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是’、‘视为’与案件事实认定
行政诉讼中的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

行政诉讼中的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行政诉讼已经成为当今社会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随之而来的,就是行政诉讼中的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问题。
本文将探讨这个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以保障公正性和合法性。
一、行政诉讼中的事实认定在行政诉讼中,事实认定是十分重要的。
因为行政诉讼案件之所以会发生纠纷,很大一部分原因就在于事实认定上的不当。
因此,确立事实是行政诉讼过程中的一项基本任务。
事实认定是指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对案件中的事实存有争议,需要经过法院审理查明、确认的审查行为。
在行政诉讼中,法院需要进行事实认定,一般有以下几种方式:1. 证据的收集和审核这是一种最常见的方法,法院需要搜集、审查、认定相关证据,来判断事实的真实性。
例如,法院可以利用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等手段来查明事实。
2. 程序推定法这是指法院可以根据已经确认的事实,然后推定出其他可能存在的事实。
例如,法院利用相关规则、程序等来推定未能得到证实的情况。
3. 反推法这是指法院可以通过推断法令或事实,推断出应有的事实。
例如,法院推断出行为人的主观意图、违法性如何等等。
二、行政诉讼中的法律适用除了事实认定之外,在行政诉讼案件中,法律适用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
恰当明确的法律适用,是行政诉讼判决的重要依据和保障。
恰当适用法律,才能使行政诉讼案件的裁决合法、公正,这样才能够遵循审判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安排。
在行政诉讼案件中,法律适用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
因为法律适用是基于事实发展的基础上进行的,所以事实认定的精确性和准确性是法律适用的前提。
在法律适用上,法院需要慎重对待以下几个方面:1.合法性问题在法律适用时,要首先考虑行政机关是否符合规范,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是否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2.制度问题在法律适用时,应当充分考虑相关制度,例如诉讼时效、管辖权、仲裁等制度问题。
3.特殊情况在一些特殊情况中,例如国有资产处置、土地征用等,还需要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进行具体分析研究。
案件事实的认定方法

案件事实的认定方法案件事实的认定方法是指在司法审判过程中,根据证据的收集、审查和鉴定,对案件发生的经过和情节进行确认的一种方法。
它是判决的基础,直接关系到司法公正和司法效果。
案件事实的认定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审理过程中的证据收集和鉴定案件事实的认定首先需要收集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
法院可以通过传唤、传讯、征询、询问等方式获取证人证言,通过勘验、鉴定、检验等手段获取物证并征询专家鉴定意见。
其中,书证是指通过法律途径取得的与案件有关的书面材料,如合同、票据、书信等;物证是指与案件事实有关的物体、痕迹、录像等;证人证言是指自愿提供与案件有关的作证材料的人所陈述的话;鉴定意见是指经过专门机构或专人鉴定后得出的结论。
在证据收集的基础上,法院还需要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可信度进行鉴定。
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需要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对所鉴定的证据进行科学、客观、公正的评价,提供准确、权威的鉴定意见。
法院在审理中会鉴别证据的真实性,排除伪造证据和非法证据的干扰,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可信度,以保证案件事实的认定准确性。
二、审理过程中的审查与辩论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收集到的证据进行分析、审查。
通过审查,可以发现证据之间的矛盾和不一致之处,查清事实情况。
在审查的过程中,法院还会依法传唤当事人、证人和专家进行审讯,提问当事人、证人和专家,了解情况,澄清疑点。
同时,在审理过程中,法院还会开展充分的辩论。
辩论是当事人在法庭上对自己的主张进行陈述和证明的过程。
当事人可以通过辩论来申述事实、陈述理由、驳斥对方的观点和证据。
辩论的内容要与案件事实认定相关,并依法进行。
三、法官的调查权利和义务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有权对案件事实及疑点进行调查,并有义务积极行使这一权利。
法官可以通过调取相关机关和个人的证据资料,进行调查取证,以便获得更全面、更准确的案件事实。
此外,法官还可以对案件事实进行重点调查,即对案件中最具争议性和关键性的事实进行深入了解和澄清,帮助法庭确认事实真相。
“以证据为基础”是法官认定案件事实的基本准则

“以证据为基础”是法官认定案件事实的基本准则广东省四会市张氏夫妇因举证不能,在一起民事欠款纠纷案件中败诉,被判还款1万元。
这对老夫妇对判决难以接受,在法院门口喝农药自杀。
不久,审判这起案件的法官莫兆军被捕,涉嫌玩忽职守罪。
“莫兆军事件”在法学界乃至全国引起震动(参见《人民法院报》20XX年12月27日《正义周刊》)。
在讨论法官莫兆军审理这起案件是否存在过错时,一些法学家认为:由于被告张氏夫妇举证不能,根据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原则和证据规则,应承担相应的诉讼后果,“莫法官的行为不存在过错”;而有人则认为“莫兆军的审理存在过错是十分明显的”,理由是“法官的法定义务是审判案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必须查清案件事实”,而在原、被告对案件事实存在原则分歧时,法官没有深入进行调查、询问和审查,草率作出判决。
显而易见,在这场讨论中,争论的焦点是:法官应当如何认定案件事实?笔者认为,依照我国诉讼法规定的原则和证据规则,法官认定案件事实应当坚持“以证据为基础”的基本准则。
一、“以证据为基础”反映和体现了审判工作的客观规律从本质上讲,法官审理案件,一是认定事实,二是适用法律。
客观或比较客观地认定案件事实是准确适用法律的前提。
而借以认定事实的根据则是证据。
大家知道,诉讼所涉及或争议的事实,是过去已发生的客观事实。
审理该案件的法官不可能事先介入或见证(如果法官事先介入或见证该案件,该法官就成为该案件的当事人或证人,不能参加该案件的审理工作),更不得事后凭空推断,只能而且必须凭借能够证明当时客观事实的一切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勘验笔录、鉴定结论、当事人的陈述等)来认定事实。
以民事审判为例,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主要应由双方当事人提供。
当事人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和方式以及举证责任,向法庭举证并进行质证。
法官基于行使审判权的职能,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和方法以及证据规则,进行法庭调查,发现、收集、审查和判断证据资料,以尽可能地查清客观事实,为适用法律和作出裁判做好准备。
案件事实的认定标准和方法

案件事实的认定标准和方法法官行使审判权,运用法律裁判案件,把法律适用于个案,首要问题就是认定事实。
如何认定事实,非业外人员所视举手之事,实乃为经专业训练的法官运用法律和逻辑思维,通过对证据进行分析判断以确定案件事实的复杂过程。
其训练亦非一日之功,为累年磨砺的结果。
一、案件事实是法律事实不是生活事实。
人们生活在社会中,就要相互交往、接触,从而形成社会关系。
人们在社会关系中进行生产、交换、分配、消费。
同时,人和自然进行能量交换,进行劳动生产以维系、延续生命。
人的行为和自然界发生的事件,就是生活事实。
如;草长莺飞,月落乌啼,是自然事实;商贾贸易,赁居税屋,就是人的行为。
这些生活事实,有些为法律所规范,有些为道德所规范,有些只是习惯。
只有为法律规范的事实才是法律事实。
例如邀朋友吃饭,共同散步,不产生法律上的效力,即不产生法律强制力,因此不是法律事实而是生活事实。
又如,竹木越界为自然事实,房屋租赁为人的行为,此两者均为法律所调整,因而是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是能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事实,而有些生活事实不发生法律效果。
例如;邀请某人参加宴会而爽约,就不会发生法律上的效果,如果与某人定立了合同而爽约不履行合同义务就应承担法律上的责任。
换言之,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这一法律事实出现后,接踵而来的产生承担违约的法律后果。
作为法律事实它[包括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产生法律效果。
从价值论角度讲,法律效果就是把保护的利益置于国家强制力作用之下,而其他事实中的利益则不为国家强制力所作用,即不发生法律效果。
案件事实,是当事人系争的事实,它是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事实,是为实体法调整的法律事实。
通常为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事实。
法律事实寓于生活事实之中,只有生活事实充分了法律构成要件,从生活事实中析滤出来,才成为法律事实。
然而案件事实与法律构成要件是不同的,两者的区别是,法律构成要件是实体规范,具有规范性,而案件事实是符合实体法规范构成要件的事实,具有客观真实性;法律构成要件具有普遍性而案件事实则有特殊性;法律构成要件是抽象的,概括性的,而案件事实是具体的,是具有特定内容的事实。
事实认定错误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在我国法律体系中,事实认定是法律适用的基础。
事实认定错误,即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与实际情况不符,会导致法律适用的偏差,甚至可能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我国法律对事实认定错误有明确的规定,以下将从法律规定、影响及应对措施三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事实认定错误的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有异议的,可以提出证据证明。
人民法院应当审查证据,确认事实。
”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证据的审查,应当以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为依据,审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证明力。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有异议的,可以提出证据证明。
人民法院应当审查证据,确认事实。
”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有异议的,可以提出证据证明。
人民法院应当审查证据,确认事实。
”第五十四条规定:“证据不足以证明被诉行政行为违法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被诉行政行为。
”二、事实认定错误的影响1.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事实认定错误可能导致判决结果与实际情况不符,从而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例如,在民事诉讼中,错误的判决可能导致当事人丧失胜诉的机会;在刑事诉讼中,错误的判决可能导致无辜者被定罪。
2.损害司法公信力事实认定错误会使司法公信力受到质疑,损害人民法院的权威和形象。
这不仅影响法院的司法权威,还可能影响社会公众对法律的信任。
3.加剧社会矛盾事实认定错误可能导致当事人对判决结果不满,从而加剧社会矛盾。
在极端情况下,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
三、应对措施1.提高法官业务素质加强法官的业务培训,提高法官对法律知识的掌握程度,确保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准确认定事实。
往返于案件事实与法律规范之间——兼论规则之治下的事实认定

(二)事实认定必须以实体法律规范为基础,即依照实体法律规范认定 案件事实的原则。反过来,法律适用也调整并指引事实认定
认定案件事实不仅仅涉及证据问题。③事实认定是法官在对相关案件证明材料确证 后,依法作出的一种法律上的评价。事实认定是由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两部分构成的,事 实问题和法律问题是互为条件,相辅相成的。没有事实问题的存在,就不会有法律问题的 出现。反之,离开了法律评价,单纯的事实问题不可能成为裁判的基础和依据。
第七编司法过程的性质及其程序保障989
求,依法对案件事实作出正确的认定。
(一)事实认定必须建立在现有的证明材料基础之上,即实行证据裁判
原则 诉讼中,当事人各方的主张能否成立,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关键就在于其提供的证
明资料能否影响到对案件争议事实的认定及其作用的大小。证据裁判原则就是对于案件争 议事项的认定应当依据证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1条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 实都是证据,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根据。这就要求裁判的形成必须以达到一 定要求的证据为依据,没有证据不得认定案件事实。此处的事实认定是指实体法事实的认 定,对程序法事实认定,也需要依据证据,但证据裁判原则对程序法事实的认定并不起支 配作用。
第七编司法过程的性质及其程序保障983
往返于案件事实与法律规范之问
——兼论规则之治下的事实认定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肖宏果
司法裁判中的事实认定

南京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司法裁判中的事实认定姓名:蒋平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法学理论指导教师:龚廷泰2009摘要案件事实认定是诉讼的基本任务之一。
什么是事实,什么是法律事实,如何进行案件事实认定,是法理学和诉讼法学的边缘领域,也是法学中争议较大的基本问题。
司法裁判中的事实问题是司法上由来已久和最难解决的问题之一,在确定事实的道路上充满了诸多的困难和障碍。
解决事实问题之关键就在于对经由司法过程所得出的事实结论即法律事实的形成过程有一个准确的认识。
本文第一部分阐释了法律事实的概念,分为两个部分。
首先从“事实”入手,明确了事实与事物不同,并对事实进行了界定。
其次考察了目前学界给法律事实所下的诸多定义,在此基础上笔者尝试着界定了法律事实的概念。
第二部分分析了司法裁判中事实认定的过程,提出案件事实具体应当划分为案件的证据事实和案件的法律事实,与之相对应案件的事实认定过程实际分为证据事实认定阶段和法律事实认定阶段。
在事实认定的过程中,法官要运用的各种方法主要包括:直觉感知的方法、经验的方法、逻辑的方法、价值的方法。
第三部分论述了客观真实观和法律真实观的理论上的困境。
两种真实理论只追求事实之“真”,回避了事实的非真实问题。
在事实认定可能非真实的情况下,通过法律论证达到事实认定与判决的可接受性,是保障判决合法性的关键。
第四部分探讨法官提高事实认定能力的路径。
路径主要有二:一是提高裁减事实的能力;二是熟练运用类型化技术。
关键词:事实法律事实真实法律论证AbstractThe fact-ascertaining of a case is the essential problem of a lawsuit .It requires that the judge should at first make clear what the fact is ,what the fact of the legal facts is ,as well as how to ascertain facts of a case in the procedural justice This is the frontier field of jurisprudence and procedural law and is also a controversial subject in the science of law. The issue of facts is a long-lasting problem in judicial field and is also one of the most difficult to resolve .There are a lot of barriers and difficulties on the way to confirming the facts .The key to resolve all these problems of legal facts is that there must be an accurate reorganization of the facts conclusion from the judicial process(which is also named the formatting process of the legal facts)。
“视为”的法律分析

“视为”的法律分析摘要:“视为”在我国民事法律规范中适用极不严谨、甚至极为混乱的现象,不仅违背科学立法原则,且有损法律权威,更是会给司法活动带来诸多困扰。
经过分析,本文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规范“视为”条款的创制。
关键词:民事法律规范;视为;规则;创制一、“视为”一般理论“视为”在汉语词汇学中,最常见的意义指“看成,看做”,主要体现一种主观心理态度,①例如“视如己出”。
但法律意义上的“视为”,其内涵有哪些呢?对“视为”的认识,代表性观点有如下几种:观点一是从法律逻辑的角度出发,如学者郑玉波认为,“视为属于一种拟制,乃明知该事实为甲,但因法的政策上之需要,乃以之为乙而处理之是也。
”②观点二从事物本质出发,认为“拟制的本质是一种类推:在一个已证明为重要的观点之下对不同事物相同处理,或者我们也可以说,是在一个以某种关系为标准的相同性中,对不同事物相同处理。
”③观点三从司法裁判的角度去理解“视为”,认为“视为”是一种司法裁判的方法,认为拟制不是将不同的法律事实的同一化,而在于将不同的事实在法律上予以同一性的评价。
据此,“视为”规范的关注点不在于法律事实的同一,而在于最终法律结果的相同评价,“视为”只是法官进行裁判的一种方法。
④本文认为“视为”是一种法律拟制,是立法者基于特定价值或政策考量并根据实际需要,将性质不同的两个法律事实予以相同的法律评价,使其产生相同的法律效果,⑤以实现在司法实践中能有效解决实际问题的目的。
立法者明知且承认“视为”条款中的前后两个事实性质不同,且该两个事实不需要有逻辑上的高度联系,“视为”条款的法律效果不允许当事人举证推翻。
二、“视为”适用的简要分析“视为”在我国的民事法律规范中出现很多,但,是否我国民事法律规范中所有的“视为”都表达法律拟制的意思呢?试分析之。
例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六条第二款“……(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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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是’‘视为’与案件事实认定
——写于2012年国庆寓所斗室
但凡执业十年以上的律师,普遍乐意做非诉讼案件不太情愿做诉讼案件,认为诉讼案件随意性大心里没底胜败难料,事先成竹在胸的案件结果却败了,而且败了莫名其妙。
一个案件如此,其他案件如此,人变得谨小慎微,越来越不自信了,以致接案后当事人问起来有几成胜算把握时竞不知该如何回答。
你道为什么?究其原因,笔者以为,决定案件胜败的因素诸多,除了司法腐败等社会原因外,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对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如何认定案件事实,如何处理事实问题缺乏深入研究,理论界专著不多,故而知之甚少。
笔者认为,‘是’与‘视为’是一个案件事实的全部,是一个合同案件从法律关系的设立到合同的履行和产生争议的完整过程,这个过程如同一部电视连续剧是由许多片断组成,‘是’或者‘视为’只是其中的一个片断,只有将‘是’加上‘视为’才是一个完整的案件事实。
因此‘是’与‘视为’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认定案件事实和处理事实问题最基本的方法,其中‘视为’能使庭审形势风云突变,险象环生,转眼间又斗转星移,柳暗花明发生戏剧性的转变。
原告忽视‘视为’反胜为败,被告利用‘视为’反败为胜,法庭利用‘视为’谋求当事人之间利益的平衡。
那么实践中什么是‘是’?什么是‘视为’?‘是’就是客观存在的能为我们感知的手摸得着看得到的事物。
在案件中,就
是证据材料,就是证据材料中所使用的文字词句形成的那一段文字。
在合同纠纷中案件中,它往往表现为当事人为设立某种民事法律关系时所签订的合同和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
‘是’反映的是当事人合同签订的情况,即当事人之间有无合同关系,属于哪类合同关系?合同效力如何?对权利义务作了哪些约定?而‘视为’则往往表现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对合同履行方式、履行期限、地点等某些约定作了变更,这种变更不是利用证言文字面对面进行协商,以书面形式加以确定,而是通过行为即默示的方式表达其意思。
在多数情况下,‘视为’反映的是当事人履行合同情况,它包含两层意思,第一层意思不是,即后面的B不是前面的A,例如买卖合同中约定乙方于每一批货到付款,甲方收到乙方付款后再发第二批货,而实际履行中乙方只有少数情况下货到付款多数时候货到未付款,甲方未对乙方违约付款情形提出异议继续供货,即合同履行中乙方的付款不是合同约定付款条件;第二层意思是,基于解决案件纠纷的需要和日常生活经验的考虑,要将后面的B当作前面的A对待。
‘视为’其实是推定,是人们对案件事实认定的精神活动。
‘视为’有没有法理依据?当然有。
它的法理根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66.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提出民事权利的要求,对方未用语言或者文字明确表示意见,但其行为表明已接受的,可以认定为默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七条‚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
合同成立。
‛归根结底‘视为’没有违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
‘是’与‘视为’是一个案件事实的两个方面,各有侧重不可偏颇。
现举例说明,有这样一个案例。
甲公司向乙方定做一批价值近千万元的纳骨盒。
合同约定由乙方提供5套样品供双方封样,甲方根据封样样品指定生产材料和交货验收标准。
合同签订后,甲方按约定支付了近200万元的预付款,乙方没有按约定提供样品供双方封样。
几个月后乙方发函通知甲方已生产了7000套请求提货。
甲方派人赴乙方处查验确实有货,便请乙方拿出双方封样的样品对照验收,乙方当然拿不出来,但乙方说,我们生产的7000套纳骨盒是你们的技术总监和王总到我们工厂考查和查看了生产情况,当时他们没有对没有提供样品和封样提出异议。
甲方代表坚持没有样品拒绝验收,双方各执一词争执不下,甲方遂向法院提起诉讼,以乙方不履行主要债务为由请求解除双方的承揽合同,返还预付款。
原告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呢?
合同约定了由被告提供样品供双方封样,以封样样品为验收标准,被告没有提供样品,双方对此无争议。
从形式看,案件事实对原告有利,原告也是这样认为的。
其实不然,以上事实仅是整个案件事实的一部分,一个环,还不是全部,是摸得着看得见的‚是‛,在‘是’的背后掩盖了‘视为’的另一部分案件事实。
案件审理中,法庭一经查明被告陈述的事实‚原告的技术总监和王总到我们工厂考查和查看了生产情况,当时他们没有对没有提供样品和封样提出异议‛,可以说原告败局已定,回天无术。
因为‚原告的技术总监和王总到我们工厂考查和查看了生产情况,当时他们没有对没有提供样品和封样提出异议‛在法律上的意义
可以视为对提供样品,双方封样的事后追认,这就是‘视为’。
‘视为’虽然不是‚提供样品,双方封样‛,但基于审理案件的需要和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需要将‘视为’当作‘是’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