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中级经济法纲要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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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法总结

中级经济法总结

中级经济法总结中级经济法是一门系统性较强的法律课程,主要研究经济法理论和经济法律制度。

本文将对中级经济法进行总结,并对其重要性、主要内容和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

首先,中级经济法在现代社会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活动日益复杂,各类经济主体之间的关系也越来越复杂。

中级经济法的研究和实践有助于规范经济活动,保护各类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同时,中级经济法对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以及维护市场秩序也起到了重要作用。

中级经济法主要包括宪法经济法、行政经济法、市场经济法、公司法等。

其中,宪法经济法是保障国家经济制度正当运行的基础,它规范了国家对经济的管理权限、经济主体的权利义务等。

行政经济法主要研究国家行政机关在经济领域中的职能、行使程序和行政决策等。

市场经济法是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法律体系,包括商品交易法、金融法等。

公司法是对各类公司的设立、组织形式、股权关系等进行规范和管理的法律制度。

然而,中级经济法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经济活动的快速发展和创新性质不断提升,使得法律制度的跟进能力不足。

一些新兴经济领域的问题和火热现象在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导致权益保护和治理困难。

其次,由于中级经济法涉及范围广泛,法律法规众多,导致实施和执行困难。

一些经济主体可能存在合规意识不强、法律意识不足等问题,对经济法律制度的遵守和执行不到位。

最后,中级经济法的研究和教育体系相对滞后,人才培养存在不足。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首先,加强立法和法律制度建设,将新兴经济领域的问题纳入法制范围,及时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

其次,加强中级经济法的普及和教育,提高经济主体的法律意识和合规意识,加强法律宣传和培训。

再次,加强中级经济法的研究和实践,开展学术研究和交流,提高中级经济法学科建设水平。

总的来说,中级经济法是一门重要的法律课程,对于规范经济活动、保护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2018中级-经济法复习资料整合

2018中级-经济法复习资料整合

第一章总论(8分)本章基本结构框架第一单元经济法概述【考点1】经济法的渊源(2011年单选题)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2.法律(仅次于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3.法规(1)行政法规(仅次于宪法、法律):国务院(2)地方性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4.规章(1)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2)地方政府规章:地方人民政府5.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6.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7.国际条约、协定【解释】(1)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同级地方政府规章;(2)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例题·单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行政法规的是()。

(2011年)A.财政部制定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B.国务院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D.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答案】B【解析】(1)选项A:属于“部门规章”;(2)选项B:属于“行政法规”;(3)选项C:属于“法律”;(4)选项D:属于“地方性法规”。

【考点2】经济法的主体(2010年多选题)1.经济法主体包括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公民等。

2.分公司、分厂等分支机构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例题·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可以成为经济法主体的有()。

(2010年)A.政府B.各类企业C.非盈利组织D.外国人【答案】ABCD第二单元法律行为【考点1】民事法律行为(2013年多选题)1.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依法产生民事法律效力的合法行为。

2.单方法律行为和多方法律行为(1)单方法律行为,是指根据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无需他方的同意)而成立的法律行为。

中级经济法提纲

中级经济法提纲

中级经济法提纲摘要:1.经济法概述2.经济主体及其法律关系3.经济合同法4.公司法5.知识产权法6.反垄断法7.税法正文:一、经济法概述经济法是调整国民经济运行中的一切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包括各个方面的经济关系,如生产、流通、分配和消费等。

经济法作为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经济秩序的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具有重要意义。

二、经济主体及其法律关系经济主体是指在国民经济活动中具有独立法律地位、拥有一定经济权益和承担相应经济义务的参与者。

主要包括国家、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个体工商户等。

经济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主要表现为合同法律关系、公司法律关系、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等。

三、经济合同法经济合同法是调整经济主体之间通过合同约定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

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过程中,各方主体应遵循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四、公司法公司法是规定公司的设立、组织、运营、解散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公司作为市场经济的基本主体,其合法合规经营对于维护经济秩序具有重要作用。

公司法主要涉及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类型的公司组织。

五、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法是保护知识产权创造者和使用者的法律规范。

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商业秘密等。

知识产权法的主要目的是鼓励创新、促进科技和文化发展。

六、反垄断法反垄断法是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法律规范。

反垄断法主要针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垄断协议等行为进行规制,以保障消费者权益、促进经济发展。

七、税法税法是规定税收制度和税收征收管理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税收是国家筹集财政收入的主要手段,税法的主要目的是保障国家财政收入、促进社会公平和经济发展。

各类税收法规主要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

总之,中级经济法作为一门涉及经济领域多方面法律规范的学科,对于培养具备良好法律素养的经济人才具有重要意义。

2018中级经济师考试经济基础知识考点总结全覆盖

2018中级经济师考试经济基础知识考点总结全覆盖

第一部分经济学基础供给函数、供给规律均衡价格均衡word版本整理分享收入改变使预算线出现平行移动。

收入增加向右平移价格同比例下降向外旋转,价格同比例上升向内旋转、效用最大化:两种商品的边际替代率各种生产要素按照相同比例变化时所带来的产量变化,只有长时期才会影响生产规模。

超过最佳规模,规模报酬就会递减。

机会成本(放弃的最高收入)②显成本③隐成本,也是一种机会成本④经济利润(超额利润)⑤正常利润(隐成本的一部分)②与长期成本函数两者区别:是否含有固定成本(长期无固定成本)word版本整理分享线的起点平均总成本、平均可变成本、边际成本曲线都是先下降后上升的曲线(平均固定成本除外)行业内部买方和卖方数量及规模分布、产品差别程度和新企业进入难易程度的综合状态,即竞争状态和竞争程度②本行业内各企业生产者的产品的差别程度(区分垄断竞争市场和完全竞争市场的主要word版本整理分享word版本整理分享决定因素:实际利率、预期收经济增长率=工作小时数的增加率+每小时产出的增加率全要素生产率(技术贡献率)→经济增长率→word版本整理分享word版本整理分享第二部分财政word版本整理分享word版本整理分享word版本整理分享word版本整理分享word版本整理分享word版本整理分享word版本整理分享word版本整理分享第三部分货币与金融word版本整理分享word版本整理分享word版本整理分享第四部分统计word版本整理分享①各组数值大小、各组分布频数多少②算术平均数易受极端值的影响真实性受到干扰方差的平方根,用word版本整理分享word版本整理分享word版本整理分享word版本整理分享第五部分会计word版本整理分享word版本整理分享word版本整理分享word版本整理分享word版本整理分享第六部分法律33 法律对经济关系的调整word版本整理分享word版本整理分享word版本整理分享word版本整理分享word版本整理分享word版本整理分享word版本整理分享word版本整理分享word版本整理分享word版本整理分享。

2018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章节考点

2018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章节考点

2018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章节考点早起的鸟儿有虫吃,早备考的亲们有好成绩拿。

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备战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优路教育将为大家持续发布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各科目各章节的主要考点,本篇为《经济法》第一章第一节考点:经济法概述,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请大家持续关注。

(一)经济法的概念和体系1、经济法概念(起源于法国)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管理与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经济法体系按照经济关系以及经济法所调整的基本内容,将经济法体系作如下划分:①经济组织法指经济组织的法律制度,主要是企业法律制度。

如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独资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等。

②经济管理法指国家在组织管理和协调经济活动中形成的法律制度。

主要是财税、金融、价格、市场和特定行业管理法律制度等。

③经济活动法指调整经济主体在经济流通和交换过程中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产生的法律制度。

主要是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

【注意】《经济法》教材内容不完全局限于法学中的经济法体系范围,同时也涉及传统民商法的相关内容,包括总论、公司法律制度、其他主体法律制度、金融法律制度、合同法律制度、增值税法律制度、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和相关法律制度。

(二)经济法的渊源经济法的渊源是指经济法律规范借以存在和表现的形式。

包括: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司法解释以及国际条约、协定。

1、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经济法的基本渊源,是经济立法的基础。

2、法律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是经济法的主要渊源,它规定的多是基本经济关系。

以法律形式表现的经济法律规范是经济法的主体和核心组成部分。

3、法规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其效力次于宪法和法律。

经济法大量以法规的形式存在,法规是经济法的重要渊源。

①行政法规:国务院为执行法律规定及履行宪法规定的行政管理职权的需要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2018《中级经济法》第一章总论笔记

2018《中级经济法》第一章总论笔记

2018《中级经济法》第一章总论笔记第一节经济法概述经济法的渊源效力等级:(1)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同级地方政府规章;(2)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经济法主体 1.主体种类:包括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公民等。

2.分类:A 宏观调控主体:全国人大、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等;受控主体:企业、个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B市场规制主体: 全国人大、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总局等。

受控主体:企业、个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上述的调控主体与受控主体,规制主体与受制主体的地位不是平等的,其权利、义务和责任也不同。

【例题1·单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行政法规的是()。

A.财政部制定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B.国务院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D.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例题2·单选题】下列规范性文件中,属于部门规章的是()。

A.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制定的《吉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B.国务院制定的《人民币管理条例》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D.财政部颁布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例题3·单选题】下列经济法主体中,不属于依法接受国家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主体是()。

A.中国人民银行B.商业银行C.经营者D.消费者【例题4·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可以成为经济法主体的有()。

A.政府B.各类企业C.非营利组织D.外国人【例题5·多选题】下列关于我国经济法主体的表述,不正确的有()。

A.企业的分公司无独立法律人格,故不是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B.国家机关属于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C.调控主体与受控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D.受控、受制主体完全受控、受制于调制主体【例题6·判断题】从权利与义务的对应程度来看,经济法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

2018年中级会计考试大纲发布!

2018年中级会计考试大纲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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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中级会计考试大纲正式发布,理臣教育提醒各位中级备考生在备考之余也要多关注中级会计考试大纲的变化,以便于有重点进行复习,避免遗漏。

以下是中级会计考试大纲的部分内容,原文可到财政部网站下载。

第一章总论
[基本要求]
(一)掌握经济法的概念和渊源
(二)掌握法律行为与代理制度
(三)掌握经济仲裁与诉讼制度及诉讼时效
(四)了解经济法的体系
(五)了解经济法的主体
(六)了解法律行为特征、分类
[考试内容]
第一节经济法概述
一、经济法的概念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管理与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
总称。

二、经济法的渊源
经济法的渊源,是指经济法律规范借以存在和表现的形式。

(一)宪法
(二)法律
(三)法规
(四)规章
(五)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六)司法解释
(七)国际条约、协定
三、经济法主体
经济法主体,是指在经济法律关系中享有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当事人或参加者。

经济法主体包括: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公民等。

根据经济法调整领域的不同,可以将经济法主体分为宏观调控法主体和市场规制法主体两类。

宏观调控法主体可分为调控主体和受控主体,市场规制法主体可分为规制主体和受制主体。

2018年中级经济师《经济基础》考试重点总结

2018年中级经济师《经济基础》考试重点总结

2018年中级经济师《经济基础》考试重点总结背诵包过文件,助您顺利通关市场需求、供给和均衡价格第一部分经济学(二)均衡价格模型的应用——最高限价与保护价格措施(掌握)最高限价保护价格定义由政府为某种产品规定一个具`体的价格,市场交易只能在这一价格之下进行也叫支持价格或最低限价,就是由政府规定一个具体的价格,市场交易只能在这一价格之上进行。

目标保护消费者利益或降低某些生产者的生产成本保护生产者利益或支持某一产业的发展。

措施类型属于政府对价格的干预措施与均衡价格的关系最高限价低于均衡价格。

保护价格高于均衡价格。

产生的影响实施最高限价,往往出现供不应求现象,造成短缺。

往往出现供过于求现象保障措施必须有强有力的行政措施或分配措施,如凭票供应。

需建立政府的收购和储备系统。

注意事项只宜短期、在局部地区实行,不应长期化。

只宜在少数产品上实行,主要是农产品。

掌握无差异曲线的特征:(1)离原点越远的无差异曲线,代表消费者的偏好程度越高。

离原点越近,代表消费者的偏好程度越低。

(2)任意两条无差异曲线都不能相交——偏好的可传递性(3)无差异曲线从左向右下倾斜,凸向原点。

这是由商品边际替代率递减规律决定的。

4.寡头垄断市场的含义和特征寡头垄断是指少数几个企业控制一个行业供给的市场结构。

主要特征是:(1)在一个行业中,只有很少几个企业进行生产(2)它们所生产的产品有一定的差别或者完全无差别(3)他们对价格有很大程度的控制(4)进入这一行业比较困难在西方发达国家,寡头垄断市场在国民经济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如汽车工业、钢铁工业等。

三、完全垄断市场中生产者的行为(一)完全垄断市场的需求曲线完全垄断企业的需求曲线就是行业的需求曲线。

这与完全竞争市场不同的。

完全垄断企业的需求曲线是向右下方倾斜,斜率为负。

(二)完全垄断企业的平均收益和边际收益在完全垄断市场上,即平均收益曲线与需求曲线是重合的;但边际收益曲线位于平均收益曲线的下方,而且比平均收益曲线陡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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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论
【特别说明】教材P17第三段:被代理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做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即由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

教材P241第二行: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做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上述两个说法前者来源于民法通则,后者来源于合同法。

前者适用于代理人实施无权代理行为时,被代理人就知情。

后者适用于相对人催告后被代理人才知情。

中级教材并未做过多解释,主要按合同法掌握相对人催告下的情形。

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

易【注意2】此规定还限制持股5%以上的股东
【注意3】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买卖”限制
⑴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
⑵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⑶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公司
“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原则上不得回购本公司股票,↓情形例外

股份有限公司仅限“合并、分立”异议
“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减收购日起“10日内”注销
合“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
收购资金从公司“税后利润”中支出
“1年内”转让给职工
表十二、董、监、高
任职限制
不能
担任董监

把“别人家的孩子”玩死了3年,把自己整进去了5年,无限人+大债
【注意1】“玩死”别人的孩子看死法:经营不善——“董事+厂长、经理”;违法经营“法定代表人”
【注意2】整进去自己:黑五类经济犯罪;所有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
【注意3】大债必须到期未清偿
不能
担任独立

懂事
董事

独立
【注意1】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
主要社会关系:其他亲戚关系
【注意2】最近“1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行为限制
以公
司财产为
他人担保
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
否则所得“归公司所
有”;给公司“造成损失”承
担赔偿责任与本
公司交易
章程→经“股东(大)会”同意
自营
同类业务
经“股东(大)会”同意
独董特别职权
⑴对关联交易、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等重大事项进行审核并发表独立意见
⑵就上市公司董、高的提名、任免、报酬、考核及其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表十三、股东诉讼
直接诉讼
“股东”利益受

“股东”可依法向法院起诉
代表诉讼“公司”利益受

表十四、利润分配
分红权
有限责任
公司
约定→“出资比例”(实缴)
第三章其他主体法律制度
第四章金融法律制度第一节商业银行法律制度
按担

信用贷款、担保贷款、票据贴现
按借款人资产质量、资金用途、参与贷款银行数
对贷款人限制
财务
指标
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
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10%
关系
人贷款

系人


不得发放“信用贷款”
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收费
自营贷款:利息
委托贷款:手续费

借款人限制不得在一个贷款人“同一辖区”内的两个以上“同级”分支机构取得贷款用于约定的用途,不得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炒股、炒房”等投机经营
放款
贷款
人受托支

单位贷款单笔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5%”或“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个人”贷款
贷款期限
自营
贷款
一般≤“10年”,>10年报人民银行“备案”
票据
贴现
≤“6个月”
还短期到期1个星期前
第二节证券法律制度
主要考点⑴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⑵持股“5%以上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或控制情况变化
⑶任一股东“5%以上”股份被司法限制
⑷“减资”、合并、分立、解散、破产
⑸董、监、高涉嫌犯罪被调查或关押
⑹发行新股、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决议(增资)
⑺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⑻改正会计差错
表八、禁止交易
内幕交易

情人

幕信

⑴临时报告“重大事件”
⑵分配股利或“增资”计划
⑶营业用主要资产抵押、出售或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⑷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⑹董、监、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⑺上市公司的收购方案


信息公开前买卖、泄露、建议他人买卖
操纵市

采用非法手段影响证券市场“价格或交易量”
虚假陈

行为人提交和公布的文件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欺诈客

“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违背客户真实意思,侵害客户利益
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传播媒介从业人员、证券从业人员”传播虚假信息
表九、上市公司收购
收购人
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存在“不得担任董、监、高”的五种情形,不能成为收购人


⑴编制要约收购报告书,通知被收购公司,作出提示性公告
⑵股份达到5%及每增减5%:3日内报告、通知、公告
⑶收购期限届满后15日内,向证交所报送书面报告并公告
【注意】报告书类型见表九附表(一)


股份达到5%:“报告期内”不得买卖
股份每增减5%:“报告期和公告后2日内”不得买卖
“要约收购期内”不得卖出


收购行为完成后“12个月内”不得转让
一致行动人
要约收购
触发条

持股比例达到30%+继续增持股份




向被收购公司“所有”股东发出要约收购其“全部”股份部向被收购公司“所有”股东发出要约收购其“部分”股份
第三节保险法律制度
第四节票据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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