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刑事诉讼中的监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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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刑罚执行监督的基本原则

浅析刑罚执行监督的基本原则

防线 , 刑罚 执 行 监 督 的实 现离 不 开基 本 原则 的 指 引 , 到罪 犯是 否切 实 受 罚 、 罚 能 否 准 确 施 行 、 罚 目的 刑 刑
其 具体 可操 作性 。另 外 , 刑罚 执 行 机关 的执 法过 程 本 身 刑事 司法 程 序 的最 后 环 节 , 承 担 着 监 督 罪 犯 的 改 教 刑 不合 法 , 随 意 扩 张 与 滥 用 刑 罚 执 行 权 , 使 刑 法 调 造 、 育 和惩 治 的 任 务 , 罚 执 行 监 督 基 本 原 则 的 构 或 将 整失 去应 有 的法 律 价值 与作 用 , 也会 严 重 阻碍 民主 法 建与 完善 直接 关 系 到 刑 事 司法 终 极 目标 的实 现 。长 我 起 制建设 的顺 利 进 行 _ 。 刑 罚 执 行作 为 国 家 刑 事 司 法 期 以来 , 国刑 事 司 法 活 动 过 程 中只 重 视 侦 查 、 诉 2 J
关 键 词 : 罚 ; 刑 罚执 行权 ; 执 行 监 督 刑 中图 分 类 号 : 1 D 95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 编 号 : 6 2— 29 2 1 )2— 00— 4 17 6 1 (0 2 0 0 7 0
刑 罚执 行 监 督 主要 指 检察 机 关 对 刑 罚执 行 机 关 法律制 度 的 支 撑 , 之 , 仰 赖 于立 法 的 完 善 。刑 罚 总 需 实施法 院 已产生 法 律效 力 的刑 事 判 决 、 定 活 动 进行 执 行监 督 的基 本 原 则 直 接 指 导 着 刑 罚 执 行 监 督 的力 裁
检 察机关监督 职能的具体体现 。确立刑罚执行监督基本原则具有必要性 , 刑罚执行监督基本原则 的构建 与完善
直接关 系到罪犯 是否 切实受罚 、 刑罚能否准确施行 、 刑罚 目的是否全面落实。应设 置人权保 障原 则 、 依法 监督原

论刑事诉讼法律监督的范围、程序以及存在需解决的问题

论刑事诉讼法律监督的范围、程序以及存在需解决的问题

论刑事诉讼法律监督的范围、程序以及存在需解决的问题刑事诉讼法第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在我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有权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在刑事诉讼中,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法院的审判和执行机关的执行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这种监督贯穿于刑事诉讼活动的始终。

刑事诉讼法律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能,是检察机关的基本性质和根本职能。

刑事诉讼法律监督作为刑事诉讼法的重要内容,对于实现刑事诉讼法的任务具有重要作用。

刑事诉讼法律监督是正确应用刑事诉讼法,实现刑法打击犯罪,保护公民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的必要保证。

1 刑事诉讼法律监督的内容1.1立案、侦查监督。

在立案阶段,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有权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工作中,如果发现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公安机关应当将纠正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在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所必需的证据材料。

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补充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这是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进行监督的最后一关。

1.2审判监督。

人民检察院在代表国家提起公诉的同时,监督法庭审理活动。

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人民检察院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

刑诉试卷(二)

刑诉试卷(二)

广东海洋大学 —— 学年第 学期 《刑事诉讼法学》课程试题 课程号: 2000068 □ 考试 □ A 卷 □ 闭卷 □ 考查 □ B 卷 □ 开卷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0.5分,共10分)。

1.A 县公安局在对陈某的盗窃案侦查终结时发现陈某另有杀人嫌疑,但此时对陈某的侦查羁押期限已届满。

鉴于需对该杀人案进行侦查,公安局决定对陈某继续羁押,并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此时公安局应如何履行法律手续?( ) A .报经人民检察院批准 B .报人民检察院备案 C .不必告知人民检察院 D .报上级公安机关批准 2..故意伤害案由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给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某甲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除处罚,就决定不起诉。

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 .被害人可在7日内向该检察院申请复议 B .被害人可在7日内向上级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C .被害人必须等候检察院作出维持不起诉的决定书后,才起诉 D .被害人可直接提起诉讼 3.因抢劫何某而被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夏某为孟某的辩护人,周某为何某的诉讼代理人。

在开庭审理中,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完起诉书后,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陈述的是( )。

A .孟某本人 B .孟某与何某C .孟某与夏某D .何某与周某4..犯罪嫌疑人乙的委托,担任其辩护人。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甲欲申请新的证人到庭。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甲必须在何时提出申请?( )班级:姓名: 学号:试题共页加白纸张密封线GDOU-B-11-302A.判决宣告前B.合议庭评议前C.法庭审理过程中D.开庭前5.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下列人员中,可以不经甲同意而对判决提起上诉的有( )A.甲的父母B.甲委托的辩护律师C.甲的法定代理人D.甲的近亲属6.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生效的强奸案的判决,认为在认定事实上确有错误。

此时,应如何处理? ()A.交由原合议庭重新审理B.由院长指派审判员另行组成合议庭重新再理C.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D.必须会同同级人民检察院共同处理7.下述各项中,不能够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是哪一个?()A.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B.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C.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D.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8.有四名罪犯杨某、谢某、张某、李某,他们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拘役、有期徒刑5年和死刑缓期2年执行。

第五章 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第五章 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法律依据:
《刑诉法》第6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
事诉讼......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
绳....
16

以事实为根据,就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 以法律为准绳,就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应该在查明案件事实 的基础上,以法律为尺度来衡量案件的具体事实和情节,
按照法律的规定对案件作出正确处理,不能凭着一己好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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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节 检察机关依法对刑事 诉讼进行法 律监督
法律依据及主要内容: 《宪法》第129条、《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 1条、第5条、《刑诉法》第8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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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例

2001年3月,河北省张家口市检察院在审查该市 公安局提请批准逮捕的郑某非法经营一案时,发 现郑某将按计划调拨给内蒙古自治区价值35万元 的卷烟截留在张家口批发倒卖,严重扰乱了市场 经济秩序。检察人员就这一事件展开了调查,结 果令人触目惊心:该市卷烟市场中无证经营、无 证运输、明零暗批、地方卷烟倒流等问题十分严 重,地下非法交易活动的数量、金额占该市卷烟 市场的50%以上,造成国家税收大量流失。为此, 检察院分别向公安局、烟草专卖局发出打击卷烟 非法经营犯罪和加强市场综合治理的建议,同时 报送张家口市委、市政府。

院没有侦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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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原则

一、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3条第2款:“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 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 律的有关规定。”

二、基本含义: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活 动是,必须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 2、严重违反法律程序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后 果。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刑诉法第227条)/非法证据 排除(刑诉法第54条)

刑事诉讼有哪些原则

刑事诉讼有哪些原则

刑事诉讼有哪些原则我们知道刑事诉讼原则是知道刑事诉讼活动的指导思想,刑事诉讼的每⼀个阶段和环节都必须遵守的原则。

刑事诉讼原则在法律中有明确的规定。

下⾯店铺⼩编为您⼀⼀解答。

侦查、检察、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使第3条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

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民检察院负责。

审判由⼈民法院负责。

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都⽆权⾏使这些权⼒。

这⼀规定确定了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使的基本原则。

具体说来,这⼀原则包括以下基本内容:1.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是国家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专属性,只能由公安机关、⼈民检察院、⼈民法院等专门机关依法⾏使。

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都不得⾏使。

当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条和第225条的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对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可以依法⾏使公安机关所享有的侦查、拘留、预审和执⾏逮捕的权⼒;监狱对于监狱内发⽣的刑事案件可以⾏使侦查权;对于军队内部发⽣的刑事案件,军队保卫部门也可以⾏使侦查权。

2.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应由公安机关、⼈民检察院和⼈民法院分别⾏使,⽽不能相互代替和混淆。

作为国家的治安保卫机关,公安机关负责对⼤多数刑事案件的侦查,并在侦查过程中享有拘留、执⾏逮捕和预审的权⼒。

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享有法律监督权,对公安机关的⽴案、侦查活动、法院的审判活动和执⾏机关的执⾏活动进⾏法律监督;检察机关有权对其直接受理的案件进⾏侦查,有权对刑事案件提起公诉。

作为国家的司法裁判机关,法院⾏使审判权,有权对刑事案件进⾏审理,并作出裁判。

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民法院、⼈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这⼀规定确⽴了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原则。

该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民法院、⼈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进⾏刑事诉讼活动时,必须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规则,更不得侵害各⽅当事⼈和其他诉讼参与⼈的合法权益。

试论检察机关对刑罚执行的监督

试论检察机关对刑罚执行的监督

试论检察机关对刑罚执行的监督提要:对刑罚执行活动依法进行监督,是人民检察院的一项基本职能,也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的刑事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关于刑罚执行的内容规定地比较原则,缺乏可操作性,这成为阻碍刑罚执行活动有效开展的掣肘因素。

关键词:刑罚执行;检察监督;法律规定;执法思想一、刑罚执行检察监督的法律规定我国《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

《刑事诉讼法》第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215条、第222条、第224条分别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对暂予监外执行、人民法院减刑、假释裁定和执行机关执行刑罚活动的监督。

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412条至第436条共25个条文对人民检察院“执行监督”作了规定。

《监狱法》第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监狱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依法实行监督。

”以上这些规定赋予了人民检察院对刑罚执行活动进行监督的权力,也有效地保障了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二、刑罚执行检察监督中存在的问题和弊端1、有关刑罚执行监督的法律规定过于零散和原则,不利于检察机关开展刑罚执行监督工作。

首先,我国没有一部统一的刑罚执行法,有关刑罚执行监督的法律规定很零散,缺乏系统性。

人民检察院开展刑罚执行监督的主要依据分布在5个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32个条文中,这些条文在内容上相对独立,缺乏衔接,不便于人民检察院遵照执行。

其次,关于刑罚执行的法律规定多属于原则性表述,在内容上也缺乏严密性。

刑事诉讼法第224条和监狱法第6条都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刑罚执行活动实行监督,但是对刑罚执行主体的哪些行为进行监督,以及人民检察院应如何开展监督工作都没有明确的规定。

如实践中监狱制定的关于罪犯考核的规定和制度都直接影响到罪犯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这些是否属于执行刑罚的活动,人民检察院对此是否应当进行监督,以及如何进行监督等等这些问题在现行法律法规中均找不到明确的答案,这给人民检察院的监督工作带来了很大困难。

5刑事诉讼法课件—第五章 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

5刑事诉讼法课件—第五章 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
审理该案无关的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和被告人 的近亲属都不得旁听。 ❖ 2、证人、鉴定人不得旁听对本案的审理。 ❖ (四)年龄的计算 ❖ (五)公开向不公开的转化
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 护原则
❖ (一)有权获得辩护原则的基本内容: ❖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辩
护权。 ❖ 2、人民法院及公安、检察机关有义务保证犯
❖ 3、与无罪推定的关系
八、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 权利原则
❖ 1、公安司法机关有义务保障犯罪嫌疑人、被 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行使其权利,不 得设置障碍,不得限制或剥夺其诉讼权利;
❖ 2、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 使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九、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 1、委托辩护的提前 ❖ 2、保障辩护律师的会见权 ❖ 3、保障辩护律师的阅卷权 ❖ 4、扩大法律援助的适用对象 ❖ 5、提前法律援助的适用时间 ❖ 6、扩大辩护律师发挥作用的范围
七、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 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 1、含义:定罪权只能由人民法院行使;必 须依法行使;
❖ 2、体现: (1 )定罪权统一,废除免予起诉; (2)区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称谓 (3)证据不足不起诉; (4)证据不足的无罪判决。
第五章 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
❖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是指由法律所规定的,贯 穿于整个刑事诉讼活动过程中,公安、司法 机关及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活动所必须遵循 的基本准则。来自我国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体系
❖ 1、侦查权、检察权、 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 法行使原则
❖ 2、人民法院、人民检 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 权原则
❖ 3、依靠群众原则
❖ 4、以事实为依据、以
法律为准绳原则

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有哪些一、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与严格遵守法定程序。

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三、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四、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五、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六、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无论是刑事诉讼,还是民事诉讼、行政诉讼,都是进行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的,当然不同的诉讼规定的原则内容是不同的。

那么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都有哪些呢?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解答。

▲一、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与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刑诉法第3条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

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

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特别关注:1、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具有专属性,只能由公、检、法三机关分别行使;2、法律特别规定只针对侦查权,即除了公安机关以外,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和监狱等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侦查权;3、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等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程序法)、刑法(实体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

▲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刑诉法第5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特别关注:1、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要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人大的监督,在此前提下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2、检察院上下级之间是领导和被领导关系,其独立使检察权体现于检察系统的独立。

3、法院上下级之间则是监督与被监督关系,其独立使审判权在法院系统独立前提下,主要体现于审级独立。

4、我国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不同于西方国家的司法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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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刑事诉讼中的监督原则
【摘要】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活动中的侦查活动和审判活动进行监督,然而由于检察机关自身同时担负公诉权和检察监督权的双重使命,这种角色的重置在现实生活中会引发一系列的问题。

但法律监督对于刑事诉讼活动而言作用又是不可或缺的,本文试图讨论优化配置法律监督权的途径,从而达到有效、规范地监督刑事诉讼活动的目的。

【关键词】法律监督;检察机关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1006-0278(2012)04-100-01
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第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同时,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第七条又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的执行法律”。

通过这两条条文我们可以看出检察院一方面扮演着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角色,参与诉讼过程;另一方面却又超然于诉讼程序之外,对整个诉讼程序进行监督。

这两种角色的差异不可避免的会引起司法实践中的问题。

一、问题主要体现在:
(一)在侦查阶段,与公安机关协助与阻碍关系的冲突
“协助”体现在检察机关行使公诉权时,检察机关通过行使侦查权收集犯罪证据、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以期惩罚犯罪、制裁犯
罪分子,从这一角度上看,侦、检关系定位在同心协力、互相支持,互相配合统一战线上,二者形成了共同对付被追诉人的强大控诉方。

而另一方面,“阻碍”关系则体现在侦查机关在取证过程中诸如强制措施的运用是否正当、合理,取证行为的展开是否合法、公正等方面都必须接受检察机关的依法监督,在一定意义上,检察机关又为侦查机关的追诉行为设置了重重屏障和壁垒以确保审前活
动程序公正和人权宣扬等价值目标的实现。

(二)在审判阶段,与法院评判与反评判关系的冲突
所谓评判关系是指检察机关通过公诉权的行使将产生纠纷移送
审判机关并提请后者揭示案件真相评判控辩双方孰对孰错以及解
决纠纷;而反评判关系则是指检察机关基于法律监督权的行使对审判机关的评判行为及评判结果加以反评判或再评判,从而达到否定的目的。

评判与反评判关系的冲突大致有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是法律监督权的适用时间。

从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不难看出人民检察院在派员出庭提起及支持公诉时往往既具有公诉人
的身份同时又扮演着法律监督者的角色,这有可能使得检察人员自己都不清楚什么时候应该代表控诉方发言什么时候又应该提出
作为法律监督者的意见。

冲突的第二个方面表现为法律监督权的适用大小。

庭审结束后法律监督权主要以“上诉性”抗诉和“申诉性”抗诉两种途径再
现所谓“上诉性”的。

二、针对检察机关在行使监督权所出现的上述问题,有学者提出了以下几种解决方法:
(一)针对侦查监督,“检警一体化”思路
“检警一体化”思路的主要内容包括:第一,由检察官主导整个侦查、公诉程序,因而检察官与承担侦查职能的司法警察并非是一种平等、独立的关系,而是一种领导与被领导、指挥与被指挥、监督与被监督的法定关系,或者所谓“上命下从”的关系。

第二,诉讼职能的统一性和诉讼行为的协调一致性。

警检双方目标一致,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相互协作,进而合为一体。

第三,相互的不可分离性。

(二)针对审判监督阶段,取消检察机关的监督权
正如上文所述,检察机关既进行法律监督,“保证国家法律的同一实施”, 又负责提起公诉甚至侦查, 就犹如是在担任自己为当事人的案件的司法裁判官一样。

检察机关在履行所谓“法律监督”职能时, 缺乏最起码的中立性和超然性。

取消检察机关的审判监督权,使其不再同时担任司法监督和刑事追诉这两项互相矛盾的诉讼职能,我个人是支持这种观点的。

(三)“检察权的两分化构想”
该设想即是将检察权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具体职能大致分化为
公诉权和监督权。

其中,公诉权包括检察机关对少数案件的自侦权;
监督权则包括侦查监督权、审判监督权和执行监督权。

在“两分化”理论的指导下,我国现存检察机关内部的设置可以统分为公诉部门和法律监督部门两大块。

其中公诉部门履行公诉职能及部分侦查职能;法律监督部门则肩负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和执行监督三大监督职能。

当然,机构的改革可以采取新设和分立两种方案。

这种思路大体看起来似乎没有什么理论缺陷,但这还只是一种设想,考虑一下现实生活中同处于一个屋檐下的检察机关的公诉部门和监督部门真的能够完全互相独立、互不影响吗?让人民检察院分立成这两个部门的现实可操作性大吗?这些现实问题恐怕都不能
回避。

三、总结
在我国侦查活动的司法实践中,法官在法律上无参加刑事审判前活动的权利。

公安机关对公民实施的任何专门调查活动都无须取得法官批准,而检察机关在自侦案件中不受任何其他外部司法机构的监督和审查。

遭受长时期羁押或者被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嫌疑人、被告人, 一般只能向侦查机构或者检察机关提出有关解除或者变
更强制措施的请求,而这种请求很难被客观中立的予以处理。

对于审判活动,上文已多次论述检察机关不应承担审判监督职能。

综上,我认为刑事诉讼中的监督职能应该由站在中立立场且是司法公正最后一道防线的人民法院来承担,即“以司法裁判为中心”的诉讼格局。

检察机构除自侦案件外主要承担其公诉职能,做好案
件的审查起诉工作。

而对于侦查程序、起诉程序、执行程序中的争议问题,都由法院来作出权威的法律结论并监督执行。

参考文献:
[1]龙宗智.评“检警一体化”兼论我国的检警关系.
[2]王天民,夏晶燕.困境与突围:检察权的优化配置之路.
[3]陈卫东.我国检察权的反思与重构—以公诉权为核心的分析.
[4]陈兴良.诉讼结构的重塑与司法体制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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