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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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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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学期末复习提纲第一章刑诉法概述1、刑事诉讼的概念理解、刑事诉讼模式:弹劾式、控告式、辩论式模式主要特征2、刑事诉讼法的概念、与宪法、刑法关系的理解第二章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1、专门机关的种类,公、检、法的性质及在刑事诉讼中的主要职权2、诉讼参与人中当事人有哪些及诉讼地位;其他诉讼参与人有哪些?第三章基本原则1、对刑诉法中各原则的理解2、重点掌握: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原则、未经法院判决不得确定有罪原则、犯罪嫌疑人、两审终审原则、公开审判原则第四章管辖1、公、检、法、国家安全机关、军队、监狱机关受理刑事案件分工2、公安机关犯罪地管辖:如网络犯罪地管辖、受害人所在地管辖等3、法院的审判管辖:级别管辖、地区管辖。

第五章回避制度回避法定事由、人员、程序第六章辩护与代理1、辩护种类、辩护人范围和人数、职责和诉讼地位,哪些人不能当辩护人。

2、指定辩护的情形(新的刑诉法扩大了范围)3、侦查阶段辩护律师的权限4、辩护律师的辩护职责及具体权利第七章证据1、刑事证据概念、三特征2、证据法定种类及理解3、证据理论分类4、证明、举证责任、刑事案件各阶段的证明标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第八章刑事强制措施1、概念、种类2、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的概念理解、适用主体、适用条件、程序等第九章期间1、期间的概念、计算2、侦查羁押期间、审查起诉期间、法院审理期间。

3、期间延长、中断、恢复4、补充侦查情形、期限、次数5、送达:留置送达。

第十章附带民事诉讼1、概念理解2、提起条件及审理程序第十一章立、销案1、立案的条件及程序2、不立案的救济程序、检察院对不立案的监督程序3、销案的条件及程序第十二章侦查1、概念的理解2、每种侦查工作的程序3、侦查终结的条件及处理程序、补充侦查。

第十三章审查起诉1、审查起诉阶段概念理解2、不起诉的种类、救济程序第十四章法院审判1、审判概念、法院审判组织如何组成2、第一审程序:庭前审查、庭前会议制度、庭审程度、量刑辩护、中止审理、简易程序新规定、审批期限等。

刑事诉讼法期末考试题及答案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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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期末考试复习题一、名词解释(每小题4分,共16分)1. 回避是指,侦查、检察、审判人员等同案件有法定的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关系,不得参与办理该案件或者参与该案的其他诉讼活动的行为。

2. 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经审查认为不应或不必对犯罪嫌疑人定罪,从而决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一种诉讼活动。

3. 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认为或发现判决和裁定确有错误,提请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并予以纠正的审判监督行为。

4. 证明责任,是指公、检、法等专门机关收集、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责任。

5. 两审终审制,是指人民法院审判刑事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即告终结,第二审法院作出的判决或裁定是生效的判决和裁定,法律规定的上诉人不得再对其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也不得再按照上诉程序对其提出抗诉。

6. 反诉,是指自诉案件的被告人作为被害人,控告自诉人犯有与本案有联系的犯罪行为,要求人民法院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诉讼。

7. 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查院和公安机关对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责令其不得离开指定的区域,依法对其人身自由加以限制并对其实行监督的一种强制方法。

8. 鉴定结论,是指受公安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的鉴定人,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所作出的书面结论。

9. 证明要求,是指法律要求公安司法人员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所要达到的程度。

10. 当事人,是指与案件事实和诉讼结果有切身利害关系,在诉讼中分别处于控诉或者辩护地位的主要诉讼当事人。

11. 自诉人是指,在自诉案件中以个人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请求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的人。

12. 证明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运用证据查明案件事实的活动。

13. 取保候审,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

(完整word版)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重点

(完整word版)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重点

一、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念(一)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二)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动态并重(三)控审分离、控辩平等和审判中立(四)诉讼效率:公正优先,兼顾效率。

二、公安机关(一)性质:是国家的治安保卫机关,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是武装性质的行政执法机关,担负着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保卫任务。

(二)诉讼主体地位体现:1,主要的侦查机关2,强制措施的主要执行机关3,刑罚的执行机关之一(拘役、政治权利)(三)公安局上下级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不同地区公安系统是配合、协作关系。

三、人民检察院(一)职权:1,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政策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2,对于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3,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监督公安机关。

4,提起公诉,监督人民法院审判活动。

5,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二)在诉讼中法律地位的体现:1,国家侦查机关之一2,国家唯一的公诉机关3,专门的诉讼监督机关。

(三)人民检察院实行检察长负责制,上下级是领导关系。

四、人民法院(一)性质: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代表国家独立行使审判权。

(二)任务:审判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案件;并以此惩罚犯罪分子、解决民事、行政纠纷;维护社会主义秩序和制度;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保障公民权利;促使公民效忠国家,推进社会主义建设。

(三)职权:1,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逮捕、拘传、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2,必要时进行勘验、检查、查验、查封、扣押等侦查以查明真相3,收缴和处理赃款、赃物及其孳息4,行使某些判决或者裁定的执行权5,向有关单位提出司法建议。

(四)人民法院上下级之间是监督关系。

(五)我国刑事审判组织是:独任庭、合议庭、审判委员会。

适用简易程序且可能判处三年以下的可以用独任庭。

(六)合议庭:合议庭是审判人员根据合议原则建立的审判组织。

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评议时应记录笔录,并由全体合议人员签字。

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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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

B、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刑事案件——a、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贪污案,受赂案,挪用公款案,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b、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案件:玩忽职守案,滥用职权案,徇私枉法案;c、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非法拘禁案、刑讯逼供案、报复陷害案、非法搜查案、破坏选举案、暴力取证案、虐待被监管人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其他重大犯罪案件。

C、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1款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0.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单选题】: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11.以犯罪地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管辖为辅,以最初受理地管辖为主主要犯罪地管辖为辅【案例题】12.专门人民法院:军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常识】13.回避的理由、方式【简答题、小题】:理由——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曾经参加过本案某一诉讼阶段的司法工作,由于工作调动或调整等原因在同一案件后续的诉讼活动中(本要担任)不得担任审判等工作、原审人民法院对于发回重审的案件要实行回避制度。

方式——自行回避、申请回避、指令回避(或有因回避、无因回避)。

(另:回避的决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检察长的回避,由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法院院长的回避,应当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14.辩护方式包括:自行辩护、委托辩护、指定辩护【小题】15.辩护人的范围【小题】:律师;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

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

刑事诉讼法王剑虹第一章概述第一节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法一、诉讼及其特征()诉讼,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解决具体纠纷的全部活动。

诉讼的特征:(一)诉讼产生于社会冲突,是“公力救济”的有效方式(二)诉讼是一种“三方组合”(三)诉讼有一套法定的程序(四)诉讼是一种运作过程(动态过程)二、刑事诉讼及其特征(一)刑事诉讼概念刑事诉讼,是公安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依照法定的诉讼程序和要求,解决被追诉人刑事责任问题的活动。

刑事诉讼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狭义的刑事诉讼是指起诉至审判期间的诉讼程序,尤其以审判为中心。

审控辩.广义的刑事诉讼包括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五大程序。

(二)刑事诉讼的特征.主体:国家活动主动性:国家主动发动;普遍性: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渗透了国家权力的广泛使用;深刻性:国家强制力的使用.目的:实现国家刑罚权.程序:程序法定三.刑事诉讼法的概念及属性(一)概念.刑事诉讼法是调整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

调整的对象:机关的活动——公安司法机关进行刑事诉讼的活动人的活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刑事诉讼的活动.刑事诉讼法也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刑事诉讼法是指单一成文、直接定名为刑事诉讼法的法典。

广义的刑事诉讼法是指与刑事诉讼程序有关的全部法律规范。

(二)属性、基本法、程序法、公法四.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法律形式(法律渊源)(一)宪法(二)刑事诉讼法典(旧编条)(新编条)(三)有关法律:如法院、检察院组织法;律师法;警察法;监狱法(四)有关法律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条)、《六部委的规定》(条)(共条)(五)行政法规、规定中有关刑事诉讼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条)(六)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公约、条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五、刑事诉讼法与相邻部门法的关系(一)与刑法的关系(实体法与程序法)两者相互依存,相辅相存,密不可分。

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题(DOC)

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题(DOC)

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题一、单项选择题1、解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责任问题的诉讼活动是(C )。

A、民事诉讼B、行政诉讼C、刑事诉讼D、经济诉讼2、狭义的刑事诉讼指的是(D)。

A、公安机关侦查案件的诉讼活动B、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的侦查、起诉活动C、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进行的审判活动D、公检法三机关依法进行的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活动3、人民检察院上下级之间的关系是(C)。

A、指导与被指导B、监督与被监督C、领导与被领导D、相互独立4、人民法院不具有的职权是(D)。

A、直接受理自诉案件B、对公诉和自诉案件进行裁判C、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D、对庭审中的不明事项进行侦查5、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执行的诉讼职能,应属于(A )。

A、控诉职能B、辩护职能C、监督职能D、审判职能6、下列人员中不能担任诉讼代理人的是(D )。

A、律师B、普通公民C、机关、团体的代表D、正在被执行刑罚的人7、下列有关证人的说法不正确的是(B )。

A、证人只能是自然人B、司法机关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定证人C、在侦查期间,证人有权要求侦查机关为其保密D、因作证减少的收入,证人可以向司法机关要求补偿8、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包括(B )。

A、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B、辨认证据C、接受司法机关依法进行的侦查D、如实回答侦查人员的讯问9、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有如下权利(A )。

A、提供法律咨询B、申请鉴定或者勘验C、要求解除强制措施D、查阅案卷材料,为刑事辩护作准备10、有权发布通缉令的机关是(C )。

A、人民法院B、人民检察院C、公安机关D、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11、下列机关中不享有侦查权的是(D)。

A、人民检察院B、军队保卫部门C、监狱D、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保卫部门12、下列案件中,应该公开审理的案件是(D)。

A、有关国家机密的案件B、涉及公民个人稳私的案件C、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D、外国人犯罪的案件13、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范围上的分工称为(A)。

《刑事诉讼法》期末考试复习题及参考答案

《刑事诉讼法》期末考试复习题及参考答案

《刑事诉讼法》期末考试复习题及参考答案刑事诉讼法复习题(课程代码 362140)一、名词解释1.刑事诉讼2.刑事诉讼法3.当事人4.诉讼参与人5.自诉6.鉴定人7.证人8.管辖9.级别管辖10.立案管辖11.专门管辖12.回避13.自行回避14.申请回避15.辩护16.指定辩护17.自行辩护18. 辩护人19.强制措施20.拘传21.取保候审22.监视居住23.拘留24.逮捕25.诉讼代理人26.通辑27.上诉28.附带民事诉讼29.当事人30.立案31.侦查32. 讯问犯罪嫌疑人33. 勘验、检查34. 物品检验35. 现场勘查36. 搜查37. 不起诉38. 法定不起诉39. 酌定不起诉40.刑事审判二、简答题1.刑事诉讼的立法宗旨是什么?2.刑事诉讼的任务是什么?3.诉讼的特征是什么?4.简述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

5.简述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范围。

6.简述在完全依靠间接证据认定被告人犯有被控罪行时必须符合的规则。

7.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指的是哪些案件?8.简述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

9.简述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条件。

10.简述法定不追诉原则的内容。

11.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12.简述回避的适用条件。

13.简述立案的条件。

14. 简述自诉案件的种类。

15.简述提起自诉的条件。

16.简述延期审理的情形。

17.简述简易程序的特征。

18.简述上诉、抗诉的理由。

19.简述死刑复核程序的特点。

20.简述独任庭、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之间的区别。

三、案例分析题1.刑满释放人员某甲故意伤害某乙,致某乙重伤。

某乙的儿子某丙向检察院提出控告。

检察官甲告知某丙:不能受理你的控告,因为根据刑诉法第221条的规定,罪犯又犯罪的,应当由执行机关移送检察院处理,个人无权提出控告,你只能向原执行机关反映。

检察官乙告知:案件有明确的原被告,因果关系清楚,不需要侦查,你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控告。

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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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资料一、名词解释1.自诉人:是指在自诉案件中以个人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请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人;2.辩护人:是指在诉讼中接受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或经人民法院指定,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进行辩护的诉讼参与人;3.审判管辖:是指人民法院组织系统内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权限范围上的分工;4.回避:是指侦查、检察、审判人员等同案件有法定的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关系,不得参与该案件或者参与该案的其他诉讼活动的行为;5.指定辩护:指司法机关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以协助其行使辩护权,维护其合法权益;6.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或其他高科技设备所存储的信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资料;7.拘传: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未被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方法;是强制措施中最轻的一种;8.逮捕:是在一定时期内暂时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并予以羁押的一种强制方法;是强制措施中最重的一种;9.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在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由被害人或者人民检察院所提起的、由于被告人的行为所引起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10.审查起诉:主要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进行全面审查,以决定是否将犯罪嫌疑人提交人民法院审判的一项诉讼活动;11.简易程序:是基层人民法院对某些简单轻微的刑事案件依法适用较普通程序简易的一种刑事审判程序;12.上诉不加刑:是指第二审法院审理只有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刑罚的一项特殊原则;13.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依法提出并由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诉讼程序;14.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15.刑事诉讼:是在国家专门机关主持下,在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查明犯罪和追究犯罪的活动;16.犯罪嫌疑人:指因涉嫌犯罪被侦查机关立案侦查和被检察机关审查是否提起诉讼的人;17.刑事被告人:是指因涉嫌犯罪被检察机关或自诉人正式向审判机关提起诉讼,要求审判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人;18.立案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受理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19.刑事诉讼证据:是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当事人等依照法定的程序收集并审查核实,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根据;20.证明责任:是公安、司法机关所负有的收集或者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案件事实成立或者有利于自己的主张的责任;21.证明对象:是指司法人员和诉讼当事人及其律师在诉讼中必须用证据加以证明的各种案件事实;22.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23.通缉:是指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并采取有效措施,将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缉捕归案的一种侦查活动;24.提起公诉:是指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以及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经过全面审查,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给被告人以刑事处罚的活动;25.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针对控诉一方的指控而进行的论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减轻或免除罪责的反驳和辩解,是保护其合法权益的诉讼行为;26.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立案受理刑事案件以及人民法院系统内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分工制度;27.侦查实验:指为了确定与案件有关的某一事件或者事实在某种条件下能否发生或者怎样发生而按照原来的条件,将该事件或者事实加重演或者进行试验的一种侦查活动;二、简答题1.人民检察院职权的主要表现有哪些答:1是行使侦查权的国家机关之一;2是国家的唯一公诉机关;3是诉讼监督机关;4是审查逮捕的主要机关;2.简答犯罪嫌疑人和被告的诉讼地位;答:1是有极大可能被定罪和处刑的人;2是采取强制措施的对象;3是证据的主要来源;4是辩护权的主体,是辩护职能的主要承担者;3.哪些刑事案件不公开审理答:1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2有关个人隐私的案件;3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犯罪案件;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4.实行审判公开有什么意义答:1是保障审判的民主性和公正性的关键措施;2对于促使侦查、起诉机关严格依法办案和保证诉讼质量,具有重要作用;3对于防止片面性,客观全面地查明案件情况,正确处理案件,维护被告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也具有重要意义;5.地区管辖有哪些原则要求答:1以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为辅的原则;2以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为主,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审判为辅的原则;6.应当回避的理由有哪些答: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5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人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7.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答: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8.刑事诉讼证据应具有哪些法律特征答:1客观性;即作为证据的事实本身应该是客观存在的,而且其与待证事实之间的联系也是客观的;2关联性;是指作为证据的事实与案件的待证事实之间存在某种客观的联系;3可采性;是指证据必须为法律所允许,方可用于证明诉讼中的待证事实;9.逮捕的条件有哪些答: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3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害,而有逮捕必要的;10.附带民事诉讼的起诉条件包括哪几个方面答:1原告人必须是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2有明确的被告人;3有请求赔偿的具体要求和事实根据;4被害人的损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5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的受诉人民法院管辖;11.延期审理和诉讼中止有什么区别答:1前者只适用于审判阶段,而后者则适用于侦查、起诉和审判的各个阶段;2前者只是暂时停止审判,其他诉讼活动继续进行;而后者则是暂时停止诉讼;3前者受诉讼时限的制约,而后者则不受制约;12.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答:1适用于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2虽然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该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13.提起公诉要具备哪些条件答:1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2证据必须确实、充分;3依法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14.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刑事案件;答: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2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3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但被告为盲、聋、哑人的,及无罪辩护的等,不能适用15.审判监督程序有哪些特点答:1审理的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2提起的主体必须是最高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各级法院院长或最高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3有严格的条件限制;4法律没有规定期限;5重新审判的法院可以是原审的一审法院或二审法院,也可以是提审的上级法院;6不适用上诉不加刑原则;16.刑事诉讼有哪些特点答:1必须由法定的专门机关主持进行;2必须是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3必须依法进行;4是贯彻落入国家刑罚权,解决被告人定罪量刑问题的一项特定的国家活动;5是在特定的诉讼形式下进行;6目的是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权利,保护社会主义经济建设顺利进行等;17.刑事辩护的含义;答:1是一种针对指控进行的对抗性诉讼活动;2是法律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的一项基本诉讼权利;3是维护、实现司法公正不中缺的一项诉讼职能;4是现代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18.公诉案件中证明责任的承担;答:1检察机关承担证明责任;2公安机关承担部分涉及到的有关程序法事实;3法院不承担证明责任;4犯罪嫌疑人、被告一般不承担证明责任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除外,但对于一些程序法事实也要承担一定的证明责任;19.对哪些人可以扭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理答:1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2通缉在案的;3越狱逃跑的;4正在被追捕的;20.保证人的条件;答:1与本案无牵连;2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3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4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21.刑事拘留与行政拘留的区别;答:1法律性质不同;2法律根据不同;3适用对象不同;4羁押期限不同;22.律师对犯罪嫌疑人可给予哪些帮助答:1向侦查机关了解涉嫌的罪名;2会见犯罪嫌疑人,向其了解有关案件的情况;3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4代理犯罪嫌疑人提出申诉和控告;5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23.不起诉的种类答:1法定不起诉;2酌定不起诉;3存疑不起诉;三、论述题1.如何理解未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得确定有罪原则1在刑事诉讼中,确定被告人有罪的权利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在刑事诉讼中,审判权依法只能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审判权包括定罪权与量刑权;人民法院是惟一有权确定某人有罪和判处刑罚的机关;在刑事案件的侦查和审查起诉程序中,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和证据,可以对犯罪嫌疑人移送起诉和提起公诉,但它们对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认定,只会带来诉讼程序意义上的效果,而不是终局的有罪判定;只有人民法院依法所作的定罪判决,才是国家对被告人有罪结论的权威宣告;2人民法院确定任何人有罪,必须依法判决;在刑事诉讼中要确定被告人有罪,人民法院必须按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经过开庭审理查明事实,以法律为依据作出有罪的判决,并且将其公开宣告;未经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人民法院不得确定任何人有罪;2.疑罪从无原则"疑罪"是指司法机关对被告人是否犯罪或罪行轻重难以确证的情况,是司法实践难以避免的常见现象;""原则是现代刑法"有利被告"思想的体现,是的具体内容之一;即:既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又不能证明被告人无罪的情况下,推定被告人无罪;""的司法原则不仅仅是解决刑事疑案的技术性手段和原则,它的确立在更为广泛的范围内产生更为深远的影响:它折射出我国在法治建设进程中对法律价值的重新协调和平衡;在关注保护社会之外,对公民人权的保障和尊重、它是现代刑事司法文明与进步的重要标志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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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被害人的义务、权利【小题】(找特殊):权利——申请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回避;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提请人民检察院对一审未生效的判决提起抗诉;对生效裁决提出申诉;依法对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义务——如实向司法人员陈述;接受传唤,按时出庭参加诉讼。

6.犯罪嫌疑人的义务、权利【小题】(找特殊):权利——了解被指控的罪行;申请回避;进行辩护;有权在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的讯问;要求重新鉴定;对不起诉的决定提出申诉。

义务——如实回答侦查人员、检察人员的有关讯问;不得伪造、隐匿、毁灭证据。

7.其他诉讼参与人包括: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多选题】8.论述题: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原则(与无罪推定比较);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原则;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依靠群众原则;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原则;刑事侦查的适用原则9.立案管辖【单选题、简答题】A、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a、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侮辱罪、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普通侵占罪;b、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1)故意伤害案(轻伤);(2)重婚案;(3)遗弃案;(4)妨害通信自由案;(5)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7)侵犯知识产权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8)属于刑法分则第4章、第5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以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等;c、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了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

B、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刑事案件——a、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贪污案,受赂案,挪用公款案,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b、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案件:玩忽职守案,滥用职权案,徇私枉法案;c、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非法拘禁案、刑讯逼供案、报复陷害案、非法搜查案、破坏选举案、暴力取证案、虐待被监管人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其他重大犯罪案件。

C、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1款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0.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单选题】: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11.以犯罪地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管辖为辅,以最初受理地管辖为主主要犯罪地管辖为辅【案例题】12.专门人民法院:军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常识】13.回避的理由、方式【简答题、小题】:理由——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曾经参加过本案某一诉讼阶段的司法工作,由于工作调动或调整等原因在同一案件后续的诉讼活动中(本要担任)不得担任审判等工作、原审人民法院对于发回重审的案件要实行回避制度。

方式——自行回避、申请回避、指令回避(或有因回避、无因回避)。

(另:回避的决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检察长的回避,由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法院院长的回避,应当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14.辩护方式包括:自行辩护、委托辩护、指定辩护【小题】15.辩护人的范围【小题】:律师;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16.不允许担任辩护人的例外有:【小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本院的人民陪审员;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上述如果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可以为该被告人的辩护人。

17.侦查阶段律师的权利【小题】:会见权;提供法律咨询权;代理申诉和控告权;申请取保候审权;18.我国刑事代理的种类【简答题】:公诉案件被害人的诉讼代理、自诉案件中诉讼人的代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代理。

19.当接受聘请的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要求以后,侦查机关应当在48小时内安排会见;对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或者走私犯罪、**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5日内安排会见。

【小题】20.七种法定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多选题】21.物证、书证审查的注意事项【小题、简答题】:物证的审查判断——(1)查明物证是否伪造。

(2)查明物证的来源。

(3)查明物证同案件事实之间的客观联系。

书证的审查判断——(1)查明书证内容的真实性;(2)查明是否被伪造、变造,有无故意错误;(3)查明与案件事实有无因果关系或其他关系。

22.传来证据应遵循的规则【简答题】:1、只有在原始证据已经失去或无法取得时,传来证据才能替代原始证据的证明作用。

2、传来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未经查证属实或来源不明的材料,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3、应当尽可能地收集距离原始证据最近的传来证据,即有第二手的传来证据,就不能以第三手的传来证据来代替第一手原始证据。

23.证明责任【简答题】:1.自诉案件的自诉人负举证责任。

如果被告人提出反诉,其对反诉的主张应当承担证明责任。

2.公诉案件的举证责任形式上由公诉机关承担,实质上是由侦诉机关共同承担的。

3.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不承担举证责任,但有提供证据和对证据质证的权利。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般不承担举证责任。

5.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

24.证明要求【单选题】: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客观、真实25.强制措施的适用原则【简答】;拘传的对象(条件)【多选题】: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26.拘传与拘留、留置盘查的区别【开卷】:留置盘查——(拘传与拘留另见强制措施一览表)根据《人民警察法》第九条规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进行继续盘问:(1)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2)有现场作案嫌疑的;(3)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4)、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24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48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

对于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

对于不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27.拘传的期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个小时。

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28.取保候审的条件【简答题(难)】: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侯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

4、应当逮捕但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5、拘留后需要逮捕但证据还不充足的。

6、提请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但需要继续侦查的。

7、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案件,不能在法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审判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

29.不得取保候审的六种情况【判断题】: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侯审。

35.拘留的条件【单选题】: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1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36.刑事拘留羁押的期限【多选题】:刑事诉讼法第69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在30日内不能查清提请批准逮捕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拘留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案件,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提请批准逮捕”。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由此可见,对一般刑事案件中的被拘留人,拘留羁押期限最长为10日,特殊情况下最长不超过14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羁押的期限最长为37日。

37.《刑事诉讼法》第59条规定的逮捕的条件【简答题】: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证据条件);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罪责条件);3、采取取保侯审、监视居住等方法不足以防止其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社会危险性条件)。

38.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先决条件【判断题、多选题】:1、以刑事诉讼的成立为前提。

2、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必须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3、必须有明确的被告人和具体的诉讼请求。

4、诉因是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了物质损失。

39.精神损害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常识】。

40.侦查羁押时间:【注意】1 、一般羁押期限。

刑诉法第124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

案情复杂、期限届不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125条规定,“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延期审理。

2 、特殊羁押期限。

对“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在刑诉法第124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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