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如何认定案件事实
行政诉讼中的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

行政诉讼中的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行政诉讼已经成为当今社会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随之而来的,就是行政诉讼中的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问题。
本文将探讨这个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以保障公正性和合法性。
一、行政诉讼中的事实认定在行政诉讼中,事实认定是十分重要的。
因为行政诉讼案件之所以会发生纠纷,很大一部分原因就在于事实认定上的不当。
因此,确立事实是行政诉讼过程中的一项基本任务。
事实认定是指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对案件中的事实存有争议,需要经过法院审理查明、确认的审查行为。
在行政诉讼中,法院需要进行事实认定,一般有以下几种方式:1. 证据的收集和审核这是一种最常见的方法,法院需要搜集、审查、认定相关证据,来判断事实的真实性。
例如,法院可以利用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等手段来查明事实。
2. 程序推定法这是指法院可以根据已经确认的事实,然后推定出其他可能存在的事实。
例如,法院利用相关规则、程序等来推定未能得到证实的情况。
3. 反推法这是指法院可以通过推断法令或事实,推断出应有的事实。
例如,法院推断出行为人的主观意图、违法性如何等等。
二、行政诉讼中的法律适用除了事实认定之外,在行政诉讼案件中,法律适用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
恰当明确的法律适用,是行政诉讼判决的重要依据和保障。
恰当适用法律,才能使行政诉讼案件的裁决合法、公正,这样才能够遵循审判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安排。
在行政诉讼案件中,法律适用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
因为法律适用是基于事实发展的基础上进行的,所以事实认定的精确性和准确性是法律适用的前提。
在法律适用上,法院需要慎重对待以下几个方面:1.合法性问题在法律适用时,要首先考虑行政机关是否符合规范,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是否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2.制度问题在法律适用时,应当充分考虑相关制度,例如诉讼时效、管辖权、仲裁等制度问题。
3.特殊情况在一些特殊情况中,例如国有资产处置、土地征用等,还需要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进行具体分析研究。
证据法学概论第十二章 事实认定

第三节 证明标准与证明度
一、证明、证明标准与证明度的意义
证明;证明标准;证明度。
证明标准与证明度都是法律适用问题,不是事实认定问 题;证明标准是法律的应然性,证明度是事实证明的实 然性,只有实然性达到或超过应然性时,事实即获得证 明。
根据证明标准与证明度法理,证明度达到或超过证明标 准时,事实即获得证明,承担证明负担的当事人即最终 卸除该负担,获得有利的裁判结果,反之,如果法院 (法官)根据法庭调查与辩论全旨,其心证确信程度 (证明度)仍未达到或超过证明标准时,该待证事实仍 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法院即会根据证明负担分配原理, 判决由承担证明负担的一方当事人承担此不利裁判后果。
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在诉讼上不得为与自己先 前行为不一致的行为,或行为与言语相左,若其 为之,应不受法律的保护。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依诚实信用原则 为之,这是从古罗马法以来即有的原则。该原则 要求当事人在诉讼中,一方面,应为真实陈述, 即真实陈述义务;另一方面,不为有害于相对人 诉讼行为的行为,而应以公平、正义、效率为理 念,并以之为诉讼行为的准则,即诉讼促进义务。
第十二章 事实认定
事实认定也属法官自由心证事项,法官在事实认定过程 中,如果发生证明妨碍事项、表见证明事项,法官不得 再以自由心证为由而拒绝此类法则的适用。证明妨碍, 即是法官根据法律的规定,令不承担举证负担的当事人 一方提出某证据,而该方当事人拒绝提出时,应如何认 定案件事实的一项事实认定法律制度。而表面证明,则 是法官根据事物发展规律,在某一事实存在时,根据定 型事象的经过,必然会产生另一情事,法官据此认定案 件事实的一种事实认定法律制度。在事实认定过程中, 法官“一肩挑两头”,一头是法律的具体规定,即证明 标准,另一头则是当事人的证明程度即证明度。事实认 定是指法官以有证据能力的证据之证据力为基础,根据 法庭调查、辩论全旨,基于经验法则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论理法则以及法 律的具体规定,对案件诉争事实自由作出判断与认定的 一种裁判行为。
案件事实的认定方法

案件事实的认定方法案件事实的认定方法是指在司法审判过程中,根据证据的收集、审查和鉴定,对案件发生的经过和情节进行确认的一种方法。
它是判决的基础,直接关系到司法公正和司法效果。
案件事实的认定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审理过程中的证据收集和鉴定案件事实的认定首先需要收集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
法院可以通过传唤、传讯、征询、询问等方式获取证人证言,通过勘验、鉴定、检验等手段获取物证并征询专家鉴定意见。
其中,书证是指通过法律途径取得的与案件有关的书面材料,如合同、票据、书信等;物证是指与案件事实有关的物体、痕迹、录像等;证人证言是指自愿提供与案件有关的作证材料的人所陈述的话;鉴定意见是指经过专门机构或专人鉴定后得出的结论。
在证据收集的基础上,法院还需要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可信度进行鉴定。
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需要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对所鉴定的证据进行科学、客观、公正的评价,提供准确、权威的鉴定意见。
法院在审理中会鉴别证据的真实性,排除伪造证据和非法证据的干扰,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可信度,以保证案件事实的认定准确性。
二、审理过程中的审查与辩论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收集到的证据进行分析、审查。
通过审查,可以发现证据之间的矛盾和不一致之处,查清事实情况。
在审查的过程中,法院还会依法传唤当事人、证人和专家进行审讯,提问当事人、证人和专家,了解情况,澄清疑点。
同时,在审理过程中,法院还会开展充分的辩论。
辩论是当事人在法庭上对自己的主张进行陈述和证明的过程。
当事人可以通过辩论来申述事实、陈述理由、驳斥对方的观点和证据。
辩论的内容要与案件事实认定相关,并依法进行。
三、法官的调查权利和义务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有权对案件事实及疑点进行调查,并有义务积极行使这一权利。
法官可以通过调取相关机关和个人的证据资料,进行调查取证,以便获得更全面、更准确的案件事实。
此外,法官还可以对案件事实进行重点调查,即对案件中最具争议性和关键性的事实进行深入了解和澄清,帮助法庭确认事实真相。
民事诉讼中的法官角色与权利

民事诉讼中的法官角色与权利在民事诉讼中,法官是起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他们不仅需要熟知法律条文和相关法规,还要坚守公正、公平、独立的原则,确保诉讼程序的正当性和司法的公信力。
本文将探讨民事诉讼中法官的角色以及他们所拥有的权利。
一、法官的角色1.1 决定案件受理与调解在民事诉讼中,法官首先承担的角色是决定案件的受理与调解。
他们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对诉讼请求的符合性、管辖权和诉讼条件等进行初步审查。
如果满足受理条件,法官将受理案件并组织调解,力求实现当事人的公平合理解决。
1.2 确立事实与质证证据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需对事实进行核实与认定。
他们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据、质证证人,并可以进行现场勘验、调取相关资料等手段来查明案件的真相。
法官的角色就如同一个“公正的仲裁者”,确保公正客观。
1.3 解释与适用法律法官在审理案件时,需要准确解释并适用法律。
他们对于争议法律问题的权威性解释,可以使案件能够依法得到审理和裁决。
法官在这个角色中要做到客观审慎、维护法律公正。
1.4 作出判决与裁定在案件审理完毕后,法官需要根据法律规定和相关判例,对案件进行依法认定并作出适用的判决或裁定。
他们的判决应当是公正、合法,确保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法官的权利2.1 独立行使审判权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有权独立行使审判权。
这意味着他们不受其他权力干涉,只依据法律和事实进行裁决。
法官的独立性是保证司法公正的核心,使当事人能够在公平公正的环境下接受审判。
2.2 调查与处置权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有权进行调查与处置。
他们可以要求各方提供证据材料、进行调取证人出庭作证,并可以对证人进行询问。
此外,法官还有权依法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案件的顺利进行。
2.3 处理程序性问题的权利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有权处理与程序相关的问题。
例如,他们可以对申请和回应进行审查,调解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并决定是否开庭审理。
法官在这个过程中,保持了对诉讼程序的控制权,确保程序的合法性和顺利进行。
法院是以证据为准还是以事实为准?

法院是以证据为准还是以事实为准?很高兴能回答你提出的问题:关于你提出法院是以证据为准还是以事实为准的问题进行讨论,所提观点系个人之愚见,谨供你参考。
《民事诉讼法》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是一个法律原则,也是法官进行审判活动的准则。
首先,我们要认识清楚,什么是证据?根据法律规定,能够真实、客观地反应案件事实的依据,就是证据。
如果用于证明案件事实,证据的认定还包括三性,客观、合法、关联。
也就是说当事人呈现给法院的依据必须是客观真实、来源合法(来源不合法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且提交的证据必须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与本案无关联的依据不能作为本案定性的证据。
关于事实的问题:事实分为客观事实和法律事实。
客观事实是指事物存在的时间、空间等。
法律事实是指能引起民事法律行为设立、变更、终止的行为。
如何认定客观事实或是法律事实?法官通过案件的审理,把当事人呈交给法庭的各种证据,结合本案的法律事实,认定哪些证据有关联,能够客观真实的反应案件真实性,便认定为有效证据,其他无关证据即被排除。
这里所讲的以事实为依据,是指能引起民事法律行为设立、变更、终止的法律事实而非客观事实。
例如,某人在六岁时其母外出不知下落,该人在三十五岁时死于非命,在法院起诉请求赔偿时,其亲戚委托的代理律师举出了该母在原籍未注销的户口,以此来证明其母还活着。
虽然这是一个客观证据,但是否与本案有关联,还必须举证证明其母还活着,是否婚姻,如果举不出相关证据,并不能证明其母与本案的真实性。
法院对这种证据将不会认定,原因有二,(1)如果其母早己去逝,就与本案没有关联了,(2)如果其母还活着,而且又再婚,婚后又生育二子女,其赔偿部分应当减轻责任。
所以,人们常说,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就在于此。
案件的基本事实法律事实(3篇)

第1篇在法律实践中,案件的基本事实和法律事实是两个至关重要的概念。
它们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扮演着关键角色,对于判断案件性质、适用法律以及作出公正裁决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基本事实和法律事实的定义、区别以及相互关系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基本事实基本事实,又称客观事实,是指案件发生、发展过程中所发生的真实、客观的事件。
基本事实是法律事实的基础,是法律适用的前提。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查明基本事实是判断案件性质、适用法律的关键。
1. 基本事实的特征(1)客观性:基本事实是客观存在的,不受主观意志的影响。
(2)真实性:基本事实是真实发生的,而非虚构的。
(3)关联性:基本事实与案件有直接或间接的联系。
2. 基本事实的种类(1)案件事实:包括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人物、动机、手段、过程、结果等。
(2)证据事实:包括证据的来源、证明对象、证明力等。
(3)法律事实:包括法律规范、法律关系、法律责任等。
二、法律事实法律事实,又称法律行为,是指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情况。
法律事实是法律规范与客观事实相结合的产物,是法律适用的重要依据。
1. 法律事实的特征(1)规范性:法律事实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具有普遍适用性。
(2)客观性:法律事实是客观存在的,不受主观意志的影响。
(3)关联性:法律事实与法律关系有直接或间接的联系。
2. 法律事实的种类(1)法律事件:包括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情况。
(2)法律行为:包括法律主体在法律规范调整下所实施的行为。
三、基本事实与法律事实的区别1. 形成基础不同:基本事实是案件发生、发展过程中所发生的真实、客观的事件,是法律事实的基础;法律事实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情况。
2. 内容不同:基本事实是客观存在的,包括案件事实、证据事实等;法律事实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包括法律事件、法律行为等。
3. 功能不同:基本事实是法律事实的基础,是判断案件性质、适用法律的前提;法律事实是法律适用的重要依据,是作出公正裁决的依据。
法院工作中的案件分析和判断准则

法院工作中的案件分析和判断准则在法院工作中,案件分析和判断准则是法官们必备的重要技能。
法官需要凭借经验和专业知识,对案件进行全面、客观的分析,以便做出正确的判断和裁决。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探讨法院工作中的案件分析和判断准则。
一、法律依据和法律解释在案件分析中,法律依据和法律解释是法官们首要考虑的因素。
法官需要仔细研究相关法律条文,了解其含义和适用范围。
同时,法官还需要借助先例和判例,对类似案件的处理方式进行参考。
法律依据和法律解释为法官提供了明确的标准,使他们能够对案件进行准确的分析和判断。
二、事实调查和证据分析案件分析还需要对事实调查和证据分析进行深入研究。
法官需要仔细审查案件材料,收集和整理相关证据。
事实调查和证据分析是法官了解案件真相的重要手段。
法官需要判断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并对证据进行综合分析。
只有在充分了解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法官才能做出正确的判断。
三、法理和道义考量在案件分析和判断中,法理和道义考量是不可忽视的因素。
法律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石,但有时法律的规定可能无法完全适应具体案件的特殊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法官需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结合道义和公平的考量,做出符合实际情况的判断。
法理和道义考量的结合,使法官能够在法律框架内更好地解决案件。
四、专业知识和专业素养法官作为专业人士,需要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专业素养。
法官需要不断学习和积累,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水平。
只有具备了足够的专业知识和专业素养,法官才能在案件分析和判断中游刃有余。
专业知识和专业素养的提升,是法官不断提高自身能力的必经之路。
五、公正和独立原则公正和独立是法院工作的核心原则。
法官需要在案件分析和判断中始终坚持公正和独立的原则。
他们不能受到任何外界因素的干扰,只能根据法律和事实来做出判断。
公正和独立的原则保证了法官的客观性和公正性,使他们能够做出公正、合理的判断。
六、与当事人的沟通和调解在案件分析和判断中,与当事人的沟通和调解也是重要的环节。
“以证据为基础”是法官认定案件事实的基本准则

“以证据为基础”是法官认定案件事实的基本准则广东省四会市张氏夫妇因举证不能,在一起民事欠款纠纷案件中败诉,被判还款1万元。
这对老夫妇对判决难以接受,在法院门口喝农药自杀。
不久,审判这起案件的法官莫兆军被捕,涉嫌玩忽职守罪。
“莫兆军事件”在法学界乃至全国引起震动(参见《人民法院报》20XX年12月27日《正义周刊》)。
在讨论法官莫兆军审理这起案件是否存在过错时,一些法学家认为:由于被告张氏夫妇举证不能,根据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原则和证据规则,应承担相应的诉讼后果,“莫法官的行为不存在过错”;而有人则认为“莫兆军的审理存在过错是十分明显的”,理由是“法官的法定义务是审判案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必须查清案件事实”,而在原、被告对案件事实存在原则分歧时,法官没有深入进行调查、询问和审查,草率作出判决。
显而易见,在这场讨论中,争论的焦点是:法官应当如何认定案件事实?笔者认为,依照我国诉讼法规定的原则和证据规则,法官认定案件事实应当坚持“以证据为基础”的基本准则。
一、“以证据为基础”反映和体现了审判工作的客观规律从本质上讲,法官审理案件,一是认定事实,二是适用法律。
客观或比较客观地认定案件事实是准确适用法律的前提。
而借以认定事实的根据则是证据。
大家知道,诉讼所涉及或争议的事实,是过去已发生的客观事实。
审理该案件的法官不可能事先介入或见证(如果法官事先介入或见证该案件,该法官就成为该案件的当事人或证人,不能参加该案件的审理工作),更不得事后凭空推断,只能而且必须凭借能够证明当时客观事实的一切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勘验笔录、鉴定结论、当事人的陈述等)来认定事实。
以民事审判为例,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主要应由双方当事人提供。
当事人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和方式以及举证责任,向法庭举证并进行质证。
法官基于行使审判权的职能,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和方法以及证据规则,进行法庭调查,发现、收集、审查和判断证据资料,以尽可能地查清客观事实,为适用法律和作出裁判做好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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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如何认定案件事实(一)---不需要通过证明手段就可以认定的案件事实
发表时间:2006-11-25 12:06:00 阅读次数:731 所属分类:审判工作
法官裁判案件无非是做两项工作,一是认定案件事实,二是适用法律。
一个案件中,原告所说的是真的,还是被告所说的是真的呢?这就需要对事实作出认定。
认定事实谁说了算?当然是法官!但法官不能凭空认定,要根据程序法规定的证明手段,通过证明手段和方法来查明案件事实的真相。
是不是所有的案件事实都需要证明手段来查明呢?肯定不是!如果将案件事实分类的话,可以分为不需要审查就可直接采纳的事实和必须审查认定的事实。
其中不需要审查就可直接认定的事实又可分为不争执的事实和自认事实;必须审查认定的事实又可分为靠法官的知识经验足以认定的事实和必须通过证明手段才能认定的事实。
不争执的事实、自认事实和靠法官的知识经验足以认定的事实就是不需要通过证明手段就可以认定的案件事实。
不争执的事实。
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就是不争执的事实。
如离婚案中什么时候结婚、什么时候生小孩、生了几个小孩等,合同履行纠纷案件中有关合同成立的事实等,交通事故赔偿案中什么时候、什么地点、车辆相撞等等,一般没有争议。
任何一个案件都有不争执的事实,这些事实对双方主张的权益并没有利害冲突,它们与有利害冲突的案件事实相连接,完完整整地构成全案的案情事实。
所以本人称这些事实为案件基础事实,当然不一定准确,名称上有待商榷,但有人将这类事实划归到自认事实中,我就不赞同这种观点。
自认事实。
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所主张的某个不利于自己的事实,给予认可,这一事实就是自认事实。
但是涉及身份关系的事实,不能通过自认形式来认定。
最高法院《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67条、《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8条就对此有明确的规定。
这里边要注意的是,认可的是对自己不利的事实才是自认事实,对没有利益不冲突的事实的认可,不是自认事实,而是不争执的事实。
因此,本人赞同将这两类事实区别开来。
靠法官的知识经验就足以认定的事实。
这个定义严格地讲,并不准确。
按照最高法院《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68条,应当称为法庭可以直接认定的事实。
这些事实在《行政诉讼证
据规定》第68条、《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9条里边有具体的规定,主要是指:(1)众所周知的事实;(2)自然规律及定理;(3)根据法律或者说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另一事实;(4)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确认的事实;(5)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6)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等等。
当然上述第(1)(3)(4)(5)(6)项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以上三类事实就是不需要特别收集资料(证据),通过程序法上的证明手段即可认定的案件事实。
我们在审判实践中一般称作没有争议的事实。
确认没有争议的事实就是庭前证据交换的主要任务之一(简易程序不进行庭前证据交换除外)。
这些事实经庭前证据交换确认下来,在法庭调查时,由法官直接宣布,不再查证以节药诉讼资源。
值得注意的是,在基层法院审判实践中,个别法官没有很好的把握庭前证据交换与法庭调查的关系。
要么将庭前证据交换走过场,并没有确认好没有争议的事实,或者虽已确认,在法庭调查时又对这些事实进行查证;要么将双方有争议的事实也在庭前证据交换中进行举证、质证和认证,造成法庭调查走过场或重复劳动。
这两种作法都不妥当。
正确把握庭前证据交换与法庭调查的关系,必须明确庭前证据交换的目的和任务。
我认为庭前证据交换至少要达到以下几个主要目的:(1)确认没有争议的事实和证据,这些事实法庭调查中不再查证。
(2)对双方有争议的证据确定下来,留作法庭调查进行举证、质证、认证,防止当事人搞证据突袭。
(3)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所涉及的法律关系,确定该案有哪些是必须要查清的,而这些事实又是双方所争执的,也就是常说的争议事实,以便于当事人在法庭调查阶段围绕争议事实进行举证、质证,要注意争议事实与争议焦点的区别,争议事实和争执观点等一起构成争议焦点。
(4)为了查清争议事实,当事人是否要申请延长举证期限重新举证,是否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或者法院有哪些证据需要主动调取。
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