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82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76号《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已于2010年3月1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教育部同意,现予以发布,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卫生部部长陈竺教育部部长袁贵仁二○一○年九月六日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提高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水平,预防和减少疾病发生,保障儿童身心健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招收0~6岁儿童的各级各类托儿所、幼儿园(以下简称托幼机构)。
第三条托幼机构应当贯彻保教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做好卫生保健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作为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内容,加强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对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业务指导的内容包括:膳食营养、体格锻炼、健康检查、卫生消毒、疾病预防等。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定期为托幼机构提供疾病预防控制咨询服务和指导。
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应当依法对托幼机构的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预防和控制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托幼机构设有食堂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有关规章的要求,认真落实各项食品安全要求。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负责餐饮服务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托幼机构食品安全的指导与监督检查。
第七条托幼机构的建筑、设施、设备、环境及提供的食品、饮用水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八条新设立的托幼机构,招生前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的卫生评价报告。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卫生保健工作质量纳入托幼机构的分级定类管理。
第九条托幼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本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条托幼机构应当根据规模、接收儿童数量等设立相应的卫生室或者保健室,具体负责卫生保健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6月15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48号)部长高强二○○六年七月六日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院感染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提高医疗质量,保证医疗安全,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院感染管理是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针对诊疗活动中存在的医院感染、医源性感染及相关的危险因素进行的预防、诊断和控制活动。
第三条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实施医院感染管理工作。
医务人员的职业卫生防护,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及其配套规章和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院感染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院感染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院感染管理责任制,制定并落实医院感染管理的规章制度和工作规范,严格执行有关技术操作规范和工作标准,有效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防止传染病病原体、耐药菌、条件致病菌及其他病原微生物的传播。
第六条住院床位总数在100张以上的医院应当设立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和独立的医院感染管理部门。
住院床位总数在100张以下的医院应当指定分管医院感染管理工作的部门。
其他医疗机构应当有医院感染管理专(兼)职人员。
第七条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由医院感染管理部门、医务部门、护理部门、临床科室、消毒供应室、手术室、临床检验部门、药事管理部门、设备管理部门、后勤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主任委员由医院院长或者主管医疗工作的副院长担任。
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的职责是:(一)认真贯彻医院感染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标准,制定本医院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的规章制度、医院感染诊断标准并监督实施;(二)根据预防医院感染和卫生学要求,对本医院的建筑设计、重点科室建设的基本标准、基本设施和工作流程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三)研究并确定本医院的医院感染管理工作计划,并对计划的实施进行考核和评价;(四)研究并确定本医院的医院感染重点部门、重点环节、重点流程、危险因素以及采取的干预措施,明确各有关部门、人员在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工作中的责任;(五)研究并制定本医院发生医院感染暴发及出现不明原因传染性疾病或者特殊病原体感染病例等事件时的控制预案;(六)建立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协调和解决有关医院感染管理方面的问题;(七)根据本医院病原体特点和耐药现状,配合药事管理委员会提出合理使用抗菌药物的指导意见;(八)其他有关医院感染管理的重要事宜。
医疗器械召回控制程序

医疗器械召回控制程序1.目的为加强对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卫生部令第28号《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召回办法》”),特制订本控制程序。
2.适用范围一级召回:使用该医疗器械可能或者已经引起严重健康危害的;二级召回:使用该医疗器械可能或者已经引起暂时的或者可逆的健康危害的;三级召回:使用该医疗器械引起危害的可能性较小但仍需要召回的。
3.职责3.1总经理负责产品召回行为的决策、审批召回计划和召回报告。
并确保提供场地、设备、人力等适当的资源以适应产品召回的需求,确保产品召回行为的顺利实施。
3.2市场部负责及时收集医疗器械产品使用安全信息,技术质量部负责收集产品技术安全信息,对产品可能的存在缺陷及时报告公司。
3.3分管技术质量部门的副总经理组织按《召回办法》第十二条对可能存在缺陷的医疗器械进行调查、评估,对存在缺陷的医疗器械按《召回办法》第十七条编写调查评估报告和制定召回计划,上报总经理及监管部门及时召回缺陷产品。
并组织对召回产品重新进行风险分析、评估,组织制定风险预防和控制措施(缺陷处理措施)。
组织编写《召回办法》附件1《医疗器械召回事件报告表》及附件2《召回计划实施情况报告》。
3.4管理者代表组织产品召回过程的审核,确保产品召回控制程序及召回行为的符合性。
3.5市场部负责按编写和发放召回通知,并督促相关客户及时实施召回行为。
召回通知必须符合《召回办法》第十五条的要求。
3.6技术质量部负责对召回产品的风险进行分析,制定消除缺陷行为的具体方案和措施并形成技术文件。
对召回产品、消除缺陷结果进行监视和测量,验证召回产品对改进处理要求的符合性,对产品的风险进行再评估。
3.7生产部负责对召回后的可修复缺陷的产品按技术要求进行修复,确保产品修复的符合性。
3.8综合部负责产品召回文档的归档管理和上报工作。
4.工作程序4.1产品召回管理工作程序示意图5.相关文件《风险管理控制程序》《服务控制程序》《忠告性通知控制程序》6.引用文件《YY/T0316-2003》国食药监械[2022]766号《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卫生部82号令《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试行)》7、相关报表:卫生部82号令附件1:《医疗器械召回事件报告表》卫生部82号令附件2:《召回计划实施情况报告》YGRK3C-100有顾客投诉:版本页数A第4页共4页制程序器械显示的特征和产品的标准不一致,有发生烧焦和凝结的情况召回原因导致多名患者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伤害程度评估再发生的可能性较大把所有的器械召回,并对其进行检测,修整,并向各个客户承诺将器械的问题尽快处理并作出相应的赔偿具体纠正行动实施表:时间段一:2022.3.15-2022.3.25记录所有的器械出口地,不良记录总汇并把未销售的和已销售的分开处理时段二:2022.4.1-2022.5.1详尽分析器械的各个指标,并通知原料商,检查原料的质量,组织一个器械整修小组。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80号

第三章 卫生监督
第二十二条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营业。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公布。
公共场所经营者变更经营项目、经营场所地址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重新申请卫生许可证。
公共场所经营者需要延续卫生许可证的,应当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对公共场所的健康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分析,为制定法律法规、卫生标准和实施监督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应当在公共场所醒目位置公示。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公共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应当依据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采取现场卫生监测、采样、查阅和复制文件、询问等方法,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隐瞒。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抽检,并将抽检结果向社会公布。
(九)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求记录的其他情况。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应当有专人管理,分类记录,至少保存两年。
第九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卫生培训制度,组织从业人员学习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并进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安排上岗。
第十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第十二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生活饮用水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游泳场(馆)和公共浴室水质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82)卫办发字第1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82)卫办发字第10号无【期刊名称】《中国卫生经济》【年(卷),期】1982(000)002【摘要】<正> 各省、市、自治区卫生厅、局,部直属单位: 为了适应卫生事业经济管理工作的需要,卫生部和全国卫生经济研究会筹委会,委托黑龙江省卫生厅编辑的《卫生经济》(季刊)将于最近创刊发行。
这个刊物是总结交流卫生事业经济管理经验、普及卫生经济科学知识和研究卫生经济理论的专业刊物,是各级卫生行政干部,各级各类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计划、统计、财会、后勤人员和广大医药卫生工作者,以【总页数】1页(P2-2)【作者】无【作者单位】卫生部办公厅【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R1【相关文献】1.卫生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总后勤部卫生部关于对无偿献血奉献奖金奖等奖项获奖者予以表彰的决定(卫医政发〔2008〕61号) [J], 无;;;2.卫生部、共青团中央关于评选表彰2008年度卫生系统全国青年文明号、青年岗位能手的通知(卫办发〔2008〕72号) [J], 无;;3.卫生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监察部、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广电总局、国务院法制办、银监会、国家邮政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开展打击利用互联网等媒体发布虚假广告及通过寄递等渠道销售假药的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卫办发〔2009〕85号) [J], 无;;;;;;;;;;;;;4.卫生部关于印发2010年卫生工作要点的通知卫办发[2010]1号 [J],5.卫生部通告卫通〔2010〕7号发布《生乳》(GB19301-2010)等66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通告 [J],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卫生资格考试检验技师综合知识(试卷编号212)

卫生资格考试检验技师综合知识(试卷编号212)说明:答案和解析在试卷最后1.[单选题]关于血液分析仪血红蛋白测定原理的叙述,错误的是A)溶血剂中常含氰化钾B)氰化钾与血红蛋白作用后形成氰化高铁血红蛋白C)血红蛋白衍生物在530~550mm下比色D)吸光度变化与稀释液中Hb含量成正比E)仪器可计算出血红蛋白浓度2.[单选题]离心后血液由上至下分别为A)血浆层、血小板层、白细胞层和有核细胞层、还原红细胞层、带氧红细胞层B)血浆层、血小板层、还原红细胞层、带氧红细胞层、白细胞层和有核细胞层C)血浆层、白细胞层和有核细胞层、还原红细胞层、带氧红细胞层、血小板层D)血浆层、血小板层、还原红细胞层、白细胞层和有核细胞层、带氧红细胞层E)血浆层、带氧红细胞层、白细胞层和有核细胞层、血小板层、还原红细胞层3.[单选题]骨髓增生程度极度活跃,原始细胞占30%,这些原始细胞的化学染色结果分别是:POX(+),ALP积分5分,PAS部分细胞呈颗粒状阳性,α-NBE(-),据此,下述最可能的选择是A)急性粒细胞性白血病B)慢性粒细胞性白血病C)急性单核细胞性白血病D)急性淋巴细胞性白血病E)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4.[单选题]混浊尿标本加入5%乙酸溶液后变清晰,加热无气泡产生,最可能引起混浊的因素是A)尿酸盐B)脂肪尿C)磷酸盐D)碳酸盐E)脓尿5.[单选题]下列哪种不是肠道的正常菌群A)大肠埃希菌B)肠球菌C)铜绿假单细菌6.[单选题]下列物质在肝功能损伤时,对蛋白质合成影响较小的是( )A)清蛋白B)纤维蛋白原C)免疫球蛋白D)凝血酶原E)前清蛋白7.[单选题]多发性骨髓瘤最有诊断意义的是A)原因不明的贫血B)肾功能障碍C)肋骨的病理性骨折D)血清球蛋白增高E)骨髓检查发现异常浆细胞增多8.[单选题]在人体组织中ACP含量最多的是A)肝脏B)心肌C)红细胞D)血小板E)前列腺9.[单选题]紫外线杀菌的最佳波长为A)200nmB)265 nmC)300 nmD)560 nmE)650 nm10.[单选题]有助于诊断骨骼和肝脏疾病的血清酶是A)ASTB)CKC)ALPD)ACPE)LPS11.[单选题]嗜铬细胞瘤的最好发部位在A)肾脏B)肾上腺皮质C)肾上腺髓质12.[单选题]血液保存液的主要成分不包括下列哪项A)枸橼酸盐B)葡萄糖C)磷酸盐D)腺嘌呤E)肝素13.[单选题]冷藏保存电解质分析的标本,会引起A)血清钾增高B)血清钾降低C)血清钠增高D)血清钠降低E)血清氯增高14.[单选题]急性胰腺炎时,最常选择的血清酶为A)胰凝乳蛋白酶B)胰蛋白酶C)胰脂肪酶D)胰α淀粉酶E)乳酸脱氢酶15.[单选题]尿中胆红素是( )A)血红蛋白中珠蛋白的代谢产物B)血红蛋白中铁的代谢产物C)血液中铁蛋白的代谢产物D)肌红蛋白的代谢产物E)白细胞的代谢产物16.[单选题]ABO血型的表现型有A)3种B)4种C)5种D)6种E)7种17.[单选题]寄生虫病的防治原则是A)治疗病人B)治疗带虫者C)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保护易感者18.[单选题]流感嗜血杆菌不能引起A)流行性感冒B)脑膜炎C)鼻窦炎D)心包炎E)继发性肺炎19.[单选题]下列疾病的胃酸分泌减少,但除外的是()A)萎缩性胃炎B)部分胃溃疡C)胃癌D)胃泌素瘤E)恶性贫血20.[单选题]以下哪项不符合白血病的特征A)白细胞有明显的质和量异常B)白血病细胞浸润骨髓、肝、脾和淋巴结C)白血病细胞可进入周围血液中D)白血病细胞不侵犯中枢神经系统E)骨髓象红系增生可受抑制21.[单选题]染色体核型中缩写符号“t”表示A)倒位B)易位C)插入D)嵌合体E)缺失22.[单选题]有关外毒素的说法,下列错误的是A)由大多数革兰阳性菌与少数革兰阴性菌产生B)主要成分为脂多糖C)毒性强,有抗原性D)用甲醛脱毒后可制成类毒素E)毒性具有选择性23.[单选题]尿淀粉酶明显增高的疾病是A)慢性胰腺炎B)急性胰腺炎C)肠梗阻24.[单选题]细菌的菌落有A)光滑型菌落B)粗糙型菌落C)粘液型菌落D)以上各项都有E)以上均不对25.[单选题]不属于条件致病性真菌的细菌是()A)球孢子菌B)隐球菌C)曲霉素D)白色念珠菌E)毛霉菌26.[单选题]下列何种试验可特异性地检出尿中的葡萄糖A)班氏法B)薄层层析法C)Rothera法D)Gerhard法E)葡萄糖氧化酶法27.[单选题]影响血中游离钙浓度的主要因素是A)体温B)血液PHC)血浆球蛋白浓度D)血磷浓度E)血红蛋白浓度28.[单选题]骨髓的造血干细胞最早来源于A)肝B)脾C)胸腺D)淋巴结E)卵黄囊血岛29.[单选题]不符合尿液分析仪正确叙述的是A)采用球面积分仪接受双波长反射光B)测定简单、快速、用尿量少C)尿蛋白测定采用指示剂蛋白误差原理30.[单选题]三酰甘油生物合成的第一个中间产物是A)甘油一酯B)1,2-甘油二酯C)磷脂酸D)脂酰肉毒碱E)脂酰基胆碱31.[单选题]人体含ALT最丰富的组织是A)肝细胞B)心肌C)骨骼肌D)红细胞E)肾脏32.[单选题]慢性迁延型中耳炎的脓性分泌物,具有恶臭时,应采取下列哪种方法进行培养()A)需氧菌培养B)厌氧菌培养C)需氧菌+厌氧菌培养D)微需氧菌培养E)CO 2 培养33.[单选题]血液的生理功能()A)运输功能B)协调功能C)维护机体内环境D)防御功能E)以上都是34.[单选题]糖尿病早期肾损害的敏感指标是A)尿微量清蛋白B)β2微球蛋白C)本-周蛋白D)α1微球蛋白E)尿补体C335.[单选题]抗A标准血清的效价要求在()A)1:16以上B)1:32以上C)1:64以上36.[单选题]肝细胞坏死时,血中A)亮氨酸升高B)缬氨酸升高C)苯丙氨酸下降D)酪氨酸下降E)支链氨基酸/芳香族氨基酸比值下降37.[单选题]生物化学检验的血液标本最常从哪个部位采血A)股静脉B)股动脉C)肘静脉D)手背静脉E)大隐静脉38.[单选题]正常红细胞直方图中,大红细胞和网织红细胞分布于A)50~125flB)125~200flC)36~360flD)50~200flE)35~95fl39.[单选题]有关细菌培养基的描述,哪项是不正确的A)按物理状态可分为液体、固体和半固体三类B)SS培养基属于鉴别培养基C)血琼指平板属于营养培养基D)蛋白胨水为常用的基础培养基E)庖肉培养基属于厌氧培养基40.[单选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人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实验活动生物安全审批管理办法》规定,三级以上生物安全实验室认可的部门是A)国家认可B)省级认可C)市级认可D)实验室认可E)不用认可41.[单选题]HiCN比色液会出现浑浊的是A)白细胞过高B)球蛋白异常增高42.[单选题]诺卡菌属引起的感染多为A)内源性感染B)蚊虫叮咬感染C)动物的咬伤D)接触感染E)外源性感染43.[单选题]下列哪种疾病通过骨髓涂片细胞形态学检查不能确诊的是A)戈谢病B)急性粒细胞白血病C)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D)缺铁性贫血E)多发性骨髓瘤44.[单选题]关于PDW意义的叙述,错误的是A)PDW表示血小板分布宽度B)用所测单个血小板容积大小的变异系数表示C)PDW减低见于反应性血小板增多症D)PDW增大见于急性白血病化疗后、巨大血小板综合征等E)PDW评估骨髓造血功能恢复情况45.[单选题]人是牛带绦虫的哪种宿主A)中间宿主B)终宿主C)转续宿主D)保虫宿主E)以上均可以46.[单选题]关于氰化高铁血红蛋白转化液的毒性问题,以下哪项是错误的( )A)有一定毒性,因含氰化钾B)上述浓度100ml即可致死C)集中处理可用漂白粉除毒D)在农村中特别要注意不可倒入鱼池E)废液不能与酸性溶液混合47.[单选题]紫外法测定蛋白含量的波长应为()A)215/225nm或405nmB)280nm或215/225nmE)340nm或405nm48.[单选题]ABO系统抗体中免疫性抗体主要是A)IgMB)IgGC)IgAD)IgEE)IgD49.[单选题]关于尿沉渣镜检视野数的叙述,正确的是A)检查细胞应观察10个高倍视野B)检查细胞应观察20个高倍视野C)检查管型应观察10个高倍视野D)检查管型应观察20个高倍视野E)检查结晶用低倍视野50.[单选题]碱性尿中能见到的结晶为A)尿酸钠B)尿酸C)磷酸钙结晶D)非结晶性尿酸盐E)磺胺结晶51.[单选题]在急性时相时升高最早的血浆蛋白是A)CpB)TRFC)AAGD)CRPE)AMG52.[单选题]下列哪项不是血沉病理性加快的原因A)恶性肿瘤B)高球蛋白血症C)贫血D)高胆固醇血症E)妊娠3个月以上53.[单选题]吲哚试验阳性的细菌是因为它能分解A)葡萄糖B)胱氨酸E)枸橼酸盐54.[单选题]Rothera法检测尿酮体的常用试剂是A)硫酸亚铁B)苯酚C)复方碘溶液D)硝普钠E)对-二甲氨基苯甲醛55.[单选题]中性粒细胞减少见于()A)电离辐射,化学物中毒B)大叶性肺炎C)慢性粒细胞白血病D)急性溶血E)以上都是56.[单选题]不会引起嗜碱性粒细胞数量增多的疾病是A)荨麻疹B)溃疡性结肠炎C)真性红细胞增多症D)急性淋巴结炎E)嗜碱性粒细胞性白血病57.[单选题]不能用于检查病毒的方法是()A)动物接种B)鸡胚尿囊接种C)鸡胚卵黄囊接种D)细胞培养E)人工培养基培养58.[单选题]艾滋病相关性腹泻中,下列哪种原虫引发腹泻最常见A)蓝氏贾第鞭毛虫B)阿米虫C)隐孢子虫D)鞭虫E)等孢子球虫59.[单选题]卫氏并殖吸虫的感染期是A)虫卵B)新生幼虫E)囊包60.[单选题]人感染疟原虫后所表现的免疫类型是A)缺乏有效免疫B)带虫免疫C)伴随免疫D)消除免疫E)非消除性免疫61.[单选题]以下关于血K+的叙述错误的是A)血K+并不能反映体内钾的总量情况B)血浆K+一般比血清K+低0.5mmol/LC)血清K+一般比血浆K+低0.5mmol/LD)溶血可使血清K+水平升高E)体液酸碱平衡紊乱时可影响血K+水平62.[单选题]对尿液中鳞状上皮细胞的描述错误的是A)是尿上皮细胞中体积最大、核也最大的细胞B)来自于输尿管下部、膀胱、尿道和阴道的表层C)又称复层扁平上皮细胞D)形状不规则,多边多角,边缘常卷褶E)胞质丰富63.[单选题]下列成分有可能与大分子抗原结合而出现肉眼可见反应的是()A)IgG的H链B)IgG的L链C)Fc段D)Fab()2段E)Fab段64.[单选题]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的细胞化学染色结果是A)PAS染色阴性B)ACP T细胞阳性,B细胞阴性C)SB染色阳性D)α-醋酸萘酚酯酶染色阳性E)POX阳性65.[单选题]属于骨髓象检查禁忌证患者是A)血友病患者B)再障患者C)缺铁性贫血患者D)疟疾患者E)白血病患者66.[单选题]患梗阻性黄疸时,粪胆素的含量( )A)增加B)显著增加C)正常D)减少或无E)不定67.[单选题]结核分枝杆菌所致疾病最常见的是A)淋巴结核B)肺结核C)肠结核D)结核性胸膜炎E)结核性脑膜炎68.[单选题]在纤维蛋白降解过程中,由可溶性纤维蛋白形成不溶性纤维蛋白需要钙离子和( )A)因子ⅫB)因子ⅫaC)因子ⅩⅢD)因子ⅩⅢaE)因子Ⅹ69.[单选题]人体内含铁总量最多的蛋白质是()A)铁蛋白B)转铁蛋白C)血红蛋白D)肌红蛋白E)细胞色素类70.[单选题]下列哪种管型出现时,表明肾脏存在实质性病变A)透明管型B)颗粒管型C)红细胞管型D)脂肪管型E)白细胞管型71.[单选题]患者,男性,37岁,低热,尿急,尿频,尿痛,尿外观浑浊;尿分析仪检查结果:REY(+-),PRO(+),WBC(++);显微镜检查:见较多的新鲜红细胞和白细胞,无管型,尿沉渣抗酸染色阳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78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79 号《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已于2010年10月19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药品生产质量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企业应当建立药品质量管理体系。
该体系应当涵盖影响药品质量的所有因素,包括确保药品质量符合预定用途的有组织、有计划的全部活动。
第三条本规范作为质量管理体系的一部分,是药品生产管理和质量控制的基本要求,旨在最大限度地降低药品生产过程中污染、交叉污染以及混淆、差错等风险,确保持续稳定地生产出符合预定用途和注册要求的药品。
第四条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本规范,坚持诚实守信,禁止任何虚假、欺骗行为。
第二章质量管理第一节原则第五条企业应当建立符合药品质量管理要求的质量目标,将药品注册的有关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的所有要求,系统地贯彻到药品生产、控制及产品放行、贮存、发运的全过程中,确保所生产的药品符合预定用途和注册要求。
第六条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应当确保实现既定的质量目标,不同层次的人员以及供应商、经销商应当共同参与并承担各自的责任。
第七条企业应当配备足够的、符合要求的人员、厂房、设施和设备,为实现质量目标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二节质量保证第八条质量保证是质量管理体系的一部分。
企业必须建立质量保证系统,同时建立完整的文件体系,以保证系统有效运行。
第九条质量保证系统应当确保:(一)药品的设计与研发体现本规范的要求;(二)生产管理和质量控制活动符合本规范的要求;(三)管理职责明确;(四)采购和使用的原辅料和包装材料正确无误;(五)中间产品得到有效控制;(六)确认、验证的实施;(七)严格按照规程进行生产、检查、检验和复核;(八)每批产品经质量受权人批准后方可放行;(九)在贮存、发运和随后的各种操作过程中有保证药品质量的适当措施;(十)按照自检操作规程,定期检查评估质量保证系统的有效性和适用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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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属 工业 局 水保
号 发布
全 民 所 有 制 水 利 企业 转 换 经 营 机 制 实 施 办
关于 加强小型 水库 安全管 理工 作的 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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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 规 章 和 规 范 性文 件 失 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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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 水 土流 失 防 治 管理 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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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 利部 水 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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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 82号《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试行)》已于2010年6月28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陈竺二○一一年五月二十日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医疗器械的召回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医疗器械召回,是指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按照规定的程序对其已上市销售的存在缺陷的某一类别、型号或者批次的产品,采取警示、检查、修理、重新标签、修改并完善说明书、软件升级、替换、收回、销毁等方式消除缺陷的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缺陷,是指医疗器械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存在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不合理的风险。
第五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是控制与消除产品缺陷的主体,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安全负责。
第六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建立和完善医疗器械召回制度,收集医疗器械安全的相关信息,对可能存在缺陷的医疗器械进行调查、评估,及时召回存在缺陷的医疗器械。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应当协助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履行召回义务,按照召回计划的要求及时传达、反馈医疗器械召回信息,控制和收回存在缺陷的医疗器械。
第七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发现其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暂停销售或者使用该医疗器械,及时通知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使用单位为医疗机构的,还应当同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报告后,应当及时通报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八条召回医疗器械的生产企业、进口医疗器械的境外制造厂商在中国境内指定的代理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医疗器械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协助做好本辖区内医疗器械召回的有关工作。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督全国医疗器械召回的管理工作。
第九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医疗器械召回信息通报和公开制度,及时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通报相关信息,采取有效途径向社会公布存在缺陷的医疗器械信息和医疗器械召回的情况。
第二章医疗器械缺陷的调查与评估第十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系统,收集、记录医疗器械的质量问题与医疗器械不良事件信息,对收集的信息进行分析,对医疗器械可能存在的缺陷进行调查和评估。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应当配合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开展有关医疗器械缺陷的调查,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将收集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信息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医疗器械不良事件信息或者可能存在的缺陷进行分析和调查,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二条对医疗器械缺陷进行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在使用医疗器械过程中是否发生过故障或者伤害;(二)在现有使用环境下是否会造成伤害,是否有科学文献、研究、相关试验或者验证能够解释伤害发生的原因;(三)伤害所涉及的地区范围和人群特点;(四)对人体健康造成的伤害程度;(五)伤害发生的概率;(六)发生伤害的短期和长期后果;(七)其他可能对人体造成伤害的因素。
第十三条根据医疗器械缺陷的严重程度,医疗器械召回分为:(一)一级召回:使用该医疗器械可能或者已经引起严重健康危害的;(二)二级召回:使用该医疗器械可能或者已经引起暂时的或者可逆的健康危害的;(三)三级召回:使用该医疗器械引起危害的可能性较小但仍需要召回的。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根据召回分级与医疗器械销售和使用情况,科学设计召回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三章主动召回第十四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的要求进行调查评估后,发现医疗器械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决定召回。
进口医疗器械的境外制造厂商在境外实施医疗器械召回的,应当通知其在中国境内指定的代理人及时报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境内进行召回的,由其在中国境内指定的代理人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具体实施。
第十五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做出医疗器械召回决定的,一级召回在1日内,二级召回在3日内,三级召回在7日内,通知到有关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或者告知使用者。
召回通知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召回医疗器械名称、批次等基本信息;(二)召回的原因;(三)召回的要求:如立即暂停销售和使用该产品、将召回通知转发到相关经营企业或者使用单位等;(四)召回医疗器械的处理方式。
第十六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做出医疗器械召回决定的,应当立即书面告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且在5日内填写《医疗器械召回事件报告表》(见附表1),将调查评估报告和召回计划同时提交给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一级召回的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十七条调查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召回医疗器械的具体情况,包括名称、批次等基本信息;(二)实施召回的原因;(三)调查评估结果;(四)召回分级。
召回计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医疗器械生产销售情况及拟召回的数量;(二)召回措施的具体内容,包括实施的组织、范围和时限等;(三)召回信息的公布途径与范围;(四)召回的预期效果;(五)医疗器械召回后的处理措施。
第十八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组织专家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提交的召回计划进行评估,认为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所采取的措施不能有效消除缺陷的,应当要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采取提高召回等级、扩大召回范围、缩短召回时间或者改变召回产品的处理方式等更为有效的措施。
第十九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对上报的召回计划进行变更的,应当及时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在实施召回的过程中,应当根据召回计划定期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召回计划实施情况报告》(见附表2),报告召回计划实施情况。
第二十一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对召回医疗器械的处理应当有详细的记录,并向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对通过警示、检查、修理、重新标签、修改并完善说明书、软件升级、替换、销毁等方式能够消除产品缺陷的,可以在产品所在地完成上述行为。
需要销毁的,应当在销毁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下销毁。
第二十二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在召回完成后,应当对召回效果进行评价,并在召回完成后10日内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医疗器械召回总结报告。
第二十三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总结报告之日起10日内对报告进行审查,并对召回效果进行评价。
审查和评价结论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并抄送同级卫生行政部门。
经过审查和评价,认为召回不彻底,尚未有效消除缺陷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要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重新召回。
第四章责令召回第二十四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经过调查评估,认为存在本办法第四条所称的缺陷,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召回医疗器械而未主动召回的,应当责令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召回医疗器械。
必要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要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立即暂停销售或者使用、告知使用者立即暂停使用该医疗器械。
第二十五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做出责令召回决定,应当将责令召回通知书送达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或者进口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国内代理商,通知书包括以下内容:(一)召回医疗器械的具体情况,包括名称、批次等基本信息;(二)实施召回的原因;(三)调查评估结果;(四)召回要求,包括范围和时限等。
第二十六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收到责令召回通知书后,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通知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或者告知使用者,制定、提交召回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医疗器械召回的相关情况,进行召回医疗器械的后续处理。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提交的医疗器械召回总结报告进行审查,并对召回效果进行评价,及时通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
经过审查和评价,认为召回不彻底,尚未有效消除缺陷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要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重新召回。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认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造成上市医疗器械存在缺陷,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但该企业已经采取召回措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召回医疗器械的,不免除其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发现医疗器械存在缺陷而没有主动召回医疗器械的,责令召回医疗器械,并处应召回医疗器械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直至吊销《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
第三十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拒绝召回医疗器械的,处应召回医疗器械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直至吊销《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未在规定时间内将召回医疗器械的决定通知到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或者告知使用者的;(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采取改正措施或者重新召回医疗器械的;(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未对召回医疗器械的处理做详细记录或者未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
第三十二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本办法规定建立医疗器械召回制度的;(二)拒绝协助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调查的;(三)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交《医疗器械召回事件报告表》、调查评估报告和召回计划、医疗器械召回计划实施情况和总结报告的;(四)变更召回计划,未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
第三十三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停止销售、使用存在缺陷的医疗器械,并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第三十四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拒绝配合有关医疗器械缺陷调查、拒绝协助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召回医疗器械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