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经济法总结36635
年中级会计师考试《中级经济法》知识点总结

年中级会计师考试《中级经济法》知识点总结中级会计师考试对于财务从业者来说是一个重要的职业晋升关卡,而《中级经济法》作为其中的一个科目,涵盖了众多重要的知识点。
接下来,让我们一起系统地梳理一下这门课程的关键内容。
首先,在合同法方面,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和转让等都是重点。
了解合同订立的形式、程序,合同生效的条件,以及合同履行中的各种规则,比如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等,对于解决实际业务中的合同问题至关重要。
同时,对于合同的变更和转让,要清楚其法定条件和程序。
在公司法领域,公司的设立、组织机构、股权转让等是必须掌握的要点。
公司设立的条件和程序,包括注册资本、公司章程的制定等,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公司的组织机构,如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职权和运作方式,也是经常考查的内容。
此外,股权转让的限制和程序也需要牢记。
证券法方面,证券的发行、交易、上市公司的收购等知识不容忽视。
掌握证券发行的条件和程序,了解证券交易的规则,比如禁止的交易行为等。
对于上市公司的收购,要清楚收购的方式、程序和法律责任。
票据法也是考试的重点之一。
票据的种类、票据权利的取得、行使和保全,以及票据的抗辩和补救等内容都需要深入理解。
比如,要清楚各种票据的特点和适用范围,掌握票据权利的构成要件和行使方式,了解票据抗辩的种类和限制。
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这两个重要的税种方面,增值税的征税范围、税率、应纳税额的计算,以及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税率、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和税收优惠等,都是需要重点掌握的内容。
要能够熟练运用相关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并了解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条件。
在预算法和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方面,预算的编制、审批、执行和调整,以及国有资产的管理体制、产权界定、资产评估等知识点也经常出现在考题中。
在知识产权法领域,商标法、专利法和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要熟悉。
包括商标的注册、使用和保护,专利的申请、审查和保护,以及著作权的归属、保护期限和侵权责任等。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总结

⼀、董事长产⽣⽅式的总结 1、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2、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
3、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指定”。
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协商确定或者由董事会选举产⽣。
5、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的产⽣办法由合作章程规定。
⼆、关于清算组的总结 1、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会”确定的⼈员组成。
2、合伙企业:(1)清算⼈由全体合伙⼈担任;(2)经全体合伙⼈过半数同意,可以⾃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15⽇内指定⼀个或者数个合伙⼈,或者委托第三⼈担任清算⼈。
(3)⾃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起15⽇内未确定清算⼈的,合伙⼈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可以申请⼈民法院指定清算⼈。
3、个⼈独资企业:投资⼈可以⾃⾏清算或者由债权⼈申请⼈民法院指定清算⼈进⾏清算。
4、合营企业:清算委员会的成员应当在合营企业的董事中选任。
董事不能担任时,合营企业可以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律师担任。
5、外资企业:清算委员会应当由外资企业的法定代表⼈、债权⼈代表以及有关主管机关的代表组成,并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律师参加。
三、解散通知的总结 1、公司清算:清算组应当⾃“成⽴”之⽇起10⽇内通知债权⼈,并于60⽇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接到通知书之⽇起30⽇内,未接到通知书的⾃公告之⽇起45⽇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2、公司合并、减资:(1)公司应当⾃做出(合并、减资)决议之⽇起10⽇内通知债权⼈,并于“30⽇”内在报纸上公告;(2)债权⼈⾃接到通知书之⽇起30⽇内,未接到通知书的⾃公告之⽇起45⽇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3、合伙企业解散:(1)清算⼈⾃被确定之⽇起10⽇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并于60⽇内在报纸上公告;(2)债权⼈应当⾃接到通知书之⽇起30⽇内,未接到通知书的⾃公告之⽇起45⽇内,向清算⼈申报债权。
中级经济法总结2023

中级经济法总结2023一、导言经济法是指规范国家经济秩序和市场经济行为的法律规范体系。
作为中级经济法的学习者,我们应该掌握经济法的基本原理和相关法律法规,以便在实际工作中运用。
本文将对2023年中级经济法的学习内容进行总结和梳理,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并应用经济法知识。
二、经济法总论经济法总论是中级经济法的基础部分,主要包括经济法的基本概念、特点和功能。
在学习中级经济法时,我们应该深刻理解经济法的内涵和作用,以便在实际工作中正确运用经济法。
三、市场经济法规市场经济法规是中级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涉及市场经济秩序的保护和市场主体的行为规范。
在市场经济发展的背景下,我们需要了解和掌握相关法律法规,以维护市场秩序的稳定和公平。
1.反垄断法反垄断法是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法律体系。
在中级经济法中,我们需要学习反垄断法的基本原理和相关规定,了解垄断行为的定义、禁止和处罚,以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和公正。
2.公司法公司法是管理和规范公司组织和运营的法律体系。
作为中级经济法的学习者,我们需要掌握公司法的基本概念、组织形式和运营规则,以便在实际工作中正确处理公司法相关事务。
3.劳动法劳动法是保护劳动者权益和规范劳动关系的法律体系。
在学习中级经济法时,我们需要了解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和相关规定,掌握雇佣合同、劳动争议解决等劳动法律事项的处理方法。
四、金融与保险法金融与保险法是中级经济法的重要内容,主要涉及金融机构的组织和监管、金融市场的运作以及保险业务的规范。
在金融与保险业快速发展的背景下,我们需要了解和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加强金融风险防控和保险业务管理。
1.银行法银行法是管理和规范银行机构运营的法律体系。
在中级经济法学习中,我们需要掌握银行法的基本概念、组织形式和运营规则,了解银行监管的法律体系和相关制度。
2.证券法证券法是管理和规范证券市场运作的法律体系。
作为中级经济法的学习者,我们应该掌握证券法的基本原理和相关规定,了解股票、债券等证券的发行、交易和监管。
中级经济法总结

中级经济法总结中级经济法是一门系统性较强的法律课程,主要研究经济法理论和经济法律制度。
本文将对中级经济法进行总结,并对其重要性、主要内容和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
首先,中级经济法在现代社会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活动日益复杂,各类经济主体之间的关系也越来越复杂。
中级经济法的研究和实践有助于规范经济活动,保护各类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同时,中级经济法对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以及维护市场秩序也起到了重要作用。
中级经济法主要包括宪法经济法、行政经济法、市场经济法、公司法等。
其中,宪法经济法是保障国家经济制度正当运行的基础,它规范了国家对经济的管理权限、经济主体的权利义务等。
行政经济法主要研究国家行政机关在经济领域中的职能、行使程序和行政决策等。
市场经济法是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法律体系,包括商品交易法、金融法等。
公司法是对各类公司的设立、组织形式、股权关系等进行规范和管理的法律制度。
然而,中级经济法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经济活动的快速发展和创新性质不断提升,使得法律制度的跟进能力不足。
一些新兴经济领域的问题和火热现象在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导致权益保护和治理困难。
其次,由于中级经济法涉及范围广泛,法律法规众多,导致实施和执行困难。
一些经济主体可能存在合规意识不强、法律意识不足等问题,对经济法律制度的遵守和执行不到位。
最后,中级经济法的研究和教育体系相对滞后,人才培养存在不足。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首先,加强立法和法律制度建设,将新兴经济领域的问题纳入法制范围,及时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
其次,加强中级经济法的普及和教育,提高经济主体的法律意识和合规意识,加强法律宣传和培训。
再次,加强中级经济法的研究和实践,开展学术研究和交流,提高中级经济法学科建设水平。
总的来说,中级经济法是一门重要的法律课程,对于规范经济活动、保护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2023中级经济法总结

2023中级经济法总结前言经济法是经济学和法学的交叉学科,讨论和规范经济活动中的法律关系。
作为中级经济师考试的重要科目之一,经济法的学习对于经济师的职业发展至关重要。
本文将对2023年中级经济法的考试内容进行总结和回顾。
一、经济法基础知识1.法律的基本概念法律是社会规范的一种形式,具有强制力和约束力。
2.经济法的概念和特点经济法是规范经济活动的一门法律学科,具有经济性和法律性的特点。
3.我国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我国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自愿、保护市场秩序、维护公正竞争等。
二、市场经济体制与法律1.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特征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特征包括资源的供求通过市场交换、价格的形成由市场决定、私有制经济基础等。
2.市场经济的法律保障制度市场经济的法律保障制度包括产权制度、合同制度、市场监管制度等。
3.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经历了从计划经济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转型过程,逐步完善了市场经济的法律保障制度。
三、经济法中的合同法1.合同法的基本概念和特征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具有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等特征。
2.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包括自愿原则、平等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等。
3.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包括要约和承诺、合同成立和效力、合同的履行义务等内容。
四、经济法中的公司法1.公司法的基本概念和特征公司是法人实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和法人责任。
2.公司的组建和运行公司的组建和运行包括公司的设立、组织形式、股权结构、经营管理等内容。
3.公司的监管和责任公司的监管和责任包括公司的内部监管机制、外部监管机构、股东责任等内容。
五、经济法中的金融法1.金融法的基本概念和特征金融法是规范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的法律体系,具有特殊的经济性和公共利益性。
2.金融市场的组织与监管金融市场的组织与监管包括证券市场、期货市场、银行业等的组织结构和监管机构。
中级会计师考试《中级经济法》知识点总结

中级会计师考试《中级经济法》知识点总结中级会计师考试中的《中级经济法》是一门重要且具有一定难度的科目。
它涵盖了众多法律条文和经济法规,要求考生具备扎实的记忆能力和理解运用能力。
以下是对这门科目重要知识点的总结。
首先,在公司法律制度方面,需要掌握公司的设立、组织机构、股权转让等内容。
公司设立时,要清楚设立的条件、程序以及章程的制定。
对于组织机构,比如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职权和议事规则,是常考的重点。
股权转让的限制和程序也是需要牢记的要点。
在合伙企业法律制度中,合伙企业的类型,包括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它们的特点和区别要明确。
合伙人的入伙、退伙规定,以及合伙企业的财产、事务执行等方面都有详细的法律要求。
证券法律制度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部分。
要了解证券的发行条件和程序,包括股票和债券的发行。
上市公司收购和重大资产重组的规则也要熟悉。
另外,证券交易的禁止行为,如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是必须掌握的法律红线。
保险法律制度方面,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除是重点。
保险利益原则、最大诚信原则在案例分析中经常出现。
各类保险的具体规定,如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各自的特点和理赔规则需要清晰理解。
票据法律制度也是不容忽视的。
票据的种类、票据权利的取得、行使和保全,以及票据的背书、承兑、保证等行为的法律规定都要牢记。
合同法律制度是考试中的重中之重。
合同的订立过程,包括要约和承诺,合同的效力,比如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等,都需要准确把握。
各种合同的类型,如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等,它们的具体条款和法律责任要烂熟于心。
同时,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免责事由也是常考点。
预算法律制度中,预算的编制、审批、执行和调整,以及预算监督的相关规定都需要了解。
增值税法律制度,要掌握增值税的征税范围、税率、计税方法,以及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
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率,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税收优惠政策等都是关键知识点。
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总结

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总结中级会计师考试中的《经济法》是一门重要的科目,涵盖了丰富的法律知识和规定。
以下是对一些关键知识点的总结。
首先是经济法的主体。
经济法主体包括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公民等。
了解不同主体在经济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是理解经济法的基础。
在公司法律制度方面,公司的设立、组织机构、股权转让等都是重点。
比如,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在设立条件、股东会和董事会的职权等方面存在差异。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有上限规定,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则没有上限。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也是常考内容。
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在合伙人的责任承担、入伙与退伙的规定等方面有所不同。
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有限合伙人则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合同法律制度是重中之重。
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和转让、违约责任等都需要重点掌握。
例如,合同订立过程中的要约和承诺,合同生效的条件,以及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抗辩权等。
在金融法律制度中,票据法律制度较为复杂。
票据的种类、票据权利的取得、行使和保全、票据的背书、承兑、保证等知识点需要深入理解。
同时,证券法、保险法等方面的基本规定也不容忽视。
在增值税法律制度方面,增值税的征税范围、税率、应纳税额的计算是必须掌握的。
比如,不同类型的货物和服务适用的税率不同,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的计算方法也有具体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也是考试的重点。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率、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税收优惠等都需要牢记。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涉及到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等项目的确定。
在相关法律制度方面,预算法、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等也可能会在考试中出现。
为了更好地掌握这些知识点,建议考生在学习过程中多做练习题,通过实际案例来加深对法律规定的理解和运用。
同时,要注重对法律法规的变化进行关注,及时更新自己的知识储备。
2023年中级经济法重点知识汇总

2023年中级经济法重点知识汇总摘要:2023 年中级经济法重点知识汇总一、经济法总论1.经济法的定义和作用2.经济法的基本原则3.经济法的体系和框架二、经济主体与市场秩序1.市场主体及其法律地位2.市场秩序与竞争法律制度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三、财税法律制度1.税收法律制度2.财政法律制度3.预算法律制度四、金融法律制度1.金融市场与金融机构法律制度2.证券法律制度3.保险法律制度五、合同法律制度1.合同的订立与效力2.合同的履行与变更3.合同的解除与终止六、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制度1.劳动法律制度2.社会保障法律制度3.劳动争议处理机制七、知识产权法律制度1.知识产权的基本概念2.专利法律制度3.商标法律制度正文:2023 年中级经济法重点知识汇总一、经济法总论经济法是规范经济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旨在保护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其主要作用包括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公平竞争、促进经济发展、调节社会分配等。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消费者权益保护原则等。
经济法的体系主要包括经济法总则、市场主体法、市场秩序法、财税法、金融法、合同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知识产权法等。
二、经济主体与市场秩序市场主体是经济活动的主体,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
市场秩序与竞争法律制度旨在维护公平竞争、防止垄断、保护知识产权等。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则关注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包括产品质量、售后服务、消费纠纷处理等方面。
三、财税法律制度税收法律制度规定了税收的种类、税率、税收征收管理等。
财政法律制度主要涉及国家预算、财政支出、财政管理等方面。
预算法律制度则规定了预算的编制、审批、执行等方面的内容。
四、金融法律制度金融市场与金融机构法律制度关注金融市场的监管、金融机构的设立、业务范围、风险控制等方面。
证券法律制度主要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监管等方面。
保险法律制度则关注保险合同、保险公司的设立与监管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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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法总结36635总论1、民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必备要素,以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为生效要件;事实行为则不用。
2、赠与为多方法律行为。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或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的未成年人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8周岁的成年人。
4、有下列情形之一,为无效合同:·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5、可变更、可撤销合同·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乘人之危·受欺诈、胁迫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6、合同撤销后,视同无效合同,自合同“成立”之日起无效。
7、代理: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
8、行纪、寄售、传递信息、居间行为、代人保管物品,不属于代理。
9、授权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10、滥用代理权:自己代理、双方代理、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11、无权代理: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后进行的代理12、追认时,被代理人未作表示,视为“拒绝追认”。
13、表见代理:无权代理的情况下,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经济仲裁1、仲裁的基本原则:自愿原则、一裁终局原则。
2、仲裁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口头达成的无效。
3、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开庭审理时提交仲裁的,视为放弃仲裁,人民法院继续受理。
4、双方发生协议约定的争议时,任何一方只能讲争议提交仲裁,而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
5、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由异议的,一方请求仲裁、一方请法院裁定的,应由人民法院裁定。
6、仲裁裁决书做“作出”之日起发生效力。
7、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依法应撤销情形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
民事诉讼1、特殊地域管辖·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
·保险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保险标的所在地。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若保险合同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运输中的货物,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
2、已经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开庭后不得转为简易程序。
3、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在“判决书”送达日起“15日”;“裁定书”送达日起“10日”,提起上诉。
4、一方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等,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2年。
5、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申请再审,应当在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提出。
6、当事人双方可以就开庭方式行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准许。
诉讼时效制度1、诉讼时效——债权请求权2、以下不适用诉讼时效:·支付存款本金+利息·兑付国债、金融债券的本息·基于投资关系的缴付出资3、1年诉讼时效·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出售质量不合格商品未声明·延付或者拒付租金·寄存财务被丢失或毁损的4、3年诉讼时效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船舶发生油污损害(不得超过6年)5、4年诉讼时效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技术进出口合同6、5年诉讼时效:人寿保险7、诉讼时效中止:不可抗力、其他障碍。
8、诉讼时效中断:·权利人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向义务人提出请求履行义务的要求·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公司法1、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
2、股东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出资。
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3、以房屋、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在合理期限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逾期未办理的,人民法院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
4、股东未按照规定缴纳出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股东资格1、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发生正义的,实际出资人可以依照合同约定向名义股东主张相关权益。
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2、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先约定后法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股东权利1、异议股份回购权:A有限责任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公司连续5年盈利·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营业期限届满或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B股份有限公司·仅限于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有异议。
2、股东直接诉讼——他人侵犯个别股东利益,无须先找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代表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利益,须先找董事会、监事会,并以股东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3、有资格代表公司提起诉讼·有限责任公司:任何一个股东均可·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4、解散诉讼(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公司连续2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持续2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长长期冲突,无法通过股东大会解决·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5、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提起解散公司,法院不予受理。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1、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
2、高管: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秘、其他人员3、董事、高管人员的禁止行为:·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未经股东大会同意,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所认知公司同类的业务公司的经营管理1、公司对外投资,按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
2、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按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
3、公司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必须经股东大会决议。
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1、股东会的职权·经营方针、投资计划·选举和更换“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董事监事的报酬·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特别决议)·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公司形式、清算作出决议(特别决议)·修改公司章程(特别决议)2、董事会的职权·经营计划、投资方案·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聘任或解聘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具体规章——经理制定)3、所有的监事会均应包含职工代表,比例不低于监事会人数1/34、只有国有独资公司、由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必须包括职工代表。
5、临时股东大会:提议召开·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6、董事每届任期≤3年,监事每届任期3年,连选可以连任。
7、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
8、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
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1、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人数不足法定最低人数5人后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2/3·公司为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的1/3·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以上的股东·董事会认为必要时·监事会提议召开时2、股东大会决议·普通决议: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与转让1、股份回购·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持有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2、股份有限公司不得接受以本公司的股票为质押的标的。
3、将股份奖励给职工·经股东大会同意·回购的股份不超过已发行股份的5%·回购资金从税后利润中支出·回购股份在1年内转让给职工4、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自公告之日后45日后申请工商变更股票的发行与上市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