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刑事诉讼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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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研究: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进行法律监督的重点、难点及对策

工作研究: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进行法律监督的重点、难点及对策

工作研究: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进行法律监督的重点、难点及对策依照我国宪法的规定,检察机关是唯一的专门法律监督机关。

法律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神圣职能,诉讼监督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重要内容,是维护司法公正,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对刑事诉讼进行法律监督在检察机关的职责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对刑事诉讼进行法律监督工作开展的是否顺利,直接影响到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完成。

因而,找出对刑事诉讼进行法律监督中的重点、难点及解决的对策对提高刑事诉讼法律监督水平是一项相当迫切的任务,本文试就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进行法律监督的相关问题作初步的探讨。

一、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进行法律监督的内容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对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活动进行监督,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进行法律监督主要是通过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的方式。

二是对人民法院的审判进行法律监督,它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第一是对审判活动进行监督;第二是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进行监督,其方式是提起抗诉;三是对执行活动进行法律监督,具体表现为对交付执行、收押、监管、释放、保外就医、监外执行等管理活动进行监督。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将刑事诉讼监督分为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刑事判决、裁定监督和执行监督。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刑事赔偿程序,规定最终的赔偿决定由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

刑事赔偿程序作为刑事诉讼程序的延续,有必要将刑事赔偿程序纳入刑事诉讼监督之中。

因此,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刑事诉讼法律监督涵盖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执行监督和刑事赔偿监督。

二、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中存在的问题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也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得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检察机关的社会普知度仍然不高。

检察机关被宪法定位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但对这一点,实践中却并不为全体公民所知晓。

我国刑事立案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措施

我国刑事立案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措施
变成所谓 的” 捕得掉 、 诉得 出、 判得 了”这样 对不符 合逮捕条件 的犯 , 罪嫌疑 人实践 中不敢轻 易提起 立案监 督程 序 , 就 出现 了一部 分 这 应当予 以立案侦 查的犯 罪嫌疑人 因无法进 入刑 事诉讼程 序而逃 避
在 接到通 知书后 立 即立 案 , 他们对 立案监 督不理解 , 但 在行 动上不 配 合 , 者消极 侦查 或者 即使侦 查收集 的证据 尚未 到位就直 接报 或 捕, 使检察 机关 对报捕 的案件 处于 两难 境地 。 方面 , 一 该案 系 由检 察 机关通 知立案 的 , 代表 了检察 机关 的倾 向性 意见 , 要保证其 严肃 性; 而另一 方面 , 据公 安的报捕 材料 , 根 证据 不完全符 合逮捕 条件 , 又难 以作 出决定 。同时, 目前 侦监部 门没 有直接 侦查 的权力 , 法 无 通过 侦查 措施搜集 证据 , 从案件 事实 的轮 廓上 看又很 像案件 , 形成 了所谓 的鸡肋 , 之无 味 , 之可惜 。此外 , 安机关认 为系 一般 食 弃 公 的违 法案件 并作 出 了行政 处 罚的, 而实 际上可 能构成刑 事犯罪 , 需 要追 究刑事 责任 的案件 , 实践 中应该如 何发现 并进行监 督 , 同样 缺 乏操 作规程 , 实践 中根本进 入不 到检察机 关 的监 督视线 , 造成 了监 督 中的空 白, 形成 了监 督 中的盲区 。这些立 法上 的漏洞和 缺 陷, 已 严重 影响 了立案监 督 的广度 和 力度, 制约 了立 案监督工 作的开 展 。 针对 以上立 案监督工 作存在 的难 点问题 , 笔者认 为 , 当采 取 应 以下一些方 法和 策略进 一步 开展和加 强这 项工 作: 采 取各种 措施 , 宽 线索渠道 。 拓 l 要加强 立案监 督工 作的宣 传 。采 取多 种形式 , 力宣传 法 、 大 律赋 予检 察机 关 的法律监 督职 能 , 有关部 门和广 大人 民群众 熟 使 悉和 了解 , 而懂得 如何用法 律武 器来维 护 自己的合法权 利 , 到 从 做 告状 有 门, 励群 众大胆 检举 、 鼓 控告 , 大立 案监 督线索来 源 。特 扩 别是在侦 查机关受理报 案场 所应该 张贴有关立案 监督的法律规 定, 并要 求侦 查人员 在 向当事 人宣 布不予 立案 的时候 ,告知其 有 向检 察机 关 申诉 的权利 ,使 侦查机关 的立案 活动 纳入检 察机关 的监 督 之下 。 2 及时掌 握发 案、 、 受案 、 案情 况 。应 经常深 入公 安机关 , 立 定 期 查阅其发 案 、 案登记 , 立 审查 其立案 活动 是否合 法, 所作 立案 或 不立 案决定是 否正确 , 有无 不破不 立 、 以罚代 刑 、 以教 ( 教) 劳 代刑 、 徇私 舞弊等情 况 。 公 安机 关作 出行政 处罚 的一些 重点案 件也应 对 定期 予 以审 查 。 3 善于 从新 闻热点 中挖掘 案件线 索 。关 注报 刊、 、 杂志 、 电台、

当前刑事诉讼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当前刑事诉讼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当前刑事诉讼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作者:谢秋香来源:《法制与经济·上旬刊》2011年第11期[摘要]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对刑事诉讼实施法律监督。

刑事诉讼监督主要包括刑事立案监督,刑事侦查监督、刑事审判监督、刑罚执行监督等。

而我国现行刑事诉讼监督从立法上来说还不尽完善,也缺乏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本文将从刑事诉讼监督存在的问题以及相应的对策来论述。

[关键词]刑事诉讼监督;对策检察机关是国家的专门法律监督机关,负有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重任。

当前检察机关在行使刑事诉讼法律监督的过程中,由于受到立法缺陷、体制局限、执法环境等多方面因素的制约,导致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监督中存在着诸多问题,影响了检察机关的形象。

及时改进当前刑事诉讼监督存在的问题,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刑事诉讼监督作用是当前刑事诉讼监督的关键。

一、刑事诉讼监督概述刑事诉讼监督主要包括刑事立案监督、刑事侦查监督、刑事审判监督、刑罚执行监督等。

刑事立案监督是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等侦查机关的刑事立案活动是否合法所进行的法律监督活动。

刑事侦查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等侦查活动是否合法所实行的法律监督。

刑事审判监督包括两个内容:一是刑事抗诉,二是刑事审判秩序监督。

刑罚执行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罚执行机关、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活动是否合法所实行的法律监督。

二、当前检察机关刑事诉讼监督存在的问题(一)从现行法律规定看,检察监督立法过于原则,有的监督权无法行驶,有的虽然可以行驶,但由于缺乏法律手段保障,导致执法监督力度不够,以致打击不力、放纵犯罪和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时有发生,有悖于刑事立法宗旨和目的,败坏了司法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

修改后的刑诉法对人民检察院的刑事诉讼监督虽然作了一定的补充和完善,但还不能解决实践中的问题,而且刑诉法有关部分的修改又导致了刑事诉讼法律监督的新的问题的出现,表现如下:1、监督范围有漏洞。

刑事立案监督存在-几个问题和对策

刑事立案监督存在-几个问题和对策

刑事立案监督存在几个问题和对策1997年1月1日修改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增加了法律监督的原则,在立法上明确了刑事立案监督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一项内容,特别赋予了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监督权。

这一权力的确立,对于人民检察院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维护法律的公正具有重要的意义。

过去的司法实践中,“有案不立”、“以罚代刑”、“不破不立”、群众告状难等现象时有发生,不仅影响了决策机关正确分析犯罪动向、及时确定打击犯罪的方针政策,而且影响了群众与司法机关的关系,使人们对司法机关执法的公正性产生怀疑,对维护社会稳定极为不利。

针对这种状况,立法机关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在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中对刑事立案监督作出了具体的规定,使得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立案监督具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它在有利于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提高司法机关的执法水平的同时,有效地遏制了违法办案等现象,体现了法律的公正性,维护了法制的统一,是我国法制建设的一大进步。

目前《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虽然对刑事立案监督工作的执行和分工做出了具体规定,但是笔者在具体办案过程中发现,这些规定还不完善,可操作性差。

因此有必要就有关问题进行探讨,从而使刑事立案监督工作真正体现立法者的意图,完善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职能,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更加有效地保护。

一、目前刑事立案监督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一)公安机关在刑事立案中存在的问题1、执法不够严格,立案标准不统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6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予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同时,《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63条规定: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在7日内送达控告人;控告人对不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7日内向原决定的公安机关复议。

刑事诉讼监督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刑事诉讼监督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在 司 法 实 践 中 .检 察 机 关 为 了顺 利 开 展 包 括 刑 事 诉 讼
监 督 在 内的 法 律 监 督 .针 对 诉 讼 监 督 的 一 些 薄 弱 环 节 作 了
许多工作 , 20 如 0 8年 9月 2 日 , 京 市 人 大 通 过 了《 一 5 北 进 步 加 强 检 察 机 关 诉 讼 监 督 的决 议 》 对 检 察 机 关 提 出具 体 要 . 求 . 过 明确 履 行 职 能 的方 式 . 高 检 察 机关 的 诉 讼 监 督 能 通 提
刑事诉讼监督中存在的问 题及对策分析
文 梁 平 王 晓 玲 ◎

事 诉 讼 监 督 是 检察 机关 法律 监督 职 责 的 重 要组 成 部
事 案 件 ,行 使 与 公 安 机 关 相 同 的 职 权 ” .第 1 第 3款 规 8条
定 : 自诉 案 件 , “ 由人 民 法 院 直 接 受 理 ”第 2 5条 第 2款 规 . 2 定 :对 罪 犯 在 监 狱 内犯 罪 的案 件 由监 狱 进行 侦 查 ” 可见 . “ 。
后, 海、 江、 上 浙 四川 、 北 等 省 、 先 后 出台 了 “ 于 加 强 检 湖 市 关
察 机 关 法 律监 督 或 是诉 讼 监 督 ” 类 似 的更 加 细 化 的 决 议 或
机关 内部 民行 与公 诉 部 门 的 职 能 划 分 。一 般 公 诉 人 对 附 带 民事 诉 讼 部 分很 少 关 注 附 带 民 事 诉 讼 审 判 活 动 成 为 刑 事
削 弱 了检 察 机 关 的刑 事 诉讼 监督 职能
正 刑 事 诉 讼 中的 司 法 不 公 现 象 .确 保 刑 事 诉 讼 活 动 正 确 合 法 地 进 行 .保 障 刑 事 案 件 当事 人 的正 当权 利 .防 止 司法 腐

浅议刑事审判监督存在的问题及措施完善

浅议刑事审判监督存在的问题及措施完善

适应 时代 的要求 , 为此 如何加 强和完善检 察机关 刑事审判监督 职能成 为检察 机关 工作 中的一项重要工作 。 1 检 察 机 关 对 刑 事 审 判 监 督 存 在 的 问 题 1 刑 事 审 判 监督 有 弱 化 的趋 势 。 . 1 在 刑 事 诉 讼 中 , 察 机 关 对 审 判 活 动 的情 况 , 权 向 法 院 提 出 纠 正 检 有 意见 , 对 确 有 错 误 的判 决 、 定 有 提 起 抗 诉 的权 力 。 由 : 并 裁 但 F量刑 幅 度 往
规, 显然 层 次太 低 , 且 缺 乏 可 行 性 。 实 践 中除 了抗 诉 这 种 刚性 监 督 手 的监督。 而 使检察机 关真正实现权方位 的监督 , 发挥其应有 的监督效力 。 赋 段 , 必 然 引 起 一 定 的 程 序 后 果 外 , 他 的 柔 性 监 督 手 段 , 最 终 实 现 实 予 检 察 机 关 当 庭 纠 正 法 院 庭 审 活 动 中违 法 行 为 的 权 力 。 律 应 明 确 庭 上 能 其 其 法 际 上 依 赖 于 法 院 的 决 定 或 者 回馈 。 缺 乏 强 制 力 , 果 遇 到 法 院 表 面 上接 监 督 的 方 式 , 以 考 虑 给 检 察 机 关 发 现 庭 审 活 动 违 反 法 律 程 序 时 的 建 议 如 可 受 纠 正 而 文 际 上 不 接 受 , 者 根 本 不 予 理 睬 时 , 往 束 手 无 策 , 也 直 接 休庭权 , 或 往 这 并提 出纠正意见 , 民法院对检察 院的纠正违 法意见应认 真答 人 影响了检察人员开展审判监督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 1 立法上存在的冲突 , 致监督两难。 . 3 导 复 以便 审 判 权 威 和 有 效 监 督 得 以 兼 顾 。 2 建 立 规 范 法 官 自 由裁 量 空 间 的 机 制 。 从 立 法 上明 确 适 用 拘 役 、 ) 管 制、 单处罚金等适 用轻缓 刑罚的具体情 形 , 应该严格予 以限制 , 尽量减 少

刑事立案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刑事立案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刑事立案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摘要我国现行法律已初步搭建起刑事立案监督制度的框架,但其制度本身依然存在着许多问题,如监督标准不统一、范围过于狭窄、程序不健全、监督措施过于偏软等。

因此,必须在立法层面上,对刑事立案监督制度的线索来源、范围、程序、措施等各方面予以改进和完善。

关键词刑事立案;监督制度;完善自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87条首次在立法上明确检察机关的刑事立案监督权以来,各级检察机关积极开展立案监督工作,立案监督工作取得很大发展。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我国刑事立案监督制度仍然存在许多问题和困惑,制约了检察机关立案监督工作的有效开展。

因此,探讨当前开Ⅱ事立案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如何完善,对促进刑事立案工作的更好开展无疑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刑事立案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一)监督标准的不统一在实践中,不同的检察机关采取的立案监督标准并不相同。

有的检察机关以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立案标准作为立案监督的标准,即《刑事诉讼法》第83条所规定的“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或第86条所规定的“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

有的检察机关则按照《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工作问题解答》(以下简称《解答》)第十条所规定的“能捕、能诉、能判”的“三能”标准作为刑事立案监督标准。

不同检察机关对立案监督标准的认识的不统一,严重制约了立案监督工作的发展。

(二)监督的范围过窄1.监督对象过于狭窄在我国,具有刑事立案权的机关有多个,如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走私犯罪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及人民法院。

现行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对公安机关的刑事立案进行监督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规定的对检察院自侦部门的立案进行监督,而未规定对除此之外的其他具有刑事案件立案权的机关或部门的立案活动进行监督。

检察机关诉讼监督难点及对策

检察机关诉讼监督难点及对策

反馈机制 ,解决实践 中的突出问题 ; 四 他 执法 、 司法机关 的沟通联 系 , 就共 同 工作 主题 , 一步端 正执法思想 , 进 提高
是根据诉讼 活动 的实 际需要 , 综合运用 贯彻落实有关诉讼监督工作达成共识 , 监 督水平 。
多 种 监 督 手 段 ; 是 针 对 人 民群 众 反 映 使执法 、 五 司法得 到有力配合 。三是要进
21 年第0 期 / 01 9 总第 2 1 5 期
法 治 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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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 的整体效能 ; 三是完善与侦查 、 审判 、 权 和监督权 ,提高检察工作的公信力 。 拓宽监督案源。 七是要 以“ 三个代表” 重
刑罚执行机关的沟通协调机制 , 研究建 二是 自觉接受人 民监督员与人 大政 协 、 要 思想 和科 学发展 观为指导 , 持“ 坚 强 立有关 机关对人 民检察 院监 督意 见的 党委等外部机关 的监督。 积极 加强 与其 化法律 监督 , 维护公平 正义 ” 这一 检察
“ 强化法律监督 , 维护公平正义” 为检 监督 ; 的干警素质不 高 , 成 有 责任心不强 , 察 :作 的主题。 亡 ( ) 二 诉讼监督的含义
在 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 中, 一是要
怕影响与公安机关 、 院的关系而不敢 完善 民事 、 法 行政抗诉 案件 的申诉 审查 机 监督 , 怕得罪人 、 搞不好关 系 以及 监 制 , 怕 依法保障当事人的申诉权利 。二是
中的职务犯 罪等工 作对诉 讼活 动实行 的监督 , 但不包 括审查 逮捕 、 审查 起诉 施 的职务犯罪 的侦查 。 ( ) 一 制度设置缺乏可操作性
三、 完善诉讼监督工作机制 的设想 民事 执行工作 实施法律 监督 的范 围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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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刑事诉讼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摘要]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对刑事诉讼实施法律监督。

刑事诉讼监督主要包括刑事立案监督,刑事侦查监督、刑事审判监督、刑罚执行监督等。

而我国现行刑事诉讼监督从立法上来说还不尽完善,也缺乏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本文将从刑事诉讼监督存在的问题以及相应的对策来论述。

[关键词]刑事诉讼监督;对策
检察机关是国家的专门法律监督机关,负有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重任。

当前检察机关在行使刑事诉讼法律监督的过程中,由于受到立法缺陷、体制局限、执法环境等多方面因素的制约,导致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监督中存在着诸多问题,影响了检察机关的形象。

及时改进当前刑事诉讼监督存在的问题,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刑事诉讼监督作用是当前刑事诉讼监督的关键。

一、刑事诉讼监督概述
刑事诉讼监督主要包括刑事立案监督、刑事侦查监督、刑事审判监督、刑罚执行监督等。

刑事立案监督是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等侦查机关的刑事立案活动是否合法所进行的法律监督活动。

刑事侦查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等侦查活动是否合法所实行的法律监督。

刑事审判监督包括两个内容:一是刑事抗诉,二是刑事审判秩序监督。

刑罚执行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罚执行机关、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活动是否合法所实行的法律监督。

二、当前检察机关刑事诉讼监督存在的问题
(一)从现行法律规定看,检察监督立法过于原则,有的监督权无法行驶,有的虽然可以行驶,但由于缺乏法律手段保障,导致执法监督力度不够,以致打击不力、放纵犯罪和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时有发生,有悖于刑事立法宗旨和目的,败坏了司法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

修改后的刑诉法对人民检察院的刑事诉讼监督虽然作了一定的补充和完善,但还不能解决实践中的问题,而且刑诉法有关部分的修改又导致了刑事诉讼法律监督的新的问题的出现,表现如下:
1、监督范围有漏洞。

公安机关的立案过程、立案后予以撤销的案件以及法院管辖的自诉案件的监督未纳入其中:审判监督方面,二审法院大部分上诉案件书面审理不开庭,审判结果不告知检察机关,这也是目前尚未监督到的部分。

2、监督介入时间不明确。

这主要存在于事后检察监督中。

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变更逮捕措施要通知原批准的检察机关,却未规定期限,导致公安机关拖延情况严重。

3、监督手段不力。

刑事诉讼法将检察监督手段主要规定在一般建议与通知纠正上,在检察机关的监督被置之不理时,该采取的进一步监督手段确无明文规定。

4、监督工作内部操作有问题。

检察机关自身监督意识不强、监督不到位及地方行政干预等因素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有效实施。

(二)监督渠道不畅,监督的案源、手段、途径受到较大的局限1、案件来源不畅。

主要是立案监督和民行申诉案件。

群众对检察机关这两项监督知之甚少,法律又没规定诸如公安机关向检察机关抄送受案登记、法院向检察机关送达民行案件判决裁定书的内容,所以检察机关受案渠道不畅,形成了很多司法不公的案件“黑数”。

2、手段单一。

对民行审判的监督,法律只规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抗诉,使得检察机关监督只限于事后监督这唯一形式,对判决前的诉讼活动,无法进行同步或事前监督。

对刑罚执行机关研究决定对罪犯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诉讼活动的监督,目前也局限于事后备案式监督这一形式。

(三)司法解释冲突,导致监督难以操作
1、司法解释任意扩大或缩小立法已明确的界限或范围。

如高法关于执行裁定抗诉不予受理的批复,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再审维持原判民行案件,人民检察院仍抗诉不予受理的批复等,缩小了民行申诉案件抗诉的范围。

2、两高司法解释意见不一,彼此冲突。

如对渎职犯罪的司法解释,高检解释为34个罪名,高法只设立33个罪名。

对国有企业工作人员贪污案的主体,高检规定为职务论,而高法规定为身份论。

由于司法解释冲突,导致法律监督工作开展受阻。

三、完善对策
1、完善立法,规范司法解释,为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提供有力的法律依据。

从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来看,国家
应在立法上保障从监督的主体、客体、范围、内容、途径、手段及违法责任等方面加以具体规定。

在多重监督主体中,突出检察机关作为宪法赋予的唯一法律监督机关地位,赋予检察机关在各个诉讼环节的具体监督权利和相应的实体处分权利,以保证检察机关诉讼监督的法定性、严肃性和权威性。

在当前情况下,全国人大应组织两高就有关诉讼过程中共同涉及的执法问题制定统一明确的司法
解释,以维护法律的统一,为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提供依据。

2、要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

要以法律为依据,把握好法律的原则性和灵活性,认真总结和探索执法监督的经验和途径。

立足于检察职能和工作实际,认真分析原因,找准工作的切入点,既要敢于监督又要善于监督,要提倡在坚持依法办事的原则下,讲究监督的方法和策略,通过各种有效途径多协调、多协商,达到解决问题的目的。

3、依靠党委的领导、人大的监督,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

要充分依靠党委的领导,人大的监督,政府的支持,绑住检察机关解决在诉讼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排除阻力和干扰。

4、加大法制宣传的力度,增强公民的法制观念,依靠人民群众的不断提高的觉悟,扩大检察机关诉讼监督工作效率和感召力。

5、加强队伍建设,提高诉讼监督的力度和水平。

一是要端正执法思想,树立检察机关良好执法形象;二是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和途径,提高干警政治业务素质,三是规范内部工作程序,科学分工,使诉讼监督工作健康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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