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诉法对司法警察影响论文
司法警察的法律风险与案件处理

司法警察的法律风险与案件处理在司法体系中,司法警察是维护社会安全和保障法律正义的重要力量。
司法警察职责重大,但同时也面临着各种法律风险。
本文将就司法警察的法律风险与案件处理进行探讨。
一、法律风险作为司法执法机关的一员,司法警察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时常面临法律风险。
首先,司法警察在调查案件过程中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如《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一旦违反法律规定,可能导致执法不当的风险。
其次,司法警察在执行任务时需要收集证据、进行拘捕等行为,如果处理不当,可能引发非法抓捕、滥用职权等问题,进而导致法律纠纷和诉讼风险。
此外,司法警察还可能面临腐败行为的风险,一旦涉嫌受贿、渎职等违法行为,不仅会损害司法公正,也会给自身带来法律追责风险。
二、案件处理司法警察作为案件的执法者,承担着调查、取证、抓捕等重要任务,对案件的处理直接影响司法公正与社会稳定。
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司法警察需遵守法律程序,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可靠性。
同时,司法警察还需注重司法倡导,秉持公正、独立、执法必严的原则,维护社会和法律的尊严。
1.调查取证阶段调查取证是案件处理的关键环节之一,对案件的结果具有重要影响。
司法警察在调查取证时,应确保证据的科学性和合法性,避免非法获取证据的风险。
司法警察需严格依法收集证据,确保证据的齐全性、真实性和可信度。
在案件调查中,应尊重被调查者的合法权益,确保调查过程公平公正,并注重保密工作,防止证据泄露引发风险。
2.执法行动阶段司法警察在执法行动中,可能面临风险和压力,因此应妥善处理各类情况,确保执法过程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司法警察在执法行动时,有时需进行拘捕、搜查、扣押等行为,因此应根据案件需要,合理运用相关法律规定,避免滥用职权或侵犯公民权益的风险。
同时,司法警察需注重自身的素质修养和职业操守,确保执法行动依法合规,不给案件处理带来额外风险。
3.合规审查阶段案件处理后的合规审查是司法警察的重要职责之一,也是防范法律风险的关键环节。
浅析法院司法警察的警务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析法院司法警察的警务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摘要】新的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的相继出台,对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要求更高。
基于此,本文对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概念和特征进行简要的阐述,并结合最高院出台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指出当前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务工作存在的问题,从而提出自己的对策,以期促进我国法院司法警察警务工作水平的提高。
【关键词】司法警察;警务;培训一、引言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加快,法院的审判工作也越发繁重,而司法警察所涉及到的领域和环境也越来越复杂。
2012年12月最高院出台了《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以下简称《警察条例》),条例中对于司法警察的职责职权作出了更为明确的规定。
但是司法警察在法院系统一直以来是在法官的指令下进行工作和履行职责,致使在很多法院和司法警察的心目中司法警察就是从事辅助性工作,导致法官在审判工作中是“主角”,司法警察在整个审判过程中是“配角”。
[1]由于外界的因素和自身的认识不足,我国司法警察在法院中所起到的作用并不十分明显,无法发挥其在司法实践中的积极作用。
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概述(一)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概念司法警察是指隶属于司法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可以使用特殊强制手段维护司法场所安全与司法活动秩序的执法人员,包括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和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两大类。
[2]因此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是指那些隶属司法行政机关,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派驻到法院机关,使用一定的强制手段来维护法院场所、人员安全和司法活动有序进行的执法人员。
(二)人民司法警察的特征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本质就是警察,具有警察的一般特征,但是也具有自身的特点:1.专属特点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是法院内部一个独立的部门,是法院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基本的职责在《警察条例》中已明确规定的,并且规定的职责是专属于法院司法警察的。
2.从属特点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的工作开展并不是由自己主动进行的,是根据相关的规定来进行的。
现行的《警察条例》第8条的规定,司法警察要根据审判长或者审判员的指令行事自己的职权。
司法警察学中的刑事法律教育与普及

司法警察学中的刑事法律教育与普及司法警察是我国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力量。
而作为司法警察学的一部分,刑事法律教育与普及在培养合格的司法警察中具有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刑事法律教育的重要性、刑事法律教育的方式与方法以及刑事法律普及的必要性与途径等方面进行探讨。
刑事法律教育对司法警察学的重要性司法警察作为执法人员,必须具备扎实的刑事法律知识,才能正确行使职权,维护社会法律秩序。
刑事法律教育是司法警察学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其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刑事法律教育可以提高司法警察的法律素养。
通过系统的刑事法律教育,司法警察可以深入了解刑法、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熟悉各类罪行和处理措施,掌握正确的执法方法和技巧。
只有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才能在工作中做到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司法公正。
其次,刑事法律教育可以提高司法警察的工作能力。
刑事法律教育不仅仅是知识的灌输,更重要的是培养司法警察的法律思维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通过案例分析、模拟演练等方式,培养司法警察的判断能力和应变能力,使其能够独立分析和解决复杂的刑事案件。
再次,刑事法律教育可以提高司法警察的职业道德。
在刑事执法过程中,司法警察必须恪守职业道德和法律底线,维护法律尊严和公正。
通过刑事法律教育,司法警察能够深入了解法律职业道德的内涵,树立正确的法律观念和职业操守,提高执法过程中的自我约束和团队协作能力。
刑事法律教育的方式与方法刑事法律教育的方式与方法多种多样,根据不同的教学目标和实际需求,可以采用以下几种方式。
首先,理论授课是刑事法律教育的主要方式之一。
通过课堂授课,向司法警察学员传授刑事法律基础知识,培养其对法律条文的理解和运用能力。
这种方式形式多样,如讲解、讨论、研讨等,可以促进学员的思考和交流。
其次,案例分析是刑事法律教育的重要手段之一。
通过真实案例的分析与讨论,司法警察可以加深对刑事法律原则和实践的理解,熟悉各类罪行和处理方法,提高工作中的判断和决策能力。
新刑诉法与民诉法司法鉴定之比较

新刑诉法与民诉法司法鉴定之比较随着我国立法的发展和社会经济状况的变化,新刑诉法和新民诉法相继诞生,为司法鉴定提供了更加完善的法律基础和相应的规定。
本篇文章就从新刑诉法和新民诉法两个角度,对司法鉴定进行比较。
一、总体概述新刑诉法和新民诉法相较于旧法,在司法鉴定方面更加注重规范和完善,都加强了对司法鉴定的管理和监督。
具体表现在:1. 新刑诉法规定了司法警察的权力和职责,司法鉴定人员在工作中必须遵守止损规定。
2. 新民诉法明确了司法鉴定机构的地位和作用,强调鉴定人员的独立性、公正性和专业性。
二、法律适用新刑诉法和新民诉法对司法鉴定的法律适用也有所不同。
1. 新刑诉法规定司法鉴定可以在刑事诉讼和执行程序中使用,法律适用范围较窄。
2. 新民诉法则是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都可以使用,包括在财产案件、人身损害案件、知识产权案件、医疗纠纷案件等各类民事案件中使用。
三、独立性、公正性在司法鉴定人员的独立性、公正性方面,新刑诉法和新民诉法也有所不同。
1. 新刑诉法规定鉴定人员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确保鉴定结果的独立性、公正性。
2. 新民诉法则是明确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确保鉴定人员的独立性、公正性和专业性,鉴定人员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进行鉴定工作。
四、鉴定程序与费用在鉴定程序和费用方面,新刑诉法和新民诉法也存在差异。
1. 新刑诉法规定鉴定程序分为书面鉴定和口头鉴定,鉴定费用由鉴定机构收取,由案件相关方承担。
2. 新民诉法规定鉴定程序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并明确了鉴定人员的资格条件和费用标准。
如案件需要二级鉴定,由被鉴定人缴纳鉴定费。
五、鉴定证据在鉴定证据方面,新刑诉法和新民诉法的规定也有所不同。
1. 新刑诉法对鉴定证据涉及到保密内容的情况做出了明确规定,主要是出于重视隐私保护和保密工作的考虑。
2. 新民诉法则是规定了鉴定证据的形式和范围,主要涉及书面报告、口头陈述、技术说明文档、视听资料等形式。
综上所述,新刑诉法和新民诉法的司法鉴定规定旨在保障司法公正和鉴定专业性,尽管存在一定的差异,但都体现出了我国加强司法鉴定管理和监管的趋势。
浅析新刑诉法对司法警察工作的影响及应对

浅析新刑诉法对司法警察工作的影响及应对2012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涉及国家司法职权的调整,涉及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法中的权利、义务及其相互关系的调整,涉及公民的基本义务的保障。
修改后刑诉法的颁布实施对司法警察执法理念、履职方式、工作机制提出了新的要求,对推动司法警察工作科学发展影响深远,现阶段做好调查研究工作,对贯彻执行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积极应对司法警察工作中出现的新形势、新情况显得尤为重要。
一、刑事诉讼法修改后涉及司法警察的工作内容1、将第四十三条改为第五十条,修改为:”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2、将第四十六条改为第五十三条,修改为:”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3、第五十四条:”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探析如何强化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警务保障职能

088法治时空探析如何强化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警务保障职能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部门作为人民法院下属分支的部门,这是法院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审判流程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承担与审判工作密切相关的具体审判保证任务。
对于整个审判项目而言,审判工作的主导角色为法官,审判工作“辅助”角色是司法警察。
正是这种错误观念导致了司法实践中司法警察职能的行使职权时产生的种种问题,使得其处于一种尴尬的境地。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职权范围庭审秩序维护权。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庭审秩序维护权是指司法警察依法维护审判秩序,确保法院工作人员和财产安全,保障庭审活动顺利进行的资格或能力,主要包括押解、看管、值庭和安全保卫。
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权的规定》法释〔2020〕4号第1.1条的规定基于最高法院的法律,需要坚决维持审判执行秩序,需要杜绝一切妨害审判执行秩序的行为,对一切妨害审判执行秩序的行为需要提前预防、制止和处置。
司法裁决执行权。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司法裁决执行权指的是司法警察依法执行死刑、配合实施生效民事、行政法律文书强制执行,保障执行活动顺利进行的资格和能力,主要包括死刑执行权、配合实施措施、实施强制性措施。
最高法院基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权的规定》的规定、(五)和(六)中有说明,强制执行的过程,对于有需要进行被执行人身份、强制性措施,例如罚款和拘留、调查、调查、临时扣押、冻结、扣押、释放、死刑、死刑、没收财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需要配合实施。
诉讼强制措施执行权。
诉讼强制措施执行权是指司法警察根据法律规定有资格也有能力去实施讯问、拘留和罚款等强制措施,主要包括讯问、拘留、罚款。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权的规定》第1条第2款我国最高法院司法警察执法法(1)和(3)司法警察在刑事诉讼中,在刑事诉讼中向证人被指控的儿童监护人,证人的证人,专家证人,具有专业知识的人以及另一起诉讼的参与者授权的权限,资格和能力以及强制性证人手令的执行。
刑诉法修改与法警工作改革初探

文 章编 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3 ) 0 9 ・ 1 4 5 - 0 2
警 工 作权 力 。
、
二、 司 法警 察工作 存 在不 足及 对策 从现行 法律 来看 ,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警察法》 第2 条第 2 款规 定: “ 人 民警察 包括 公安机 关 、 国家安全 机关 、 监狱 、 劳动教养 管理 机 关 的人 民警 察和人 民法 院 、 人 民检察 院的 司法警察 。 ” 该法 仅仅 明确 了检 察机 关司法 警察 的性质 , 并没有 具体 规定 司法警察 的职 权, 只 作 了“ 依 照有 关 法律 、 行政 法规 的规 定履 行职 权” 的原 则性 规定, 而其 他 的法律 法规 也没 有 明确规 定司 法警 察 的具 体职 权 , 需 要通 过 出台相 关法 律法 规加 以明确 。
{ 鼻 I J 占 缸会
2 0 1 3・ 9 ( 上) ◆ 政 法 论 坛
刑诉法修改与法警工作改革初探
张 金 龙
摘 要 检 察机 关 司法警察是 人 民检 察 院干部 队伍 的 重要 组成部 分 ,是 人 民检察 院 直接领 导 下的一 支 准武装 力量 。随 着 新 刑诉 法 的 实施和检 察 形 势的 不断发 展 ,各项 检察 工作 对 司法警 察工作 提 出了越 来越 高的要 求。 司法警 察在 工作 上存在 的不足 也 日益 显现 出来。在 本 文 中, 本 文结 合刑诉 法修 改和 工作 实际 , 对 当前 司法警察 工作 存在 的不足 进行 分析 , 查找原 因, 提 出对 策 , 并对 未 来司 法警察 改革 方 向提 出 两点建议 , 希望能 够起 到抛 砖 引玉的作 用 , 促 进检 察机 关 司法警 察工作 又好
浅析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如何应对新刑诉法实施

浅析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如何应对新刑诉法实施作者:李君立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8期【摘要】2013年1月1日新刑诉法开始施行。
新刑诉法最大的亮点之一是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了总则,为整部刑诉法确定了总的基调。
修改后的刑诉法对检察院的执法理念、履职方式、工作机制提出了新要求,司法警察应积极应对参与办案工作中出现的新形势、新情况,对于促进司法警察履职,全面提升警务保障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浅析;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应对;新刑诉法实施一、新刑诉法对司法警察工作的影响(一)促进司法警察执法理念的转变新刑诉法最大的亮点之一是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了总则,为整部刑诉法确定了总的基调。
在这总基调下,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有机统一,就成了新刑诉法的核心价值。
新刑诉法的颁布使得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在行使例如采取强制措施手段权、使用警械权、强行带离现场权等职权时要充分树立尊重人权的意识,自觉树立理性、规范、平和、文明的执法理念,主动履行监督职责,对检察官的调查取证活动进行监督,防止检察官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发生刑讯逼供,体罚证人、嫌疑人、超时限办案、或者检察官办人情案、关系案等违法违纪问题的发生。
在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三款增加“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第七十三条规定,“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
总之,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在履行各项职责中,要充分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意识,保障他们应有的权利,特别强调“人性化”执法。
(二)司法警察执法行为需要更加规范新刑事诉讼法对检察机关司法警察规范化、正规化、专业化管理和建设提出更高要求。
新刑事诉讼法赋予了检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决定采取技侦手段的权力,修改了侦查程序,完善各项侦查手段,提高打击犯罪的能力,增强侦查讯问程序的规范性,严防刑讯逼供。
延长了传唤、拘传的时间。
修改后刑诉法第一百一十七对传唤、拘传的时间进行了更加细致的规定,但在被传唤人、被拘传人员休息设施设置及休息期间的看管制度尚属空白,设施设置、看管制度需要进一步由顶层规范。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新刑诉法对司法警察影响论文
[摘要]《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涉及到检察工作许多方面,进而也要求司法警察工作进行相应的调整和完善,而《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从框架上对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的性质、职权、组织管理、警务保障等方面做出详细规定。
与检察机关其他部门相比,司法警察队伍的建设起步晚,存在诸多问题亟需解决。
《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以及《条例》的出台都为司法警察工作带来了新的机遇与挑战。
[关键词]新刑诉法;检察机关;问题;解决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在各级检察机关的工作中起到了强有力
的警务保障作用,并在辅助办案的过程中取得了很多成绩,法警工作的发展势头处于蒸蒸日上的状态。
但是,司法警察队伍的建设毕竟起步较晚,很多地方还存在着不足之处。
特别是新《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新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相继出台,给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工作带来了诸多的机遇和挑战。
一、《刑事诉讼法》、《条例》对法警工作带来的影响
(一)新刑诉法及《规则》对司法警察工作带来新变化
1.对取证工作的要求更高
(1)要求取证过程符合程序
新刑诉法的一大亮点是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到总则第2条。
《刑事诉讼法》第50条、54条规定,检察人员在进行取证工作
时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严禁刑讯逼供和用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
《条例》第13条规定:“对检察官或者其他办案人员在一定场所的讯问、询问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应当及时提醒,必要时可以向分管检察长报告。
”这一方面要求司法警察自身在协助检察官取证过程当中,做到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切实转变执法理念,自觉践行“理性、和平、文明、规范”的执法理念,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利。
另一方面也要求司法警察要对检察官取证工作的过程要进行监督,对检察官在取证工作中存在的违法违规、侵犯人权的行为及时提醒,必要时向分管检察长汇报。
(2)保护证人的安全
作为检察机关唯一的武装力量,保护证人的任务自然落在司法警察肩上。
如何布置警力、采用何种方式、注意哪些问题,才能执行好保护证人的任务,让证人没有顾虑地在诉讼过程中作证,法警部门需要在实践当中进一步探索研究。
2.在强制措施中的作用更重要
从新刑诉法以及《条例》来看,在一般刑事案件中,司法警察可以代表“检方”协助并监督公安机关进行监视居住。
在实践当中,对于职务犯罪的自侦案件,监视居住是基本由司法警察独立执行。
这要求法警部门要选择最佳监视居住场所,合理布置轮岗执勤警力,严格办理齐全执行手续。
3.安全保卫工作压力增大
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安保工作范围较宽广,《条例》规定,司法警察的安保任务包括保护自侦案件犯罪现场不被破坏,提押、看管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保护出席法庭、执行死刑临场监督检察人员的安全,维护检察院办案区域内控申信访工作的秩序和安全等等工作。
新刑诉法将重大复杂案件的传唤、拘传时间由12小时延长至24小时,时间的延长导致安全事故发生地机率增大,嫌疑人心理压力加重,更容易出现过激行为,执勤法警必须时刻保持警惕状态。
除了保护自侦案件的办案安全,司法警察还要保护检察机关、公诉人、法律文书的安全,这就使司法警察警力略显不足。
4.工作角色由单一的“执行者”转变为“执行兼监督者”
在强制措施中提到,司法警察可以作为检察机关的代表协助并监督公安机关监视居住的执行。
而在检察机关内部,司法警察的监督职能也在《条例》显现出来。
《人民检察院办案工作区设置和使用管理规定》明确要求办案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询问证人、被害人及其他涉案人员要在专门的办案工作区执行,司法警察以“管理者”的身份负责监控办案工作区内及办案周围的安全情况,并有权对办案人讯问、询问的过程进行监督,对办案人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及时地提醒或制止,必要时向分管检察长报告。
由此可见司法警察正在由单一的“执行者”向着“执行兼监督者”的双重身份转变。
二、当前司法警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思路
(一)缺少人民警察应享有的处罚权,导致工作被动
《人民警察法》规定,人民警察在一定范围内应享有裁决权。
而新刑诉法和《条例》都没有赋予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处罚权,致使司法警察在工作当中工作不能主动出击。
法律上没有赋予司法警察处罚权,只能暂时“控制”住嫌疑人,然后移送公安机关。
立法的这一疏漏制约着司法警察的工作效力,使法警工作被动,甚至连自身的权力也难以保障。
司法警察在行使“警权”时总是处于“被动防守”而不能“主动出击”,这严重制约了法警工作的主观能动性。
笔者认为,第一,新刑诉法和《条例》应当赋予检察机关和司法警察司法处置的权力。
检察院作为司法机关,神圣严肃的司法工作要有强硬的“警权”支持和维护,所以检察机关及司法警察理应享有司法处置权。
第二,检察机关作为职务犯罪的侦查机关,享有强制措施的决定权,但是却要交由公安机关执行,这容易延误战机,错失办案最佳时机,导致犯罪嫌疑人潜逃、证据被销毁。
所以法律应当赋予检察机关及司法警察享有执行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的权力。
(二)司法警察在检察机关的从属地位限制了工作的开展
《条例》第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在检察官的指挥下履行职责。
这一规定限了司法警察在检察机关的从属地位,其不合理之处在于三方面:第一,检察官与司法警察同为国家公务员,职务和级别上有的法警高于检察官,让检察官指挥显然不妥当。
第二,《条例》中规定,检察官和司法警察在办案过程中是互相监督、相
互分工的。
检察官负责办案,司法警察负责安全保障,并对检察官办案程序进行监督。
如果从法律上把司法警察限制在检察官的从属地位,那么司法警察监督作用不会真正得到发挥。
第三,检察工作接触社会矛盾较多,实践当中突发事件具有不可预测性。
在警务工作中,检察官没有司法警察更为专业。
司法警察没有检察官的指令不能行动,那么极容易丧失战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三)检察机关内部对司法警察警务工作不够重视
检察机关恢复重建后相当长的时间内,检察官、司法警察职责虽是有所划分,但司法警察一般没参与办案,而是从事检察院内的杂务工作。
而在司法警察规范化,施行编队管理之后,还是有相当部分的检察官甚至是司法警察自身仍然对警务工作定位不准确,在强调司法警察工作实行规范化管理之前,各院为方便行车,让大量司法警察做专职司机,久而久之,在人们的头脑中形成了“法警就是驾驶员,驾驶员等于法警” 的错误观念。
对法规的理解和执行上的偏差,导致没有形成规范化的用警机制,进而从思想上为“以检代警”、“检警混用”、“有警不用”提供了温床,所产生的后果是用警上的随意性和不作为。
(四)警队警力不足、警务保障不完备
按照规定,司法警察人数不少于检察院实有干警总数的8%到12%,但有的单位仍然不能够达到规定的标准,并且年龄结构偏老。
新刑诉法和《条例》出台后,法警工作量明显增大,参与自侦、安全保卫、送达法律文书、管理办案工作区等多项工作给本来就人数
较少的警队带来巨大考验。
而由于某些地区检察机关对法警工作的不重视,对警务保障工作也没能做到位,远远达不到《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装备配备暂行规定》的要求,有些地区新进法警入职多年连警服都未能及时下发致使执法不便,警用装备不充足也严重影响着司法警察工作质量。
解决警力不足、警务装备不完备的问题迫在眉睫。
检察机关应通过招考等方式,从政法院校、警察院校、军转干部中招募优秀人才充实警队力量。
司法警察直接接触犯罪嫌疑人,各种安全责任重大,检察机关应为司法警察的警务装备配备齐全,以避免因装备不足造成的不必要的损失。
参考资料
[1]张金龙.刑诉法修改与法警工作改革初探[J].法制与社会,2013年9月(上).
[2]黄海东.司法警察如何协助执行监视居住[N].江苏法制报,2013年8月19日第006版.
[3]陈亦文.新刑诉法对司法警察工作的影响及应对举措[J].法制与社会,2013年11月(上).
[4]冯志鹏.浅论司法警察的监督职能拓展[J].法制与社会,2013年11月(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