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事实分析与证据认定(一)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民事案件事实分析与证据认定(一)

(据2016年11月29日江苏省人民法庭庭长培训班上的讲课整理。因具体问题、事例详细阐述的工作量过于巨大,故仅先就提纲与重点问题进行罗列,相关专题将陆续语音录制后发出)

一、如何对案件要件事实进行高效、科学地分析?

(一)案件要件事实确定的基本方法与步骤

1、案由

2、诉求

3、合法性与妥当性的梳理

(二)法庭庭长与审前程序

1、基层人民法庭审判团队改革摸底中的两极分化

(1)非自主立案

(2)自主立案

2、主审法官定案机制下庭长职能在立案阶段的转变

(1)分担审前程序的部分职能

(2)对当事人规范诉讼活动进行必要的诉讼指导

A、诉状内容的审查要素

诉讼主体——责任主体

请求权基础——权利&法律关系

诉讼请求——朴素诉求

立案证据——胜诉证据

B、诉讼材料的规范性审查

诉状的格式技巧:层次分明、简洁明了

证据目录的编纂技巧:要件事实为根目录,具体事实及证据为子目录,按时间发展顺序编排,证据与页码一一对应

提交证据的形式:尽一切可能转化为书面方式并附带光盘或U盘

3、与主审法官的顺利交接与沟通

提示与放手,专业法官会议,类案指导

【难点】

1、如何妥善解析案件的要件事实?

2、如何准确把握诉讼指导的必要性、妥当性?

3、如何构建与主审法官对案件具体处理意见出现相左时的解决机制?

4、如何理解与适用好证据规定第三十五条?——预防裁判突袭的科学方法

【规定】

《证据规定》第三十五条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

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方法:

(1)前提条件

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

《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三十条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

(2)释明范畴

人民法院应当对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进行释明

(3)防止裁判突袭的具体方法

A、分步判决

B、将相关问题作为焦点问题进行审理

(4)不需释明的情形

A、法律关系性质对案件裁判没有影响

B、需要释明的内容已经当事人充分辩论

二、证据的一般规则

(一)证据裁判主义与自由心证

【规定】

《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零五条

《证据规定》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1、客观事实——证据可以证明的案件事实

2、自由心证的框架与方法

(1)框架

A、良心——法官职业道德

B、依法——证据能力的审查

C、程序——质证及心证过程的公开

(2)方法

A、逻辑推理

B、日常生活经验

C、证据的三性(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

【难点】

1、如何解析隐藏但必要的要件事实?

2、如何准确的界定日常生活经验?

3、如何以恰当方式进行心证公开?

4、如何让当事人将注意力集中到证据的提供与胜诉预判上来?

(二)举证责任的分配

【规定】

《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二条

《证据规定》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

【难点】

1、法官如何就举证责任进行释明?

《证据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2、法官是否还可以自主决定举证责任?

不能。虽然《证据规定》第七条有规定: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但是,该规定内容极易导致举证责任偏离法定轨道,2015年民事诉讼司法解释已经明确无法规定时,就应遵循“谁主张谁举证”之一般规则,不得突破。

3、注意一些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因相关实体法发生变化而已经随之变化?

eg.《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

(三)证明的标准

【规定】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零九条

《证据规定》第七十三条

1、一般标准——高度盖然性

七七八八与排除合理怀疑

2、特殊标准

(1)提高证明标准的几种法定或酌定情形

(2)降低证明标准的几种法定或酌定情形

【难点】

1、如何准确区分举证责任与法官在具体案件中对某一具体事实形成初步心证后的证明责任?

2、本证与反证——证明标准达到后的具体证明义务

(1)在本证未达到证明标准时如何进行心证开示?

(2)在本证已经到到证明标准时如何进行心证开示?

(3)补充证据与重新指定举证期间的问题

(四)证明妨碍及排除

【规定】

《民事诉讼法解释》

第一百一十二条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因提交书证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负担。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第一百一十三条持有书证的当事人以妨碍对方当事人使用为目的,毁灭有关书证或者实施其他致使书证不能使用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对其处以罚款、拘留。

《证据规定》

第七十五条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1、申请排除的条件

2、要求

(1)申请提出的书证名称和内容

(2)需要证明的事实

(3)对方当事人控制该书证的事实

3、不宜公开的证据

4、审查的方式及结论

5、构成证明妨碍的后果

(1)推定申请证据的相关事实成立

(2)情节严重应予处罚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