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章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与制度解读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如何解读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如何解读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刑事诉讼制度作了⼤范围的修改、完善,涉及到辩护、证据、侦查、强制措施、刑罚执⾏等各个环节,对侦查⼯作影响重⼤⽽深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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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如何解读此次修订《程序规定》,突出体现了保障⼈权与打击犯罪并重、公正与效率平衡的理念,⼀⽅⾯,全⾯落实“尊重和保障⼈权”这⼀基本原则,在严格贯彻修改后《刑事诉讼法》有关当事⼈诉讼权利的各项规定基础上,提出了进⼀步明确要求;另⼀⽅⾯,注重结合公安侦查⼯作实际对有关完善侦查权的规定作出进⼀步细化和明确,规范执法活动,提升打击犯罪、保障⼈民群众财产⽣命安全的能⼒。
⼀、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时公安机关不得监听、不得派员在场,全⾯保障犯罪嫌疑⼈、被告⼈的辩护权。
辩护权是犯罪嫌疑⼈、被告⼈最基本、最核⼼的诉讼权利。
《程序规定》在严格忠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基础上,对于律师辩护权采取切实措施予以保障。
修订的主要思路:⼀是不折不扣地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是进⼀步细化规定,使有关程序更具可操作性。
1、明确辩护律师向公安机关了解案件有关情况的范围结合侦查⼯作需要,《程序规定》将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可以了解的案件有关情况细化为“当时已查明的该罪的主要事实,犯罪嫌疑⼈被采取、变更、解除强制措施、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等”,并要求,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时应当将移送情况告知辩护律师,保证辩护律师更加全⾯、及时了解涉及犯罪嫌疑⼈的相关情况,更好地⾏使辩护权利。
2、取消涉密案件委托律师需要经过批准的规定根据修订后的《程序规定》,所有案件包括涉及国家秘密案件的犯罪嫌疑⼈,都可以不经批准直接委托律师作为辩护⼈。
为保障犯罪嫌疑⼈委托辩护律师的权利,《程序规定》要求,公安机关在第⼀次讯问犯罪嫌疑⼈或者对犯罪嫌疑⼈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有权委托律师作为辩护⼈,并告知其如果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律师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论刑事诉讼中的控审分离原则

论刑事诉讼中的控审分离原则控审分离作为当今世界刑事司法实践中的重要准则,在历史上一直是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核心,并且代表着刑事诉讼的发展趋势。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贯彻控审分离原则有助于规范司法机关的职能与分工,使检察院和法院更好地行使检察权和审判权,彻底将法官变为中立的裁判者,以期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將通过对控审分离原则的内涵、结构和价值进行详细分析,同时简要介绍西方发达国家针对控审分离原则的刑事立法,进而对我国的刑事诉讼立法和实践中未充分贯彻控审分离原则的漏洞和问题进行解读,最后提出自己的一些看法和意见,以期推动我国刑事诉讼立法的完善。
一、权力制衡是控审分离原则产生的理论基础笔者认为,控审分离原则来源于西方的权力制衡理论,它是权力制衡理论在刑事诉讼领域的具体体现。
权力制衡理论最初由古希腊先贤亚里士多德提出,他经过对古希腊所有城邦多年的游历和对比总结后发现:一个城邦之所以能成为一个独立的政治实体,是因为它具有三项基本的功能,即执行功能、商议功能和裁判功能。
这样的朴素政治学学说为之后洛克、孟德斯鸠提出三权分立的政治设想提供了理论基础。
权力制衡理论一经提出就引起了当时西方各国的大地震。
各国政治体制在几十年间纷纷做出改变,纵然各国国情不同,但总的来说,司法权从行政权中分离出来是当时的一个普遍趋势。
德、法率先根据权力制衡理论建立起了比较完善的控审分离制度。
权力制衡理论提出了国家权力的分配与相互约束,在刑事司法领域则体现在控审分离原则中,它为司法权独立于行政权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支持,在理论和实践上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权力制衡理论的核心是分权,在政治学中体现在立法、司法、执法三权分立,延伸到刑事诉讼领域就是指起诉权和裁判权相分离、相制约。
我国实行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分立的刑事司法体制,检察机关专司审查追诉,法院只能对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裁判。
这样一来,起诉书就成为检察院起诉和法院裁判的唯一依据,法院必须针对起诉书载明的犯罪事实、理由和罪名进行裁判,否则就与权力制衡和控审分离原则相背离。
刑事诉讼法的理解与适用.ppt

1、法条数目明显增加(225 290)
2、执行程序之后,新增了特别程序一编
(二)内容新
除新增特别程序一编外,在理论与实践的双重 推动下,新法对刑事诉讼程序的各个部分都有 不同程度的修正,并增添了一些内容。由于下 面还要详细分析,此处不赘
(三)理念新
• 任何立法活动都是历史的产物,而历史的发展又是 连续的。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 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 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 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 此次《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正基本上实现了两个功 能:
• 填补现行刑事诉讼法制的空白,
1
实现了制度的必要创新。
• 弥补现行刑事诉讼法制的缺陷,
2
使原有制度得到了适当延续。
究其实质,就是在打击犯 罪与保障人权方面有了不 小的进步。
第二部分
• 修正案主要内容解读
解读依据
形 式 实质
பைடு நூலகம்
一、总则
• 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事诉讼法第2条, 法律的任务中。
• 这一修改的影响需全面看待:
形式上:
宣示
实质上:
体现立法目的,执法、 司法理念,以及对法律 运作的指引
二、立案与管辖
• 这部分变化很小,主要在保持原有公检法三家主管 范围的前提下,对法院的审判管辖进行了微调。
•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 案件。 (删除了外国人犯罪的案件)
遵守规定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 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 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 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刑事诉讼法学》教学课件第3章

第二节 我国刑事诉讼基本原则
一、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原则
1.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 法院分别行使,非法定主体不得行使上述权力; 2.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必须依照 法律规定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 3.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行使的侦查权、检察权 和审判权具有国家权力的属性,这些权力均具有强制性; 4.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分别行使 各自职权,不能相互代替或者超越本机关的职权。
都公开进行,允许公民到法庭旁听,允许新闻记者采访 和报道,即将法庭审判的全部过程,除休庭评议外,都 公之于众。
(二)审判公开原则的例外 法庭评议不公开 对部分案件不公开审理
(三)审判公开原则的基本要求
八、有权获得辩护的原则
1. 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诉讼权利,具有 全程性和全面性。辩护权贯穿于刑事诉讼全过程,不 论案情如何重大、罪行多么严重,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都依法享有这一诉讼权利 ;
3.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时,按 照法定的分工互相制衡,从而发现刑事诉讼活动中出现 的各种问题和错误并加以改正 。
六、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立案监督 侦查监督 审判监督 执行监督
七、审判公开原则
(一)审判公开的含义和内容 审判公开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和宣告判决,
2.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有义务帮助犯罪嫌 疑人、被告人获得辩护。为了实现辩护的有效性,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帮 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辩护。
九、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原则
《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理解与适用

《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理解与适用徐向春杜亚起刘小青2020年9月22日,修改后的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发布施行。
为便于理解与适用,现将《规定》的修改背景、修改思路及修改涉及的主要问题作一介绍。
一、修改的背景和过程检察机关依法办理刑事申诉案件,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权利救济保障、司法活动监督、社会矛盾化解等多项职能。
2014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以下简称《复查规定》)实施以来,在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完善内部制约机制、保护申诉人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与此同时,随着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司法责任制改革和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的全面实施,刑事申诉检察工作的形势和任务发生了重大变化。
特别是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之后,对办理刑事申诉案件的职责分工作出了重大调整,刑事申诉案件不再单独由专门的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办理,而是由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相关刑事检察部门共同办理,《复查规定》需作出调整、完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对《复查规定》的修改工作非常重视,将其列入《2018-2022年检察改革工作规划》,明确提出“健全刑事申诉案件受理、移送、复查机制”的具体要求。
2019年5月,《复查规定》修改工作正式启动。
经组织专门力量,深入调研,充分论证,广泛征求地方各级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内设机构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监委、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司法部等方面的意见,并反复修改完善,形成《规定》审议稿,于2020年5月19日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委会审议。
随后根据检委会审议意见,又对有关问题进行进一步研究、修改后,再次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委会审议。
解读刑事诉讼法刑事案件的程序和证据要求

解读刑事诉讼法刑事案件的程序和证据要求《解读刑事诉讼法刑事案件的程序和证据要求》刑事诉讼法是我国司法实践中的重要法律规范之一,充分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在刑事案件中,程序的公正性和证据的可信性是确保审判公正的关键要素。
本文将就刑事诉讼法中有关刑事案件程序和证据要求的相关内容进行解读,旨在加深对刑事诉讼法的理解。
一、刑事诉讼的程序要求1. 侦查阶段侦查是刑事诉讼程序的第一阶段,也是案件取证的重要环节。
侦查人员必须依法开展工作,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
在侦查过程中,必须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证据,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 起诉阶段起诉是侦查终结后移送审查起诉的程序阶段。
起诉书应当明确指控的罪名、事实和证据。
检察机关在起诉阶段必须依法履行审查起诉职责,确保起诉行为合法合规。
3. 审判阶段刑事审判是刑事诉讼法的核心环节,也是刑事案件取证的重要阶段。
在审判过程中,要确保当事人的权利得到充分尊重和保护。
法庭应当公开进行,听取双方的意见和质证证据,形成完整的事实认定。
4. 执行阶段刑事判决生效后,需进入执行阶段。
执行机关必须全面履行执行职责,确保判决的执行力度和效果。
同时,对于未满刑期释放的人员,应进行相应的社会教育和帮助,促使其重新融入社会。
二、刑事诉讼的证据要求1. 证据的法定和排他性原则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证据的种类、证据的形式和证据的合法获取途径。
确定证据是否违反法定和排他性原则,关于证据的内容和适用,在实践中可以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具体判断。
2. 证据的充分性和公正性刑事诉讼法要求证据必须充分,即充分了解被指控人的犯罪事实,证明其罪行成立。
证据的充分性与案件的性质和重要性有关,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公正的证据意味着证据来源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可靠性。
3. 证据的质证和辩论权刑事诉讼法赋予了当事人质证和举证的权利,确保庭审的公正和公平。
质证证据须当庭质证,被质证方有权辩驳。
刑事诉讼法解读关于刑事优先原则

刑事诉讼法解读关于刑事优先原则刑事诉讼法双维度刑事优先原则在我国刑事附带民事审判中的适用刑事优先原则要适用于现代审判,需实现现代化转型,首先面临的是理念上的变更,刑事优先不是绝对的刑事优先,而是相对的刑事优先,它是在保证刑事案件得到正确处理的前提下对刑民交错案件的妥善处置方法。
刑事优先不是只能通过时间维度上的优先来体现,它还可以通过刑事案件的重要性来体现,将刑事案件与民事部分分离开,单独由刑事庭对刑事案件加以仔细审理,也应当是刑事优先的一种体现,即从刑事优先的单维度模式转向双维度模式(时间维度和重要性维度)。
正义不能忽视被告人、被害人、国家任何一方。
双维度模式的刑事优先更加注重刑事诉讼中的利益平衡,兼顾公益与私益、公正与效率,从而实现公权力之间以及权力权利之平衡,充分显扬公平正义之理念,具有明显的现代型刑事诉讼之特点。
其次是针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立法修改。
可以先考虑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对附带民事案件适用证明标准以及相关的程序问题(包括起诉状的送达、答辩状的提交、举证期限、审理期限等,以保障当事人的程序权利)做出明确规定,适用区别于刑诉的程序,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真正兼顾刑诉和民诉,而非完全适用刑诉的规定,或者通过规定引证条款来援引民法、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这样才能使刑事审判时针对附带民事诉讼充分顾及民事诉讼的特殊性。
附带民事诉讼对刑事诉讼不应是盲目保持一致,正如意大利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实践一样,刑事部分仅仅对民事部分起指导作用,没有必然的约束力。
控辩双方在附带民事部分上可以考虑适用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并给与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相当的自主处分权、选择权,被告可以反诉。
为了克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对被害人保护不周的弊端,应规定若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在案发后一定时间内未被抓获,应允受害人独立提起民事诉讼,对涉嫌犯罪的民事侵权行为人,可通过公告送达法律文书的方式,进行缺席审理和判决,让潜逃者承担民事不利后果,而且可以保证民事证据的及时使用不至流失[18]。
刑事程序的法理读书记录

《刑事程序的法理》读书记录1. 内容概览《刑事程序的法理》是一本关于刑事诉讼法律原则和实践的著作,作者是美国著名的法学教授罗纳德德沃金。
本书通过对刑事程序的法理进行深入探讨,旨在为读者提供一个全面、系统的刑事诉讼理论框架。
在阅读过程中,我对刑事诉讼的法律原则、程序设计、证据规则、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权益保障等方面有了更加清晰的认识。
在第一部分中,作者首先介绍了刑事诉讼的基本概念和原则,包括公正审判、无罪推定、罪刑法定等。
作者详细阐述了刑事诉讼的五个基本阶段:立案侦查、审查起诉、法庭审判、执行刑罚和申诉复查。
在这一部分中,我对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有了更加详细的了解,特别是对法庭审判阶段的程序设计和证据规则有了更加深入的认识。
在第二部分中,作者主要讨论了刑事诉讼中的证据问题。
他强调了证据的重要性,认为证据是决定案件结果的关键因素。
作者还详细介绍了证据的收集、固定和评价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在这一部分中,我对证据的性质、种类和评价标准有了更加全面的了解,这对于我在实际工作中处理案件具有很大的帮助。
在第三部分中,作者重点关注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权益保障问题。
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是刑事诉讼的核心任务之一。
作者详细阐述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知情权、辩护权、上诉权等基本权利,并对如何保障这些权利提出了具体的建议。
在这一部分中,我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权益保障有了更加深入的理解,这对于我在实际工作中维护当事人权益具有很大的指导意义。
通过阅读《刑事程序的法理》,我对刑事诉讼的法律原则和实践有了更加全面、系统的认识。
这对于我在今后的工作中更好地处理刑事案件具有很大的帮助。
1.1 背景介绍背景介绍——对于了解和探索本书的重要性以及其社会、文化背景起着关键性作用。
在现代法治社会的建设中,刑事程序的法理问题是每个法律专业学生和研究者的必修课题。
本章节将介绍《刑事程序的法理》的背景信息,以便读者更好地理解本书的主旨和核心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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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与制度
(四)刑事司法协助原则
1、刑事司法协助是指一国的法院或者其他的 司法机关,根据另一国的法院或者其他司法机 关的请求,代为或者协助实施与刑事诉讼有关 的司法行为。包括:送达刑事司法文书、询问 证人和鉴定人、搜查、扣押、有关物品的移交 以及提供有关法律资料,近几年又增加引渡、遣 返、劝返等内容。
第二,回避种类
第三章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与制度
1、自行回避:办案人员主动要求回避 2、申请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
理人要求办案人员回避,若回避申请被驳回的,对驳回 申请回避的决定,可申请复议一次。 3、决定回避:相关组织决定办案人员回避 回避的程序 1、回避提出方式:口头或书面方式均可。 2、回避提出的期间:侦查、起诉、审判阶段都可以提 出。在侦查阶段提出的,侦查活动继续进行;在起诉、 审判阶段提出的,起诉、审判活动要暂停。
第三章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与制度
2、刑事司法协助的法律依据:
第一、国家间共同参加的国际公约(如:《联合国反腐 败公约》)。
第二、国家间签订的刑事司法协助条约。 第三、国家间临时达成的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互惠协议。 第四、国内的法律规定。 截至2014年9月,我国已与56个国家签订95项司法协助
条约、协定。同时,我国政府批准加入了25个含有司 法协助性质或内容的国际多边公约。如:《联合国打 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 在国际司法协助领域做到了“有约可依”。
3、互相制约:则是指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检、法三机关按照法律的分 工,分别把关,互相监督,互相制衡。
三机关之间的理想关系应当是,以互相制约为主,在 此前提下强调积极配合。
第三章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与制度
(三)法院统一定罪原则 1、法律依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条的规定:未经
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第三章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与制度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 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 的。
第三章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与制度
2、依法不予追诉案件的处理
(1)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 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 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 证明。
(2)检察院对于符合第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案件,经检察长决定,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3)法院对于符合第15条规定情形的,应当裁 定终止审理或者驳回起诉或者宣告无罪.
第三章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与制度
二、基本制度
(一)回避制度 回避制度源于13世纪英国的“自然正义”原则, 这个原则要求: “任何人均不得担任自己诉 讼案件的法官”。;“法官在制作裁判时应 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
2、基本含义: (1)确定被告人有罪的权力由法院统一行使, 其他任何机关、团体、个人无权行使。 (2)法院判决被告人有罪,必须严格依照法定 程序。 (3)未经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 罪。
第三章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与制度
为贯彻这一原则,立法上明确规定:①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称呼。②明确控 诉方负举证责任,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自 己无罪的义务。③疑案作无罪处理( 162条规定的无罪判决)。④辩护律师 提前介入到侦查阶段。⑤取消免予起诉 制度。⑥对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予以排 除(刑诉法54条)。
第三章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与制度
(二)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7条) 1、分工负责:是指公、检、法三机关在进行刑事诉讼 时,根据法律赋予的职权,尽职尽责,既不能互相取 代,也不应互相推诿。
2、互相配合:是指公、检、法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 应当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互相补充,共同完成揭露 犯罪,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的诉讼任务。
第三章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与制度
回避的人员及种类
第一,回避人员 1.审判人员:参与案件审理活动的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审委会成员、法庭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2.检察人员:参与案件侦查或起诉活动的检察人员、检 委会成员、书记员、司法警察、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3.侦查人员:参与案件侦查活动的公安机关负责人、侦 查人员、鉴定人、记录人和翻译人员。
北方民族大学 法学院
《刑事诉讼法学》
主讲 梁旭红
第三章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与制度
一、基本原则
(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原则(5条)
理解: 1、法院、检察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时,只服 从法律。 2、法院、检察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不受行政 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3、遵循司法规律的客观要求,让审理者裁判,由裁 判者负责。
第三章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与制度
(五)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原则
1、依法不予追诉原则的内容
根据刑诉法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 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 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回避制度是指与案件有某种利害关系或其他 特殊关系的侦查、检察和审判等人员不得参 与本案处理的一项诉讼制度。
第三章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与制度
回避理由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 3、担任过本案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 代理人的。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 案件公正处理的。 5、审判、检察、侦查人员接受当事人或其委 托人的请客送礼或违规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人 的。(对违规的审判、检察、侦查人员还应追 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章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与制度
(二)公开审判制度
1、公开审判制度:是指法院审理案件和宣告判决依法 公开进行的制度。
2、“公开”(1)向当事人、社会公开(允许旁听、报 道);(2)审理过程公开(除法庭评议)
3、不公开的情形: (1)涉及国家秘密的; (2)涉及个人隐私的; (3)涉及商业秘密的,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