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新刑事诉讼法关于审判监督的规定及其贯彻
工作研究: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进行法律监督的重点、难点及对策

工作研究: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进行法律监督的重点、难点及对策依照我国宪法的规定,检察机关是唯一的专门法律监督机关。
法律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神圣职能,诉讼监督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重要内容,是维护司法公正,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对刑事诉讼进行法律监督在检察机关的职责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对刑事诉讼进行法律监督工作开展的是否顺利,直接影响到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完成。
因而,找出对刑事诉讼进行法律监督中的重点、难点及解决的对策对提高刑事诉讼法律监督水平是一项相当迫切的任务,本文试就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进行法律监督的相关问题作初步的探讨。
一、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进行法律监督的内容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对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活动进行监督,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进行法律监督主要是通过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的方式。
二是对人民法院的审判进行法律监督,它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第一是对审判活动进行监督;第二是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进行监督,其方式是提起抗诉;三是对执行活动进行法律监督,具体表现为对交付执行、收押、监管、释放、保外就医、监外执行等管理活动进行监督。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将刑事诉讼监督分为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刑事判决、裁定监督和执行监督。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刑事赔偿程序,规定最终的赔偿决定由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
刑事赔偿程序作为刑事诉讼程序的延续,有必要将刑事赔偿程序纳入刑事诉讼监督之中。
因此,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刑事诉讼法律监督涵盖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执行监督和刑事赔偿监督。
二、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中存在的问题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也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得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检察机关的社会普知度仍然不高。
检察机关被宪法定位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但对这一点,实践中却并不为全体公民所知晓。
浅议检察机关刑事诉讼监督

浅议检察机关刑事诉讼监督[摘要]法律监督是我国检察制度的根本属性和理论基础,具有法定性、权威性和专门性。
实践中,检察监督基本局限在诉讼领域。
与民行诉讼监督相比,立法机关对刑事诉讼监督更加重视,法律规定也相对较完善,但仍存在法律规定过于原则和宽泛,程序缺乏可操作性,措施缺乏强制性等问题。
文章针对目前刑事诉讼监督面临的现实问题并结合新刑诉法的修改,浅谈如何完善检察机关刑事诉讼监督。
[关键词]刑事诉讼;检察监督;司法公正一、刑事诉讼监督的内涵和立法规定所谓刑事诉讼监督,是检察机关对参与刑事诉讼的侦查(含自侦部门)、审判、执行等机关以及律师和其它诉讼参与人的活动进行调查,对其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判定,从而支持、反对并提出纠正意见或者抗诉等检察业务活动。
刑事诉讼监督是一种刑事诉讼司法救济程序,当出现刑事诉讼活动可能造成司法不公时,检察机关将依法提供司法救济。
因此刑事诉讼监督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刑事诉讼活动正确合法地进行,保障刑事案件当事人的正当权利,防止司法腐败,维护司法公正,确保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将刑事诉讼监督分为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刑事裁判监督和执行监督。
其中审判监督是程序性监督;刑事裁判监督是对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的监督,是实体性监督,这两项监督也可统称为审判监督。
长期以来,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活动监督问题备受人们关注。
新刑诉法在司法实践基础上,为强化法律监督,进一步完善了监督内容,增加了相关规定。
如:首次建立了对各种违法侦查行为的投诉处理机制;检察机关排除非法证据的环节;简易程序派员出庭;对暂予监外执行以及减刑、假释的监督等。
新《刑事诉讼法》相对1996《刑事诉讼法》加大了立法容量,填补了很多缺失,扫除了部分监督盲点,将一些游离于法律监督之外的诉讼行为纳入监督视野。
但考虑到司法实践,诉讼监督工作仍面临一定的挑战。
如对被监督机关的监督措施缺乏强制性,只有建议权,没有命令权,监督刚性不足;监督程序过于原则,不易操作。
新《刑事诉讼法》主要修改内容全面分析

新《刑事诉讼法》主要修改内容解读2012年3月14日,《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获得人大通过。
这部施行了16年的刑诉法,完成了第二次“大修”,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在指导思想方面把握了以下几点:一是坚持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循序渐进地推进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
二是坚持统筹处理好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
三是坚持着力解决在惩治犯罪与维护司法公正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本次刑诉法修改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落实中央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要求,适应新形势下惩罚犯罪与保护人民的需要,着力解决当前司法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符合我国国情和司法实际,有很多亮点和创新之处,是一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事司法制度的重大发展和健全完善。
这次修改内容很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贯彻“尊重和保障人权”宪法原则本次刑诉法修改一个最突出的亮点,就是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刑事诉讼法总则,并在多项具体规定和制度完善中加以贯彻和体现。
这是宪法有规定以来,我国部门法第一次有了人权规定。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国宪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原则,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
刑事诉讼法是规范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法律。
刑事诉讼活动是国家追究犯罪、惩罚犯罪的活动,其诉讼过程与诉讼结果均与公民的人身自由、财产权利等基本权利息息相关。
此次修改刑事诉讼法,坚持统筹处理好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既要有利于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又要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证公民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
为此,本次刑诉法修改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事诉讼法总则第2条,既有利于彰显我国司法制度的社会主义性质,也有利于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更好地遵循和贯彻这一宪法原则。
本次刑诉法修改在很多具体诉讼制度和程序规定中都注意体现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
例如,在完善证据制度中,明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确立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在完善强制措施制度中,完善了逮捕条件和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程序,强调检察机关在批准逮捕后对羁押必要性的审查,严格限制采取强制措施后不通知家属的例外规定;在完善辩护制度中,明确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可以委托辩护人,完善辩护律师会见和阅卷的程序,扩大法律援助的适用范围;在完善侦查程序中,完善了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规定,强化对侦查活动的监督;在完善审判程序中,明确第二审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范围,完善上诉不加刑原则,规范发回重审制度;在完善执行程序中,增加社区矫正的规定;在增设的特别程序中,设置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和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等等。
什么是刑事审判监督程序,再审与二审有哪些不同

什么是刑事审判监督程序,再审与⼆审有哪些不同我国建⽴有严格的刑事审判监督程序,那么什么是刑事审判监督程序,再审与⼆审有哪些不同,关于什么是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下⾯,为店铺⼩编整理了关于什么是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法律知识,供⼤家学习参考。
什么是刑事审判监督程序,再审与⼆审有哪些不同⼀、什么是刑事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称再审程序,是指⼈民法院对已经发⽣法律效⼒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再次审理的程序。
⽽只是对发⽣法律效⼒的违反法律、法规的判决、裁定,确实需要再审时所适⽤的⼀种特殊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有如下特点:(1)审判监督程序是⼈民法院进⾏审判监督的⼀种⽅式。
(2)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理由具有法定性。
引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法定原因是⼈民法院已经⽣效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并且应经法定部门审查决定。
(3)根据审判实践,只经过第⼀审法院审结的案件,⽆论是⾃⾏再审或指令再审,都适⽤第⼀审程序,作出的判决、裁定,当事⼈可以上诉。
⼆、再审与⼆审有哪些不同(1)提起的主体不同。
第⼆审程序提起的主体是第⼀审程序中的当事⼈,⽽再审提起的主体是原审⼈民法院的院长、上级⼈民法院、最⾼⼈民法院和⼈民检察院。
(2)审理的对象不同。
第⼆审程序的审理对象是第⼀审⼈民法院作出的尚未发⽣法律效⼒的判决、裁定;⽽再审程序的审理对象是⼈民法院已发⽣法律效⼒的判决、裁定,既可以是⼀审法院的判决、裁定,也可以是⼆审法院的判决、裁定。
(3)提起的理由不同。
第⼆审程序的提起,只要上诉⼈主观上认为第⼀审判决、裁定有错误,就可以提起上诉;⽽再审的提起,是⼈民法院院长、⼈民检察院、上级⼈民法院发现已经⽣效的判决、裁定,违反法律的规定,确有错误,⽅可决定是否开始再审程序。
(4)提起的时间不同。
第⼆审是第⼀审的继续,上诉期限有⼀定的限制。
当事⼈对第⼀审不服的向上⼀级⼈民法院提起上诉的期限为15⽇;当事⼈对第⼀审的裁定不服的,向上⼀级⼈民法院提起上诉期限为10⽇。
公诉环节刑事审判监督存在的问题和完善措施

陈 升华
( 山县人 民检 察 院 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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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 ・ 山 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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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编 号 : 2 7 9 (0 2 — 0 — 3 17 - 84 2 1 6 2 6 0 6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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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 对 刑 事 诉讼 实 行 法 律 监 督 。根据 这 一 规 定 , 个 刑 事 诉 整
1检 察机 关刑事 审判监 督权 的法 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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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进行审判监督 的相关法律规定 。由于检察机关长期 以 来对刑事 自诉案件的审判监督 问题存 在误区 ,认为刑事 自 诉案件是法院管辖的案件 , 在诉讼程序 上不经过检 察院 , 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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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控申检察工作如何应对新刑诉法的规定

浅谈控申检察工作如何应对新刑诉法的规定[摘要]新《刑事诉讼法》是我国法制建设的一大进步,但任何法律的实施,都有可能对公民、执法者以及执法机关的法律意识、执法理念带来影响和冲击。
基于此,结合司法实践,新《刑事诉讼法》在短期内可能对控申工作带来以下几方面的挑战:[关键词]检察工作;刑事诉讼;法制建设;控告申诉2012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的决定》,该修正案吸收了律师法及其他司法解释的很多内容,是《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第二次重大修改,也是我国司法体制改革成果的重要体现。
加强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的监督是本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的一大特征,贯穿始终,但在赋予检察机关更全面监督权的同时,也给检察机关执法办案提出更高的要求。
控申检察部门作为检察机关行使诉讼监督职能的重要业务部门之一,需要尽早研究和适应《刑事诉讼法》修改给控申工作带来的新的任务和挑战,从思想、组织、工作上为新刑事诉讼法的贯彻实施做好充分准备。
一、对证据的要求更加严格,办案风险加大,容易引起更多的涉检信访案件处理信访案件是控申部门一项重要工作,信访人法律意识淡薄是很多信访案件的重要原因。
表现之一是因当事人缺乏“证据意识”、“程序意识”而形成的信访,如当检察机关以证据不足为由对嫌疑人做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时,被害人由于缺乏专业知识,不能理解何为“证据不足”,往往无法抑制愤怒的情绪而不断信访。
新《刑事诉讼法》更加注重刑事诉讼证据的合法性和程序的规范性,建立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
鉴于当前侦查手段和技术的限制以及部分侦查人员观念问题,过分依靠口供的侦查模式没有得到扭转,非法证据排除制度贯彻以后,难免会出现更多的因证据问题而不立案、不逮捕、不起诉案件,可能会导致相关信访案件的增多,控申部门的信访压力将不断加大。
新刑事诉讼法还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被迫自证其罪的权利,完善了逮捕条件和审查批准逮捕的程序,调整了监视居住在强制措施体系中的地位,建立了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等,这些立法都会增加不立案、不逮捕、不起诉的案件量,而这些案件很容易引发信访。
刍议检察机关刑事审判监督制度

判法律监督仍未形成体系 。且 由于 审判权过 于集 中,容易滋生司法腐败 ,这也使得 审判监 督的作用 更为突
出 。故我们试图对检察机关刑事审判监 督的各项具体制度 加 以整合 ,以期形成体系 ,从而探 讨如何进 ~步 完善我国刑事审判监督制度 。 二、检察机关刑事审判监督制度概述 ( )检察机关刑事审判监督制度 的涵义 一 检察机关刑事审判监督制度 即人 民检 察院对刑 事审判的专 门法律监督 , 其是指人 民检 察院依照 法定的 职权和程序 ,对人 民法 院的刑事审判活动 是否合法 和所作的判决 、裁定是否 正确所进行 的专门法 律监督。 具体包括刑事审判活动监督 、 诉程 序抗诉法律监督 、 上 审判监 督程 序抗诉法律监督 以及死刑复核程序监督 。 检察机关刑事审判监督 的 目的是确保 人民法院统一正确行使审判权 、严格依法办事 、防止审判权滥用
( )抗诉几乎成为人民检 察院审判监督 的唯一途径 三 随着我 国 《 刑事诉讼法》对控诉职 能的加强 ,检察机关 的精力集 中于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进行对 抗, 无暇对审判活动给予充分的注意。同时,有些地方检察机关担心监督不准 ,僵化与审判机关的关系而不利 于达到公诉 目的 ,因而不敢理直气壮地开展对刑事 审判活动 的监督 。由此 ,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 关在 监 督形式上单一化,抗诉几乎成为唯一 的监 督手段 ,而其他监督途径则流于形式 。 四、完善我国检察机关刑事审判监督制度 依照我国 《 刑事诉讼法》规 定,刑事审判程序包括四类程序 ,即第一审程序 、第 二审程序 、再审程序 及死刑复核程序。其 中,死刑 复核程序是专 门针对判处死刑案件的特殊审判程序 ,我们姑且将 其称 为特殊 审判程序 。与此相对,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及 再审程序 则是针对一般刑 事案件 的审判程序 ,故我们将 其称为一般审判程序 。由此 ,刑事审判监督可 以分为一般审判监督和特殊审判监督。 对于一般审判监 督,我 国立法及司法实践 中业 已存在各种监督形式。而对于特 殊审判 监督,我 国 目前
在新刑诉法视角下侦查监督权的理解和司法适用范围

国人大五次通过了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将在今年的1月1日起施行,《刑事诉讼制度和诉讼制度改革和完善,新的《刑事及“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纳入其规人权的尊重,新的《刑事诉讼法》对于惩权,深化我国的司法体制改革,全面的实意义。
《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使得当前我2012年执行等提出完整的书面意见,增设了对实施暴力行为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保证了医疗程度的准确适用,维护了申请人的合法利益,此外,新的《刑事诉讼法》也完善健全了医疗程序中法律救济和法律援助程序。
新的《刑事诉讼法》要求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在办案的过程中,要将保证和尊重人员提升到与惩罚罪犯同样重要的地位,提高响应法规的可操作性,突出了对社会主义公平主义、法制理念等条款的落实,将保障诉讼人的知情权、诉讼权、申诉权等落实到实处,突出了“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之一基本的诉讼规律,将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申请变更为强制措施,明确了被告人、范围嫌疑人行使该权利的具体程序,并制定了专门的程序对特殊的行使诉讼活动和诉讼案件作出完善的规定,如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犯罪的和解程序、犯罪程序等作出了强制的规定,突出了对人权的保障。
与此同时,新的《刑事诉讼法》也加强了对犯罪嫌疑人传达诉讼法中的相关知识,保障案件的经办人可以在第一时间内掌握案件的具体情况,并将对案件的预防和化解在第一时间来贯彻实施。
(二)新《刑事诉讼法》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司法政策宽严相济的司法政策是当前形势下党中央推出的一项我国基本刑事政策,“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可以有效的减少犯罪,化解我国现阶段的社会矛盾,达到维护社会稳定的目标。
新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了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必要审查程序,也规定了一些特别公诉案件的审判以及和解程序,同时,增加了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诉讼程序,缺乏法律的执行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性。
(三)新《刑事诉讼法》对逮捕条件做了相应的更改新的《刑事诉讼法》明确了逮捕过程中存在的危险性,将逮捕的社会危险性的范围进行了明确的规划,同时,在2001年《关于依法适用逮捕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的基础之上,对有必要逮捕的含义做了详细的解释,将社会危险性的内容和范围进一步的细化,规定逮捕中社会危险性的内容包括几个方面:有可能实施新犯罪的情况;危害到公共安全以及国家安全的情况;伪造和毁灭证据、干扰证人的情况;对举报人、被害人实施报复打击的情况;妄图逃跑、自杀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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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检察机关能够通过量刑建议制度 的施行进一步拓宽诉讼监督 2 Q 1 2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五章审判监督程序部分,修改 的途径 , 对法 官 的量刑 自由裁 量权 也起 至 U 事 前监 督和 预 防作用 。 了两 条 、新 增 了两 条 ,总共 用 四条 对 1 9 9 6 年 刑 事诉 讼 法规 定 的 目前 ,刑事审判监督工作 中存在的问题可 以归结 为:由公 刑 事 审判 监 督 程 序 作 了一 定 程度 的细 化 与修 正 。在刑 事 诉 讼 中 诉 部 门 承 担刑 事 审 判监 督 职 能 ,从 而 导 致检 察 机 关行 使 刑 事 审 负 责对 刑 事 案 件 的 检察 、批 准逮 捕 、对 检 察 机关 直接 受 理 的案 判 监督 职 宜 甚 时 常表 现 出 “ 缺位 ” 、 ‘ 错位 ” 、 “ 不 到位 ”和 “ 一 件的侦查和提起公诉 ,并且对刑事诉讼的全过程 ,尤其是案件 阵风 ” 等 问题 。究 其原 因 ,一是 机 构 设 置 上 的 “ 缺 位 ” 问题 。 的 审 判结 果 享 有 法 律监 督 权 。然 而 ,随着 我 国刑 事 司法 体 制 的 二是职责角色上的 ‘ 错位” 问题 。 公诉部门 “ 一身任二职” 的现实, 改 革 与 发展 ,检察 机 关 的法 律监 督 职 能 在刑 事 诉 讼 活 动 中越 来 尤其是公诉人作为 同一主体 同时行使两种诉讼职能 ,让公诉人 越暴 露 出其 理想 与现 实 的巨大 冲突 。 在 法 庭 上 既承 担 公 诉 职责 又 承 担 法律 监 督 职 责 。三 是 职能 履 行 上的 “ 不 到位 ’ ’问题 。目前 的刑事审判监督采用的是事后监督 对刑事 审判 监督 的理解 第2 4 2条对 1 9 9 6 年 刑 事诉 讼 法规 定 的 当事 人 申诉 应 当再 审 的方式。这些监督检查活动具有 “ 运动式”的特征 ,很容易形 的 四种情形作了进一步的细化与修正。总体来看 ,新法对 旧法 成 “ 来时一阵风,去时了无踪”的现象。
一
其次, 新增据 以 定罪量刑的证据 【 I 依法应当予以排除的 导
一、Leabharlann 有 三 处 变动 ,一 处 细化 再 审 事 由 ,两 处 新 增再 审事 由。首 先 ,
一
三、新时期我国刑事南判监督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处细化,即修正案对 旧法第 ( 一) 项 ( ‘ 有新 的证据证 明原判决、 在新刑诉法已有明确规定的立法基础上, 检察机关应进一 裁定认定 的事实确有错误 的’ 作 了进一步限制 ,即除了具备上 步细化量刑建议制度 , 笔者提 出以下建议 : 述条件外,还必须满足 “ 可能影 响定罪量刑的”的要求。该处 1 . 加 强对审判权的监督 ,完善及充 实检察监督权 变 动并 不是 可有 可无 的语 词 的增删 , 而 是严 格 限制再 审 的启动 , 审判独立是司法独立的前提 , 是司法文 明发展的必然选择。 缩小再 审案件 的范围。 “ 有新 的证据证明原判决 、裁定认定的 我 国的法制文 明发展较 晚,司法文 明建设仍处 于不断发展 的阶 事 实 确有 错 误 ” 的情 形 较 为 宽泛 ,其 中 既包 括 了 可 能影 响 定 罪 段 。在这样 的前提下,我 国要实现审判独立,必然要加强对审 量刑的情形 ,也包括了对于案件 的定罪量刑没有丝毫影 响的情 判 的监督力度 。通过刑法审判监督制度的建立,对审判权进行 况。对案件的定罪量刑没有影响的错误 ,一般而言 ,属于较小 定的限制, 确保审判 的规范, 防止审判权的 “ 法律独裁 ” 形成 。 的错误 ,可以通过其他的途径予以解决;即使不能够予以解决 , 现行法律法规应与新刑诉法 配套 ,高检 、高法等部 门应出 从维护判决既判力 ,限制 幂审程序 的启动的角度而言,对于不 台相栗司法解释,实现量刑建议制度的规范化、统一化。加强 影 响 案 件 的定 罪 量 刑 的错 误 与 判 决 既判 力 的维 护 而 言 ,没 有 启 对 审判权的控 制,蔓从充实检查监督权 ,完善监督制度做起 。 动 再 审程 序 予 以 纠 正 的迫 切 需要 。因 而对 此 种 情 形不 予 再 审 是 检 察 机 关 夹在 公 安 机关 和法 院之 间 ,既 无 有效 的执 行 力 ,又 无 再审程序的纠错与维护判决既判力之 间衡平的结果 ,有益于社 强硬的审判权,其监督职能得不到保证, 无法完全发挥其应有 会关系的稳定 ,也避免 了司法资源的浪费。所 以,新法对原法 的作用。在这种情况下 ,就要提高诉讼的力度,既要执着于抗 规定所作 的进一步限制考虑到了两种利益的需要 ,实现 了两者 诉数量 ,叉耍重视抗诉过程中检察机关所发挥的作用 。 之 间的 一种 相对衡 平 ,是 一种 进步 。 2 . 改进刑 事审判监督的运行 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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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在 新 形势 下 ,检察 机 关 应 认 真 研 究 刑事 审判 监 督 刑建 议缺乏 高位 阶的法 律规定 ,依据不 足 。 工 作 中存在 的疑 点、难 点 、重 点等 问题 ,积 极 探 索 刑 事 审判 监 新刑诉法第 l 9 3 条 规定 “ 法 庭 审 理 过 程 中 ,对 于定 罪 、 督 工作 的新机 制 、 新路 径 , 不 断推进 刑事 审判 监督 工作 科 学发展 。 量刑有关 的事实 、证据都应当进行调查、辩论。”该规定明确 关键 词 :审判监 督 ;检察 机 关 ;完善 赋予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 , 对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作出原则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