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环节加强刑事诉讼法律监督的做法
强化公诉环节诉讼监督 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

高程度 的包 容性 。 在控 辩 审 的三 角 的诉 讼格局 , 利带 有强烈 这 ,
的惩 罚犯罪 的责任 感和 使 命感 , 得在 公诉环 节 , 察机 关更 能 使 检
对侦 查机关 收集 的证据进 行 审查 、 除非法 证据 , 侦 查机关 起 定 位成 为控 方 的司法 角 色,而 把化 解社 会 矛盾纠 纷 工作 限定在 排 对
I 基 于公诉 人司法 角色的错 误定位 、 讼监 督H 能的局 限性 、 】 I 诉 j 』 相 应 的工作考核 机制不科 学等 等原因 , 导致 了公诉环节 中诉讼 监督 ( ) 诉人 司法角 色定位 不准 确 一 公 我 国传 统 法律 文化 是公 共集 体利 益 高。 个人 利益 ,长 期 以 二 来 , 公共集 体利 益永 远高 于个 人利 益 , 视 为惩 罚犯 罪不惜 动刚 公 权 力对犯 罪嫌疑 人 的进 行侵犯 。 公诉 环节 , 在 作为 指控 犯 维 护 公共利 益的代 表 , 察机关 因受传 统文化 的影 响住 具有 明的 检
诉的犯 事 实的准确 认 定 以及 处理 、 出庭支 持公 诉 、 监督 审判 活 “ 检 信访 ” 畴 , 涉 范 甚至 认为 检 察机关 不直接 承担 社 会管理职 责 , 动的 合法 、 维护 司法 的 公平正 义等 内容 。 由此 也反 映出 诉讼监 督 人 为割 裂 公诉工 作与 化解 社会 矛 盾和推 进 社会 管理创 新 的关 系
一
对于犯 罪这种 个人对 社会 公共利 益的对抗 , 办案 人员通 常作 为正
义 化身对 犯罪进 行指 控, 因而 对侦 查机关 的非法 侦查活动 具有 很
、
公诉环 节诉 讼监 督职 能 内涵
依据 《 事诉 讼法》 《 民检察 院刑事 诉讼规 则》的有关 规 刑 、人 定 , 诉工 作包括 审查 侦查机 关侦 查活动 足否 合法 并 引导侦 查 、 公
检察院刑事审判法律监督活动方案

检察院刑事审判法律监督活动方案一、背景和意义作为国家法律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检察院的刑事审判监督活动具有巨大的意义。
一方面,检察院的刑事审判监督能够提高刑事司法的公正性和效率,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另一方面,检察院的刑事审判监督也是检察机关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的重要手段,是检察院加强司法监督的重要途径。
二、监督对象和监督范围1.监督对象检察院的刑事审判监督对象为人民法院和人民监狱(包括劳动教养所、看守所和强制隔离戒毒所等)。
监督对象包括:一审、二审和再审的刑事案件以及因执行刑罚产生的问题等。
2.监督范围检察院的刑事审判监督范围包括以下方面:(1)审判程序方面:检查法院是否依法受理案件、是否分案审理、是否滥用或不正确地适用其它程序等。
(2)证据方面:检查法院是否履行举证负担、是否排除非法证据、是否对证据适当评价等。
(3)法律适用方面:检查法院是否适用正确的法律法规、是否适用法律错误、是否在适用罪刑法定原则时履行法院职责等。
(4)判决结果方面:检查法院是否作出了合法的判决、是否考虑了量刑时的各种因素、是否适用了救济程序等。
三、监督方式和方法1.监督方式检察院的刑事审判监督方式一般分为常规监督和特别监督两种。
常规监督是指常规性地对刑事案件进行监督,也是检察机关监督刑事司法的基本方式。
特别监督则是指对特定案件进行专项监督,通常是在当事人、媒体等部门的要求下进行的。
2.监督方法检察院的刑事审判监督方法包括检查、调查、通报、约谈、领导批示等多种手段。
具体如下:(1)检查:通过检查法院立案审理程序、证据、法律适用等方面的情况,发现问题并提出纠正意见。
(2)调查:对因执行刑罚产生的问题、被控告人申诉等案件进行调查,了解相关情况。
(3)通报:对检查和调查后发现的问题向相关法院及上级检察院通报,督促其积极改进工作。
(4)约谈:对法院工作中的疏漏或问题进行约谈与谴责,督促其改进工作。
(5)领导批示:针对重要案件或执法问题,检察长可以对检察工作给予重要指示。
工作研究: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进行法律监督的重点、难点及对策

工作研究: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进行法律监督的重点、难点及对策依照我国宪法的规定,检察机关是唯一的专门法律监督机关。
法律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神圣职能,诉讼监督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重要内容,是维护司法公正,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对刑事诉讼进行法律监督在检察机关的职责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对刑事诉讼进行法律监督工作开展的是否顺利,直接影响到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完成。
因而,找出对刑事诉讼进行法律监督中的重点、难点及解决的对策对提高刑事诉讼法律监督水平是一项相当迫切的任务,本文试就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进行法律监督的相关问题作初步的探讨。
一、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进行法律监督的内容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对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活动进行监督,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进行法律监督主要是通过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的方式。
二是对人民法院的审判进行法律监督,它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第一是对审判活动进行监督;第二是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进行监督,其方式是提起抗诉;三是对执行活动进行法律监督,具体表现为对交付执行、收押、监管、释放、保外就医、监外执行等管理活动进行监督。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将刑事诉讼监督分为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刑事判决、裁定监督和执行监督。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刑事赔偿程序,规定最终的赔偿决定由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
刑事赔偿程序作为刑事诉讼程序的延续,有必要将刑事赔偿程序纳入刑事诉讼监督之中。
因此,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刑事诉讼法律监督涵盖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执行监督和刑事赔偿监督。
二、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中存在的问题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也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得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检察机关的社会普知度仍然不高。
检察机关被宪法定位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但对这一点,实践中却并不为全体公民所知晓。
公诉环节侦查监督工作现状及对策实证分析——以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检察院为例

查时, 没有 邀请 与案件 无关 的第 三人 到场见 证 , 而是 让该 局协 警 在 见证 人一栏 中签 名 , 不 利于 案件 公平 公正办 理 。
2 . 证据 制作 形式合 法性 不强 。根据 刑法 及刑 事诉讼 法 的规 在 实 践中 , 公、 检 两 家“ 讲 配合 的多 , 相互 制约 的少 , 讲 协作 的多 , 定, 作 为定罪 量刑 的证据 必须 是 实体 内容与形 式 内容均合 法 。 但 讲 监督 的少” , 虽 然检察 机关对 侦查机 关享有 侦查监 督权 , 但 由于
如冉 X X等 2 0 人 串通投 标案件 中, 发 现侦 查机 关在 制作犯
1 . 违法 调取 证据 的现 象依 然存 在。 在 刑事案 件 中, 依然 出现
一
人 提 审, 该有 见证人 而无 见证 人或者 虽有 见证人 , 但该 见证人 罪嫌 疑人 罗 x x讯 问笔录和 犯罪嫌 疑人 濮 x x讯 问笔录 时 , 存 在
在实际 办案 中, 侦查机 关往往 只注重 内容 , 而 忽视 了形 式 , 导致证 制度问题, 致使检察机关虽享有独立的侦查监督权, 却无法实际 据 因 形式不 式格而 无法 采用 。如犯 罪嫌 疑 人杜 X X 涉嫌 盗 窃一 履行 。公诉 部门与侦 查 部门 更多体 现的 是合作 关 系。因此 , 部分 案中 ,侦查机 关在 提取 犯罪 嫌疑人 口腔 唾液 用于 D N A 鉴定 时 ,
年 以来 , 该 院共发 出纠 正违法 通 知书 9件 , 并获全 部回 复。 二、 侦 查机 关侦查 违法现 状 根 据该 院 2 0 1 2年. 2 0 1 3年所 发 出的纠 正违 法通 知书看 , 目
几个 方面 :
( 一) 调 取 证 据 方 面
浅谈如何在公诉环节健全防范错案机制

Legal Sys t em A nd Soci et y 曩圈蟹圜豳匿i|.。
竺旦坠!f叁塑!圭塾金嚣谈扣何莅公诉环葛健全阽范锫赛机刹刘军摘要公诉工作是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一个环节,又是检察环节的最后一道关口,具有承上启下的枢纽地位。
公诉工作必须以提高办案质量为核心,公诉人必须遵循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基本原则,在公诉工作中要积极探索,不断积累经验,加强公诉队伍建设机制,建立案件质量管理机制和防漏防错机制,努力提高公诉案件质量、防止错案的发生,确保在公诉环节的公平、正义,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
关键词公诉工作案件质量管理机制防漏防错机制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l-128-02公诉工作是检察工作的一个环节,是展示检察机关执法水平和执法形象的“门面”,同时,公诉工作又是检察环节的最后一道关口,在国家刑事诉讼过程中又处于承上启下的枢纽地位,前可以联系侦查工作,后可以联系审判工作。
公诉工作必须以提高办案质量为核心,通过提高办案质量来切实防范错案的发生。
一、探索公诉队伍建设机制,为确保案件质量提供人才保障队伍建设是推动检察工作的根本和保证,培养检察工作人才是队伍建设的基本任务。
能否正确履行公诉职能、确保案件质量,首先取决于公诉队伍的素质。
(一)重视作风建设,努力提高公诉队伍的政治素质。
是』J u强思想政治建设,强化群众观念。
坚持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公诉队伍,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解决“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根本问题,坚决防止和纠正特权思想,霸道作风,始终把“为人民执法,让人民满意”作为公诉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始终把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公诉工作的最高准则。
二是加强职业道德建没,强化职业自律。
认真落实《检察官职业道德规范》,用职业道德规范检察官的行为。
三是加强纪律作风建设,强化监督制约机制。
(二)树立科学的司法理念,提高司法水平“两法”修改后,对公诉人员的执法理念、执法水平提出了新的要求。
公诉工作中践行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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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9下 09
公诉工作 中践行宽严相 济刑 事 司法政策
孙丽 娟 刘 礼琚 凌 宇静
摘 要 2 0 以来 , 山 区院 结合 区位特 点和 工作 实际, 准切 入 点, 过 “ 用 、 06年 宝 选 通 三运 三推 进 途径 , 等 以 查监 督” “ 、集 中公诉 等工作为抓手, 积极探 索和践行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在公诉环节的正确适用, 充分体现 ‘ 严则严, 铉 当宽则宽, 严 中有 宽 , 中有 严 , 宽 宽严 相 湃 的执 法 理念 , 实现 了法 律效 果和社 会效 果 的有机 统 一 , 进 司法公 正和 社会 和谐 。 促 关 键 词 刑 事 司法政 策 公诉 环 节 司法公 正 中图分 类号 : 963 D 2.
一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章 编号 :0909(0 90 — 90 10 .522 0)91 .2 7
、
通过“ 三运 用、 三推进” 实现当宽则宽 、 中有严 , , 宽 以宽济严 人 已经构 成盗 窃罪 , 但涉 案金额 不大 , 均有 自首情 节 , 共同犯 罪 在
( ) 运 用量 刑建议 权 , 进 非监 禁化 实现 一 合理 推
( ) 理运 用相 对 不起 诉 权 , 进非 刑罚 化 实现 二 合 推
( ) 理运 用刑 事和 解 制度 , 进非犯 罪化 实现 三 合 推
非犯 罪 化是 一项 通 过 最终 排 除行 为人 有罪 定性 的方 式免 除
轻伤 害案 件 、 开增 值税发 票 、 税、 虚 偷 伪造 公文 、 印章 类 的案件 中, 行 为人 的刑 事责任 的 宽缓 刑 事制度 。 公诉检 察实 践 中, 在 较为 常
公诉环节刑事审判监督存在的问题和完善措施

陈 升华
( 山县人 民检 察 院 潜
中 图分 类 号 : 9 43 D 2. 文 献 标识 码 : A
安徽 ・ 山 潜
260 ) 4 3 0
文章 编 号 : 2 7 9 (0 2 — 0 — 3 17 - 84 2 1 6 2 6 0 6 0)
的地位。刑事诉讼法 、 民事诉讼法 、 行政诉讼法 、 人民检察 院 组织法等法 律根据 宪法原则性规定 对人民检察院如何开展
法 律监 督 做 了详 细 的 规 定 , 明确 了监 督 的 程序 、方式 和 结
果。《 中华人民共和 国刑事诉讼法》 8条规定 , 民检察院 第 人
依法 对 刑 事 诉讼 实 行 法 律 监 督 。根据 这 一 规 定 , 个 刑 事 诉 整
1检 察机 关刑事 审判监 督权 的法 律依据
我 国检 察机 关 法 律 监 督权 是 宪法 、 法律 赋 予 的 。首 先 我
案件进行审判监督 的相关法律规定 。由于检察机关长期 以 来对刑事 自诉案件的审判监督 问题存 在误区 ,认为刑事 自 诉案件是法院管辖的案件 , 在诉讼程序 上不经过检 察院 , 所
监督有盲区。仅 《 民检察 院刑事诉讼 规则》 十章第 四节 人 第
刑 事判 决 、裁定 监 督第 4 l条 规 定 : 人 民检 察 院 对 自诉 案 1 “ 件 和没有公诉 人出庭的适用 简易程序 审理案件 的判决 、 裁 定 的监 督 , 用 本 节 的 规 定 。” 外 , 难 找 N x 这 两类 刑 事 适 此 很 - , J
法 庭 , 持 公诉 , 且 监 督审 判 活 动 是 否合 法 。” 上法 律规 支 并 以
加强公诉环节的举证能力措施

建立辩护律师与公诉人之间的交 流平台,促进双方在举证方面的
交流与合作。
鼓励辩护律师在举证过程中采用 新技术和新方法,提高证据的质
量和说服力。
完善控辩双方质证机制
建立完善的质证规则和程序,确保控 辩双方在法庭上有平等的质证机会。
鼓励控辩双方在质证过程中充分发表 意见和辩论,促进法庭对案件的全面 了解和判断。
总结词
规范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行为,提高其作证的专业性和可信度。
详细描述
应当制定完善的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明确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范围、程序和要求,规范其出庭作 证的行为。同时,应当加强对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其作证的专业性和可信度,确保 其在法庭上提供真实、准确的证言。
05
完善公诉与辩护的对抗机制
加强公诉环节的举证能力措 施
汇报人: 2024-01-04
目录
• 强化公诉人队伍建设 • 完善公诉证据制度 • 提升公诉科技应用水平 • 加强公诉与侦查的衔接配合 • 完善公诉与辩护的对抗机制
01
强化公诉人队伍建设
提升公诉人的专业素养
定期开展业务培训
公诉人应定期参加业务培训,学 习最新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 案例,提高法律理论水平和实践 能力。
保障辩护律师的合法权益
确保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享 有充分的权利和机会,包括调 查取证、会见被告、查阅案卷 等。
设立辩护律师权益保障机构, 专门负责处理辩护律师在执业 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加大对辩护律师权益的宣传力 度,提高社会对辩护律师的认 知度和尊重度。
强化辩护律师的举证能力
加强对辩护律师的培训和指导, 提高其专业素养和举证能力。
同时,辩护方也可以通过证据开示了解公诉方的证据,为辩护做好充分准备,避免 在庭审中因突然出现的证据而陷入被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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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环节加强刑事诉讼法律监督的新举措在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担负着对侦查、审判和刑罚执行等活动的法律监督职责,法律监督几乎涉及每一个诉讼环节,而公诉环节位于审查起诉阶段,既要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又要对审判机关的审判活动是否公平进行监督,起着承上启下的重要作用,因而怎样实现对侦查机关和审判机关的有效监督显得尤为重要。
我院公诉部门自2009年以来,积极探索、创新法律监督新机制,不断强化对侦查机关和审判机关的监督力度,取得了积极的成效。
一、基本情况。
09年以来,共追诉漏犯6人,追加犯罪事实3起,改变定性8件,起诉至法院均作有罪判决;共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7 件,发出检察建议9份;向与县法院召开联席会议7次,检察长列席审委会2次,发出量刑建议56份,对刑事判决畸轻提出抗诉1件。
二、主要做法:(一)“三关注、把三关”,追诉漏罪漏犯。
公诉部门始终坚持把依法追诉漏罪漏犯作为加强侦查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一项重点工程来抓,加大侦查监督力度。
为有效提高侦查监督效果,确保犯罪分子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公诉部门一方面要求办案人员关注“三种特别案件”,提高发现线索的能力;另一方面要求办案人员做到“眼勤”、“脑勤”、“口勤”、“腿勤”,紧紧抓住阅卷审查、讯问犯罪嫌疑人、证据分析三个关键环节,严格审查把关,确保追诉案件质量。
2009年以来就追诉5人,增加犯罪事实3起,已审结案件有罪判决率达到100%。
“三关注”:一是关注具有伴生性的案件。
如犯罪嫌疑人长期潜逃在外,亲属朋友可能会为其提供便利条件,或为其窝藏赃物,常伴生着包庇、窝藏案件;在盗窃、抢劫等侵财案件中,一些利害关系人会将非法占有的财物进行处理,往往伴生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渎职犯罪案件往往伴生着贪污、贿赂案件等。
针对这些案件相伴相生的特征,办案人员采取由此及彼的方法,顺藤摸瓜,将追诉漏罪漏犯变得有规律可循。
二是关注团伙犯罪、一人犯数罪案件以及重大侵财案件。
办案人员根据犯罪嫌疑人、证人、被害人的社会阅历、文化程度、心理素质等基本情况,在讯问、询问时从对方的表情、动作等变化中选准突破口,有针对性地进行讯、询问,并采取分类制表的方法,对犯罪嫌疑人每一次作案的时间、地点、参与人、证据等进行详细梳理,通过梳理、分类,在证据锁链中发现缺口,进而发现漏罪漏犯。
三是关注共同犯罪、另案处理、在逃、流窜作案的案件。
对此类案件要求办案人员对犯罪嫌疑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严格加以审查。
(二)“三个突出”,维护公平、正义。
09年以来,公诉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主题,始终坚持将指控犯罪工作与审判监督工作并举,在依法指控犯罪的同时,坚持“依法、坚决、准确、有效”的抗诉标准,一是突出抗诉重点,公诉部门在正确把握刑事抗诉条件的基础上,坚持符合条件即依法抗诉,同时又结合经济社会发展稳定大局和社会治安形势,切实加大刑事审判监督力度。
2010年,提出抗诉1件,由于其他原因此案未得到改判,但抗诉工作取得零突破。
二是突出沟通协调为手段,有效实施审判监督。
我院与五华县人民法院共同制定了《关于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的若干意见》和《关于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完善联席会议制度,变消极被动的事后监督为积极主动的事前监督,对一些检法两家有分歧的案件,事前向法院进行口头交涉,充分阐明检察机关的观点和态度,从而加强审判监督的效果。
三是突出维护司法公正,对法院对被告人的判决,特别注重轻罪重判和重罪轻判的监督,做到既打击犯罪,又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又如办理的谢X卫抢劫案,起诉到法院,开庭审理后,法院合议拟判处其六年有期徒刑,承办人得知此情况,根据本案已处理同案人判决的刑期及被告人谢X卫的认罪态度、犯罪情节,认为此案处理存在明显偏重,遂向分管公诉工作的副检察长曾添香汇报,曾添香副检长很重视,要求我们向法院提出口头建议,法院愉快接受重新合议改判谢X卫四年有期徒刑。
(三)关注三个程序问题,强化程序监督意识。
为确立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并重的理念,树立程序监督也是法律监督的重要内容,克服重实体轻程序的旧观念,提高程序监督意识,我院公诉部门要求办案人员加强对侦查机关移送起诉案件的程序审查,绷紧程序审查这根弦,把住受理案件的第一道关,要求办案人员在审查每一个案件时,特别关注三个容易被忽视的程序问题,即是否公诉案件、是否属于本院管辖、刑事强制措施是否超期。
如今年公安机关移送的马少浪滥伐林木案,公安机关于2010年1月对马某某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一年后既没有解除又没有变更刑事强制措施,明显违法了《刑事诉讼法》第58条关于取保候审期限的规定,办案人员发现后,即启动纠正违法程序,向公安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随后公安机关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当前刑事公诉活动中侦查监督的主要方式侦查监督是对侦查权的一种制衡,其目的在于保障侦查依法进行,保护当事人、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
当前刑事公诉活动中侦查监督的主要方式有:1、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对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提出纠正意见,这是刑事公诉部门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进行监督的最为基本的方式。
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主要包括《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对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诱供”,“对被害人、证人以体罚、威胁、诱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等11种情形。
2、向侦查机关发出检察建议,这也是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进行监督的较为常见方式。
对侦查机关在侦查活动出现的管理制度不完善等问题提出建议,以促进侦查机关完善制度,提高侦查活动的质量和效率。
3、公诉介入侦查引导取证。
公诉引导侦查取证是现代诉讼的控、辩、审职能的要求,也是提高办案效率、质量,形成打击犯罪合力的需要。
现行的庭审方式要求公诉人在法庭上全面履行举证责任,与被告人及辩护人展开辩论。
公诉部门适时介入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利用其熟悉、了解庭审诉讼程序和证据要求方面的优势,指导侦查人员围绕指控的犯罪全面收集和固定证据,有利于形成强大的侦控合力,提高打击犯罪的力度。
可以说,引导侦查取证是公诉权的延伸,是保证公诉有力的一种有效途径。
4、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依法追诉漏罪、漏犯。
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经审查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形,认为需要补充侦查的,提出具体的书面意见,连同案卷材料一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公诉部门在审查案件过程中,发现侦查机关遗漏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的,应当要求侦查机关将遗漏的犯罪嫌疑人补充移送;发现侦查机关遗漏犯罪事实的,应追诉遗漏的犯罪事实。
5、改变侦查机关不当定性。
对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性质进行审查,对定性不当的,公诉部门应依法改变定性并提起公诉。
6、建议侦查机关另行处理案件。
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违法犯罪行为的,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处理;发现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的,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
刑事公诉活动中的侦查监督方式还有许多,如定期与侦查机关召开联席会议,就治安制度、工作情况予以分析、研究,从而提出存在的问题和解决的办法;与侦查机关进行个案的沟通与研讨,形成打击犯罪的合力;深入侦查机关内部开展执法规范化讲座;侦诉部门定期对案件质量进行动态分析等,这些方式的有效行使,对于建立新型检警模式,加强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力度具有重要意义。
(三)刑事公诉活动中侦查监督存在的问题1、监督力度不够。
一方面公诉部门存在重办案轻监督的倾向,对侦查活动监督职责履行得不够好,割裂了办案与监督的关系,存在单纯为办案而办案的情况。
一些地方过多考虑与公安等侦查机关的关系,监督不及时,态度不坚决,措施不得力;另一方面,公诉部门对侦查活动的事后监督难以发挥应有效果。
在刑事诉讼中,侦查、检察机关作为诉讼一方,在追究犯罪、指控犯罪这个大方向上是一致的。
然而,由于公安等侦查机关的工作重点是对已发生的犯罪进行侦查,其着眼点在于如何查获犯罪嫌疑人以及犯罪嫌疑人实施了哪些行为;公诉部门则根据侦查机关提供的证据材料对犯罪进行审查,其着眼点在于审查犯罪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能否达到起诉的标准。
两者工作重点的不同导致他们对证据的重视程度不同,对证据种类的关注程度不同,对证据规格的理解不同,在实践中就产生了侦查机关证据收集不到位,容易满足于对供述的获取,忽视对痕迹、血迹、毛发等物证以及书证、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等证据的收集,而这些证据的提取具有极强的时效性,一旦时过境迁就只能留下永久的遗憾。
司法实践中,侦查活动在逮捕犯罪嫌疑人后便由侦查机关独立进行,对这一阶段的监督只能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由公诉部门进行事后监督,而事后监督不论在监督力度上还是监督效果上都无法与事中监督相比。
2、对刑事侦查的监督还存在一定盲区。
如司法实践中对公安等侦查机关有案不立、有罪不究的监督往往是在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环节才能发现,对某些案件侦查机关是否立案、立案后擅自撤案还缺乏监督和制约。
3、监督模式相对单一。
目前,公诉部门对侦查活动的监督模式还主要集中在口头或书面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上,由于办案任务繁重,文来文往成为侦查活动监督的主要手段,面对面的个案沟通、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以规范讲座的形式全面引导侦查等监督模式的展开还有待进一步推进。
4、检察机关侦查监督权的配置不合理。
在2000年的检察机关改革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厅更名为侦查监督厅,随后,各省、市及基层院的审查批捕处(科)也相继更名为侦查监督处(科),这一变化引起了广泛关注。
笔者认为将审查批捕厅(处、科)更名为侦查监督厅(处、科),从形式上掩盖了刑事公诉活动中对侦查活动的监督权力,从内容上弱化了刑事公诉权行使中对侦查活动的监督。
事实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在第十章“侦查监督”一节中,赋予了审查起诉部门同审查逮捕部门一样的侦查监督权,将侦查监督权完全归属于审查逮捕部门有悖法律,即使在实质上刑事公诉部门并没有丧失或没有完全丧失侦查监督权,侦查监督厅(处、科)的命名也不尽合理。
刑事公诉活动中审判监督的方式司法实践表明,审查起诉程序是审判的前提,提起公诉程序是审判的基础,抗诉程序是防止审判错误的保障,这些程序性权力是刑事公诉活动的有机组成,也是检察监督权的题中应有之义和借以具体化、实体化的载体。
刑事公诉活动中的审判监督,从权利制衡的角度看,其法治价值在于通过它实现对审判权的制约,即通过控制刑事审判程序的入口和关注裁判结果来实现对审判权的制衡,实现刑事公诉权与法律监督的连接。
刑事公诉活动中审判监督的方式有:1、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对审判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提出纠正意见,这是公诉部门对审判机关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的最基本方式。
审判活动监督主要发现和纠正《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九十二条规定的“刑事案件的受理违反管辖规定”等7种程序违法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