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电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书(合同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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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案要求】本合同的立案要求是指根据国家建设工程监理管理的相关法规和政策,进行申请并获得资质,并依法成立监理机构,方可开展建设工程监理活动。

第二条【目的和基本原则】本合同旨在明确委托方和监理方在建设工程监理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要求的实现,维护委托方和监理方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定义和解释】根据本合同的要求,以下术语的定义和解释如下:1. 建设工程:指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要求,在土地上修建、改建、扩建、装饰、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工程设施的活动。

2. 监理:指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过程和工程质量进行全过程的监督 inspection, 检验 testing 和评审 review 的活动。

3. 委托方:指依法与监理方签订本合同,委托监理方开展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单位。

4. 监理方:指取得了合法资质的监理机构,具有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能力和经验。

......第二章建设工程监理任务第五条【监理范围】监理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对建设工程的各个阶段进行监理。

监理范围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工程设计阶段的审查和确认;2. 施工企业资质、技术、质量等方面的审核;3. 施工过程的监督检验;4. 变更设计和施工方案的审查和确认;......第三章建设工程监理报告第十二条【监理日志】监理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记录和整理建设工程的监理日志。

监理日志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施工过程中的关键环节和节点;2. 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和问题;3. 施工进展和工期控制的情况;4. 施工质量的检验、评估和指导意见;......第四章合同变更和索赔第十七条【变更设计和施工方案】如需进行建设工程的设计变更或施工方案变更,应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

水电工程建设监理协议书

水电工程建设监理协议书

水电工程建设监理协议书监理方:(公司名称)委托方:(公司名称)一、协议目的本协议旨在明确监理方和委托方在水电工程建设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确保工程建设按照规定的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进行,保证工程质量和工期的达到预期目标。

二、工程基本信息建设项目名称:(项目名称)建设地点:(项目地址)建设规模:(建设规模)工程内容:(工程内容)三、监理服务内容及标准监理方应根据委托方的要求和工程建设的需要提供如下监理服务:1. 工程前期准备阶段的监理服务:(1)审查和审核工程设计文件,包括施工图纸、设计计划等;(2)协助委托方组织招投标工作,参与评标工作。

2. 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服务:(1)监督并确保施工单位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进行施工;(2)监督施工单位保证工程质量、进度和安全;(3)协调处理施工中发生的技术问题和纠纷;(4)定期检查工程施工现场,记录并报告工程进展情况。

3. 工程竣工验收阶段的监理服务:(1)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2)整理完善工程档案。

四、监理费用及支付方式1. 监理费用总额为(金额),根据工程规模和监理服务内容确定。

2. 监理费用的支付方式为:(1)工程前期准备阶段,支付(金额)作为预付款;(2)工程施工阶段,按月支付(金额)的监理费用;(3)工程竣工验收阶段,支付剩余的(金额)作为尾款。

五、监理方员工安全保障监理方应保证其派遣的员工具备相应的水电工程监理资质,并承担监理员员工的工伤、意外事故等责任。

如出现监理员员工的违规行为或不适任情况,监理方应立即调整或替换其员工,确保监理服务的连续性和正常开展。

六、争议解决1. 若双方发生关于本协议的解释、履行或解除等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七、其他事项1. 本协议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之日。

2. 本协议一式两份,监理方和委托方各持一份。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24-0202)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24-0202)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24-0202)附件:第一条定义与解释(1) "工程"指本合同附件一所列明的工程项目;(2) "监理"指甲方对乙方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的监督和管理;(3) "合同价款"指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监理费用;(4) "监理期限"指本合同约定的监理起始日至监理结束日。

第二条监理范围和内容2.1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对工程进行全过程监理,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准备、施工过程、竣工验收等阶段;2.2乙方应对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成本等方面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工程符合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甲方的要求;2.3乙方应定期向甲方报告监理情况,及时处理工程中出现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监理费用3.1监理费用包括固定费用和可变费用两部分,具体金额见附件二;3.2固定费用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支付;可变费用根据工程实际进度和监理情况按月支付;3.3乙方开具符合国家税务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支付监理费用。

第四条监理期限4.1监理期限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4.2 如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工程延期,监理期限相应顺延。

第五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5.1 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监理费用;5.2提供与工程有关的资料、图纸、技术规范等,为乙方提供必要的监理条件;5.3 按照乙方的建议和意见及时处理工程中出现的问题;5.4 不得无故干涉乙方的监理工作。

第六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6.1 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监理职责,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6.2 及时向甲方报告监理情况,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6.3 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6.4 不得将监理工作转包或分包给第三方。

第七条违约责任7.1如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监理费用,应按照逾期支付金额的日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7.2如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监理职责,导致工程质量、安全等问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合同编号:GF-2012-0202甲方:(甲方名称、地址、邮编、法定代表人)乙方:(乙方名称、地址、邮编、法定代表人)背景:本监理合同是甲方委托乙方进行监理工作的约定,双方均同意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责任和义务。

一、监理工作内容及工作期限1. 甲方委托乙方进行建设工程的全过程监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前的技术审查、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质量验收、工期控制等工作。

2. 本监理合同有效期为工程建设开始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并移交使用之日止。

二、甲方责任1.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工程建设相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并保证其真实、完整、有效。

2. 甲方应按时支付监理费用,并按照约定支付乙方的其他合理费用。

三、乙方责任1. 乙方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约定,保证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监理工作。

2. 乙方应指派具备相应资质和经验的工作人员进行监理工作,并保证其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

3. 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报告工程建设的进展情况,并提出相应的建议和意见。

4. 乙方应及时解答甲方提出的问题,并协助甲方解决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四、合同变更和解除1. 如有变更本合同事项,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变更协议。

2. 如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应在发生该事由后及时通知对方,并协商解决办法。

如协商不成,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解除合同。

五、争议解决本合同的解释和执行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

对于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若协商不成,则提交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进行诉讼。

六、附件所涉及附件如下:1. 具体工程的施工合同和设计文件。

2. 监理工作计划和报告。

3. 监理费用的结算方式和标准。

4. 监理人员的资格证书和履历。

七、法律名词及注释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 建设工程:指土木、水利、交通、市政、房屋建筑等工程。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合同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明确建设工程监理服务方与甲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服务,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依法独立公正进行监理,特制订本合同。

第二条合同定义1.建设工程监理:指甲方雇佣监理人员,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进行全程监督、检查和控制,确保工程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安全、进度和造价要求进行。

2.监理人员:指由甲方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和条件的机构或个人,负责承担建设工程监理的全过程工作。

3.甲方:本合同中指建设工程的业主或者委托代表甲方的单位。

以下简称“甲方”。

4.监理服务方:指甲方在本合同中承担监理工作的单位或个人。

以下简称“监理服务方”。

第三条合同补充本合同的所有附件和补充文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章服务内容第四条监理范围1.监理服务方应对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进度和造价等进行全程监理。

2.监理服务方应根据本合同的约定,进行监理计划、监理文件的编制和监理报告的撰写。

3.监理服务方应及时向甲方提出建议和意见,并配合乙方解决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纠纷。

第五条监理义务1.监理服务方应按照“对事不对人”的原则,履行监理职责,保持独立性和公正性。

2.监理服务方应及时到场,对建设工程的施工情况进行监理,并提供监理意见和建议。

3.监理服务方应配合甲方对工程质量和进度进行定期检查和验收。

4.监理服务方应及时向甲方报告建设工程施工中出现的问题和纠纷。

5.监理服务方应确保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情况,并向甲方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支持。

第三章合同履行第六条合同变更1.合同变更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进行确认。

2.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预见的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应及时通知对方,并采取合理措施解决。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一、合同概述本合同由监理方(以下简称“甲方”)与被监理方(以下简称“乙方”)订立,旨在规范并约束双方在建设工程监理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二、合同条款2.1 服务内容1. 乙方作为甲方的监理人员,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和本合同约定,对甲方承建的工程进行监督、检查、管理和协调,并提供相关技术咨询与服务。

2.2 合同期限1. 本合同有效期自双方签订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2.3 工作内容与要求1. 乙方应全程参与甲方工程的施工过程,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合同履行等进行监督和检查,提出必要的修改和改进意见,并向甲方提供技术支持与咨询。

2.4 工作报告与验收1. 乙方每季度向甲方提交工作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工程进展、质量问题、安全管理情况、工程变更等,以及对工程施工进行的监督和检查情况。

2.5 合同变更1. 如工程发生变更,双方应及时与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协商和变更,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

2.6 质量及安全责任1. 乙方应对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负责,对施工工序进行把关和检验,并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对工程安全事故负有举报和预警责任。

2.7 合同费用1. 甲方按照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合理的监理费用,并按时支付。

2.8 违约与解除1.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款,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违约方在收到相应违约通知后,应立即纠正违约行为,如无法纠正,则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损失。

三、其他事项1. 本合同的解释、执行及争议解决均适用法律。

四、附件无以上为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供参考使用。

请各方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同内容的具体约定和修改,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全文共3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篇1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甲方(监理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Name of the Supervision Unit)乙方(被监理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Name of the Supervised Unit)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和管理,保障项目的顺利进行,特订立本监理合同,共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理规范,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的合理实现。

第一条监理内容1.1 乙方委托甲方对其负责的工程进行监理,包括但不限于对施工过程、工程质量、工程计划的审核监督。

1.2 甲方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监理工作,保障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的安全顺利。

1.3 乙方必须配合甲方的监理工作,提供必要的资料、条件和协助。

第二条监理费用2.1 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甲方的监理费用,费用标准为_____________(具体金额),支付方式为_____________。

2.2 如乙方违约或导致监理费用增加的,应当照价赔偿。

第三条监理时限3.1 监理工作应与工程建设同时进行,不得迟滞或耽误工程的进度。

3.2 如乙方需要延长工期,应提前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双方协商确定延期时间。

3.3 若因甲方原因导致监理工作不能按时完成,应适当延长监理时限。

第四条监理报告4.1 甲方应每周向乙方提交监理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工程质量、施工进度、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情况。

4.2 如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或工程质量问题,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报告,并协助乙方解决。

第五条监理结果5.1 甲方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出具监理报告,对工程质量及时进行评估,并提出合理的建议和改进措施。

5.2 如乙方对监理结果有异议,应及时向甲方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据,双方协商解决。

第六条违约责任6.1 如一方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赔偿对方造成的损失。

6.2 如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履行合同的,应及时通知并协商解决。

建筑水电工程监理合同书

建筑水电工程监理合同书

建筑水电工程监理合同书合同范本内容:甲方,(监理单位名称)。

地址,(地址)。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联系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邮编,(邮编)。

乙方,(施工单位名称)。

地址,(地址)。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联系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邮编,(邮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为了保证建筑水电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监理合同:第一条监理范围。

1.1 甲方应当对乙方的建筑水电工程进行全程监理,包括但不限于施工过程的质量、进度、安全等方面的监督和检查。

1.2 乙方应当配合甲方的监理工作,提供必要的资料和协助。

第二条监理费用。

2.1 甲方的监理费用为(具体金额),乙方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监理费用。

2.2 如因乙方原因导致监理范围发生变更或延长,监理费用将相应调整。

第三条监理报告。

3.1 甲方应当及时向乙方提交监理报告,报告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客观。

3.2 乙方有权对监理报告提出质疑,甲方应当及时给予回复和解释。

第四条违约责任。

4.1 若甲方未能按照约定完成监理工作,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4.2 若乙方未能配合甲方的监理工作,导致工程质量问题或安全事故,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五条合同解释。

5.1 对于合同条款的解释和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

若协商不成,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其他事项。

6.1 本合同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至工程竣工验收之日终止。

6.2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签订日期:签订日期:以上为建筑水电工程监理合同书范本,如有需要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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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ANDARD CONTRACT SAMPLE(合同范本)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编号:YB-HT-047593水电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书(合水电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书(合同示范文本)第一章词语定义及解释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1)“工程项目”是指业主委托实施建设监理的工程项目。

(2)“项目法人(业主)”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的、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者。

(3)“监理单位”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者。

(4)“监理机构”是监理单位派驻本工程现场直接承担合同监理业务实施责任的组织,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其他监理人员组成。

(5)“总监理工程师”是由监理单位提名经项目法人(业主)同意后委派,代表监理单位负责监理合同履行的总负责人,也是监理机构的全面负责人。

监理单位委托总监理工程师行使监理合同中业主赋予监理单位的权限,也同时承担其相应的合同责任。

(6)“第三方”是指除业主、监理单位以外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当事人。

(7)“日”:是指一个正常的日历日。

(8)“月”:是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二章适用法规和监理依据第二条工程建设监理合同适用的法规包括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水电工程建设监理及水电建设的部门规章和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有关法规。

第三条开展建设监理的主要依据是国家或国家授权部门与机构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工程建设合同文件。

第三章通知与联系第四条业主应当授权一名熟悉本工程情况、能迅速做出决定的常驻代表负责与监理机构联系并通知监理机构。

更换常驻代表,需提前通知监理机构。

第五条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双方的一切联系均以书面形式为准。

特殊情况下可先口头或电话通知并即补书面通知。

第六条一般情况下,监理机构是受监项目代表业主唯一的现场施工管理者,业主对有关工程项目施工的主要意见和决策,应通过监理机构下达实施。

第四章监理单位的义务第七条向业主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和分项目监理细则。

第八条按监理合同规定的服务期限、设备和人员计划,调集设备和派出专业配套、资质合格人员进驻工程施工现场,组建监理机构并开展工作,完成监理合同文件中约定的监理任务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第九条在监理服务期限内,监理单位可根据工程进展和监理业务需要对监理机构人员作出合理调整。

若更换现场人员,应代以相当资质与技能人员。

其中,由专用条件约定属于主要监理人员的,其调整与更换应事先报经业主同意。

监理机构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监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十条监理机构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遵循监理职业准则和行为规范,应用合理的技能为业主提供与其监理单位资质水平相适应的服务,通过科学、认真、勤奋与高效工作,帮助业主实现工程建设合同预定的目标。

第十一条监理机构应按照“公正、独立、自主”的原则开展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公正地维护业主和被监理方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监理机构应及时将其授予现场主要监理人员的职责与权限书面通知业主及被监理方。

在监理过程中,监理机构可以通过书面文件发出或变更这种授权。

现场监理人员在有效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令、指示、签证均被认为是监理机构所发出的。

第十三条监理机构使用业主提供的设备、设施和物品除有特殊的规定外,属于业主的财产,在监理业务完成或合同终止后,应将其设备、设施和剩余的物品库存清单提交给业主,并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

第十四条监理单位不得参与与监理合同规定相违背的任何活动。

除业主同意外,监理机构及其人员也不应接受监理合同约定以外的与监理工程项目及监理业务有关的报酬。

第十五条在本合同期内和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活动有关的注明保密的资料。

第五章业主的义务第十六条业主应当负责工程建设所在地的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合同中规定的工作环境和外部条件。

第十七条业主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机构所需要的工程承建合同文本、技术报告、图纸等工程资料。

上述工程资料的提供方式、份数、保存、回收及保密要求,应在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

第十八条业主应当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期限内,就监理单位或监理机构书面提交并要求业主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决定送达监理方。

若超过约定期限监理方未收到业主的决定意见,可理解为业主对监理方的明确建议意见无异议,并将该建议意见视为业主的决定。

第十九条监理业务开展之前,业主应当将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总监理工程师的姓名以及委托监理单位的职责与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方及有关的第三方。

其赋予监理单位或监理机构的职责与权限应在与被监理方签订的工程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二十条业主应为监理机构提供如下协助:(1)获取本工程使用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第二十一条业主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本合同附件约定的设备和设施。

第二十二条如果双方约定,由业主有偿或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职员和服务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明确。

这些人员应被视同为监理机构的成员接受监理机构的统一指挥和安排,并对监理机构负责。

第六章监理单位的权利第二十三条业主通过与被监理方签订的工程建设合同文件委托监理单位以下基本监理权限:(1)选择工程设计、施工和供货单位的建议权;(2)用于工程实施的设计文件(包括由设计单位和承建单位提供的设计)的核查确认权,只有经监理机构确认并加盖公章的图纸及文件才成为有效的施工依据;(3)工程承建合同文件的解释权;(4)对设计和工程承建单位选择分包单位的确认权与否认权;(5)就工程建设中有关事项向业主提出优化建议权;(6)工程施工措施、计划和技术方案的审批权;(7)工程项目承建各方现场协调的主持权;(8)按合同规定发布开工令、停工令、返工令和复工令;(9)工程中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质量否决权、安全生产与施工环境保护监督权;(10)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合同工期的签认权;(11)有独立处理在专用条件中约定金额以下的工程变更的处置权;(12)按工程承建合同有关规定,行使工程量计量和工程款支付凭证的审核和签认权,未经监理机构签字确认,业主不应支付工程款;(13)有权要求承建单位撤换不称职的现场人员。

第二十四条监理机构收到业主或被监理方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应及时核实并评价,再与双方协商。

当业主与被监理方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提出书面处置意见。

第七章业主的权利第二十五条业主有权依据监理合同对监理机构和监理业务进行检查和监督。

业主对工程建设中质量、进度、造价方面的重大问题有最终决定权。

第二十六条业主有权要求监理单位更换不称职的主要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

第二十七条业主对监理单位调换总监理工程师有批准权和否决权。

第二十八条业主有权要求监理机构按合同附件的约定提交监理工作报告。

第八章监理单位的责任第二十九条监理单位的责任期即监理合同有效期。

第三十条监理单位在责任期内,应承担履行本监理合同中约定的义务。

如果违约,应向业主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比例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第三十一条如果因监理单位过错而造成了业主直接经济损失,应当向业主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监理费用总数,具体条款在专用条款中商定。

第三十二条监理单位对第三方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交工)时限,不承担责任。

但应承担监理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因不可抗力导致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单位不承担责任。

第九章业主的责任第三十四条业主应当履行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果违约,应向监理单位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比例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如果给监理单位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应向监理单位进行赔偿。

第十章合同变更与终止第三十五条本合同自双方完成签署之日起生效,至合同服务期满终止。

在监理过程中,如果业主要求延长监理服务期限,双方应进一步商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服务期,并续签合同服务期延长协议。

第三十六条由于业主、或第三方、或不可抗力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监理单位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业主,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附加工作,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并得到额外的酬金。

第三十七条如果因情况发生变化致使监理合同需进行变更时,提出变更要求的一方应书面通知另一方,经双方协商同意并签署监理合同变更或补充协议后,合同变更成立。

为此,一方提出的变更要求需至少提前42天将书面要求送达对方,以便对方有必要的考虑时间。

第三十八条业主如果要求监理单位全部或部分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或终止监理合同,则应当在56天前通知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立即作出安排,停止执行监理业务。

同时由业主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九条当合同一方认为合同另一方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合同义务时,可向合同另一方发出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

若送达通知后28天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此后14天内发出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监理合同即行终止。

第四十条合同生效后出现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变化时,签约双方经协商后可对合同有关条款和文件作出调整和变更。

第四十一条在监理合同服务期内,由于项目建设计划的重大调整、或不可抗力而致使工程项目全部或部分暂停,直至不得不终止合同时,经业主提出合同终止的书面通知后,监理合同终止。

已履行的监理服务部分按合同收取监理费用,未履行部分,经双方协商,对善后工作给监理单位一定的补偿。

由于监理单位的责任致使合同终止,监理单位不得接受未履行监理业务期的费用。

第四十二条合同的协议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十一章监理费用计算与支付第四十三条常规的监理业务、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酬金,按照本合同附件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四十四条如果业主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到实付之日止,除应当向监理单位支付酬金本金外尚应补偿拖欠期的利息。

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贷款利息率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

第四十五条如果业主对监理单位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费用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7天内向监理单位发出异议通知,但业主不得拖欠其他无异议费用或酬金项目的支付。

第四十六条委托的工程建设监理业务所必须并经业主同意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费用,由业主承担。

第十二章合理化建议第四十七条监理机构在监理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业主得到了直接经济效益,业主应按监理合同专用条件的约定,给予监理单位合理化建议奖励。

项目提前投产奖按专用条件约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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