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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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八章民事责任

007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八章民事责任

第八章民事责任第一节民事责任概述一、民事责任的概念民事责任,对民事法律责任的简称,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因实施了民事违法行为,根据民法所承担的对其不利的民事法律后果或者基于法律特别规定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

176条: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属于法律责任的一种,是保障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实现的重要措施,是民事主体因违反民事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它主要是一种民事救济手段,旨在使受害人,被侵犯的权益得以恢复。

二、民事责任特征1、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违反民事法律规范所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违反民事法律规范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二是侵害国家和集体的财产及他人财产和人身的。

2、民事责任是以补偿性质为主的一种法律责任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主要是对国家的责任,而民事责任主要是违法行为人对受害人所承担的责任。

因为,民事责任的主要功能在于对受害人提供补救,使受害人遭受的全部损失得到恢复。

3、民事责任具有强制性和一定程度的任意性法律责任都具有强制性,民事责任也不例外。

但民事责任与其他法律责任的区别在于:民事责任兼具强制性和任意性两方面特性。

民事责任的任意性表现在:受害人可以不请求责任人承担民事责任,责任人也可以与受害人通过协商的方式确定民事责任的承担。

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合同责任作出事先安排。

民事责任确定以后,受害人可以与行为人达成和解协议处分其权利;民事责任的强制性表现在:如果受害人请求责任人承担责任而责任人拒绝承担时,受害人有权请求法院运用国家公权力强制责任人承担。

同时,如果当事人之间关于民事责任的约定不符合法律要求时,该条款也将会被宣告无效或撤销,从而适用法定的民事责任。

4.民事责任是以财产责任为主的一种法律责任民事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不触及责任主体的生命和人身自由。

第二节民事责任的分类一、合同责任与非合同责任(根据责任发生根据的不同)民事责任可以分为合同责任与其他责任。

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

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

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一、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概述(一)民事义务民事义务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一方为了满足他方利益所应实施的行为限度,是法律加于当事人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拘束,通常与权利相对应。

1、根据义务的来源:法定义务&约定义务法定义务:由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具有强制性。

如成年子女赡养年老父母的义务,不得侵犯他人人身权、财产权、知识产权的义务等。

约定义务:当事人自行约定的义务。

根据双方订立的合同的约定而产生的义务。

如买卖合同中的卖方按约定负有交货的义务,而买方按约定有支付货款的义务。

2、积极义务&消极义务积极义务(作为义务):以义务人须为一定行为(作为)为内容的义务。

如交付财物的义务。

消极义务(不作为义务):要求义务人不作为的义务,如不得妨碍财产所有人行使所有权、不得侵犯他人人身权等。

3、对世义务&对人义务4、主给付义务&从给付义务&随附义务主给付义务:合同关系中所固有、必备的、自始确定的,并能够决定合同类型的基本义务,如买卖合同中卖方的交付标的物、买方支付价款的义务从给付义务:不具有独立的意义,仅具有补助主给付义务的功能的义务。

随附义务:合同当事人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所应当承担的照顾义务、通知义务、协助义务等。

△举例:张三把车卖给李四,张三把车交付给李四并移转其所有权,是张三的主给付义务;提供机动车行驶证或者保险合同等文件给李四,是张三的从给付义务;告知李四该车存在的安全隐患,是张三的附随义务。

5、真正义务&不真正义务真正义务:有相对人的义务,即义务主体和权利主体是利益相互冲突的两个人。

合同上的义务基本上都是真正义务不真正义务:合同相对人不得请求义务人履行,义务人违反亦不会发生损害赔偿责任,而仅使负担此义务者遭受权利减损或丧失后果的义务,理论上也称间接义务。

(二)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的法律后果。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部分-民法讲义-5-民事责任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部分-民法讲义-5-民事责任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部分)讲义第四章民法第五节民事责任一、民事责任概述(一)种类1.违约责任(发生于合同生效之后)2.侵权责任3.缔约过失责任(发生于合同定立过程当中)(二)对见义勇为者的保护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三)对英雄烈士的保护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四)自甘风险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五)民事责任优先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

二、违约责任(一)违约责任的概念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主要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支付违约金,定金罚则(事前)和赔偿损失(事后)等。

“三包”:包修、包退、包换(二)适用定金罚则定金,是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为确保合同的履行,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支付给另一方的一定款项。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实践性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注意:定金和违约金不能并用】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公共基础知识 民事责任

公共基础知识 民事责任

一、概述:
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违反民事法律规定的行为分为违约行为和侵权行为。

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是民事责任的两种基本形式。

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

如果有不可抗力或者正当防卫的事由,相应的民事责任可以被免除。

二、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所需承担的法律后果,包括违约行为和违约责任两个方面。

违约行为可以包括不履行合同义务、履行合同义务不符、迟延履行、瑕疵履行等。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包括实际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

在合同条款中,违约金是一种常见的补偿方式,它是一方当事人违约的情况下应当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它可以和定金共同存在于合同条款中。

三、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实施侵权行为所需承担的法律后果。

侵权行为的基本构成要件包括加害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及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

在侵权责任中,归责原则主要有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等。

不同类型的侵权行为和责任,依据其特点和情形,采取不同的表示方式。

四、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

诉讼时效期间根据不同情况可以有不同的时间限制。

诉讼时效期间可以被中断或中止,如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等。

在发生这些法定事由的情况下,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可以暂时中断或中止。

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

第三十二章侵权民事责任
教学目的和要求:(计划授课学时:4学 时) 通过本章学习,理解侵权行为的概念 和特征;掌握一般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 和特殊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以及侵权损 害的赔偿。
第一节一般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 一、侵权行为 1.概述 . 侵权行为, 指行为人侵害他人财产和其他 侵权行为 , 合法利益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合法利益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2.侵权行为特征 . (1)侵权行为是违法的行为; )侵权行为是违法的行为; ( 2)侵权行为的侵害对象是财产权和人身 ) 权; ( 3)侵权行为是承担民事责任的根据 , 是 ) 侵权行为是承担民事责任的根据, 侵权人单方实施的不法行为。 侵权人单方实施的不法行为。 3.侵权行为与违约行为的明显区别 . 4.侵权行为的分类 .
第三十一章违约的民事责任
教学目的和要求:(计划授课学时:2学 时) 通过本章学习,理解违约民事责任的 概念、特征;掌握违约的民事责任的构 成要件及承担违约的民事责任的方式。
第一节违约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一、违约民事责任的概念 违约民事责任, 违约民事责任 , 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或不正确 履行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履行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违约民事责任的特征 1.违约民事责任的特征; .违约民事责任的特征; 2.违约责任与侵权行为民事责任的区别。 .违约责任与侵权行为民事责任的区别。 第二节违约民事责任的构成 一、违约行为 它指不履行合或违反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的事 表现为: 实。表现为: l.不履行 . 2、逾期履行 、 3.不适当履行 . 4.受领迟延 .
3.紧急避险 , 指为使他人和本人权利或社会 . 紧急避险, 公共利益免受损害, 公共利益免受损害 , 在紧急状态下不得已而 采取的致人损害行为。 民法通则》 规定: 采取的致人损害行为 。 《 民法通则 》 规定 :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 “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 , 由引起险情发生 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 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 引起的, 引起的 , 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 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 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 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 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 , 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的 , 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 “ 4.不可抗力 , 指人力所不可抗拒的力量 , . 不可抗力,指人力所不可抗拒的力量, 即不能预见、 即不能预见 、 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 民法通则》 规定: 况 。 ( 民法通则 》 规定 : “ 因不可抗力不能 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 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 , 不承担民事 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

1,财产性制裁方式. 在这一类制裁方式中,主要有两种形式, 即收缴和罚款.
(1) 收缴,即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
所得.它是指人民法院将违法行为人进行非法活动 的财物和因非法活动所取得的财产收归国有.如收 缴制造伪劣商品的工具和设备,收缴因欺诈他人而 获得的财产.
(2) 罚款,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强制不法行为人
第七编 民事责任
第三十章 民事责任概述
第一节 民事责任的概念和意义 一,民事责任的概念及其特征 民事责任,即民事法律责任的简称,是 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所必须承担的制裁 性法律后果.
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 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 责任." 在该条的第二款又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 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 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按照民事法律规范确立起 来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如果每个人都自觉地履行 自己的义务,公民和法人的民事权利就能得到保证. 反之,如果公民,法人在民事活动中违反自己所负 担的义务,就会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那么,违反 其民事义务的公民,法人就须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三,有财产损失 四,违约行为与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第三节 承担违约民事责任的方式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 的有关规定,承担违约民事责任的方式有 三种,即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和违约补 救措施.
第三十二章 侵权的民事责任
第一节 一般侵权的民事责任 一,侵权行为
(一)侵权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侵权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不法侵害他人 的人身权利或财产权利并造成损害时应当承 担的民事责任.
第二节 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违约行为

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一、民事责任概述民事责任,对民事法律责任的简称,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因实施了民事违法行为,根据民法所承担的对其不利的民事法律后果或者基于法律特别规定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属于法律责任的一种,是保障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实现的重要措施。

是民事主体因违反民事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它主要是一种民事救济手段,旨在使受害人,被侵犯的权益得以恢复。

(一)民事责任的概念与特征自然人或法人因违反法律或合同规定的民事义务,从而侵害了他人的财产或人身权利时,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因而导致承担的民事责任有:①违约责任,即不履行、不适当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中规定的义务的民事责任。

②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

③不履行法定义务(如扶养)的民事责任。

在刑事诉讼中如果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则犯罪人除服刑外,还要承担民事责任。

承担民事责任一般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要有民事违法行为的存在。

违法行为人要有过错,包括故意与过失。

但是,随着工业交通事业中具有高度危险性的技术,的使用日益增多,经济交往的情况日益复杂,工业污染日益普遍,公害日益严重,为了维护受害人的利益,立法原则上相应地提出了无过错责任原则,在英美法中也称作结果责任原则,即只要有损害结果,就要负民事责任。

中国《民法通则》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这一规定的实施在交通事故等民事案件中占有重要地位。

民事责任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免除:①不可抗力。

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地震、水灾、战祸等。

②正当防卫。

即为了保护国家、集体、他人或自己的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违法行为的侵害,对侵害人进行必要限度的反击行为。

③紧急避险。

即在发生了某种紧急危险时,为了避免造成更大的财产损害和人身伤害而不得不对他人的财产或人身造成一定的损害(见自力救助)。

民事责任是对违反民事义务的自然人或法人提出的必须履行其民事义务的行为要求,具有国家强制性。

民法通则第六章 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第六章 民事责任

【第六章民事责任】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零七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

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

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第一百零九条因防止、制止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也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

第一百一十条对承担民事责任的公民、法人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当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对公民、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节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一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反合同时,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对于违反合同而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一方因另一方违反合同受到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第一百一十五条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第一百一十六条当事人一方由于上级机关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另一方赔偿损失或者采取其补救措施,再由上级机关对它因此受到的损失负责处理。

第三节侵权的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七条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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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1.民事责任的概念民事责任,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合同或其他法律规定的民事义务,不法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2.民事责任的特点(1)以民事义务存在为前提——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2)民事责任法律责任——不是道义责任;(3)民事法律责任是独立的责任形式——不是刑事、行政责任;(4)民事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不排除其他责任形式;(5)以补偿性为主——一般排斥惩罚性;(6)民事责任是责任人对受害者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确定行为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的一般准则。

1.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承担民事责任的一般原则。

该原则确定,过错是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构成要件。

行为人有过错就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就不承担民事责任;过错的大小一般不是承担民事责任大小的依据,只有在共同过错情况下,才是承担民事责任大小的依据。

过错责任原则是我国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确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最基本原则,在民事责任中居主导地位,是普遍适用的归责原则。

推定过错,是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方法。

在受害人主张权利的情况下,受害人能够证明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且为加害人的行为所致,而加害人不能证明自己的行为没有过错,就推定加害人有过错,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作为过错责任原则的补充,只有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在下述条款中规定了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况:第一百零九条因防止、制止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也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

第一百一十六条当事人一方由于上级机关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另一方赔偿损失或者采取其补救措施,再由上级机关对它因此受到的损失负责处理。

第一百二十一条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一百二十三条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二十五条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二十六条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第一百二十七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三十三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

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3.公平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是《民法通则》第四条所确定的:"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在承担民事责任方面的具体体现。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三、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了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赔偿损失;(八)支付违约金;(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赔礼道歉。

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

一、侵权行为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1.侵权行为的概念侵权行为,简称侵权,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权利、人身权利的行为,以及法律特别规定应当对受害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致害行为。

2.侵权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1)侵权民事责任的概念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侵权民事责任的特征①侵权民事责任是法律责任,不是道义责任;②侵权责任是民事法律责任不是刑事、行政责任;③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是财产责任;④侵权责任以补偿性为主。

二、一般侵权行为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与免责理由1.一般侵权行为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1)必须有损害事实,即公民、法人合法民事权利受到侵害;(2)行为人的行为具有违法性,合法行为导致他人权利受侵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3)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联系。

区别原因和条件:行为和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是法律上的因果联系,即合乎规律、必然的联系,具有因果关系的逻辑性;如果原因和结果之间仅存在偶然的联系,行为只是发生损害结果的条件。

例如:往地下扔烟头引起火灾。

区别主要原因和次要原因结果的发生由多种原因引起,为"多因一果".在众多原因中有的起主要的、决定性的作用;有的起次要的、非决定性作用。

区分主要原因和次要原因,对于正确确定民事责任的大小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例如:质量不合格种子导致农作物减产。

主要原因:种子发芽率低;次要原因:农民第一次使用经验不足;气候原因;施肥不当;管理不充分。

区别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直接原因:没有介入其他人的行为,而直接引起结果发生的原因;间接原因:通过其他人行为的介入,而间接引起结果发生的原因。

例如:罐头食品在保质期内变质。

直接原因:罐头食品本身含细菌超标,密封不严;间接原因:冷藏室温度超标;停电导致冷冻间断;直接原因不一定是主要原因,间接原因不一定是次要原因。

区别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的主要意义在于,揭示损害事实发生的客观过程,以便对案情作出正确判断,从而正确认定责任的大小。

(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过错,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权行为时,对其行为及其后果的一种心理状态。

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故意,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权行为时知道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侵害他人权利的后果,希望或者放任结果的发生,以至侵权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侵害他人权利的后果,因为粗心大意没有预见或虽然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至侵权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

采用过错责任原则确定民事责任时,一般以有无过错为必备条件,而不以故意或过失论责。

但是,在混合过错时,行为人的过错程度对确定侵权人责任的大小有重要意义。

①关于推定过错:如前所述,是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方法。

在受害人主张权利的情况下,受害人能够证明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且为加害人的行为所致,而加害人不能证明自己的行为没有过错,就推定加害人有过错,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推定过错的方法,只适用于法律有规定的情况。

②关于共同过错:是指二个以上行为人共同实施了侵权行为,行为人均有过错,造成同一个损害后果发生的情况。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对共同过错造成侵权的,根据行为人过错程度确定其分担民事责任的大小。

③混合过错:是指损害后果的发生既有加害人的过错,也有受害人的过错,即受害人和加害人均有过错的情况。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对于混合过错的情况,应当根据行为人过错程度确定其如何分担民事责任。

④一般过错:又称一般过失或过于自信的过失,是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侵害他人权利的后果,因为轻信能够避免,以至侵权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

⑤重大过错:又称重大过失或粗心大意的过失,是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侵害他人权利的后果,因为粗心大意没有预见到,以至侵权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

在共同过错和混合过错中,区分一般过错和重大过错,对于确定各责任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大小有重要意义。

2.免责理由(1)不可抗力《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2)受害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因受害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其民事权利被侵害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加害人的民事责任。

例如:"撞了白撞"(3)正当防卫和紧急紧急避险正当防卫和紧急紧急避险是法律允许的自力救济手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有如下的规定:第一百二十八条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第一百二十九条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4)第三人过错行为人本身没有过错,因第三人的过错导致侵权结果发生的,行为人不具备主观过错要件,因此不承担民事责任。

例如:贾国宇在北京市海淀区春海餐厅用餐被爆炸的卡式炉烧伤。

春海餐厅不承担民事责任,而生产不合格卡式炉的国际气雾剂有限公司承担责任。

三、特殊侵权行为民事责任(1)职务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主体: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为特点:职务行为后果:国家机关承担责任(2)产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狭义产品责任——产品质量责任侵权责任——非违约责任责任人:制造者、销售者、运输者、仓储者全部财产责任(3)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4)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5)在公共场所施工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6)建筑物等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7)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8)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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