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审核的基本方法
案件审核的基本方法

案件审核的基本方法案件审核是指对某一案件进行审查、检查和确认的过程,以确定案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
良好的案件审核能够有效提高司法工作质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维护社会稳定与公平正义。
本文将介绍案件审核的基本方法,包括案件材料审查、证据收集、法律适用和程序合规等方面。
一、案件材料审查案件材料审查是案件审核的首要步骤,通过对案件材料的仔细阅读和分析,确定案件的基本情况和重要信息。
案件材料包括起诉状、辩护词、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相关文件等。
在审查过程中,审查人员应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1. 材料的齐全性:审查人员应确保案件材料齐全,涵盖了案件的各个方面,避免遗漏重要信息而影响案件审理。
2. 材料的真实性:审查人员需要判断案件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尤其是关键证据的来源和可信度。
3. 材料的合法性:审查人员需核查案件材料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满足相关程序要求,以保证案件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二、证据收集证据收集是案件审核的核心环节,通过搜集、整理和分析证据,确认案件的事实和证据之间的关联,进而判断案件的证据是否充分、相互印证。
以下是一些有效的证据收集方法:1. 询问调查:审查人员可以采取询问当事人、证人和涉案人员等方式,获取案件相关信息和证言,了解事件发生的经过和当事人的诉求。
2. 现场勘查:对于涉及现场的案件,审查人员可以亲自到案发地勘查,收集可能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如物证、痕迹等,并进行拍照、录像等记录。
3. 调阅档案:审查人员可以调阅相关的档案资料,比如行政机关的执法记录、公安机关的调查笔录等,以便获取更全面的证据信息。
4. 鉴定评估:对于需要专业鉴定的案件,审查人员可以委托鉴定机构进行技术鉴定、财务评估等,获取专业的意见和结论。
三、法律适用在进行案件审核时,审查人员需要准确判断案件涉及的法律规定,并将其适用于具体案件。
法律适用的准确性关系到案件审核的结果和司法公正。
下面是一些法律适用的基本方法:1. 法律研究:审查人员应对相关法律进行深入研究和学习,熟悉相关法规和司法解释,确保对法律的理解和适用没有偏差。
行政诉讼中案件事实的审查方式和要求

行政诉讼中案件事实的审查方式和要求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行政诉讼在审理过程中,需要行政法官对案件事实进行审查,以确定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因此,案件事实的审查方式和要求非常重要。
一、案件事实审查的方式行政诉讼的案件事实审查可以分为三个层面——证据的发掘、证据的运用和证据的评价。
1、证据的发掘行政法官在案件审理中,要主动发掘证据,不能仅仅依赖当事人提供的证据。
在寻找证据的过程中,可以通过以下方式:(1)行政法官可以向行政机关调取证据材料,以了解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
(2)行政法官可以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进行现场勘察和调查,以了解案件事实。
(3)行政法官可以向当事人发出要求提交证据的通知书,要求当事人提供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
(4)行政法官可以就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向当事人进行补充问询,进一步了解案件事实。
2、证据的运用在行政诉讼中,行政法官要审查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判断证据的认定价值,也就是证据是否可以作为判断案件事实的根据,以及该证据的法律效力和证明力。
行政法官在运用证据的过程中,应当具有严谨的学术素养和严格的逻辑思维能力。
3、证据的评价在案件事实的审查过程中,行政法官要对证据的证明力进行评价,判断证据能否确凿地证明案件事实,评价证据的证明力,包括真实性、稳定性、公正性等。
当然,在实际的案件审理过程中,可能会遇到证据不足或者证据矛盾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行政法官需要根据审理原则,进一步按照证据的分量、供述的数量、质量等综合判断证明力,对案件事实进行深入的审查分析。
二、案件事实审查的要求在行政诉讼中,案件事实审查的要求主要有以下几点。
1、实事求是原则实事求是是指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应当以客观现实为依据,追求真理,真实反映案件事实。
因此,行政诉讼案件事实审查应该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准确地把握案件事实,判断案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法律案件审查要点(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案件审查是司法实践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对于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审查法律案件,需要综合考虑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等多个方面。
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法律案件审查要点进行探讨,旨在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二、案件事实审查要点1. 审查案件事实的真实性审查案件事实的真实性是法律案件审查的首要任务。
要审查案件事实是否客观存在,是否存在虚构、夸大或缩小事实的情况。
具体包括:(1)审查当事人陈述的真实性,判断其陈述是否存在矛盾、虚假等情况;(2)审查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分析证人证言的来源、证人与案件的关系等因素;(3)审查书证、物证等证据的真实性,判断其是否符合客观事实。
2. 审查案件事实的完整性审查案件事实的完整性,即审查案件事实是否全面、准确。
具体包括:(1)审查案件事实的时间、地点、人物、事件等要素是否齐全;(2)审查案件事实是否存在遗漏、矛盾等情况;(3)审查案件事实是否与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相符合。
3. 审查案件事实的关联性审查案件事实的关联性,即审查案件事实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具体包括:(1)审查案件事实之间的逻辑关系,判断是否存在因果关系;(2)审查案件事实与其他案件事实之间的关联性,分析是否存在相互影响的情况。
三、证据审查要点1. 审查证据的合法性审查证据的合法性,即审查证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采集、保管、使用等要求。
具体包括:(1)审查证据的来源是否合法,判断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2)审查证据的采集、保管、使用等环节是否合法,判断是否存在违法操作;(3)审查证据的证明力是否受到影响,判断是否存在违法操作导致证据失效。
2. 审查证据的客观性审查证据的客观性,即审查证据是否真实、客观地反映了案件事实。
具体包括:(1)审查证据的内容是否与案件事实相符,判断其是否具有客观性;(2)审查证据的形成过程是否合法,判断其是否受到主观因素的影响;(3)审查证据的证明力是否充分,判断其是否能够证明案件事实。
案件审核的基本方法(第一节阅卷审查的基本方法)_0

---------------------------------------------------------------最新资料推荐------------------------------------------------------ 案件审核的基本方法(第一节阅卷审查的基本方法)案件审核的基本方法(第一节阅卷审查的基本方法)案件审核的基本方法(第一节阅卷审查的基本方法)文章标题:案件审核的基本方法第九章案件审核的基本方法第一节阅卷审查的基本方法阅卷就是对案件卷宗进行阅读、审查。
它是案件审核工作的切入点,也是案件审核活动的第一步。
阅卷工作不仅仅是通过审查卷宗材料熟悉案情,对案件提出处理意见,供领导审批案件时参考,更重要的是对办案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从中发现所办案件在事实、证据和程序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纠正,进而达到查清事实玄、完善证据、补足程序轩,提高办案质量的目的欲。
一、阅卷的基本内容耽阅卷的基本内容是证审查案件的事实是否清微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羊,程序是否合法,适用盲法律是否适当。
阅娥卷包括实体性审查和程液序性审查两个组成部分叁,这两种审查工作应当诈同时进行、交叉进行。
社如审查证人证言的同时必,要审查获取证人证言狞的程序是否合法;审查痞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强武制措施是否适当时,要溅审查对犯罪嫌疑人是否妙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送,这要通过对证据的审益查判断来认定案件事实郎,即通过实体性审查得雍以实现。
1 / 5无论采取率什么方式阅卷,法制承迅办人都应当针对具体案陆件,重点审查以下问题吭:案件的来源是否清楚陪?办案单位是否有管辖兢权,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沿?犯罪嫌疑人的身份是匠否查清?有无特殊身份朱?是否具备刑事责任能价力?身体健康状况如何路?案件的事实是否清楚及?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凤证据是否确实、充分?豫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法罩定从轻或者从重处理的谨情节?涉案人员在案件伐中的责任是否分清楚?危是否遗漏同案犯?涉案辨其他犯罪嫌疑人是否归涤案?是否需要补充工作犊,补充工作的内容是什蓑么?对犯罪嫌疑人适用午的强制措施是否适当?粟收集证据的方法和程序封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傲否存在非法证据?法律消手续是否完备?办案单菏位对本案的定性是否准彬确?提出的处理意见是平否正确、合法?二、阅仕卷的具体方法阅卷哨的基本规律是先通读全心卷,再带着问题进行重秀点对照审查。
案件审查工作的基本程序及方法

案件审查工作的基本程序及方法案件审查是一项关键性、细致入微的工作,它是司法机关依法对犯罪嫌疑人的相关案件进行调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的重要程序。
本文将介绍案件审查的基本程序以及常用的方法。
一、案件审查的基本程序1. 立案登记立案登记是案件审查的起始步骤,主要包括受理、登记和分类。
一方面,接收相关报案人的举报、投诉以及警方移交的案件材料;另一方面,对案件进行初步审核,分流和分类。
这一步骤的目的是为了规范案件审查的程序,确保后续工作的顺利进行。
2. 证据收集证据收集是案件审查的核心环节,它是判断案件事实和依法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
在这一阶段,审查人员需要运用各种刑事调查技术和手段,如搜查、询问、突审、勘验、尸检等,以收集足够的证据材料。
同时,审查人员还需要注意保证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以确保后续的法律程序。
3. 侦查取证侦查取证是案件审查的补充环节,主要是对证据进行深入调查和取证。
它包括对证人的询问、调取相关物证和技术鉴定等。
通过侦查取证,审查人员可以更全面、准确地了解案件的情况,进一步查清犯罪事实。
4. 案件分析和鉴定案件分析和鉴定是对收集到的证据材料进行全面系统分析和评估的过程。
在这一步骤中,审查人员需要仔细研究案件相关材料,对案件的证据、事实、法律适用进行深入分析。
通过案件分析和鉴定,审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的构案事实、法律责任等做出准确的评估。
5. 审查决定审查决定是案件审查的最终环节,主要是对案件进行审查并做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证据材料和法律规定,审查人员需要权衡利弊,判断是否对犯罪嫌疑人作出相关决定,如立案、不立案、追诉、不追诉等。
同时,审查决定还需要考虑社会公众的关注和对案件的影响,确保决定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二、案件审查的常用方法1. 实地勘查实地勘查是审查人员通过实际走访案发现场、现场勘查和实地调查等方式,全面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
在实地勘查过程中,审查人员需要注意收集现场的各种物证和痕迹,如血迹、指纹、工具等,以便进行进一步的分析和鉴定。
案件审查工作的基本程序及方法

只有弄清了调查内容,调查人员才能自觉而有目的地去收集证据、运用证据;才能有重点、有次序、有目的地进行调查活动,提高工作效率。调查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违纪行为的发生时间 、地点; 违纪行为发生的原因、条件; 违纪行为发展的过程及情节; 违纪实施的手段; 违纪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1)案件事实。它包括:
01
属于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的,应尽快交办或转办;
02
对所反映的主要问题内容不具体,无法查证的,或是过去已作过调查并作出结论没有新内容的,应留存备查;
03
对需要查清所反映的主要问题,以决定是否立案的,应提出初步核实的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批。
04
2、受理材料的处理
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违纪线索或材料登记表
案件审查的概念
案件审查,是 纪检监察机关为查明违犯党纪政纪案件的事实真相所进行的活动。主要是指对贪腐问题进行查处。虽然也有作风案件,但更主要针对严重违纪甚至涉嫌违法的行为,往往伴随党内“两规”和行政“两指”措施。 纪律审查的形式可以多样,比如函询,约谈、诫勉谈话,一般性信访调查,干部提拔廉政审核,任前廉政谈话,日常监督检查等。
、调查前的准备 调查前的准备工作包括:组成调查组、熟悉已有材料及相关政策法规、拟定调查方案等。准备工作是否充分,有时直接关系到案件查处的成败,比如在查处村级财务问题时,一般可先进行财务清查和审计,再根据审计发现的问题有针对性的调查取证。
、调查实施 调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完成后,便转入到调查实施阶段。在此阶段主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宣布立案决定
初步核实呈批表
经分管领导批准后,调查组应根据《案件检查条例》、《实施细则》和《调查处理办法》的规定,分别情况,出具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对初步核实结果作如下处理:
法律案件审查要点(3篇)

第1篇一、案件基本情况1. 案件名称及编号:明确案件的名称和编号,以便于查阅和归档。
2. 当事人信息: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及其代理人等基本信息,如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住址等。
3. 案件性质:根据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确定案件性质,如合同纠纷、侵权纠纷、劳动争议等。
4. 诉讼请求:详细列出原告的诉讼请求,包括诉讼标的、请求法院判决的具体事项等。
5. 争议焦点:分析案件中的争议焦点,明确案件的关键问题。
二、证据审查要点1. 证据来源:审查证据的来源是否合法、可靠,确保证据的真实性。
2. 证据形式:审查证据的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如书面证据、视听资料、证人证言等。
3. 证据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证据效力进行审查,包括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等。
4. 证据充分性:审查证据是否充分,能否证明案件事实,达到诉讼目的。
5. 证据合法性:审查证据的取得是否违反法律规定,如侵犯他人隐私、非法收集等。
三、法律适用审查要点1. 法律依据:审查案件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确保法律适用的准确性。
2. 法律适用范围:审查法律规定的适用范围,确定法律是否适用于本案。
3. 法律解释:对法律条文进行解释,明确法律规定的含义。
4. 法律冲突:审查是否存在法律冲突,如上位法与下位法、同一位阶的法律等。
5. 法律适用后果:分析法律适用对案件判决的影响,确保判决的公正性。
四、程序审查要点1. 起诉条件:审查起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如起诉主体、起诉事由、起诉时间等。
2. 举证责任:审查当事人是否履行举证责任,确保案件事实的查明。
3. 调解程序:审查案件是否经过调解程序,以及调解协议的效力。
4. 诉讼时效:审查诉讼时效是否已过,确保案件的时效性。
5. 送达程序:审查送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确保当事人及时了解诉讼进程。
五、判决审查要点1. 判决依据:审查判决书是否引用了正确的法律依据,确保判决的合法性。
案件审查方案

案件审查方案1. 背景介绍案件审查是指对一个具体的案件进行全面、细致、客观的调查研究,以便确定案件的性质、事实和证据,并最终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审查工作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人民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档将介绍案件审查的基本步骤和相关流程。
2. 案件审查步骤2.1 初步调查在收到案件的报告、举报或发现案件线索后,首先需要进行初步调查。
初步调查的目的是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和可能的证据线索,为后续的详细调查奠定基础。
2.1.1 收集案件信息收集案件的基本信息,包括案件名称、发生地点、发生时间、涉案人员等。
可以通过调查报告、举报信件、证据材料等途径获取。
2.1.2 初步分析对收集到的案件信息进行初步分析,明确案件性质、潜在的法律问题、可能的违法行为等。
根据初步分析的结果,确定进一步调查的方向和重点。
2.2 详细调查在初步调查的基础上,进行更为详细的调查工作,包括收集证据、审查证据等。
2.2.1 证据收集根据初步调查的结果,制定详细的调查计划和流程。
通过采集证人证言、电话录音、视频监控、物证等方式,收集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
2.2.2 证据审查对收集到的证据进行审查,包括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可信度等方面的鉴定。
通过证据审查,可以初步判断证据是否充分,是否足以支持案件的审理。
2.3 案件分析和研判在详细调查的基础上,对案件进行全面的分析和研判,为后续决策提供依据。
2.3.1 案件分析对案件的事实、证据进行综合分析,找出证据之间的关联和矛盾之处,评估证据的可信度和证据链的完整性。
2.3.2 案件研判在案件分析的基础上,对案件的性质、重要性、社会影响等进行综合研判。
根据研判结果,判断案件是否需要进一步调查或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2.4 决策和处理在案件分析和研判的基础上,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作出相应的处理决策。
2.4.1 处理方案制定根据案件的性质和研判结果,制定相应的处理方案。
包括调解、移送、立案、起诉等不同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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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审核的基本方法第二节阅卷的基本步骤第二节阅卷的基本步骤阅卷的步骤因案而异,因人而异,一般按照先审查办案单位的呈报意见然后按照刑事卷宗的订卷顺序审查法律手续、口供材料、证据材料、其他材料,只是在审查口供材料和证据材料的顺序上有先供后证和先证后供等区别。
法制承办人如果在审卷当中发现有程序违法或者证据不足以及办案中的其他问题时,要区分不同情况,分别予以纠正或者提出解决问题的方式或建议,及时退回办案单位进行补充工作。
对于符合处理条件的,应当提出审核处理意见,向领导报批。
一、审查办案单位的呈报意见法制承办人收到办案单位呈报的案件材料后,应当首先审查其呈报意见,对办案单位认定的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社会经历、是否具有前科劣迹、涉嫌的犯罪事实以及适用法律情况有个简明扼要的认识,便于带着问题通阅全卷,对照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判断。
例如办案单位呈请对犯罪嫌疑人王某取保候审,理由是王某在参与盗窃作案时未满18周岁,而且在共同犯罪中起放哨作用,事后没有参与分赃,只是跟着去宾馆吃了一顿饭,处于从犯地位,没有逮捕必要。
法制承办人审查上述呈报意见后,在审卷时就应当特别注意核实两个问题,一是核实其年龄,甄别其作案时是否年满18周岁;二是审查王某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要在整个盗窃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基础上甄别王某在犯罪中是否处于从犯地位。
二、审查案件来源、犯罪嫌疑人的到案情况和破案情况(一)审查案件来源案件来源是指侦查机关以何线索发现该案件。
案件的来源包括报案、控告、举报、犯罪嫌疑人自首和群众扭送犯罪嫌疑人到案,也包括侦查机关在正常工作中发现违法犯罪线索,进而立案开展侦查工作。
审查案件来源,主要通过审查报案人或者被害人的《询问笔录》、《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刑事案件立案审批表》或《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等卷宗材料,了解侦查机关是根据什么线索发现该案件。
查明案件来源对判断相应证据、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具有重要意义。
(二)审查犯罪嫌疑人的到案情况和破案情况犯罪嫌疑人的到案情况,是指犯罪嫌疑人是在什么情况下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的,这对于确认犯罪嫌疑人、甄别案件性质具有重要意义,而且直接影响到是否可以对该犯罪嫌疑人依法从轻处理。
破案情况,是指犯罪案件发生后,侦查人员根据什么线索发现犯罪嫌疑人,收集了什么证据来确认犯罪嫌疑人,最终抓获犯罪嫌疑人的情况。
审查上述问题,主要通过审查侦查单位制作的“破案报告”、“抓获经过”或者“到案说明”进行。
其中“抓获经过”属于小型“侦破报告”,是公安机关执法人员用于说明根据什么线索查破刑事案件,如何将犯罪嫌疑人抓获到案的一种办案文书,常用于一般刑事案件。
“到案说明”,是指有关犯罪嫌疑人的到案情况说明,在实践中的使用方法与“抓获经过”基本相同,但适用范围比“抓获经过”要宽,既可以适用于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或者群众抓获归案的情况,也适用于说明犯罪嫌疑人主动投案自首的情况。
无论采用何种方式说明犯罪嫌疑人的到案情况,上述材料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根据什么线索发现的犯罪嫌疑人;根据什么证据确认的犯罪嫌疑人;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抓获的犯罪嫌疑人(其中时间要精确到某时某分);如何抓获的犯罪嫌疑人(包括使用何种法律手续);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后是如何交代其违法犯罪行为的;是否起获赃物;如何起获赃物等。
如有同案,要写明同案人员是如何处理的。
对犯罪嫌疑人的到案情况还应说明抓获(或其他)行为的职务性,职务行为人要在所出具的证明材料上签名、所在办案单位要盖章认可。
在审查犯罪嫌疑人到案情况时,如果相关证据材料没有阐述清楚,法制承办人应当把它作为一个问题在审卷笔录中记录下来,列入需要侦查人员补充工作的提纲,同时在审查证据材料时去寻找答案。
即使到案材料中表述十分明确,法制承办人也需要结合其他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判断,甄别犯罪嫌疑人的到案方式。
如果其他证据材料中没有相关反映,法制承办人也要通知侦查人员作必要的补充工作。
三、审查法律手续审查法律手续主要指审查法律手续是否齐全有效,法律文书的制作是否规范、合法。
这里的法律手续单指在刑事侦查中为采取侦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而履行的审批手续和所制作的相应法律文书,包括刑事案件的受理、立案、破案手续,勘验检查手续,搜查、扣押手续,查询、冻结存款手续,刑事鉴定手续,辨认和通缉手续等,也包括对犯罪嫌疑人予以传唤、拘传、拘留、逮捕等法律手续。
(一)审查法律文书是否齐全、有效刑事侦查过程应当是完整履行法定程序的过程,法律规定实施多数刑事侦查措施和刑事强制措施必须经过县级以上侦查机关负责人的批准,并制作相应法律文书,在执行时要形成相应的侦查笔录等。
审查法律手续是否齐全、有效,就是审查需要履行审批手续的办案活动是否经过有权审批,是否按规范制作了凭证式法律文书,并且依照法定程序向犯罪嫌疑人或者有关人员予以宣布,采取侦查措施、执行强制措施时是否制作了相应笔录,等等。
对于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通知办案部门及时补正。
(二)审查侦查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是否规范、合法法律文书是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照其诉讼作用可以分为证据类文书(如《刑事技术鉴定书》、《询问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决定类文书(如《呈请拘留报告书》)和凭证类文书(如《逮捕证》等)。
法律文书的制作质量直接关系到证据效力问题,只有具备客观性、规范性和准确性,才能真实反映侦查人员的执法活动,才能在刑事诉讼中起到应有的作用,否则不仅可能授人以柄,甚至可能因为法律文书制作的不规范使该取证活动归于无效。
《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对法律文书的制作规格多有明确规定。
法律文书的审核方式根据案件情况而定,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一是审查各种制式法律文书的填写是否完整规范,有无空项。
如,《询问笔录》、《讯问笔录》等笔录字头以及文书表格中应填写的项目是否填写完毕,非制式法律文书的制作是否符合法定格式要求。
法律文书中应由侦查人员、证人签字(或盖章)之处是否签字(或盖章),应由犯罪嫌疑人签字、捺指纹的是否签字、捺指纹,同一侦查人员在不同笔录中所反映出的工作时间是否有重叠现象,《提讯证》中记载的提讯时间和签字情况是否与讯问材料一致,应当加盖公章的文书是否加盖了公章等。
二是对法律文书内容的审查:审查对犯罪事实、执法活动的叙述是否清楚准确,记载的内容是否词不达意、漏掉主要内容等问题的,三是审查法律文书中涉及对犯罪嫌疑人如何处理或者申请采取某种强制措施的呈报意见时,要注意审查所依据的法律条款是否准确无误,所提出的处理意见是否使用法律用语,有无重要的错、漏字,语句是否通顺等。
对于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列出补充工作提纲,要求办案单位补充取证。
对法律手续的审核不仅包括对公安机关制作的法律文书的审核,也应当对人民检察院制作的法律文书的审核,如《批准逮捕决定书》、《退回补充侦查决定书》,等等,发现问题及时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以便得到纠正。
四、审查案件事实案件事实包括:犯罪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作案动机与目的、实施手段、侵害对象、危害结果,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法定从轻或者从重处理的情节,共同犯罪中每个犯罪嫌疑人的地位和应负的责任,有无遗漏应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涉案人员情况和同案之间的关系,等。
阅卷就是通过审查案件材料再现犯罪过程,而再现犯罪过程是通过对相关证据的审查并进行分析、推理得以实现的。
因此,审查证据材料是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是案件审核的中心工作。
审卷证据可以按照不同种类证据的不同特点确定审查重点。
1.对物证可以从以下角度进行审查:(1)审查物证的来源。
包括有关物证是如何起获的,是原始物证还是经抄录、复印、传真的物品,是否制作有关扣押物品清单,清单是否入卷,是否对物证进行了拍照并将照片入卷,已经发还的物证是否有发还手续入卷,在现场勘查中或者在搜查工作中收缴的物证,是否在有关笔录中反映出来等。
要注意对扣押物品清单、物证照片审查物证本身有无明显特征,有无伪造的可能,有无弄虚作假的问题等。
(2)审查侦查人员是否利用辨认、鉴定等侦查措施对物证进行印证。
一要注意审查是否组织被害人、证人和犯罪嫌疑人对作案工具、赃物等物证进行辨认,辨认是否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二要注意审查是否对物证进行刑事技术鉴定,鉴定结论能否揭示物证与案件事实之间是否具有关联关系。
(3)审查物证与其他证据之间能否相互印证。
2.对书证可以从以下角度进行审查:(1)审查书证的来源和形成条件。
包括书证是否就是署名人制作的,在什么条件下制作的,能否反映其真实意志,书证是原始证据还是传来证据等。
这些都直接影响到书证的证明效力,因此应当对书证的制作人进行调查,让其对书证进行辨认,了解书证的形成条件和产生过程,从而判断书证的客观真实性问题。
(2)审查书证的内容,分析其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书证以其记载的事实对案件事实加以证明,因此对其所记载的内容必须认真审查,审查内容是否自相矛盾,与提供者的身份和文化程度是否相符,从而判断书证的内容是否真实等。
(3)审查是否通过技术鉴定手段判断书证的真伪。
对于以文字内容证明一定案件事实的书证,如金融票据、公文、证件,若想判断其真伪必须经过刑事技术鉴定,对公章的真伪以及文字有无伪造做出结论。
对于贩卖淫秽物品案件也必须对提取的书证进行鉴定,以判断其是否属于淫秽物品。
鉴定结论要和案件中的其他证据联系起来进行分析,才能做出正确的判断。
3.对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可以从以下角度进行审查:(1)审查讯问的程序是否合法,笔录的制作是否规范。
包括讯问的起止时间、地点是否填写清楚,讯问人是否由两名侦查员进行,讯问少数民族、聋哑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翻译人员参加,犯罪嫌疑人是否核对笔录并在笔录结尾处签名并捺指纹,对无阅读能力的是否已向本人宣读无误,笔录更改之处是否已由被讯问人捺印指纹等,以此审查办案人员的讯问方式是否合法。
审查中要注意办案人员是否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然后才安排其进行有罪的陈述与无罪的辩解。
(2)审查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是否达到讯问目的。
包括对犯罪嫌疑人的出生年月等自然情况和前科劣迹是否讯问清楚,到案情况是否讯问清楚,有无法定从轻或者从重处理的情节,外地犯罪嫌疑人在本地的临时住处、临时职业是否讯问,对违法犯罪的动机、目的是否讯问清楚,违法犯罪行为的预谋、预备、实施、结果各阶段的具体情况是否讯问清楚,时、地人、情、果各要素是否讯问全面、详细,结伙作案的各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分赃情况、赃物去向是否讯问清等。
(3)审查犯罪嫌疑人历次供述的内容是否一致并进行分析。
要在对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进行单独审查的基础上分析其所供内容是否前后一致,矛盾或变化之处是什么并分析矛盾产生的原因。
对于共同犯罪嫌疑人之间供述一致的,应注意审查有无串供的可能,供述的内容能否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能否排除合理怀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