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的认定方法
行政诉讼中的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

行政诉讼中的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行政诉讼已经成为当今社会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随之而来的,就是行政诉讼中的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问题。
本文将探讨这个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以保障公正性和合法性。
一、行政诉讼中的事实认定在行政诉讼中,事实认定是十分重要的。
因为行政诉讼案件之所以会发生纠纷,很大一部分原因就在于事实认定上的不当。
因此,确立事实是行政诉讼过程中的一项基本任务。
事实认定是指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对案件中的事实存有争议,需要经过法院审理查明、确认的审查行为。
在行政诉讼中,法院需要进行事实认定,一般有以下几种方式:1. 证据的收集和审核这是一种最常见的方法,法院需要搜集、审查、认定相关证据,来判断事实的真实性。
例如,法院可以利用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等手段来查明事实。
2. 程序推定法这是指法院可以根据已经确认的事实,然后推定出其他可能存在的事实。
例如,法院利用相关规则、程序等来推定未能得到证实的情况。
3. 反推法这是指法院可以通过推断法令或事实,推断出应有的事实。
例如,法院推断出行为人的主观意图、违法性如何等等。
二、行政诉讼中的法律适用除了事实认定之外,在行政诉讼案件中,法律适用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
恰当明确的法律适用,是行政诉讼判决的重要依据和保障。
恰当适用法律,才能使行政诉讼案件的裁决合法、公正,这样才能够遵循审判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安排。
在行政诉讼案件中,法律适用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
因为法律适用是基于事实发展的基础上进行的,所以事实认定的精确性和准确性是法律适用的前提。
在法律适用上,法院需要慎重对待以下几个方面:1.合法性问题在法律适用时,要首先考虑行政机关是否符合规范,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是否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2.制度问题在法律适用时,应当充分考虑相关制度,例如诉讼时效、管辖权、仲裁等制度问题。
3.特殊情况在一些特殊情况中,例如国有资产处置、土地征用等,还需要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进行具体分析研究。
案件事实的认定方法

案件事实的认定方法案件事实的认定方法是指在司法审判过程中,根据证据的收集、审查和鉴定,对案件发生的经过和情节进行确认的一种方法。
它是判决的基础,直接关系到司法公正和司法效果。
案件事实的认定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审理过程中的证据收集和鉴定案件事实的认定首先需要收集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
法院可以通过传唤、传讯、征询、询问等方式获取证人证言,通过勘验、鉴定、检验等手段获取物证并征询专家鉴定意见。
其中,书证是指通过法律途径取得的与案件有关的书面材料,如合同、票据、书信等;物证是指与案件事实有关的物体、痕迹、录像等;证人证言是指自愿提供与案件有关的作证材料的人所陈述的话;鉴定意见是指经过专门机构或专人鉴定后得出的结论。
在证据收集的基础上,法院还需要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可信度进行鉴定。
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需要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对所鉴定的证据进行科学、客观、公正的评价,提供准确、权威的鉴定意见。
法院在审理中会鉴别证据的真实性,排除伪造证据和非法证据的干扰,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可信度,以保证案件事实的认定准确性。
二、审理过程中的审查与辩论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收集到的证据进行分析、审查。
通过审查,可以发现证据之间的矛盾和不一致之处,查清事实情况。
在审查的过程中,法院还会依法传唤当事人、证人和专家进行审讯,提问当事人、证人和专家,了解情况,澄清疑点。
同时,在审理过程中,法院还会开展充分的辩论。
辩论是当事人在法庭上对自己的主张进行陈述和证明的过程。
当事人可以通过辩论来申述事实、陈述理由、驳斥对方的观点和证据。
辩论的内容要与案件事实认定相关,并依法进行。
三、法官的调查权利和义务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有权对案件事实及疑点进行调查,并有义务积极行使这一权利。
法官可以通过调取相关机关和个人的证据资料,进行调查取证,以便获得更全面、更准确的案件事实。
此外,法官还可以对案件事实进行重点调查,即对案件中最具争议性和关键性的事实进行深入了解和澄清,帮助法庭确认事实真相。
法律案例分析的结构(3篇)

第1篇一、引言在法律实践中,案例分析是培养学生法律思维、提高法律实践能力的重要途径。
一篇优秀的法律案例分析,不仅能够准确地揭示案件事实,分析法律问题,还能够提出合理的法律建议。
以下是一篇法律案例分析的结构,旨在为学生提供参考。
二、案件背景及事实1. 案件名称及编号2. 案件发生时间、地点3. 案件涉及的主要当事人4. 案件的基本事实(一)原告(或上诉人)的基本情况(二)被告(或被上诉人)的基本情况(三)案件的基本事实三、法律问题1. 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2. 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3. 案件涉及的法律依据(一)法律关系分析(二)法律问题分析(三)法律依据分析四、法律适用1. 法律适用原则2. 法律适用方法3. 法律适用结果(一)法律适用原则(二)法律适用方法(三)法律适用结果五、案例分析1. 案件事实的认定2. 法律问题的解决3. 案件的启示(一)案件事实的认定(二)法律问题的解决(三)案件的启示六、法律建议1. 针对案件的法律建议2. 针对法律问题的建议3. 针对法律适用的建议(一)针对案件的法律建议(二)针对法律问题的建议(三)针对法律适用的建议七、结论1. 案件分析的结果2. 案件分析的意义3. 案件分析的不足(一)案件分析的结果(二)案件分析的意义(三)案件分析的不足八、参考文献1. 法律法规2. 学术著作3. 相关案例以下为具体案例分析结构的示例:一、引言本案例分析以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合同纠纷案件为背景,旨在通过对该案件的分析,探讨合同法中关于合同解除的相关问题。
二、案件背景及事实(一)案件名称及编号: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某民终某号(二)案件发生时间、地点:2018年3月,某市(三)案件涉及的主要当事人:原告甲公司、被告乙公司(四)案件的基本事实: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提供一批货物。
合同履行过程中,乙公司未能按照约定时间交付货物,导致甲公司遭受损失。
如何运用证据来证明案件事实

如何运用证据来证明案件事实如何运用证据来证明案件事实?00刑事印证初论刑事印证是我国刑事诉讼证明的一种主要方式,目前学界和司法实务界对此少有研究,下面我们结合司法实践,就刑事印证证明方式作一初步的思考和探讨,以期抛砖引玉。
一、刑事印证——我国刑事诉讼的主要证明方式刑事诉讼的证明方式包括法证、心证和印证三种。
法证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则的规定,审查证据的可采性,并依法证明案件事实的的一种证明方式;心证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运用证据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过程中,依照经验法则、论理法则、逻辑推理、刑事推定等,凭借其“理性”作出判断,并依此认定案件情况的一种证明方式。
印证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运用证据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过程中,以证据链为手段,以证据联结点为核心,根据证据之间相互吻合、佐证的情况,来认定案件事实以作出相应判断和决定的一种证明方式。
(一)近百份判决书的证明方式我们从国家信息中心提供的“国家法规数据库”中随机选取了近年来内容包含证据分析的刑事判决书89份,罪名涉及故意杀人、盗窃、强奸、绑架、毒品、贪污、贿赂、挪用公款、渎职等。
这些判决书中有心证和法证的论述,但更多的是关于印证的论述。
如心证方面,判决书中写道:“证据的内容符合常理,客观可信”;法证方面,判决书中写道:“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有直接的关联性,当庭予以确认”;“证据依法侦查取得,具有合法性;其内容与案情有关,具有关联性”;“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证实上述证据具有合法性、真实性、相关性,应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等;印证方面,据统计,在89份判决书中,涉及到刑事印证分析的有60多份,占70%以上。
印证分析的表述大致有下列几种:1.供认与口供相一致;2.被告人未提出异议或无异议;3.证据间能相互印证;4.证据前后衔接,形成锁链,能够充分支持本院审查认定的事实;5.供述与陈述内容吻合;6.证据与被告人当庭供述能相互印证;7.与前述证据证明的内容基本相符;8.本案的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互相结合、互相联系、互相印证,构成了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9.相关情节吻合,且供述能相互印证;10.有证人周某某、王某某、廖某某的证言佐证;11.所供情节与上述证人证言、法医鉴定、毒物检验鉴定结论均相吻合,并有现场勘查笔录、刑事摄影照片附卷佐证;12.所供作案手段、时间、及盗窃现金数额与魏某某所证情节一致;13.公诉机关所提供的上述证人证言、物证以及书证,其所证明的内容真实、完整,且相互之间能够形成有机的联系,可以作为认定指控事实的依据;14.对其收受贿赂的时间、地点、数额和经过情况以及为行贿人谋取利益等均有供述在案,所供与前列证据相印证;15.经审查刘某某、张某某的证言内容前后不一,情节上有矛盾之处;16.所有证据之间未形成一完整证据链,等等。
“以证据为基础”是法官认定案件事实的基本准则

“以证据为基础”是法官认定案件事实的基本准则广东省四会市张氏夫妇因举证不能,在一起民事欠款纠纷案件中败诉,被判还款1万元。
这对老夫妇对判决难以接受,在法院门口喝农药自杀。
不久,审判这起案件的法官莫兆军被捕,涉嫌玩忽职守罪。
“莫兆军事件”在法学界乃至全国引起震动(参见《人民法院报》20XX年12月27日《正义周刊》)。
在讨论法官莫兆军审理这起案件是否存在过错时,一些法学家认为:由于被告张氏夫妇举证不能,根据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原则和证据规则,应承担相应的诉讼后果,“莫法官的行为不存在过错”;而有人则认为“莫兆军的审理存在过错是十分明显的”,理由是“法官的法定义务是审判案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必须查清案件事实”,而在原、被告对案件事实存在原则分歧时,法官没有深入进行调查、询问和审查,草率作出判决。
显而易见,在这场讨论中,争论的焦点是:法官应当如何认定案件事实?笔者认为,依照我国诉讼法规定的原则和证据规则,法官认定案件事实应当坚持“以证据为基础”的基本准则。
一、“以证据为基础”反映和体现了审判工作的客观规律从本质上讲,法官审理案件,一是认定事实,二是适用法律。
客观或比较客观地认定案件事实是准确适用法律的前提。
而借以认定事实的根据则是证据。
大家知道,诉讼所涉及或争议的事实,是过去已发生的客观事实。
审理该案件的法官不可能事先介入或见证(如果法官事先介入或见证该案件,该法官就成为该案件的当事人或证人,不能参加该案件的审理工作),更不得事后凭空推断,只能而且必须凭借能够证明当时客观事实的一切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勘验笔录、鉴定结论、当事人的陈述等)来认定事实。
以民事审判为例,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主要应由双方当事人提供。
当事人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和方式以及举证责任,向法庭举证并进行质证。
法官基于行使审判权的职能,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和方法以及证据规则,进行法庭调查,发现、收集、审查和判断证据资料,以尽可能地查清客观事实,为适用法律和作出裁判做好准备。
民事案件事实分析与证据认定(一)

民事案件事实分析与证据认定(一)(据2016年11月29日江苏省人民法庭庭长培训班上的讲课整理。
因具体问题、事例详细阐述的工作量过于巨大,故仅先就提纲与重点问题进行罗列,相关专题将陆续语音录制后发出)一、如何对案件要件事实进行高效、科学地分析?(一)案件要件事实确定的基本方法与步骤1、案由2、诉求3、合法性与妥当性的梳理(二)法庭庭长与审前程序1、基层人民法庭审判团队改革摸底中的两极分化(1)非自主立案(2)自主立案2、主审法官定案机制下庭长职能在立案阶段的转变(1)分担审前程序的部分职能(2)对当事人规范诉讼活动进行必要的诉讼指导A、诉状内容的审查要素诉讼主体——责任主体请求权基础——权利&法律关系诉讼请求——朴素诉求立案证据——胜诉证据B、诉讼材料的规范性审查诉状的格式技巧:层次分明、简洁明了证据目录的编纂技巧:要件事实为根目录,具体事实及证据为子目录,按时间发展顺序编排,证据与页码一一对应提交证据的形式:尽一切可能转化为书面方式并附带光盘或U盘3、与主审法官的顺利交接与沟通提示与放手,专业法官会议,类案指导【难点】1、如何妥善解析案件的要件事实?2、如何准确把握诉讼指导的必要性、妥当性?3、如何构建与主审法官对案件具体处理意见出现相左时的解决机制?4、如何理解与适用好证据规定第三十五条?——预防裁判突袭的科学方法【规定】《证据规定》第三十五条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
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方法:(1)前提条件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三十条《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2)释明范畴人民法院应当对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进行释明(3)防止裁判突袭的具体方法A、分步判决B、将相关问题作为焦点问题进行审理(4)不需释明的情形A、法律关系性质对案件裁判没有影响B、需要释明的内容已经当事人充分辩论二、证据的一般规则(一)证据裁判主义与自由心证【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如何认定民事案件事实

如何认定民事案件事实民事案件的事实认定是判决的基础,准确的事实认定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司法公正至关重要。
本文将探讨如何认定民事案件事实,并介绍相关的认定方法和程序。
一、确立事实认定的原则在认定民事案件事实时,应遵循以下原则:1.真实性原则:事实认定应当以真实的证据为依据,排除主观臆断和推测。
2.公正性原则:事实认定应当公正客观,尊重客观规律,排除个人情感和偏见。
3.充分性原则:事实认定应当充分调查,不遗漏任何可能对争议解决产生重大影响的证据。
4.合法性原则:事实认定应当遵循法律程序,依法采集、审查和运用证据。
二、事实认定的方法和程序1.调查取证: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充分调查取证,包括询问当事人、听取证人证言、收集物证、鉴定文书等。
调查取证的目的是采集客观、真实的事实证据。
2.证明责任:民事案件事实认定原则上由提起诉讼的当事人举证责任,即谁主张,谁举证。
当事人应根据自己的主张提供足够的证据支持。
3.逆转举证责任: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法律规定了逆转举证责任的情形。
例如,合同纠纷中,一方主张合同成立,则应由对方举证证明合同不存在。
4.专家意见:在需要专门学问判断的案件中,法院可以聘请专家提供专业意见,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例如,在医疗事故纠纷中,法院可以聘请医学专家鉴定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失。
5.举证难问题:在一些案件中,当事人可能面临举证困难。
法院在面临举证难的情形下,可以采用推定事实的方式进行认定。
例如,在邻里纠纷中,一方主张邻居侵占了其土地,但无法提供确凿证据,法院可以根据推定事实认定土地边界的位置。
三、证据的价值和鉴定在事实认定过程中,不同证据具有不同的证明价值,法院应根据其证明力予以评估。
1.直接证据:直接证据是指事实与结论之间直接的证明关系,具有较高的证明力。
例如,合同书、收据等直接证明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书面文件。
2.间接证据:间接证据是通过推理、推断证明事实,具有一定的证明力,需要进行综合判断。
间接证据认定犯罪事实的标准是什么

间接证据认定犯罪事实的标准是什么在现实⽣活中,我们都知道想要证明⼀件事情的真实性,直接证据⽆疑是最好的证明⽅法。
那么,间接证据认定犯罪事实的标准是什么?为了回答这个问题,下⾯由店铺⼩编为⼤家进⾏相应的解答,以供⼤家参考学习,希望以下回答对您有所帮助。
⼀、间接证据认定犯罪事实的标准是什么根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百零五条的相关规定,没有直接证据,但间接证据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认定被告⼈有罪。
(⼀)证据已经查证属实;(⼆)证据之间相互印证,不存在⽆法排除的⽭盾和⽆法解释的疑问;(三)全案证据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四)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以排除合理怀疑,结论具有唯⼀性;(五)运⽤证据进⾏的推理符合逻辑和经验。
由此可知即使没有直接的证据,只要间接证据之间可以相互印证,排除合理怀疑,结论具有唯⼀性,在符合程序和推理逻辑的情况下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前提下,也是可以对被告⼈进⾏定罪。
”⼆、运⽤间接证据定案的原则运⽤间接证据定案具体有以下⼏点原则:(⼀)间接证据必须查证属实。
在刑事中,侦查⼈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各种证据。
⾃侦案件的所有间接证据亦不例外,也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法收集,达到本⾝确实的程度。
如果采取刑讯逼供、威胁、利诱、欺骗以及其他⾮法⽅法收集导致间接证据本⾝不确实,据此得出的关于案件事实的结论就不可能符合案件的客观真实。
因此,对每⼀个⾃侦案件所涉及的诸如证⼈证⾔、物证书证、鉴定结论和现场勘查笔录等间接证据,都应该查证属实,并分清真伪。
(⼆)间接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存在客观联系。
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有些间接证据的事实反映了案件主要事实发⽣的原因或者是它的结果,有些间接证据的事实则是案件事实的条件;其他如证明某个证据的真伪或者排除其他可能性的证据等,也都与案件事实存在客观联系。
究竟哪些事实与案件事实存在联系,侦查⼈员应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进⾏具体分析,加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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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事实的认定方法案件事实的认定方法张明楷大体而言,定罪是一个三段论的推理过程。
刑法规范是大前提,案件事实是小前提,如果二者相符合,便可以作出相应的判决。
具体地说,法官必须把应当判决的、具体的个案与规定犯罪构成要件、法定刑升格条件的刑法规范联系起来;刑法规范与案件事实是法官思维的两个界限;法官要从案件到规范,又从规范到案件,对二者进行比较、分析、权衡。
对于案件事实,要以可能适用的刑法规范为指导进行分析;反之,对于刑法规范,要通过特定个案或者案件类型进行解释;刑法规范与案件事实的比较者就是事物的本质、规范的目的,正是在这一点上,形成构成要件与案例事实的彼此对应。
也就是说,一方面要将案件事实向刑法规范拉近,另一方面要将刑法规范问案件事实拉近。
不难看出,判断案件事实是否符合构成要件,需要把握三个关键: 是对构成要件的解释,二是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是对案件事实与构成要件的符合性的判断。
如果法官不能妥当解释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就会将抢劫事实认定为其他犯罪;同样,如果法官虽然妥当解释了抢劫罪的构成要件,但将抢劫事实认定为抢夺或者盗窃性质,也会导致将抢劫事实认定为其他犯罪。
事实上,在案件发生之前,或者说即使没有发生任何案件,学者与司法工作人员也可能事先对犯罪构成要件做出一般性解释。
但是,案件事实是在案件发生后才能认定的,而案件事实总是千差万别,从不同的侧面可以得出不同的结论。
事实上,许多案件之所以定性不准,是因为人们对案件事实认定有误。
因此,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成为适用刑法的关键2-。
在某种意义上说,“法律人的才能主要不在认识制定法,而正是在于有能力能够在法律的——规范的观点之下分析生活事实。
” 本文拟联系司法实践,就案件事实的认定方法,提出以下意见:一、不能先确定案件事实的性质,后寻找可能适用的刑法》条文,而应以构成要件为指导归纳、认定案件事实犯罪构成是认定行为构成犯罪的惟一法律依据;认定某种行为构成犯罪,意味着所认定的案件事实符合刑法规定的构成要件。
既然如此,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就必须以构成要件为指导,围绕着可能适用的构成要件认定案件事实。
另一方面,案件事实具有不同侧面与不同性质,如果离开可能适用的刑法规范,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必然得出千差万别的结论。
例如,人们常常将父母杀死作恶多端的子女的行为归纳为“大义灭亲”,可是,这一结论对适用刑法没有益处。
因为“大义灭亲” 的结论不是在构成要件指导下形成的,而是人们对这类案件的普通归纳。
只有按照刑法关于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认定“大义灭亲”的案件事实,才能适用《刑法》关于故意杀人193 罪的规定。
由此可见,法官不能离开《刑法》的规定,根 据一般观念认定案件事实的性质,否则会引起不必要的争议 与困惑。
例如, 《刑法》规定了大量的单位犯罪,单纯从事 实上看,单位也可能实施贷款诈骗行为,但《刑法》第 条规定的贷款诈骗罪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已满 16 周岁,具 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 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货款, 数额较大的, 无疑成立贷款诈骗罪; 对于单位为了单位的利益而集体实施贷款诈骗行为,不可能 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否则便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
现在的 问题是,单位集体实施贷款诈骗行为时,能否追究其中的自 然人(直接责任人员) 的刑事责任?许多人得出了否定结论。
可是,某种犯罪是否单位犯罪,必须根据《刑法》的明文规 定进行判断。
换言之,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如果《刑法》没 有规定单位犯罪的,即使是由单位集体实施的,也不能称为 单位犯罪。
既然单位犯罪以 《刑法》 有明文规定为限, 而《刑 法》并没有规定单位可以成为贷款诈骗罪的主体,就不能将 所谓单位的贷款诈骗认定为“单位犯罪”。
持否定说的人们,实际上是以自己主观确立的“单位犯罪”概念与特征为根据的, 主张否定说的人们,实际上不是以构成要件为指导归纳案件 事实,不符合小前提的确定原则。
因为持否定说的人们采取 了以下推理:首先确定上述贷款诈骗案件的犯罪主体是单位;其次确认刑法没有规定单位可以成为贷款诈骗罪的主体;最 后断定对上述案件不能追究刑事责任。
然而,这种判断方式 存在重大疑问。
“从形式逻辑规则的观点来看,对法律案件的 决定是根据三段论法作出的,其中法律规范是大前提,案件 的情况是小前提,案件的决定是结论。
把案件的决定看作是 按照三段论法的规则得出的结论,对于彻底确立法制原则具 有重要的意义,法制的实质就在于使所有主体的行为符合法 律规范的要求。
而在法的适用方面,只有当适用法的机关准 确地和正确地把法律规范适用于一定的具体情况,即按照三 段论法的规则决定法律案件时,才能出现这种相符合的情因此,我们在判断构成要件符合性时,应当采取以下方 法:首先确定贷款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然后判断案件事实是 否符合贷款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再得出是否符合构成要件的 结论。
显然,所谓的单位贷款诈骗的案件事实,完全符合贷 款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而忽视了刑法的明文规定(单位犯罪的法定性)换言之,况。
”不难发现,如果事先离开《刑法》规定确定案件事实的性质,然后再与《刑法》条文相对照,必然出现为所欲为的局面。
例如,当判断者想将某种行为认定为抢劫罪时,他便可以进行如下推理:该行为是抢劫行为,我国《刑法》规定了抢劫罪,所以对该行为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刑,反之亦然。
当判断者不愿将溺婴行为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时,他就能够进行如F推理:该行为属于溺婴行为,我国《刑法》没有规定溺婴罪,所以对该行为不得定罪处刑。
或许读者以为本文在随心所欲地任意编造。
其实不然,事实上随处可见这种颠倒大小前提的现象。
例如,有人认为,单位盗窃电能时,对单位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不得以盗窃罪论处;其判断方法仍然是:该行为属于单位盗窃行为,应以单位犯罪论处,但《刑法》没有规定单位可以成为盗窃罪的主体,故该行为无罪。
显然,如果根据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归纳所谓单位的盗窃行为,必然会认为其中的自然人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再如,有人将勒索财物(或抢劫)的案例归纳为“恐吓取财”,然后以我国《刑法》没有规定恐吓取财罪为由,建议增设恐吓取财罪。
其实,我国现行《刑法》中的敲诈勒索罪,与国外以及旧中国的恐吓取财罪的内涵与外延相同。
由此看来,当人们离开法定的构成要件认定案件事实时,所造成的混乱是相当严重的。
只有在构成要件指导下归纳、认定案件事实,才能避免这种混乱局面。
二、不能事先根据其他法律确定案件事实的性质,然后否认案件事实符合犯罪构成要件,而应在考虑刑法与其他法律关系的前提下,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刑法》具有补充性,成为其他法律的保障法。
所以,在许多情况下,如果某种行为构成犯罪,便仅按《刑法》处理,不再按其他违法行为处理。
但事实上,这种情形仅限于《刑法》的惩罚可以实现其他法律目的的场合。
例如,刑法的目的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目的相一致,所以,对于构成犯罪的行为,不再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
但是,《刑法》与其他法律关系并不一概处于择一适用的关系中; 相反,对于同一行为,可以同时适用《刑法》与其他法律。
例如,对于走私、偷税等行为,完全可能先根据《海关法》、《税法》处理,然后再根据《刑法》认定为犯罪。
因为既然一个行为既触犯了《海关法》或《税法》,又触犯了《刑法》,而《刑法》与《海关法》、《税法》的性质不同、目的不同,当然对该行为应同时适用不同的法律处理。
所以,法官不应当事先将某种案例事实涵摄在其他法律之下,再以此为由否认《刑法》的适用。
然而,在讨论案件时,常常听到或者看到这样的说法:“这种行为属于民法上的不当得利,不构成侵占罪。
”显然,这种说法是先按民法有关不当得利的规定,将案件事实定性为不当得利,然后据此否定行为构成侵占罪。
事实上,《刑法》设立侵占罪,就是要将部分不当得利行为以侵占罪论处。
因此,即使是民法上的不当得利行为,只要符合刑法规定的侵占罪构成要件,就应当以侵占罪论处;同时适用民法的规定,将所侵占的财物返还给被害人。
如果认为,只要某种案件事实符合其他法律的规定,就不得再适用《刑法》,《刑法》必然成为一纸空文。
例如,遇到抢劫、杀人等案件时,人们都可以说:“这在民法上属于侵权行为”,事实上, 民法理论也经常将杀人案件作为侵权案例讨 论。
但是,法官绝不能以此为由,否认抢劫、杀人行为构成刑法》上的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
其实,抢劫行为、杀人行为既是民法上的侵权行为, 也是刑法上的犯罪行为。
遇到抽逃巨额出资的案件时, 人们都可以说:“这是违反 《公 司法》的行为”。
可是,法官依然不能以此为由,否认该案件 成立《刑法》上的抽逃出资罪。
因为抽逃巨额出资的行为, 既是《公司法》 上的违法行为, 也是《刑法》 上的犯罪行为。
所以,以案件事实符合其他法律为由否认其符合《刑法》规 定的构成要件,并不妥当。
三、不能固定案件事实的性质,而应善于依据可能适用的刑法规范反复归纳和重新整理案同一事项在刑法中往往得到相同的认定。
例如,在刑法中, 伪造的国库券常常被认定为伪造的有价证券。
但是,由于对 案件事实的认定必须以构成要件为指导,又由于成文刑法不 可避免存在局限性,因而在不少情况下,同一事项在不同案 件中的性质并不相同、所以,法官不能事先固定某一事项的 性质,更不能固定案件事实的性质。
对案件事实的归纳并非 成不变,而是可以依据可能适用的刑法规范的含义反复归 纳与重新整理。
因为案件事实具有不同的侧面,人们从不同 侧面可以得出不同结论。
当对某案件事实需要适用 A 法条时, 法官应看到案件事实符合 A 法条的侧面; 当该案件事实需要 适用 B 法条时,法官应看到案件事实符合 B 法条的侧面。
例如,当 A 将伪造的国库券冒充真实的国库券,出售给不知 情的 B 时,应认定为有价证券诈骗罪。
因为国库券属于国家 发行的有价证券。
那么,当 C 将伪造的国库券出售给知情的D 时,由于 D 知情,而非受骗者, C 的行为完全不符合诈骗 罪的构成,因而不可能构成有价证券诈骗罪。
这种行为仍然 构成犯罪,因为既然出售伪造的有价票证的行为都成立犯罪, 出售伪造的国家有价证券更应以犯罪论处。
显然,对于向知 情者出售伪造的有价证券的行为,应认定为倒卖伪造的有价 票证罪。
人们可能难以接受这样的观点, 因为《刑再如, 件事实 个案件事实,总是涉及许多事项。
一般来说,法》第227条所规定的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并不包括伪造的有价证券,或者说有价证券与有价票证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
可是,在刑法中,有价证券与有价票证的区分是相对的。
就伪造和使用伪造的国家有价证券进行诈骗而言,其中的有价证券不包括有价票证;但就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而言,其中的有价票证完全应当包括有价证券。
这是因为:在刑法上,根据当然解释的原理,虽然有价票证不能被评价为有价证券(有价票证缺乏有价证券的特征),但是有价证券完全可能被评价为有价票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