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会实务】融资性质分期收款销售涉税处理浅析
含有融资的分期收款销售商品的会计、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处理以及纳税调整

含有融资的分期收款销售商品的会计、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处理以及纳税调整含有融资的分期收款销售商品的会计、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处理以及纳税调整彭怀⽂通常情况下,分期收款销售商品的收款期限超过正常信⽤期限的,属于含有融资成分的销售。
既然是信⽤与融资,那么就有两种情况:⼀是销售⽅提供融资——先发货,后分期收款;⼆是购买⽅提供融资——先付款(⼀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后收取购买的货物。
含有融资的分期收款销售商品,会计、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都有各⾃独⽴的规定,三者不能相互混淆,下⾯先分别说明,然后再说明纳税调整。
⼀、含有融资的分期收款销售商品的会计处理当合同各⽅以在合同中明确(或者以隐含的⽅式)约定的付款时间为客户或企业就转让商品的交易提供了重⼤融资利益时,则合同中即包含了重⼤融资成分。
在评估合同中是否存在融资成分以及该融资成分对于该合同⽽⾔是否重⼤时,企业应当考虑所有相关的事实和情况,包括:(1)已承诺的对价⾦额与已承诺商品的现销价格之间的差额。
(2)企业将承诺的商品转让给客户与客户⽀付相关款项之间的预计时间间隔和相应的市场现⾏利率的共同影响。
【特别提⽰】上述规定可简记为:对价⾦额与现销价格之差+时间间隔和市场现⾏利率。
合同中存在重⼤融资成分的,企业应当按照假定客户在取得商品控制权时即以现⾦⽀付的应付⾦额(即现销价格)确定交易价格企业在确定该重⼤融资成分的⾦额时,应使⽤将合同对价的名义⾦额折现为商品的现销价格的折现率。
该折现率⼀经确定,不得因后续市场利率或客户信⽤风险等情况的变化⽽变更。
企业确定的交易价格与合同承诺的对价⾦额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期间采⽤实利率法摊销。
为简化操作,实务中,对于分期收款期限在⼀年内的分期收款销售合同,可以不考虑融资成分。
(⼀)销售⽅提供融资1.发出商品时借:银⾏存款(收到的⾸笔款)长期应收款(应收款额合计数)贷:主营业务收⼊(现销价格确认的收⼊)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开具发票的税额)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未开具发票的税额)未确认融资收益(分期合同收款总计-现销价格确认的收⼊)同时,结转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存货2.分期收款期间分摊"未确认融资收益"按照实际利率法进⾏分摊计算各期应分摊⾦额。
分期收款销售增值税涉税处理

分期收款销售增值税涉税处理作者:袁春梅来源:《财会通讯》2009年第09期企业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视同销货方为购货方提供信贷。
在融资收益与增值税计算及会计处理时,既要适应新会计准则的变化,又要符合税法规定的要求,由此带来一些难题,包括“长期应收款——价款”、“未实现融资收益——增值税”和“递延税款一增值税”中利息收入的计算及涉税处理等。
一、分期收款销售准则与税法规定及其差异(一)新准则对分期收款销售的规定分期收款销售是指商品已经交付但货款分期收回的一种销售方式;企业采用递延方式分期收款,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按应收合同或协议价款借记“长期应收款”科目,按应收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按其差额,贷记“未实现融资收益”;未实现融资收益按期采用实际利率法确定利息收入,借记“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贷记“财务费用”科目。
(二)税法对分期收款销售的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企业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时,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与增值税发票开具时间应该一致,即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并在规定时期内缴纳增值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同时强调,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其中分期收款销售的增值税发票开具时间应当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
(三)新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差异如果企业在确认销售收入的当日,按公允价值一次确认“主营业务收入”账户金额,则增值税发票开具时间应为确认销售收入的当日;新会计准则规定的分期收款销售在销售成立时一次性确认主营业务收入,应该说比分期确认主营业务收入更加符合会计的本质,并且当企业确认销售实现时,一般也应全额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既然企业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就说明纳税义务已经发生,增值税纳税时间也就提前了。
具有融资性质的分期收款(超过1年)会计、税务处理及实例解析

具有融资性质的分期收款(超过1年)会计、税务处理及实例解析税眼看世界 2018-07-30 14:41:17前段时间写了一篇关于分期收款会计和税务处理的文章,大家私信询问企业所得税该如何处理,下面继续接上例。
因为不具有融资性质的分期收款相对比较简单,下面以具有融资性质分期收款为例,讲一下企业所得税的处理,欢迎大家点评、交流。
一、会计处理规定具有融资性质的分期收款(超过1年)销售分期收款销售(超过1年)会计上是按公允价值即分期收款总额的现值确认收入金额,该交易价格与合同对价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
二、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处理规定1.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日当天。
2.企业所得税处理规定。
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由此可见分期收款(超过1年)销售的税务处理和会计准则的规定存在一定差异。
三、实务举例某大型机床装备生产企业于2018年1月1日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一大型设备给汽车零部件生产企业,合同价格为500万元(不含税价),分4年等额付款,每年12月31日支付125万元(含增值税款145万元)。
假定该大型设备不采用分期收款方式时的销售价格为400万元,该设备实际成本300万元,在合同约定的收款时间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公式"未来4年收款额的现值= 现销方式下应收款项金额"可以得出:125*(P/A,r,4)=400(由于增值税作为价外税,不具有融资性质,因此在计算未确认融资费用时,不需要考虑增值税。
)利用内插法得出,实际利率=9.57%未确认融资收益总额=500-400=100万元2018 年未实现融资收益摊销=(500-100)*9.57%=38.28(万元)2019 年未实现融资收益摊销=[(500-125)-(100-38.28)] *9.57%=29.9809(万元)2020年未实现融资收益摊销= [(500-125-125)-(100-38.28-28.9809)]*9.57%=20.7919(万元)2021 年未实现融资收益摊销= 100-38.28-28.9809-20.7919=11.9472(万元)相关会计处理如下:1.2018年1月1日销售成立时:(1)借:长期应收款 5800000贷:主营业务收入 4000000未实现融资收益 1000000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800000(2)借:主营业务成本 3000000贷:库存商品 30000002.2018年12月31日实际收到货款时:应交增值税=125*16%=20(万元)(1)借:银行存款 145万元贷:长期应收款 145万元(2)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20万元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0万元(3)借:未实现融资收益38.28万元贷:财务费用 38.28万元2018年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调整,分期收款销售货物的,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分期收款销售收入的会计确认与计量

分期收款销售收入的会计确认与计量【摘要】分期收款销售属于特殊销售事项,基于会计与税法目的不一致,使会计准则与税法在分期收款销售收入确认时点和计量方法的相关规定方面存在差异。
笔者分析了分期收款销售方式,并辅以案例探讨了不同方式下分期收款销售的会计确认和计量。
【关键词】融资性质;分期收款销售;会计处理;纳税调整分期收款销售属于特殊销售事项,即商品已经交付,货款分期收回。
新会计准则引入公允价值计量后,修改了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的收入确认时点和计量方法,区分了不具有融资性质和具有融资性质两种情况。
基于会计与税法目的不一致,使会计准则与税法在分期收款销售收入时间和金额确认方面存在差异。
企业会计准则只对具有融资性质分期收款销售情况之一的“发出商品,并一次性收取增值税”的会计处理做出了规定。
因此,有必要对分期收款销售收入的会计核算加以完整地举例说明。
所以,笔者对分期收款销售会计处理提出如下建议:一、不具有融资性质分期收款销售的会计确认与计量企业分期收款发出的商品数额较小,收回的时间较短(通常在三年以下),收取的货款不具有融资性质。
这时,企业应当按照正常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应收款项,在发出商品时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确认收入,同时应结转相关成本。
案例1:2009年12月5日,企业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一批商品,合同价款200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取价款及增值税134万,余款于2010年12月5日收回。
该批商品成本130万。
2009年12月5日,会计处理为:2009年12月会计确认收入200万元,结转成本130万元;按照税法相关规定应确认收入100万元,扣除成本65万元,当期调减应纳税所得额35万元(130-65)-(200-100)。
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所得税,2009年12月31日确认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35万元,形成8.75万元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2010年企业不再确认收入结转成本,而按照税法规定应确认收入100万元,扣除成本65万元,故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5万元。
分期收款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

分期收款销售的会计与税务处理2009-9-15 10:31【大中小】【打印】【我要纠错】分期收款销售,是指商品已经交付,但货款分期收回的一种销售方式。
分期收款销售的特点是所销售的商品价值较大,如房产、汽车、重型设备等;收款期限较长,有的几年,有的长达几十年。
相应地,收取货款的风险也较大,因而如何确认收入成为这种特殊销售业务会计处理和增值税处理的关键。
一、分期收款销售的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企业应当按照从购货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但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不公允的除外。
对企业采用递延方式分期收款,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应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
”很显然,准则中所指的递延方式分期收款销售是具有融资性质的,也就是说分期收款的期限较长,相当于为购买方提供一笔贷款。
对于这样的分期收款销售业务,一般应在销售成立时,按公允价值即分期收款总额的现值确认收入金额。
此时的具体会计处理为,按应收合同或协议价款借记“长期应收款”科目,按应收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按其差额,贷记“未实现融资收益”;未实现融资收益按期采用实际利率法确定利息收入,借记“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贷记“财务费用”科目。
然而,目前有些商场为了促销,对于一些家电等产品也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但期限不长,金额也不算很大。
此类业务实质上不具有融资性质,对这类业务的会计处理建议按以前的准则处理,分期确认收入和结转成本,即企业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销售收入;同时按商品全部销售成本与全部销售收入的比率计算出本期应结转的销售成本。
分期收款销售的会计及涉税处理

纳税类分期收款销售,是指商品已经交付,但货款分期收回的一种销售方式。
分期收款销售的特点是所销售的商品价值较大,如船舶、大型机械设备等;收款期限较长,有的长达数年,相应收取货款的风险也较大,因此如何确认收入成为这种特殊销售业务处理的关键。
本文以具体实务案例谈新收入准则下分期收款方式的账务处理及涉税注意事项。
一、分期收款销售会计处理《企业第14号一一收人》(财会[2017]22号)第十七条规定:“合同中存在重大融资成分的,企业应当按照假定客户在取得商品控制权时即以现金支付的应付金额确定交易价格。
该交易价格与合同对价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
合同开始日,企业预计客户取得商品控制权与客户支付价款间隔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考虑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融资成分。
”很显然,准则中所指的合同中存在重大融资成分的,也就是说分期收款的期限如果比较长(超过1年),相当于为购买方提供一笔贷款。
对于这样的分期收款销售业务,一般应在销售成立时,按公允价 值即分期收款总额的现值确认收人金额。
此时的具体会计处 理为,按应收合同或协议价款借E"长期应收款"科0,按应收 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贷记”主营业务收人"科目,按专 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销 项税额)",按其差额,贷记"未实现融资收益”;未实现融资收益 按期采用实际利率法确定利息收人,借记"未实现融资收益"科 目,贷记"财务费用科目。
实务中,存在一些企业为了促销,在销售商品时也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但期限一般不长(不超过丨年)。
此类业务实质上不具有融资性质,对这类业务的会计处理按准则规定,可以不考虑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融资成分,直接按取得的公允对价确认收人。
根据新的收入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对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点确认收人。
会计经验:实例具有融资性质的分期收款销售商品的会计分录处理

实例具有融资性质的分期收款销售商品的会计分录处理
企业销售商品,有时会采取分期收款的方式,如分期收款发出商品,即商品已经交付,货款分期收回。
在这种销售方式下,企业将商品交付给购货方,通常表明与商品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给购货方,在满足收入确认的其他条件时,应当根据应收款项的公允价值(或现行售价)一次确认收入。
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分期收回货款,强调的只是一个结算时点,与风险和报酬的转移没有关系,因此,企业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
如果延期收取的货款具有融资性质,其实质是企业向购货方提供信贷,在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时,企业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金额。
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通常应当按照其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或商品现销价格计算确定。
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按照应收款项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金额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冲减财务费用)。
其中,实际利率,是指具有类似信用等级的企业发行类似工具的现时利率,或者将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折现为商品现销价格时的折现率等。
在实务中,基于重要性要求,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按照应收款项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进行摊销与采用直线法进行摊销结果相差不大的,也可以采用直线法进行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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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r = 7.93% 每期计入财务费用的金额如表 14-1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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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尾数调整:4 000 000-3 705 632.56 = 394 367.44(元) 根据表 14-1的计算结果,甲公司各期的账务处理如下: (1) 20x1年 1 月 1 日销售实现 借:长期应收款——乙公司 20 00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销售 xx设备 16 000 000 未实现融资收益——销售 xx设备 4 000 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销售 xx设备 15 600 000 贷:库存商品——xx设备 15 600 000 (2) 20x1年 12月 31日收取货款和增值税税额 借:银行存款 4 680 000 贷:长期应收款——乙公司 4 0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80 000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销售 xx设备 1 268 800 贷:财务费用——分期收款销售商品 1 268 800 (3) 20x2年 12月 31日收取货款和增值税额 借:银行存款 4 680 000 贷:长期应收款——乙公司 4 0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80 000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销售 xx设备 1 052 200
目,按其差额,贷记“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 【例】 20x1年 1 月 1 日,甲公司采用分期收款方式向乙公司销售一套 大型设备,合同约定的销售价格为 20 000 000元,份 5 次于每年 12月 31 日等额收取。该大型设备成本为 15 600 000元。在现销方式下,该大型 设备的销售价格为 16 000 000元。假定甲公司发出商品时,其有关的增 值税纳税义务尚未发生;在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发生有关的增值税纳 税义务。 根据本例的资料,甲公司应当确认的销售商品收入金额为 1 600万元。 根据下列公式: 未来五年收款额的现值 = 现销方式下应收款项金额 可以得出: 4 000 000×(P/A, r, 5) = 16 000 000(元) 可在多次测试的基础上,用插值法计算折现率。 当 r = 7% 时,4 000 000×4.1002 = 16 400 800 > 16 000 000 当 r = 8% 时,4 000 000×3.9927 = 15 970 800 < 16 000 000 因此,7% < r < 8%。用插值法计算如下: 现值 利率 16 400 800 7% 16 000 000 r 15 970 800 8% (16 400 800-16 000 000)÷(16 400 800-15 970 800) = (7%-r)÷(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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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会实务】融资性质分期收款销售涉税处理浅析
具有“融资性质”的分期收款销售,是指合同或协议价款的收取采用递延方式(一般为三年以上)的商品销售。
该销售会计准则与税法在收入确认方式、确认时间和确认金额等方面存在着差异,给企业带来了烦琐的纳税调整。
一、会计与税务处理规定
(一)会计处理规定《企业会计准则14号——收入》(以下简称《准则》)规定:满足销售实现条件时,分期收款销售实质具有融资性质的,应按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
依据《准则》,企业在销售实现时确认收入,收入金额按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计量,并按其计算应交纳的增值税,同时结转相应成本。
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按应收款项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金额进行摊销,作为财务费用抵减处理。
[例]甲、乙公司均为一般纳税企业,2008年1月1日,甲公司采用分期收款方式向乙公司销售一套大型设备,合同约定的销售价格为1000万元,分5次于每年12月31日等额收取。
该大型设备成本为780万元。
在现销方式下,该大型设备的销售价格为800万元(市场价格),所得税率25%(假设不考虑其他税费,计量单位:万元)。
(1)销售成立(企业发出商品)时
借:长期应收款1170
贷:主营业务收入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