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的认定标准和方法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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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民事案件事实

如何认定民事案件事实

如何认定民事案件事实民事案件的事实认定是判决的基础,准确的事实认定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司法公正至关重要。

本文将探讨如何认定民事案件事实,并介绍相关的认定方法和程序。

一、确立事实认定的原则在认定民事案件事实时,应遵循以下原则:1.真实性原则:事实认定应当以真实的证据为依据,排除主观臆断和推测。

2.公正性原则:事实认定应当公正客观,尊重客观规律,排除个人情感和偏见。

3.充分性原则:事实认定应当充分调查,不遗漏任何可能对争议解决产生重大影响的证据。

4.合法性原则:事实认定应当遵循法律程序,依法采集、审查和运用证据。

二、事实认定的方法和程序1.调查取证: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充分调查取证,包括询问当事人、听取证人证言、收集物证、鉴定文书等。

调查取证的目的是采集客观、真实的事实证据。

2.证明责任:民事案件事实认定原则上由提起诉讼的当事人举证责任,即谁主张,谁举证。

当事人应根据自己的主张提供足够的证据支持。

3.逆转举证责任: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法律规定了逆转举证责任的情形。

例如,合同纠纷中,一方主张合同成立,则应由对方举证证明合同不存在。

4.专家意见:在需要专门学问判断的案件中,法院可以聘请专家提供专业意见,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例如,在医疗事故纠纷中,法院可以聘请医学专家鉴定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失。

5.举证难问题:在一些案件中,当事人可能面临举证困难。

法院在面临举证难的情形下,可以采用推定事实的方式进行认定。

例如,在邻里纠纷中,一方主张邻居侵占了其土地,但无法提供确凿证据,法院可以根据推定事实认定土地边界的位置。

三、证据的价值和鉴定在事实认定过程中,不同证据具有不同的证明价值,法院应根据其证明力予以评估。

1.直接证据:直接证据是指事实与结论之间直接的证明关系,具有较高的证明力。

例如,合同书、收据等直接证明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书面文件。

2.间接证据:间接证据是通过推理、推断证明事实,具有一定的证明力,需要进行综合判断。

行政诉讼中认定事实的标准和程序

行政诉讼中认定事实的标准和程序

行政诉讼中认定事实的标准和程序行政诉讼是行政法律体系中的一种重要诉讼方式,它有别于刑事和民事诉讼,是特殊的一种诉讼,主要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在行政诉讼过程中,认定事实是重要的程序之一。

一、认定事实的标准在行政诉讼中,认定事实的标准是以"事实清楚,证据确实,程序合法"为基础的。

具体地说,事实清楚主要是指诉讼当事人对争议事实提出的事实主张与证据能够证明该主张的真实性,其证据确实主要是指证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及证据之间的关联性。

程序合法主要是指行政诉讼相关程序法定、程序正确和程序公正三个方面。

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通过收集、核实、审查证据和审理过程中的质证、质询、调查等方式,来识别事实和证据,准确掌握案件事实,以此为据作出裁判。

因此,证据是认定事实的重要手段之一。

二、认定事实的程序在认定事实的程序方面,行政诉讼主要包括以下程序:(一)当事人举证负担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它是指当事人对于主张的事实必须提供足够的证据,否则该主张将被排除。

(二)裁判机关的举证职责在行政诉讼中,裁判机关也有举证职责,尤其是在证明或驳斥公证书、印章、证明和书证等方面。

(三)调查取证程序当事人在举证后,如果存在争议,就需要通过人民法院的调查取证程序来证明其事实或证据。

调查取证的程序包括查封、扣押、搜查、勘验、鉴定等手段。

(四)诉讼质证程序在诉讼质证程序中,当事人可以依法进行质证,主张对方提供证据,要求对方答辩或陈述事实等。

(五)证据的适用在证据的适用方面,行政诉讼主要应用证据证明程序、公证机关的证明程序、勘验鉴定程序等程序。

三、总结综上所述,认定事实是行政诉讼中非常重要的程序之一,因此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应根据法律程序,采取适当的方式认定事实,确保对争议事实的准确掌握,进而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事实的认定方法

案件事实的认定方法

案件事实的认定方法案件事实的认定方法是指在司法审判过程中,根据证据的收集、审查和鉴定,对案件发生的经过和情节进行确认的一种方法。

它是判决的基础,直接关系到司法公正和司法效果。

案件事实的认定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审理过程中的证据收集和鉴定案件事实的认定首先需要收集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

法院可以通过传唤、传讯、征询、询问等方式获取证人证言,通过勘验、鉴定、检验等手段获取物证并征询专家鉴定意见。

其中,书证是指通过法律途径取得的与案件有关的书面材料,如合同、票据、书信等;物证是指与案件事实有关的物体、痕迹、录像等;证人证言是指自愿提供与案件有关的作证材料的人所陈述的话;鉴定意见是指经过专门机构或专人鉴定后得出的结论。

在证据收集的基础上,法院还需要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可信度进行鉴定。

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需要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对所鉴定的证据进行科学、客观、公正的评价,提供准确、权威的鉴定意见。

法院在审理中会鉴别证据的真实性,排除伪造证据和非法证据的干扰,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可信度,以保证案件事实的认定准确性。

二、审理过程中的审查与辩论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收集到的证据进行分析、审查。

通过审查,可以发现证据之间的矛盾和不一致之处,查清事实情况。

在审查的过程中,法院还会依法传唤当事人、证人和专家进行审讯,提问当事人、证人和专家,了解情况,澄清疑点。

同时,在审理过程中,法院还会开展充分的辩论。

辩论是当事人在法庭上对自己的主张进行陈述和证明的过程。

当事人可以通过辩论来申述事实、陈述理由、驳斥对方的观点和证据。

辩论的内容要与案件事实认定相关,并依法进行。

三、法官的调查权利和义务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有权对案件事实及疑点进行调查,并有义务积极行使这一权利。

法官可以通过调取相关机关和个人的证据资料,进行调查取证,以便获得更全面、更准确的案件事实。

此外,法官还可以对案件事实进行重点调查,即对案件中最具争议性和关键性的事实进行深入了解和澄清,帮助法庭确认事实真相。

解读刑事案件中的犯罪事实的认定标准

解读刑事案件中的犯罪事实的认定标准

解读刑事案件中的犯罪事实的认定标准刑事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刑事司法程序中所涉及的违法行为。

在解读刑事案件中的犯罪事实的认定标准时,我们需要依靠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通过证据的采集、审查和评估进行分析和判断。

本文将探讨刑事案件中犯罪事实的认定标准及相关要点。

一、合法证据的采集和审查在刑事案件中,犯罪事实的认定需要有充分的证据支持。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案件的证据必须经过合法的采集和审查。

1. 证据的采集证据的采集应当遵循合法程序,不能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常见的证据采集方式包括调查取证、搜查、检查、勘验、刑事技术鉴定、询问、听证等。

采集到的证据应当具有完整性、可靠性和真实性。

2. 证据的审查证据的审查应当进行合法性和有效性的评估。

法庭或相关机构对证据的审查应当遵循公正、客观、权威的原则,剔除非法证据,保证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二、犯罪事实的认定要素犯罪事实的认定需要满足一定的要素和标准。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犯罪事实的认定应当具备以下要素:1. 犯罪主体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的主体,包括主犯、从犯等。

对于犯罪事实的认定,需要明确犯罪主体的身份、行为和心理状态等。

2. 犯罪客体犯罪客体是指受到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身、财产或其他社会利益。

犯罪事实的认定要确定犯罪行为的危害对象及其所受到的实际损害。

3. 犯罪手段、方法和手法犯罪手段、方法和手法是指犯罪行为实施的方式和手段。

在犯罪事实的认定中,需要详细描述犯罪行为的具体手段、方法和手法,分析其合法性和危害性。

4. 犯罪目的、动机和经过犯罪目的、动机和经过是指犯罪行为背后的目的、动机和实施过程。

在犯罪事实的认定中,需要了解犯罪主体的动机和目的,研究其与犯罪行为之间的关联。

5. 犯罪结果和社会危害程度犯罪结果是指犯罪行为造成的后果和影响,社会危害程度是指犯罪行为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的危害程度。

在犯罪事实的认定中,需要评估犯罪结果和社会危害程度,以便对犯罪行为进行定性和定罪。

《案件事实认定的方法》主要观点

《案件事实认定的方法》主要观点

《案件事实认定的方法》主要观点在司法实践中,案件事实的认定是裁判的基础和关键。

正确的方法论对于确保案件事实认定的准确性至关重要。

本文将围绕《案件事实认定的方法》这一主题,探讨主要观点,以期为广大法律工作者和读者提供参考。

一、案件事实认定的基本要求1.客观公正:案件事实的认定应当以客观、公正的态度进行,避免主观臆断和偏见。

2.依法取证:案件事实的认定必须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范围,收集、审查、判断证据。

3.完整全面:案件事实的认定应当全面、完整地反映案件的真实情况,避免断章取义。

4.逻辑严密:案件事实的认定过程应当遵循逻辑推理,确保结论的合理性和可靠性。

二、案件事实认定的方法1.直接证据认定法:直接证据是指可以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在直接证据确凿的情况下,可以直接认定案件事实。

2.间接证据认定法:间接证据是指不能直接证明案件事实,但可以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从而推断出案件事实的证据。

在间接证据认定时,应注意证据之间的关联性和逻辑性。

3.证据链认定法:证据链是指一系列相互关联、相互印证的证据构成的链条。

通过构建完整的证据链,可以认定案件事实。

4.排除法:在案件事实认定中,通过对证据的审查和判断,排除不合理、不真实的证据,从而确定案件事实。

5.合理推断法:在证据不足以直接证明案件事实时,可以根据常识、经验、逻辑等,对案件事实进行合理推断。

6.专家辅助法:在涉及专业领域的案件事实认定中,可以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提供意见,辅助认定案件事实。

三、案件事实认定中应注意的问题1.避免主观臆断:在案件事实认定中,要严格遵循证据规则,避免因主观臆断导致事实认定错误。

2.重视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案件事实认定的重要依据,要严格审查证人的资格、证言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3.谨慎处理翻供和辩解:被告人的翻供和辩解应当认真审查,分析其合理性,避免因轻信翻供和辩解导致事实认定错误。

4.注重证据之间的矛盾和印证:在案件事实认定中,要关注证据之间的矛盾和印证关系,通过综合分析,确保事实认定的准确性。

法律方法中的案件事实(3篇)

法律方法中的案件事实(3篇)

第1篇一、引言案件事实是法律方法中的核心要素之一,它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审理结果。

在法律实践中,对案件事实的认定至关重要。

本文将从案件事实的概念、特征、认定原则以及认定方法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案件事实的概念案件事实,是指在法律诉讼过程中,与案件相关的各种客观存在的事实。

这些事实包括当事人的行为、法律关系、法律事实等。

案件事实是法律适用的基础,对于正确处理案件具有重要意义。

三、案件事实的特征1. 客观性:案件事实是客观存在的,不受主观意志的影响。

在法律实践中,法官应当遵循客观事实,依法认定案件事实。

2. 法律性:案件事实与法律具有密切关系。

在认定案件事实时,必须以法律为依据,确保案件事实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3. 事实性:案件事实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与当事人的主观意志无关。

在审理过程中,法官应当充分收集证据,以证明案件事实的真实性。

4. 时效性:案件事实在一定时间内具有法律效力。

在认定案件事实时,应当充分考虑时效因素,确保案件事实的时效性。

四、案件事实的认定原则1. 实事求是原则:在认定案件事实时,必须以客观事实为依据,避免主观臆断。

2. 法律适用原则:在认定案件事实时,必须遵循法律规定,确保案件事实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3. 证据原则:在认定案件事实时,必须充分收集证据,以证明案件事实的真实性。

4. 公正原则:在认定案件事实时,必须保持公正,确保案件事实的公正性。

五、案件事实的认定方法1. 证据认定法:通过收集、审查、判断证据,以证明案件事实的真实性。

2. 法律逻辑法:运用法律逻辑推理,分析案件事实的内在联系,以揭示案件事实的本质。

3. 事实归纳法:通过对案件事实的归纳、总结,找出案件事实的规律性。

4. 比较法:通过对类似案件事实的比较,找出案件事实的共同点和差异点。

六、结论案件事实是法律方法中的核心要素,对于正确处理案件具有重要意义。

在法律实践中,法官应当遵循案件事实的认定原则,运用各种认定方法,确保案件事实的客观性、法律性和公正性。

刑事案件法律事实认定(3篇)

刑事案件法律事实认定(3篇)

第1篇摘要:刑事案件的法事实认定是刑事诉讼的核心环节之一,它直接关系到案件的性质、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以及最终的判决结果。

本文将从刑事案件的法事实认定的概念、原则、程序以及常见问题等方面进行探讨,旨在为刑事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支持和参考。

一、引言刑事案件的法律事实认定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司法机关对案件所涉及的法律事实进行确认和判断的过程。

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事实。

刑事案件的法事实认定是刑事诉讼的核心环节,对于保障人权、维护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二、刑事案件的法事实认定的概念1. 概念刑事案件的法事实认定,是指司法机关在审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依据法律规定,对案件所涉及的法律事实进行确认和判断的过程。

法律事实认定包括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和对证据的认定。

2. 特点(1)客观性:法事实认定必须以客观事实为依据,不能主观臆断。

(2)合法性:法事实认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确保司法公正。

(3)程序性:法事实认定必须遵循法定程序,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三、刑事案件的法事实认定的原则1. 证据裁判原则证据裁判原则是指司法机关在审理刑事案件时,必须以证据为依据,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

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以及鉴定意见等。

2. 无罪推定原则无罪推定原则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经依法判决,不得被认定为有罪。

在刑事诉讼中,司法机关应当遵循这一原则,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3. 保障人权原则保障人权原则是指司法机关在审理刑事案件时,应当尊重和保障人权,确保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4. 司法公正原则司法公正原则是指司法机关在审理刑事案件时,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处理。

四、刑事案件的法事实认定的程序1. 侦查阶段在侦查阶段,侦查机关依法收集证据,查明案件事实。

侦查机关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收集证据,确保案件事实的认定。

2. 起诉阶段在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移送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

法律方法中案件事实(3篇)

法律方法中案件事实(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方法是一种以法律为工具,运用法律知识、法律技术、法律理念和方法,对法律现象进行研究和解决法律问题的方法。

在法律方法中,案件事实是法律方法研究的起点和基础。

案件事实是指与案件有关的各种事实,包括法律事实、事实关系、事实行为等。

本文将从案件事实的定义、特征、种类、收集方法、证明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案件事实的定义案件事实是指与案件有关的各种事实,包括法律事实、事实关系、事实行为等。

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事实。

事实关系是指法律事实所涉及的各种关系,如权利义务关系、债权债务关系等。

事实行为是指法律事实所表现的行为,如合同签订、侵权行为等。

三、案件事实的特征1. 客观性:案件事实是客观存在的,不受主观意志的影响。

法律方法研究案件事实,必须以客观事实为依据。

2. 法律性:案件事实与法律紧密相关,是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基础。

3. 可证明性:案件事实必须具有可证明性,即通过证据可以证明其真实存在。

4. 有限性:案件事实是有限的,不能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

四、案件事实的种类1. 法律事实:包括法律行为、法律事件等。

(1)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为实现一定法律目的而进行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如合同签订、遗嘱等。

(2)法律事件:是指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发生的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如出生、死亡、自然灾害等。

2. 事实关系:包括权利义务关系、债权债务关系等。

3. 事实行为:包括侵权行为、违约行为等。

五、案件事实的收集方法1. 证据调查:通过询问当事人、证人、鉴定人等,收集与案件有关的事实。

2. 文书审查:查阅案件相关文书,如合同、遗嘱、诉讼材料等。

3. 实地调查:对案件发生地、当事人居住地等进行实地调查。

4. 专家咨询:就案件中的专业问题,咨询相关领域的专家。

六、案件事实的证明1. 证明责任:证明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负有证明责任。

2. 证明标准:证明标准是指证明案件事实所需达到的程度,一般分为肯定证明和否定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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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事实的认定标准和方法法官行使审判权,运用法律裁判案件,把法律适用于个案,首要问题就是认定事实。

如何认定事实,非业外人员所视举手之事,实乃为经专业训练的法官运用法律和逻辑思维,通过对证据进行分析判断以确定案件事实的复杂过程。

其训练亦非一日之功,为累年磨砺的结果。

一、案件事实是法律事实不是生活事实。

人们生活在社会中,就要相互交往、接触,从而形成社会关系。

人们在社会关系中进行生产、交换、分配、消费。

同时,人和自然进行能量交换,进行劳动生产以维系、延续生命。

人的行为和自然界发生的事件,就是生活事实。

如;草长莺飞,月落乌啼,是自然事实;商贾贸易,赁居税屋,就是人的行为。

这些生活事实,有些为法律所规范,有些为道德所规范,有些只是习惯。

只有为法律规范的事实才是法律事实。

例如邀朋友吃饭,共同散步,不产生法律上的效力,即不产生法律强制力,因此不是法律事实而是生活事实。

又如,竹木越界为自然事实,房屋租赁为人的行为,此两者均为法律所调整,因而是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是能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事实,而有些生活事实不发生法律效果。

例如;邀请某人参加宴会而爽约,就不会发生法律上的效果,如果与某人定立了合同而爽约不履行合同义务就应承担法律上的责任。

换言之,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这一法律事实出现后,接踵而来的产生承担违约的法律后果。

作为法律事实它[包括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产生法律效果。

从价值论角度讲,法律效果就是把保护的利益置于国家强制力作用之下,而其他事实中的利益则不为国家强制力所作用,即不发生法律效果。

案件事实,是当事人系争的事实,它是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事实,是为实体法调整的法律事实。

通常为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事实。

法律事实寓于生活事实之中,只有生活事实充分了法律构成要件,从生活事实中析滤出来,才成为法律事实。

然而案件事实与法律构成要件是不同的,两者的区别是,法律构成要件是实体规范,具有规范性,而案件事实是符合实体法规范构成要件的事实,具有客观真实性;法律构成要件具有普遍性而案件事实则有特殊性;法律构成要件是抽象的,概括性的,而案件事实是具体的,是具有特定内容的事实。

二、案件事实是客观真实的事实案件事实是已经发生过的事实,是具有不可再现性的事实。

案件事实发生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内,由于时间的不可逆性,所以案件事实是不可再现的。

所谓;‘逝者如斯,流水不返’就是说的这个道理。

在这一点上,我们说案件事实是绝对的,是指它存在的客观性和不可再现性是绝对的。

这是案件事实时间上的客观性。

案件事实是客观上发生的事实,是真实的,是存在过的事实,它曾存在于一定的时间和空间。

同时,它又是具体的、个别的和特殊的,每一个案件事实都有其特点,从时间、地点、当事人和案件情节上都是特定的、具体的,与其他事实不可能完全一致,正如每个人的长相不可能完全一致一样,即使是同胞胎兄弟也不可能长相完全一致。

在此意义上讲,案件事实的特殊性也是客观的。

案件事实是在一定的自然背景和历史背景下发生的,因此,必然带有自然和历史的烙印,换言之,案件事实与其发生的自然背景和历史背景密不可分,受其制约,例如;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发生的民事案件就带有强烈的行政强制色彩,当事人请求离婚还必须经领导批准,而在今天看来是可笑的,在年轻人看来是不可思议的。

案件事实不能脱离自然背景和历史背景而独立存在,这种自然背景和历史背景同样是客观真实的。

如果案件事实中发生了与自然背景和历史背景相矛盾的情形,那么这个事实的客观真实性就应受到质疑。

譬如,在70年代,科学技术不发达的情况下,发生了伪造激光商标技术的事情,就与自然背景和历史背景相违背,所以是不真实的。

案件事实是曾经发生过的事实,是不能再现的。

因而,案件事实具有唯一性,即为排他性的事实。

法官要确认案件的事实,是在事后,法官不能目睹事实发生的过程,更不能参与案件事实之中。

那么,法官要确认案件事实的真实性就非常困难。

是不是案件事实就是不可认识的呢?当然不是,因为任何事情的发生都有一个过程,都是在一定时空中发生的,都要和它周围的事物发生联系,都会给周围的事物留下痕迹或‘印象’,我们可以通过着些痕迹或‘印象’[即证据]来间接认识它。

即是说,案件事实是用证据证明的事实。

法官只能用证据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真实性。

法官不能是目击者,更不能是参与者,如果法官是目击者,他就处于证人的地位,如果,他是案件的参与者,那他就处于当事人的地位了,不能是法官了。

三、案件事实是‘陈述性’的事实我们认识案件事实要通过它周围的事物来认识,并不是它周围的所有事物都能印证案件事实,只有案件事实给周围事物留下痕迹或‘印象’的事实,才能作为我们认识的对象。

这就是我们所说的证据的关连性。

只有和案件有关连的事实对我们认识案件才有意义。

这些与案件有关连的事实对法官来说,它是通过法定的程序来认识的,而这些事实都是通过‘人’的认识,表达为具有特定内容的证据材料。

这些材料都是‘人’的认识的结果,并通过人以具体的物质载体表达出来。

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说它是‘陈述性’的。

例如;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是人认识事物并用语言表达出来的。

物证,书证,鉴定结论,视听资料等也都是人的认识事物和表达出的结果。

是人有目的地收集信息,并把它固定在特定物质材料上或就就把收集到的信息材料,运用不同方法作出的结论意见。

这些体现在物质材料上的信息和收集材料信息的过程都包涵‘人的陈述性’。

既然案件事实是陈述性的事实,它当然包含人的因素,包含着人的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

在人的认识因素中,存在着人对事物的分辩,感受和情绪;在意志因素中,存在着注意,判断,和表达。

还存在着记忆,遗忘和记忆的干扰等因素。

例如;在证人证言和当事人陈述中,就包含着当事人在事发时的感受,情绪和判断,包含着当事人的认识分辨和注意强度,在他们表述这些感受事实时,距事发已过了一段时间,当事人的记忆强度,遗忘因素或受外界干扰而影响其记忆。

例如;参与案件的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的感受就强于证人,因为他是案件的直接参加人,而证人可能是案发现场的目击者或案件事实的知情人,由于利害关系和参与程度不同,感受强度不同,所以对案件事实的记忆强度也不同。

当事人的表达能力和表达时的心态对其陈述的事实都有非常重要的影响,譬如,有的人文化程度较高,表达能力较强,有的人文化程度低,表达能力较低,有的人性格内向,不善言词,有的人性格外向,巧舌如簧,但不能因此就说能说会道的表达的是真实的,有时能说会道的可能夸大其词,而性格内向的却能道出真情。

情感因素和认识因素影响着案件事实。

如对案件中的当事人个人偏爱,厌恶,同情怜悯等感情因素,或对案件事实推测、猜想和联想,推断分析等都对陈述性事实有所影响,在物证,书证,鉴定结论,视听资料中情感因素和认识因素也有所体现,除了办案人收集这些证据时存在的感性因素外,还存在着理性的思维判断的能力等因素的影响,存在着表述人的知识,认识水平、分析判断能力等因素的影响。

以上这些因素对‘陈述性’事实的真伪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因此,判断‘陈述性’事实的真伪是法官不能回避的问题,是必须的作出的。

四、案件事实是程序性事实案件事实对法官来讲,是通过法定程序进行认识并作出判断的,案件事实只有经过法定程序认定才能作为法律事实。

案件事实具有客观真实性,而法官认定案件事实不可能作到百分之百的真实。

法官判定案件事实是在法律程序中进行的,而法律程序的运行有一定的时间限制,法官不能无限期的判定案件事实。

由于法官的认识能力的局限性和法律程序时间的有限性,不允许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作到百分之百的真实。

法官对案件事实的判定往往是在时间的压力下作出的,因此按照法律程序对案件事实作出判断是其必然要求。

在这种意义上案件事实只有相对的真实性,或具有理性的确实性。

案件事实作为程序上的事实还因为程序规则和形式是确定案件事实的标准。

我们知道,百分之百的确实性是案件事实的终级标准,由于人认识的局限性和认识时间的有限性,对案件事实的认识不可能达到百分之百的正确,因此法官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就需要以一定程序规则和一定的认定形式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标准。

例如;证据规则中的‘谁主张谁举证,举证不能或所举证据不能确定案件事实真伪时,承担举证责任的一方承担不利后果的原则’,就是认定案件事实的程序规则和形式。

例如;原告起诉离婚,陈述说,被告总是打原告,并把其打成轻伤,以此作为感情破裂,请求离婚,我们能否认定原告陈述的真伪呢?当然不能,换言之,原告的陈述是否真实需要一个标准或规则来证实,于是我们要求原告举证,证实自己陈述的真实性,原告举出自己被打成轻伤的司法鉴定书和证人证言,那么,我们能否就可以认定原告的陈述就是真实的呢?当然还不能,因为原告轻伤的司法鉴定书和其提供的证人证言的真实性仍需要证明其真实性。

这样一来,原告所举的每一个证据都需要证实,总是能提出是否真实的疑问,这样一来,无穷递归以至无法确定其真伪。

那么如何解决这一难题呢?按沙佩雷尔曼提出的惯性原理,“过去一度被承认的观点,若没有足够的理由不可以加以抛弃”。

“谁要是怀疑什么或批评什么,则必须告其怀疑或批评的理由。

进而言之,它对禁止漫无边际的怀疑提出了正当化的论证”。

注[1]据此,德国法哲学家罗伯特,阿列克西把惯性原理改造为四个论证负担规则,1。

如果有谁想将某人A与某人B做不同对待,那么他就负责责任,对这样做的理由进行证立;2。

如果有谁想对不属于讨论对象的命题或规范进行抨击,那么他就必须说明这样做的理由;3。

已经提出论述者,只有当出现反证时才负有责任做进一步的论述;4。

如果有谁想在论辩中就其态度,愿望或需求提出与其先前的表达无关的主张或陈述,那么他就必须应他人的请求证明其为何要提出这样的主张或这样的陈述。

注[2]这四个负担规则就从程序上解决了无穷递归的难题。

也是谁主张谁举证的理论依据。

这个程序规则成了我们判定案件事实的标准。

我们说案件事实程序上的真实性,是法官理性思维的结果,所以在这种意义上说案件事实是程序事实。

五、判定案件事实的一般方法和标准根据程序判断规则,由法官判定的案件事实即所说的程序事实,是否具有真实性或以此程序事实作为适用法律的前提是否正当,有效,是否正确,这确实是困惑法官的又一大难题。

案件事实的认定是一项非常复杂的理性思维活动,然而,人的认识与客观事实不可能完全同一,那么如何解决着一难题呢?这就需要有一个标准来检验认定的事实是否真实。

辩证唯物主义认为;“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

”所谓“实践”是在理论指导下的实践,是对以前的实践再认识的实践,是重复的,在更高层面上的实践,是否之否定的。

而案件事实是已经发生过的事实,是不能重复的,因此,把实践作为判断案件事实的标准显然是不行的,因为重复案件事实是不可能的。

那么从那里去寻找这个标准呢?首先,我们必须弄清楚这个标准是什么性质的,它由哪些要素构成,然后再去寻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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