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法官素质之现状分析与提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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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院如何有效提高法官业务素质

基层法院如何有效提高法官业务素质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法官通过公正审判维护社会公平 正义,高素质的法官能够更好地 理解和把握法律,从而做出公正 的裁决。
高效审判的基石
提高审判效率
高素质的法官能够更快地理解和把握 案件,减少不必要的延误,提高审判 效率。
减少上诉和再审
高素质的法官能够更准确地适用法律 ,减少上诉和再审的情况,从而节约 司法资源。
加强与其他法院的交流合作
法院应加强与其他法院的交流合作,共同探讨案 例、分享审判经验,促进法官业务素质的提升。
3
鼓励法官撰写案例分析文章
法院应鼓励法官撰写案例分析文章,通过文字表 达对案例的认识和思考,提高法官的理论素养和 表达能力。
参加专业培训与进修
提供专业培训课程
建立培训考核机制
基层法院应提供专业培训课程,针对 法官的业务需求进行系统培训,提高 法官的专业技能和知识水平。
法官晋升与激励机制的建立
建立科学的晋升机制
根据法官的业务素质、工作表现、审判质量等多方面因素,建立科 学的晋升机制,激发法官的工作积极性和职业荣誉感。
设立奖励制度
对于在审判工作中表现突出的法官,应设立奖励制度,给予物质和 精神上的双重激励,提高其工作热情和责任心。
鼓励创新与探索
鼓励法官在审判实践中进行创新和探索,对于取得良好效果的法官应 给予相应的奖励和肯定,促进其发挥更大的潜力。
基层法院如何有效提高法官 业务素质
汇报人: 2024-01-07
目录
• 法官业务素质的重要性 • 提高法官业务素质的途径 • 基层法院的特殊考虑 • 制度与机制的保障 • 技术手段的运用 • 国际交流与合作
01
法官业务素质的重要性
司法公正的保障
确保法律正确实施

法官职业道德现状及产生问题的原因与措施

法官职业道德现状及产生问题的原因与措施

法官职业道德现状及产生问题的原因与措施法官职业道德的现状存在着一些问题,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贪污受贿问题:一些法官可能以权力为威胁,接受贿赂或者滥用职权以谋取私利。

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司法公正和社会公信力。

2.判决不公问题:一些法官可能受到个人偏见、政治干预或其他非法因素的影响,在判决过程中不公正行事。

这种行为会导致司法失信,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违反法律与道德标准问题:有些法官可能违反法律和道德标准,例如泄露案件信息、处理案件不当、违背法律职业操守等,影响了司法公正和信任。

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主要包括:1.人为因素:部分法官个人的道德底线不够明确,对职业操守缺乏敬畏之心,容易受到金钱、权力等诱惑,导致职业道德滑坡。

2.制度不健全:有些司法制度存在漏洞,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机制,导致法官缺乏约束和激励,容易发生职业道德问题。

3.社会环境与压力:一些法官可能受到社会环境和舆论压力的影响,为了应对外部压力,不得不屈从于非法因素,损害了职业道德。

要解决这些问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健全监督机制:建立健全的法官监督制度,加强对法官行为的监督和评估,确保法官行使职权的公平、公正和合法。

2.道德教育与规范:加强法官职业道德教育,提高法官的职业道德意识,培养法官恪守职业操守、廉洁奉公的精神。

3.提高职业地位与待遇:合理提高法官的职业地位和待遇,提供公正、透明的晋升途径,增强法官的职业满意度和稳定性,减少腐败的可能性。

4.加强司法独立与公正:保障司法独立,减少政治干预,完善公正的司法机制和程序,使判决过程更加公正、透明。

5.强化司法监督和惩处:建立健全的法官违法行为的惩处机制,对违反法律和道德标准的法官进行严肃处理和追责。

通过这些措施的实施,可以有效改善法官职业道德现状,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公信力。

基层法院如何有效提高法官业务素质

基层法院如何有效提高法官业务素质

基层法院如何有效提高法官业务素质没有高素质的法官,就不可能有高水平的审判。

因此,要实现公正与效率这一人民法院工作的世纪主题,就必须大力加强审判业务建设。

基层法院法官的学历水平普遍不高,其中前学历为大专以上的法官很少,大部分没有接受过系统的法律专业教育,而现实又不允许基层法院大量增加编制,通过引进新人来改变这种结构。

以笔者所在法院为例,前学历为本科的只占10%。

基于上述认识,笔者认为,基层法院应遵循“加强指导,全员培训,重点培养”的思路,来规划本院的审判业务建设。

一、切实加强业务指导审判方式改革要求将审判权还给合议庭和独任审判员,但是,基层法院法官的业务素质有高有低,参差不齐,如何保证“放权不放任”,做到既推行了改革,又提高了案件质量和效率。

笔者认为,行之有效的方法之一就是切实加强业务指导。

首先,要实现院庭长职能的转换。

就基层法院而言,审判方式改革后,院庭长不再直接根据汇报定案,加之院务、庭务等事务性工作任务相对较轻(一把手除外),因此,基层法院的分管院长和庭长应转变观念,转换职能,把主要精力投入到审判业务的指导中去,具体方式可以是列席合议庭评议、旁听庭审、组织业务研讨、讲评,也可以是亲自担任审判长办理重大疑难案件等。

审判方式改革后,法院普遍通过追究错案责任来强化对法官的监督。

由于目前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基本设计是“谁发表错误意见,谁承担相应责任”,这种设计势必造成“两厢不情愿”的尴尬局面:一方面,院庭长不愿主动进行指导,不指导不会承担错案责任,指导得愈多,承担错案责任的风险就愈大;另一方面,合议庭和独任审判员也不愿主动争取指导,对指导意见听也不是,不听也不是,听了,自己还是要承担错案责任,不听,又有不尊重领导之虞。

这一问题在基层法院表现得极为突出。

笔者认为,要解决这一问题,可以采取两步走的方法。

第一步,要建立健全院庭长履行职能的程序制度,做好明晰责任的工作,即规定院庭长行使建议权、提议权应制作规范的建议卡、提议卡,对院庭长的建议、提议采纳与否,合议庭应当进行评议并作出结论,独任审判员应当制作有明确意见的工作笔录,从而免除合议庭和独任审判员的后顾之忧。

法院素质能力提升实施方案

法院素质能力提升实施方案

法院素质能力提升实施方案一、背景分析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法院在司法工作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然而,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法院工作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如审判质量参差不齐、司法效率不高、法官素质不够等。

因此,为了提升法院的素质能力,制定并实施一套科学合理的方案势在必行。

二、目标设定1. 提升审判质量,确保司法公正。

2. 提高司法效率,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3. 加强法官素质培养,提升司法水平。

三、实施方案1. 完善培训机制,提升法官素质针对法官的专业知识和审判能力,建立健全的培训机制,包括定期举办专业知识培训、司法实务培训、心理素质培训等,提升法官的综合素质和专业水平。

2. 强化案件管理,提高司法效率优化案件审理流程,加强对案件的管理和监督,提高审判效率和质量。

同时,推行多元化解纷方式,减轻法院工作压力,提高工作效率。

3. 加强队伍建设,优化司法环境加大对法官的激励和奖励力度,营造良好的司法环境,激励法官积极投入工作,提高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为提升法院素质能力提供有力支持。

四、实施效果通过实施上述方案,可以有效提升法院的素质能力,取得以下显著成效:1. 审判质量明显提升,司法公正得到更好保障。

2. 司法效率明显提高,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更好保障。

3. 法官素质明显提升,司法水平得到更好提高。

五、总结通过对法院素质能力提升实施方案的详细阐述,我们可以看到,这一方案的实施将对法院的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同时,我们也要认识到,实施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各种困难和挑战,需要我们不断总结经验、改进工作,才能不断提升法院的素质能力,更好地为社会公众服务。

希望全体法院工作人员能够共同努力,为实现法院素质能力提升的目标而不懈奋斗。

基层法官如何提升司法服务水平

基层法官如何提升司法服务水平

基层法官如何提升司法服务水平随着社会发展和人民对司法公正的需求日益增长,基层法官在司法系统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他们直接接触到各类案件,直接面对当事人,负责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因此,基层法官提升司法服务水平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探讨基层法官如何在司法服务中提升自身素质和专业能力,以更好地满足社会的法律需求。

一、建立专业知识体系作为法官,掌握扎实的法律知识是基本功。

基层法官应该不断学习和掌握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文件,确保在审理案件过程中的法律适用准确无误。

此外,他们还应加强对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学习,例如财务、会计、医学等,以提高对案件的审理质量和效率。

二、注重司法公正和廉洁作为司法工作者,基层法官要始终坚守法律底线,保持司法公正和廉洁。

他们要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不得参与或接受任何形式的贿赂、权力寻租等不正当行为。

同时,基层法官要客观、公正地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意见,遵循独立、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每一起案件都能得到公正的判决。

三、加强沟通与协调能力基层法官与当事人和律师等各方的沟通与协调至关重要。

他们应注重与当事人保持良好的沟通,理解其合理需求,耐心解答疑问,确保当事人充分了解案件的进展和结果。

此外,与其他法官以及相关部门的紧密合作也是必要的,以便更好地协调解决案件相关问题,提高司法服务质量。

四、加强心理素质和沟通技巧在日常工作中,基层法官常常需要处理复杂多变的案件和各类当事人。

因此,他们需要具备较强的心理素质和沟通技巧。

他们应该掌握与当事人和律师有效沟通的技巧,尊重当事人和律师的权益,耐心倾听他们的陈述,平等对待各方,化解矛盾,为当事人提供满意的司法服务。

五、积极参与学术交流和专业培训基层法官应积极参加学术交流和专业培训活动,不断提高自身的司法水平和专业素养。

他们可以通过参与学术研讨会、座谈会和培训班等方式,了解最新的法律动态和司法解释,学习其他法院的先进做法和经验。

通过专业培训,基层法官可以不断提升自己的工作能力,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

试论法官素质的提高

试论法官素质的提高

试论法官素质的提高[周卫亭]——(2005-4-17) / 已阅14049次试论法官素质的提高周卫亭内容提要:随着我国法制进程的不断加快、公民法律意识的快速提高、新的法律法规层出不穷、经济改革与发展日新月异……社会对法官队伍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实现司法公正,是法官的使命;提高法官素质,是司法改革的基石。

从道德品行、崇法理念、护法胆识和职业适应能力、业务水平等各个层面提高法官队伍的素质,刻不容缓。

法官素质并非天生,而是通过统一的严格的教育培训并在长期司法实践的锻炼中逐步养成的。

对于如何提高法官素质,作者从拓宽选人用人渠道、加强法官职业化建设,改革教育培训制度、搞好法官素质教育,建立法官职业保障机制,改进法官遴选机制、提高法官人品道德素质等方面进行了阐述。

主题词:司法公正法官素质司法改革素质提高试论法官素质的提高周卫亭实现司法公正,是法官的使命;提高法官素质,是司法改革的基石。

衡量一个法官是否完成了司法公正的使命,标准就是看他是否严格按照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规定来处理各种案件;法官要想完成司法公正的使命,就必须具有较高的素质,法官素质是蕴于法官独立中的价值判断。

法官素质是指行使国家审判权的人员应具备的政治和业务各个方面的素质,这些方面的有机结合,构成了法官素质的全部内涵。

法官的素质包括那些要素?衡量法官素质的具体标准是什么?尽管各国的实践不同,在法律或惯例的基础上形成的标准也不同,但是概括而言,各国都把法官候选人是否具有优良素质作为惟一的选拔标准,并力图缩小甚至排除其他非素质因素,如性别、种族、地位、宗教信仰、政治倾向等因素的影响;各国也没有对优良素质的具体标准形成一致的意见。

我认为,现代法官的素质标准是由现代法律的发展以及现代法治对法官的要求所决定的;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或不同文化传统的国家,人们可能提出不同的法官素质标准,即使在同一历史条件下,人们也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对法官素质标准进行不同的分类;在现阶段,作为一名法官必须具备如下素质:一、崇尚法律的精神和信念。

法官工作总结不足与改进

法官工作总结不足与改进

法官工作总结不足与改进一、自觉加强理论学习,努力提高自身素质一年以来,自己始终把加强政治理论学习作为提高自身素质的重要途径,结合工作实际,采取向书本学,向实践学,向同志学的方法,努力做到学有所思、学有所悟、学有所用。

通过学习进一步拓宽知识面,更新知识结构,汲取精神食粮,丰富自我,提高自己立足法院干好本职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一是积极参加院里组织的政治理论学习。

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学习先进人物的先进事迹,并将所学用于指导自己的工作实践。

一年来,对全院组织的所有教育和学习,自己都能做到一课不少、一堂不漏,并努力做到学以致用。

在深入学习实践_活动中,我作为一名党员,按照中院党组的安排部署和统一要求,我认真学习了《_重要论述摘编》、《科学发展学习读本》及上级有关领导的重要讲话等有关文件。

通过学习,自己对_的重大意义和深远影响有了进一步认识,用_来统领工作、指导工作的意识有了进一步增强,理论水平与政治素质也有了进一步提高,有力地指导促进了自己的工作。

二是注重加强法律知识和相关知识的学习。

法院工作是专业性极强的工作,司法的实质是将法律理论运用于具体的社会实践,因而扎实的法学理论知识是成为一名合格的司法工作人员的重要前提。

作为一名非法本专业毕业的学生,深知自己的不足,并认识到只有在工作中不断地加强法学理论的学习,才能为自己做好本职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

为了进一步提高业务工作能力,我利用工作之余和节假日时间,精读法律法规书籍,学习法律专业知识,继续备考全国司法考试,目前正在按计划复习备考。

三是虚心向身边的同事学习。

在这一年中,自己时刻牢记“三人行必有我师”的古训,以虚心向身边的同事请教为荣,通过嘴勤、脑勤、手勤,不断地将学习的效果引向深入。

通过一年的学习,我的业务水平、计算机操作水平、写作水平都有了不同程度的提高,使自己在尽量短的时间内熟悉了工作环境和内容,为今后公正公平办案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二、不断提高专业技能,认真做好本职工作按照中院安排,自己担任网管员和法警岗位及机要保密员工作。

司法工作总结:法官职业素质与审判能力提升

司法工作总结:法官职业素质与审判能力提升

司法工作总结:法官职业素质与审判能力提升司法工作总结:法官职业素质与审判能力提升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法律规范和司法体系越来越完善,法官的职责越来越重要,审判质量对于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愈加突出。

在已经过去的2023年,我作为一名法官,深入思考自身在司法工作中的表现和提升方向,将此时此刻总结得出的结论分享给大家。

一、法官职业素质的提升法官是公正司法的代表者,职业素质的高低关系到审判的效果和司法形象。

在职业素质的提升上,我认为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改进:1. 公正、廉洁法官的工作需要公正,没有任何私心杂念。

在执行工作中,法官不断检察自己的内心和手中的权利是否被滥用。

在面对贿赂和其他不道德行为时,再次强调公正和廉洁意义的重要性。

2. 专业、敬业在司法过程中,法官的专业水平和敬业度是维护审判正义的条件之一。

法官应当不断更新知识并积极加强各领域的学习,因此才能为当事人提供更优质的服务和意见。

3. 公共形象、人际关系和表现力法官是司法的代表者,他们的形象要让人信任和尊重。

在公共和私人领域,法官需要树立良好的形象和表现力,通过优雅、聪明和诚实的表现来维护司法权威的形象。

二、审判能力的提升在司法过程中,审判能力是评判一名法官水平的标准之一。

在审判能力的提升上,我认为需要从以下方面进行改进:1. 强化综合素质,提高“智力、容量”等能力作为法官,除了具备一定的基础法律知识外,还需要拥有较高的认知和处理复杂事件能力以及一定的心理素质。

另外,法官在执行审判过程中,需要具备多任务处理和集中精力的能力。

2. 加强团队合作和协作能力审判过程中,尤其是对于大型案件,法官需有统筹、协调、组织、运用团队的能力,优化团队协作机制,提高审判效率和效果。

3. 规范审判流程,提高审判质量通过规范审判流程和增强司法公正程度等方面的举措,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

加大对案例分析、法规研究等环节的力度,以完善判案标准,并且更加符合当今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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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官素质的现实基础对基层法官素质提升、司法能力推进的阻抗,主要有以下七个层面:1观念层面。

首先,我国传统政治中的国家行为一体化观念视司法为大一统的“官治”的一部分,司法行政合一模式使司法成为行政首脑贯彻政治意愿和道德原则的堂皇手段,司法的存在始终没有实现从工具到价值的转变,其政治附属地位在人们心目中根深蒂固。

在司法权成为国家行政权力的延伸时,任何纠纷事实上都会由强大的行政力量加以解决同时又披以司法的外在形式如在行政干预下形成的法院判决,司法人员素质的决定意义微乎其微,因而也就不可能造就卓越的司法队伍。

其次,近代以来对大陆国家法律体系的移植使我国得以完好无损地保留了演绎适法的思维方式。

大陆法系国家严密周至的成文法严格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使其身份获得独立的同时其思维的自治却受到相当的限制。

法官成了法律规范体系下纯粹的实证主义者,无法能动地适应社会生活的变化和引领法律的价值走向,其职业素质也因个性和创造思维的受限而无法产生质的飞跃。

大陆法系国家推行成文法的目的,在于防止因法官滥权擅断而危害其民主基础。

中国传统政治观念也排斥法官的独立,以免造成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对峙而导致既有政治系统的失衡,这一点与大陆国家对法官活动方式和限度的预设有某种形式上的一致性。

因此大陆法的规范体系移植到中国以后,中国法官虽然获得了身份上的标志,其实质地位并未有根本改变,这也是制约法官队伍素质改善的一个重要因素。

2社会层面。

基层社会特别是广大农村中具有丰富个性的、尚未格式化的、并因此难以规则化方式处理的现实世界。

与上一级法官最大的差异是,基层法官每天都会直接面对大量的具体案件。

中国社会在某种程度上仍是一个传统文化烙印很深的乡土社会,是各种民风、民俗、乡规、民约交织之处,也是基层法官所处的特殊社会背景。

民间朴素的思维方式常与法治的价值取向不相统一,民众多是关注司法的结果,而对裁判过程、理由并不在意。

社会稳定需要司法保障,司法权的行使也需民众理解和支持,置身于现实社会进行司法的基层法官与社会的联系最为直接、密切,若脱离社会远离民众,会使基层法院失去安身立命之本。

诸如损害赔偿、离婚、借贷、宅基地等类型案件,这些类型案件标的小、琐碎,且绝大多数发生于熟人、亲戚之间,无法或很难获得真实可信的公文化的证据材料,当事人对诉讼非常陌生,没有受过专门的法律教育,其法律思维或是残缺的,或是道德化的,或是感性的,和司法的理性思考可能存在一定偏离。

他们既不认为收集证据是自己份内的事情,也不太知道应该怎样去收集证据和应该收集哪些证据对自己有利,同时也更不能接受自己有证据因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而成为“失权证据”,而案件的处理结果对当事人非常重要,不仅有物质利益,且有精神利益如第三者介入导致家庭破裂,一方有“无法在村子里活下去”的感觉。

因此,许多现实中审判机关认为很公正的裁判,老百姓却接受不了。

在这种法律语境下,基层法官不仅要掌握法律发现、法律推理、法律解释、价值衡量、漏洞补充以及法律论证等法律思维方式,还要考量公共政策、社情民意、民风民俗等各种因素,平衡各种权利冲突和利益碰撞,解纷止争,息事宁人有时可能牺牲程序或实体规则的制约和困扰。

主要有以下思路:[!--empirenews.page--] 第一,“三果合一”的思路。

基层法官都希望所办案件圆满解决。

即双方当事人对判决或调解结果都比较满意或至少是能够接受,不就判决上诉。

从主体需求的角度而言,人们对诉讼的期望或者说需要不仅是获得最终的胜诉,更希望获得一个“满意”的判决。

“满意”的判决更看重从心理或行动上解决纠纷,即确保纠纷解决过程的形式合理性。

因此,当事人及公众从心理层面“服判”,就显得十分重要了。

所以,基层法官考虑受众的时候应更多地限于当事人、特定公众和上级法院,目的则基本限定于如何将案件处理正确,如何使得自己的判决更经得起上诉法院的终审及当事人“满意”足矣。

目前,在基层社会存在一种特殊司法效果倒流现象,有时,即使是为了平息上诉人对裁决结果不满,了结案件,上诉审法官有时行使自由裁量权对如赔偿金额或欠款额度这样的问题做出没有充分法律理由甚至没有任何理由的改判。

只要案件被改判或发回,不论原因如何,基层法院年终案件考核就受到限制,原承办人就被取消评先资格或扣发其奖金。

更为严重的是,把改判或发回重审作为衡量基层法官原承办人素质能力与司法认知能力的基本评价标准。

第二,“多、快、好、省”的思路。

就是指诉讼效率高、省时省力、结案质量高,原因有二:一是制度上的。

法院领导通过办案数量、质量来展示衡量一个法官的能力高低及水平大小,至少目前一些法院办案数量一直与法官的“升迁”及“经济效益”挂钩。

二是人性化的。

日而复始的大量的、琐碎的、类型极为相似的案件,对于基层法院来讲,很容易产生一种单调的、重复的、机械的感觉。

没有什么理由可以促使他们提高自己的司法知识、逻辑推理等法学方法去研究,所以,基层法官都会用“多、快、好、省”的方法减少投资成本、罢纷止争。

而当事人更为关心的甚至仅仅关心的只是案件结果判决主文,而不是案件事实或法律适用无论是程序法或是实体法。

所以,基层法官对法律的关注,主要是行为的正当化及判决结果的实现。

究其原因,法律的正当化至少起到两个层面的作用。

一是这种法律的正当化被用来对双方当事人施加某种象征性的压力,充分考虑老百姓对“法”的传统符号理解主要理解为刑罚或“法”同国家暴力紧密联系即具有国家强制力,以此增强法官调解或裁判的威权,促成裁判文书的实际履行。

二是,通过法律正当化来实现自我保护,无论是针对当事人对裁判的不满,还是针对上一级法院更为挑剔的法律审眼光。

3规则层面。

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市场经济的良性循环,必须靠法治予以规范调整,构建和谐社会更需要规则之治,不成规矩不成方圆,司法审判更是为法律则所调整、规范。

现代法官之所以有权解决纠纷,首先主要来源于他她们在现代国家的政治制度中的以及附着与这一职位的授权。

法官已经主要不是内在于其所在社区的治理机构的一部分,而主要是现代国家的法理型统治机器的一个组成部分,其权利和合法性主要来源是国家垄断了暴力的使用,并以暴力作为最后支撑保证现代法官行使其解决纠纷的职能。

如果现代法官不按照或无法按照这个法理型统治国家机器的要求运作,不按照规则行事,那么他她们的这种权利身份、利益就可能丧失或被剥夺。

然而,法官并不是通常的、简单的协调员、解纷机器。

国家并没有赋予法官以一切他她认为便利和必要的手段来解决纠纷的权力,而是要求他她们作为现代国家机器的一员,以某些被立法认定是现代化、规则化、理性化、系统化的合法方式程序规则和实体规则,依据规则、秩序来解决纠纷。

否则,他她的法官职务或法官权力也会被剥夺。

正是在这些因素、困惑引导和制约下,基层法官以自己的现实能力和素质运用自己现有的、掌握的一些基本的技术、知识、技巧来处理、解决具有浓厚乡土文化积淀的各种冲突与纠纷。

[!--empirenews.page--] 4经验层面。

如果仅仅从目前公布出来的裁判文书内容来看,基层法官素质能力确实有待提高,尤其是分析论证能力很弱。

但是根据我们在基层法院的工作经历及互相评查一审卷来看,这一判断似乎很难成立。

中国法院内保存的案件卷宗内,除了正式的判决书副本外,都有一份结案报告。

这份报告对案件处[1][2][3][4]下一页理都有详细的介绍,有比较详细的关于裁判理由的分析论证。

就我经历过的、看过的结案报告来看,即使是文化、业务水平相对说来比较低的基层法院法官实际具有的分析论证能力要比根据已公布的裁判文书推断他们具有的能力要强的多。

各级法官基层法官每年一次判决书评比及最高法院每年在各种刊物上公布的裁判书已证实了这一点。

非不能也,乃不为也。

他们也许还比不上英美法官甚至欧陆法官,但他们的能力可能远远超过理论界对其现有实际能力的估计和判断。

这也就进一步支持了面前的分析和判断得出的结论,中国法官在公开发表的判决书中表现出来的“分析判断不足”不是一个法官的个人能力问题,而是制度使然。

但是千万不要以为这一发现仅仅是对法学理论界之判断的一个批评。

应当说,这其实也是对法学理论界对法官素质及能力提升之要求的一个支持。

假如我们的法官有足够的能力进行细致分析判断,那么提高基层法官的基本素质及司法能力就不是一个不切实际的幻想。

这种追求不仅是应当的,而且是可能的。

5管理层面。

中国司法制度从总体上来看,毕竟还是属欧陆法传统的国家性质,是以制定法为主的国家。

中国社会一方面在如何解决分歧求得一致的程序性价值之分享不够。

中国法院毕竟是近代的衙门中分离出来的,威权主义的色彩比较浓厚。

尽管法官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官员,其管理仍受“公务员法”的约束,但是,用“我说你听”的方式、行政的方式、命令的方式、决断的方式处理纠纷还是为许多法官接受,并认为是天经地义的,理所当然的。

他们不仅是不大会说理,他们更不大习惯说理,因而,其司法能力注定偏低。

另一方面,中国的法院和法官特别是基层法官,在中国社会中的地位也比欧陆法院和法官在他们社会中的地位更低。

不仅司法独立的传统不够,而且司法机构内部的行政色彩相当浓重。

法院的外部行政化除了其在设置上影随行政区划外,主要指因其在财政和人事方面受制于地方行政,而不得不在某种程度上成为地方行政外在的“政策配合”和人员接收站,造成法官来源的多元化和非专业化,阻滞了法官改善的步伐。

所以法院和法官往往会受到来自各方的各种形式的干预,包括内部的层层审批,包括社会中波动的舆论干扰,包括地方各职能部门的干预。

例如:某甲诉某乙一案,经查乙下属公司丙成立时,其注册资金300万元,由其主管部门乙拨付,但乙只拨付30万元。

丙在经营中欠甲40万元,后又查明丙将其注册资金变更为50万元。

法院依据事实确认丙给付甲货款40万元,乙在注册资金不足差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因乙为政府某职能部门,由于其干涉,经多次协调该案至今未果。

在这样一种环境中,坦白地说,至少有一些时候,说理论证在法官看来是没有意义的。

如果论证的结果是如此,但如果当地政府或是院长要你得出另一种判决哪怕是这些要求并不错误,也并非徇私枉法,仅仅是由于认识不一致——而这是常有的,或者是社会民情或大众传媒普遍要求法官这样做,那么法官有什么可能按照法律的逻辑来论证呢﹖司法能力如何体现呢﹖要对这样的案件作出某种法理上的正当性论证,只能是自欺欺人。

[!--empirenews.page--] 6培训方向层面。

关于法官的培训,应按对象不同区别对待。

对已进入法院的大学生来讲,应增加职业道德,尤其是司法技能的培训;而对已任法官来讲,应在巩固其法律知识基础上,培养其职业道德,尤其是重点应培养其司法技能和司法方法。

但是,目前法官培训,出现三个极端。

第一个极端。

一是法学理论界包括法学院校高等教育中法律专业教育的教育,只停留在理论知识的灌输上,更多的还是一种知识传授,不注重司法技能的培训,对司法方法的培训也是一带而过,缺乏系统的理论学习和整体素质的培养,大学毕业生按现有规定30岁之前即可成为最高司法机关的正式法官,相对于法官这一特殊职业而言,其本身的社会阅历和经验与其所担负的重任显然不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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