少数几个考点;(2)新增了第三节“法律行为与代理”;(3)新增了第四节“经济仲裁与诉讼”。
2014年教材对本章内容未进行调整。
2015年教材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对“民事诉讼”的内容进行了重大调整。
本章基本结构框架考证、职称、实操、就业五星级一站式服务 22第一单元 法律基础知识【考点1】经济法的渊源(2011年单选题) 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2.法律(仅次于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3.法规(1)行政法规(仅次于宪法、法律):国务院(2)地方性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 4.规章(1)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 (2)地方政府规章:地方人民政府 5.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6.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 7.国际条约、协定【解释1】考生应清楚不同的法律形式的制定机关及其效力等级。
其中,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同级地方政府规章。
【解释2】《企业所得税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属于“法律”的范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考证、职称、实操、就业五星级一站式服务 33例》由国务院制定,属于“行政法规”的范畴。
第一章总论-经济法主体的资格

2015年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内部资料
经济法(中级)
第一章总论
知识点:经济法主体的资格
● 详细描述:
1.享受经济权利的一方称为权利主体,承担经济义务的一方称为义务主
体。
2.经济法主体资格一般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取得的:
(1)法定取得,即依法律的规定而取得。
法定取得经济法主体资格的具体方式包括:因符合法定条件而自然取得,以及在法定条件下经登记、批准、审批、许可、备案等法定程序而取得。
前者例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只要符合国家某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条件,就自然取得该税种纳税人的主体资格;后者例如,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公民从事会计工作,必须符合规定的条件、经考试合格后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后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授权取得,即依据有授权资格的机关的授权,从而取得可以对社会经济生活实施某种干预的资格。
【相关考点】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例题:
1.下列关于我国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A.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是依法享有权利或权力、承担相应义务者
B.企业内部组织不能成为我国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C.国家机关可以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D.非法人团体可以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正确答案:B
解析:企业内部组织,如分公司、分厂、车间等分支机构或生产单位,虽无独立法律人格,但在一定条件下也是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马兆瑞 考点串讲 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

反垄断法 ↓
反不正当竞争法 ↓
消费者保护法 ↓
产品质量法 ↓
广告法 【考点二】经济法的主体 (一)主体的分类 1、调控、规制主体: 宏观调控法主体——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 员会等。 市场规制法主体——包括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 验总局等。 2、受控、受制主体:企业和个人。 (二)主体之间的关系——非平等性。 (三)主体资格的取得 (1)调控和规制主体——主要由立法机关和执法机关组成,因此,一般是依据 宪法和法律取得。 (2)受控和受制主体——主要依据民商法取得。 (四)主体的行为 1、调控和规制主体——调制行为:
2.受控和受制主体——对策行为——包括: (1)横向对策行为:是市场主体在相互之间的市场竞争中所从事的各类行为。 (2)纵向对策行为:是市场主体针对国家的调制行为所实施的博弈行为。 (五)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1、调控主体与规制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1)权利——调制权 ,即宏观调控权与市场规制权。 ①调制立法权: 我国的调制立法权实行的是“分享模式”,不仅全国人大享有立法权、而且国务 院依法也可以制定行政法规,甚至国务院的某些职能部门都可能在事实上进行相 关的立法。 ②调制执法权: 一般由相关职能部门行使专属的调制权。我国在进行多次机构改革后,将国务院 所属的职能部门分成两类,一类是宏观调控部门,一类是专业经济管理部门。同 时,有一些部门既有宏观调控权又有市场规制权, (2)义务 ①贯彻法定原则是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的基本职责。 ②依法调控和规制是调制主体的重要职责。 ③调制主体不得滥用调制权和超越调制权,必须适当行使,也不得放弃。 2、受控和受制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1)权利——市场对策权 包括相关企业的公平竞争权和正当竞争权;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受尊重权。 (2)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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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大纲《经济法》第一章
第一章总论
[基本要求]
(—)掌握经济法的概念和渊源
(二)掌握经济法主体资格
(三)掌握法律行为与代理制度
(四)掌握经济仲裁与诉讼制度及诉讼时效
(五)熟悉经济法主体的分类
(六)熟悉经济法主体的职权和职责及权利和义务
(七)了解经济法的体系
(八)了解法律行为特征、分类
[考试内容]
第一节经济法概述
一、经济法的体系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管理与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经济法的渊源
经济法的渊源是指经济法律规范借以存在和表现的形式。
(—)宪法
(二)法律
(三)法规
(四)规章
(五)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六)司法解释
(七)国际条约、协定
第二节经济法主体
一、经济法主体的资格
经济法主体,是指在经济法律关系中享有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当事人或参加者。
享受经济权利的一方称为权利主体,承担经济义务的一方称为义务主体。
经济法主体必须具备一定的主体资格,即参加经济法律关系,享受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资格或能力。
二、经济法主体的分类
(—)根据主体在经济运行中的客观形态分类
根据主体在经济运行中的客观形态划分,经济法主体可分为: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公民等。
(二)根据经济法调整领域不同分类
根据经济法调整领域的不同,可以将经济法主体分为宏观调控法主体和市场规制法主体两类。
宏观调控法主体又可以分为调控主体和受控主体,市场规制法主体可分为规制主体和受制主体。
三、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调控主体与规制主体的职权
1.宏观调控权。
2.市场规制权。
3.调制权的分配。
(二)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的主要职责
1.贯彻法定原则。
2.依法调控和规制。
3.不得弃权。
(三)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的权利
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主要是市场主体,其权利可以统称为“市场对策权”。
(四)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的义务
1.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义务。
2.依法竞争的义务。
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与代理
一、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的特征
1.法律行为是以达到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
2.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3.法律行为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法行为。
(二)法律行为的分类
1.单方法律行为和多方法律行为。
2.有偿法律行为和无偿法律行为。
3.要式法律行为和非要式法律行为。
4.主法律行为和从法律行为。
(三)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1.法律行为的形式有效要件。
2.法律行为的实质有效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四)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1.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2.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五)无效的民事行为
1.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
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2.无效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六)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1.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特征。
2.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种类。
3.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
二、代理
(—)代理的特征
1.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
2.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地向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
3.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二)代理的适用范围
代理适用于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权利义务的法律行为。
依照法律规定或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三)代理的种类
1.委托代理。
2.法定代理。
3.指定代理。
(四)代理权的行使
1.代理权行使的一般要求。
2.滥用代理权的禁止。
(五)无权代理
(六)代理关系的终止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大纲《经济法》第一章
二、诉讼
(—)诉讼管辖
诉讼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不同地区的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经济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管辖有许多种类,其中最重要的是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
1.地域管辖。
2.级别管辖。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3.协议管辖。
(二)诉讼参加人
诉讼参加人包括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
1.当事人。
2.诉讼代理人。
(三)审判程序
审判程序包括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等。
1.第一审程序,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经济案件适用的程序,分为普通程序、简易程序。
2.第二审程序,又称上诉程序,是指上级人民法院审理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尚未生效的判决和裁定而提起的上诉案件所适用的程序。
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
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3.审判监督程序,是指有审判监督权的人员和机关,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依法提出对原案重新进行审理的一种特别程序,又称再审程序。
(四)执行程序
执行程序是人民法院依法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及其他法律文书的规定,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程序。
三、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的特征
1.诉讼时效以权利人不行使法定权利的事实状态的存在为前提。
2.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时消灭的是胜诉权,并不消灭实体权利。
3.诉讼时效具有普遍性和强制性,除法律有特殊规定外,当事人均应普遍适用,不得作任何变更。
(二)诉讼时效的适用对象
诉讼时效只适用于债权请求权,即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
(三)诉讼时效的种类与起算
1.诉讼时效的种类。
一般诉讼时效。
特殊诉讼时效。
包括:(1)短期诉讼时效。
(2)长期诉讼时效。
(3)最长诉讼时效。
2.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四)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与延长
1.诉讼时效的中止。
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时间及效力。
2.诉讼时效的中断。
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及效力。
3.诉讼时效的延长。
诉讼时效的延长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完成的诉讼时效期间,根据特殊情况而予以延长。
特殊情况是指权利人由于客观的障碍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