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31-2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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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法律法规一览表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法律法规一览表
1999.6.7
1999.6.7
5
第63号主席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996.3.17
1996.10.1
6
第16号主席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1989.4.4
1990.10.1
7
第37号主席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1986.4.21
1987.1.1
8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正当竞争法
1993.9.2
1993.12.1
1995.4.22
1995.10.1
90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1996.8.12
1996.10.1
91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1999.7.12
1999.7.12
92
第81号国务院令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1991.4.5
1991.4.5
93
劳部[1994]498号
未成年人特殊保护规定
1994.12.9
1993.11.3
82
劳安[1990]2号
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
1990.1.18
1990.1.18
83
第117号国务院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1993.7.6
1993.8.1
84
工伤认定办法
2003.9.23
2004.1.1
85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2003.9.23
2004.1.1
备注
125
第22号卫生部令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
2002.5.1
2002.5.1
126
第24号卫生部令

2024年度职业健康法律法规清单

2024年度职业健康法律法规清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 4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健康委员会令
第 4 号
5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 6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 健康委员会令 第 5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 健康委员会令第 6 号
7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
员资格管理办法
52 排风罩分类及技术条件
GB/T 16758-2008
53 职业安全卫生术语
GBT 15236-2008
54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4754-2017
55
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 计规范
GB50019-2015
56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 测报警器设计标准
GB/T50493-2019
57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JGJ/T67-2019
64 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 HG 20571-2014
65 山东省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 DB37/1922-2011
66
事故淋浴器及洗眼器通用设计规 定
Q/SH0700-2008
67 工业企业噪声测量规范
GBJ 122-1988
发布部门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最新修改日期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6/7/2
GBZ/T300.49-2017
31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第 22部分钠及其化合物
GBZ/T300.22-2017
32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第 112部分 甲酸和乙酸
GBZ/T300.112-2017
33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第 85部分 丁醇、戊醇和丙烯醇

项目管理-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手册上册第一部分 精品

项目管理-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手册上册第一部分 精品

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手册(试行)(上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天然气与管道分公司二〇〇九年七月前言竣工验收是全面考核和检查项目建设质量,总结项目建设经验,提高项目管理水平的重要环节,对促进建设项目及时投产,发挥投资效益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随着我国石油工业的发展,油气储运项目建设步入了高速发展的快车道。

西气东输、兰成渝、涩宁兰、忠武线、陕京二线、冀宁线、淮武线等管道的建成投产,初步形成了连接四大气区和主要消费市场的全国天然气管网,原油、成品油管网也初具规模。

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不断应用,使得管道设计和施工技术飞速发展,工程总承包、建管分开等项目管理模式的应用,促使项目管理向着现代化、专业化模式迈进。

为做好油气储运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根据国家及股份公司公司关于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要求,结合油气储运项目特点,天然气与管道分公司组织编制了《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手册》(以下简称“手册”)。

“手册”分上下两册,配套使用。

上册内容包括:1、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竣工验收的依据及条件、级别划分与组织程序、职责划分与工作内容、专项验收、项目文件编号原则、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文件编制等。

2、竣工资料内容、竣工验收有关文件汇编、计量单位。

下册内容包括:1、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资料表格的样表及使用说明。

中国石油天然气与管道分公司二〇〇九年七月目录1 总则 (1)2 术语 (1)3 竣工验收的依据及条件 (3)3.1 竣工验收的依据 (3)3.2 竣工验收的条件 (3)4 竣工验收的级别划分与组织程序 (5)4.1 竣工验收的级别划分 (5)4.2 竣工验收的组织程序 (5)5 竣工验收的职责划分与工作内容 (7)5.1 专业公司的职责和工作内容 (7)5.2 调控中心的职责和工作内容 (7)5.3 运行单位的职责和工作内容 (7)5.4 建设单位的职责和工作内容 (7)5.5 监理单位单位的职责和内容 (8)5.6 EPC总承包商的职责和工作内容 (9)5.7 勘察设计单位的职责和工作内容 (9)5.8 采购单位的职责和工作内容 (9)5.9 施工单位的职责和工作内容 (9)5.10 监造单位的职责和工作内容 (9)5.11 无损检测单位的职责和工作内容 (9)5.12 质量监督机构的职责和工作内容 (10)6 专项验收 (10)6.1 专项验收的内容 (10)6.2 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10)6.3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11)6.4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11)6.5 土地利用 (11)6.6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12)6.7 消防验收 (12)6.8 竣工决算审计 (12)6.9 建设项目档案验收 (13)7 项目文件编号原则 (13)7.1 项目文件编号组成 (13)7.2 编号结构 (13)8 竣工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 (15)8.1 竣工资料的收集 (15)8.2 竣工资料的整理与质量要求 (15)8.3 竣工资料的组卷 (21)8.4 竣工资料的移交 (26)8.5竣工验收文件内容提要及样式 (27)附件一:竣工资料的内容(参考) (79)附件二:竣工验收有关文件汇编1. 中国石油天然气与管道分公司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油气[20XX]140号) (95)2. 中国石油天然气与管道分公司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油气[20XX]140号) (101)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126)4.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 (135)5.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GB/T11822-2000) (137)6.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GB /T18894-20XX) (149)7.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国家档案局 DAT28-20XX) (163)8.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石油办字(〔20XX〕244号) (178)9.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档案工作规定(石油办字〔20XX〕243号) (198)10. 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工程)档案验收办法》的通知(国档发[1992]8号) (203)11. 国家档案局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文件材料归档办法》的通知(档发[20XX]4号) (205)12. 照片档案管理规范(修订) (GB/T11821-20XX) (211)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XX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 (224)14.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石油质字[20XX]137号 (235)15.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石油质字[2000]第140号) (240)16.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XX年国务院令第393号) (245)17. 安全评价通则(AQ8001-20XX) (255)18.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2001年国务院令第302号) (270)19.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事故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石油监字[20XX]152号) (274)20.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0号) (277)21.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20XX年卫生部令第21号) (288)22.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20XX年卫生部令第49号) (294)23.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规定》(卫监督发〔20XX〕375号) (299)24.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 (303)25.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2号) (314)26.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 (322)27.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XX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号) (327)28.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20XX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15号令) (332)29.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3号) (334)30.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2001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 (338)31.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办法(试行)(国家环境保护局环监〔1995〕355号) (342)3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XX年主席令第74号) (344)3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XX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第87号令) (355)3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2000年国务院第284号令) (368)3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主席令第49号) (375)36.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1993年国务院令第120号) (380)37.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XX年主席令第77号) (384)38.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主席令第28号) (394)39.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国务院令第256号) (406)40.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主席令第82号) (414)41.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主席令第3号) (423)42. 财政部关于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财政部财基字[1998]4号) (430)43. 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实施办法(国家审计署审投发[1996]346号) (436)44.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Q/SY21.11-2001内部审计规范) (438)45. 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档发[20XX]2号) (443)46.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18号令) (448)47.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水利部16号令) (453)48. 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30号) (455)49.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460)附件三:计量单位 (470)1 总则1.1 为规范中国石油天然气与管道分公司(以下简称专业公司)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明确相关方职责及工作程序,全面考核和检查项目建设质量,总结项目建设经验,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制定本手册。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1号)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请各地遵照执行。

部长陈敏章一九九三年三月二十六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护士管理,提高护理质量,保障医疗和护理安全,保护护士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护士系指按本办法规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并经过注册的护理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国家发展护理事业,促进护理学科的发展,加强护士队伍建设,重视和发挥护士在医疗、预防、保健和康复工作中的作用。

第四条护士的执业权利受法律保护。

护士的劳动受全社会的尊重。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护士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考试第六条凡申请护士执业者必须通过卫生部统一执业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

第七条获得高等医学院校护理专业专科以上毕业文凭者,以及获得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认免考资格的普通中等卫生(护士)学校护理专业毕业文凭者,可以免于护士执业考试。

获得其他普通中等卫生(护士)学校护理专业毕业文凭者,可以申请护士执业考试。

第八条护士执业考试每年举行一次。

第九条护士执业考试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条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以及护士执业考试合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

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由卫生部监督。

第三章注册第十二条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者,方可申请护士执业注册。

第十三条护士注册机关为执业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

第十四条申请首次护士注册必须填写《护士注册申请表》,缴纳注册费,并向注册机关缴验:(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二)身份证明;(三)健康检查证明;(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证明。

职业病危害评价的法律依据

职业病危害评价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五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影响作出评价,确定危害类别和职业病防护措施。

第十七条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评价应当客观、真实。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9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第六条国家对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实行分类管理。

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分为职业病危害轻微、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害严重三类。

(一)职业病危害轻微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二)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应当进行审核、竣工验收;(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除进行前项规定的卫生审核和竣工验收外,还应当进行设计阶段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的卫生审查。

第七条对存在或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实行专家审查制度。

卫生部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分别建立国家和省级专家库,专家库按职业卫生、辐射防护、卫生工程、检测检验等专业分类,并指定机构负责管理。

专家库专家应当熟悉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实践经验和建设项目评价相关的专业背景以及良好的职业道德。

专家参与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审查,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并对审查意见负责。

专家库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2012版)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2012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85号《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已于2012年3月19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陈竺二〇一二年六月七日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推进临床科学合理用血,保护血液资源,保障临床用血安全和医疗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临床用血管理,将其作为医疗质量管理的重要内容,完善组织建设,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制定并落实相关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管理工作。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五条卫生部成立临床用血专家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一)协助制订国家临床用血相关制度、技术规范和标准;(二)协助指导全国临床用血管理和质量评价工作,促进提高临床合理用血水平;(三)协助临床用血重大安全事件的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四)承担卫生部交办的有关临床用血管理的其他任务。

卫生部建立协调机制,做好临床用血管理工作,提高临床合理用血水平,保证输血治疗质量。

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省级临床用血质量控制中心,负责辖区内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的指导、评价和培训等工作。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组织管理,明确岗位职责,健全管理制度。

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为临床用血管理第一责任人。

第八条二级以上医院和妇幼保健院应当设立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负责本机构临床合理用血管理工作。

主任委员由院长或者分管医疗的副院长担任,成员由医务部门、输血科、麻醉科、开展输血治疗的主要临床科室、护理部门、手术室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医务、输血部门共同负责临床合理用血日常管理工作。

其他医疗机构应当设立临床用血管理工作组,并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卫生部第31号令)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卫生部第31号令)
??第十八条 技术评估工作采取资料审查和现场考核相结合的方法。
??资质审定技术评估工作现场考核的程序和内容为:
??(一)申请单位负责人介绍有关情况;
??(二)依据申请资料进行现场核查;
??(三)考核技术负责人及其他技术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操作能力;
??(四)抽查原始工作记录、报告和总结;
??(五)必要的盲样检测。
??第二十七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发生下列情况时,应当向原认证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并在全国性报刊上公告。
?(一)分立或者合并;
??(二)停业、破产或者其他原因中止业务;
??(三)法定代表人变更。
??第二十八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证书》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或者出借。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证书》遗失的,应当及时申明,并向原认证机关申请补发。
??
??填表日期:
??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制
??
??
??
??填 写说 明
??
??1、本申请表由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的机构填写后报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
??2、填写时,文字要简练,不得涂改,空格处以“无”字填写,并用A4纸打印。
??3、单位名称、地址等项目要填写全称,勿用简称。
??d.主要技术人员名单;
??e.实验室有关资料;
??f.相关仪器设备清单;
??g.曾经完成的相关工作总结报告等;
??7、本申请表一式二份。
??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表(首页样式)
??
??单位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9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9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90号)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年(卷),期】2013(000)012
【摘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已于2012年11月6日经卫生部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白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部长陈竺2013年1月22日【总页数】17页(P22-38)
【作者】无
【作者单位】不详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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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56号) [J], 无
5.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新闻出版总署令(第23号)——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J],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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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9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6月15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高强二○○六年七月二十七日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是指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

第三条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是指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

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因素包括下列内容:(一)《高毒物品目录》所列化学因素;(二)石棉纤维粉尘、含游离二氧化硅10%以上粉尘;(三)放射性因素:核设施、辐照加工设备、加速器、放射治疗装置、工业探伤机、油田测井装置、甲级开放型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场所和放射性物质贮存库等装置或场所;(四)卫生部规定的其他应列入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范围的。

第四条建设项目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实行分级管理。

卫生部负责下列建设项目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一)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总投资在50亿人民币以上的建设项目;(二)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其他建设项目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五条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下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有关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第六条国家对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实行分类管理。

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分为职业病危害轻微、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害严重三类。

(一)职业病危害轻微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二)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应当进行审核、竣工验收;(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除进行前项规定的卫生审核和竣工验收外,还应当进行设计阶段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的卫生审查。

第七条对存在或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实行专家审查制度。

卫生部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分别建立国家和省级专家库,专家库按职业卫生、辐射防护、卫生工程、检测检验等专业分类,并指定机构负责管理。

专家库专家应当熟悉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实践经验和建设项目评价相关的专业背景以及良好的职业道德。

专家参与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审查,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并对审查意见负责。

专家库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八条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应当由依法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由卫生部负责备案、审核、审查和验收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应当由取得甲级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第九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据建设项目的可行性论证报告或设计文件,按照职业卫生有关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出具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当公正、客观。

评价报告的形式根据建设项目规模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复杂程度确定。

投资规模较大、职业病危害因素复杂的应当编制评价报告书,其它项目可编制评价报告表。

评价报告规范另行颁布。

第十条职业卫生服务机构应当根据建设项目是否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工作场所可能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毒理学特征、浓度(强度)、潜在危险性、接触人数、频度、时间、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发生职业病的危(风)险程度等进行综合分析后,对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进行分类。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的分类标准另行规定。

第十一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组织5名以上专家,对评价报告进行技术审查。

审查专家应当具有与所评价的建设项目相关的专业背景,一般由相关专业的专家和相关行业专家组成,其中从专家库抽取的专家数不少于参加审查专家总数的3/5。

卫生部审批的项目,从国家专家库抽取专家。

审查专家实行回避制度,参加评价报告编制、审核人员不得作为审查专家。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如实、客观地记录专家审查意见。

审查意见应当由专家组全体人员签字。

专家审查意见、意见采纳情况及审查专家名单应当作为评价报告的附件。

对建设项目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必要时可以指派人员参加审查会并监督审查过程。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其作出的评价报告负责。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专篇编制规范》编写职业卫生专篇,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完成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后,应当按规定填写《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申请书》,向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需要进行可行性论证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提出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卫生审核或备案。

第十四条卫生行政部门收到《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申请书》和有关资料后,属于审核管理的项目,应当对申请资料是否齐全进行核对,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或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

属于备案管理的项目,应当对申请资料完整性和合法性进行核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出具备案通知书。

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

第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审核,审核的内容包括: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服务范围,评价报告的规范性,技术审查专家组成及审查意见处理情况等。

卫生行政部门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同意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不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或备案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或备案后,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防护设施等发生变更时,应当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卫生审核或备案。

第十八条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在初步设计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对该项目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第十九条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审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申请,填写《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并按规定提交申报材料。

中、高能加速器、进口放射治疗装置、γ辐照加工装置等大型辐射装置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卫生部指定的放射防护技术机构出具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技术审查意见。

第二十条卫生行政部门收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和有关资料后,应当对申请资料是否齐全进行核对,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或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

第二十一条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指定机构或组织专家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进行技术审查,并根据技术审查结论进行行政审查。

审查同意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不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不得施工。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前,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应当尽可能由原编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技术机构承担。

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在试运行期间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并在试运行12个月内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第二十四条职业病危害轻微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报原预评价备案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卫生行政部门收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和有关资料后,应当对申请资料是否齐全、程序是否合法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进行备案,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

第二十五条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审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填写《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并按规定提交申报材料。

中、高能加速器、进口放射治疗装置、γ辐照加工装置等大型辐射装置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卫生部指定的放射防护技术机构出具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

第二十六条卫生行政部门收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和有关资料后,应当对申请资料是否齐全进行核对,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或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

第二十七条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指定机构或组织专家对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技术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进行现场验收。

通过验收的,应当在现场验收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未通过的,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八条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同步进行卫生验收。

第二十九条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未经卫生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使用。

第三十条在建设项目卫生评价、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或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提供有关资料。

对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中涉及技术秘密的,卫生行政部门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一)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开工的;(二)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施工的;(四)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未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第三十二条卫生行政部门及其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建设项目,发给建设项目有关证明文件或者予以批准,并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其他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的,依据《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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