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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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准确(2篇)

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准确(2篇)

第1篇在司法实践中,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是确保司法公正的核心要素。

事实认定是指法院对案件事实的确认,而法律适用则是指法院在认定事实的基础上,依据法律对案件作出判决。

本文将从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角度,探讨如何确保司法公正。

一、事实认定的重要性1. 事实认定是法律适用的基础法律适用是以事实认定为基础的,如果事实认定不准确,那么法律适用也会出现偏差。

因此,确保事实认定的准确性对于司法公正至关重要。

2. 事实认定关乎当事人权益事实认定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维护。

如果事实认定错误,可能导致当事人遭受不公正的待遇。

3. 事实认定影响司法公信力事实认定是司法公信力的基石。

如果事实认定存在明显错误,将损害司法公信力,影响社会稳定。

二、事实认定的准确性保障1. 严格证据规则证据是认定事实的重要依据。

在司法实践中,应严格遵守证据规则,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

2. 证据审查与核实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对证据进行审查和核实,确保证据的准确性。

对于存在疑点的证据,应进行进一步调查核实。

3. 证人出庭作证证人出庭作证是确保事实认定准确性的重要手段。

法院应充分保障证人出庭作证的权利,并对证人进行质证。

4. 法院调查取证对于当事人无法提供的证据,法院应依法进行调查取证。

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应确保程序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三、法律适用的准确性保障1. 正确理解法律条文法律适用首先要求法院对法律条文进行准确理解。

法官应深入研读法律条文,并结合立法背景和立法意图,准确把握法律精神。

2. 严格遵循法律适用原则法律适用应遵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适用不溯及既往、法律适用不得违反法律精神等原则。

3. 综合考虑法律条文与案例指导在法律适用过程中,法院应综合考虑法律条文与案例指导,以确保法律适用的准确性。

4. 坚持法律解释与法律适用的统一法律解释与法律适用是相辅相成的。

法院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应坚持法律解释与法律适用的统一,确保法律适用的准确性。

打官司,一定要分清楚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

打官司,一定要分清楚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

打官司,一定要分清楚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
打官司建议一定要了解司法三段论,即大前提、小前提和结论。

这里的大前提就是法律适用问题,小前提就是事实认定问题,结论也就是裁判结果了。

打官司,弄清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问题有两大好处:
第一,从判决书中可以看到有一部分内容是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这部分事实法院是通过案件当事人举证质证、辩论后认定的。

事实认定后,法院就会确定大前提是什么,也就是这样的事实应该适用什么样的法律,进而得出结论。

了解了这个过程,打官司的重点一定要紧紧围绕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方面,开庭时不要说一些无关事实和法律的问题,对案件是没有任何帮助的。

第二,一审败诉了,上诉的重点就在于此,找到一审法院事实认定和/或法律适用的问题。

判决书中,经法院审理查明的部分都是事实认定,但也不要忽略本院认为部分,因为该部分不仅有法律适用的问题,也有可能存在事实认定问题和举证责任分配的问题。

有的待证事实,举证责任分配给了谁,谁就有可能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此时就要分析,法院如此分配举证责任是否合法合理。

综上,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均至关重要,一定要在这两方面下功夫,不能厚此薄彼。

行政诉讼中的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

行政诉讼中的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

行政诉讼中的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行政诉讼已经成为当今社会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随之而来的,就是行政诉讼中的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问题。

本文将探讨这个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以保障公正性和合法性。

一、行政诉讼中的事实认定在行政诉讼中,事实认定是十分重要的。

因为行政诉讼案件之所以会发生纠纷,很大一部分原因就在于事实认定上的不当。

因此,确立事实是行政诉讼过程中的一项基本任务。

事实认定是指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对案件中的事实存有争议,需要经过法院审理查明、确认的审查行为。

在行政诉讼中,法院需要进行事实认定,一般有以下几种方式:1. 证据的收集和审核这是一种最常见的方法,法院需要搜集、审查、认定相关证据,来判断事实的真实性。

例如,法院可以利用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等手段来查明事实。

2. 程序推定法这是指法院可以根据已经确认的事实,然后推定出其他可能存在的事实。

例如,法院利用相关规则、程序等来推定未能得到证实的情况。

3. 反推法这是指法院可以通过推断法令或事实,推断出应有的事实。

例如,法院推断出行为人的主观意图、违法性如何等等。

二、行政诉讼中的法律适用除了事实认定之外,在行政诉讼案件中,法律适用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

恰当明确的法律适用,是行政诉讼判决的重要依据和保障。

恰当适用法律,才能使行政诉讼案件的裁决合法、公正,这样才能够遵循审判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安排。

在行政诉讼案件中,法律适用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

因为法律适用是基于事实发展的基础上进行的,所以事实认定的精确性和准确性是法律适用的前提。

在法律适用上,法院需要慎重对待以下几个方面:1.合法性问题在法律适用时,要首先考虑行政机关是否符合规范,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是否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2.制度问题在法律适用时,应当充分考虑相关制度,例如诉讼时效、管辖权、仲裁等制度问题。

3.特殊情况在一些特殊情况中,例如国有资产处置、土地征用等,还需要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进行具体分析研究。

案件事实关法律适用关(3篇)

案件事实关法律适用关(3篇)

第1篇一、引言司法公正是法治社会的核心价值,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案件事实、法律适用是司法公正的两个基本要素。

案件事实是指案件的基本事实,包括案件发生的背景、过程、结果等;法律适用则是指司法人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对法律的选择、解释和适用。

案件事实与法律适用密切相关,二者共同决定了司法公正的实现。

本文将从案件事实、法律适用和司法公正三个方面进行探讨。

二、案件事实与法律适用1. 案件事实的认定案件事实是司法公正的基础,是法律适用的前提。

案件事实的认定,需要司法人员对案件的基本事实进行客观、全面、准确的认定。

以下是案件事实认定过程中需要注意的几个方面:(1)证据审查。

证据是认定案件事实的重要依据。

司法人员在审查证据时,应遵循证据规则,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审查。

(2)事实认定。

在审查证据的基础上,司法人员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

在认定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各种证据之间的关系,避免因片面看待证据而导致事实认定错误。

(3)排除非法证据。

在案件事实认定过程中,司法人员要坚决排除非法证据,确保案件事实的公正性。

2. 法律适用法律适用是司法公正的关键。

以下是法律适用过程中需要注意的几个方面:(1)法律选择。

在审理案件时,司法人员应根据案件事实,选择与案件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适用。

(2)法律解释。

在适用法律时,司法人员应对法律进行解释,以确保法律在具体案件中的适用。

(3)法律适用的一致性。

在审理同类案件时,司法人员应保持法律适用的一致性,避免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况。

三、司法公正1. 司法公正的含义司法公正是法治社会的核心价值,是指司法人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遵循法定程序,确保案件事实的客观、公正,对法律进行准确、合理的适用,以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2. 司法公正的要素(1)程序公正。

程序公正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体现。

司法人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应遵循法定程序,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2)实体公正。

民事诉讼中如何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

民事诉讼中如何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

民事诉讼中如何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在民事诉讼中,准确地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是确保公正裁判的关键。

这两个环节紧密相连,相互影响,共同决定着案件的最终结果。

认定事实是民事诉讼的基础。

它指的是通过一系列的证据和方法,确定案件中所涉及的具体情况和真实发生的事件。

这一过程并非简单的陈述,而是需要对各种证据进行审查、判断和整合。

首先,证据的收集至关重要。

当事人需要提供各类证据,如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

这些证据应当具备合法性、关联性和真实性。

合法性意味着证据的获取方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能通过非法手段获取。

关联性则要求证据与案件的争议焦点有直接或间接的关系,能够对案件事实的认定起到证明或反驳的作用。

真实性更是不言而喻,虚假的证据不仅不能被采纳,还可能导致提供证据的一方承担不利后果。

在审查证据时,法官会运用逻辑推理和经验法则。

逻辑推理能够帮助判断证据之间是否存在矛盾,是否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而经验法则则基于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的普遍认知和常识。

例如,在一个交通事故案件中,如果现场有刹车痕迹、碰撞痕迹以及目击者的描述相互印证,就更有可能认定事故的发生经过。

然而,证据并不总是清晰明确的,有时会存在模糊性和不确定性。

这时,就需要法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比如,在一些民事纠纷中,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可能存在一定的瑕疵,但结合其他相关情况,仍然可以对事实有一个大致的认定。

适用法律则是在认定事实的基础上,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案件作出裁决。

这要求法官对法律条文有准确的理解和把握。

法律的适用并非机械地套用条文,而是要考虑法律的目的和精神。

有些法律条文可能存在多种解释,此时就需要结合立法背景、法律体系的整体架构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

同时,法律的适用还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

例如,特别法优于一般法,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如果同一案件可以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就需要根据这些原则选择最恰当的法律条文。

此外,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化,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可能会出现,法律条文可能存在滞后性。

案件事实认定适用法律(3篇)

案件事实认定适用法律(3篇)

第1篇一、引言在司法实践中,案件事实的认定和法律的适用是两个核心环节。

案件事实的认定是指对案件所涉及的事实进行确认和确定的过程,而法律的适用则是指根据案件事实,选择并适用相应的法律规定。

二者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了司法裁判的基础。

本文将从案件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两个方面进行探讨,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二、案件事实认定1. 案件事实认定的意义案件事实认定是司法裁判的基础,其准确与否直接影响到裁判结果的公正性。

只有对案件事实进行准确认定,才能确保法律适用的正确性,从而实现司法公正。

2. 案件事实认定的原则(1)真实性原则:案件事实认定应以客观事实为依据,排除主观臆断和偏见。

(2)全面性原则:案件事实认定应全面、客观地反映案件情况,不得遗漏重要事实。

(3)一致性原则:案件事实认定应保持前后一致,不得相互矛盾。

(4)合法性原则:案件事实认定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3. 案件事实认定方法(1)证据审查:对案件证据进行审查,判断其真实性和合法性。

(2)事实推理:根据证据和法律规定,对案件事实进行推理和判断。

(3)事实归纳:对案件事实进行归纳和总结,形成对案件事实的认定。

三、法律适用1. 法律适用的意义法律适用是指根据案件事实,选择并适用相应的法律规定,以实现司法公正。

法律适用的正确与否直接关系到案件裁判结果的公正性。

2. 法律适用的原则(1)合法性原则:法律适用应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2)合理性原则:法律适用应遵循社会公德和道德伦理,体现法律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3)公正性原则:法律适用应确保案件裁判结果的公正性,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 法律适用的方法(1)明确法律依据:根据案件事实,找出适用的法律规定。

(2)分析法律关系:分析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明确法律适用的范围。

(3)解释法律条文:对法律条文进行解释,明确其含义和适用条件。

(4)法律适用判断:根据法律依据和法律关系,对案件进行法律适用判断。

解读刑事案件中的事实与法律问题的认定

解读刑事案件中的事实与法律问题的认定

解读刑事案件中的事实与法律问题的认定刑事案件中的事实与法律问题的认定是司法审判过程中最为核心和重要的环节之一。

事实认定是指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根据证据和法律规定确定案件事实的过程;法律问题的认定则是指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对案件中法律问题的判定。

一、事实认定刑事案件的事实认定必须以证据为依据,证据的收集和运用应当遵循法律程序的要求。

在事实认定过程中,法院应当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

首先,法院应当对证据的真实性进行判断。

证据的真实性意味着证据应当是真实、准确的,不能虚构、歪曲或篡改证据。

法院在对证据真实性的判断中,应当对证据的来源、完整性、可信度进行综合考量。

其次,法院对证据的合法性进行判断。

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证据的采集和运用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违背相关法律的规定。

法院应当审核证据的采集程序是否合法,如是否经过搜查令或监管手续。

最后,法院应当对证据的完整性进行判断。

证据的完整性是指各个证据之间的内在联系以及证据的完备性。

法院在事实认定过程中,应当综合各项证据,分析其互相印证的关系,从而全面了解案件事实。

二、法律问题的认定在事实认定的基础上,法院需要对案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认定。

法律问题的认定主要包括法条适用、罪名认定和量刑等。

首先,法院应当确定适用的法律条款。

刑法是司法实践中最常用的法律规范,法院在认定法律问题时,必须明确适用的法律条款,确保对犯罪行为的定性、定罪和量刑准确无误。

其次,法院需要对被告人的罪名进行认定。

罪名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对被告人所涉及的犯罪行为所做的定性。

法院依据事实认定的结果,结合适用的法律条款,对被告人的罪名进行认定,并明确犯罪的构成要件。

最后,法院需进行量刑。

量刑是指法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被告人的立场和态度等因素,对罪犯进行刑罚的确定。

法院在量刑时,应当综合考虑法定刑、法定量刑幅度和量刑基准,确保量刑公正合理。

总结事实认定和法律问题的认定是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最为关键的环节。

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价值(2篇)

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价值(2篇)

第1篇一、引言在法律实践中,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是两个至关重要的环节。

事实认定是法律适用的基础,法律适用则是事实认定的目的。

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价值体现在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

本文将从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内涵、相互关系以及价值体现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的内涵(一)事实认定事实认定是指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根据证据和法律规定,对案件事实进行确认和判断的过程。

事实认定包括对案件事实的确认、事实关系的判断以及法律事实的认定。

1.案件事实的确认:指法官根据证据,对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人物、情节等基本事实进行确认。

2.事实关系的判断:指法官根据案件事实,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判断。

3.法律事实的认定:指法官根据法律规定,对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法律行为等进行认定。

(二)法律适用法律适用是指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根据法律规定,对案件事实进行判断,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裁决的过程。

法律适用包括法律规范的适用、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

1.法律规范的适用:指法官根据法律规定,将法律规范适用于案件事实,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2.法律解释:指法官在适用法律规范时,对法律规范进行解释,以明确法律规范的具体含义。

3.法律推理:指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运用逻辑推理,对案件事实进行判断,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三、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的相互关系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是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的关系。

(一)事实认定是法律适用的基础1.事实认定是法律适用的前提:没有事实认定,就无法进行法律适用。

2.事实认定对法律适用具有指导作用:事实认定有助于法官准确把握案件事实,为法律适用提供依据。

(二)法律适用对事实认定具有制约作用1.法律适用对事实认定的方向具有引导作用: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会根据法律规定对事实认定进行引导。

2.法律适用对事实认定的结果具有制约作用: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会根据法律规定对事实认定的结果进行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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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玛什卡在《司法与国家权力的多种面孔》中以比较法的角度考察了两种理想型下的两种司法制度:纠纷解决型和政策实施型。

每种法律制度与国家权力的类型都有必然的联系,比如纠纷解决型的法律程序与科层型、能动型国家权力密切相关,政策实施型法律程序与协作型和回应型国家权力密切相关。

?两种类型的法律程序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两方面都有不同影响,尽管达玛什卡阐述的两种司法制度是纯理论意义上的,也就是说是理想型的,并不是实践中真正存在这种界限分明的两种法律程序。

虽然不能将这两种模式的等同于大陆法系制度与英美法系制度之分,因为达玛什卡建构的这两种模型的背景是权力结构的组织模式,这种模式夸大欧陆国家与英美国家的司法组织之间的差异。

相对于现实程序制度而言,这种理论上的司法制度模型的特征是经典化的,是强化的。

但是为了研究的需要,我们还是要必然联系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这两种现实的制度,我们可以从庭审结构、陪审制度以及两大法系的检察官制度中的量刑建议来讨论此问题。

如果说达玛什卡是站在一种宏观的角度,纯粹性的理论角度来研究两种类型的法律程序,那么本篇文章是站在一个微观角度以及更加具体化、贴近实践的角度来研究这两种类型对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影响。

?对于英美法系的庭审结构,有的学者认为是有利于得出最完全的事实真相,最有利于事实的认定。

在对抗式审判中,主要依赖于当事人的对抗,这种审判方式强调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的主体地位和诉讼作用,审判活动依据控诉方和被告方的主张和举证进行,而审判机关则处于居中地位。

通过交叉询问,双方激烈的辩论,完全处于消极中立地位的法官能够全面掌握案件有关材料,从而得出最完全的事实真相。

也有学者认为,大陆法系的职权主义审判模式无论是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方面都是很好的审判模式。

在事实认定方面更接近于发现案件客观真实的能力。

法官直接查明案件事实,建立内心确认,法官通过对被告人和证人提出询问,法官调取的证据直接来源于被告人和证人,并且防止诉讼当事人利用诉讼技巧来误导法官,正如赫尔曼所言:“单纯依靠检察官和辩护律师的智慧、能力、辩才、精力以及冷酷无情的程度来决定被告人的命运,防止审判成为以被告人的有罪和无罪作为赌注的一场决斗。

但是对于英美法系的审判制度来说,受限于辩护律师在法庭上的调查和辩论。

?谈及法律适用就要探讨一下法律推理的问题,法官审理离不开法律推理,“没有法律推理,就没有法律适用。

”法律推理包括形式推理和实质推理,就形式推理的大陆法系国家来说,法官只能根据法律规定,结合具体案件事实作出确实的判决结论,这种演绎推理的形式论证过程的重要性是显而易见的。

因为法律本身时人们理想思维的产物,理性思维无法脱离逻辑思维的存在,法律制度以条文形式体现出来,要把这些抽象的条文和纷繁复杂的具体案件事实加以对应起来,通过逻辑演绎方式进行形式论证是最有效的。

而已经公布的成文法律相对来说易于为社会公众所了解,这就是逻辑演绎的论证方式成为贯彻法律适用上的平等原则、防卫司法专横的有效工具。

重形式的成文法国家在程序、位阶方面形成了井然有序的法律体系。

是法官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因此法官在审判案件时要遵循严格规则主义原则,是“执法”而不是“造法”。

任何一项制度都不是完美的。

形式推理固然有其优点,但是在有些特殊案件中,形式推理显得并不是那么显灵,于是我们有必要考察和学习英美法中的实质推理。

法律终归是人制定的,人的认识能力是有限的,社会生活是复杂的,是不可能全部预见的,法制再严密,总会有漏洞的,而且由于法律相对于社会发展的滞后性,这种漏洞是随处可见的。

此时,如果一味坚持用形式推理的方式处理问题,只会使法官感到无所适从,正当的权益得不到合理的保护,失去法律的公正。

因此在实际生活中,法律除了被当做抽象的逻辑以外,更重要的是一种社会体验,即法官根据时代的需要、盛行的道德、社会习惯、公共政策,法律知识等方面的直觉知识和经验,在各种相互冲突的利益中加以权衡,作出明智选择,从而确定处理案件的具体规则。

既然法律总是存在漏洞或不适合社会发展的地方,那么法官在处理案件时遇到上述情况,就需要根据其知识经验支撑的价值思维创立相应的法律规则或通过自己的见解对法律漏洞加以补充,这就是所谓的法官造法。

众所周知,任何一个单一的方式都会导致司法的不完善,甚至可能向美国的一些法院那样作出一些极端的判决,因此,我们觉得科学的做法是把形式推理和实质推理结合起来,增强司法审判的客观性和说理性,抑制法官的主观随意性和武断性和神秘性,从而实现审判公正和司法权威。

?这里需要对形式推理与实质推理进行界定,在法律适用过程中,我们对法律推理做了形式与实质性的划分,所谓形式推理指严格依照成文法来进行推理,奉行形式推理的国家都有一套等级森严的法律体系,有强制性的规规则。

而实质推理是依照道德、政治、习俗或其他社会因素来推理。

其实这与权力组织结构的特点也有密切关系,在科层式的国家做出决策是遵循的“专门的”或“技术化的”标准而作出的决策和根据未经辨析的或一般性的社会规范而作出的决策。

从国家权力的角度看,科层制国家讲究官员的职业化,专门化,并且有严格的等级秩序,协作式国家的情况恰恰与之相反,他们允许外行人员进入决策机构,业余人士也拥有了国家权力,尽管没受过专门的知识训练,我想这也许是英美法系中陪审团制度的根源所在,一个国家的司法制度与其权力组织形式是根与叶的关系,有什么样的国家权力那么就会产生与之配套的司法制度体系去推动国家权力的运转。

但是如果单纯研究国家权力与法官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问题之间的关系,就显得不是很紧密,因此,我可以借助达玛什卡已经给我提供的一个平台即他已经研究了司法与国家权力的法系,具体来说是国家权力是如何影响司法制度这一基础与前提,我会进一步拓展下去,深入探讨更为实际的问题――不同的司法制度对司法实践中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是如何影响的。

?尽管不能将达玛什卡的两种理想类型与纠问式审判制度和对抗式审判制度等同,但是,科层式的国家的风格也主要体现与欧洲大陆的法律程序,协作式的风格也体现在英美法系的法律程序中,为了达到研究的目的我们必须结合这两方面来分析问题,我们结合陪审制度一起来分析这个问题。

?其实在大陆法系的国家是存在陪审制度的,也就是吸收非专业人员参与司法活动。

我想这正是达玛什卡之所以着重强调不能将科层式和协作式的两种分类对等于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原因吧。

只能说有共通之处,但不是完全吻合。

大陆法系的的所谓“参审制”就是陪审制度的一种形式,专业法官和非专业法官一起审理案件,共同决定案件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

但是相对于英美法系的陪审制度而言,大陆法系自由性较差,也就是在适用法律方面较严格。

在英美法系国家,陪审员和专业法官是有专门的分工的,陪审团决定事实问题,而法官决定法律适用的问题,向陪审团解释有关的法律等问题。

陪审团拥有一种特有的权力,那就是“使法律归于无效。

”在大陆法系国家,其陪审团不具有这么大的权力,由于非职业法官缺少法律经验,为此,就通过相关措施解决非职业法官的缺乏经验的问题。

毕竟他们在参审的过程中必须对法律的适用,包括证据规则与实体法规则的适用发表案件处理有影响性的意见。

由于他们的非职业的原因使他们缺乏法律知识和审判经验,他们在判决中掺杂了太多的非理性思维,个人情感因素会很多,这很可能会偏离法律的要求。

因此大陆法系中的一些要求就要适用到陪审制度中去,例如,职业法官要提醒非职业法官在采纳证据时要有法律根据,在裁决结果中附有理由充分的书面意见。

这在英美法系国家是完全不同的情况,他们的陪审团在对事实进行认定时是不需要阐明意见的,有很大的随意性。

?我们再来看一下达玛什卡分析的两种法律程序,纠纷解决型的程序和政策实施型的程序。

“纠纷解决型程序的事实认定与其说是一项关于世界真实状态的宣告,不如说是一项调停当事人之间的争论的决议,就好比是结束一场战斗的停火协议。

”对于回应型国家而言,他们对应的是解决纠纷的程序,在这种情况下解决纠纷是主要目的。

法官不得干预当事人的举证和对诉讼的控制权。

我认为,在纠纷解决类的法律程序中进行法官对于法律适用和事实认定方面的做法都是很灵活的,我想这也是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的原因,对于一些纠纷法院不需要进行正式的审判,根据双方意见进行调解一下,达成调解协议即可,在这过程中,有时候并不适用严格的法律规则,根据经验法则、公序良俗、乡归民约来解决纠纷,同样在刑事领域里,出现了刑事和解制度、恢复性司法制度。

也就是说在案件审判中,法官更多的是尊重当事人的意愿,法律适用很宽松。

相比之下的政策实施型法律程序,它对应的是科层制国家、能动型国家,当事人在法律程序中的自由度很低,对诉讼的程序控制权微乎其微,他们只是信息提供者而已。

诉讼的启动和终结由政府派官员来控制。

在能动型国家,实体法重要于程序法。

如果单纯的说能动型国家的政策实施程序重视法律的实施是不够严谨的,这个法律局限于实体法,而不是程序法,我们看到在能动型国家中,程序法只具有陪衬性。

那么在事实认定方面是如何呢,我觉得还是不能一概而论,尽管在能动型国家找出事实真相是实现法律程序之目的的前提条件。

在这种情况下,过于追求事实真相,受到控诉机关有罪证据先入为主的影响,就会给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贴上了有罪的标签,过分乐观地认为已经查明了案件事实,忽略或者根本不会考虑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辩解。

甚至为了使程序服从实体,就会不遵守合法的程序规则,或者是为了达到实体法上的效果而篡改程序,总而言之达到既定目的就好。

如此以来,刑讯逼供、冤假错案就层出不穷。

这样说来政策实施型在事实认定方面比纠纷解决型的程序存在的问题更严重,起码纠纷解决程序不会侵犯到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和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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