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1号)
医院感染规范分类

卫生部令第84号
20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空气净化
《医院空气净化管理规范》
WS/T368-2012
20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空气净化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
WS/T394-2012
20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空气净化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
卫医政发(2009)90号
2009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重点部门感染
《静脉用药集中调配质量管理规范》
卫办医政发(2010)62号
20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重点部门感染
《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管理》
卫办医政发(2010)100号
20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重点部门感染
《导管相关血流感染预防与控制技术指南(试行)》
消毒
《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
WS/T367-2012
20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消毒
《内镜清洗消毒技术操作规范》
卫医发(2004)100号
2004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消毒
《医院消毒供应中心管理规范》
WS/T310.1-2009
2009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消毒
《医院消毒供应中心清洗消毒灭菌及技术操作规范》
消毒
《空气消毒剂卫生要求》
GB 27948-2011
20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消毒
《普通物体表面消毒剂的卫生要求》
GB 27952-2011
20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预检分诊规范要求

发热门诊经过几年来的运行,已经逐渐显示出了其存在的价值。发热门诊作为传染病首诊的主要门户,可有效掌握流行病学资料,及时了解传染病流行的危险性,真正做到对传染病的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和早治疗。且发热门诊患者流动量相对门急诊少得多,防护措施严密,可以最大限度的降低交叉感染的几率,起到对传染病的流行病学调查、疫情监控、措施预防、临床治疗的综合作用。总之,发热门诊有着普通门诊和病房不可替代的地位,应朝着规范化、制度化方向发展,真正起到防控传染病的前哨作用。
02
预检分诊处设置存在的问题
发热门诊
01
为进一步加强传染性非典型性肺炎等疾病的预防、控制和治疗工作,把住发热病人的第一关口,根据原卫生部的有关要求,所有的医疗机构均要设立发热病人专用门诊。
01
发热门诊在综合性医院中的地位和作用
发挥传染病预警监测作用,为呼吸道传染病的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以及隔离和检疫提供了重要平台。
传染病预检分诊的主要作用是有效防控传染病疫情,防止医疗机构内交叉感染。做好这项工作的意义有: 区分特定时期特定传染病类型,防止医院发生院内感染。 向来院就诊的各类人群提供特定时期防治特定传染病健康知识。 体现医院的人文关怀,为病人和陪同人员提供便利。 维护医疗秩序,防止就诊人员聚集,互相传播疾病。
诊疗室 应设置防蝇设备(纱窗、纱门等),室内有诊疗桌、检查床、污物桶(较大口径的有盖、有标识的塑料桶,标识经消毒处理后仍然清楚)、便盆;配有温度计、血压计、输液器、注射器,医生有洗手和消毒手的用品和设施,墙上贴有洗手流程示意图。
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肠道门诊设置要求
观察室 应设置防蝇设备(纱窗、纱门),室内有床、污物桶、便盆,病人服和病人鞋。
A
C
B
医院内院感科、公共卫生科、门诊部分工明确,职责到位;
中国医院质量安全管理 第 2-4 部分:患者服务 急诊服务

T/CHAS 10-2-4—2019 3.3
医嘱离院 discharge following medical advice 指患者结束本次急诊诊疗后,达到离院标准,遵循医嘱要求出院。 3.4 非医嘱离院 discharge against medical advice 指患者未完成本次急诊诊疗,没有遵循医嘱要求继续诊治而自动离院。如:患者的病情需要进一步 检查、治疗、留院观察或者住院,但患者出于个人原因而离院,此种出院并非根据患者病情而决定。
2019 - 05 - 31 发布
2019 - 10 - 01 实施
中国医院协会 发 布
T/CHAS 10-2-4—2019
目次
前言 ............................................................................. I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关键要素 ......................................................................... 2 5 要素规范 ......................................................................... 2 5.1 接诊处置 ....................................................................... 2 5.1.1 院前急救与院内交接 ........................................................... 2 5.1.2 急诊预检分诊 ................................................................. 3 5.1.3 急救绿色通道 ................................................................. 3 5.1.4 急诊诊疗 ..................................................................... 3 5.1.5 急诊会诊 ..................................................................... 4 5.1.6 急诊手术(包括介入治疗) ..................................................... 4 5.1.7 医技保障 ..................................................................... 5 5.2 患者转归 ....................................................................... 5 5.2.1 急诊住院 ..................................................................... 5 5.2.2 急诊留观 ..................................................................... 5 5.2.3 急诊转院 ..................................................................... 5 5.2.4 离院 ......................................................................... 6 5.2.5 死亡 ......................................................................... 6 附录 A (规范性附录)急诊“三区四级”标准 ............................................. 7 附录 B (资料性附录)急诊预检分诊分级标准........................................... 8 参考文献 ........................................................................... 9
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服务规范

内容—1.组织机构职责
遵循原则:
分级负责 属地管理
1.1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负责本辖区内传染病信息报告工作的管理
修订要点
国家卫生计生委
国家卫生计生委及省级以上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全国 或各省(区、市)疾病预防 控制工作需要,可调整传染 病监测报告病种和内容。
既往
卫生部及省级地方人民政府 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全国或各 省份疾病预防控制工作需要, 可增加传染病监测报告病种 和内容。
施办法》
地方性卫生法规
卫生行政规章 《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
(136部)
(2015年版)
地方性卫生规章
其他
传染病报告法制建设历史
沿革 十届人大修订通过:《传
七届人大审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 传染病防治法》 9月1日
染病防治法》(主席令 (第十七号)),12月1 《乡日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386号))
★2015年10月29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关于印发《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2015 版)》的通知(国卫办疾控发[2015]53号)
★全国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工作技术指南 (2016年征求意见稿)(中国疾控中心)
小结
与传染病报告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主要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
1.2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地方各级疾控:
(1)负责本辖区的传染病信息报告业务管理、技术培 训和工作指导,实施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和相 关方案,建立健全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组织和制度。
(2)负责本辖区的传染病信息的收集、分析、报告和 反馈,预测传染病发生、流行趋势,开展传染病信 息报告管理质量评价。
(3)动态监视本辖区的传染病报告信息,对疫情变化 态势进行分析,及时分析报告、调查核实异常情况 或甲类及按甲类管理的传染病疫情。
消毒产品卫生许可监督检查产品备案及生产企业卫生要求

消毒产品卫生许可监督检查产品备案及生产企业卫生要求目录一、法规依据二、基本概念三、消毒产品分类目录四、消毒产品生产类别分类目录五、消毒产品卫生许可六、消毒产品备案七、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要求八、监督检查九、违法行为处理一、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3.《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4.《消毒管理办法》5.《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2009版)》6.《消毒产品卫生监督工作规范》(2014版)7.《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8.《关于印发消毒管理办法有关实施配套文件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142号)9.《健康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卫生条件审核规范》10.《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11.《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2014版)12.《卫生部关于印发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的通知》(卫法监发[2001]109号)13.《卫生部关于同意对经营过期一次性卫生用品按照经营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卫生用品进行查处的批复》(卫法监发[2001]213号)14.《卫生部关于消毒剂及抗菌卫生用品原料使用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法监发[2001]288号)15.《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消毒产品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卫法监发[2003]41号)16.《卫生部关于发布皮肤粘膜消毒剂中部分成分限量值规定的通知》(卫法监发[2003]214号)17.《卫生部法监司关于内窥镜消毒清洗机生产企业监管问题的复函》(卫法监食便函[2003]418号)18.《卫生部关于对<消毒管理办法>有关适用问题的复函》(卫政法函[2004]314号)19.《卫生部关于调整消毒产品监管和许可范围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08号)20.《健康相关产品国家卫生监督抽检规定》(卫监督发[2005]515号)21.《卫生部关于超越许可范围生产消毒产品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发[2007]235号)22.《卫生部关于口腔粘膜消毒产品监管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发[2008]206号)23.《卫生部关于次氯酸钠类消毒剂产品有效期等监管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函[2008]512号)24.《卫生部关于消毒产品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函[2009]21号)25.《卫生部关于次氯酸钠类消毒剂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函[2009]34号)26.《食品用消毒剂原料(成份)名单(2009版)》27.《取消以次氯酸钠为主要有效成分的消毒剂和以戊二醛为主要有效成分的消毒剂卫生行政许可》(卫生部公告[2010]8号)28.《消毒技术规范》29.《次氯酸钠类消毒液卫生质量技术规范》30.《戊二醛类消毒剂卫生质量技术规范》31.《漂白粉、漂粉精类消毒剂卫生质量技术规范(试行)》32.《生活饮用水消毒剂和消毒设备卫生安全评价规范》(卫法监[2005]336号)33.卫生部公告2004年第13号—取消《消毒管理办法》规定的对卫生用品的备案管理34.《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消毒产品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卫监督发[2015]90号)35.关于发布强制性卫生行业标准《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技术要求》的通告(国卫通〔2018〕18号)36.《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3号)37.国家卫健委办公厅关于部分消毒剂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紧急上市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函〔2020〕99号)38.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消毒产品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函〔2020〕658号)二、基本概念消毒产品:《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2009年版)和《消毒管理办法》规定:消毒产品是指纳入卫生部《消毒产品分类目录》中的产品。
广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广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09.09.30•【字号】穗卫疾[2009]35号•【施行日期】2009.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传染病防控正文广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穗卫疾〔2009〕35号)各区(县级市)卫生局,各有关医疗机构:现将《广州市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指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原《关于印发医院防疫工作规范和医院防疫工作规范的考核办法的通知》(穗卫防〔2000〕26号)同时废止。
二○○九年九月三十日广州市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指引(试行)目录第一部分传染病防制工作第二部分突发公共事件报告与管理工作第三部分免疫规划工作第四部分医疗机构感染预防与控制工作第五部分慢性病防治工作指引第六部分艾滋病性病防治工作第七部分结核病防治工作第八部分健康教育工作第九部分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第一部分传染病防制工作一、工作指引(一)传染病信息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1.组织机构与制度(1)医疗机构成立以院领导任组长的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小组,组长为疫情报告管理的责任人,保证正常开展工作。
(2)每所医疗机构设立预防保健组织和传染病管理检查员,履行《传染病防治法》及实施办法的有关职责。
(3)医疗机构预防保健科及有关科室有相对固定、熟悉业务的专(兼)职疫情管理人员,负责疫情报告、登记和管理工作,人员设置可参考感染科人员配备;医疗机构应配置专用电脑、电话、网络等必要设备并保证正常使用,以保证传染病信息网络直报工作顺利开展。
(4)建立传染病信息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相关制度。
①传染病信息网络直报制度:应包括电脑网络管理维护、传染病报告卡的收集、登记、审阅、查重、录入和报送工作流程、节假日值班制度以及保证网络直报工作正常运转等方面的规定。
卫生部关于下发职业性健康检查管理规定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下发职业性健康检查管理规定的通知(1997年10月29日卫监发〔1997〕第60号)《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发布两年来,各地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积极开展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
但由于职业性健康检查涉及面广,对不同职业人群的健康检查项目、检查周期和检查的具体要求需要作出明确的规定。
为此,我部制定了《职业性健康检查管理规定》,以便使职业性健康检查工作进一步规范化。
现将《职业性健康检查管理规定》发给你们,请各地遵照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反馈给我部卫生监督司。
附件:职业性健康检查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职业性健康检查管理,保障劳动者健康,根据《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41号部长令),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存在职业性有害因素的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从事职业性健康检查的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职业性健康检查系指对从事有职业危害或对健康有特殊要求的作业人员的健康状况所进行的医学检查。
第四条职业性健康检查工作由卫生部领导,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实行统一管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辖区的职业性健康检查工作。
第五条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职业性健康检查管理制度,对本单位的职业性健康检查工作负责。
第六条用人单位凡安排人员从事或接触有职业危害因素或对健康有特殊要求的作业时,必须对其进行上岗前的职业性健康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安排从事上述有关作业。
第七条用人单位必须对下列人员定期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一)从事或接触有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者;(二)从事对健康有特殊要求的作业者;(三)曾从事过粉尘作业的离岗者或退休者。
对曾从事过有害作业的职工离岗前或退休前必须进行健康检查。
第八条职业性健康检查的项目和检查的周期按本办法附表1的规定执行。
未作规定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第九条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患有禁忌症的人员从事所禁忌的作业。
对已发现受到职业性损害的人员,应及时安排治疗或将其调离原工作岗位。
感染性疾病门诊(肠道门诊)工作制度

感染性疾病门诊(肠道门诊)工作制度
Ⅰ 目的
持续提高护理质量,保障护理安全。
Ⅱ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感染性疾病门诊(肠道门诊)。
Ⅰ 制度
一、按照上级对肠道门诊工作规程的要求进行肠道传染病的管理,严格执行各项诊疗技术操作规程和消毒隔离技术。
二、肠道门诊的业务范围是以急性腹泻为主的各种疾病,包括霍乱、伤寒和副伤寒、痢疾、感染性腹泻、细菌性食物中毒等。
三、肠道门诊的工作人员应有高度的责任心,熟练掌握霍乱等腹泻疾病的临床表现、流行病学、诊断标准、抢救治疗以及疫情报告等有关专业知识,严格遵守消毒、隔离和职业卫生安全防护制度,符合法定传染病报告的病例,要按规定时限及时上报,如发现有疑似霍乱、伤寒和副伤寒及重症痢疾患者,应上报肠道门诊工作领导小组,组织会诊并上报有关部门,进行确诊。
凡确诊或疑似为霍乱、伤寒和副伤寒及重症痢疾患者,应加强隔离治疗。
对霍乱或者疑似
霍乱患者,要在使用抗菌药物以前,采集吐泻物及其污染物品,进行霍乱病原学检查。
四、做好腹泻患者的门诊登记,需抢救治疗及留院观察患者另做详细病历记录。
五、做好腹泻患者监测和统计工作,做到“逢泻必检,逢疫必报”。
六、对中、重型腹泻患者应在门诊积极抢救治疗或留院观察。
七、对漏报、瞒报、缓报疫情的,依法追究个人责任。
八、肠道门诊的工作人员要做好职业卫生安全防护,对腹泻患者的吐泻物及其污染的物品和场所要及时消毒,患者离开后进行规范的终末消毒处理。
IV 参考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主席令第十七号)
2.《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原卫生部令第41号)
3.《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WS/T 367-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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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1号)
《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已于2004年12月16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吴仪
二00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工作,有效控制传染病疫情,防止医疗机构内交叉感染,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
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当设立感染性疾病科,具体负责本医疗机构传染病的分诊工作,并对本医疗机构的传染病预检、分诊工作进行组织管理。
没有设立感染性疾病科的医疗机构应当设立传染病分诊点。
感染性疾病科和分诊点应当标识明确,相对独立,通风良好,流程合理,具有消毒隔离条件和必要的防护用品。
第三条医疗机构各科室的医师在接诊过程中,应当注意询问病人有关的流行病学史、职业史,结合病人的主诉、病史、症状和体征等对来诊的病人进行传染病的预检。
经预检为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应当将病人分诊至感染性疾病科或者分诊点就诊,同时对接诊处采取必要的消毒措施。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根据传染病的流行季节、周期和流行趋势做好特定传染病的预检、分诊工作。
医疗机构应当在接到卫生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布特定传染病预警信息后,或者按照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加强特定传染病的预检、分诊工作。
必要时,设立相对独立的针对特定传染病的预检处,引导就诊病人首先到预检处检诊,初步排除特定传染病后,再到相应的普通科室就诊。
第五条对呼吸道等特殊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医疗机构应当依法采取
隔离或者控制传播措施,并按照规定对病人的陪同人员和其他密切接触人员采取医学观察和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第六条医疗机构不具备传染病救治能力时,应当及时将病人转
诊到具备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诊疗,并将病历资料复印件转至相应的医疗机构。
第七条转诊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按照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使用专用车辆。
第八条感染性疾病科和分诊点应当采取标准防护措施,按照规范严格消毒,并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理医疗废物。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医务人员进行传染病防治知识的培训,培训应当包括传染病防治的法律、法规以及传染病流行动态、诊断、治疗、预防、职业暴露的预防和处理等内容。
从事传染病预检、分诊的医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认真执行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常规以及有关工作制度。
第十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预检分诊工作的监督管理,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应当依法查处。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