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经济法知识点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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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经济法必备知识点

中级会计经济法必备知识点

中级会计经济法必备知识点一、知识概述《公司法律制度》①基本定义:公司法律制度就是规范公司设立、运营、治理结构、解散清算等一系列行为的法律规则。

简单说,就像给公司定的一套游戏规则,让公司从诞生到结束都得按这套规矩办事。

②重要程度:在中级会计经济法里是超级重要的部分。

很多经济活动都涉及到公司,如果不懂这个,就像在雾里开车,啥都看不清楚。

无论是考试还是实际工作帮企业处理财务相关事务,这部分都是绕不过去的。

③前置知识:基本的法律常识得懂一些,像什么是法人、什么是权利义务这些最基础的东西。

如果这些不会,那学这个就像不会走就想跑,肯定不行。

④应用价值:在实际中,如果你是企业的财务人员,要知道公司的组织架构合不合法,股权怎么分配合理,这时候公司法律制度就派上用场了。

比如说企业要进行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没有它,就会乱成一锅粥。

二、知识体系①知识图谱:公司法律制度在中级会计经济法中算得上是核心部分了。

和很多其他知识点都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像企业所得税啊,财务报表这些内容都会多多少少涉及到公司的情况。

②关联知识:和证券法关联紧密。

公司上市得遵循证券法,但首先得符合公司法律制度里关于公司治理结构等方面的要求。

和合同法也有关系,公司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本身要是合法设立、运营正常才能签有效合同。

③重难点分析:- 掌握难度:比较难。

因为它内容多,要记的东西杂。

- 关键点:一定要把公司的设立条件、股东的权利义务、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职能分清楚。

按我的经验,很多人容易搞混这些内容。

④考点分析:- 在考试中的重要性:超级重要。

每年必考内容。

- 考查方式:选择题、判断题经常考基本概念,像公司的类型啊这些;简答题、综合题也经常出现,会让分析公司运营过程中某个决策是不是合法之类的。

三、详细讲解(这里适用理论概念类)①概念辨析:- 公司的类型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好比几个人凑份子做买卖,每个人按自己的份额承担责任,公司对外也是承担有限责任。

中级经济师法律知识点整理

中级经济师法律知识点整理

中级经济师法律知识点整理
1. 劳动法
- 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签订、解除、终止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 工资支付:工资标准、支付方式、加班工资等相关规定
- 劳动争议解决:劳动争议的处理程序和途径
2. 公司法
- 公司注册:公司注册的程序、要求和所需文件
- 公司组织形式:不同公司组织形式的特点和适用情况
- 公司股权:股东权益、股权转让等相关规定
3. 合同法
- 合同的成立:合同的要素和成立方式
- 合同的履行:合同履行的主要义务和违约责任
- 合同争议解决:合同纠纷的解决途径和法律程序
4. 知识产权法
- 商标法:商标的注册、使用和保护
- 版权法:著作权的取得、保护和维权
- 专利法:专利的申请、审批和侵权处理
5. 税法
- 税收管理法: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收管理的基本规定
- 税务登记:纳税人登记、申报和缴纳税款的程序要求
- 税收违法和处罚: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处罚力度
以上是中级经济师的法律知识点的简单整理,详细内容请参考相关法律法规和实践中的案例。

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汇总(1-8章全)

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汇总(1-8章全)

第一章总论第一章总论【考点一】经济法的渊源宪法、法律(人大常委会、XX法)、行政法规(国务院、XX条例)、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XX办法)、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地方政府规章(地方人民政府)【考点二】经济法主体1.经济法主体: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公民。

【注意1】以上主体都可以做经济实施主体,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可以做经济管理主体。

【注意2】内部组织虽无独立法律人格,但在一定条件下也是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2.分类:分为宏观调控主体、市场规制主体。

(1)相互间的地位是非平等的,但并非完全被动地受控或受制于人。

(2)政府的职能部门不都是调控或规制主体,调控或规制主体不都是政府的职能部门。

3.调制权:财金计划调控法,两反一保规制法。

——同一主体可能既享有调控权,又享有规制权4.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的权利——市场对策权(1)横向对策行为:市场主体在相互之间的对策,如竞争权、知情权、选择权。

(2)纵向对策行为:市场主体针对国家的非强制调制行为的对策。

【考点三】法律行为1.★要式法律行为:融资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金融机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生效要件:相应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法3.行为能力:(1)自然人行为能力:完全、限制(大于等于10的未成年、不能完全)、无(小于10,完全不能)(2)法人组织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统一,始于成立(签发营业执照),终于终止(注销登记)。

【注意】营业执照签发日为企业成立的日期。

4.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1)条件VS期限:期限是必然要到来的事实,条件不一定到来。

(2)附生效条件的合同:签订合同时成立,条件成就时生效。

(3)有心栽花花不开。

5.★无效&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6.★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1)在撤销前已经生效;(2)法院、仲裁机关不告不理;(3)知道起1年内行使;(4)一经撤销,自行为开始时无效。

中级经济法必背考点

中级经济法必背考点

中级经济法必背考点一、合同法合同法是中级经济法中的重要内容,主要包括合同的成立、效力、履行、变更和解除等方面的规定。

1.合同的成立:合同的成立需要满足六要素,即合同主体、合同客体、合同内容、合同形式、合同目的和合同效力。

2.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是指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有效后,各方必须依法履行合同内容,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履行是合同方按照合同约定的义务进行相应的行为,包括履行的时间、地点、方式和质量等要求。

4.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当合同发生变化或者无法履行时,需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合同的变更或解除,以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

二、担保法担保法是中级经济法中的重要内容,主要包括保证、抵押、质押和留置等担保方式的规定。

1.保证:保证是指保证人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承担相应的债务责任。

2.抵押:抵押是指债务人将自己的财产转移给债权人占有并优先受偿的一种担保方式。

3.质押:质押是指债务人将自己的动产或者其他可以动产物权转移给债权人占有并优先受偿的一种担保方式。

4.留置:留置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依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并在债务清偿时优先受偿。

三、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法是中级经济法中的重要内容,主要包括合伙企业的设立、组织形式、权利义务、利润分配和解散清算等方面的规定。

1.合伙企业的设立:合伙企业的设立需要满足合伙契约的建立和向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等要求。

2.组织形式:合伙企业可以采用普通合伙、特殊合伙和有限合伙等组织形式进行经营活动。

3.权利义务: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享有平等的权利地位,共同承担合伙债务,并按照约定进行合伙利润的分配。

4.解散清算:合伙企业在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事项完成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下可解散,解散后需对企业财产进行清算和结算。

四、公司法公司法是中级经济法中的重要内容,主要包括公司的设立、组织形式、股东权益、股东责任和公司治理等方面的规定。

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归纳

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归纳

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归纳一、税收法律与税务程序税收法律是指国家法律对税收活动所作的规定。

税收法律的主要内容包括税收制度、税收主体、纳税义务、税收责任等。

税务程序是指国家税务机关实施税务管理活动的规定。

税收法律与税务程序的关系密切,合理运用税收法律与税务程序可以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1. 税收法律的原则和规定- 法定原则:税收法律应当以法律形式确定,不能凭借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其他形式确定税收。

- 平等原则:税收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保证纳税人在法律框架下享有平等的待遇。

- 自由选择原则:税收法律尊重纳税人的自主选择权利,使其能够合法选择自己的纳税方式。

- 隐私保护原则:税务机关在开展税务管理过程中,应当保护纳税人的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

2. 税务程序的基本原则- 法定程序原则:税务机关在进行税务管理活动时应当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不能随意改变或超越法定程序。

- 公开透明原则:税务机关应当向纳税人公开税收政策和税务管理信息,使其能够依法合规纳税。

- 协商一致原则: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应当通过协商方式解决问题,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 自愿合规原则:纳税人应当主动按照法律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并配合税务机关的税务管理工作。

二、合同法基本知识合同法是指规范合同行为的法律规定。

合同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一种,其核心是约定行为。

合同法的基本知识包括合同的成立要件、合同效力、合同的内容和履行、合同的变更和终止等。

1. 合同的成立要件- 意思表示:合同的成立需要双方当事人通过明示或默示的方式进行意思表示,并达成一致意见。

- 客体要件:指合同的客体应当是合法、可能的,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 主体要件:合同的主体即当事人,当事人必须是具有相应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形式要件:某些合同需要符合特定的形式要求,如书面形式、公证形式等。

2. 合同效力- 生效:合同经过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即生效。

中级经济法口诀及注解

中级经济法口诀及注解

中级经济法口诀及注解
一、财产保护
(一)财产保护以合法性、完整性为根本原则
注解:财产保护的原则是合法性和完整性,即财产受到法律保护前提下,法律准备让其保存完整、自由流转。

(二)物权法法有三大原则:一,拥有权的内容和要件;二,注册物权;三,转移物权
注解:物权法的三大原则分别是拥有权的内容和要件,即拥有权的本质、范围和属性;注册物权,即通过物权登记等方式确认物权;转移物权,即物权的流转和移转。

(三)个人的财产权利和义务的补偿机制:一,损害赔偿;二,实质
性限制;三,危险承担
注解:对个人的财产权利和义务的补偿机制,一是损害赔偿,指的是
受损害一方向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二是实质性限制,指的是受损害一方
的财产权限制的一种索赔;三是危险承担,指的是受损害一方要求另一方
承担危险的一种索赔。

二、社会关系的保护
(一)劳动关系的保护以依法尊重和平等保障为根本原则
注解:劳动关系的保护的根本原则是依法尊重和平等保障,即劳动者
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中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平等协商;依法订立劳动合
同双方当事人应充分尊重和保护对方的合法权利。

中级经济法重要必考点汇总

中级经济法重要必考点汇总

中级经济法重要必考点汇总
1.经济法基本概念和原则:包括经济法的定义、性质和功能,经济法
与其他法学学科的关系,以及经济法的根本原则和基本原则等。

2.经济法基本制度:包括市场经济体制、产权制度、价格机制、竞争
机制、社会保障、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等基本制度。

3.市场经济体制:包括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特征,市场经济体制的构
建和发展,以及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市场失灵和政府作用等。

4.产权制度:包括产权基本概念和特征,产权制度的构建和完善,产
权制度对经济发展的作用以及公有制和私有制的比较等。

5.价格机制:包括价格形成机制、价格歧视,价格监管和政府价格调
控等。

6.竞争机制:包括市场竞争和企业竞争,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政府对竞争的调控等。

7.社会保障:包括社会保险制度、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
工伤保险等。

8.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包括环境法、自然资源法和能源法等。

9.民商法基本知识:包括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要素,民事主体的权利
和义务,以及合同法、侵权责任法和物权法等。

10.金融法基本知识:包括金融市场的组织与管理,金融交易的法律
制度,以及金融监管等。

以上是中级经济法重要必考点的汇总,希望对你的学习有所帮助。

完成这些重要必考点的学习,可以为你顺利通过中级经济法考试打下坚实的基础。

中级会计师经济法重点章节

中级会计师经济法重点章节

中级会计师经济法重点章节中级会计师经济法重点章节是中级会计师考试中的重要内容,主要包括《经济法基础》、《合同法》、《公司法》、《证券法》、《知识产权法》、《劳动法》和《企业破产法》等内容。

下面是对这些重点章节的相关参考内容。

一、经济法基础1. 企业法律地位:企业法律地位是指企业在法律上与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关系地位。

包括民事主体地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地位、民事权利和权益保护地位等。

2. 公司类型与特点:根据公司法,公司可以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特点包括股东有限责任、股权不可转让等;股份有限公司特点包括股权可转让、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等。

3. 法人与非法人性质的区别:法人是指依法享有并独立承担民事权利和义务的组织或者单位,可以作为法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

非法人则指没有法人地位,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个人或者组织。

二、合同法1. 合同的定义和要素: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定的平等主体地位、自愿订立、法律效力约束、当事人应履行的协议。

合同的要素包括合同的订立要素、合同的生效要素、合同的效力要素和合同的解释要素。

2. 合同的履行和违约责任:合同的履行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的义务和条件进行相互行为。

合同的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未履行合同约定义务、不履行合同约定条件或者履行了义务但履行结果不符合约定的情况下,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3. 合同的解除和权利转让:当合同一方有关要约或者允诺的事实发生变化,使得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按照法律规定或者约定将合同的权益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三、公司法1. 公司组织形式:公司可以以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组织形式存在。

有限责任公司以自己全部财产承担债务,股东只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司全部财产承担债务,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2. 公司的设立和变更:公司设立需要通过合法程序进行登记,包括提出设立申请、组织设立会议、签订设立文件、办理设立登记等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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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管理人员:(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组成股东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 ①可以有职工代表(两个国有应当有,其他都是可以有)②人数3-13人③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公司章程规定①必须有不低于职工代表②人数≧3人③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职权 1.经营方针、投资计划2.选举更换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股东会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时,必须经代表(全体)3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a .修改公司章程b .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c.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d .变更公司形式1. 经营计划、投资方案2.解聘或任聘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a.召集股东会议b.执行股东会决议c.制定方案3.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1.监督权 a.检查财务 b.提出罢免建议2.提议权a.召集临时股东会议b.向股东会提出提案召集和主持1.首次: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2.以后: a.设董事会的: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 b.不设董事会的: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c.董事会或执行董事不履行职责的:监事会或监事召集和主持d.监事会或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以上表决权的股份的股东自行召集和主持 董事长召集和主持 董事长>副董事>半数以上董事推举一名董事 监事会主席决议代表全体以上表决权股东通过半数以上通过半数以上监事通过临时股东会议:○1.以上表决权股东;○2.以上董事;○3.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股东会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时,必须经代表(全体)3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①修改公司章程②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可不设监事会,设1-2名监事必须设监事会 召开频率每年一次3个月至少一次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股东会VS股东大会股东会(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股份有限公司)组成全体股东性质权力机构一般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3)审议相关报告、方案(4)决议重大事项【上市公司】多加5项特殊职权会议定期会议由公司章程规定每年召开一次【上市公司】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召开临时会议(1)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2)1/3以上的董事提议(3)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1)董事人数不足5人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1/3时(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4)董事会认为必需时(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对内:章程——自由强制转让后手续:注销——签发——通知公司全体满201.记名股票——背书无记名股票——交付2.公司各类人员受让股份的限制3.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口诀】入退提议会计所,获报查账诉担保。

新入伙人的责任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退伙人的责任对基于其退伙前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对基于其退伙前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合伙人的性质转变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上市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合格投资者发行债券的条件(非公开发行)1.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和信托公司等,以及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2.上述金融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及基金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以及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3.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企事业单位法人、合伙企业;4.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5.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6.名下金融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的个人投资者;7.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合格投资者。

8.每次发行对象不超过200人。

上市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IPO首次公开发行条件的主要区别主板和中小企业板创业板生产经营合规情况生产经营合法合规合章合产业政策(1)主要经营一种业务(2)生产经营合法合规合章合产业政策合环保政策主营业务、董事高管、实际控制人最近3年最近2年净利润最近3个会计年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口诀:3净皆正超3000万最近2年连续盈利,最近2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1000万元;或者最近1年盈利,最近1年营业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口诀:2盈2利1000万元或1盈1收半个亿营业收入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或者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口诀:3收过3亿或3现过半亿现金流量净额——股本总额发行前不少于3000万元发行后不少于3000万元无形资产最近一期期末无形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净资产最近一期期末净资产不少于2000万元不存在法定的违法行为(1)最近36个月内(1)最近3年内(2)发行人(2)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人身保险年龄申报不真实的特殊规定(误告)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合同约定不明的处理: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交付货物一方所在地、提供劳务一方所在地)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票据的伪造和变造票据伪造票据变造定义票据的伪造是指假冒他人名义或虚构他人的名义而进行的票据行为。

“签章”造假票据的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变更的行为。

责任(1)持票人即使是善意取得,对被伪造人也不能行使票据权利。

(2)由于伪造人没有以自己的名义签章,因此不承担票据责任。

但是,如果伪造人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必须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应承担刑事责任。

(3)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票据债权人在依法提示承兑、提示付款或者行使追索权时,在票据上真正签章人不能以伪造为由进行抗辩。

①如果当事人的签章在变造之前,应当按照原记载的内容负责。

②如果当事人的签章在变造之后,则应当按照变造后的记载内容负责。

③如果无法辨别签章发生在变造之前还是之后,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票据绝对记载项(1)支票上的金额,可以授权补记,但属于出票行为的绝对记载事项,收款人以外的其他人不得补记;在支票金额未补记之前,收款人不得背书转让、提示付款。

(2)支票上的收款人名称,可以授权补记,但并不属于出票行为的绝对记载事项,这表明:出票人既可以授权收取支票的相对人补记,也可以由相对人再授权他人补记。

提示承兑、付款的期限和票据权利消灭时效提示承兑期限提示付款期限对出票人、承兑人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对一般前手的追索权首次追索再追索注意:1.支票、本票、银行汇票属于见票即付,无需提示承兑2.承兑不得附条件,附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3.背书附条件的,条件无效,但背书有效4.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5.汇票上未记载承兑日期的,应以收到汇票之日起3日内的最后一日为承兑日期6.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无效。

7.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8.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9.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0.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11.支票最后持票人有权对一般前手和出票人进行追索,对一般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内不行使则消灭;对出票人的追索权自出票日起6个月内不行使则消灭。

票据抗辩的限制(1)凡是善意的,已付相当对价的正当持票人可以向票据上的一切债务人请求付款,不受前手权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间抗辩的影响。

在抗辩事由或者无对价取得票据的除外。

(3)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共同保证、共同担保 共同保证共同担保①先看有无约定份额:无,应为连带共同保证。

②如果约定了份额,则看与谁约定:与乙银行约定,应为按份共同保证;丙公司与丁公司之间约定,应为连带共同保证。

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关键看抵押的房屋归谁所有:①如果是甲公司自己所有的房屋,应当先就房屋实现抵押权,不足清偿的部分才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②如果是丁公司所有的房屋,由乙银行自由选择是先行使抵押权还是先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追偿①如为按份共同保证:乙银行只能按照约定的份额要求丙公司承担责任;丙公司按照份额承担完责任后,只能向甲公司追偿,不能向丁公司追偿。

②如为连带共同保证:乙银行可以要求丙公司承担全额保证责任,丙公司承担完保证责任后,应当首先向甲公司追偿;甲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丙公司可以向丁公司追偿,要求丁公司按照约定的份额分担责任,如丙公司和丁公司之间未约定份额的,平均分担。

①向甲公司追偿:肯定可以。

②如果房屋是丁公司所有的房屋,丁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只能向甲公司追偿,不能向丙公司追偿;同理,丙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只能向甲公司追偿,不能向丁公司追偿。

抗辩权的行使:抵押抵押财产抵押权的设立不动产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2)建设用地使用权(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4)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动产(1)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2)交通运输工具(3)正在建造中的船舶、航空器 (4)其他按照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动产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登记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债券比例清偿。

双务合同没有先后履行顺序:同时履行抗辩权有先后履顺序后履行×:后履行抗辩权 前履行×:不安抗辩权:中止→通知→未恢复再解除1.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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