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元璋的制度反腐及其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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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得体会:中国历史上的反腐斗士——朱元璋

心得体会:中国历史上的反腐斗士——朱元璋

心得体会:中国历史上的反腐斗士——朱元璋明朝开国皇帝朱元璋出身贫苦,从小饱受元朝贪官污吏的敲诈欺凌,他登基后为了避免重蹈元朝覆辄,面对当时贪官污吏横行的局面,频出重拳,惩治贪腐。

据统计,朱元璋当政31年,先后发起6次大规模肃贪,杀掉贪官污吏15万人,可谓是我国历史上的反腐斗士。

当朱元璋发现御史宇文桂身藏十余封拉关系拍马屁私托求进的信件后,立即派人对中央各部和地方官府进行调查。

结果显示从上到下贪污腐败现象极其严重,便龙颜大怒,立即诏令天下:“奉天承运,为惜民命,犯官吏贪赃满六十两者,一律处死,决不宽贷。

”朱元璋为了控制西蕃少数民族地区,用中原地区产的茶叶去交换西蕃地区的马匹,并颁布了《茶马法》,严禁走私茶叶。

但在利益驱使下,附马欧阳伦倚仗自己的特殊身份和手中的特权,委派家奴周保私下里动用官府车辆和征集民间车辆,大肆走私茶叶,从中牟取暴利。

朱元璋闻讯大怒:“朕才行一法,乃首坏之!”不顾马皇后和安庆公主母女俩的苦苦哀求,毅然处死了驸马欧阳伦及周保等1000余人。

此举令全国震悚,腐化贪污之风骤然遏止。

明初的中书省下属吏、户、礼、兵、刑、工六部中,由于大量留用元朝的旧官吏,以及一些造反起家的功臣,但他们有人却有恃无恐贪赃枉法,朱元璋对这些官员均进行了严厉惩处。

另外,朱元璋对新科进士和监生厚爱有加,然而洪武十九年,他派出大批进士和监生下基层查勘水灾,结果有141人接受宴请,收受银钞和土特产品,朱元璋在斩杀他们时伤心的连连叹气。

朱元璋除了对贪官污吏痛下杀手外,还加强了有关机制方面的改良。

其一,专门设立了反贪机构。

在中央机构设御史台(后改为都察院),有左右都御史、左右副都御史等官,职责为“纠劾百司,辨明冤枉,提督各道”。

同时还设立了十三道监察御史,职责为“察纠内外百司之官邪,或露章面劾,或封章奏劾”;其二,依靠百姓的力量进行反腐。

朱元璋允许普通百姓将贪官直接“绑缚赴京治罪”,各级官吏敢有阻拦者,诛族。

常熟县陈寿六等人把贪官顾英绑至京师面奏,朱元璋随即给予重赏,并警告地方官吏不得对陈寿六等人打击报复。

史上罕见:朱元璋如何重刑反腐

史上罕见:朱元璋如何重刑反腐

史上罕见:朱元璋如何重刑反腐黄袍加身之后,明朝的开国皇帝朱元璋也没有忘记他的苦出身。

十七岁时,还被人叫着朱重八的他便失去了父母和兄长,过着乞讨为生的叫花子生活。

正是这样“接地气”的经历,使他对贫民百姓的疾苦感同身受,对贪官污吏恨之入骨。

朱元璋深知,曾经叱咤天下的前朝大元,之所以那么快土崩瓦解,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官吏普遍贪污腐化。

因此,朱元璋在明朝建立之初就特别重视廉政建设。

戴着枷锁的王朝明初的官场,充分贯彻了“治乱世,用重刑”这个基本原则。

对于犯下贪污罪行的官员,朱元璋严厉惩处绝不手软。

由他亲自主持制定的《大明律》中,特别将有关赃罪条文单独列出,并且明确规定,官员受赃数目达到八十贯(一贯相当于银一两),就要处以绞刑。

他还颁布了具有法律效力的《大诰》三编和《大诰武臣》,开列了一些从重惩治贪污官员的典型案例,让大小官员以此为戒。

完善且行之有效的监察体制对约束官吏起到了较好的作用。

在中央,有都察院负责纠劾“坏官纪者”,还有独立于都察院的六科给事中以稽查百官之失。

地方上,既有提刑按察使司对地方官员进行监察,又派出巡按御史考察府州县官。

此外,国家还赋予地方士民直接进京陈事或将危害地方的贪官污吏拿送至京师的权利,并规定地方不许阻拦。

这一系列政策措施,从很大程度上保证了明朝在开国年间吏治较为整肃廉明。

然而,随着农业和手工业的逐步恢复发展,商品经济日趋繁荣,人们不再满足于糊口度日,开始追求现实的享乐,并向往奢侈安逸的生活,整个社会攀比之风盛行,拜金主义大行其道。

与此相应,官场中的风气也每况愈下。

为保住官位和谋求升迁,下级对上级极尽阿谀奉承之能事,送礼行贿,公然进行。

在平时,官员特别是京官,盛行将叶子金夹在书册中贿送,美其名曰“书帖”、“书帕”,往往于相见揖让时,“口叙寒暄,两手授受”,人称“世风日偷,如江河日下,不可止矣”。

另也有学者指出,明代官员的俸禄标准较低,正一品官员的年俸禄只有1044石,正七品知县的年俸禄只有90石,为官员贪婪腐化提供了借口。

朱元璋的廉政思想与廉政措施

朱元璋的廉政思想与廉政措施

朱元璋的廉政思想与廉政措施
极为反对腐败,朱元璋在位期间,充分发挥出廉政治思想和行动,努力改革朝野官宦
的行为准则,管理朝野官宦的廉洁廉正是其力求的。

朱元璋的廉洁政治思想首先表现在他的礼仪问题上,力求君臣、侯卿上到下之间恪守
规誉,官员都要依照责权制度,不随便出尔反尔。

他拒绝把个人私事和国家大事混在一起,只有在判断是关乎刑罚深重犯,如不通过人民法定程序处理,不得以大权擅动。

其次,朱元璋努力控制职务上发生的腐败行为,只准备贤能负责人才,绝不安排为了
有地位的人;严峻的处罚避免贪污挪用,违者处以酷刑或贬官下流;重视封建礼教,明令
官员要坚守正道,严待渎职者。

国家财政管理也受到朱元璋的特别重视。

不能从事国家的财政,朱元璋要求“以金不施,以粟不赐”,以节约财力;以维护中小民家的价值,“监督重洋、家里搜克顿,上自
皇家,下至庶民,大小官员,都不得掏人口,对民不仁,对官乱法度”;更是极力廉洁工作,一再反对腐败现象,起到了极大改善效果。

朱元璋廉洁政治思想还有贯彻在审判过程中,严厉打击自私自利、充满政治色彩的案件,追究官员恶行,督促审判正确,正当公平。

他还大力提倡“开释国事”,不对国家罪
恶大劫掠,关系国家安定的嫌疑犯一律以轻判或免赦放出。

总之,朱元璋处理国家大小官员的行政财政事务,都采取严格特别的管理措施,力求
廉洁有度,他真正使廉政政治思想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控制腐败的现象,致力于建设一
个和谐兴旺的大国形象。

朱元璋倡廉惩贪措施的反思与借鉴

朱元璋倡廉惩贪措施的反思与借鉴
高权 重 的监督 机构 。可 因为这 些权 力都 是 皇帝 一人
大 。其次 , 增加 了国家实力 , 有利 于社 会经济 的发 展 。朱元 璋严 禁官 吏横 征暴 敛 , 重惩 贪 官污吏 , 把他 们 隐瞒 的土地 、 口清理 出来 , 户 把他 们搜 刮 的钱 财 收 归 国库 , 保证 了国家 的财政 收入 , 在一 定程度 上 限 也
明。一旦 出现权 臣受宠 , 即会 出现该权 臣无人 监督 的 可能 , 惩治贪 污 的严 刑 峻法 于 该 权 臣而 言 则 形 同虚
设 , 就不可能从根本 上解 决官员腐败 问题 。 也
( ) 强 法制 , 障廉政 ; 三 加 保 立法奖廉 , 义深远 意
历史 地看 , 朱元 璋 整 饬 吏 治 的思 想 及 其 所采 取 的种种措 施 , 虽有其 积极 可取 之处 , 至对我们 今 天 甚 的廉政建 设亦 有借 鉴 意 义 , 贪 污腐 败 现 象 的存 在 但
朱 元璋在登基之初 , 为了确保 封建官僚机 构 的正 常运作 , 防范和抑制 官场腐败 , 建立 了都察 院 , 明确 并
铺 平 了道路 。 由于朱 元 璋 大力 惩 贪 , 仅 元 末 贪婪 不
之风大加 涤荡 , 明 王 朝后 世 的 政 治影 响 也 十 分 巨 对
都察院御史 的职责。 由此可见 , 明朝所 设都察 院是位
制 了贪 官污 吏对农 民 、 工业 者和 商人 的强取 豪夺 , 手 在 很大程 度上 限制 了地 主 阶级 过 度 的土地 兼 并 , 从
而 缓和 了社会 矛盾 , 促进 了社 会经济 的恢 复 与发展 。
授 予的 , 以监察官执 法只能依赖皇 权 的保护 才能有 所 效进行 , 是一种 典 型的人 治 。在封 建专 制 制度 下 , 监 察 机关作 用 的发 挥 , 要依 赖 皇 帝 的英 明和 政 治清 主

朱元璋的历史难题--浅谈朱元璋重典治贪

朱元璋的历史难题--浅谈朱元璋重典治贪

1 明初 贪 官更 “ ” 原 因 多 的
“ 腐败 是政 府 的最 大 的 痼 疾 , 危 害 仅 次 于暴 其 政” , 。 因此 历代 封 建 君 主 对 各 种 腐 败 行 为 都 曾作 过不 同程 度 的抑 制 和 打 击 , 对 贪 官 污 吏 痛 恨 之 但 深, 打击 之严 , 处之 多 , 无 出朱 元 璋之 右者 。据 惩 却 笔者 统计朱 元璋 一朝 先 后封 了 九公 五十 四侯 , 中 其 因贪 暴不法 受 到惩 处 的就有 六公 三 十二 侯 , 仅在 明
了腐 败 的滋生 。但 官吏 为何 在洪 武朝 栽倒 的多 呢?
笔 者认 为 主要 有 如下 因 素造成 的 :

是 小农 的 天性 和 苦难 的社 会经 历 造 就 了他
视 贪如 仇 的心理 定势 。 朱元璋 起 自乡野 , 他常 回忆
他父亲 所说 的话 : 做 人 要 安 本 分 , 置 资财 , “ 广 比如 置买 田地 , 每年 庄稼 有所 收 获 , 之无 穷 , 是违背 用 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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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l 第 2期 6卷
20 0 6年 4月
— ———— —— —— —— ——= :— :。 一
安 徽 冶 金 科 技 职 业 学 院 学 报
J ura fAn uiVo ain lCo e e o eal ry a d Te h oo y o n lo h c t a U g fM tlu g n c n lg o
王将 相 的布衣 本色 尚未 彻底 蜕 变 , 定程 度也抑制 一
丁” j 。为警示 官 吏 , 朱元 璋 甚 至实 行 “ 皮 萱 草 ” 剥 之酷 刑 , 他 至 死 仍 不 解 “ 为 政 愈 严 , 法 者 愈 但 吾 犯 众 ” “ 欲除 贪赃官 吏 , 何朝 杀 而暮 又犯 ” 。 ,吾 奈 针 对朱 元璋 的历 史难 题 , 文试 图从 明初 的社 本 会环境 、 朱元 璋 肃 贪 的措 施 其 及 得 失 等 方 面 , 一 谈 点 自己的看法 , 以求 教 同仁 。

朱元璋“重典治吏”与当代反腐败斗争

朱元璋“重典治吏”与当代反腐败斗争

最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的思想道德建设。公职人员贪污腐败现象的产生与泛滥,原因是多种多样的,但其中重要一点是公职人员在主观上丧失了正确的人生观、理想观和道德观,道德的堤坝一旦溃决,就无可挽救地滑向犯罪的深渊。同时,国家工作人员是“依法治国”的决策与执行主体,他们的整体道德素质对依法治国伟大目标的实现具有重大的影响。因此,新时期国家公务人员的思想政治建设的逐步深入对在公职人员心中构筑一道防腐倡廉的防线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朱元璋认为吏治腐败是严重弊病,“此弊不革,欲成善政,终不可得”。因此,明初治吏的重点在于惩治贪官污吏。“太祖开国之初,惩元季贪冒,重绳赃吏。揭诸司犯法者于申明亭,以示戒”。《大明律》沿用了唐律“六赃”的规定而略有改动。“明六赃”为:监守盗、常人盗、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窃盗和坐赃。以“监守盗”取代唐律“受所监临财物”而正式列人“六赃”,说明明律加强了对主守官吏凭借职权侵吞国家各项钱粮之类贪污犯罪的惩罚。其他如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坐赃也是为惩治赃官而设置的罪名。《刑律》为《大明律》的主体部分。其中专设了“受赃”门,规定犯“枉法赃”,官“八十贯,纹”,吏“一百二十贯,绞”。犯“不枉法赃”至一百二十贯杖一百,流三千里。同时规定:“凡监临官吏挟势求索借贷所部内财物者,并计赃准不枉法论,强取者准枉法论,财物给主”。若是执法御史及督抚这类的“风宪官吏”犯赃,加二等治罪。犯赃官吏,官除名,吏罢役,永不叙用。至于监守自盗仓库钱粮的贪污行为,明律规定“并赃论罪”,并于犯官右小臂刺“盗官钱(粮)”字样,耻辱终身,赃四十贯处斩。明律对官吏索贿也规定了严厉的处罚。此外,明律还规定了对负有监察之责的都察院、监察道、在外按察的御史之官贪赃枉法的,要加重处罚。
其次,必须在以坚持“罪责性相适应”原则的基础上,加强对贪污受贿犯罪的惩罚力度,重点打击经济犯罪。我们要总结“重典治史”的历史经脸,加深对腐败现象危害性的认识,加重对腐败行为的刑事、经济处罚。以贪污、受贿为主要表现形式的腐败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极大,它不但给国家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阻碍和破坏市场经济体制的正常发育,造成经济秩序的混乱;它还污染了社会风气,败坏了社会道德,腐蚀了干部队伍,破坏了民主法制建设,严重损害了执政党和政府的形象。有鉴于此,邓小平在提到如何处理干部腐败案件时指出,要雷厉风行地抓,要公布于众,要按照法律办。该受惩罚的,不管是谁,一律受惩罚。我们要以廉政法律法规为依据,借鉴明代对贪官严刑重惩的历史经验,加重对腐败官员惩罚的力度,从而最大限度地预防和遏制腐败现象的滋生和蔓延,保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键康发展。

说说朱元璋的反腐与搞腐

说说朱元璋的反腐与搞腐

就 渐招 募 了很 多 乡民,还 通过 招 降 、 带 吲 滁 州 。 朱 元 璋 赶 到 和 阳 , 严
放 使 俘 鸣 、 劝等方法 , 规 收编 了 许 多元 整 军纪 , 归 女 人 , 家 人 团 聚 ,
匦 亟

迁的人 , 李文忠 、 愈■ 人, 如 邓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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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 大 臣到各 地 考察 官 吏 .还 亲 自
官 员说 : 予 今 命 汝 等 为 牧 民 之 亦 不得 假公 济私 , 政 害 民 。” “ 蠹 他
官 , 民 所 出租赋 为 尔等 俸 禄 . 以 尔
封高级 爵位
正 因 为 朱 元 璋 严 格 治 军 整
当勤于政 事 , 尽心 于民 。……毋或 接见 各 地朝觐 的官 员 .对 于他 们 尸位 素餐 , 冒贪坏法 ” 武十年 . 洪

说i 末元璋的 反腐与搞 腐
一 周 国全
不 少有 关民 主法冶 、 反腐 倡廉
“ 民大悦 ” 人
的 文章 中谈 到明 朝 开 国 皇帝 朱元
璋 。有 的文 章以 朱元璋 为例 , 谈论 我国 的政 治生 活和政 .- , : .I 见仁 z .度  ̄ 见智 , 各抒 己见 。我 也想从 朱 元章 反腐与搞 腐 的得 失经 历 中 . 谈看 谈 到 的几个 问题 . 也许 对我们 的反腐
然 ” “ 心 悦 服 ” .人 。 朱 元 璋 治 军 的 再 一 特 点 是 赏
1 饬 军纪 . 整
朱元璋 二十 五岁弃僧从 戎 .
朱 元 璋受 郓 予 兴 之命 初 任 “ 兵 ” 总
洪 17 ) 投 到 以 郭 子 兴 为 头 领 的 反 元 部 去 增援 和 阳 先 到和 阳的 是 郭 子 罚严 明 。 武三年 (3 0 大 到元朝 河

朱元璋重典治吏对我国反腐倡廉工作的启示

朱元璋重典治吏对我国反腐倡廉工作的启示

朱元璋重典治吏对我国反腐倡廉工作的启示【内容摘要】朱元璋时期是封建历史上对官吏最严苛的时期。

鉴于元朝灭亡的教训和出于对明王朝长久统治的考虑,在建国伊始,朱元璋即立法禁严,惩治贪赃之弊。

通过一些法典的颁布和制度的确立,大大改变了元末社会混乱,官吏贪污成风的社会状况,维护了明朝的统治。

重典治吏虽随着朱元璋的去世以失败告终,但其对后世的影响,尤其是对现代反腐倡廉工作的借鉴和启示却是意义深远的。

【关键词】朱元璋重典治吏反腐倡廉吏治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政权的兴衰。

明王朝建立之初,明太祖朱元璋总结了元朝败亡的教训,认为元王朝纲纪废弛,官吏放纵,从而激化了社会矛盾,导致农民起义,元朝统治被推翻。

朱元璋从巩固封建统治出发,极力强调“刑乱国用重典,重典治吏”,这种治国思想也使明朝成为中国法制史上治吏手段最严厉的朝代,在历史上留下了浓重的一笔。

一、朱元璋重典治吏思想形成的原因朱元璋认识到封建专制主义皇权统治的稳定与否,主要取决于封建国家能否实行对各级官吏的有效管理。

为此,朱元璋在吏治方面采取严苛手段,与各种贪赃枉法的现象作斗争,采取重典治吏的措施。

朱元璋重典治吏思想的形成与其个人的特殊经历和目睹元朝吏治腐败终至灭亡的过程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

元末明初,社会矛盾十分尖锐,政局不稳,经济凋敝,而贪官污吏“掌钱谷者盗钱谷,掌刑名者出入刑名。

”朱元璋出身贫苦,从小饱受贪官污吏的敲诈勒索,十分同情人民,对官吏贪污腐败恨之入骨。

在登上皇帝宝座后,他对群臣曾说:“以前我在民间,凡遇官吏贪污多不恤民,往往贪财好色,饮酒废事,凡民疾苦,视之漠然,心里着实恨透。

如今要严厉法禁,遇官吏贪污蠹害百姓,决不宽恕。

”朱元璋把吏治腐败视为严重弊病,认为“此弊不革,欲成善政,终不可得”。

另一方面,朱元璋又经历过元末明初的农民起义,目睹了元朝灭亡的全过程,切身体会到了元朝的弊政。

“……然其弊也,南北异制,事类繁琐;挟情之吏,舞弄文法,出人比附,用橘行私;而凶顽不法之徒,又数以赦青获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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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元璋的制度反腐及其教训作者:王涛来源:《廉政文化研究》2015年第01期摘要:鉴于元朝灭亡的教训,朱元璋力图从制度上预防与惩治贪污腐败。

他制定低俸禄与低办公经费制度强迫官员保持节俭的作风,以严酷的法律惩治贪污腐败,并建立了一个完善的监察系统搜集官员腐败的证据。

朱元璋的制度建设虽然对遏制贪污腐败起到了一定震慑作用,但即使是在朱元璋时代,贪污行为也屡发不绝。

朱元璋过世后,低俸禄与低办公经费成为官员贪腐的正当理由,严酷的反贪法律的执行因为完全取决于皇帝的态度实际上也逐渐废止了,监察制度也变成了党争的工具。

尽管如此,朱元璋的制度反腐仍然为今天的廉政建设提供了可资借鉴的经验与教训:反腐教育应当常抓不懈,反腐应摆脱依赖个人意志的法律,注意保持官员的适当工资水平。

关键词:朱元璋;制度反腐;廉政建设中图分类号:D691.4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9170(2015)01-0085-06贪污问题是一个世界性难题,侵蚀着一个国家的肌体。

如何预防贪污,保持一个国家的健康活力历来是各国政府关心的问题。

朱元璋是历史上一位反贪污非常彻底的皇帝,甚至在反贪污的运动中矫枉过正,历史对此颇多争论。

但无论如何,朱元璋反贪污行动为后世治理贪污腐败现象提供了可供反思的经验与教训。

本文拟就朱元璋反腐败的制度建设情况以及制度执行的效果做一分析。

一、朱元璋的反腐败制度建设朱元璋贫民出身,早年生活颠沛流离,屡遭贪官污吏欺压,并亲眼目睹了一个强大的王朝如何被腐败侵蚀,以及迫使农民揭竿而起的全过程。

这种独特的个人经历使其深刻认识到如果不能约束官员的贪污腐败将会对王朝的长治久安产生何等致命的危害。

为了约束官员的行为,又非得建立完善的制度不可,因此政权建立伊始朱元璋即致力于法律的制定与完善工作。

早在称帝前的吴元年(1367年),朱元璋即令左丞相李善长等二十人为议律官,负责法律的起草,当年即形成令145条,律285条。

第二年,即洪武元年(1368年),朱元璋称帝后,即以唐律为蓝本制定了《大明律》,共30卷,律606条。

该律法在洪武六年及二十二年两次重修,洪武三十年才编撰完成并昭告天下。

除《大明律》作为基本的法律条例之外,朱元璋还制定了其它一系列法律条令约束官员的权力。

洪武二年,朱元璋亲自编订了《皇明遗训》,禁止外戚与宦官干政。

洪武十八年(1385)至十九年,朱元璋亲自颁布《御制大诰》三部作为惩处犯罪量刑的依据。

制定法律后,为防止法律成为空文,朱元璋对各种法律条文广为宣传。

他将涉及民间事务较多的律令用通俗的语言编成《律令直解》,发给百姓阅读传颂。

更规定《大诰》每户一本,家传人诵。

家有《大诰》者,犯笞、杖、徒、流之罪减一等;无《大诰》者,加一等;拒不接受者,迁居化外,永不令归。

此外,科考、官员考核也将《大明律》、《大诰》等作为考试内容。

一系列举措促进了律令的普及。

可见朱元璋的反腐是建立在一系列制度之上的。

如果从更广义的角度来说,朱元璋的反腐制度建设包括强制官员节俭、严苛的惩罚制度以及完善的监察系统。

朱元璋贫农出身,深知农民疾苦,也深知统治阶级的奢华消费来自对农民的盘剥。

统治者的消费愈奢华,农民所受到的盘剥则越重。

一旦农民不堪忍受,那么将会暴发农民起义。

在这种思想指导下,朱元璋以身作则,过着简朴的生活,不准将宫殿做豪华装饰,其本人衣帽、车轿等日常用品也由黄金装饰改为铜。

朱元璋自己常说:“节俭足以养性,崇尚侈靡必至丧德。

”[1]朱元璋也深知如果官员不戒除奢靡的生活,那么贪污腐败必然发生,因而自制度上朱元璋便力图使官员保持节俭的作风。

为此,朱元璋从两方面加强了此项建设,首先是制定低工资,保证官员没有过多的额外收入用于奢靡消费;二是加强对办公经费的限制,不允许随意增加办公开支。

据清代有名的考据学家赵翼统计,朱元璋在洪武二十五年规定了官员俸禄,各品级俸禄给米情况(如表1)。

几乎整个明代,官员工资均未做过重大调整。

与历代相比,明朝官员的薪俸明显偏低。

以最高额为例,明代官员薪俸按年计算比汉代两千石少956石,比隋少106石,比唐少256石,比宋少2756石。

[2]历代官员在俸禄之外,还有其它俸钱、食料钱、茶汤钱等名目繁多的其它收入,而明朝官员除了俸禄之外几乎再没有其它正式收入。

随着时间的推移,明朝财政困难加剧,14世纪晚期以后,官员禄米被部分折成宝钞支付。

折支比例规定为四品以上官员达到或超过一半,四品以下官员则折支比例较低,甚至全部支米。

1434年确定的折支比例使薪俸时估仅相当于最初价值的4%。

[3]63明朝滥发纸币造成的严重通货膨胀导致官员薪俸实际上被进一步减低。

官员工资被压低之外,朱元璋还极力降低政府办公费用支出,杜绝官员在职消费。

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都极其有限,在支付完官吏薪俸之后,平均每县也只能余银100到200两用于办公费用,一些府县衙门甚至没有足够的经费修缮其衙署。

[3]259一个县的大部分收入会被用到驿传上,为了减轻县府承担的驿传负担,朱元璋对官员出行的人数、乘坐的交通工具、出行的食宿安排等均有严格规定,官员必须按照规定严格执行。

一旦逾越,就要受到严厉的惩罚,尤其对官员出行携带私物,一旦发现,不但物品充公,本人更是要受到极其严厉的处罚。

[4]在《大明律》及《大诰》中,朱元璋对贪污腐败的惩罚做出了非常详细的规定。

《大明律》在《职制律》中特辟《受赃》一篇,共计十一条,详细列举了各种受赃及其处罚。

如其中规定:“贪墨之赃有六:曰监守盗,曰常人盗,曰窃盗,曰枉法赃,曰不枉法赃,曰坐赃。

”对应不同定性的贪污行为则有不同的处罚办法。

“受财枉法者,一贯以下杖七十,每五贯加一等,至八十贯绞;受财不枉法者,一贯以下杖六十,每五贯加一等,至一百二十贯杖一百,流三千里;监守自盗仓库钱、粮、物,不分首从,并赃论罪,往右小臂上刺“盗官钱”三个字,一贯以下杖八十,至四十贯绞。

”凡是贪赃枉法的官员,罪不及诛者统统发配北方充军。

朱元璋不仅对受贿之人治罪,对行贿之人也一同治罪。

对于官吏贪污的处罚更是严上加严。

赵翼曾记载:“明祖严于吏治,凡守令贪酷者,许民赴京陈诉,赃至六十两以上者,枭首示众,仍剥皮草。

”[5]卷33洪武十八年(1385)至二十年颁布的《大诰》更是一部专门针对贪官污吏的严酷刑法,其内容是由惩治官民犯罪的具体案例、朱元璋的训导之辞以及特别法令三部分组成。

《大诰》总计236条,其中整饬吏治和打击贪官污吏的专门条款数目即达155条,占66%。

[6]21汇集了一万多个案例,包罗了凌迟、枭首、弃市等各种严酷的惩罚手段。

为了掌握官员的行踪与思想,尤其是掌握官员贪腐的证据,朱元璋加强了监察机构的建设,建立了多层次、全方位的监控体系。

洪武六年(1373),朱元璋创立“六科给事中”机构,对应监查“六部”官员。

给事中品级仅七品,但是权力很大,六部上行下达的文件均要经过给事中,并且由给事中负责提出驳正意见,皇帝交派事务由给事中负责督办,一旦迁延即奏报皇帝。

洪武十五年(1382),朱元璋进一步改革中央监察机构,设立“都察院”取代御史台,都察院最高官员都御史与六部平行,合称“七卿”。

都御史直接向皇帝负责,考察弹劾百官。

都察院下设十三道监察御史,任命110名监察御史,分管十三道。

御史不定期代皇帝巡查地方,权力极大,“所按藩服大臣,府州县官诸考察,举劾尤专,大事奏裁,小事立断。

”[7]卷73都察院和六科之外,朱元璋又建立了锦衣卫,在各地均有眼线,监督官员及百姓做到了无孔不入。

这些监察机构相互之间并不统属,还有互相监督的功能,以防滥用权力,形成了一个多层次、全方位的监督体系。

除此之外,朱元璋还发动民间监督,鼓励民间告发官员的贪污腐败,允许民众越级上访。

为了保证民众能够上访,防止地方官员横加阻拦,朱元璋特规定:“各级官府,关津毋得刁难阻拌。

”“敢有阻挡者,其家族诛。

”二、朱元璋制度反腐的效果对朱元璋的反腐成果,历来颇多争论,一种观点认为朱元璋的反腐取得了极大成就,“一时守令畏法,洁已爱民,以当上指,吏治焕然丕变矣。

下逮仁、宣,抚循休息,民人安乐,吏治澄清者百余年。

”[8]卷281另一方则认为朱元璋的惩戒贪污行为所做过头,不但没有能够起到惩戒贪污的作用,反而使明朝成为历史上贪污更加严重的朝代。

笔者认为朱元璋发起的反贪行动确实使其当朝吏治变得清明许多,官员贪污受贿之风大为减少,然而一旦朱元璋过世,其订立的制度不但没有成为防止腐败的利器,反而成为腐败正当以及肆意横行的理由。

首先,朱元璋大幅度压低了官员工资,本意是要求官员生活简朴,不起贪念,但是官员实际薪俸如此之低,以致依靠正常工资几乎无法满足日常生活所需。

李贽在其《续藏书》中曾经列举几个清廉官员的例子:正统年间曾任副都御史之职的轩輗为官清廉,退休时毫无积蓄,“仅二竹笼”而已;成化年间为官四十余年,曾任南京副都御史,南京兵部侍郎、南京刑部尚书的陈寿,死后居然家人无力安葬;曾任汝州学正、山西佥事提学等职的王锜天顺年间竟然“饥寒(而)卒”;成化年间河南参政李崘也是“贫不能葬,妻郝不免饥寒。

”[8]391,398,408,410当然最有名的例子还当数嘉靖年间的海瑞,其贫穷状况已是尽人皆知。

作为社会精英的官员依靠薪俸连正常的生活都无法保证,要么不再做官,要么只有通过其它渠道获取收入,贪污腐败即成为获取收入的重要手段,并且这种理由还被正当化了。

从此,贪腐变成为官场常态,皇帝对此也表示默许。

办公费用的不足使地方政府机构的正常运转都遇到了难题,只有巧立名目,额外收税,无法提供足够收入的上级政府也只能听之任之,借助收税之机官员又多了一条贪腐渠道。

其次,朱元璋制定了严苛的刑罚对待敢于贪腐的官员,《大明律》、《大诰》中均有大量篇幅论述处理贪官的办法,但是至关重要的是由谁来定罪以及罪行严重程度。

实际执行过程中定罪并无严格依据,往往取决于实际执法者——皇帝——的主观意愿,结果失去了法律的公平性。

朱元璋在位时曾经发生四起可谓空前绝后的肃贪大案,即洪武九年的“空印案”,洪武十三年的“胡惟庸案”,洪武十八年的“郭桓案”以及洪武二十六年的“蓝玉案”,处死人数少则一万余人,多则七八万人。

这些被处死的人中,一部分确系贪官污吏,但是更多的则是无辜受牵连者,其中尤以“空印案”最为典型。

“空印”是指预先盖好官印的空白账册。

明廷规定,每年各布政使司及府州县都要派吏到户部报告地方财政收支情况。

但是由于在核对过程中总会出现误差,不得不回到本地重新用印,极其不便。

于是“以道远,预持空印文书,遇部驳即改,以为常”[7]卷94。

朱元璋发现此事后,认为官员相互串通,借机舞弊,下令将各地方主印官员及签字署名者数百人一律处死,佐贰官杖百发配边疆,其他受牵连获罪的官吏近万人。

当时已有官员郑士利冒死上疏向皇帝详细解释此举根本无法实现官员的串通舞弊行为,地方官吏所持空印文册盖得是骑缝印,不可能用于其它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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