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调解
法官调解经验交流发言稿

大家好!今天,我非常荣幸能够站在这里,与大家分享我在法官调解工作中的几点经验。
法官调解作为司法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
以下是我结合自身工作实践,总结出的几点经验,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启发。
一、充分认识法官调解工作的重要性法官调解工作是司法为民的重要体现,是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
在新时代背景下,法官调解工作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
我们要充分认识法官调解工作的重要性,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努力提高调解工作水平,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
二、把握调解工作的基本原则1. 尊重当事人意愿。
在调解过程中,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尊重他们的合法权益,确保调解工作在双方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
2. 维护法律尊严。
法官在调解过程中,要始终坚持法律原则,依法调解,确保调解结果合法、公正。
3. 注重调解效果。
调解工作的目的是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因此,在调解过程中,要注重调解效果,力求做到既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促进社会和谐。
4. 强调沟通协调。
调解工作需要法官与当事人、其他调解人员之间进行有效沟通,协调各方利益,达成共识。
三、提高调解工作的技巧1. 主动了解案情。
在调解前,法官要全面了解案情,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矛盾焦点、争议事实等,为调解工作奠定基础。
2. 营造良好的调解氛围。
调解过程中,法官要注重营造和谐、轻松的调解氛围,使当事人能够放下心理负担,积极参与调解。
3. 把握调解时机。
调解时机把握得当,能够有效提高调解成功率。
法官要根据案件特点,把握调解的最佳时机,争取在第一时间化解矛盾。
4. 运用多种调解方法。
调解工作没有固定的模式,法官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灵活运用调解方法,如:说服教育、换位思考、利益平衡等。
5. 善于运用心理学知识。
法官在调解过程中,要善于运用心理学知识,了解当事人的心理状态,针对性地进行心理疏导,促进调解工作的顺利进行。
法官在日常工作中 调解经验

法官在日常工作中调解经验以法官在日常工作中调解经验为标题,我们来探讨一下法官在调解案件中应该具备的经验和技巧。
作为法官,在处理案件时,调解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
调解是指法官通过协商、沟通等方式,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解决纠纷。
下面我们将从几个方面来介绍法官在调解中应该具备的经验。
法官在调解中应具备专业知识。
法官需要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对案件有深入的了解。
只有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才能在调解中正确引导当事人,找到问题的症结所在,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
法官在调解中应具备良好的沟通技巧。
沟通是调解的核心。
法官需要善于倾听当事人的陈述,理解他们的需求和利益诉求,同时也要能够清晰地表达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在沟通过程中,法官要注重语言表达的准确性和逻辑性,避免产生误解或歧义。
法官在调解中应具备公正、中立的态度。
法官是公正的第三方,应当在调解中保持中立立场,不偏袒任何一方。
法官要全面了解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客观公正地评估双方的主张,并根据法律法规做出判断和决定。
只有在公正中立的基础上,调解才能取得实质性的效果。
法官在调解中应具备耐心和细心。
调解过程中,法官需要耐心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仔细研究案件材料,深入了解纠纷的背景和原因。
法官需要将双方的意见和诉求进行整合,并找到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这需要法官具备细致入微的观察力和思考能力。
法官在调解中应具备灵活性。
每个案件都有其独特的情况和特点,没有固定的模式可以套用。
法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调解方式和方法。
有时候,法官需要运用心理学知识,了解当事人的心理和情绪,以便更好地引导他们走向和解的方向。
法官在调解中应具备决断力。
调解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当事人的意见和诉求可能存在分歧和冲突。
在这种情况下,法官需要果断地做出决策,并给出明确的调解结果。
法官应当充分权衡各方的利益,以公平、合理的方式做出决策,以促使双方达成和解。
法官在日常工作中的调解经验是非常重要的。
法官需要具备专业知识、良好的沟通技巧、公正中立的态度、耐心细心的工作态度、灵活性和决断力。
法院调解典型案例

法院调解典型案例在一个宁静的小镇上,有两位邻居,张大爷和李大爷。
这两位大爷平时就有点小摩擦,这不,因为一棵长在两家院子边界上的老槐树,矛盾彻底爆发了。
张大爷觉得这棵树是他爷爷那辈儿种下的,理应归他家。
李大爷却认为,树虽然种在边界上,但这么多年都是他家在照顾,树就该是他家的。
双方各执一词,争得面红耳赤,最后闹到了法院。
法院的王法官接手了这个案子。
王法官那可是调解的高手,一见到两位大爷气呼呼的样子,就笑着说:“两位大爷呀,咱先消消气。
这树又不会跑,咱总能商量出个办法来。
”王法官先仔细地查看了双方提供的证据,发现这棵树的归属确实很难说清楚。
于是,他决定从邻里情的角度入手来调解。
王法官把两位大爷拉到一旁,开始跟他们唠家常:“大爷啊,你们在这小镇上住了大半辈子了吧?这老邻居的感情多珍贵呀。
就为了这一棵树,伤了这么多年的和气,多不值得啊。
”两位大爷听了,虽然脸上还是气鼓鼓的,但神色稍微缓和了一些。
然后,王法官提出了一个主意:“我看啊,这树呢,咱也别争是谁家的了。
它长在这边界上,就当是两家共同的财产。
以后呢,树的养护就两家一起负责,结的槐花啊,两家也都能分享。
这样既不伤感情,还能让这棵老槐树继续见证你们两家的情谊,多好呀。
”张大爷哼了一声说:“这树本来就是我家的,我凭啥要跟他一起养。
”李大爷也不示弱:“你说是你家的就是你家的啊,这么多年我照顾的时候你咋不说。
”眼看又要吵起来,王法官赶紧打圆场:“两位大爷呀,咱们退一步海阔天空。
你们看,现在这树在这,不管它归谁,要是因为打官司伤了感情,以后这抬头不见低头见的,多别扭啊。
咱们就按照我这个办法试试,要是不行,咱们再想别的辙。
”王法官又给两位大爷讲了几个邻里因为小事打官司最后反目成仇的例子,听得两位大爷心里直发毛。
两位大爷勉强同意了王法官的提议。
在王法官的见证下,两位大爷握了握手,算是达成了和解。
这起看似棘手的邻里纠纷,就这么在王法官的巧妙调解下圆满解决了。
这事儿在小镇上也传开了,大家都对王法官竖起了大拇指,说他真是有办法,既保住了老槐树,又修复了邻里情。
法官调解室工作制度

法官调解室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法官调解室是为了更好地解决民事纠纷,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设立的专门调解民事纠纷的机构。
第二条法官调解室工作应坚持自愿、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三条法官调解室工作由具有丰富审判经验和专业知识的法官担任调解员,负责调解民事纠纷。
第四条法官调解室应当依法独立开展工作,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
二、调解范围第五条法官调解室受理的民事纠纷范围包括:合同纠纷、侵权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继承纠纷、房地产纠纷、劳动争议纠纷等。
第六条下列民事纠纷不适用法官调解室调解:(一)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纠纷;(二)法律明确规定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三)刑事诉讼中的附带民事诉讼;(四)其他不适合调解的民事纠纷。
三、调解程序第七条当事人可以向法官调解室申请调解,也可以由人民法院 referral。
第八条法官调解室收到调解申请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决定受理的,应当通知当事人;决定不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调解开始前,调解员应当告知当事人调解程序、调解效力、权利义务等事项,并询问当事人是否同意调解。
第十条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调查事实,分清是非,明确争议焦点。
第十一条调解员应当根据当事人意愿和案件实际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调解方式,引导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第十二条调解协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调解协议经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由调解员签字,加盖法官调解室印章后生效。
调解协议生效后,当事人应当履行。
第十四条调解未达成协议的,法官调解室应当及时作出终止调解的决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调解效力第十五条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或者其他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审查,并及时出具相关法律文书。
法院工作人员对案件调解的技巧和方法

法院工作人员对案件调解的技巧和方法引言在法律领域,案件调解是一种常见的解决纠纷的方式。
相比于诉讼程序,调解可以更快速、更经济地解决争议,并且有助于维护当事人的关系。
然而,案件调解并非易事,需要法院工作人员具备一定的技巧和方法。
本文将探讨法院工作人员在案件调解中的技巧和方法。
一、倾听和理解在案件调解过程中,法院工作人员首先要做到的是倾听和理解。
他们应该耐心地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了解他们的诉求和关切。
只有真正理解了当事人的立场和需求,才能更好地进行调解。
此外,法院工作人员还应该善于观察和分析,从言语和非言语的细节中获取更多信息,以帮助他们更好地理解案件。
二、中立和公正作为调解的中介人,法院工作人员必须保持中立和公正的立场。
他们不能偏袒任何一方,而应该客观地处理案件。
这意味着他们需要摆脱个人偏见和情感因素,以公正的眼光看待案件。
只有在中立和公正的基础上,调解才能取得良好的效果。
三、沟通和引导沟通和引导是法院工作人员在案件调解中必备的技巧。
他们需要善于与当事人进行有效的沟通,帮助他们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意见。
同时,法院工作人员还需要引导当事人探讨解决方案,并协助他们找到共同的利益点。
在沟通和引导的过程中,法院工作人员应该注重语言的选择和表达方式,以避免引起误解或激化矛盾。
四、灵活和创新案件调解并非一成不变的过程,法院工作人员需要具备灵活和创新的能力。
他们应该根据不同案件的特点和当事人的需求,灵活地运用不同的调解方法和技巧。
有时候,一些非传统的方法可能会产生出乎意料的效果。
因此,法院工作人员应该不断学习和探索,以提高自身的调解能力。
五、耐心和坚持案件调解往往是一个漫长的过程,需要法院工作人员具备耐心和坚持的品质。
他们应该耐心地与当事人进行沟通和协商,不断地寻找解决问题的办法。
有时候,案件调解可能会遇到困难和阻力,但法院工作人员不能轻易放弃,而应该坚持下去,直到找到最佳的解决方案。
结论案件调解是法院工作人员在解决纠纷中的重要工作之一。
法官在诉讼调解中的角色定位

法官在诉讼调解中的角色定位法官在诉讼调解中的角色定位法官是司法机关的核心,他们的职责是既要维护法律的尊严,又要维护社会大众的利益。
今天我想从“法官在诉讼调解中的角色定位”这个话题来探讨一下法官的作用以及其司法职责在调解中的重要性。
在诉讼调解中,法官扮演着非常关键的角色,他们不仅要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和诉求,还要通过他们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对案件进行分析,提出适当的建议和方案,并协调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分配,帮助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促进民事纠纷的解决。
在诉讼调解中,法官的角色有如下几个方面:首先,法官在诉讼调解中需要担任调解的第三方,扮演公正中立的角色。
法官不能辅助其中一方,也不能倾向其中一方,他们需要对双方当事人的协商进行监督和引导,确保调解过程的公正、公平、合法。
其次,法官在诉讼调解中需要起到决策者的角色。
虽然调解是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的协议,但这个协议必须通过法院的审查和审批,法官需要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进行裁决,以保障协议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最后,法官在诉讼调解中需要起到促进协议达成的角色。
法官在处理案件时不能只是袖手旁观,他们需要积极参与诉讼调解过程,通过提供案件分析、法律解释、协调利益等方式帮助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从而实现法院既能保护民事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能尽量减少司法成本和精神损失。
下面我为大家列举三个具体案例,来进一步探讨法官在诉讼调解中的角色定位。
案例一:在离婚诉讼中,法官对财产分配问题进行调解。
李某和张某是夫妻关系,经过一段时间的夫妻生活后,他们的感情矛盾越来越大。
最终,他们决定离婚,并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然而,夫妻双方在财产分配上产生了分歧。
法官在庭审中发现,夫妻之间的财产是由一方占主导地位所得的,而另一方贡献较少。
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建议将财产分配进行公平合理的分配,并带领他们达成了妥善的协议,从而解决了离婚纠纷。
案例二:在房屋纠纷中,法官对道德赔偿问题进行协调。
民事二审法官调解意见反馈

民事二审法官调解意见反馈《XXX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征求意见稿)为审判活动提供统一审理标准,希望早日定稿出台。
但未具体涉及如下问题:1、一般担保责任中,债务人逃债不知去向,又无财产,债权人之起诉担保人是,是否必须追加债务人为被告。
本人意见:不必追加债务人为被告,这样可以节省时间,保护债权人利益。
法律依据《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三款(一)项和《担保法》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
2、借贷纠纷中,只起诉担保人,未起诉债务人的,如何确定担保纠纷案件的管辖法院?本人认为担保纠纷案件管辖权确定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合同纠纷案件管辖的一般原则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若双方当事人在借款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法复[1993]10号)规定,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出借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3、多名担保人,部分担保人逃避担保责任不知去向,债权人为了便捷保护自身权益,只起诉部分保人,没有起诉不知去向担保人,如何处理?本人认为:除法律明确规定外,被告应由原告确定,告谁是原告的权利,法院不应以职权追加被告。
约定按份担保的,放弃追究部分担保人的担保责任,其他担保人只承担自己的担保份额责任。
没有约定按份担保的,因部分担保人下落不明而放弃追究担保责任的,其他担保人应当对全部担保承担责任,担保人承担责任后,可向债务人或被放弃追究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应承担担保份额进行追偿;故意放弃部分担保人担保责任而导致加重其他担保人的担保责任的,对被放弃担保人的担保责任范围内其他担保人不承担。
在审理过程中,部分担保人与债务人就担保责任达成调解协议后,债务人对达成调解协议的担保人进行撤诉,法院应当准予,但因撤诉而导致加重其他担保人担保责任的,对加重其他担保人的担保责任范围其他担保人不承担。
上述浅薄意见,仅供参考。
法官调解案例

法官调解案例《法官调解案例》嘿,大家知道吗?法官调解可真是一门大学问啊!让我给你们讲一个超精彩的案例。
有一次,法庭上来了一对夫妻,他们吵得那叫一个凶啊!“这日子没法过了!”妻子怒气冲冲地喊着。
丈夫也不甘示弱,“不过就不过!”他们就这样你一言我一语地吵个不停。
当时啊,整个法庭都充满了火药味。
法官大人一看,这可不行啊,得赶紧调解调解。
法官就和颜悦色地对他们说:“你们俩都先别急,听我说几句。
你们想想啊,夫妻就像同坐一条船,在生活这条大河里航行,遇到点风浪就想弃船逃生,那怎么行呢?”夫妻二人听了,都沉默了一会儿。
接着法官又耐心地询问他们矛盾的根源。
原来啊,是因为一些生活中的琐事积累起来的不满。
法官语重心长地说:“哎呀,这些小事儿算什么呀!你们想想那些一起度过的美好时光,那时候多甜蜜呀!难道就为了这点小事儿要分开?”妻子有点动容了,小声说:“其实我也不想离婚,就是他总是不理解我。
”丈夫赶紧说:“我以后改,一定多理解你!”法官笑着说:“这不就对了嘛!生活哪能没点磕磕绊绊,关键是要学会互相包容。
你们说是不是?”夫妻两人都点了点头,就这样,一场婚姻危机被法官巧妙地化解了。
你们说,法官的调解是不是特别神奇?就像医生治病救人一样,法官用智慧和耐心调和着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而且啊,难道大家不觉得法官就像是一个大家长,努力让大家和睦相处吗?这个案例也让我们明白,在生活中遇到问题并不可怕,只要我们愿意静下心来好好沟通,总能找到解决的办法,不是吗?千万别说没办法呀,办法总比困难多!总之,法官调解的案例还有很多很多,每一个都有着独特的故事和意义。
这些案例都告诉我们,和谐的社会需要我们大家共同的努力!。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浅析民事调解中法院调解摘要:司法的存在是为了社会生活的更好地进行,十八大以来法治社会的建成越来越吸引广大人民的关注,法官调解是民事调解中重要的一种方法。
在真正的诉讼调解的过程中,法官中立主持调解,那么这要遵守什么程序、原则,以及运用什么样的方式调解是值得探讨的。
法官调解工作对于解决纠纷起着重要作用,也是法律作用和社会作用的统一。
关键词:法官;调解;法院调解;法官调解;调解方法引言:调解是法律与情理的一种融合,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并且按照《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程序的一种诉讼活动,是一种解决矛盾纠纷的艺术。
调解,词源出处指由第三方居于矛盾双方中间居间调处,通过说服教育和劝导协商,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和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调解是我国目前处理民事案件、行政侵权赔偿案件和刑事自诉案件的一种重要方法。
“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是认真总结人民司法实践经验,深刻分析现阶段形势任务得出的科学结论,是人民司法优良传统的继承和发扬,是人民司法理论和审判制度的发展创新,对于充分发挥人民法院调解工作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积极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这有注释)现阶段中国主要的调解方式是法院调解,法院每年调解的案件都在百万件以上,章武生,《民事简易程序研究》。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12,第225页。
他以法律和道德为评判标准,遵循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以调解的方式帮助当事人解决纠纷达成协议。
一、法院调解(一)法院调解的概念及特征法院调解,是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对民事诉讼的当事人进行教育规劝,促使其就民事争议通过自言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一种诉讼活动。
法院调解死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司法工作的一个优良传统。
法院调解由三个显著特征:首先,他是一种诉讼活动。
其次,他是双方当事人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的,由此达成的协议,是人民法院的职能活动和当事人的处分行为相结合的结果。
其三,它是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进行的诉讼活动,又是人民法院审结案件的一种方式,调解一但达成协议即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常怡主编:《民事诉讼法学》。
吴明童。
第15 章法院调解。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12修订版,第236页。
法院调解的特征有几个方面:(1)适用范围广,囊括了所有纠纷,包括民商事案件,刑事自诉案件和形式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等,不像人民调解仅限于民间纠纷,而行政调解限于各行政机关职能管辖范围之内(2)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力,法院调解达成的协议即调解书,具有完全强制执行力,若发现调解协议有错误的,需要依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撤销,否则,原来的调解仍需要继续执行。
(二)法院调解制度的主要内容《民事诉讼法》和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是中国现行法院桃姐制度的依据。
1. 1991年《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第9条把调解确立为民事诉讼的一个基本原则,即“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应及时判决。
”第八章(第89-91条)是专门规定调解内容的,规定了调解的原则、调解方式、调解协议的达成,调解书的效力和制作以及调解中介的条件等。
第8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第86 条规定:“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主持,并尽可能的就地进行。
”“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用简便的方式通知当事人,证人到庭。
”第87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人民法院进行调解。
”第88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
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
”第89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
”“调解书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90条规定:“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不可以制作调解书:(一)调解好的离婚案件;(二)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三)能够及时履行的案件;(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91条规定:“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前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此外,第128条规定:“法庭辩论结束,应当及时做出判决。
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155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章。
调解书送达后,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即视为撤销。
”第180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挥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妮儿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
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第126条规定:“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
一方拒绝执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
”2.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
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部分“调解”(第91-97条)对调解制度进行了细化。
第9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经审查,认为法律关系明确、事实清楚,在征得当事人双方同意后,可以进行调解。
”第9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坚持不愿意调解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当进行调解,但不应久调不决。
”第93条规定:“人民法院调解案件时,当事人不能出庭的,经其特别授权的,可由其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可由委托人签名。
”“离婚案件当事人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咱家调解的,初本人不能表达意志以外的,应当出具书面意见。
”第94条规定:“吴民事行为能力的离婚案件,由其法定代理人进行诉讼,法定代理人与对方达成协议要求发给判决书的,可以根据协议内容制作判决书。
”第95条规定:“当一方当事人拒绝签收调解书的,调解书不发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要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
”第96条规定:“调解书不能当庭送达双方当事人的,应以后收到调节书的当事人签收的日期为调解书生效日期。
”第97条规定:“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案件,人民法院调解时需要确定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承担义务的,应经第三人的同意,调解书应同时送达第三人。
第三人在调解书送达前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此外,第84 条规定:“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不适用留置送达。
当事人因故不能签收的,可由其指定的代收人签收。
”第128条规定:“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第二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第183 条规定:“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一审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发回重审的裁定书不列应当追加的当事人。
”第184 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第185 条规定:“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2003年9 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4、15、16、17、25条规定了调解的内容。
第14 条规定:“下列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应先行调解:(一)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二)劳务合同纠纷;(三)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四)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五)合伙协议纠纷(六)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
但是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不能调解或者显然没有调解必要的除外。
”第15 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并经审判人员审核后,双方当事人同意该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或者按印生效的,该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按印之日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要求之阿鲁或者复制该调解协议的,应予准许。
”“调解协议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另行制作民事调解书。
调解协议生效后一方拒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持民事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
”第16 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当庭告知当事人到人民法院领取民事调解书的具体日期,也可以在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次日起十日内将民事调解书发送给当事人。
”第17 条规定:“当事人以民事调解书与调解协议的愿意不一致为由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根据调解协议裁定补正民事调解书的相关内容。
”第25 条规定:“庭审结束时,审判人员可以根据案件的审理情况对争议焦点当事人各方举证、质证和辩论的情况进行简要总结,并就是否同意调解征询当事人的意见。
”2004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5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关于全面加强人民法院工作的规定》。
此外,很多地方高级法院和中级法院都召开了有关调解的研讨会或工作会议,并制订了喜多内部规定。
同时。
在调解程序改革上不少法院做出了常识性的探索,如扩大了审前调解的范围,不再简单化的理解和恪守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原则要求,将调解作为繁简分流的方式与简易程序的适用相结合;将调解贯穿于审判的各个阶段;促进调解协议的当庭生效等等。
2008年2009年先后明确提出和重申了“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
随后的一年,更是这一原则更加明确化、具体化、规范化,促进了各项工作的开展。
回顾调解运用的历史可分为五个阶段“调解为主(1982年以前)—着重调解(1982年)一自愿和合法原则(1991年)一调判结合(2003年)一调解优先(2005年),在长期审判实践中形成了调解主导型的‘调审合一’的纠纷解决模式。
(胡道才:《调审适度分离:“调解归调解,审判归审判”的另一路径-京两级法院改革试点工作为研究对象》,载《当代法学》20丨4年第2期。
转引自张浩然,基层法官调解的实证研究,硕士论文,2015年3月),,由以上俩方面来看,现行法院调解制度有以下特点:第一,调解的提出和进行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的意愿。
第二,调解达成的协议内容必须反映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
第三,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原则、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原则。
第四,合法原则,人民法院和双方当事人的调解活动及其协议内容,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二、法官调解(一)法官本身需要的素养调解能否成功,与调解法官的素质密不可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