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律原则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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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合格法官心得体会_合格法官工作总结与感悟

做合格法官心得体会_合格法官工作总结与感悟

做合格法官心得体会_合格法官工作总结与感悟合格法官是一个什么标准呢?法官是法治社会的一个精英群体法官是一种境界,是融法律与品格为一体的境界;法官是一种信念,是获取人生辉煌的信念。

下面是店铺为大家带来的做合格法官心得体会,希望可以帮助大家。

做合格法官心得体会范文篇1“虽然我只是一名平凡的法官,没有令人仰慕的成就,甚至没有一个健康的身体,但是我愿意坚持下去,不管未来还有多久,在有生之年,做一名纯粹的法官!” 他,从事审判工作20年,执著于还原案件真相,参与审理各类案件1890件,其中经他主审的430起案件,没有一起改判,没有一起超审限,没有一起不廉举报,没有一个当事人上访缠诉……他因积劳成疾导致双肾衰竭,两次换肾手术失败后,他至今靠透析维持生命,却一直坚守在审判一线,两年来,参审大要案110件,无一错判……这就是孙波,一个70后的蒙古族汉子。

孙波同志以铁肩担道义,用信仰铸忠诚,把办好案、办铁案视为天职。

2014年6月,孙波被中共中央宣传部授予“时代楷模”荣誉称号。

这是鹤岗法院的骄傲,也是我们当代法官的自豪,更是我们学习的标杆和榜样。

其实,孙波身上都是平平凡凡的小事,可每一件小事上又都透着他真、善、美、纯的本性。

每次听孙波的事迹我都泪如雨下,对于一名和他同龄的70后法官来说,我觉得和他有不小的差距,我要向他学习的地方有很多很多。

我要学习孙波那努力拼搏、刻苦钻研、坚持真理的好习惯,要利用一切业余时间学习、钻研业务知识,要学会用新的司法理念去推进各项审判工作,并且要不断完善学习方法,使自身的工作能力和业务素质得到稳步提高。

我要学习孙波那爱岗敬业、忘我工作的崇高境界,把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工作的追求,不计个人得失,只要工作需要,再苦再累也不怕。

要时时刻刻、脚踏实地为百姓做实事,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以自己的实际行动彰显人民法官的职业操守。

案件法律思维(3篇)

案件法律思维(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思维,是指人们在处理法律问题时,运用法律知识、法律原则、法律方法进行思考、判断和解决法律问题的思维方式。

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法律思维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案件法律思维的定义、特点、原则和方法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案件法律思维的定义案件法律思维是指在案件处理过程中,运用法律知识、法律原则、法律方法进行思考、判断和解决法律问题的思维方式。

它是一种具有逻辑性、严谨性和系统性的思维方式,旨在确保案件处理的公正、公平和合法。

三、案件法律思维的特点1. 逻辑性:案件法律思维要求在处理案件时,遵循逻辑推理的原则,确保推理过程严谨、合理。

2. 严谨性:案件法律思维要求在处理案件时,充分考虑法律条文、司法解释、案例等法律依据,确保处理结果符合法律规定。

3. 系统性:案件法律思维要求在处理案件时,从整体上把握案件,分析案件各要素之间的关系,确保处理结果全面、协调。

4. 公正性:案件法律思维要求在处理案件时,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各方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5. 适应性:案件法律思维要求在处理案件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灵活运用法律知识和方法,确保处理结果具有可操作性。

四、案件法律思维的原则1. 以事实为依据:案件法律思维要求在处理案件时,以案件事实为依据,客观、全面地分析问题。

2. 以法律为准绳:案件法律思维要求在处理案件时,严格遵循法律条文、司法解释、案例等法律依据,确保处理结果合法、合规。

3. 维护社会稳定:案件法律思维要求在处理案件时,充分考虑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确保案件处理有利于社会和谐。

4. 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案件法律思维要求在处理案件时,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案件处理公平、公正。

5. 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案件法律思维要求在处理案件时,独立、公正地行使职权,不受外界干扰。

五、案件法律思维的方法1. 法律规范分析:在处理案件时,对法律规范进行系统分析,明确案件涉及的法律条文、司法解释和案例。

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

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
•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二者缺一不 可,不查明案件事实,就不可能正确适用 法律,以法律为准绳就是空话;若不以法 律为准绳,则无法按法律规定的条件取证, 认定事实,进而无法查明事实真相,适用 法律,完成刑事诉讼法的任务。
• 这只是一种理想,由于人类的认识能力有 限,案件复杂,人类认识所有的事物是不 可能的,法律需要理想,理想是法律发展 的源泉,但在法律面前,须有现实主义态 度,须承认案件事实与客观真实的完全一 致,现代高科技手段会提高案件的侦查率, 但无法达到案件的再现,我们的认识可达 到接近客观真实,但无法达到完全去一致, 法官只能查清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即能 够收集到以证据证明的事实,而此事实是 法律事实而不是真正的事实。
互相制约,制约的本来含义就是一事物的存在与变化以另
一事物的存在和变化为条件。
在此,是指公、检、法三机关在相互配合的同时, 必须按照诉讼职能分工和程序的规定,相互约束, 对有关问题和有关决定提出异议,要求其纠正错 误,以保证案件质量,准确执行法律。即公、检、 法三家以工作互为条件,并且依照法律规定的职 权和程序,对其他机关作出的 有关决定提出异议, 要求其纠正错误,或者重新作出决定。
• (二)如何使司法机关免受行政机关的干涉 1.干涉现状及原因 a.法院经费严重依赖地方政府 b.司法干部的任免由组织、人事部门考核适用, 成为地方党委和政府的附庸。
2.对策: a.改变拨款方式,在中央设置全国法院检察院的 预算。
b.改变司法官任命程序,都由全国人大任命或由 国家主席任命。
c.打破按行政区划设立法院的模式,设立跨省市 县的法院。
• 本案的犯罪人李某某,虽然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 中拒不承认自己的犯罪事实,但是大量的证据都 证实了其故意杀人的犯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因此,公安、检 察、法院在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李某某追究刑 事责任的过程中,正是根据证据证实的客观事实, 证明了李某某故意杀人行为的存在。依法追究了 其刑事责任。充分表明了公安司法机关是以客观 事实办理刑事案件,也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 律为准绳”这一基本原则在实际案件中的具体体 现。

文明执法内容和基本要求

文明执法内容和基本要求

文明执法六项内容1、依法行政依法定职权、法定依据、法定程序办案处罚,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2、秉公执法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办案,按章处罚,廉洁自律、不徇私情、秉公执法。

3、规范执法依《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严格依法定程序办案,统一执法文书。

4、礼貌执法执法中做到态度和蔼、举止端庄、语言文明、以理服人;不准盛气凌人,以势压人,粗暴执法。

5、执法与教育相结合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通过讲法规、摆事实、谈危害、提要求,使违章者既受到教育,又自觉接受处罚,坚决克服只罚不教,一罚了之的做法。

6、执法与服务相结合执法是手段,服务是目的,强化“管理是服务”的意识,方便群众,服务于民,把宣传群众、服务群众贯穿于执法工作的全过程。

文明执法的基本要求依据《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及有关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执法工作实际,要求文明执法务必做到“三理六公开”。

文明执法“三理”(1)纠正违章要有理。

执法人员纠正或处罚违章、违法行为时必须讲清违章事实,宣传有关法律、法规。

纠正违章时做到礼貌待人,以理服人。

不能对违章者冷言恶语,蛮横粗暴,高人一筹,以权压人。

(2)处理违章要讲理。

对违章当事人要耐心说服教育,通过摆事实、讲道理,使违章当事人提高认识,自觉纠正违章行为。

(3)执法尺度要合理。

对违章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做出处罚决定时,按照违法情节的轻重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做到合理合法,不偏不倚,使被处罚者口服心服。

文明执法“六公开”(1)身份公开。

即执法人员对违章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时,应出示身份证件,表明对其违法行为具有查处权。

(2)依据公开。

即执法人员对违章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时,应当向当事人告知处罚的依据,依照有关条款作出处罚决定;(3)程序公开。

即执法人员对违章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时,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处理违章案件;(4)标准公开。

即执法人员对违章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时,应告知当事人,依照某条法规处罚多少数额;(5)职责公开。

“以证据为基础”是法官认定案件事实的基本准则

“以证据为基础”是法官认定案件事实的基本准则

“以证据为基础”是法官认定案件事实的基本准则广东省四会市张氏夫妇因举证不能,在一起民事欠款纠纷案件中败诉,被判还款1万元。

这对老夫妇对判决难以接受,在法院门口喝农药自杀。

不久,审判这起案件的法官莫兆军被捕,涉嫌玩忽职守罪。

“莫兆军事件”在法学界乃至全国引起震动(参见《人民法院报》20XX年12月27日《正义周刊》)。

在讨论法官莫兆军审理这起案件是否存在过错时,一些法学家认为:由于被告张氏夫妇举证不能,根据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原则和证据规则,应承担相应的诉讼后果,“莫法官的行为不存在过错”;而有人则认为“莫兆军的审理存在过错是十分明显的”,理由是“法官的法定义务是审判案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必须查清案件事实”,而在原、被告对案件事实存在原则分歧时,法官没有深入进行调查、询问和审查,草率作出判决。

显而易见,在这场讨论中,争论的焦点是:法官应当如何认定案件事实?笔者认为,依照我国诉讼法规定的原则和证据规则,法官认定案件事实应当坚持“以证据为基础”的基本准则。

一、“以证据为基础”反映和体现了审判工作的客观规律从本质上讲,法官审理案件,一是认定事实,二是适用法律。

客观或比较客观地认定案件事实是准确适用法律的前提。

而借以认定事实的根据则是证据。

大家知道,诉讼所涉及或争议的事实,是过去已发生的客观事实。

审理该案件的法官不可能事先介入或见证(如果法官事先介入或见证该案件,该法官就成为该案件的当事人或证人,不能参加该案件的审理工作),更不得事后凭空推断,只能而且必须凭借能够证明当时客观事实的一切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勘验笔录、鉴定结论、当事人的陈述等)来认定事实。

以民事审判为例,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主要应由双方当事人提供。

当事人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和方式以及举证责任,向法庭举证并进行质证。

法官基于行使审判权的职能,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和方法以及证据规则,进行法庭调查,发现、收集、审查和判断证据资料,以尽可能地查清客观事实,为适用法律和作出裁判做好准备。

9.3 公正司法 课件 高中政治必修三《政治与法治》

9.3  公正司法 课件  高中政治必修三《政治与法治》

【相关链接】
罪刑法定
这是刑法的基本原则之 一,其基本含义是“法无 明文规定不为罪”和“法 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即 犯罪行为的界定、种类、 构成条件和刑罚处罚的种 类、幅度均应当由法律加 以规定,对于刑法没有明 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 得定罪处罚。
疑罪从无
这是刑事诉讼法中确 立的旨在实现司法公平和 保障人权的重要制度,指 对被告人定罪量刑必须依 据确定、充分的证据。对 于缺乏充分证据的案件, 司法机关应当不起诉或判 处被告人无罪。
③保障法官个人独立行使司法权,不受外界干涉
④坚持司法程序和司法结果的公正
A.①③
B.②③
C.①④
D.②④
课堂练习
4、面推进以司法责任制为核心的基础性改革,让审理者裁判,
由裁判者负责,目前全国法院法官员额制改革已全面完成,实行
法官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设立法官惩戒委员会,强化错案责任
追究,此项司法责任制改革的目的是( )
知识回顾
1、严格执法的含义和主体 2、严格执法的意义 3、如何推进严格执法
第三单元——全面依法治国
第九课《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
第三框:公正司法
第一目:公正司法的内涵 第二目:推进公正在司法
核心素养
政治认同:通过学习,认同公正司法是为了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的利益, 支持司法机关公正司法。 科学精神:理解公正司法的内涵、意义、要求,明白公正司法需要建立 长效机制,需要一以贯之。 法治意识:学法、懂法、守法、用法;通过相关资料和所学,对司法机 关持久性公正司法提出自己的建议。 公共参与:以主人翁的姿态监督司法机关的执法行为。为法治中国建设 贡献力量。
是指法院或司法机构对诉讼 进行聆讯和审判的权力。
事、民事案件和其他案件的权力。是 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大部分 地区,不同法院的审判权是不同的,

民事案件法律思维(3篇)

民事案件法律思维(3篇)

第1篇一、引言民事案件法律思维是指在处理民事案件过程中,运用法律知识、法律原则和法律方法,对案件进行思考、分析和判断的一种思维方式。

法律思维是法律工作者必备的基本素质,也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

本文将从民事案件法律思维的概念、特点、原则和方法等方面进行阐述,以期提高法律工作者在处理民事案件时的法律素养。

二、民事案件法律思维的概念民事案件法律思维是指法律工作者在处理民事案件时,运用法律知识、法律原则和法律方法,对案件进行思考、分析和判断的一种思维方式。

它包括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法律关系的分析、法律适用的选择以及法律责任的确定等方面。

三、民事案件法律思维的特点1. 逻辑性:民事案件法律思维强调运用逻辑推理,对案件事实进行严密的分析和判断,确保结论的正确性。

2. 法治性:民事案件法律思维强调依法办事,以法律为准绳,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3. 客观性:民事案件法律思维要求排除个人情感、偏见等因素,客观公正地处理案件。

4. 实用性:民事案件法律思维强调实际效果,力求在法律框架内解决问题,实现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

四、民事案件法律思维的原则1. 以事实为依据:民事案件法律思维要求以案件事实为依据,准确认定案件事实,避免主观臆断。

2. 以法律为准绳:民事案件法律思维要求依法办事,以法律为准绳,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3. 尊重当事人权利:民事案件法律思维要求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4. 公正无私:民事案件法律思维要求法律工作者公正无私,不受外界干扰,确保案件处理公正。

1. 案件事实认定方法:通过对证据的收集、审查和运用,准确认定案件事实。

2. 法律关系分析方法:分析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明确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3. 法律适用选择方法: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关系,选择适用的法律条文,确保案件处理的合法性。

4. 法律责任确定方法:根据案件事实、法律关系和法律适用,确定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六、民事案件法律思维的实践应用1. 案件事实认定:在处理民事案件时,法律工作者要注重收集证据,审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确保案件事实的准确性。

法理学简答(知识要点)

法理学简答(知识要点)

法理学简答(一)法律的特征1.法律是调整人们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2.法律出自于国家,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具有国家意志性。

3.法律规定了人们的权利和义务,具有权利义务统一性。

4.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具有国家强制性。

(二)法律原则适用的条件1.穷尽法律规则2.实现个案正义3.更强理由(三)法律原则适用的特征1.在适用过程中,法律原则具有三大功能:指导功能、评价功能、裁判功能。

2.法律原则具有不确定性、模糊性和非规范性的特征。

3.法律原则直接作为规范标准用于案件裁判过程,对案件事实进行涵摄,这是法律原则可诉性的根本特点。

(四)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区别1.内容上,法律规则着眼于共性,法律规则着眼于个性。

2.适用范围上,法律规则比法律原则适用范围广。

3.适用方法上,法律规则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中,法律原则在适用时,不同的原则具有不同的“强度”。

4.对法官来说,法律规则比法律原则的自由裁量度要小。

(五)当代中国的法律部门宪法、行政法、民法、商法、经济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刑法、诉讼法。

(9)(六)习惯法和国家制定法之间的关系1.共同性2.冲突性3.补充性(七)当代中国的法律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法规、经济特区的规范性文件,规章,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国家政策,习惯法。

(9)(八)法律关系的特征1.法律关系是一种理想社会关系。

2.法律关系是以法律规范为前提形成的社会关系。

3.法律关系是特定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4.法律关系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手段的社会关系。

(九)法律权利和义务的相互关系1.从结构上看,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

2.从价值上看,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代表了不同的法律精神和价值取向。

3.从产生和发展看,权利和义务经历了从浑然一体到割裂对立再到相互一致的过程。

4.从数量上看,权利和义务的总量是相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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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律原则的认识
我国法律适用的四大基本原则,其中之一是“以事实为依据,以
法律为准绳”的法律原则,大家都对其耳熟能详。但是真正把握起来
却少有人能透彻的理解和熟练的运用它。那么什么是以事实为依据,
以法律为准绳”呢?
通俗地讲,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就是
执法、司法机关在办案时,要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结合事实,正确
适用法律,以保证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要求。这里有两个问题:一
是要查清事实;二是要结合事实正确适用法律。
首先是事实,就是事情的本来面目,是事情的真实情况。那么如
何证明所认定的事实本来就是那个样子?这就需要用证据来证实。不
能用证据证明的事实,就不是法律上的事实。也就是说,没有相关的
证据证明,即使事情本来是那个样子,在法律上也是不能够认定的。
因此,法律事实和真实事实是不一定完全一致的。事实要用证据来证
明,不能举证,就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因此,事实问题,其实就
是一个证据的问题。说以事实为依据,其实就是以证据为依据。
再说法律。在查清事实后,或者说在现有的证据能够证明的事实
基础上,正确适用法律,有什么样的事实,就相应地适用什么法律条
款。相对查清事实来说,适用法律这一环节看似应该简单一些。
因此,“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证明事实是关键,正确
适用法律是结果,二者不可偏废。
我们在日常生活中觉得“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并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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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难以把握,相反还觉得用起来游刃有余。那么究竟在司法判定过
程中,是怎样拿捏的呢?我们还需要用一些熟悉的案件来进行剖析。
2009年3月份的“王帅事件”大家都记忆犹新。在本案中,王
帅因对河南省灵宝市政府向大王镇征地的补偿款问题存在质疑,在向
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无果后,将此事公诸于网络。之后灵宝市公安局跨
省追捕,将正在上海工作的王帅抓获,并在随后的处理中以“诽谤罪”
再次将已经释放的王帅逮捕。后经热心网友及各大媒体的广泛关注和
批评,灵宝市公安局最终无罪释放王帅。此案中存在两大违反“以事
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的重大漏洞。首先,王帅仅仅在网络
上以保护个人合法权益的态度真实反映情况,当地公安部门却在没有
任何王帅损害公共利益证据的情况下非法逮捕他,对他的正常工作、
人身自由及精神层面构成侵害。其次,王帅据实发帖,并无捏造事实
之嫌疑,当地警方却为维护面子而不顾“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
绳”的原则,在证据不足释放他后,又诬陷他“诽谤”公职人员。在
随后人民网对河南省副省长、省公安厅厅长秦玉海的访谈中,他也
承认“王帅案件”并不具备构成“诽谤罪”的条件。
那么我们看到,简单的“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在某些地方政府的手中难以执行,而相关法律却演变成为了少数人谋
取私利的手段和“合法依据”,这是典型的公权私用行为,严重危害
了经济社会的正常秩序、扰乱了人民大众的正常生活,降低了政府的
威望和可信度。所以,地方政府和机构在行政过程中、公安机关在执
法过程中一定要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而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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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只作为一句空话,否则一定会招致民怨四起、群情激愤,不利于社
会安定团结、人民生活安康。
上面的“王帅事件”很容易就能运用“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
准绳”原则判断正误,那么再看一个更加能体现“以事实为依据,以
法律为准绳”原则的特殊案件。
2007年9月4日,南京市鼓楼区法院一审宣判。法院认为本次
事故双方均无过错。按照公平的原则,当事人对受害人的损失应当给
予适当补偿。因此,判决彭宇给付受害人损失的40%,共45876.6元。
这就是震惊整个中国的“彭宇案”最后的宣判结果。在法官看来,并
不能确定彭宇有没有撞倒老太太,但是彭宇也不能拿出有力证据证明
自己没有撞倒老太太。所以即使双方都没有错,按照“公平”原则及
法官的个人判决经验,彭宇应当对此事负有一定的责任,即45876.6
元。这个结果立即在全国引起轩然大波,也引发了网友对“老人摔倒
到底该不该扶”的大讨论,甚至一度导致社会道德滑坡。此案中,因
为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彭宇与老太太谁对谁错,法官无法依据法律宣
判,所以依据“有罪推定”理论,判定彭宇对老太太承担责任,这就
违背了人们的常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法律原则。
但是,作为法官,在缺乏证据的情况下,还必须要给出一个明确的判
决,确实是迫不得已。
彭宇案并不是个案,以该案为代表的相关案件再次提醒我们,“以
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说起来容易,真正执行起来却困
难重重,尤其是在遭遇证据不足、案情不明朗、相关法律缺失或者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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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漏洞的情况下,对法官的司法素质和社会道德的考验更是严格。而
普通民众更是要加强对“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及其他
我国基本法律原则的认识,以防掉以轻心,不慎惹上麻烦。
通过以上案件的分析,我认为掌握“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
绳”的法律原则重在“证据”“法律”二字,只有握紧相关证据,找
准法律条文,我们才能更好地运用该原则,让其为我们的和谐生活保
驾护航。
其次,为了更加科学合理、与时俱进的坚持并完善“以事实为依
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法律原则,相关法律的制定一定要谨小慎微、
更加完善,尤其是完善在缺乏证据、案情模糊的情况下的处置原则及
处置方式,以防止再次出现“彭宇案”的错误,从而酿成不堪设想的
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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